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比特币会影响人民币吗
不会。
比特币不影响人民币与世界主权货币之间的汇率。
比特币发行方不是公司,因此没有公司资产负债表,也无法依靠成本、收入或利润来衡量其发展状况。与投资传统货币也不同,因为它不是由中央银行发行,也不是由政府支持。因此,通常影响货币价值的货币政策、通货膨胀率和经济增长指标并不适用。这可以理解为什么比特币的价格上涨或下跌令人困惑。但这并不代表比特币的涨跌无迹可寻,抛开颇有争议的“价值”来说,单纯作为炒的“标的”,它也是受到市场供需的根本原因而影响的。
『贰』 在海外,比特币是价值最高的虚拟货币,为什么在中国不承认比特币
与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不同,数字货币是区别于传统信用货币的一种全新的数字化信用货币。
月9日上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副行长易纲,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就“金融改革与发展”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在回答有关数字货币的问题时,周小川行长表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零售支付工具并没有得到认可,目前央行不接受也不认可相关服务。同时,他还指出,央行正在与市场合作共同研发数字货币。
同时,周小川也指出,数字货币或许会对金融稳定、货币政策传导,产生一些不可预测的作用。因此,它需要动态的监管措施。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系主任金煜也曾评论称,“虚拟货币”不仅可能让灰色交易甚至黑色交易藏身其中,还很有可能引发各类风险,“挤出”真正的金融创新,从而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
『叁』 央行下发监管比特币通知是政府履行什么职能
政治功能和经济职能
因为比特币有如下潜在的风险:一是较高的投机风险;二是较高的洗钱风险;三是被违法犯罪分子或组织利用的风险。从维护国家的安全与社会的稳定的角度来说是政治职能;从确保市场运行畅通、保证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而对企业和市场所进行的管理和监督来说是经济功能。
比特币之家网有关于央行等5部委的通知和解读。
从目前的形势看,由于比特币等的总量较小,交易市场规模有限,金融机构也没有直接参与交易和投资活动,只要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就可以避免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带来的风险冲击金融体系、影响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同时,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价格波动与实体经济缺乏关联,实体经济交易以比特币计价、支付的范围极为有限。也可以通过加强防控避免比特币等虚拟商品以对实体经济构成冲击。但是,由于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存在较高的投机风险、洗钱风险,以及被违法犯罪分子或组织利用的风险,其现实风险仍值得关注。
2011年我国第一家比特币交易网站——比特币中国出现以来,在短短的几年中我国已经出现了数十种类似虚拟商品,设立了十余家大大小小的比特币及莱特币等其他类似虚拟商品的交易网站,高峰时期的日比特币交易量占世界比特币交易量的一半以上。在这些交易网站借助“网络货币”、“未来趋势”、“数字黄金”等概念进行炒作和推动下,比特币及其他类似虚拟商品的交易开始从单纯的买卖转变为采取“融资融币”、杠杆交易等交易方式的高风险投机活动,对比特币还缺乏足够了解普通民众大量参与,出于跟风或者投机的心理持有、使用和交易比特币,损失较大。如果不加以限制,不仅将影响人民币作为我国主权货币的严肃性,也将对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造成损害。
『肆』 我国比特币是否合法,为什么
在中国,比特币被明确认定为不合法。
比特币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自诞生以来就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然而,在中国,政府对比特币的态度是明确且坚定的:比特币不被视为合法货币,也不得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这一立场主要基于几个关键原因。
首先,比特币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由于其去中心化的特性,比特币交易可以绕过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这使得其可能被用于非法活动,如洗钱、逃税、甚至资助恐怖主义等。在中国,政府一直强调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可控性,而比特币的这种“野蛮生长”无疑是对这一目标的挑战。
其次,比特币市场存在极高的风险和波动性。比特币的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供需、全球政策变化、甚至个别大户的操控等。这种剧烈的价格波动不仅可能导致个人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还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冲击。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比特币这种高风险资产持谨慎态度。
最后,从宏观经济和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比特币的合法化可能对传统货币体系构成威胁。如果比特币被广泛接受和使用,它可能削弱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的控制力,进而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此外,比特币的普及也可能导致社会财富的不合理再分配,加剧社会不平等和不稳定。
综上所述,由于比特币存在监管缺失、市场风险高以及潜在的社会经济影响等问题,中国政府选择不将其合法化是出于多方面的综合考虑。这一政策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可控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确保宏观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伍』 比特币是干啥的,有用么
比特币肯定有用呀,首先存在即有理,再者,看美国表态吧,至少个人觉得商人出身的特朗普这点商业嗅觉还是不差的!
