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绂佹寲浠ゅ嚭鍙版瘮鐗瑰竵瑕佸噳鍑変簡鍚
1. 鍐呰挋鍙ゅ彂鏀瑰斾簬5鏈25鏃ユ櫄鍙戝竷銆婂緛姹傛剰瑙佺裤嬶紝鎻愬嚭鍏椤规帾鏂芥墦鍑昏櫄鎷熻揣甯佲滄寲鐭库濊屼负锛岃繖浜涙帾鏂芥棬鍦ㄥ叏闈㈠洿鍓胯櫄鎷熻揣甯佲滄寲鐭库濇椿鍔锛屾兜鐩栦骇涓氶摼鍚勪釜鐜鑺傘
2. 銆婂緛姹傛剰瑙佺裤嬫槑纭琛ㄧず锛屼粠浜嬭櫄鎷熻揣甯佲滄寲鐭库濈殑浼佷笟鍜屼釜浜哄皢琚绾冲叆澶变俊榛戝悕鍗曪紝鍏鑱屼汉鍛樿嫢鍙備笌鎴栧崗鍔╄櫄鎷熻揣甯佲滄寲鐭库濊屼负锛屽皢琚绉讳氦缁欑邯妫鐩戝療鏈哄叧澶勭悊銆
3. 瀵逛簬浼瑁呮垚鏁版嵁涓蹇冪殑鎸栫熆琛屼负锛屻婂緛姹傛剰瑙佺裤嬩篃璁惧畾浜嗛拡瀵规ф潯娆俱傚瓨鍦ㄢ滄寲鐭库濊屼负鐨勫ぇ鏁版嵁涓蹇冨拰浜戣$畻浼佷笟灏嗗け鍘讳紭鎯犳斂绛栵紝琚鍙栨秷鍐呰挋鍙ょ數鍔涘氳竟浜ゆ槗甯傚満璧勬牸锛屽苟闈涓翠弗鑲冭拷璐c
4. 娑夊強铏氭嫙璐у竵鈥滄寲鐭库濈殑閫氳浼佷笟鍜屼簰鑱旂綉浼佷笟锛屽傛灉鍑虹幇闂棰橈紝涓荤¢儴闂ㄥ皢渚濇硶鍚婇攢鍏跺炲肩數淇′笟鍔¤稿彲璇侊紝骞朵弗鑲冭拷璐c
5. 姝ゅ栵紝濡傛灉缃戝惂绛夊満鎵琚鍙戠幇鏈夎櫄鎷熻揣甯佲滄寲鐭库濊屼负锛屼富绠¢儴闂ㄥ皢渚濇硶渚濊勫瑰叾杩涜屽仠涓氭暣椤跨瓑澶勭綒銆
6. 灏界″湴鏂规斂搴滃姞寮虹洃绠℃墦鍑昏櫄鎷熻揣甯佲滄寲鐭库濓紝浣嗘瘮鐗瑰竵鐭挎満涓昏佸垎甯冨湪鐢靛姏璧勬簮涓板瘜鐨勫湴鍖猴紝涓轰簡鑺傜渷鎴愭湰锛岃繖浜涘湴鍖虹殑鏀垮簻鐩戠℃墦鍑诲彲鑳芥槸鏈鐩存帴鏈夋晥鐨勬墜娈点
7. 鍙︿竴鏂归潰锛屽嵆浣块潰涓寸洃绠″帇鍔涳紝姣旂壒甯佹寲鐭挎椿鍔ㄥ彲鑳戒細缁х画杩涜岋紝鍥犳ゆ瘮鐗瑰竵浠锋牸鍙鑳戒笉浼氬彈鍒板お澶у奖鍝嶃
❷ 矿机骗局(矿机是什么)
您好,我就为大家解答关于矿机骗局,矿机是什么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比特币挖矿机,就是用于赚取比特币的...
