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炒币的收入是合法的吗
1、 偶尔买卖数字币:如买卖的币种为比特币,则根据2013年规范性法律文件,将“特定的虚拟商品”进行买卖,我国法律目前态度是:容忍。目前涉及的案例,多为买卖项目1CO通证,之后遭遇币价狂跌,买家到公安机关举报卖方,以诈骗罪立案;
2、 将贩卖数字币作为职业(主要生活来源):该行为可能会涉嫌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
3、 参与传销数字币:深入参与而且介绍他人买币且收取提成,并充当讲师等角色,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刑法第224条之一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4、 共同犯罪:明知他人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还帮助其完成,有可能形成“共同犯罪”;
5、 盗币:贩卖时盗窃代币,则涉嫌刑法第285条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总结后我们发现,“参与炒币”其实是有不同分类的,从合法途径偶尔买卖数字币(如比特币)目前还处于法律容忍范围内,而贩卖数字币为业、参与传销则非常危险,触及刑法。
拓展资料
论述我国政府限制比特币交易流通的原因
比特币是一个虚拟支付系统,不受任何中央政府或私人机构控制或管辖。与支付宝或贝宝(Paypal)不同的是,这个系统拥有自己的货币单位(即比特币),而不使用人民币、美元或者其他法定货币。严格来说,比特币没有实体形式。相反,它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用户把他们的比特币存在电子钱包当中。银行账簿上记录的是储户的存款和支取情况,公众无法看到这些记录,但政府要求审阅这些记录是合法行为。比特币的账簿被称为“区块链(block chain)”,理论上讲是一份公开文件(任何人都可以下载一份副本),但比特币系统的参与者可以轻而易举地隐藏自己的身份,因为比特币都发送给了电子钱包随机产生的地址,这些地址由字母和数字构成。换句话说,我可以为每一笔交易提供一个新地址。因此,就算人们能够计算出可以获取多少比特币,他们也没办法知道我是否持有比特币。
2. 比特币投钱拉人是骗局吗
能不能否认比特币他真的能够带来收益,但是呢,许多打着以比特币为口号的账的一个人可能就是骗子就要小心。
3. 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交易平台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 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 历史 ,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 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 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政府,还是次贷危机和新冠期间的美国政府,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政府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 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比特币价格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 历史 ,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2 价值来源——“获取成本”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 1331.5 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 《谈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 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诈骗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 《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的有力辩点。
3 价值来源——司法认定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币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 合同有效 ,虚拟币交易合同 不属于合同无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并未禁止 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 未禁止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社会 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 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采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 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交易平台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 (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本文作者|郑夏律师,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察院、政府办等部门。先后获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优秀骨干律师)、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
4. 见比特币暴涨,男子竟自创虚拟货币,诈骗两千多万,会判多少年
一个是高中生,一个是大专生,见比特币涨势凶猛,竟自创虚拟货币,短短三个月诈骗了两千多万元,受害者当中不乏高学历者,为何诈骗分子这么容易得手?又该判他们多少年?
