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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比特币挖矿机

发布时间:2025-01-02 00:52:05

区块链是变相传销吗

区块链是新技术并不是变相传销,只是由许多传销组织声称为“区块链”,实际上并未有任何技术,只是打着“区块链”的名头行传销之实罢了,国家已经多次发布公告打击此种传销行为。以下为新华网报道区块链传销:

区块链不等于虚拟货币,亦存在安全性风险,火爆背后有“别有用心”的夸大造势。只有去除华而不实,区块链才能回归真正的应用价值。

投资8万元,三个月后变80万元?深圳警方破获了一起特大集资诈骗案。在区块链概念、10倍收益等幌子的蒙骗下,数千名投资者深陷其中,涉案金额高达3.07亿元。在区块链的“神秘面纱”下,不法分子借机动起了歪脑筋,区块链沦为诈骗、传销等经济犯罪的“招牌”。

为何区块链屡屡被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歪用”?除了“不明就里”,区块链技术本身“功用”如何?今年以来,随着监管力度加大,炒币风气的降温给区块链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如今区块链商业“应用”落地情况如何?《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近日对此进行了调查。

当交易平台承诺的三个月“资金释放期”届满而工作人员却开始在QQ群“踢人”的时候,家住深圳市宝安区的唐海燕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

此前,唐海燕在同学的介绍下,投资8万元买了一种名为“普银币”的虚拟货币。“对方说这个货币是当下最先进的区块链技术,有藏茶作为抵押物,还给我看了‘技术白皮书’,我也不懂区块链,就没仔细看。”

虽然对于区块链、虚拟货币都不了解,但高额的投资收益令唐海燕充满了期待。她告诉记者,发行“普银币”的公司会定期对该虚拟货币按1比10的比例进行拆分,这意味着,每次拆分就会使投资者手中“普银币”的价值扩大10倍。只要经过一次拆分,她投资的8万元,就相当于买到了价值80万元的“普银币”,在交易平台上卖出即可获得巨额收益。

按照交易平台的规则,刚购买的“普银币”不能马上交易,必须在平台上冻结三个月之后才能迎来“释放期”。然而,当三个月时间过去之后,唐海燕不仅没有等到翻倍的资产,冻结在平台上的8万元也无法用于交易了。

“其他投资者开始在QQ群里质疑这项投资的真实性,结果公司工作人员竟然把这些投资者一个一个踢出去了,我就感到不妙了。”她说。

事实也证明了唐海燕的直觉。2018年3月底,深圳警方侦破一起特大集资诈骗案,诈骗资金高达3.07亿元。在这起案件中,涉案的深圳普银区块链集团有限公司正是以“区块链+藏茶”的模式发行虚拟货币,套取公众存款,唐海燕是数千名受害者中的一位。

深圳警方调查发现,该公司宣称,投资人可将“普银币”放到虚拟交易平台“聚币网”上买卖,以此赚取差价

。实际上,其买卖价格的变动是该公司使用投资人的投资款进行幕后操作,并一度将“普银币”的价格从0.5元拉升至10元,让投资者尝到一些甜头。当大量投资人进场之后,该公司通过恶意操纵“普银币”价格走势不断套现,最终导致投资人手中的“普银币”毫无价值。

2018年以来,打着区块链的旗号从事诈骗、传销,已经成为了新型犯罪手法中常用的“套路”。2018年4月,济南警方端掉了一个打着“西部开发”“国家扶贫”“原始股”“区块链”“电子商务”为幌子的传销团伙,抓获主要嫌疑人十余人,冻结涉案账户百余个,查获涉案资金3亿余元。

济南警方介绍,惠乐益电子商务公司以国家正在大力发展大数据产业为由,在网络上设计了假的虚拟盘,并发布所谓的“宝币”“贵币”等多种虚拟货币。

他们先是以赠送为幌子,向新加入的传销人员赠送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每枚价格在几十元,然后通过人为操纵将虚拟币一路升值到100多元甚至几百元,吸引不明真相的人员加入,最后再通过所谓虚拟币“贬值”的周期波动进行“割韭菜”,周而复始,最终达到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在西安,当地警方日前也成功破获了一起打着区块链旗号的特大网络传销案。据警方介绍,犯罪嫌疑人郑某出高薪组织网络平台管理员张某、李某等9人,自2018年3月28日起以聚集性传销、网络传销为手段,以每枚3元的价格在“消费时代”网络平台销售虚拟的“大唐币”,并操纵升值幅度;

同时在国内外多个城市召开推介会,吸纳会员,根据会员发展下线情况,设置28级分管代理,仅仅18天,该团伙就共发展注册会员13000余人,目前已经查明该案涉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涉案资金高达8600余万元。

