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虚拟货币犯罪如何查
苏州相城制发涉虚拟货币犯罪侦查指引
法制现场
2022-04-25 21:06潇湘晨报旗下法制新闻帐号
关注
新华网南京4月25日电(记者杨丁淼)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近日制定编发《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涉虚拟货币犯罪侦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针对虚拟货币隐匿性强、跨境流通快、价值兑换多元等特点,该《指引》将成为公安机关的办案“导航”。
近年来,相城区检察院办理多起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涉及虚拟币的组织领导传销案、电信网络诈骗案,涉案资金高达数十亿元。立足国家大数据战略,依托本地资源禀赋,相城区检察院去年打造“护航数字经济检察办案团队”。
据介绍,以虚拟货币为对象或通道的刑事案件呈高发态势,虚拟货币洗钱黑灰产业链不断演变,逐步呈现规模化、专业化趋势。
今年2月以来,为有力打击涉虚拟货币等新型金融犯罪,提升数字经济领域案件办理质效,办案团队系统总结梳理该院办理的涉虚拟货币案件办理经验后,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向侦查机关制发《指引》,为规范侦查工作提供全流程指导。
《指引》共十四条,对虚拟货币案件财物的查扣,证据的调取,财物的处分进行分析归纳,引入第三方技术公司解决虚拟货币资金流向等技术性问题,力求规范和完善公安机关的取证行为。
《指引》将电子数据作为涉虚拟货币案件的侦查重点,立足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对保存原始存储介质、现场提取电子数据、远程勘验、电子数据检验与鉴定等办案流程进行了详尽规定,并从线索收集、证据提取、金额认定等全链条、精细化引导侦查,破解侦查难题,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加大追赃挽损和反洗钱力度,秉持“决不让犯罪人员在经济上获利”理念,要求对涉案赃款应追尽追,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损失。如针对犯罪嫌疑人通过这种平台转移虚拟货币、从事洗钱犯罪等行为,《指引》建议侦查机关对资金流实时监控,锁定资金最终去向,准确认定涉案金额。
“数字经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和公民的生活消费方式产生了极大影响,应当聚焦企业所盼、群众所需重点发力,提升检察履职的精准度。《指引》的制发偏重于社会效果,也是我们从保护公民权益角度作出的一点努力。”相城区检察院检察长寿樱说。(完)
【来源:新华网】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⑵ 实行数字货币后如手机丢了,手机里的钱没了,是不是比较好破案
实行数字货币后如手机丢了,手机里的钱没了,是比较好破案的。当然如果钱较少,没有达到立案标准,或者对方仅使用手机钱包匿名支付时就比较难了。
1、央行数字货币其功能和属性与纸币相似,只不过形态是数字化的。存在手机里的是DCEP的数字钱包,只要手机有电,哪怕没有网络,两个手机一碰触就可以使一个人电子钱包里的数字货币转给另外一个人。也就是说,数字货币在支付的时候是不需要绑定任何银行账户的,不像现在用微信和支付宝都需要绑定银行卡,DCEP不需要绑定银行账户,除了要往DCEP里充钱或者要从DCEP里取钱进行理财等用处时,用户与用户之间的转账不需要进行账户绑定。但是央行的数字货币还是中心化管理,也就是央行为中心的,有中国主权的货币。因此没有网络时进行的转账、支付等信息,在有网络时依然会进行更新信息。
2、央行数字货币可以满足匿名支付的需求,但出于反洗钱的考虑,央行对数字钱包也设置了分级和限额安排。比如,用手机号码注册的钱包级别是最低的,只能满足日常小额支付需求。如果上传身份证和银行卡,就可以获得更高级别的数字钱包;如果去银行面签,可能支付就没有限额。只要进行正常交易,想进行一些不想让别人知道的消费,这种隐私是有保护的。也就是说,公众有匿名支付的需求,基于现在的支付工具,例如说互联网支付、银行卡支付都是跟传统银行账户体系紧紧绑定的,满足不了匿名的需求,也就不可能完全取代现钞的支付,也就是纸钞支付。所以,央行数字货币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它既能保持现钞的属性和主要的价值特征,又能满足便携和匿名的要求。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顶层设计没有采用区块链技术,它只是一种数字支付工具,当然具体下层用不用区块链技术就取决于各个银行的的决策了。
数字钱币很多人都说的很复杂,很专业,大部分人看完依旧是一头雾水,不知道数字货币是啥?我们通俗一些的来讲,数字货币其实就是纸币的数字化。
发行数字货币后,每个人都会有DCEP账户,也就是数字钱包,这个钱包目前最大的可能是内嵌于手机(也只有手机基本是每个人的必要件),当然它还有可能是一个小的芯片液晶卡,你可以挂钩与钥匙之上(目前以何种形式存在,央行并未明说)。而这之后,我们的工资或者其他的收入是直接发到每个人的DCEP账户。
你持有这个DCEP钱包,可以直接用于购买产品或者转账,比如你去菜市场买菜,花费了10元钱,可以直接从你的DCEP钱包付款10元给商户,就像你直接从口袋里取出10元钱给商户,不在需要支付宝或者微信或者银行卡,而且这个支付行为是支持无网络进行的,也就是即使手机或者存放DCEP的媒介没有网络,这个钱依旧可以支付出去,这相对依赖于网络的支付宝或者微信更进了一步。
DCEP账户就相当于你的口袋,如果说你要理财、购买基金股票等等,你的钱依旧要转到银行账户中;如果你要网购,你的钱要嘛转入支付宝或者微信中,要嘛直接把DCEP账户绑定在支付宝中,这样才可以网购支付。
DCEP账户,只是可以监测资金的流向,但是它并不知道是谁操作的,就好比现金丢了,它最大的好处就是知道了资金的流向,这确实有助于破案,毕竟通过流向容易查询到这笔资金的最终受益人是谁?