2017年年底,郝某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涨势喜人,各种虚拟货币如春笋般出现,周边的很多人也都在买,便觉得“赚钱”的机会来了。郝某经过几天的苦思冥想,终于想出了一条妙计:自己也创造一种虚拟货币。但因为只有高中学历,对相关的技术不懂,郝某便拉上大专学历的杨某“一起干”。
两人商量之后,觉得先注册一个名字“唬人”一点的公司,更容易实施诈骗。但不久,两人找到了“合伙人”崔某,因其名下有香港天道集团和“天易家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两公司几乎均为空壳公司),并自创了LCC影视区块链虚拟货币。对外宣传,“一枚虚拟币初始价格3.5元,预计一年之后能涨到30元一枚”。两人招收大量的业务员,通过发传单的方式先邀请大量的“潜在客户”(尤其是老年人)到饭店“白吃白喝”,通过讲师乘机宣传LCC币。 慢慢地有一些人被公司的强大背景(郝、杨二人虚假包装)和导师的专业性所折服 ,投资买了LCC币。再加上介绍新客户会有高额提成,于是很多人的身份从“客户”变为“业务员”。
短短三个月,郝、杨二人通过这种方式非法吸纳资金多达两千多万元。从2017年年底到 2018年初,LCC币一路上涨,所有买进的客户都赚了钱,但大家很快发现,只能“充值”不能“提现” ,感到受骗的部分客户报了警,广州警方将郝、杨二人拘捕,这起利用虚拟货品进行诈骗的案件也浮出了水面。
2020年3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 判决如下:
郝某、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判处退赔投资人损失两千余万元。
本案本质上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曾经有人用几十个比特币只能买一个汉堡,现在能值上千万。郝、杨二人正是利用人性的贪婪,给投资者“画大饼”,殊不知,投资者看到的是“比本金大几十倍的收益”,而诈骗分子看上的只是“投资人的本金”。
现在还有一些年轻人,梦想一个暴富,甚至有的人明知是诈骗公司,还要入职上班,因为“来钱快”。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到最后悔之晚矣,不但可能会锒铛入狱,自己所谓的“快钱”也都会被追缴。
5. 朋友叫你做ETH是他有提成吗
朋友叫你做ETH是他没有提成
_蕴遥_TH)是以太坊(Ethereum)的一种数字代币,被视为“比特币2.0版”,采用与比特币不同的区块链技术“以太坊”(Ethereum),一个开源的有智能合约成果的民众区块链平台,由全球成千上万的计算机构成的共鸣网络。
6. 区块链是什么意思的
区块链是什么意思的
区块链是什么意思的,很多人对于区块链是什么东西来的,是不太清楚的,甚至有一些人是没有听说过的,其实区块链是一种常见的,我为大家整理好了区块链是什么意思的相关资料。
说到区块链,不得不提它的孪生兄弟——比特币。
时光倒流回整整11年前。2008年 11月 1 日,世界正笼罩在金融危机的巨大阴影中。那天,一位自称“中本聪”的神秘极客群发了一封电子邮件。
邮件中附着一篇论文,标题是:“比特币:一个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
中本聪在邮件中说,他正在研究一种新的电子现金系统,这种系统完全是点对点的,无须任何可信的第三方。大约半个月后,中本聪又马不停蹄地公布了比特币系统的源代码。
2009年1月3日,一个有趣的发明横空出世。中本聪在服务器上生成了第一个比特币区块,这就是所谓的“比特币创世区块”。从此,比特币系统正式开张。
说到这里,不妨停下来想一想,咱们在现实生活中是怎么进行现金交易的。
假设你向朋友借了1万块钱,并答应一个月后还钱,你可能会选择用银行卡转账还款。银行负责在你的存款账户中减掉1万块,在你朋友的存款账户中增加1万块。
在这里,银行是负责记账的机构。你之所以选择银行转账,潜在原因是你相信它比较可靠,会帮你把1万块钱转给朋友。
可是,在数字世界里,发明一套货币,就是另一回事了。
比特币游戏的幕后英雄
首先,中本聪希望点对点直接交易,绕开银行这个第三方。这个问题好办,那就不设银行呗,用户通过一套独特的机制自己发行货币,相互之间直接交易。
但这又带来另一个问题,没有银行作为可靠的中介负责记账,用户又相互不认识,怎么保证交易时没人耍赖呢?
比如,在数字世界里,电子文件可以轻松复制,10块钱的数字货币,动动鼠标复制粘贴10次就变成100块,岂不乱套了?