腾讯安全联合实验室发布的《腾讯2017年度传销态势感知白皮书》称,近段时间以来,各类境外资金盘、虚拟币、ICO(区块链项目首次公开发行代币融资)项目层出不穷,其中隐藏了非法发行、项目不实、跨境洗钱、诈骗、传销等诸多风险,造成大量资金流向境外,一旦崩盘、跑路或者失联,投资者往往投诉无门,损失难以追回。比如百川币、马克币、贝塔币、暗黑币等。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在广东、山东、上海等地采访了解到,大多数人知道区块链概念很火,但是“不明就里”,对于区块链的具体功能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是用来“投资理财”“买卖货币”的,也有人认为是“和蒸汽机同等量级的重大发明”,一些创业者更是摩拳擦掌,要抓住这“千载难逢的致富机会”。

不少业内人士表示,正是由于人们对区块链的认识存在诸多误区,才导致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浑水摸鱼误导广大投资者。

其一,区块链不等于虚拟货币。截至去年底,国内ICO参与人数和交易总量已实现翻倍增长,大量数字货币交易所出逃海外,代投模式将更多普通百姓卷入高风险投资。

许多行业自媒体、名嘴大咖与发行方、数字交易所等结成利益同盟,为“空气币”项目站台背书、制造舆论。去年12月,人民银行等九部门将ICO定性为“涉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采访中,不少人对本刊记者表示,代币的存在为区块链技术发展构建了一套权益机制,这套机制对激励区块链应用繁荣是不可或缺的。“过去5年的市场实践证明,没有权益机制的区块链应用,就像没有连上互联网的电脑、没有货币的市场经济,应用场景和发展速度都大打折扣。”上海的一位投资人说。

实际上,以比特币为代表的代币仅仅是最早验证区块链技术的一种产品,两者之间并不能划等号,而且代币的存在已对区块链的发展产生显而易见的负面作用。

网络区块链总工程师肖伟对本刊记者说,ICO暴富神话动摇区块链技术人才研发定力,动辄几百倍回报的炒币暴富神话考验着区块链技术研发人才的耐心。“圈内曾经一起做区块链技术研发的‘战友’很多转去发币了,现在还能坚持做技术研发和应用的少之又少。”

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党委书记许泽玮说,在中国禁止ICO的背景下,国内很多宣传做区块链应用的初创公司都是“挂羊头卖狗肉”,将原本毫无价值的代币经过概念包装圈钱融资。“ICO污染了创新创业良好氛围,创造了一种可投机的产品,不少年轻人不好好琢磨创业,都在琢磨发币,这让大家有了一夜暴富的幻想。”

目前,越来越多的业内人士开始思考,区块链的发展是否一定要依靠发行代币来实现激励。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秘书长郭大刚告诉本刊记者,所谓激励机制仅仅是项目方为自己发代币找的理论依据而已。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局长霍学文也认为,区块链如果不摆脱发币困境,就永远找不到合法落地的机制。

其二,区块链并非万能,安全性存在风险。区块链通常被认为可以实现三个方面的功能:

第一,保存在区块链上的数据不可篡改、不可伪造,数据的公信力和可信度高;第二,交易全过程可溯源,可实现责任精准追踪;第三,区块链内嵌的智能合约可以基于契约自动执行,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违约风险。业内普遍认为,区块链在金融、物流、贸易等领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事实上,区块链并非万能,其功能也存在不少的局限性。一般认为,根据其密码学的特性,在区块链上要想篡改或造假,理论上需要掌控超过51%的节点才能实现。当区块链中的节点足够多时,这种大众广泛参与的信任创设机制就难于篡改。

然而在现实中,数字货币交易所频频被攻击甚至失窃。2018年6月20日,韩国Bithumb交易所在官网发布公告称,交易所遭受黑客攻击,被盗走价值350亿韩元、约合3200万美元的加密货币。

被称为中国第一代“黑客”的季昕华说,区块链会不断面对攻击,数据上传到链的过程容易发生信息泄露。也有业内人士担心,量子计算的超强运算能力一旦实现,也将对区块链产生直接冲击。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特约研究员赵鹞对本刊记者说,学术界早在2013年就证实了区块链并不是完美的,存在不少“作弊”的策略。只要有足够的经济激励,控制超过51%节点的攻击不只存在于理论上。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曾光说,区块链技术本身并不具备不可替代性或颠覆性。“一些不法分子夸大区块链的作用,以此来说明区块链具有巨大的投资价值,这是值得广大投资者警惕的。”

其三,区块链火爆程度并不完全真实。数据显示,自2017年底到2018年初超过300家主要关注ICO项目的自媒体出现,成为一个值得注意的非正常现象。

“这些自媒体大多数获得交易所负责人、币圈投资人的资金支持,其报道的客观独立性很难保证,大部分是鼓吹ICO和炒币,过度拔高数字货币前景,为问题项目的非法集资创造了舆论传播的便利。”许泽玮说,一些区块链自媒体投资人本身就是ICO项目投资人,其盈利模式是收取软文费用和项目推广费用,成为代币发行的舆论帮手,还有个别媒体发展成代投机构,从中牟利。


(1)济南比特币挖矿机扩展阅读:

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一则风险提示,提醒广大公众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原文如下:

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提示: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

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

二、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

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三、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此类活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请广大公众理性看待区块链,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

Ⅱ 中国数字货币有哪些

一般优秀的数字货币多为舶来品,例如比特币、莱特币、以太币等等。但国内的元宝币、瑞泰币、比特元以及欧陆众筹不同众筹项目的代币都是优秀的数字货币。

拓展资料

数码货币(英语:Digital currency,又译为数字货币)是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目前,任何政府的中央银行都没有表示要发行数码货币,数码货币也不一定要有基准货币和中央银行。

它不同于虚拟世界中的虚拟货币,因为它能被用于真实的商品和服务交易,而不局限在网络游戏中。早期的数码货币(数字黄金货币)是一种以黄金重量命名的电子货币形式。现在的数码货币,比如比特币、莱特币和PPCoin是依靠校验和密码技术来创建、发行和流通的电子货币。

Ⅲ 区块链调研通知是什么

区块链究竟是什么?

