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第一部分 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 游戏 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 社会 接受度。而 社会 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 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 (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 涉嫌盗窃罪 。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 或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 A向 社会 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 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或 集资诈骗罪 。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
② 币圈“抢劫”第一案始末
源头
2018年,OKEx敌敌畏维权的风波还没过去,币圈“抢劫”第一案就爆出来了。抢劫 打 双引号 ,因为 判决 是定 非法拘禁罪 。
公告说矛盾源头是6月初对账时,Skycoin项目方发现EVOLAB存在私自挪用、侵占10万个天空币的情况。Skycoin采取冻结等处理措施后,EVOLAB相关人员非法闯入创始人家中、非法控制、殴打创始人夫妇并造成轻伤,抢劫了比特币和天空币。公告还说,EVOLAB当时还试图盗取天空社区生态链的全线设计原型并控制天空链上所有资产,只是最终没有成功。
公告还说明了处理措施:
替换中国社区运营团队,建立新的中文社区圈子和联络群;追踪了EVOLAB团队钱包地址,向各大交易所发出了申诉,请求各交易所配合临时冻结嫌疑人相关资产,以及冻结可疑账户的数字资产充提交易权限;截至618当天18:00,嫌疑人的交易所全部持币账户均被冻结,场内交易市场逐渐回稳,价格回升30%;以及上线天空币临时黑名单功能。
翁某说自己在2017年6月支付100万,托朋友李某(岑李闫孙中的李)购买10万个天空币,并且委托李某保管。一年后,天空币在币安上线后,翁某想卖出一部分套现,联系李某后却发现“钱包被冻结、无法完成交易”。李某当时立刻联系Synth询问缘由,Synth说是钱包出了bug,需要时间来排查。但后来,李某得知钱包是由Skycoin方面主动冻结,目的是找回被中国团队挪用的代币。
关于6月12日的事,翁某说他和岑里闫孙四人以及其他四名Skycoin投资者去Synth家里找他,是想把事情搞清楚。Synth一开始拒不承认,后来又说罪魁祸首是他的合作伙伴Steve。
翁某还说,当晚只是想拿回钱,一直坐在沙发上谈话,没有肢体接触。半夜三点左右,Synth迫于压力把比特币、天空币打入他们账户后,他们知道想拿回全部损失不可能了,就只能离开。
2018年6月1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岑里闫孙和(投资人)翁某、李某1等人到了被害人住处,采用控制手机、限制自由等方式,要求Synth解锁被冻结的天空币账户。期间,闫、李对Synth夫妇有殴打和威胁(后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害人被迫将持有的比特币、天空币转入闫某等人指定的账户后,一行人才离开(13号凌晨3点左右)。
6月20日,被告人闫岑孙被传唤到案,李某主动投案。到案后,闫某拒不交代,岑李孙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岑某说自己只有威胁,没有殴打,自愿认罪。孙某说自己没有殴打行为,自愿认罪。(投资人)翁某、李某1在本案中的身份是“证人”,作证证实闫某有殴打行为、岑某有威胁行为。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四被告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决书中还提及,法院认为双方确实存在经济纠纷,但尚无法证实纠纷的过错方系被害人。
01 财产损害纠纷
四被告当庭表示愿意退还比特币和天空币,但是判决后一直没兑现承诺,创始人夫妇就在2019年3月26日提起了财产损害民事诉讼。2019年胜诉。
02 名誉权纠纷
2019年6月27日,Skycoin创始人去法院起诉了李某,案由是名誉权纠纷,最终胜诉。
案件清单
我们看一下Skycoin在上海有哪些诉讼:
01 非法拘禁案——审结
2018年6月12日案发,2018年12月24日静安法院一审判决岑里闫孙四人犯非法拘禁罪。2019年3月15日,上海二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02 Synth和岑某的不当得利纠纷——按撤诉处理
2019年2月18日,Synth单独在闵行法院立案起诉岑某,案由是不当得利纠纷。4月12日法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通知他补缴诉讼费,后因他未及时补交,在4月26日裁定按撤诉处理。