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提供一个让大家互相信任的机制。
比特币系统采用的方法是,让所有交易过程都按照时间顺序公开透明地记录下来,这些记录是永久性的,不能篡改。这样就没办法做一些偷偷摸摸的事了。
凭借这些机制,比特币系统成功运转起来。
这个系统以数据块为单位存储数据,这就是区块(Block)。大约每隔10分钟,就会有新的区块增加上去。每个区块都记录着比特币的详细交易过程,而且带着时间戳。不同区块之间按照时间顺序、通过某种算法相连,这就是链(Chain)。
它们合起来,就被称为“区块链”(Blockchain)。
就这样,区块链伴随比特币的诞生,落地生根了。如果说比特币是受到瞩目的台前明星,区块链就是负责在底层技术上提供信任机制的幕后英雄。
记账方式的全新变化
虽然身居幕后,区块链的才华很快被挖掘出来。
用专业术语来讲,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账本技术。要想理解它,咱们还是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吧。
假设原来你家是这样记账的:你和爸爸、妈妈分别有一个账本,你们各自记各自的花费,每个月底一起统计家庭总开销。
但爸爸喜欢买烟,妈妈喜欢屯化妆品,你喜欢买零食,你们可能都会有意无意地少记几条,有时还会在账本上涂改。所以月底核对账本时,总是和家里的实际支出有点出入。
为了改变这种情况,你们重新买了一个新账本,你和爸爸、妈妈三人共同用一个新账本记账,并且互相提醒、监督,一起核对每一项花费。
同时你们还约定,一旦把花费核对清楚记上去后,就不许涂改和删掉。尝试了几个月,你们发现这个共同账本和家里的实际支出吻合多了。
区块链就属于第二种记账方式。上面的小故事告诉我们,它至少有这么几大特长或好处。
首先,它是去中心化的,以前由单方维护的数据库,变成了多方共同维护,大家凭借共识一起写入数据,没有谁可以单独控制数据。
其次,它让大家从各记各的账,变成共同记账,这带来数据的一致和公开透明。
此外,区块链只允许写入数据,不允许删除和修改,这样可以防止数据被偷偷篡改。
陌生人之间的彼此信任
在现实中,很多场景比家里怎么记账可复杂多了。而且,金融交易、业务处理的若干环节大都由素不相识的人操作,怎么让大家互相信任呢?
这就轮到区块链大展身手了。别忘了,它可以从底层技术上提供让大家互相信任的机制。
比如,平时去菜市场买东西,你可能会担心鱼虾、蔬菜是否安全。有的公司从中看到商机,把养殖户和鱼塘的数据搬到区块链上。这样你就能知道买的鱼来自哪个鱼塘,会吃得更加放心。
再比如,朋友圈经常会出现为重病患者筹款的链接,在捐款时,你可能多少有些顾虑:患者情况真实吗?捐款真能送到病人手里吗?
为了消除这些顾虑,有些互联网公益机构用上了区块链,让你清清楚楚地查看捐款的使用步骤。假如审核发现患者情况不属实,区块链系统将自动把捐款退还你的账户。
未来,区块链可以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改变?
可以想象的是,当社会的各个领域广泛用上了区块链,它将成为信息时代的重要基础设施,能解决很多当前令我们头疼的事儿。
比如,区块链将使无数信息的孤岛被“链”在一起,看病不必因为换个医院就重复检查,创业者不必为了办一个手续跑多个部门;很多交易不再需要第三方担保,消费者不再担心押金无法退还,创作者不必担心作品被盗用却一无所得……
从学术角度来解释,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区块链本质上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数据库。
这么解释,很多人还是看不懂,那么我做一个简单的比喻。
假设环境:假如你们家里有个账本,让你来记账。在以前,就是爸爸妈妈把工资交给你,让你记到账本上。中间万一你贪吃,想买点好吃的,可能账本上的记录会少十几块。
这只是举一个例子,我相信小时候大家可能都想从爸爸妈妈的口袋里拿点钱来花。
用区块链解决问题的方法:
如果用全家总动员的方式记账,上述说的问题就不会有了,因为你在记账,你爸爸也在记账,你妈妈也在记账,他们都能看到总账,你不能改,爸爸妈妈也不能改,这样想买烟抽的爸爸和想贪吃的你都没办法啦。
功能的“区块链”
它不仅可以记录每一笔交易,还可以通过编程来记录几乎所有对人类有价值的事物:出生和死亡证明、结婚证、所有权契据、学位证、财务账户、就医历史、保险理赔单、选票、食品来源以及任何其他可以用代码表示的`事物。
每个区块就像一个硬盘,把以上这些信息全部保存下来,再通过密码学技术进行加密。这些被保存的信息就无法被篡改。