什么是区块链?

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所谓共识机制是区块链系统中实现不同节点之间建立信任、获取权益的数学算法[1]。

区块链(Blockchain)是比特币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本质上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同时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区块链是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相关联产生的数据块,每一个数据块中包含了一次比特币网络交易的信息,用于验证其信息的有效性(防伪)和生成下一个区块。

区块链诞生自中本聪的比特币,自2009年以来,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类比特币的数字货币,都是基于公有区块链的。

数字货币的现状是百花齐放,列出一些常见的:bitcoin、litecoin、dogecoin、dashcoin,除了货币的应用之外,还有各种衍生应用,如Ethereum、Asch等底层应用开发平台以及NXT,SIA,比特股,MaidSafe,Ripple等行业应用。

2016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讨会宣布对数字货币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会议肯定了数字货币在降低传统货币发行等方面的价值,并表示央行在探索发行数字货币。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讨会的表达大大增强了数字货币行业信心。这是继2013年12月5日央行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之后,第一次对数字货币表示明确的态度。[4]

2016年12月20日,数字货币联盟——中国FinTech数字货币联盟及FinTech研究院正式筹建,火币是联合发起单位之一。[5]

可以用区块链的一些领域可以是:

?智能合约

?证券交易

?电子商务

?物联网

?社交通讯

?文件存储

?存在性证明

?身份验证

?股权众筹

我们可以把区块链的发展类比互联网本身的发展,未来会在internet上形成一个比如叫做finance-internet的东西,而这个东西就是基于区块链,它的前驱就是bitcoin,即传统金融从私有链、行业链出发(局域网),bitcoin系列从公有链(广域网)出发,都表达了同一种概念——数字资产(DigitalAsset),最终向一个中间平衡点收敛。

区块链的进化方式是:

?区块链1.0——数字货币

?区块链2.0——数字资产与智能合约

?区块链3.0——各种行业分布式应用落地

区块链分为三类,在货币发行的《区块链:定义未来金融与经济新格局》[2]一书中就有详细介绍,

其中混合区块链和私有区块链可以认为是广义的私链:

公有区块链(PublicBlockChains)

公有区块链是指:世界上任何个体或者团体都可以发送交易,且交易能够获得该区块链的有效确认,任何人都可以参与其共识过程。公有区块链是最早的区块链,也是应用最广泛的区块链,各大bitcoins系列的虚拟数字货币均基于公有区块链,世界上有且仅有一条该币种对应的区块链。

联合(行业)区块链(ConsortiumBlockChains)

行业区块链:由某个群体内部指定多个预选的节点为记账人,每个块的生成由所有的预选节点共同决定(预选节点参与共识过程),其他接入节点可以参与交易,但不过问记账过程(本质上还是托管记账,只是变成分布式记账,预选节点的多少,如何决定每个块的记账者成为该区块链的主要风险点),其他任何人可以通过该区块链开放的API进行限定查询。

私有区块链(privateBlockChains)

私有区块链:仅仅使用区块链的总账技术进行记账,可以是一个公司,也可以是个人,独享该区块链的写入权限,本链与其他的分布式存储方案没有太大区别。(Dec2015)保守的巨头(传统金融)都是想实验尝试私有区块链,而公链的应用例如bitcoin已经工业化,私链的应用产品还在摸索当中。

区块链是什么,怎么用区块链赚钱?

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所谓共识机制是区块链系统中实现不同节点之间建立信任、获取权益的数学算法。

区块链的赚钱方法:

1、推广赚佣金。

区块链的做法是,首先注册交易所账号,生成自己的邀请链接,然后推广,有人通过你的链接注册了交易所并产生交易的话,你就有佣金。

2、炒币。

炒币就像炒股。炒币是区块链赚钱门槛最低的一种方式。

3、挖矿。

比特币中的“挖矿”就是记账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抢,抢到记账权机会就有奖励,奖励的东西是比特币。这个行为就是“挖矿”。

4、开发钱包。

钱包是区块链的基础设施,就像区块链的“支付宝”或“微信支付”。

拓展资料:

1、区块链(Blockchain)是比特币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本质上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同时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区块链是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相关联产生的数据块,每一个数据块中包含了一次比特币网络交易的信息,用于验证其信息的有效性(防伪)和生成下一个区块。

2、区块链诞生自中本聪的比特币,自2009年以来,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类比特币的数字货币,都是基于公有区块链的。

3、2016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讨会宣布对数字货币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会议肯定了数字货币在降低传统货币发行等方面的价值,并表示央行在探索发行数字货币。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讨会的表达大大增强了数字货币行业信心。这是继2013年12月5日央行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之后,第一次对数字货币表示明确的态度。

区块链——网络

布局区块链项目山东都有哪些相关部门开始行动?