您好,我就为大家解答关于矿机骗局,矿机是什么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比特币挖矿机,就是用于赚取比特币的电脑,这类电脑一般有专业的挖矿芯片,多采用烧显卡的方式工作,耗电量较大。
2、用户用个人计算机下载软件然后运行特定算法,与远方服务器通讯后可得到相应比特币,是获取比特币的方式之一。
3、下载专用的比特币运算工具,然后注册各种合作网站,把注册来的用户名和密码填入计算程序中,再点击运算就正式开始。
4、3.1 价格及性能比特币挖矿机的价格从一台两三百元到20万元不等。
5、从2011年到2013年,高配置的比特币“挖矿机”从1万元涨到了30万元,但性能也比此前好了不少。
6、据业内人士介绍,以前的老机器100天才能挖到1个比特币,如今(2013年)的机器,100天就能挖到3.5个。
7、按照国内组装团队公布的矿机资料,一台售价3000元的最低配置挖矿机,按照比特币挖矿速度,30多天便可以回本。
8、采矿速度10G/s的机器每天24小时能挖到大约0.03个比特币,而13G/s的机器按照2013年的全网算力和难度,每天24小时能挖大约0.035个比特币。
9、3.2 产值按照比特币产出的运算公式,几乎每逢4年都会产出减半,最终达到极值2100万个。
10、而每逢此时,都会大幅升值。
11、这种没有中央银行控制的货币,与不断量化宽松的现实货币相比,也将会不断升值。
12、到2013年,比特币已经产生出了大约1100多万个。
13、3.3 硬件支出挖矿实际是性能的竞争、装备的竞争,由非常多张显卡组成的挖矿机,哪怕只是HD6770那样的垃圾卡,“组团”之后的运算能力还是能够超越大部分用户的单张显卡的。
14、而且这还不是最可怕的,有些挖矿机是更多这样的显卡阵列组成的,数十乃至过百的显卡一起来,显卡本身也是要钱的,算上硬件价格等各种成本,挖矿存在相当大的支出。
15、 这就是专门用来挖取“比特币”的专用电脑。
16、运行挖矿软件后,不仅占用本地显卡资源,而更多的是占用别人的GPU显卡资源,来为自己谋利。
17、假如您的GPU显卡被挖矿者远程调用,GPU芯片会严重超载,温升明显提高,致使工作不稳定、卡机、甚至烧毁显卡。
18、而您又很难发现,因为没有占用您的CPU资源和主板内存资源。
19、你好,矿机就是那些专门利用显卡挖矿的电脑!!!纯粹属于烧钱的玩意,普通人也玩不起是专门挖掘比特币的电脑主机,比特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前段时间比较火有的地方还支持直接消费,需要的配置很高,而且现在挖到的几率越来越小了。
❸ 请问比特币超链矿场的矿机租赁合法吗
这样的行为不合法,矿机租赁和比特币挖矿在国内都不受法律的保护,很多地方也在严厉打击此类行为。
比特币挖矿需要消耗很多能源,之前的比特币挖矿一直是在内蒙古和四川进行。内蒙古主要是煤炭发电以及风力发电,四川主要是水力发电。虽然这些电力可以理解为清洁能源,但依然不能用于比特币挖矿,因为比特币挖矿的功率实在是太大了,严重浪费电力资源。
一、矿机租赁在国内不合法。
以我所知的情况,我们国内不允许任何比特币挖矿行为。一旦发现个人或机构进行比特币挖矿行为,相关部门会直接没收非法所得,同时进行处罚。矿机租赁是同样的道理,既然比特币挖矿都不合法,更不要提比特币的矿机租赁了,矿机租赁也不受法律的保护。
综上所述,希望我这个回答可以帮助到你。
❹ 个人在自己家里挖矿被查后会被没收矿机吗!
本资讯是关于我在自己的家里放比特币矿机,供电局和工商局有什么权利没收我的矿机,售卖比特币矿机和使用比特币矿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吗是不是重罪会不会坐牢为什么淘宝禁售比特币矿机,做比特币挖矿机犯法吗,租户用矿机挖比特币为什么会引起小区停电相关的内容,由数字区块链为您收集整理请 ...
