央行数字货币就是纸币的数字化,是有中央发行,而比特币是完全去中心化的。
DCEP(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全称「数字货币电子支付」)这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全新加密电子货币体系,将替代 M0(人民币流通量),与纸币的属性功能完全一样,任何中国机构和个人均不能拒绝接收 DCEP。同时 DCEP 采取「双离线支付」,交易双方均离线,即便是在没有信号的地下商场,交易也可以发生。
首先,DCEP 和比特币的属性不同。DCEP 是实打实的法定货币,只不过借助了区块链以数字形式呈现。比特币是一种商品或是另类资产,通缩性注定了比特币不适合作为货币,并且目前为止比特币的支付功能也比较有限,更为广泛的应用场景是价值储藏(数字黄金)和投机。
属性的不同决定了 DCEP 和比特币在币值、发行、结算、隐私保护等方面的差异。DCEP 由中国央行发行结算,具备稳定性和法偿性,而比特币不由任何央行或机构发行,由算法按特定挖矿规则产生,全球大部分地区也不认可比特币,不得随意使用比特币兑换外汇,且价格波动剧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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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可用于购买互联网上的虚拟物品。
比特币最初的概念是由中本聪在2009年提出,与大多数货币不同,比特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人人都可以参与,由所有用户控制,不属于任何国家政府。
比特币还可以用来兑现,可以兑换成大多数国家的货币,这同样确保了货币的所有权与流通的交易性。
比特币与其他虚拟货币最大的不同,是其总数量非常有限,具有极强的稀缺性,总数量被永久的限制在2100万个。
⑵ 虚拟货币骗局怎么报警
虚拟货币骗局直接打110报警电话报警。
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多部门发布风险提示称,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
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
公众要理性看待区块链,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切实提高风险意识。被骗后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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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首先是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
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
其次是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
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最后这类行为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炒币升值获利和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⑶ 全球付是不是国家支持的数字货币
不是,国家从来没有支持过任何虚拟货币,包括全球付。
近年来,比特币、以太币、莱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在一些互联网平台上进行集中交易。这些“货币”的价格不仅经常在短期内暴涨暴跌,其在金融科技的帮助下渐渐向投资、融资等金融领域扩散,引发了各界对于相关风险的广泛关注。
不久前,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相关行为做出了明确规范。专家指出,“虚拟货币”并非货币当局发行的法定货币,其本质上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因此,认为“虚拟货币”具有或将会具有法定货币属性并借此开展投机炒作、网络集资、借贷融资等行为,无疑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
警惕虚拟货币的风险
在监管部门明确态度之后,尽管比特币中国、火币网等“虚拟货币”运营商陆续对交易平台采取了限制措施,但“虚拟货币”炒作风险却依然值得高度警惕。
对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中也表示,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缺乏明确的价值基础,且日益成为洗钱、贩毒、走私、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
投资者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参与投机炒作,面临价格大幅波动风险、安全性风险、平台技术风险等,需要投资者自行承担。
⑷ 交易虚拟数字货币usdt受法律保护吗
法院提醒,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要保持清醒理性。