【特朗普高级顾问 :我们为什么需要比特币】
随着特朗普政府「自管自己爽」的货币政策,造成滚雪球般的债务负担交给了Z一代,强烈支持比特币的理由,原来只限于发展中国家,如今同样适用于美国。
特朗普顾问拉里·库德洛:我这辈子没有加过息
周四,特朗普的经济顾问拉里·库德洛(Larry Kudlow)大胆而令人震惊地宣称,「在他的有生之年,我们不会看到另一次加息」,由此可见,持有加密货币来实现金融独立,变得非常重要了。
这位「经济学家」今年71岁,拥有极好的联邦医疗福利,可以说,他要么对自己寿命不是特别乐观,要么是他相信特朗普在他的第二个任期内,会通过他的人来控制美联储(FED)。无论如何,这都是一个奇怪的说法。
当然,我们知道他给利率鹰派泼冷水的真正原因。他试图确保股市在特朗普2020年大选前尽可能地上涨,这样他就能保住自己的工作。库德洛的经济计划还要求美元极度疲软, 这样,外资会借着特朗普最近的税务改革的利好进来,填补他的债务黑洞。
比特币远不止是对冲恶性通胀的工具
支持比特币的论据,没有比因为政府和央行的腐败和管理不善更有说服力了。通常情况下,如津巴布韦或委内瑞拉等国家,权力滥用已经渗透到公共管理的每一个角落。
然而,灾难性的货币政策同样会在发达的第一世界国家中恶化。
自然像比特币这样的通货紧缩资产,可能会拯救那些处在恶性通胀中人的命运。但许多报告表明,在发达国家这种想法并不那么令人信服,因为那里有强大的交易媒介(法币)。但他们忽略了一个事实,损害并不总是立竿见影的。
任期的限制,造成治理的问题就是政客们非常短视。如果你是出生于Z一代的美国居民,你只能眼睁睁地地看着未来的税负逐月增长。要解决这个长年累月造成的债务乱象,唯一的方法是比特币,而特朗普的减税等于是给这个快压垮了的骆驼上添加最后一颗「樱桃」。
还有人记得共和党人关心财政责任的时候吗?
对美联储的信心应该与比特币的接受程度成反比.
白宫的幕僚都是支持特朗普的人,而且他们中很可能不久进入美联储,这可能是比特币重获未来的唯一途径。
金融的独立性一直都很重要,而且,现在越来越重要。人们已经忘记了两次经济衰退的代价,现在,简要地说,必须有人为此付出代价。
美元仍然是世界储备货币,因为它的稳定性和流动性。相比之下,到目前为止,加密货币流动性较差,公众对任它的信程度也较低。但是,每当白宫攻击美联储或增加无偿还能力的债务时,人们对两者信心差距在缩小。
如果这样还不能让你比特币抱乐观态度,我不知道该说什么。
『陆』 比特币是否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根据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电子扫描件,仲裁庭认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103010第127条规定,法律对互联网上的数据和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易。”
北京仲裁委公布的与主流不同的判决,再次凸显了比特币涉及的虚拟货币纠纷的争议性。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背景下,如何统一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合法性争议:全部非法,还是部分合法?同一款,两种解读。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确了所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活动,还是只将虚拟货币活动作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
可以说,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如果受中国法律保护,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民法典》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
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认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
那么,虚拟货币真的属于虚拟财产吗?