区块链系统每10分钟会检验期间产生的所有数据(比如交易记录以及该区块何时被编辑或创建的记录等),并将这些数据储存在一个新的区块上,这个区块会与前一个区块连接,从而形成一根链条。每个区块都必须包含前一区块的相关信息才能生效。
区块链的特点
1、异常安全:
不同于公司或政府机构拥有的集中化数据库,区块链不受任何人或实体的控制,数据在多台计算机上完整地复制(分发)。
与集中式数据库不同,攻击者没有一个单一的入口点,数据的安全性更有保障。
2、不可篡改性:
一旦进入区块链,任何信息都无法更改,甚至管理员也无法修改此信息。
一个东西一旦出现就再也没法改变,这种属性对于人类目前所处的.可以更改、瞬息万变的网上世界而言意义重大。
3、可访问:
网络中的所有节点都可以轻松访问信息。
4、无第三方:
因为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它可以帮助点对点交易,因此,无论您是在交易还是交换资金,都无需第三方的批准。
区块链本身就是一个平台。
区块链技术是指一种全民参与记账的方式。所有的系统背后都有一个数据库,你可以把数据库看成是就是一个大账本。目前是各自记各自的账。
由于没有中心化的中介机构存在,让所有的东西都通过预先设定的程序自动运行,不仅能够大大降低成本,也能提高效率。而由于每个人都有相同的账本,能确保账本记录过程是公开透明的。
区块链技术是比特币的底层技术,比特币在没有任何中心化机构运营和管理的情况下,多年运行非常稳定,没有出现过任何问题,所以有人注意到了它的底层技术,把比特币技术抽象提取出来,称之为区块链技术,或者分布式账本技术。
根据西班牙最大银行桑坦德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2020年左右如果全世界的银行内部都使用区块链技术的话,大概每年能省下200亿美元的成本。这样的数据足以说明“区块链”给传统金融领域带来的巨大变革和突破。
云计算通常定义为通过互联网来提供动态易扩展且经常是虚拟化的资源,但是提供云计算平台的往往是一个中心化机构。而区块链组成的网络一般是没有特定的机构,所以区块链更接近分布式计算系统的定义,属于分布式计算的一种。
区块链的未来发展和应用场景
1、数字身份
很多人开各种证明时会遇到“证明我妈是我妈”的窘境,有了区块链,就再也不用担心了。
原来我们的出生证、房产证、婚姻证等等,需要一个中心节点,大家才能承认。一旦跨国,合同和证书可能就失效了,因为缺少全球性的中心节点。
区块链技术不可篡改的特性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情况,我们的出生证、房产证、婚姻证都可以在区块链上公证,变成全球都信任的东西,当然也可以轻松证明 “我妈是我妈”。
2、卫生保健
简单说就是利用区块链建立有时间戳的通用记录存储库,进而达到不同数据库都可提取数据信息的目的。
例如你去看病,不用换个医院就反复检查,也不用为报销医保反复折腾,可以节省时间和开销。
3、旅行消费
例如我们经常会用携程、美团等app来寻找并下单入住酒店和其他服务,各个平台从中获得提成。
而区块链的应用正是除去中间商,并为服务提供商和客户创建安全、分散的方式,以达到直接进行连接和交易的目的。
4、更便捷的交易
区块链可以让支付和交易变得更高效、更便捷。区块链平台允许用户创建在满足某些条件时变为活动的智能合约,这意味着当交易双方同意满足其条件时,可以释放自动付款。
5、严把产品质量关
假如你买了一个苹果,在区块链技术下,你可以知道从果农的生产到流通环节的全过程。在这其中有政府的监管信息、有专业的检测数据、有企业的质量检验数据等等。智慧的供应链将使我们日常吃到的食物、用到的商品更加安全,让我们更加放心。
6、产权保护艺术
创作者把自己的作品放在区块链上,有人使用了他的作品,他就能立刻知道。相应的版税也会自动支付给创作者。
区块链技术既保护了版权,也有助于创作者更好更直接地向消费者售卖自己的作品,而不再需要发行公司的协助。
区块链的优势
去中心化,它不需要第三方的介入,实现点对点的交易、协调和协作。因为数据通过算法分布在各个节点,而且有独特的验证机制,因此没有任何一个机构或个人可以实现对全局数据的控制,由于是分布在各个节点,因此任一节点停止工作都不会影响系统整体运作,这种去中心化的网络将极大地提升数据安全性。系统中的数据由具有维护功能的各个节点共同维护。
开放性,系统除了各方的私有信息被加密外,区块链的数据对所有人公开,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公开的接口查询区块链数据和开发相关应用,因此整个系统信息高度透明。
区块链的用武之地
区块链一种开放、透明、分散和安全的技术,这种技术的革命运用于互联网中。对于医疗保健,舆论监管,生态检测等数据敏感的领域,能防止数据被篡改,保证数据的真实性。