不过其实你大可不必太过于担心,数字货币支付容易,但肯定也会有相对应的保障措施,比如说支付需要指纹验证或者扫脸验证或者密码验证等等,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故而就算手机或者存储媒介丢失,也不代表着资金就会丢了,本身推行数字货币就是为了进一步提高便捷与安全性的,而不是降低安全性,所以无需多虑。
俗话说:“道高一尺 魔高一丈。”有人认为推行数字货币后,手机丢了,手机里的钱被盗,这样破案应该会很容易,其实未必是这样。
先说货币,所谓数字货币就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新型货币,既然是货币,就要有货币的基本功能,它和现行的人民币、美元、英镑在功能上是一样的,只不过现在的纸币是有形印刷的纸张,而数字货币是电子生成的数字码。
另一个是支付,以往任何货币都可以直接用现金支付,数字货币能不能直接支付呢?现在还不好说,估计应该具备这个基础的功能,也就是说把它固化到一个存储器上,就可以在人和人之间交换,而且很可能是匿名的,如果这样的话和纸币是一样的道理。
我们现在用的移动支付也是一种支付方式,无论什么货币都可以用支移动支付进行交易,因此数字货币也可以通过移动支付进行。
从现在的技术看,如果 我们的手机丢失了,手机里的钱被盗,要想追查资金,主要是通过支付流水进行跟踪,和货币没有关系,无论你是人民币,还是美元或者英镑。
将来发行数字货币后,同样会存在类似的情况,我们只可以追踪交易流水,但是很难对货币进行干预,因为货币和个人并不直接关联。
比如别人拿你的手机用数字货币购买了国外的产品,只能查到这些钱交易到某个账户,但是并不能判定是谁盗窃了你的钱财,这和现在的电子化货币是相同的道理。
所以,现在还无法确定数字货币被盗是不是更容易被追查。
另外,作为一个新兴事物,数字货币还在试验阶段,有很多场景我们还不熟悉,有很多技术我们还没掌握,这种情况下的技术漏洞可能会更多,而且一旦出现问题,追查起来会更麻烦。
比如现在支付宝,微信支付,银行卡都有被盗的现象,但是追查起来并不见得比现金被盗更容易,将来数字货币如果被盗,肯定是一种更高技术的作弊,理论上追查起来可能更麻烦一些。
央行数字货币(DCEP)只会让支付更安全。
DCEP是数字货币和电子支付工具的结合体,我们暂且把他成为“钱包” ,DCEP推广之后我们每个人就可以把“钱包”带在身上(类似于微信钱包和支付宝余额),同时我们在我们需要消费支付或者转账时,我们可以用“钱包”里的“数字化了的人民币”来完成。
但是,“钱包”采取分级管理制度,这也就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和“可溯源性”,该管理制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小结:从上文介绍我们知道,大额转账和消费至少要求“钱包”是实名认证的,这样就避免了“洗钱”“诈骗交易”“非法收入转移”等诸多问题。
举个例子: 假设A的手机丢了,密码等信息都已泄露,捡到手机的人(B)通过操作A的“钱包”把大额资金转到自己的“钱包”里了,而B的钱包又没有实名,那么如何找到B?找到B容易吗?