对于这一认定,第一个争议点是各方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空间。
如前所述,《民法典》确实承认了虚拟财产的法锋绝律地位,但没有明确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不明确。
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义比特币的属性时提到:“在性质上,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锦在2020年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号文中指出,虚拟物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唯一与之法律上近似的概念是《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谈比特币纠纷的裁决思路》号(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27条规定的虚拟财产。
另外,上述行政法规只提到了比特币,没有谈到其他虚拟货币属性。
也有律师持否定观点,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
他进一步指出,由于2021年9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发布的银含姿《民法总则》(以下简称《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句明确提到“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虚拟货币失去了合法性,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但也是基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但该款第二句是北京仲裁委引用的:“涉嫌非法买卖代币、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以中央对手方身份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
因此,北京仲裁委认为,《通知》并未禁止一切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交易活动,而是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作为非法金融活动予以禁止。
刘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他说,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只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才应该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与金钱相关的行为,比如持有虚拟数字货币。持有本身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对于《通知》发布后的部分合法性,刘洋引用了第一条第四款第二句话:“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为都老羡被认定为无效,就不需要加上‘违背公序良俗’这句话。”刘洋认为,只有在投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才能无效。换句话说,如果投资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民事行为是有效的,有效的后果是受法律保护。
回到本文开头的判决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审理也包含了其对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宽容审慎的判决思路。
《通知》颁布前,王锦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审判中,一方面要考虑监督的相关规定,支持监督机构依法有效行使监督职能;但也要严格区分民商事审判和行政监督的不同职能。
“最好从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监督领域的这种禁止性规定,不要过度干预。”王锦认为,在不明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明显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保障双方的契约自由。
“在大多数商人和律师看来,比特币明显具有财产属性,但监管发声,司法系统必须尊重。”夏海龙对此有明确的看法。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
审理尺度不同:对虚拟财产的认定存在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而更多地方中级法院不认可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属性。一些法院承认比特币是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估标准”。
不同当事人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和国家相关规定的把握,加上审判的价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第10254号]认为,比特币的物理存在形式是数字代码,存在于网络空间,可以用现有的计量标准量化其价值。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比特币可以视为网络虚拟财富。
产的特征,具有物的属性。
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1624号】认为,BSN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是使用矿机(超级计算器)连接指定矿池根据特定算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后所获得的奖励。从其产生的过程看,挖矿的过程凝结了人类的劳动成果,具有一定价值;由于其特定的程序和算法的限制,也不可能无限生成,具有稀缺性;挖出之后,所有权人可以上特定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兑现,可以进行使用支配。BSN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可以作为普通商品进行交易。
与此同时,更多的地方中级法院则对除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不予认可,部分法院认可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故最后的审判结果还是指向“诉请不予支持”“合同无效”“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案范围”“风险自担”。
比如,2021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4民终2401号】认为,由云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创立的数字代币CC币是未经批准由平台发行,数量由平台自由发放,并不凝结人类抽象劳动,且无法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因此该数字代币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不具备商品的流通性。
2021年11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11978号】认为,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货币既非货币,亦不具备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的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2021年12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终9625号】认为,以太坊不由当局发行,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种类物的属性,亦无法用法定货币进行量化。
2023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终352号】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产生的风险应当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纠纷案件还面临哪些裁量难题?