区块链从被提出至今已经过去十年,十年间在国内各相关部门的引导和支持下,区块链已经渗透到各个行业。2017年开始,国务院、工信部曾多次提出要积极推动国内区块链在相关领域的研究、标准化制定的发展及产业化应用。而在山东区块链还未有规模化的发展,通过网络、360等主流检索引擎,对“区块链+山东”等关键词进行检索,可以发现除了区块链的一些相关部署文件和政策扶持以及少数提供区块链技术服务的企业外,区块链的具体应用项目几乎是没有。近几年山东省政府各相关部门也在积极推动和布局区块链项目建设。

?2018年12月27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山东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布局规划》的通知,旨在加快推动山东省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布局中强调以济南、青岛、烟台为核心节点,重点布局发展人工智能、区块链等12个产业方向,众哲鑫区块链有限公司顺应山东省发改委布局规划趋势,积极布局和探索区块链在实体行业的应用的落地。

?2018年10月28日,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落实的《关于山东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专项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通知强调,把握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趋势,在人工智能、量子科技、虚拟现实和区块链等前沿领域,坚持超前布局、创新引领,扎实推动颠覆性技术创新,抢占产业未来发展先机和制高点。在探索推进区块链技术发展应用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加快区块链架构、共识算法、非对称加密、容错机制、分布式存储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应用,形成区块链基础架构和解决方案。积极推进区块链与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深度融合,拓展区块链应用场景,加强区块链技术在金融、工业、能源、医疗等重点行业的应用。

?2019年3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数字山东2019行动方案的通知》,方案要求加快推动大数据产业创新发展,进一步健全大数据产业链条,形成创新协同、布局合理、产业配套、科学有序的产业生态体系(山东省大数据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强调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和创新引擎作用,推动大数据与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虚拟现实等技术深度融合。深化大数据在各行业的创新应用,推动跨领域、跨行业的数据融合和协同创新,以跨界融合提升发展潜能,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2018年12月7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要推进山东省供应链创新发展,提升供应链发展水平。推动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在供应链全过程的融合,打造可视化、可感知、可调节的智慧供应链。(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12月29日,山东省科技厅发布《关于公布2018年度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进入下一轮综合论证环节项目名单的通知》。其中有两个关于区块链的项目进入名单,分别是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支持国密算法的区块链平台研发与产业化”和齐鲁工业大学的“支持监管的高效可扩展区块链基础支撑系统研发及在清算领域的应用示范”项目,这说明区块链项目在创新科技工程发展中开始发挥作用。

除了各项通知和布局规划外,省相关部门也在积极落实区块链项目的合作和建设,2018年6月28日山东省商务厅与顺丰速运集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利用各自优势,拟在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等领域开展合作,推进区块链等科技与供应链的融合。

?2018年7月26日,山东省司法厅厅长解维俊表示,在相关领域推行区块链技术,探索“区块链+司法行政”的实现形式,推动“区块链”技术在社区矫正、公证、司法鉴定等司法行政领域应用。

区块链的发展也需要更多部门的督促和监管,由中共山东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山东分中心联合发布的《2018年山东省网络安全报告》就指出了5G、IPv6、区块链等新技术带来的安全问题将日趋严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工商、知识产权等方面也给予服务和监督。

??众哲鑫区块链有限公司积极响应山东省政府号召,立足济南,依托实体,率先在山东打造了全国首个茶类区块链项目,争创全国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的前沿新高地。茶链世界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是融合了人工智能的茶类区块链应用,它利用区块链去中心化、去信任等特征实现供应端和消费端点对点互动和交易,一方面解决企业经营成本、库存、销售渠道等问题;另一方面区块链不可篡改、可追溯等特征解决了产品质量问题,产品从源头、生产、加工、配送直到消费者手中每个环节都可监测。

??茶链世界引入了通证(token),利用区块链通证激励打破了原有商业模式,重塑茶产业生产关系。通过共识机制让链条上每个参与者相互协作来共同创造价值,根据贡献多少来分享相应的奖励以及权益凭证,极大的调动参与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创造出更多的价值,充分激发出个人和企业的经济活力,促进产业的经济增长。以实体企业为落脚点,从茶产业出发,从而带动实体经济发展。茶链世界为茶企的创新发展实现了一切可能,对于引领中国茶产业走向新高度起到了积极的带头作用。

《2018全球区块链产业年鉴》什么时候出版?