从已知的一些数字货币的特性来说,确实如此,不管手机里的钱被人偷了,还是被人诈骗了,相比于传统货币,数字货币是更容易破案的。当然了,如果太小额度,比如三块五块的,警察可能也没空去破案。
我国自从2014年开始就进行了数字货币的设计,目前基础上已经接近成熟,但是很多细节并没有向外界公布。从现有已知的一些信息来看我们的账户会分为两个一个是小额账户,一个是大额账户。
小额账户类似于我们的零钱包,在日常生活中比如买个菜,买个早饭之类的场景可能用的到。但手机转账支付一定会用大额账户。
题主所说的场景,如果是小额证账户可能是免密的,也许有人捡到了,你的手机能打开,恰好你的钱包也是开着的,那么也许他能够转走。但是涉及大额账户,我认为没那么容易转走,肯定要有一系列的验证,比如身份、密码之类的一些验证。
如果真的运气特别差,被坏人把大额账户里的钱转走了。这个时候由于数字货币的可追溯性,不管你的钱转到谁的账户里了,在央行的系统里都可以查到。如果公安机关想破案的话,这个时候是比较简单的,直接跟央行合作,把你的钱在谁的账户里查到就可以了。
和以前相比,我们查的是你的钱在谁的账户里,而不是你的钱流进谁的账户里。在以往的犯罪操作中,有些诈骗等违法收入是被转来转去,转很多个账户操作,最后查不到源头。但是使用数字货币之后我们可以先不查钱转到哪去了,而是直接查钱最后在谁的账户里,然后再往前查路径。这样就更容易找到你的钱被谁转走了。
央行发行了数字货币,支付方式不一定是手机,有可能是其他的媒介,不管什么样的支付媒介,数字货币是有唯一性,数字货币的支付来龙去脉一目了然。
举个简单的例子,在一家单位工作,单位每个月发放我们薪资,薪资是使用数字货币发放,一个月是1万块钱,1万块钱都是有记录的,没有花出去前,数字货币的区块链上会记录现在的钱属于我我,当然这笔钱也有来源,比如说上游是银行支付给我公司或者是公司通过其他的方式的收入,所以这个资金的来龙去脉非常清楚,上下游可以追溯,我们不小心手机掉了,坏人拿着我们的手机把这笔钱花出去了,首先这笔钱能不能花出去不一定,因为区块链的技术需要所有的节点都同意,也就是说我同意才能支付。
即使这笔钱能花费出去,区块链会记录这个钱下一个主人是谁,同时也会记录这个这笔钱上一个主人是谁,这时候如果是被坏人花费出去了,报警立马就可以追溯的谁花的,所以破案非常容易。
不是好不好破案,而是你的钱根本上丢不了。数字货币虽然是等同于现在央行发行的低币,但是和纸巾相比还有更多的功能和优势。
如果你的手机丢了,手机里的钱也不见了(虽然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个人的数字钱包都有自己独特的密匙,别说是普通人,就是国家级专业人员也不可能破解,从而转移你的钱。
虽然国家会加强个人数字货币的保密,但是央行授权,国家法律授予权限等机构还是很容易追综到货币的路径和帐户的,其实实行数字货币后,钱被盗被抢可能性基本为零了。
个人数字货币不是银行卡,支付宝和微信上的数字,这些数字之所以能支付是因为你银行里存的钱作为保证的,而数字货币它就是钱,是你实实在在的钱,它后面的保证人是央行,任何商家和个人必须接受其支付,这是国家法律强制接受的,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总的来说,上面讲的只是基本功能的一小部分,还有基于国家信用的国际流通,储备功能,货币稳定,通货膨胀管控功能等,数字货币在央行哪里是全透明的,央行时刻都掌握着国家货币分布的动态,可以做出准确的政策调佩等等,反正好处是大大的多。
实行数字货币后如果手机丢了,手机里的钱没了,是不是比较好破案?
首先肯定的说,实行数字货币后,你的钱就丢不了。手机丢了也不意味着钱会丢,退一万步讲,你手机丢了,并且泄露了支付密码,根据数字货币的特点,也是很容易追踪到,破案当然更不费吹灰之力。
最近数字货币的话题很热。对数字货币大家了解多少呢?
很多人把数字货币等同于虚拟货币,其实这两个完全是不同的东西,我国数字货币是法定的,而虚拟货币就目前来说在我国还是违法的。最典型的虚拟货币是比特币,其他剩下的各种虚拟货币,基本都是挂羊头卖狗肉。
那么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到底有哪些区别呢?主要有两点:
这两个差别就决定了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根本不是一回事儿,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东西,不要混为一谈。
简单地说,数字货币实际上就是数字化的人民币,或者叫“电子版人民币”,它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称之为法定数字货币,它同纸币一样,具有法偿性,任何人不能拒绝接受。
我们上面说了,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是两回事儿。那么数字货币和电子货币是不是一回事呢?答案当然不是。
有的人会想当然地认为,我们现在存在银行里边的钱,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用来支付的不就是数字货币吗?