法院提醒,根据相关规定,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代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投资者不要被“高收益”冲昏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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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2017年9月4日,央行联合七部委,发布了《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在这份公告中,央行将数字货币的身份定性为“虚拟货币”,而非“虚拟商品”。
2017年9月央行发文之后,一些小型的数字货币交易所不得不关停,一些大的交易所也转战海外,比如火币网就搬到了日本。数字货币交易所类似于证券交易所,交易过程中,交易平台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⑸ 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在国内合法吗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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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法定虚拟币中国国家承认的货币
中国官方没有认可任何一种虚拟货币。也没有法定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网络化的产物,在网络内流动的数字化信息是所有人无法控制的。网络空间的代码是虚拟货币运行的基础,投资者只能通过前端界面操作,表面上“控制”着虚拟货币。而虚拟货币服务机构的运营者可能通过控制代码而成为虚拟货币的实际操控者。
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缺乏明确的价值基础,市场投机气氛浓厚,价格波动剧烈,投资者盲目跟风炒作,易造成资金损失。各类所谓“币”的交易平台在我国并无合法设立的依据。
各类比特币交易场所的设立既未经批准,也未有监管,为做大交易规模,不惜提供融资融币等杠杆交易,加剧了价格的震荡和泡沫化,公众在未受任何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参与此类交易,潜藏巨大的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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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代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投资者不要被“高收益”冲昏头脑。
虚拟货币隐藏风险多,严重影响着金融秩序。虚拟货币传销突破了传统地域空间的限制,加上如果有正规公司门面做掩护,可以大规模对公司进行宣传,传播速度惊人。如果不能及时发现查处,会造成极强的破坏力。监管机构未来可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对虚拟货币交易相关商业模式进行研究探索,完善监管方案,推动长效监管机制。
⑺ usdt合法吗
usdt不违法。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说明usdt违法,所以是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交易usdt的。但是一旦收到黑钱,收黑钱的账户就有可能被公安冻结;用usdt从事非法活动和交易,也是不合法的;如果有严重的违法交易,甚至会有刑事责任。
usdt合法吗
1、做虚拟货币生意的人都知道,在网上挂单,最怕收到黑钱,一旦收到黑钱,如果上游犯罪被抓,收黑钱的账户就有可能被公安冻结,甚至卖虚拟货币的商家也有可能被拘留甚至被逮捕,无论在那个交易平台,只要涉及OTC或场外交易,均存在冻卡风险。
2、对于大多数场外交易者来说,应充分认识到场外交易的风险,更不能贪便宜去交易来路不明的币。遇到冻结账户的情况,只要虚拟货币卖家与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确实没有共谋,只是单纯的卖币,就不会有刑事责任,需要卖家提供交易记录、银行流水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要注意一种情况,就是公安可能会将钱款当成赃款追赃,返还给被害人,而我们的虚拟币已经给了犯罪分子,在这种情况下,对卖家而然是十分棘手的。
3、虚拟货币交易中,如果买家用来购买虚拟货币资金是诈骗、毒品、色情、赌博等违法所得,一旦买家被抓,将虚拟货币的卖家牵扯进来,如果有证据证明卖家明知买家的资金来源违法,警方就有可能以洗钱罪、非法经营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及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包括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名义将数字货币卖家拘留协助调查,甚至逮捕、公诉、判刑。
4、用usdt大量兑换美元也会面临冻结账户的风险,用 usdt购买违禁品也是违法的。
⑻ 驳人民网论加密货币
日前,借比特币大跌之“东风”,两位知名专家在人民网发表《虚拟货币终究是黄粱一梦、庞氏骗局》一文,宣称“虚拟货币(Cryptocurrency)“无疑是人类史上最大的庞氏骗局”。
从翻译角度来看,“Cryptocurrency”一词应当翻译为“加密货币”或者“数字货币”,从而与所谓“虚拟货币”的标签有所区分。从规模上来看,随着比特币跌至2万美元,当前全球加密货币总市值在1万亿美元左右,而此前总市值曾一度突破3万亿美元,其暴涨暴跌的性质,的确存在极大的投资风险。
然而,当我们把目光拉回到10年前的2012年,彼时的比特币大约是14元人民币一枚,相较于今天的大约14万元人民币一枚,10年时间上涨了1万倍。难怪有人会戏称:十年前,为什么不让我“受骗上当”,不让我“黄粱一梦”!