03 Synth和岑某、孙某、闫某的委托合同纠纷——状态不明
2019年的某个时间点(立案日期不明),Synth在徐汇法院起诉了岑某、孙飞和闫向东。岑某认为Synth把孙、闫一起告了的原因是想把案件弄到徐汇区审理,从证据来看,这两个人和案件无关,这个案子应该由被告住所地,也就是岑某在上海的住所地对应的闵行区法院审理。
徐汇法院认为孙、闫有没有关系,要在实体审理中认定,被告之一的户籍在徐汇,徐汇法院就有管辖权,因此在2019年12月16日,裁定驳回岑某的管辖权异议。岑某不服,上诉到上海一中院,2020年4月17日,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由徐汇法院审理。2019年12月16日,一审驳回岑某起诉,2020年4月17日维持原判。
目前还不清楚这个案子是否还在审理。
04 Synth夫妇起诉岑李闫孙的财产损害纠纷案——审结
这个案子是针对6月12日非法拘禁案中涉及的18.88个比特币和6466个天空币提起的诉讼。
Synth和李某艳,2019年3月26日去闵行法院起诉了岑里闫孙,案由是财产损害赔偿。2019年6月5日,闵行法院一审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2019年8月29日,一审判决四被告向李某、Synth返还18.88个比特币和6466个天空币,若不能返还,则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天空币按每个80.34元赔偿。2020年5月6日,一中院二审改判为仅返还比特币(因为被上诉人自愿放弃追索6466个天空币)。
05 Synth妻子和李某的名誉权纠纷——撤诉
2019年6月18日,Synth妻子李某艳认为李某发布的微信公众号文章和微信群中的言论侵犯她的名誉权,在2019年6月18日起诉了李某,后来撤诉了。
06 Synth和李某的名誉权纠纷——审结
2019年6月27日立案,2020年5月27日一审判决李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6000元;2020年8月3日二审调解结案,从网络新闻看,调解部分应该是免除6000元的赔偿款。
附:名誉权纠纷
名誉是对自然人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誉、形象等方面的综合 社会 性评价。自然人享有名誉权,法律禁止他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的名誉。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从受害人名誉是否被损害、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四方面,来分析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02 李某在公众号文章中写道:
03 随后,李某在微信群“EVOLABCommunity”转发了这篇文章,并请求群成员帮忙转发。她在群里还发表了一系列言论,内容大致是:
原告认为李某的言论属于捏造虚假事实、发表诋毁性言论,恶意贬损他的人格,让文章阅读者把他和骗子、准备跑路、坑人等负面印象相关联,造成他的 社会 评价降低,侵犯他的个人隐私和名誉权。
李某在庭审时辩解说公众号的文章已经删除了,微信群里(那个用户名)的发言很多不是我说的,我也记不清哪些话是我说的了。
李某还说:
她认为这些言论都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01 构成诽谤,导致原告 社会 评价降低、侵犯名誉权的内容:
涉案文章中出现的原告被美国政府谋杀逃来中国,原告当时很落魄,被告提供了救济以及由于原告系美国公民,被告等人才被详细调查等内容。微信群中被告发表了原告的海外账户有存款,办理好护照随时准备跑路等言论。
法院指出:
因此,法院认定上述文章内容及言论 构成诽谤,导致原告 社会 评价降低 ,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02 导致原告 社会 评价降低、侵犯名誉权的内容:
对于李某主张属于个人 情感 宣泄的“坑人钱,还把受害者弄进监狱,这个实在太没底线了,比黑 社会 还坏”、“荒唐可笑至极,明明是我们要告他们诈骗,结果他们告我们诈骗”等内容, 法院认为 ,从被告使用的词语来看, 上述言论所传递的系被告个人情绪的非理性宣泄 , 且表达的内容也并无事实依据 ,上述言论亦 会令他人将负面形象与原告相关联 , 导致原告 社会 评价降低 ,因此上述言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原告认为被告披露的他的婚姻状况、银行账户信息等隐私,捏造他承诺给报酬等事实,同样构成侵犯名誉权。
至于原告认为李某 以宣扬隐私(婚姻状况、银行账户信息)的方式侵犯他的名誉权,依据不足,不予确认 。
③ 四大虚拟货币违法吗
私发虚拟货币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另外《《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紧急通知》对类似问题也严令禁止。