在湖南省高新区领导的见证下,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国际区块链应用联盟、自链学院与梧桐智库将联合出版首部《2018全球区块链产业年鉴》........详情如下:

自2016年10月,工信部发布了《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以来,区块链首次被确定为战略性前沿技术,被写入到2016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通知》。规划明确提出需加强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创新、试验和应用,以实现抢占新一代信息技术主导权。

各地政府也也纷纷出台有关区块链的指导意见以及通知文件,据财经统计,截止到2018年3月,国内已经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浙江、江苏、贵州、福建、广东、山东、江西、内蒙、重庆等省市就区块链发布了指导意见。

而面对瞬息万变的区块链行业以及层出不穷的各类区块链公司、媒体、项目、学院,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区块链从业人员特别是政府、企业高层决策层看到的与行业内真实情况的往往存在很大差距。为此,在湖南省高新区领导的见证下,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国际区块链应用联盟、自链学院与梧桐智库将联合出版推出首部《2018全球区块链产业年鉴》,一是积极响应政府规划,二是便于大家对区块链行业以及区块链生态圈的认知进行更深入全面的了解。目前,《2018全球区块链产业年鉴》已经组织了国内外权威机构单位及专家学者正在进行评审编著发行工作。

此次《2018全球区块链产业年鉴》是全球首家区块链商学院自链学院与国家颁发首家创新人才研究所梧桐智库基于团队多年来对区块链行业的持续观察和研究,以及企业访谈、媒体对接、从业人员调研,对当下的主流区块链行业生态圈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年鉴内容涵盖全国区块链研究院机构、区块链媒体、区块链金融与投资、区块链技术研发与应用、区块链教育培训、区块链社群等区块链生态权威内容。年鉴出版后将联合上百家传统及区块链媒体推广发行至区块链生态圈的各个环节,以推动加强区块链行业的交流,进一步促进区块链的普及、应用与发展。

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教育与考试中心主任、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国际区块链创新应用联盟秘书长、北邮在线数字经济研究院院长陈晓华表示:”区块链技术的最大价值之一就是与大数据的结合。区块链技术将是构建社会化大数据平台的关键技术,区块链与大数据的结合将会解决数据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深层次问题。而《2018全球区块链产业年鉴》正是一个区块链生态信息大数据库,通过调研聚合区块链全生态产业数据,为区块链爱好者们提供权威系统的数据挖掘分析、资料对接匹配、智能信息流、行业图谱,避免了学习盲点,普及区块链知识,推动区块链生态的健康发展。“

“近两年区块链的发展,大家是有目共睹的,各地政府对推动区块链技术和应用的发展也都较为积极,随着区块链革新升级,与云计算、大数据等前沿技术深度融合、集成创新,将促进区块链技术在医疗、司法、工业、媒体、游戏等各个细分领域的商业探索应用。区块链未来的健康发展与应用落地离不开行业生态的构建和完善。自2015年至2018年,中国成立区块链相关的行业协会/联盟近50多家,区块链媒体、机构更是层出不穷,并且随着区块链这一新领域的快速发展,未来还会有大量的爱好者、从业者、创业者及投资者参与进来,而《2018全球区块链产业年鉴》对于他们则是提供了一个能系统认知区块链行业的权威平台。”梧桐智库创新人才研究院院长唐誉泽相信《2018全球区块链产业年鉴》对未来区块链的发展会有重大的影响。

作为此次年鉴推出发起人之一,自链学院创始人简金秋表示:“技术创新是区块链行业深入发展的核心驱动力,中国区块链行业的技术创新正在经历着一个明显加速的过程。得益于区块链技术的持续创新,以及中国庞大的互联网消费群体,区块链应用在中国也呈现出多元广泛、积极活跃的特点。2016-2018年,中国区块链领域私募股权投资共计投向区块链人才培养、基础设施、底层技术、相关服务、区块链应用等多个领域,中国区块链产业链可谓基本成型。并且政府正在愈发正视和肯定区块链的价值,而本次《2018全球区块链产业年鉴》的推出正是为构建良好的区块链产业生态,推动区块链产业健康发展。“

随着区块链潜在价值的不断挖掘,重量级跨国行业巨头也纷纷以成立研究小组、投资区块链创业公司、开发区块链基础平台、研究未来的潜在应用场景等方式进军区块链领域,其示范与引领作用开始带动新一轮的区块链创业、创新浪潮。作为全球首部区块链年鉴,《2018全球区块链产业年鉴》将会邀请全球知名学者、企业专家一同倾心编著,并充分发挥区块链政策引导作用,更好地促进区块链产业健康发展。

海南出台加快区块链产业发展政策措施

海南省区块链协会17日推出助力“链上海南”建设“个十百千万”计划,旨在响应《海南省加快区块链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区块链协会在2019年12月2日获得海南省民政厅同意批复,是全国少有的省级区块链协会。协会由国内最早一批布局区块链创新应用的互联网企业天涯社区牵头,并吸引了数十家国内外区块链企业参与,会员涵盖互联网企业、区块链企业、科研院所、智库机构及专业媒体等产业界的各方面主体。协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行业研究、技术研发、政策建议、标准规范、技术配合、创业孵化以及引导会员克己自律。