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我们现在存在银行里面的钱它只是一堆数字,一个余额而已,只是一只电子储存方式。
而数字货币是把纸币完全数字化了,像纸币一样,有发行时间和编号,而我们现在银行卡和存单里的钱是没有这些的,它只是一条电子记录。
数字货币之后,我们每一笔收入和每一笔支出都有一个类似于纸币编号。这是数字货币的核心所在,这个编号就表明人们流通的每一笔钱都可追溯。
央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穆长春表示: 央行将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和纸币的功能及属性是一样的,区别在于:数字货币的形态是数字化的 。
怎么理解这句话呢?说白了,数字货币其实和纸币没有什么差别。 比如你去买东西,需要100元,你付给他100元纸币。
如果你没有纸币,而是用数字货币来支付的话,你只需要拿出手机,点开APP,点击支付即可,这样支付出去也是100块,非常方便。光从体验上来看,其实和我们现在用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并没有太大的差别。
数字货币支付时不需要绑定任何银行账户,只要手机上有DC或者EP数字钱包,可以在不连接网络的情况下进行支付,只要手机有电即可。
数字货币支付对消费者来说,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支付渠道,也将深刻影响我们的支付习惯,但对银行卡来说并不是一个好消息。
数字货币当前正处于测试阶段,还并没有真正的推广使用,所以大家对它还很陌生,也就有了很多的疑问和担心。数字货币安全吗?这是大家首先考虑到的;其次如果手机丢失之后,里面的钱被盗刷,能够快速的找到犯罪分子吗?
对于任何一种新生事物,在推出之初,都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不足为怪。
我们在前面已经讲过了,数字货币都有一个编码,就是用来跟踪资金流向的。这样你就不用担心钱被骗、被盗付或是丢了,既使被骗了也可以追踪的到。
数字货币本身是有加密密码的,便于资金流向追踪,只要你不要干洗钱等犯法的事情,你这个钱是不会丢的,是可以追踪到的。
数字货币的推行,将会使我们生活更加便捷,支付渠道更加多元化,也更加安全。
从监管层面来说,可以更有效的进行金融管理,是一项进步的举措,它是一个先进的系统,所以我们需要推动它。
确实是比较好破案的。数字货币具有唯一性,而且谁花出去的也有印记,这样的话,只要数字货币花出去或者转走,可能就会生成很多有效信息,这些信息将会让丢钱更容易破案。
如果实行数字货币以后手机丢了,一般来说风险也不大的。首先数字货币具有唯一性编码,只要使用就是可以追溯的。还有一个是现在手机都会设有开机密码,即使是开机密码破解了,支付软件还有支付密码,起码是大额资金转不出去的。
现在使用的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宝支付的时候是不需要二次验证的,而微信要进入微信支付界面也是可以设置手势密码的。因此,相对来说,可能微信支付更安全一些。
如果是数字钱包的话,可能打开钱包的话,也会实行二次手势密码等验证,或者是指纹密码验证,这样的话,可能就会更加的安全了。也就是说,如果你设置了更多的指纹密码和手势密码验证,那么你手机丢了可能也不会再损失其他钱财的。
当然了,如果你没有设置密码,或者是让人猜出来了密码,如果用小额免密支付,可能会损失一些小钱,但是大额的数字货币可能要经过支付密码验证,应该是转不出去的。
因此,可以看出来,使用数字货币会更加的安全。
数字货币具有唯一性编码,而且肯定是没有办法伪造。而且数字货币进入谁的钱包可能又会生成可追溯的信息编码,包括钱包主人的身份信息等,这样的话,只要是数字货币花出去或者是转账出去,都是非常容易追溯的。
甚至未来,如果大数据和物联网技术进一步升级,可能你在哪里把数字货币花出去都是可以追溯的,包括花了几块钱等等,这些都是能够比较轻松的知道,并且能够追溯。
如果这样的话,你的手机丢了,捡到手机的人也是很难破解手机上面的很多密码的。
如果捡到的人费了很多功夫破解了密码,那么如果想把钱花掉,或者是转账,那么也是可追溯的。
如果花掉三五元的小钱可能不好破案,但是如果是转出去一两万块钱,那么转到什么账户一查就会清清楚楚的,肯定是非常容易锁定转账人的,也就是非常容易破案。
综上所述,确实是比较好破案的。数字货币具有唯一性,而且谁花出去的也有印记,这样的话,只要数字货币花出去或者转走,可能就会生成很多有效信息,这些信息将会让丢钱更容易破案。
虽然还不知道央行数字货币如何使用手机这个媒介进行使用,但是基本上可以比较肯定的说,即使手机丢了,手机的开机密码也被人知道了,但是手机中的数字货币应该也丢不掉。同时即使手机中的数字货币不慎被诈骗了,那么,也很有可能诈骗分子花不了,很快被追回。
1.央行数字货币的原理是利用区块链技术,使用多节点的分布储存技术,将信息储存在多个节点之上。这样央行数字货币的储存、流通、转让和买卖就不发生任何的风险了。这种节点的可追溯和数字化的唯一性,让每个人自己的钱再也不用担心盗用或诈骗后追不回来。
2.如果央行的数字货币储存在手机钱包之内,我想未来可能会采用刷脸支付的模式,密码支付可能会被淘汰。因为刷脸支付,除了具有密码唯一性还具备实名认证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手机丢失,被人破译了开机密码。但是它无法实现数字钱包的转账功能,因为刷脸认证过不去啊。我们想想,央行的数字发货币都开始流通了,那么手机的刷脸认证功能不就变成了标准配置了吗?