(3)购买比特币被申诉扩展阅读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网络公司的网络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微币(用于微游戏、新浪读书等),侠义元宝(用于侠义道游戏),纹银(用于碧雪情天游戏),2013年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夸克币、泽塔币、烧烤币、便士币(外网)、隐形金条、红币、质数币。目前全世界发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圈内流行"比特金、莱特银、无限铜、便士铝“的传说。
市场形成
互联网引致了一个新的市场的出现,这个市场就是基于网络空间的虚拟市场。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了大量的交流和沟通场所,同时也给企业提供了经营市场,企业从以产品为核心,到以服务为核心,必须转变为以客户为核心。随着计算机人工智能技术、数据库技术的发展,企业可以便利地搜集顾客的信息,做到及时了解客户需求,改变企业经营策略,实时掌握经济动脉。
电子金融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的迅猛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应用逐渐向人类的各种活动领域渗透,其中所蕴藏的无限商机使得商家纷纷把目光投向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正在以人们难以想象的速度向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渗透。
传统的金融也密切地注视到这股势不可挡的全球经济一体化、网络化的潮流。于是,增值服务是以美术为卖点,可以看作商品;而游戏里的宝剑则不一种全新的金融服务经营理念——电子金融便应运而生。
从历史发展的进程来看,要理解电子金融必须从金融电子化和电子商务谈起。所谓电子金融化,是指金融企业采用除互联网技术以外的现代通信、计算机和网络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传统金融服务业务的工作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实现金融业务处理自动化、金融企业管理信息化和决策科学化,为客户提供更快捷、更方便的服务,进而提升金融企业是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
电子金融是对金融电子化的一个超越。与金融电子化有所不同,电子金融运行的主要技术基础是日益完善的互联网技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全球连通性、开放性、快捷性和边际成本低廉的特征,电子金融更加强调整个金融服务业务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重组和创新,使客户不受营业时间和营业地点的限制,随时随地享受金融企业提供的各种高质量、低成本的服务。
随着Internet的发展,货币存在的形式更加虚拟化,出现了摆脱任何事物形态,只以电子信号形式存在的电子货币。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虚拟货币
④ 有个网友他让我买比特币,他说他是内部人,稳赚不赔,他告诉我怎么操作,我觉着被骗,去提钱提不出来了
被骗了支付凭证申诉回来就行了
⑤ 在乌托市场比特币交易平台交易的时候没收到打款就点击释放比特币了,怎么发起申诉
做比特币你能申诉谁?你去报警看有没有人理你,国内投资大环境你都没掌握,就去盲目的跟风,虚拟货币在国内没有很严谨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肯定不认可,虽说不犯法,但是也不合法!不管出现什么原因包括平台不能兑现,别人带你恶意亏损等等你都毫无办法!省省吧
⑥ 交易平台交易比特币的时候一不小心把价格点成一百多块钱一个,而且交易成功了怎么办
那你亏出血了,不用说矿机维护废了,电费你都回不来!而且这里是比特狗吧,不是比特币吧,
⑦ 实行数字货币后如手机丢了,手机里的钱没了,是不是比较好破案
实行数字货币后如手机丢了,手机里的钱没了,是比较好破案的。当然如果钱较少,没有达到立案标准,或者对方仅使用手机钱包匿名支付时就比较难了。
1、央行数字货币其功能和属性与纸币相似,只不过形态是数字化的。存在手机里的是DCEP的数字钱包,只要手机有电,哪怕没有网络,两个手机一碰触就可以使一个人电子钱包里的数字货币转给另外一个人。也就是说,数字货币在支付的时候是不需要绑定任何银行账户的,不像现在用微信和支付宝都需要绑定银行卡,DCEP不需要绑定银行账户,除了要往DCEP里充钱或者要从DCEP里取钱进行理财等用处时,用户与用户之间的转账不需要进行账户绑定。但是央行的数字货币还是中心化管理,也就是央行为中心的,有中国主权的货币。因此没有网络时进行的转账、支付等信息,在有网络时依然会进行更新信息。