协会会长、天涯社区董事长邢明介绍,协会作为连接政府与产业界的桥梁,依托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势,聚合区块链产业界的各方力量,为将海南打造成区块链产业创新应用高地作出贡献,该协会成立后多次配合产业相关主管部门的政策调研。

助力“链上海南”建设“个十百千万”计划牵头发起方欧科云链集团副总裁、省区块链协会常务副会长胡超说,计划是根据政府有关政策、立足协会职能而推出的一项系统性工程,旨在新一轮区块链技术革新和产业落地浪潮中打造“海南标杆”和“海南模式”。

“个十百千万”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个”是指通过协会成员自建、招商、合作等方式,打造数个公有链、联盟链的底层技术平台,此为区块链发展的基础设施。省协会牵头单位天涯社区已经在探索区块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基于区块链的天涯分(TYT)正发展成为跨境的旅游通用积分,应用于吃、住、行、游、购、娱。

“十”是指协会联合各界举办十场高水平区块链国际大会,创作良好的产业氛围。“百”是指协助有关部门吸引“百”家区块链产业知名企业进驻海南。“千”是指协会协助企业在海南将区块链技术转化成“千”项落地应用。“万”是指协会将协调区块链产业专家、智库、科研机构、媒体等方面的资源,组织多层级的区块链人才培训,同时为海南连接“万”名区块链产业人才。

邢明表示,协会不但为海南服务,还计划组成一个联盟,汇聚会员各方优势,对全国乃至全球提供服务,将海南打造成区块链产业高地。

Ⅳ 区块链热潮的危害有哪些(区块链热潮的危害有哪些方面)

非洲矿业AMBC是真的吗?

假的。在AMBC投资不安全。

社交财经通过查询,非洲AMBC国际实业集团,在国内显示无法查询。

据悉,随着区块链热潮,危害最严重的乱象出现在数字货币上,这些项目将区块链概念和金融知识、货币知识混淆在一起,混水摸鱼,普通百姓根本难以分辨,欺骗性极强。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眼下能够监测到的归零币或空气币达到755种,传销币102种。

(4)济南比特币挖矿机扩展阅读:

“非中矿业国投基金”实控人是出生于山东省泰安市的孙鹏。孙鹏原是泰安锦程泰山碧玉产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第二届泰安市政协委员会委员。但孙鹏早在十年前就已经开始组织、策划传销活动。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判决书上显示,2011年5月26日,孙鹏成立泰山碧玉公司,从事泰山玉石的研发、设计与销售。

6月中旬,经孙鹏同意,顿某江对公司传销模式进行修改,增设县区级品牌店、市级旗舰店两级代理商等。截止同年8月20日,孙鹏采用网络传销模式共发展下线代理商3000余人,收取传销资金达6000余万元。

为什么说区块链不是一切经济活动的“万能药”?

近期,在各大舆论媒体高频出现的、最吸人眼球的当属区块链。

在金融等领域中,区块链技术在数字货币、支付清算、智能合约、金融交易、互联网金融等多个方面有着非常广阔的应用前景。据统计,在过去三年里,区块链的风险投资超过了14亿美元。截至2017年4月底,全球455家区块链和比特币相关公司累计获得融资额为19.47亿美元,其中国内1.14亿美元;中国共有61家获投公司,位居全球第二。目前全国拥有区块链初创企业约150家,已有11家区块链初创企业获得VC投资,总计投资额约2.26亿元。

然而,目前在区块链技术方面也出现一些不良倾向,最为典型和突出的是投资者对区块链认识模糊,盲目崇拜,存在人为炒作行为。

区块链热潮正从海外市场向中国资本市场快速蔓延,近期区块链概念股在二级市场掀起一波涨停潮,截至目前,“区块链概念股”板块的31家上市公司中有15家公司在1月7日-1月12日股价上涨超15%,最高涨幅达60%。

一些机构为吸引投资者眼球,也故意炒作,钻区块链监管法治缺陷的漏洞,“新瓶装旧酒”,将自己标榜为区块链创新,蒙蔽了广大投资者。如不少企业所谓的区块链技术无非是复制了目前较为成熟的数字货币架构,甚至有些企业连这最基本的部分也没有真正掌握,但为了蹭热度、赶时髦进行市值管理、抬升股价,都统统给自己贴上区块链标签。

对于区块链在资本市场引发的热潮,监管层保持高度关注,对部分疑似蹭热点的企业下了监管函,进行点名,同时对投资者也作出风险提示。

其实,任何一项技术都具有两面性,有成熟的、有利社会的积极一面,也有不成熟的、不利于社会的消极一面,如当年刚刚兴起的互联网金融,在推进普惠金融、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的同时,也带来危害民众利益和金融业稳定的各种金融乱象。

目前区块链尚处起步和探索应用阶段,还存在不少问题:一则,目前国内区块链在底层协议、应用和标准等方面都不成熟,且底层技术大都是来自国外,包括超级账本、以太坊、比特币技术等;而在应用方面,国内企业从应用角度、解决行业问题的角度出发的较少,主要探索集中在虚拟货币领域。同时,一级市场的创投并不多,多处于“区块链是什么”的学习阶段;二级市场基本是跟风炒作,很多区块链概念公司离实际应用还很远。