3.再往后退一步,即使骗子用各种手段,通过手机钱包将央行的数字化货币转走了,或者诱骗主人将自己手机钱包中的数字化货币给转出去了。但是因为是区块链技术在其中,那么转账和消费的每一项记录都被记录在各个节点上,在共识机制下是无法抹掉和改写以及隐藏的。那么,被骗者只要向央行提出申诉,要求追查和讨回自己的钱财。那么通过央行和公安部门侦查,是可以最终按区块链技术,将骗子小偷都抓住的,且还能将数字化货币全部追回来。
4.其实我们现在可以肯定的是,央行发行的数字化货币,其实使用的是区块链中的联盟链技术。也就是说在此,其中有一个超级中心,那就是我们的央行,他拥有着超级管理员的权限和能力。所以在受骗之后,可以通过央行来去将所有事情查清楚,并追讨到自己的数字化货币。这是不同于现在的最知名的那个某特币。假如是后者,如果被非法转走了,是可以通过链上技术将其找寻,但是讨要是一件非常艰难的事情。
这就是央行数字化货币未来的重大意义。同时反洗钱工作通过央行数字化货币,可疑交易将无所遁形,而且也不需要现在全金融系统共同参与,央行数字化货币系统自动会甄别和汇报,将大大节省人力资源投入以及提升反洗钱效率,并且是铁证如山,无法抵赖。
⑶ 比特币提现会被银行查吗
只要是在提现转账时不出现比特币、BTC、以太坊、加密货币等敏感字眼一般不会被银行查。
1、中国证监会银发〔2013〕289号通知,规定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但是绝大多数比特币交易平台都提供了C2C服务,也就是个人对个人在平台担保下进行交易,即个人在线下转账,卖方在交易平台将加密货币所有权转让给买方。只要是在提现转账时不出现比特币、BTC、以太坊、加密货币等敏感字眼一般不会被银行查。数额过大的交易有可能会有洗钱嫌疑从而引起银行注意,因此不建议单次大量的提现。
2、我国目前没有法律明确禁止比特币,但它的交易受到严格限制。单纯持有比特币不违法,一般只允许个体之间相互交易转让,只是不允许机构向公众出售。另外,比特币等加密货币被少数诈骗分子及非法集资分子利用,作为违法犯罪和洗钱的工具。法律依据:根据中国证监会银发〔2013〕289号通知,我国把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认为它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而且规定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拓展资料
1、 持有人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免费赠与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且289号文界定比特币具有虚拟商品的属性,从法理角度理解,作为虚拟商品的赠与行为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但受赠方需就免费取得的资产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
2、 持有人以支付人民币的方式在境内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外币,或者持有人以支付外币的方式在境外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人民币,在上述情况下,无论买入与卖出之间经过多少次币币交易转换,其本质上违反了中国外汇管制相关规定并涉嫌洗钱犯罪;
3、 持有人将合法取得的“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和偷税漏税的情况下,以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方式转让给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不被政策鼓励;
4、 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在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给他人,变相协助他人将资金非法出入境,则同样涉嫌洗钱犯罪,如果他人资金本身为非法所得,则可能涉及更多项犯罪。
⑷ 李波:正研究对比特币监管规则,到底该如何监管比特币
中国人民银行的副行长在接受采访的时候就表示,通过这一次的市场波动,将会研究比特币的监管规则。我们都知道,比特币的价格水涨船高,吸引了无数投资者的目光,但随之而来的就是比特币的暴跌。而这样的虚拟货币因为没有办法被监管,导致其资金流向成为了一个谜题。那么这一次,中国人民银行在采访的时候表示将会研究这样的虚拟货币,很明显释放了一个信号。那么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比特币的监管到底难在哪里。
第三,如何看待这一次的采访?
