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发现币币交易平台58Coin上的比特币价格都已经破7500美元了,为什么比特币价格涨的这么快啊
就在前天,央行公开招募数字货币人才,加大在数字货币和区块链领域的研究,这充分说明我国对数字货币和区块链认可,同时也暗示了数字货币和区块链必将影响未来金融。
放眼国际,日本方面已无条件支持比特币、欧洲央行表示不会监管比特币、美国自由之洲比特币持续盛行、韩国将比特币纳入大宗商品,比特币已经无处不在,普及度如此之高,价格哪有不涨之道理?
当然,比特币在今年并非一帆风顺,甚至可以说是“命途多舛”。有多舛?咱往下看:
2017年1月5日,比特币突破3年前的历史高位闯下8000元大关,一度飙升至8873元。
紧接着,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上海总部分别在北京和上海约谈了三家比特币交易所——火币网、币行和比特币中国,让其针对近期异常情况开展自查,并进行相应清理整顿。
受此影响,比特币价格随即出现大跳水,几天后暴跌至4944元。
2017年4月1日,日本承认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支付手段合法性,日本内阁正式签署的《支付服务修正法案》正式生效。此外,由于川普政策的不确定性,美国证券和资产市场波动剧烈,对避险资产需求大增,不断催涨比特币价格。
2017年5月22日至5月24日,纽约举行的第三届共识大会召开,矿工及投资者们对达成比特币扩容问题共识充满期待,比特币价格迎来大爆发。6月10日比特币价格突破2万,6月11日,创下21388元新高。
就在这时,有关6月份中国出台比特币监管政策的消息传出,并愈演愈烈,市场看空情绪上升,比特币价格不断下跌,截至7月16日比特币价格已跌至13000元左右。
而之后受2017年8月1日比特币分叉利好消息影响,7月下旬开始,比特币价格再次回升,并屡创新高,8月17日,比特币价格突破3万元大关,之后一直稳居高位。
9月4日,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比特币价格随之出现巨幅暴跌,一路回落至21000元,日跌幅高达27%。
随着中国虚拟货币平台的关闭潮,比特币价格继续探底,9月16日,比特币价格跌破2万,最低时仅为16250元。
此时所有人都认为,比特币完了。可就在两周后的9月30日,日本金融厅(FSA)为11家比特币交易所发放了运营执照。这一事件引发了全球范围内投资热情的高涨,市场看多情绪发酵,推动币价的持续上涨。
事实再一次证明:比特币就像打不死的小强,面临重压,价格不降反升。
2. 热烈庆祝PonySwap全球生态共识会议巡演圆满成功
区块链发展十数年来,投资者对于每一种加密货币的诞生都充满了期待,在与市场的博弈中,胜负成为了成功与否的决定因素。在市场博弈中的人们总是会不厌其烦地从各个角度对市场进行分析和剖析,正如广为流传那句「History doesn't repeat itself, but it often rhymes」,为了跟上市场的节奏,参考各类指标无疑是最高效的方式,借鉴先行指标预测市场,同步、滞后指标对市场变动进行验证。如今这些投资者有了一个备受青睐的投资目标,那就是PonySwap。
PonySwap作为2021年的一批黑马,为建立全球生态共识,在深圳举行了全球生态共识巡演,并在3月23日完美落幕,这是PonySwap的一小步也是数字未来的一大步!深圳作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年轻化和强大的生命力是他的特征与优势,快速地发展和极高的创意指数让他与PonySwap有着微妙的相同。此次全球生态共识巡演首站选择深圳,表达了PonySwap从深圳走向世界的决心!
会议开场,在深圳市福田区圣海博伦酒店,主持人对到场的嘉宾的到来表示了衷心的感谢和热烈地欢迎。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全球经济经历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比特币带领异军突起的同时,传统金融市场需要有更新的玩法、更有背景的项目、更有担当的团队来激活用户的热情。在此形势背景下,PonySwap不负众望,横空出世,通过融合DeFi+NFT+DAO多元生态彻底重塑去中心化金融市场,其SHO、CNTM双币驱动模型拥有无限想象力的增值空间,市场为之沸腾。此次的全球生态巡演更是PonySwap走向全球的契机,缔造价值奇迹,从打开市场开始!