娄鹤表示,相关案件面临取证难、司法程序处置难等困境,由于虚拟货币的技术属性,在案件处理中会涉及信息壁垒、域外取证及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对虚拟财产进行冻结、委托第三方处理等。
“一方面,我国已经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因而否定了基于虚拟货币主张经济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国家并未禁止虚拟货币,行为人又的确能够通过虚拟货币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夏海龙指出,在涉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对相关的“盗窃”、诈骗行为定罪、犯罪金额如何认定等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亟待解决。
娄鹤也认为,此类案件在经济损失的认定上有难度。“目前相关认定标准不统一,去中心化特点导致虚拟货币在不同市场的价格差异,价格波动较大。”他说道。
其实,国内在目前审判尺度不一的情况下,对于承认虚拟货币财产价值的纠纷案件,便存在着价值认定的“矛”与“盾”。
判例中的比特币价值:零、市场价,还是共同认可价格?“《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以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2018)粤03民特719号】为例。
2017年12月2日,当事人签署的一份协议中规定,高某要分三期将李某委托其进行理财的数字货币资产(20.13个比特币、50个比特币现金、12.66个比特币钻石)全部归还至李某的电子钱包。
结果,该协议签订后,高某未履行合同义务。
李某遂根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高某归还上述数字货币资产相等价值的美金和利息等诉求。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约定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
在比特币的财产价值上,仲裁庭参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
高某宇随后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深圳中院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撤裁的主要理由是该仲裁裁决违反我国公共利益。
具体而言,高某主张,根据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网站提供数字货币的交易及定价均为非法。仲裁裁决认定高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因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2021年11月份,北京仲裁委官网发布的《中国商事仲裁年度观察(2021)》(下称《年度观察》)中,将该案称为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亦是近年来法院确认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并予以撤销的极少数案件之一。
根据《报核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之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而拟予撤销的案件必须逐级上报最高院批准。
也就是说,该案结论已得到最高院背书,因此结论具有可参照性和可复制性,对未来司法和仲裁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年度观察》认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而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决中,在确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价值时,并未如上述仲裁裁决一样采用第三方平台所公布的比特币市场价格,而是采用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价格作为标准,以此避开了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的兑付、定价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规定。
“如何在不违反国家货币政策的前提下客观公平地确定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并对其予以保护,是未来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难题。”《年度观察》提到。
娄鹤认为,在民事及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都不可避免涉及虚拟财产都定价问题,通常可以参考标准有:根据用户真实货币的投入计算;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网络运营商确定的定价;根据受害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
我国并没有一种合法虚拟货币的。对于虚拟货币(比如比特币)中国目前没有说不合法,但也没说合法,只是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但是还是有很多中国人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相关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比特币
『柒』 央行数字货币是不是合法的
加密数字货币在国内是合法存在的。央行在2013年年底释出的比特币风险通知中明确把比特币定义为成了一种特殊的网际网路商品,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买卖,但否定了其货币属性。比特币、瑞泰币、莱特币、活力币这些都是数字货币,在国内都是合法存在的。
MGC算不上是合法的,模式就存在非常大的问题,这类跑路的币种多如牛毛。数字货币在国内处于一个灰色地带,相关的法律监管是欠缺的,不完善的。国内对数字货币的唯一官方定义是央行对比特币的定义,把比特币定义为成了一种特殊的网际网路商品,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买卖。在国内只要不利用数字货币做违法的事情就是合法的,比特币、瑞泰币、微盟币、莱特币、狗狗币这些诶正常的数字货币也是经常被不发份子利用的。