这一次的采访不仅表达了我们将会对比特币进行严格的监管,同时也表达了另外一个态度。那就是比特币作为一个投资货币,在全国范围内,甚至全世界范围内已经被纳入到强制监管范围。同时也需要大家明白一点的事,那就是比特币虽然是具有投资属性的,但是它本身是不能够替代货币的。
⑸ 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法律法规
从事虚拟货币或者想要从事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不得不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定性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银发〔2013〕289 号
通知明确比特币的四个主要特点:
1、没有集中发行方
2、总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从而进一步指出,比特币尽管被称为“币”,但是由于其不是由 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因而不能被视 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特 定的虚拟商品,比特币等的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 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39383642145156272&wf r=spider&for=pc
2019 年 7 月 18 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及比特币的网络财产侵 权纠纷案件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比特币具有财产
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 财产地位,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给予了肯定。
二、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发布日期:2017.03.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民法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 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我国民法第一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做出规定,尽管此次规 定并未在法条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性做出明确规定,但是 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归入民法保护范 围的重要意义。
案例: http://finance.sina.com.cn/blockchain/roll/2018-10-26/doc-
ifxeuwws8279214.shtml
(案例版权属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所有)
2018 年,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股权转让合同纠 纷的真实仲裁案件,本案系股权转让争议,因涉及 BTC(比特币)、 BCH(比特币现金)和 BCD(比特币钻石) 此类特殊类型的物,属于新 类型案件。
目前中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尚未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的 概念、法律属性、交付流转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仲裁庭在现行法 律体系下,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案涉合 同的约定,结合诚信原则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 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依法予以保护,妥善处理了私人间比特币 契约纠纷。
三、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发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洗钱行为指的是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 瞒毒品犯罪、黑 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由于比特币及类似网络虚拟货币、虚拟财产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 等特点,使其很容易成为洗钱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对网络虚拟 财产予以合理的法律保护的同时,还应当在实践活动中谨防借助其 进行的洗钱犯罪。对于这样的犯罪手法,司法实践中已有判决案 例,应当引起重视。
案例:
https://www.sohu.com/a/396032667_161795?_f=index_pagerecom_7&sp m=smpc.content.fd-d.7.1589804235136AKl2UYR
该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的隐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 易等特点,将诈骗款项成功转移到境外的银行账户中,从而使警方 难以追查。根据嫌疑人所述,警方调查核实发现,他们通过数字货 币为诈骗团伙“洗钱”不到半年时间,就获利人民币 30 余万。
《刑法》
发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历史 修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修订)[1997.03.14]
类似违法犯罪活动一度高发,在 社会 中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对于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可能涉嫌的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 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行为,我国刑法分别以第一百七十 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 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规定 予以规制,保护 社会 关系不被侵犯,保证 社会 秩序正常运行。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84749474243768969&wfr=spider&fo r=pc
案件描述:269 万余人参与、最大层级 3293 层、收取比特币(BTC) 314211 个、比特现金(BCH)117450 个......价值人民币超 148 亿。 由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破获的PlusToken传销案11月19日由江苏省盐 城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
四、禁止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由于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 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 济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七部委联合发文,再次重申代币发行 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 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 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与此同时,对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予以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 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且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不停止的的代 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经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 为。
七部委的此次发文主要是由于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 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很容易引发 群体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场稳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的失效,就虚拟货币作为 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而言,还是要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即“法律对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一(对代币发行的禁止): https://jiahao..com/s?id=1679040603930256593&wfr=spider&fo
r=pc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间,被告人郝铃声、杨放伙(二人 均系二审上诉人)同崔某 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天易家 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家禾公司)的 名义,通过会议、 培训和发展下线等方式向 社会 公众公开销售 LCC 影视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 下简称 LCC 币),并宣传该币只涨不跌,以高额回报为诱 饵,吸引公众投资。
期间,被告人郝铃声以香港三道集团执行董事等身份参与 LCC 币 宣传推广会议的讲课,被 告人杨放以天易家禾公司执行总裁“杨舜 琂”、“杨明心”等名义参与 LCC 币的招商会,向 社会 公众进行推广 宣传,并向部分投资者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以及代为收款购买 LCC 币。
2018 年 3 月,多名投资人发现 LCC 币交易网站无法登陆交易后 进行报案,经统计,报案的 700 余名集资参与人中提供转账记录的 85 人(部分为集体报案人),所涉投资数额总计人民 币 22842621.25 元。同时,该团伙将 LCC 币转换为柏拉图 PTO 珠宝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期继续吸引投资。
案例二(对于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仍给予肯定):
https://www.8btc.com/media/652152
2018 年 8 月 24 日,原告葛伟鹏与被告王志兵签订的《协议书》 中约定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在某交易所交易所平台购买数字货币进行 投资被告,该投资协议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兑 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应于 2018 年 9 月 8 日前,将人民币购 买的数字货币汇至被告平台账户,被告也提供了内部转账地址。
2018 年 9 月 7 日,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账户转入 6000 个 USDT。2018 年 9 月 8 日 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钱包地址转 入 1 个 BTC。到期日截止后,被告并没有及时兑付原 告的 1 个 BTC 与 6000 个 USDT 及相关收益。被告便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向原告葛伟鹏出具 《欠据》,并载明欠葛伟鹏人民币壹拾叁万元 整(130000.00),保证所欠全款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还清, 超期未还款项,违约金按照超期未还金额的每日 0.08%执行。
此后,被告王志兵陆续向原告支付宝转账 9 笔人民币,共计 4150 元,剩余款项并未偿还。
⑹ 交易所平台诈骗能追回吗 交易虚拟币被骗如何处理
要了解数字货币的性质,数字货币具有匿名性和不受地域限制的特点,资金流向难以监测,将非常容易规避政府的监管;同理如果平台跑路,你在不知道老师个人信息,平台的具体信息的情况下,被骗资金很难追回,不受国家监管就意味着你投资的金额是不受到保障的。对于这些被骗的投资者来说,最为关注的就是被骗后能追回损失吗?那么,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被骗了能追回吗?