总之,区块链并不仅仅只是虚拟币一种方式,它的优势会在很多行业领域起到重要的作用
7. 空中比特币俱乐部是不是传销
空中比特币俱乐部是传销。
【直报网北京2018年7月17日讯】(反传销网)据一位自称17年下半年加入空中比特币的会员爆料,空中比特币俱乐部的中国区理事长之一是姚洪涛,其网上身份为内蒙金雕集团董事长,曾参与非法传销“wv梦幻之旅”项目。而公司创始人是Renato Rodriquez和 Gutemberg dot Santos,两人曾共同创立wcm777和ViziNova两个被确认为庞氏骗局的项目。
扬子晚报6月1日报道了一篇新闻,正是关于空中比特币的,文中提到民警初步判认其疑似新型网络传销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传销需符合以下三条。
1、参加者通过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或者以认购商品(含服务)等形式变相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取得加入、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
2、通过介绍他人参加发展下线人员,并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层级内部财富再分配关系的组织体系;
3、组织者利用参加者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参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及其发展人。
8. 传销a拉b,b拉c,c拉d,d拉e…但是a只跟b存在利益关系,b只跟ac存在利益关系,算传销么
按照你的描述,a销售1比特币固定赚取60%,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情形,应该不算传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 空中比特币是不是传销,是骗人的吗
空中比特涉嫌传销,是骗人的。
2018年7月,宜春市金融办在互联网金融风险排查中发现一家名为“空中比特币俱乐部AirBitClub”,没有工商注册登记和挂牌记录,以工作室招商授课和微信群名义大肆发展会员,并以从事公益活动提升知名度。
该俱乐部声称:“把钱给我们,俱乐部帮您投资比特币,我们的智能分析系统可以实现低买高抛获取利润,每年超过50%的理财回报率。”
这种经营模式涉嫌传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传销需符合以下三条:
1、参加者通过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或者以认购商品(含服务)等形式变相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取得加入、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
2、通过介绍他人参加发展下线人员,并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层级内部财富再分配关系的组织体系;
3、组织者利用参加者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参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及其发展人员数量决定。
(9)比特币介绍有提成扩展阅读:
空中比特币项目风险分析
1、该俱乐部本质上属于一种比特币基金,基金运营须获得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的经营许可并接受监管。截止2019年4月,在我国无比特币基金合法设立依据。
2、该俱乐部不能实现比特币直接交易,投资者的资金不能自由进出,且其公司设在境外,归集资金后随时可以关门跑路,俱乐部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
3、该俱乐部在全国各地多处设有分支机构,其团队运营呈现动静结合及多层级模式,有传销性质。
4、市民对于互联网新金融、新科技比较陌生,非专业人士请谨慎投资。类似曾经崩盘的3M互助盘,利用知名度高的比特币替代法币(人民币)进行投资,实质为庞氏骗局。
参考资料来源:万载县政府官网-空中比特币俱乐部涉嫌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