两位作者在文中指出:“在全球富豪榜前100名中,至少有90位公开表明过对虚拟货币的唱衰态度,包括比尔盖茨、巴菲特、芒格等”。笔者着实不知道“90位全球前百富豪唱衰比特币”这一说法的依据从何而来,如果真有这么多富豪出来“唱衰”,那只能说明,加密货币的影响力已经大到惊人。
至于比尔盖茨、巴菲特、芒格等,的确是全球鼎鼎大名的投资“大佬”,他们也是目前以美国和美元为中心的全球金融与财富体系的核心代表,其中巴菲特今年92岁,芒格今年98岁。即使是在美国,也有一大波的年轻富豪们是加密货币的拥趸:全球首富马斯克是著名的加密货币“喊单人”,被誉为“硅谷预言家”的马克安德森认为人工智能、生物技术、加密货币与Web3是未来三大最有前途的 科技 领域。
《黄粱一梦》一文的作者,将比特币等加密货币一概斥之为“庞氏骗局”。不可否认的是,在如今的加密货币市场上,各种具备传销、资金盘性质的“空气币”的确层出不穷,但是因此而将加密货币“一棍子打死”,在笔者看来也是过于武断的。
整体来看,我们可以把当前的数字货币(加密货币)分类如下:
(一)主权信用数字货币
代表币种:数字人民币(ECNY)
特征:主权信用数字货币又可以称为数字法币,它的本质是法币的数字化与加密化,其法律地位与法币等同,由政府信用背书。主权货币的根本是建立在国家信用基础之上的,其信用基础来源于稳定的国家和负责任的政府。
我们看到,近年来,中国政府与中国制度在担当 社会 管理责任、发展经济中表现突出,因此,中国的主权信用货币——人民币,应当也可以在全球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而数字人民币(ECNY)作为全球首个运用加密技术架构的数字主权货币,凭借技术上的领先性,加上人民币的良好信用,有望使得全球众多尚未享受到现代金融便利的国家与地区,跨越性的走上数字金融时代。人民币的加密化与数字化,也将成为我国参与全球金融竞争与变革的重要武器。
(二)资产类数字货币
代表币种:比特币(BTC)
特征:以计算机科学与加密数学为基础,以算力形式凝结的、无法篡改的算力凭证,这些凭证由于人们的共识而产生价值,从而具备资产属性。这些数字资产的价值形成过程,与黄金、白银、宝石等贵重品的价值形成过程可以类比。
人们通常将比特币视为“数字黄金”:回顾人类 历史 ,贝壳、动物羽毛、石头等等,都曾经被当作过价值锚定物。黄金、珠宝等贵重品,抛开其有限的使用价值,本质上只是自然界里的石头;金银的价值使命,也仅仅是一个 历史 阶段。身处智能时代、计算时代初期的我们,应当用 历史 的大局观去看待价值的变迁——代表计算、算法、算力之美的比特币,由于其首创性,有望成为智能时代的价值锚定物。
(三)“燃料类”数字货币
代表币种:以太坊(ETH)、树图币(CFX)
特征:在“数字工业体系”中,充当“燃料”为系统内智能合约的运转提供动力的数字货币,其可以类比为传统工业体系中的“煤”“石油”,这一类型的数字货币,通常具备较大的实际使用价值。
(四)权益类数字货币
代表币种:币安币(BNB)、无战币(EB)
特征:此类数字货币的本质是数字化的股权或权益,通常这类数字货币的发行方会承诺通过分红、销毁代币、参与治理、用于 游戏 等形式,为这些数字货币赋权。
对于这些类型的数字货币,从监管上来看,应当参考股票的形式,由证券监督部门进行监管,从信息披露、资金募集与使用等方面,从严监管,对发行“空气币”、“圈钱跑路”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以数字股权形式的股票发行方式,有望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补充。
(五)数字货币名义的违法犯罪活动
代表币种:Plustoken、MMM
特征:以数字货币为载体,组织和发展人员,通过许诺高额回报,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
通过以上分类我们可以看出, “ 庞氏骗局”是“庞氏骗局”,加密货币是加密货币 ,不能因为存在大量以加密货币为载体的“庞氏骗局”,而全盘否定加密货币本身。
有鉴于加密货币投资的巨大风险性,加之各种以加密货币为载体的违法金融活动猖獗,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2013年央行等多部门发文提示炒作虚拟币的风险;2017年“94通知”严格禁止虚拟货币ICO与开设交易所;2021年严厉禁止各类虚拟货币“挖矿”和炒作交易。
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角度来看,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都是十分必要的,对于遏制相关金融违法行为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然而,对于个人持有加密货币,目前国家并未从法律上明确禁止,对于个人私下里的交易行为,也未认定为违法。
实际上,面对加密货币这样信息时代与智能时代之下的新产物,一种有可能带来“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新事物,我们既要防风险,也需要审慎观察,甚至有必要汲取其中所长,而不应当“一言判其生死”。
《黄粱一梦》的作者最后指出:“不应因虚拟货币而忽略区块链技术原本的巨大价值。就技术角度而言,区块链本质上是一种利用广播式数据传输方式,对数据从结构、追溯、权限和验证性上进行共识,形成分布式并且公开透明的一种信息化系统, 而虚拟货币只是基于区块链的一项简单的应用 。”
我们也看到当前国内一个比较奇特的现象,曾经区块链的概念热火朝天,不少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也投入了不少资金,“区块链产业园”不断涌现。然而,在老百姓的层面,到目前为止尚未感受到区块链给生活带来任何的改变。甚至许多号称用“区块链技术”打造的平台,仔细扒开一看都是传统的网络技术,“忽悠”政府、“忽悠”国企成为一些所谓区块链公司的重要“商业模式”。
作为普通老百姓,既然国家目前不倡导投资加密货币,我们就响应国家号召。但是我们更希望我国的专家学者,花更多的功夫去研究和推动怎样让区块链技术使我们的生活更美好,而不是武断的去否定区块链技术的某个应用,哪怕只是一个“简单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