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被骗了能追回吗?
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被骗了不一定能追回,因此投资者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被骗了要按照以下几点进行操作:
1.被骗后,先不要马上去找他们理论,因为如果这样做,他们会马上把你删除,并踢出群聊,应马上保持冷静,继续潜伏,看一下自己的资金是否还能出金, 把能够出金的分批撤出。
2.搜集公司主体的证据。要求他们将公司名字,分支机构,地址,办公场所等信息提供给你。为 了避免引起他们的怀疑,你可以换个新投资者的身份向他们要。
3.理顺自己的被骗经过,将自己的入金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老师带单记录找出来保存。
4.询问他们是否还有其他投资群,努力编各种理由,加入他们的投资群。
5.将他们这些群里的投资者QQ号、联系方式截图保存。
对于虚拟货币交易诈骗被骗了,怎么办,能追回来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财物被骗要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可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立案后通过侦查手段进行破案,可以追回被骗的赃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交易虚拟币被骗如何处理?
第一:发现被骗后第一就是保留所有证据资料,不然回不来,第二,不要浪费时间,时间越长,回来几率越小第三,短时间内的可以止损要回的
律师解析:
不论你是在:黄金、外汇、股票配资、投顾服务费恒生指数、A50、数字货币、美指、HK50、沪深300、期货等亏损都可以追回。
1、平台还在运作,还没有跑路;
2、有与业务员,老师有聊天记录;
3、有出入金流水或是转账记录;
4、交易操作在半年以内;
5、另:投资电影份额、游戏充值、招商加盟等其他电信诈骗等都可以维权追回。
⑺ 交易所有虚拟数字货币卖出换成人民币提现银行卡能被冻结吗
你要是被骗了。证据越多越好,他这是犯法的,肯定没问题,怎么骗的要说清楚。
⑻ 如何定位虚拟货币要如何加强网络监管
虚拟货币,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串计算机代码,是人们赋予了它可用于交易的意义。
对于虚拟货币,无论是比特币还是其他的数字货币,都是私人团体开发的系统,然后根据系生成货币,最后进入市场流通的。
存在有一定的风险,主要是缺乏监管。
虚拟货币的开发团队,一般只负责它的开发及维护;但是它注入市场以后,却没有任何机构为此担保。所以虚拟货币的交易存在着不确定性。币包认为:这就需要有正规、合法的机构机构对虚拟货币的进行规范交易,规范其交易时间、交易渠道、交易方式等;并且交易的双方要对交易的合法性随后责任。
⑼ 虚拟货币骗局怎么报警
虚拟货币骗局直接打110报警电话报警。
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多部门发布风险提示称,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
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
公众要理性看待区块链,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切实提高风险意识。被骗后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
(9)虚拟货币流向可被追查么扩展阅读:
虚拟货币首先是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
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
其次是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
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最后这类行为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炒币升值获利和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⑽ 虚拟货币“挖矿”违法!苏州发布行业内首个虚拟币犯罪侦查指引
虚拟币交易自去年9月被央行等多部委列为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以来,国内各地公安、检察机关等披露了一批涉虚拟币交易、结算等非法案件,而近期,除了将虚拟币交易、结算等活动视为非法行为之外,与之相关的挖矿行为也被列为违法犯罪行为。
4月28日,浙江湖州相关执法部门公布的一起案例中了解到,湖州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同吴兴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分局于近期查处了一起价值百万元的重大虚拟货币“挖矿”案件,该案也成为湖州市推进“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以来破获的首起要案。
据了解,在此前的4月12日,浙江省发改委通过日常监测平台监测到吴兴区埭溪镇上强村存在部分异常IP地址登录情况,疑似为非法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并立即将相关情况告知吴兴区发改经信局。随后,吴兴区发改经信局联合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吴兴公安分局组成专门行动小组,在吴兴区埭溪镇上强村开展逐一排查工作,最终在上强村南园自然村一间简陋的出租民房内查获上百台矿机。