二则,安全性威胁是区块链目前为止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如2016年6月,区块链项目TheDAO因其上层智能合约中存在漏洞而遭到黑客攻击,导致价值约6000万美元的360万以太币被转移,数字货币的发展需突破区块链的技术障碍。

三则,区块链数据完全公开透明,如果未来反匿名身份甄别技术得以发展,通过密码破解看到某个用户的信息,部分重点目标的定位和识别也有可能,对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造成威胁。

四则,目前监管方面仍在路上,去中心化就意味着主体不明确也给监管带来了不小难度;尤其区块链技术下的监管者将面临“天量”的数据,对信息的透明度进行规范,很难做到精准监管。此外,监管法制空缺和滞后,使区块链运用缺乏必要的制度规范和法律保护,增大了市场风险。

显然,区块链技术并非确保金融业及其他经济活动绝对安全的“保险箱”,也不是能服务于一切经济活动的“万能药”。无论是涉足区块链技术研发及运用的企业,还是参与区块链方面产业项目投资的广大投资者,都应保持谨慎、理性的态度。

如何查看2019传销币名单?

在币圈子、小白财经、反传销爱心互助网等网站可以查看2019传销币名单。

随着区块链热潮,危害最严重的乱象出现在数字货币上,这些项目将区块链概念和金融知识、货币知识混淆在一起,混水摸鱼,普通百姓根本难以分辨,欺骗性极强。各种传销骗局一路横行,比特币等主流数字货币也出现各种腰斩,希望新的一年能给大家带去好运。

除了比特币等主流币外,市面上还流行着各种传销币,所谓传销币,就是将比特币和区块链等“新概念”和传销活动的“传统手艺”相结合,以虚拟货币投资为名,行非法集资或网络传销之实。2018年披着区块链外衣的传销币数不胜数,以下是被定义为骗局传销币。

1、蚂蚁通证Anttoken目前已无法提现,项目方跑路

2、智享链这个骗局也关网了

3、YM银慕币_无限代拉人头的传销币

4、比克链(BICK)无限代拉人头的传销币,目前还在微信群传播

5、CNCS康尼币_骗子股票分析师洗脑掠夺利益,现在大量投资者在维权

6、六西格玛币_SGM传销币霍特币的仿盘,还在行骗

7、趣睡跟趣步一样的挖矿骗局

8、华登区块宠物狗也是传销区块链游戏

9、MOS魔方币_阅读挖矿拉人头的空气币

10、狗狗宝钱包利用狗狗币开的资金盘

11、AIC智能链_打着人工智能旗号的传销币

12、东帝汶石油数字货币etco包装国外的项目也是空气币

区块链面临哪些风险需要解决的?

虽然在资本和人才涌入的推动下,区块链行业迎来快速发展,但是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其安全漏洞频繁示警的状况引发了人们对区块链风险的担忧。

国家信息技术安全研究中心主任俞克群指出,对于隐私暴露、数据泄露、信息篡改、网络诈骗等问题,区块链的出现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期望。但区块链的安全问题依然存在诸多的挑战。

俞克群表示,目前区块链还处在初级阶段,存在着密码算法的安全性、协议安全性、使用安全性、系统安全性等诸多的挑战。

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运行部主任严寒冰也指出,区块链如果要在全球经济占有重要地位,必须首先解决其面临的安全问题。

严寒冰指出,区块链安全问题包含多个方面。比如说传统的安全问题,包括私钥的保护,包括应用层软件传统的漏洞等。另外,新的协议层面也有一些新的协议带来的漏洞。

去中心化漏洞平台(DVP)提供的数据也显示区块链安全问题的严峻性。DVP负责人吴家志透露,自7月24日来的一周内,DVP就已经收到白帽子所提供的312个漏洞,涉及175个项目方。其中包括智能合约、知名公链,交易所等一系列项目。高危漏洞达122个,占所有漏洞的39.1%,中危漏洞53个,占所有漏洞的17%。

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主任助理李斌分析说,当前区块链分为公有链、私有链、联盟链三种,无论哪一类在算法、协议、使用、时限和系统等多个方面都面临安全挑战。尤为关键的是,目前区块链还面临的是51%的攻击问题,即节点通过掌握全网超过51%的算例就有能力成功的篡改和伪造区块链数据。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外部恶意攻击风险,区块链也面临其内生风险的威胁。俞克群提醒说,如何围绕着整个区块链的应用系统的设备、数据、应用、加密、认证以及权限等等方面构筑一个完整的安全应用体系,是各方必须要面临的重要问题。

吴家志也分析说,作为新兴产业,区块链产业的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较为缺乏,导致目前的区块链相关软硬件的安全系数不高,存在大量的安全漏洞,此外,整个区块链生态环节众多,相较之下,相关的安全从业人员力量分散,难以形成合力来解决问题。迎接上述挑战需要系统化的解决方案。