2、央行数字货币可以满足匿名支付的需求,但出于反洗钱的考虑,央行对数字钱包也设置了分级和限额安排。比如,用手机号码注册的钱包级别是最低的,只能满足日常小额支付需求。如果上传身份证和银行卡,就可以获得更高级别的数字钱包;如果去银行面签,可能支付就没有限额。只要进行正常交易,想进行一些不想让别人知道的消费,这种隐私是有保护的。也就是说,公众有匿名支付的需求,基于现在的支付工具,例如说互联网支付、银行卡支付都是跟传统银行账户体系紧紧绑定的,满足不了匿名的需求,也就不可能完全取代现钞的支付,也就是纸钞支付。所以,央行数字货币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它既能保持现钞的属性和主要的价值特征,又能满足便携和匿名的要求。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顶层设计没有采用区块链技术,它只是一种数字支付工具,当然具体下层用不用区块链技术就取决于各个银行的的决策了。
数字钱币很多人都说的很复杂,很专业,大部分人看完依旧是一头雾水,不知道数字货币是啥?我们通俗一些的来讲,数字货币其实就是纸币的数字化。
发行数字货币后,每个人都会有DCEP账户,也就是数字钱包,这个钱包目前最大的可能是内嵌于手机(也只有手机基本是每个人的必要件),当然它还有可能是一个小的芯片液晶卡,你可以挂钩与钥匙之上(目前以何种形式存在,央行并未明说)。而这之后,我们的工资或者其他的收入是直接发到每个人的DCEP账户。
你持有这个DCEP钱包,可以直接用于购买产品或者转账,比如你去菜市场买菜,花费了10元钱,可以直接从你的DCEP钱包付款10元给商户,就像你直接从口袋里取出10元钱给商户,不在需要支付宝或者微信或者银行卡,而且这个支付行为是支持无网络进行的,也就是即使手机或者存放DCEP的媒介没有网络,这个钱依旧可以支付出去,这相对依赖于网络的支付宝或者微信更进了一步。
DCEP账户就相当于你的口袋,如果说你要理财、购买基金股票等等,你的钱依旧要转到银行账户中;如果你要网购,你的钱要嘛转入支付宝或者微信中,要嘛直接把DCEP账户绑定在支付宝中,这样才可以网购支付。
DCEP账户,只是可以监测资金的流向,但是它并不知道是谁操作的,就好比现金丢了,它最大的好处就是知道了资金的流向,这确实有助于破案,毕竟通过流向容易查询到这笔资金的最终受益人是谁?
不过其实你大可不必太过于担心,数字货币支付容易,但肯定也会有相对应的保障措施,比如说支付需要指纹验证或者扫脸验证或者密码验证等等,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故而就算手机或者存储媒介丢失,也不代表着资金就会丢了,本身推行数字货币就是为了进一步提高便捷与安全性的,而不是降低安全性,所以无需多虑。
俗话说:“道高一尺 魔高一丈。”有人认为推行数字货币后,手机丢了,手机里的钱被盗,这样破案应该会很容易,其实未必是这样。
先说货币,所谓数字货币就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新型货币,既然是货币,就要有货币的基本功能,它和现行的人民币、美元、英镑在功能上是一样的,只不过现在的纸币是有形印刷的纸张,而数字货币是电子生成的数字码。
另一个是支付,以往任何货币都可以直接用现金支付,数字货币能不能直接支付呢?现在还不好说,估计应该具备这个基础的功能,也就是说把它固化到一个存储器上,就可以在人和人之间交换,而且很可能是匿名的,如果这样的话和纸币是一样的道理。
我们现在用的移动支付也是一种支付方式,无论什么货币都可以用支移动支付进行交易,因此数字货币也可以通过移动支付进行。
从现在的技术看,如果 我们的手机丢失了,手机里的钱被盗,要想追查资金,主要是通过支付流水进行跟踪,和货币没有关系,无论你是人民币,还是美元或者英镑。
将来发行数字货币后,同样会存在类似的情况,我们只可以追踪交易流水,但是很难对货币进行干预,因为货币和个人并不直接关联。
比如别人拿你的手机用数字货币购买了国外的产品,只能查到这些钱交易到某个账户,但是并不能判定是谁盗窃了你的钱财,这和现在的电子化货币是相同的道理。
所以,现在还无法确定数字货币被盗是不是更容易被追查。
另外,作为一个新兴事物,数字货币还在试验阶段,有很多场景我们还不熟悉,有很多技术我们还没掌握,这种情况下的技术漏洞可能会更多,而且一旦出现问题,追查起来会更麻烦。
比如现在支付宝,微信支付,银行卡都有被盗的现象,但是追查起来并不见得比现金被盗更容易,将来数字货币如果被盗,肯定是一种更高技术的作弊,理论上追查起来可能更麻烦一些。
央行数字货币(DCEP)只会让支付更安全。
DCEP是数字货币和电子支付工具的结合体,我们暂且把他成为“钱包” ,DCEP推广之后我们每个人就可以把“钱包”带在身上(类似于微信钱包和支付宝余额),同时我们在我们需要消费支付或者转账时,我们可以用“钱包”里的“数字化了的人民币”来完成。
但是,“钱包”采取分级管理制度,这也就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和“可溯源性”,该管理制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小结:从上文介绍我们知道,大额转账和消费至少要求“钱包”是实名认证的,这样就避免了“洗钱”“诈骗交易”“非法收入转移”等诸多问题。
举个例子: 假设A的手机丢了,密码等信息都已泄露,捡到手机的人(B)通过操作A的“钱包”把大额资金转到自己的“钱包”里了,而B的钱包又没有实名,那么如何找到B?找到B容易吗?