❺ 比特币矿机为什么用电量那么大
比特币是一种基于去中心化,采用点对点网络与共识主动性,开放源代码,以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的加密货币。比特币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聪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并于2009年1月3日正式诞生。与所有的货币不同,比特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比特币经济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并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安全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与算法本身可以确保无法通过大量制造比特币来人为操控币值。基于密码学的设计可以使比特币只能被真实的拥有者转移或支付。这同样确保了货币所有权与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币与其他虚拟货币最大的不同,是其总数量非常有限,具有极强的稀缺性。
温馨提示:
1、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
2、在投资之前,建议您先去了解一下项目存在的风险,对项目的投资人、投资机构、链上活跃度等信息了解清楚,而非盲目投资或者误入资金盘。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应答时间:2020-11-3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❻ 鍥藉朵负浠涔堟墦鍑绘寲鐭匡紵
1.鎸栫熆涓嶈繚娉曪細棣栧厛瑕佹槑纭鎸栫熆骞朵笉杩濇硶锛屽垜娉曞苟娌℃湁鏄庣‘瑙勫畾鎸栫熆鏄杩濇硶琛屼负锛佷絾鏄鐢变簬楂樿兘鑰楋紝涓嶆彁鍊★紒
2.琛屼笟涓嶆槸涓鍒鍒囷細鏂囦欢鐐瑰悕鐨勬槸姣旂壒甯侊紝骞堕潪鏁翠釜鍔犲瘑甯佽屼笟銆傛枃浠剁敤璇嶆槸涓ユ墦锛屽苟闈炵佹銆傝存槑骞堕潪涓鍒鍒囷紝鑰屾槸瑕侀拡瀵规湁閲戣瀺椋庨櫓銆侀珮鑳借楃殑鐭挎睜銆佹礂閽辩瓑琛屼负銆
3.榧撳姳缁胯壊鐜淇濈殑鎶鏈锛氭枃浠舵槑纭鎸囧嚭姣旂壒甯佹槸楂樿兘鑰楄祫婧愭氮璐癸紝浣嗘槸鍚屾椂榧撳姳閬靛惊缁胯壊鐞嗗康寮灞曟姇铻嶈祫琛屼负銆俧il銆乧hia銆乥zz鎻愪緵缁胯壊鐜淇濊В鍐虫柟妗堢殑涓嶅奖鍝嶏紝杩欏氨鏄涓轰粈涔堢偣鍚嶉亾濮撴瘮鐗瑰竵鎸栫熆锛屼负浠涔堜笉鍐欐墦鍑讳竴鍒囨暟瀛楄揣甯佹寲鐭裤傛墍浠ユ帴涓嬫潵涓鍥界殑姣旂壒甯佹寲鐭跨殑浜猴紝瑕佷箞鍘诲浗澶栵紝瑕佷箞杞琭il杩欑被鐨勭‖鐩樻寲鐭匡紒
4.涓嶅噯鎶㈡暟瀛椾汉姘戝竵鍦颁綅锛氭瘮鐗瑰竵鏄鐐瑰圭偣鐨勭幇閲戞敮浠樼郴缁燂紝浠栫殑浣滅敤鏄鏀浠橈紝鏄鏁板瓧璐у竵锛屽拰鏁板瓧浜哄悕甯佸啿绐侊紝鑲瀹氳佹墦鍑汇傝屽偍瀛樼被銆佺湡姝f湁鍖哄潡閾捐惤鍦版妧鏈鐨勪細寰楀埌閫嗗娍鍙戝睍銆
5.鍏抽棴鐭垮満锛氭瘮鐗瑰竵鎸栫熆鑰楄兘宸ㄥぇ锛屾棤瀹為檯浜у嚭锛岃儗绂荤⒊涓鍜岀洰鏍囷紝鎵鏈夊冨唴鎵撶潃楂樼戞妧骞屽瓙鐨勭熆鍦哄彲鑳戒細琛屾斂寮哄埗鍏抽棴锛屼絾瀵逛簬涓浜哄拰宸ヤ綔瀹や笉鍙楀奖鍝嶃
6.鍐荤粨浜ゆ槗锛氭硶甯佷氦鏄撴瘮鐗瑰竵绛夋暟瀛楄揣甯佸嵄瀹抽噾铻嶅畨鍏锛岄摱琛屼細鍏ㄩ潰鎺掓煡鍙鐤戣处鎴凤紝鍙戠幇閲戦濇垨绗旀暟杈冨ぇ鐨"C2C"浜ゆ槗鍟嗭紝绔嬪埢閲囧彇绠″埗鎺鏂藉苟姣忔棩涓婃姤锛屼互鍚嶶SDT鍟嗗跺彲鑳介殢鏃堕潰涓村喕缁擄紝涓浜虹帺瀹堕噾棰濊緝澶у悗涔熷彲鑳介潰涓村喕缁擄紒