内容来源中新网

区块链带来了哪些影响

区块链会如何影响现实世界?所有权透明度增加。交易记录将会即刻对每个人可见。目前,在美国,机构投资者头寸的13F报告每季度只发布一次。此外,公司有三种不同的股东名单(公司、交易所、代理投票);公司往往并不知道他们真正的股东是谁。透明度可以让投资者很难做到获得一个区块而不改变股价,这样就会加重Grossman和Hart在1980年提出的搭便车问题(KyleandVila(1991))。透明度能够阻止内部交易,并且相反会鼓励外界获得信息(FishmanandHagerty(1992),Bushman,Piotoski,andSmith(2005))。它同样会使期权奖励或者其他任何金融交易回溯的情况变为不可能。(FishmanandHagerty(1992),Bushman,Piotoski,andSmith(2005))更强的流动性。执行和完成股票交易可以更加迅速实惠。在美国,目前的结算往往需要3天时间并有多方介入才能完成。流动性可以加强股东通过行使发言权(请见Maug(1998)和KahnandWinton(1998)的模型,及Norli,Ostergaard,andSchindele(2015)提出的证据)和退出投资(请见AdmatiandPfleiderer(2009)和Edmans(2009)的模型,及Edmans,Fang,andZur(2013),还有Roosenboom,Schlingemann,andVasconcelos(2014)提出的证据)实现的公司治理。不仅是活跃的股东,普通人也可以从中受益。目前,从苏黎世汇款到纽约手续费是7%并且需要花3天时间。投票。区块链可以用来记录公司选举的投票。这将会提高选举准确性,并且化解关于管理层通过幕后操纵赢得绝大多数投票结果非常接近的选举的顾虑。由于股票的借贷将会变得透明,区块链同时也会让空洞投票(模型搭建于BravandMathews(2011),实证研究于HuandBlack(2006)和Christoffersen,Geczy,Musto,andReed(2007))变得更难。实时记账。一个公司可以在区块链上发布其所有的商业交易,让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合计出他们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这可以大大地减少对审计员的需求、防止应计盈余管理、阻止关联方交易。智能合约。智能合约是一种自动执行合约的方式:比如,如果借款人车贷违约,那么无人驾驶汽车可以自己开回银行。区块链可以很低廉地执行智能合约,比如一违约就改变抵押物的所有权。这从根本上减少了强制执行的成本。

ambc是什么合法吗?

我觉得是不合法的,并且也是不安全的。因为社交财经之前进行了很仔细地了解到,非洲AMBC国际实业集团在国内是无法查询的。

——————————————————————————————————

我看下面许多回答都没有提到孙鹏(这里的孙鹏跟AMBC有很大很大的关系),所以我就来说说孙鹏是个怎样的人吧。

(一)孙鹏简单信息及2012年9月21日被判有期徒刑

孙鹏,1976年出生于山东省泰安市,以前是个有限公司负责人并以此作为幌子,短短半年内涉嫌组织传销活动,2012年9月21日被逮捕,被判有期徒刑6年06个月。他组织传销活动的公司,经营范围里有写到不能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做这个类似于传销的活动,并且在2016年的时候被列为了经营异常的。

(二)用“AMBC”卷土重来

?出狱之后的他不但不知悔改,他还是干起了自己的老本行,“传销”。他这个人特别会宣传自己,就像一个特别特别特别特别努力的微商一样。他说他这个是一个国家的项目,是中国十大最具有影响力的项目,并且还骗着别人说自己是合法。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新媒体越来越强大,他们开始了媒体宣传,他们的宣传也非常的离谱,说是给每一个人一张空支票,支票金额自己写,写完这些金额都是你。这使得越来越多的人被骗,但是也有很多人到了最后还是不知道。

那么实际是什么呢!

简单来说就是币值的波动都是后台人员的操作随便更改数字,实际背后什么都没有!!

所以看完这些,你觉得这个AMBC合法吗?

Ⅳ 我想成为阿里巴巴虚拟货币ALIC的会员,如何注册

你说的是这个“阿里巴巴(全球)实业投资控股集团与济南曼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发行“阿里金币”。”这个吧。这个已经被证实是个骗局。阿里巴巴并未发行任何山寨币。第二家公司是创建了山寨币交易平台,名字叫比特儿,比特儿是国内上线币种最多的山寨币交易平台。该公司前不久发生了被盗币,被盗7000多个币,已经陷入了危机,最近和聚啊合作推出了挖矿理财项目。该公司也并未发行任何山寨币。这个比特币之家有报道。

阿里巴巴这样的大公司也更不屑与和这样的小公司合作。况且也没有任何大的新闻媒体报道,这也是不合理的。

Ⅵ 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交易平台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 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 历史 ,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 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 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政府,还是次贷危机和新冠期间的美国政府,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政府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 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比特币价格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 历史 ,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2 价值来源——“获取成本”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 1331.5 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 《谈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 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诈骗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 《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的有力辩点。

3 价值来源——司法认定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币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 合同有效 ,虚拟币交易合同 不属于合同无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并未禁止 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 未禁止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社会 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 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采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 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交易平台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 (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本文作者|郑夏律师,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察院、政府办等部门。先后获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优秀骨干律师)、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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