从已知的一些数字货币的特性来说,确实如此,不管手机里的钱被人偷了,还是被人诈骗了,相比于传统货币,数字货币是更容易破案的。当然了,如果太小额度,比如三块五块的,警察可能也没空去破案。
我国自从2014年开始就进行了数字货币的设计,目前基础上已经接近成熟,但是很多细节并没有向外界公布。从现有已知的一些信息来看我们的账户会分为两个一个是小额账户,一个是大额账户。
小额账户类似于我们的零钱包,在日常生活中比如买个菜,买个早饭之类的场景可能用的到。但手机转账支付一定会用大额账户。
题主所说的场景,如果是小额证账户可能是免密的,也许有人捡到了,你的手机能打开,恰好你的钱包也是开着的,那么也许他能够转走。但是涉及大额账户,我认为没那么容易转走,肯定要有一系列的验证,比如身份、密码之类的一些验证。
如果真的运气特别差,被坏人把大额账户里的钱转走了。这个时候由于数字货币的可追溯性,不管你的钱转到谁的账户里了,在央行的系统里都可以查到。如果公安机关想破案的话,这个时候是比较简单的,直接跟央行合作,把你的钱在谁的账户里查到就可以了。
和以前相比,我们查的是你的钱在谁的账户里,而不是你的钱流进谁的账户里。在以往的犯罪操作中,有些诈骗等违法收入是被转来转去,转很多个账户操作,最后查不到源头。但是使用数字货币之后我们可以先不查钱转到哪去了,而是直接查钱最后在谁的账户里,然后再往前查路径。这样就更容易找到你的钱被谁转走了。
央行发行了数字货币,支付方式不一定是手机,有可能是其他的媒介,不管什么样的支付媒介,数字货币是有唯一性,数字货币的支付来龙去脉一目了然。
举个简单的例子,在一家单位工作,单位每个月发放我们薪资,薪资是使用数字货币发放,一个月是1万块钱,1万块钱都是有记录的,没有花出去前,数字货币的区块链上会记录现在的钱属于我我,当然这笔钱也有来源,比如说上游是银行支付给我公司或者是公司通过其他的方式的收入,所以这个资金的来龙去脉非常清楚,上下游可以追溯,我们不小心手机掉了,坏人拿着我们的手机把这笔钱花出去了,首先这笔钱能不能花出去不一定,因为区块链的技术需要所有的节点都同意,也就是说我同意才能支付。
即使这笔钱能花费出去,区块链会记录这个钱下一个主人是谁,同时也会记录这个这笔钱上一个主人是谁,这时候如果是被坏人花费出去了,报警立马就可以追溯的谁花的,所以破案非常容易。
不是好不好破案,而是你的钱根本上丢不了。数字货币虽然是等同于现在央行发行的低币,但是和纸巾相比还有更多的功能和优势。
如果你的手机丢了,手机里的钱也不见了(虽然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个人的数字钱包都有自己独特的密匙,别说是普通人,就是国家级专业人员也不可能破解,从而转移你的钱。
虽然国家会加强个人数字货币的保密,但是央行授权,国家法律授予权限等机构还是很容易追综到货币的路径和帐户的,其实实行数字货币后,钱被盗被抢可能性基本为零了。
个人数字货币不是银行卡,支付宝和微信上的数字,这些数字之所以能支付是因为你银行里存的钱作为保证的,而数字货币它就是钱,是你实实在在的钱,它后面的保证人是央行,任何商家和个人必须接受其支付,这是国家法律强制接受的,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总的来说,上面讲的只是基本功能的一小部分,还有基于国家信用的国际流通,储备功能,货币稳定,通货膨胀管控功能等,数字货币在央行哪里是全透明的,央行时刻都掌握着国家货币分布的动态,可以做出准确的政策调佩等等,反正好处是大大的多。
实行数字货币后如果手机丢了,手机里的钱没了,是不是比较好破案?