7.鍏抽棴浜ゆ槗鎵锛氱粰澧冨唴鐢ㄦ埛鎻愪緵鍚堢害銆佹湡璐т氦鏄撴湇鍔$殑姣旂壒甯佷氦鏄撳钩鍙帮紝娑夊珜闈炴硶缁忚惀鏈熻揣缃锛屽皢鑱斿悎鍏瀹夐儴闂ㄣ佸浗闄呭垜璀︿弗鍘夋墦鍑汇傛瘮濡傛姽鑼躲佺伀甯佺瓑浜ゆ槗鎵鍚堢害鍙鑳戒細鍋滄㈠悜澧冨唴鐢ㄦ埛鎻愪緵浜
8.涓ユ煡娲楅挶閫氶亾锛氫弗鑲冩煡澶勪负澧冨栬櫄鎷熻揣甯佷氦鏄撳钩鍙版彁渚涙墍璋"鍥炲浗绾胯矾"绛夋湇鍔$殑IDC鏈嶅姟鍟嗐
鍏充簬鎸栫熆鏈鍚庯細瀵硅嚜鏈夎祫閲戜拱鐭挎満浣庤皟鎸栫熆锛屼笉闆嗚祫銆佷笉鐐掍綔銆佷笉鎼炵被閲戣瀺浜у搧鐨勪笉褰卞搷锛涘逛簯璁$畻涓蹇冦佸ぇ鏁版嵁涓蹇冦佸悎瑙勭熆鍦猴紝濡傛灉鐢ㄧ數銆佺敤鑳姐佹牳鍑嗗囨堛佺幆淇濇秷闃茬瓑鎵嬬画榻愬叏鐨勶紝鍙瑕佸悎娉曠粡钀ヤ笉鍋风◣婕忕◣锛屾槸鍚︽帴绾虫垨鍏佽哥敱鍦版柟鏀垮簻鏍规嵁鑳借楁寚鏍囥佸浗鍦熸寚鏍囩瓑鑷琛屽喅瀹氾紱鐏鐢电熆鍦烘偓浜嗭紝涓昏佹槸鑳借楀拰纰虫帓鏀鹃棶棰樸
❼ 内蒙古拟全面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为什么内蒙古会成为比特币矿场聚集地
主要是当地的矿产资源丰富,电力便宜,比特币挖矿成本最低,所以才涌进不少人,在那里挖矿。媒体报道,日前内蒙古政府发布公告表示,十四五期间,将在辖区内,全部清除掉相关的比特币挖矿项目,而且内蒙古日前已经暂停了相关挖矿项目新的申请。当地的挖矿项目负责人对媒体透露,由于政策的变动,这几天矿机可能就要搬走了。该负责人还透露,目前内蒙古不少矿机已经开始被运送到云南,四川等水电充足,电力便宜的地方去了。也有能源行业的分析师指出,内蒙古当地的电力主要来源于火电,挖矿耗电巨大,不利于当地自然生态的保护,所以政府才开始了对相关项目的清退。
❽ 比特币挖矿机违法吗
不违法。
1)就目前在中国大陆来说不违法的。挖矿机当然也不违法的,不然,用显卡挖的人,都把显卡没收了。
2)五部委发的《通知》定义比特币为“特殊商品”,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合法持有。
3)目前比特币存在三大风险:交叉风险、价格风险、“跑路”风险。由于具有匿名、不受国界限制、不易追踪等特性,比特币逐渐被不法分子作为兑换和支付手段等等。
拓展资料
一、新华社的文章称近期,央行在对北京地区主要交易平台的现场检查中发现,火币网和OKCoin币行均利用投资者充值形成的沉淀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合计约10亿元人民币。新生事物发展得太快,监管必须迅速跟上步伐,积极完善制度法规,把比特币装进监管的笼子。面对严重违规的比特币交易平台,监管应绝不手软,关停取缔。
二、S7比特币算力低是多种原因造成的。 1、可能是温度的问题,温度低了或者高了都会影响矿机的算力的; 2、矿机自身存在问题,导致算力的不正常; 3、矿机的老化导致算力的降低,二手矿机算力都相对第一点。比特币、莱特币、沙钱币等所有需要挖矿的矿机都是这个样子。
三、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在2013年年底联合下发的比特币风险通知中明确把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买卖。但否定了比特币的货币属性。 注意交易比特币需要承担一定风险的 《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七部委之公告非法律、亦非行政法规,不能作为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袭晌有效的法律依据;法不溯及既往。故已发生的比特币交易产生法律效力,因交易行为而取得的比特币受法律保护。故因交易行为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包括民事或刑事,应受司法管辖,法院或公安机关不能以七部委公告而认为比特币不受法律保护而拒绝受理。