无独有偶,在4月27日,江苏苏州相城区检察院官微“相城检察发布”发布一则消息显示,该区检察院近日制发了《涉虚拟货币犯罪侦查指引》(下称“指引”),针对虚拟货币隐匿性强、跨境流通快、价值兑换多元等特点,为规范侦查工作提供全流程指导。
“从今年3月上海公安发布首例超亿元虚拟货币网络投资诈骗案,到江浙等地陆续公布的相关案例,对于该领域的犯罪查处频率明显增加。另外值得关注的是,以前虚拟币挖矿被列为淘汰项目,浙江最新公布的指引则直接将其连带定性为虚拟币交易违法行为,可见国家对虚拟币领域的清理整顿力度加大,势头不减。”
“挖矿”交易同样违法
从湖州官方发布的案情获悉,在4月15日,当地执法队员通过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在吴兴区埭溪镇上强村的出租民房内从事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并进行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境外网络兑换。
其后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赶赴杭州,与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浙江分中心合作,首次通过高科技手段进行技术鉴定和证据固定,经鉴定确认当事人所持有的网络设备属于虚拟货币挖矿设备;
4月18日,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队员、吴兴区发改经信局工作人员和湖州深蓝计算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前往埭溪镇对剩余设备(包括U盘、移动硬盘)进行现场核验。经核验其中121套设备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数据(总价值近300万元),执法队员现场制作设备数量清单,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目前该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已送达当事人。据悉,湖州吴兴区已查处相应违法案件4起,查获挖矿设备132台,涉及金额350万元,可以腾出用能空间约330吨标准煤。
“从该案中透露出一个讯息,‘挖矿’交易已被视为违法活动。这几年针对‘挖矿’产业国家的政策是逐步收紧的,从鼓励到淘汰,再到限制违法,挖矿后即使不交易,它本身高耗能的性质也不符合我国碳中和的总目标,因此可以预见国内‘挖矿’将被严控。”
而在上海资深加密货币市场研究员王恒看来,当前虚拟币交易的违法犯罪风险越来越高,以前只是针对ICO现场严厉打击整顿,这一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性特别高,因此监管及公安部门也将其列为与传销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样的罪名。而现在‘挖矿’交易也同样违法,虽然不一定受到刑事处罚,但从交易金额来定性,经济处罚必不可少。
业内现首个虚拟币犯罪侦查指引
长三角地区近年来关于虚拟币交易犯罪案的数量和金额都不小,其中不乏涉案金额过亿元的案件。
今年315期间,上海市公安局对外正式披露所侦破的上海首例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网络传销犯罪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0余名,涉案金额达1亿余元;
2020年11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了一起涉案金额超77亿元的 WoToken 特大网络传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驳回对一审结果不服的上诉人的上诉,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高玉东等多个犯罪嫌疑人刑期以及经济处罚,该案也成为国内迄今最大的一起虚拟币交易大案。
4月17日江苏苏州相城区检察院所公布的指引中也表示,该院近年来办理了多起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涉及虚拟币的组织领导传销案、电信网络诈骗案,涉案资金高达数十亿元。
据了解,该指引共十四条,对虚拟货币案件财物的查扣,证据的调取,财物的处分进行分析归纳,引入第三方技术公司解决虚拟货币资金流向等技术性问题,力求规范和完善公安机关的取证行为。将电子数据作为涉虚拟货币案件的侦查重点,立足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对保存原始存储介质、现场提取电子数据、远程勘验、电子数据检验与鉴定等办案流程进行了详尽规定,并从线索收集、证据提取、金额认定等全链条、精细化引导侦查,破解侦查难题,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与此同时,指引还加大了追赃挽损和反洗钱力度,秉持决不让犯罪人员在经济上获利理念,要求对涉案赃款应追尽追,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损失。如针对犯罪嫌疑人通过这种平台转移虚拟货币、从事洗钱犯罪等行为,指引建议侦查机关对资金流实时监控,锁定资金最终去向,准确认定涉案金额。
对此,相城区检察院检察长寿樱表示,虚拟货币洗钱黑灰产业链不断演变,逐步呈现规模化、专业化趋势,数字经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和公民的生活消费方式产生了极大影响,应当聚焦企业所盼、群众所需重点发力,提升检察履职的精准度。指引的制发偏重于社会效果,也是从保护公民权益角度作出的努力。
“这份针对虚拟币犯罪侦查的指引,可能是业内首次成体系的文件,因为虚拟币犯罪主要通过互联网进行,其隐蔽性和跨境交易的特点都比一般的经侦、刑侦案耗费精力要大,能够将案件侦办经验具体化,对于我国公检法部门在此领域内进行犯罪侦查会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