首先肯定的说,实行数字货币后,你的钱就丢不了。手机丢了也不意味着钱会丢,退一万步讲,你手机丢了,并且泄露了支付密码,根据数字货币的特点,也是很容易追踪到,破案当然更不费吹灰之力。
最近数字货币的话题很热。对数字货币大家了解多少呢?
很多人把数字货币等同于虚拟货币,其实这两个完全是不同的东西,我国数字货币是法定的,而虚拟货币就目前来说在我国还是违法的。最典型的虚拟货币是比特币,其他剩下的各种虚拟货币,基本都是挂羊头卖狗肉。
那么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到底有哪些区别呢?主要有两点:
这两个差别就决定了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根本不是一回事儿,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东西,不要混为一谈。
简单地说,数字货币实际上就是数字化的人民币,或者叫“电子版人民币”,它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称之为法定数字货币,它同纸币一样,具有法偿性,任何人不能拒绝接受。
我们上面说了,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是两回事儿。那么数字货币和电子货币是不是一回事呢?答案当然不是。
有的人会想当然地认为,我们现在存在银行里边的钱,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用来支付的不就是数字货币吗?
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我们现在存在银行里面的钱它只是一堆数字,一个余额而已,只是一只电子储存方式。
而数字货币是把纸币完全数字化了,像纸币一样,有发行时间和编号,而我们现在银行卡和存单里的钱是没有这些的,它只是一条电子记录。
数字货币之后,我们每一笔收入和每一笔支出都有一个类似于纸币编号。这是数字货币的核心所在,这个编号就表明人们流通的每一笔钱都可追溯。
央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穆长春表示: 央行将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和纸币的功能及属性是一样的,区别在于:数字货币的形态是数字化的 。
怎么理解这句话呢?说白了,数字货币其实和纸币没有什么差别。 比如你去买东西,需要100元,你付给他100元纸币。
如果你没有纸币,而是用数字货币来支付的话,你只需要拿出手机,点开APP,点击支付即可,这样支付出去也是100块,非常方便。光从体验上来看,其实和我们现在用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并没有太大的差别。
数字货币支付时不需要绑定任何银行账户,只要手机上有DC或者EP数字钱包,可以在不连接网络的情况下进行支付,只要手机有电即可。
数字货币支付对消费者来说,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支付渠道,也将深刻影响我们的支付习惯,但对银行卡来说并不是一个好消息。
数字货币当前正处于测试阶段,还并没有真正的推广使用,所以大家对它还很陌生,也就有了很多的疑问和担心。数字货币安全吗?这是大家首先考虑到的;其次如果手机丢失之后,里面的钱被盗刷,能够快速的找到犯罪分子吗?