央行推动的基于区块链的数字票据交易平台已测试成功,由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已在该平台试执行,央行旗下的数字货币研究所也将正式挂牌。
相比于纸币,数字货币的优势在于,不仅能节省发行、流通带来的成本,还能提高交易或投资的效率,提升经济交易活动的便利性和透明度。由央行发行数字货币还保证了金融政策的连贯性和货币政策的完整性,对货币交易安全也有保障。
虽然数字货币的发行方式目前仍在研究之中,但是纸币已被一些专业人士看成“上一代的货币”,被新技术、新产品取代是大势所趋。由于中国人口太多、体量太大,发行数字货币的时间表依然没有确定。
但是,国内的普银集团却率先推出了茶本位数字货币普银。
具体时间没有确定,但3年前就已经开始关注。
人民银行在3年多以前就开始组织了数字货币的研讨会,随后成立了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最近的动作是和业界共同组织分散式研发,与市场合作共同研发。
央行用的研发的名字是DCEP,实际是电子支付,支付的东西是数字的东西不是纸面的货币,数字货币也有货币属性。研究数字货币不是说让货币实现某种技术方案的应用,本质上是追求零售支付系统的方便性和低成本,同时也考虑安全性和保护隐私。
以比特币、维基链、以太坊的数字货币为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区块链尤其受追捧。
还没有研发出来呢,所以,现在买不到
任何新型专案都是走在法律前沿,DGC是网际网路专案,我国是网际网路公约国,只要不参与黄,毒,赌,不危害人民利益,国家是不限制的!法无禁止即可为!何况DGC不属于任何国家,它产生于网际网路。
央行没有推出数字货币,跟谈不上PPP全民合伙人模式。这很明显是在进行虚假宣传,是一个传销骗局,这个专案和之前的MMM互助金融社群差不多。
建议原理这个专案,也可以去报警。如果不懂数字货币最好不要去玩,如果对数字货币感兴趣可以去关注比特币、瑞泰币、莱特币等主流的数字货币。
3月9日讯息 在今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 回答“中国央行如何对待中国数字货币的发展”问题时表示,中国应当慎重发展数字货币,研发数字货币要经过充分测试,区域性测试,可靠后再进行推广。他还表明,我国目前不接受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零售支付工具,也不认可相关服务。
央行官网发文称,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讨会在北京召开,进一步明确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战略目标,做好关键技术攻关,研究数字货币的多场景应用,争取早日推出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
『捌』 比特币会“颠覆”现有的货币体系么
发行货币是一种专门的权力,一般来说都归属于各国央行。
这种权力有很多好处,控制住货币才能可以搞宏观调控,发行货币还可以顺便收铸币税。当然,央行统一发行货币确实也避免了很多欺诈、纠纷,降低了商业交易中由于不信任带来的成本。
比特币(从理论上)取代了这套货币发行体系。
在比特币体系中没有央行,新的货币是按照既定规则生成(或者不生成)的,没有一个中央机构可以启动、终止或者改变它。如果真的使用比特币,央行决定不了货币数量,货币政策调控就没法搞了。此外,由于不能增发货币,铸币税也收不到了。总之就是央行失去了对货币的控制。
当年欧元区刚刚成立时,就把货币发行权从各国央行统一上收到了欧洲央行手中,性质略有类似。
各国央行都渴望根据自己国家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货币政策,而且出于政治考虑,也没有人愿意自己手里的权力被收走。所以当时各国央行的反弹还是比较激烈的。
如果比特币真的应用起来了,各国央行的反应应该会比当时欧元区的情况更激烈。
『玖』 中国虚拟货币政策2022
1. 中国对虚拟货币的货币政策明确指出,要根治虚拟货币“挖矿”行为,认识到其背后的国际环境、潜在风险和现实损害,并警示民众避免参与此类活动。
2. 地方政府需根据当地情况,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严禁以任何理由或名目开展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特别是不得以高科技或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名义推进此类项目。
3. 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于2022年1月10日发布消息,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在淘汰类目录中增加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凸显了对这一行为的限制态度。
4. 专家指出,虚拟货币“挖矿”在消耗大量电力资源的同时,与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相悖,将其列入淘汰类有助于确保产业发展所需的电力供应,推动节能减排,并鼓励资本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
5. 自2021年9月以来,中国已着手大力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行业,通过多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强化对挖矿活动的全链条监管,禁止新增挖矿项目,并推进现有项目的有序退出,以支持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并助力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
6. 全国各地积极响应政策,多个省份采取措施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例如,内蒙古已全面清理取缔相关项目,并通过动态监控手段有效关闭了相关挖矿IP地址。
7. 专家认为,全国范围内的整治行动对于科技进步、产业结构优化、金融秩序稳定以及节能减排具有积极意义。
8. 随着监管政策的加强,比特币“挖矿”的非法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例如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判定中得到了体现。
9. 专家建议对现存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设置有序退出机制,引导参与者放弃挖矿设备,停止挖矿行为,确保平稳过渡和安全退出。
10. 为了有效执法,建议建立虚拟货币挖矿拦截情报中心,实现对挖矿程序全流程的监测,帮助执法部门形成联动防御,保护人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