趋势资本合伙人:Andy Lee
极豆资本合伙人:陈骏
加密资本联合创始人:谢伟丰
这几位老师在加密货币行业有着极高的地位与成就,他们用卓越的见识与丰厚的经验,为在场的与会人员深刻剖析了PonySwap这匹与众不同的黑马。PonySwap是一个DeFi+NFT+DAO的自治化组织,融合了区块链、预言机、 游戏 、个性化及交易等多元素于一体的综合性平台。据官方数据统计,目前PonySwap注册用户已达10万之众,如此强大的应用生态,创立之初就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重塑区块链的未来。
整场会议一直都保持着持续不断的高涨热情,除了行业巨头的分享之外,现场还设置了抽奖以及各种 娱乐 节目,让与会人员在了解财富奥秘的同时,拥有一个更佳的体验与心情。会议的成功让所有与会人员都了解到了PonySwap的独特魅力,PonySwap全球生态共识巡演,旨在让更多的人接触和了解PonySwap,我们今天从深圳起航,期待通过深圳这个国际性都市的辐射将带给全世界一个全新的价值生态。
未来我们将立足于世界,共创一个独一无二的价值生态,见证区块链行业风口震撼来袭!
3. 为什么很多加密货币投资者只认可比特币
比特币诞生与2009年的1月3号,至今已有10年的历史,比特币的价值也从当初的零飙升至2017年最高点的19850美元。而大多数人也是从那时开始关注加密货币,关注比特币的。在此之前,绝大多数人会认为比特币只是一种“互联网货币”,类似于Q币。
但在2017年比特币大涨之后,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加密货币、了解加密货币、投资加密货币,渴望加密货币能给自己带来丰厚的经济回报。但在几经深入研究之后,比特币才是唯一有价值与意义的加密货币,原因如下:
比特币供应总量是恒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比特币会成为越来越稀有的东西,会成为一个非常好的价值存储手段,类似于黄金。在过去的10年里,比特币的这一功能已经成为共识。
比特币是加密货币里的龙头老大,这已经是这个行业里的绝对共识。回首过去的几年里,加密货币市值的前十的位置里,只有比特币始终坐稳第一,剩下的那些山寨币均是过往云烟。
4. 比特币会不会归零
小编的观点是:比特币注定不会归零,最起码在未来的几十年的时间段内不归归零,我想很多接触到币圈或者链圈的小伙伴,基本上都是在币查查APP讨论比特币而开始,所以在众多的币种之间,比特币的共识度是最高的,而我们常说,数字货币的价值支持是什么?其实就是一个共识度的问题。
对于现在数字货币的投资着来说,现在有很多20多岁的年轻人,已经认可了比特币的价值,因此在其有生之年,这个观念或许会一直伴随,因此最起码在未来几十年的光景中,比特币不会出现归零的可能,这与币查查APP上大部分的用户观点一致。
当然,任何事情都没有绝 对,也不排除在未来的生活中,可能会出现替代比特币,在或者其他的问题会导致比特币归零的可能,但这种几率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小的。
5. 比特币是谁发明的
是日本人中本聪发明的,通过挖数据去确定
6. 国内比特币价格是否突破两万元大关
根据比特币交易平台OKCoin币行的数据显示,今日币价上升开始加速并再创历史新高,截止目前最高价格交投于20460元附近。比特币中国显示,最高成交价为20008.88元。火币网最高价为20490元。
7. 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交易平台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 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 历史 ,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 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 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政府,还是次贷危机和新冠期间的美国政府,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政府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 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比特币价格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 历史 ,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2 价值来源——“获取成本”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 1331.5 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 《谈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 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诈骗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 《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的有力辩点。
3 价值来源——司法认定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币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 合同有效 ,虚拟币交易合同 不属于合同无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并未禁止 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 未禁止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社会 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 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采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 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交易平台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 (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本文作者|郑夏律师,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察院、政府办等部门。先后获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优秀骨干律师)、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