对于任何一种新生事物,在推出之初,都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不足为怪。
我们在前面已经讲过了,数字货币都有一个编码,就是用来跟踪资金流向的。这样你就不用担心钱被骗、被盗付或是丢了,既使被骗了也可以追踪的到。
数字货币本身是有加密密码的,便于资金流向追踪,只要你不要干洗钱等犯法的事情,你这个钱是不会丢的,是可以追踪到的。
数字货币的推行,将会使我们生活更加便捷,支付渠道更加多元化,也更加安全。
从监管层面来说,可以更有效的进行金融管理,是一项进步的举措,它是一个先进的系统,所以我们需要推动它。
确实是比较好破案的。数字货币具有唯一性,而且谁花出去的也有印记,这样的话,只要数字货币花出去或者转走,可能就会生成很多有效信息,这些信息将会让丢钱更容易破案。
如果实行数字货币以后手机丢了,一般来说风险也不大的。首先数字货币具有唯一性编码,只要使用就是可以追溯的。还有一个是现在手机都会设有开机密码,即使是开机密码破解了,支付软件还有支付密码,起码是大额资金转不出去的。
现在使用的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宝支付的时候是不需要二次验证的,而微信要进入微信支付界面也是可以设置手势密码的。因此,相对来说,可能微信支付更安全一些。
如果是数字钱包的话,可能打开钱包的话,也会实行二次手势密码等验证,或者是指纹密码验证,这样的话,可能就会更加的安全了。也就是说,如果你设置了更多的指纹密码和手势密码验证,那么你手机丢了可能也不会再损失其他钱财的。
当然了,如果你没有设置密码,或者是让人猜出来了密码,如果用小额免密支付,可能会损失一些小钱,但是大额的数字货币可能要经过支付密码验证,应该是转不出去的。
因此,可以看出来,使用数字货币会更加的安全。
数字货币具有唯一性编码,而且肯定是没有办法伪造。而且数字货币进入谁的钱包可能又会生成可追溯的信息编码,包括钱包主人的身份信息等,这样的话,只要是数字货币花出去或者是转账出去,都是非常容易追溯的。
甚至未来,如果大数据和物联网技术进一步升级,可能你在哪里把数字货币花出去都是可以追溯的,包括花了几块钱等等,这些都是能够比较轻松的知道,并且能够追溯。
如果这样的话,你的手机丢了,捡到手机的人也是很难破解手机上面的很多密码的。
如果捡到的人费了很多功夫破解了密码,那么如果想把钱花掉,或者是转账,那么也是可追溯的。
如果花掉三五元的小钱可能不好破案,但是如果是转出去一两万块钱,那么转到什么账户一查就会清清楚楚的,肯定是非常容易锁定转账人的,也就是非常容易破案。
综上所述,确实是比较好破案的。数字货币具有唯一性,而且谁花出去的也有印记,这样的话,只要数字货币花出去或者转走,可能就会生成很多有效信息,这些信息将会让丢钱更容易破案。
虽然还不知道央行数字货币如何使用手机这个媒介进行使用,但是基本上可以比较肯定的说,即使手机丢了,手机的开机密码也被人知道了,但是手机中的数字货币应该也丢不掉。同时即使手机中的数字货币不慎被诈骗了,那么,也很有可能诈骗分子花不了,很快被追回。
1.央行数字货币的原理是利用区块链技术,使用多节点的分布储存技术,将信息储存在多个节点之上。这样央行数字货币的储存、流通、转让和买卖就不发生任何的风险了。这种节点的可追溯和数字化的唯一性,让每个人自己的钱再也不用担心盗用或诈骗后追不回来。
2.如果央行的数字货币储存在手机钱包之内,我想未来可能会采用刷脸支付的模式,密码支付可能会被淘汰。因为刷脸支付,除了具有密码唯一性还具备实名认证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手机丢失,被人破译了开机密码。但是它无法实现数字钱包的转账功能,因为刷脸认证过不去啊。我们想想,央行的数字发货币都开始流通了,那么手机的刷脸认证功能不就变成了标准配置了吗?
3.再往后退一步,即使骗子用各种手段,通过手机钱包将央行的数字化货币转走了,或者诱骗主人将自己手机钱包中的数字化货币给转出去了。但是因为是区块链技术在其中,那么转账和消费的每一项记录都被记录在各个节点上,在共识机制下是无法抹掉和改写以及隐藏的。那么,被骗者只要向央行提出申诉,要求追查和讨回自己的钱财。那么通过央行和公安部门侦查,是可以最终按区块链技术,将骗子小偷都抓住的,且还能将数字化货币全部追回来。
4.其实我们现在可以肯定的是,央行发行的数字化货币,其实使用的是区块链中的联盟链技术。也就是说在此,其中有一个超级中心,那就是我们的央行,他拥有着超级管理员的权限和能力。所以在受骗之后,可以通过央行来去将所有事情查清楚,并追讨到自己的数字化货币。这是不同于现在的最知名的那个某特币。假如是后者,如果被非法转走了,是可以通过链上技术将其找寻,但是讨要是一件非常艰难的事情。
这就是央行数字化货币未来的重大意义。同时反洗钱工作通过央行数字化货币,可疑交易将无所遁形,而且也不需要现在全金融系统共同参与,央行数字化货币系统自动会甄别和汇报,将大大节省人力资源投入以及提升反洗钱效率,并且是铁证如山,无法抵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