四、比特币是类似电子邮件的电子现金,交易双方需要类似电子邮箱的“比特币钱包”和类似电邮地址的“比特币地址”。和收发电子邮件一样,汇款方通过电脑或智能手机,按收款方地址将比特币直接付给对方。
五、碰含比特币地址是大约33位长的、由字母和数字构成的一串字符,总是由1或者3开头,例如""。比特币软件可以自动生成地址,生成地址时也不需要联网交换信息,可以离线进行。可用的比特币地址超过2个。形象地说,全世界约有2粒沙, 如果每一粒沙中有一个地球,那么比特币地址总数远远超过所有这些“地球”上的所有的沙子的数量。
六、比特币地址和私钥是成对出现的,他们的关系就像银行卡号和密码。比特币地址就像银行卡号一样用来记录你在该地址上存有多少比特币。你可以随意的生成比特币地址来存放比特币。每个比特币地址在生成时,都会有一个相对应的该地址的私钥被生成出来。这个私钥可以证明你对该地址上的比特币具有所有权。我们可以简单的把比特币地址理解成为银行卡号,该地址的私钥理解成为所对应银行卡号的密码。只有你在知道银行密码的情况下才能使用银行卡号上的钱。所以,在使用比特币钱包时请保存好你的地址和私钥。 比特币的交易数据被打包到一个“数据块”或“区块”(block)中后,交易就算初步确认了。当区块链接到前一个区块之后,交易会得到进一步的确认。在连续得到6个区块确认之后,这笔交易基本上就不可逆转地得到确认了。比特币对等网络将所有的交易历史都储存在“区块链”(blockchain)中。区块链在持续延长,而且新区块一旦加入到区块链中,就不会再被移走。区块链实际上是一群分散的用户端节点,并由所有参与者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是对所有比特币交易历史的记录 。 中本聪预计,当数据量增大之后,用户端希望这些数据并不全部储存自己的节点中。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采用引入散列函数机制。这样用户端将能够自动剔除掉那些自己永远用不到的部分,比方说极为早期的一些比特币交易记录。
浏览器笑禅笑 电脑端:macbookpro mos14打开google版本 92.0.4515.131
❾ 挖“比特币”等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第一部分 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 游戏 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 社会 接受度。而 社会 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 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 (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 涉嫌盗窃罪 。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 或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 A向 社会 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 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或 集资诈骗罪 。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