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比特币有这规定,从账户提币到一个陌生地址,充错了,平台无法查到双方交易谁是谁或地址不存在钱也消失
逼。特别有这规定,做账户。铁臂的一个陌生地址。充错了。平台无法查到双方交易谁是谁?货地址不存在钱也消失消失的钱没有人活的。也退不回来这是什么?敢抢。大轮。强盗逻辑吗?逼。特别有这规定,做账户。铁臂的一个陌生地址。充错了。平台无法查到双方交易谁是谁?货地址不存在钱也消失消失的钱没有人活的。也退不回来这是什么?敢抢。大轮。强盗逻辑吗?逼。特别有这规定,做账户。铁臂的一个陌生地址。充错了。平台无法查到双方交易谁是谁?货地址不存在钱也消失消失的钱没有人活的。也退不回来这是什么?敢抢。大轮。强盗逻辑吗?逼。特别有这规定,做账户。铁臂的一个陌生地址。充错了。平台无法查到双方交易谁是谁?货地址不存在钱也消失消失的钱没有人活的。也退不回来这是什么?敢抢。大轮。强盗逻辑吗?
『贰』 比特币被盗能否立案
法律分析:不能。在中国比特币交易是非法的,公安机关很可能不会立案,比特币是去中心化、匿名的虚拟货币。一方面,比特币的价值衡量就很困难,目前的市场价不一定被法律承认;另一方面,比特币账户与个人身份没有任何绑定关系,因此如果我入侵了一个比特币账户,获得了里边的所有比特币,原比特币账户的“主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来的账户属于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叁』 挖比特币到底违不违法
如果比特币是属于被盗人的公私财产,那么盗取比特币的行为就是犯法的,盗取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时,会构成盗窃罪,公安机关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规定,犯盗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肆』 姣旂壒甯侀伃琛娲24灏忔椂璺49624灏忔椂鍐36涓囦汉鐖嗕粨姣旂壒甯佸ぇ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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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饱受“缺乏有效监管”争议的比特币,它的全球监管究竟难在哪儿
全球范围内还没有针对比特币的标准化监管模型,这也是比特币无法跟法币平起平坐的一大痛点。比特币发展至今已有10年之久,这期间一直因为“缺乏有效监管”而饱受争议。如今世界各国都在制定监管制度,但却迟迟不能落实,最重要的原因在于:给比特币定性,实在是太难了!有的国家将其定性为“债券”,有的国家则定性为“非法集资”,根本无法实现全球统一化监管。
在美国,有很多州是十分欢迎比特币的。比如在纽约,如果你拿到了纽约金融服务署签发的比特币牌照,可以进行合规的金融活动,并可以按照相应的法规进行交税纳税。在俄亥俄州,交易比特币是合法的,你甚至可以用比特币来交税。但也有很多地方对比特币的态度不明,因此,比特币的税务该如何分类也完全取决于该司法管辖区的用户环境。
『陆』 比特币成犯罪新手段,你知道其中的原因吗
比特币成犯罪新手段,这种犯罪通常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非法集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毒品犯罪等犯罪有关,由于其钱款来源不明,上述犯罪通过比特币洗钱,把非法所得,进行合法化处理,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
一、什么是比特币虽然对于比特币的交易和监管比较麻烦,但司法机关已经采取了反制措施,在措施中要求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通过比特币洗钱的情况,应及时向人民银行通报,反馈线索,提出意见建议,有助于丰富反洗钱监督模式,完善监管措施。
『柒』 比特币是庞氏骗局吗
比特币不是旁氏骗局。
庞氏骗局是一种典型的金融骗术,拆东墙补西墙, 把新投资人的钱用于支付老投资者的利息和回报,制造出赚钱的假象来骗取更多投资者进入。
最早是意大利裔投机商人Charles Ponzi发明的,他一心想发财,最终发现最快的方法是通过金融。
Ponzi虚设了一家公司,承诺投资者在3个月内获得回报,前期的投资者获取了可观的回报,环环相扣,短期内吸引了3万人投资,持续了1年,人们才陆续清醒过来。
庞氏骗局总有一天会破灭,因为越往后,需要找的新投资者就越多。 当投资者和资金难以支撑整个体系运作后,必定面临崩溃的局面。
许多金融骗局都由庞氏骗局演变而来,但是比特币不是这样。
首先比特币去中心化,不受控制。 庞氏骗局投资者和资金都是由Ponzi管控的,但没有任何一个银行机构能够发行比特币,包括创始人中本聪也不可以,并且数量有限。
网上有许多虚拟币号称比特币的变体,可这些币都有人或机构管控,就成为了庞氏骗局和传销。
比特币也不存在“拆东墙补西墙”之说,获取比特币就两种方式 :挖矿或者购买。虽然是虚拟货币,也算是“拥有”了它。
比特币存在争议,这样的产品具有较大的想象空间,很容易成为投机热门。很像荷兰的郁金香热,由于需求旺盛导致价格不合理上涨,最终泡沫破裂。
与之前“蒜你狠”、“邮票热”本质上是相同的。
比特币总数限制在2100万个,很多人看中它的“贮藏价值”。但比特币不像黄金,无论什么时代都是可以保值增值的,本身具备价值。比特币自身没有价值。
比特币还有一个特点是非法,它的匿名性可以纵容黑市交易、洗钱、在线博彩等行为,去中心化本质上即与政府对立。光凭这一点,比特币就有着巨大的市场。
比特币本身不是骗局,但放入投机市场就成为骗局。 比特币目前的价格全靠炒,不可能变成合法的货币,因为它的去中心化严重危害国家。 美国仅仅承认比特币是一种“金融工具”,不可能威胁到美元的地位。
比特币未来不确定的因素太多,可以被复制,例如莱特币。
现在比特币暴涨,随时面临暴跌。
庞氏骗局这个词随着传销广为人知,于是很多人看什么都像是庞氏骗局,但是比特币还真不是。庞氏骗局指的是金字塔式的传销,依赖于不断进场的『新钱』来满足体系内的老用户的收益。庞氏骗局注定是不可持续的,因为一旦没有新钱进来,整个体系就会倒塌。典型的传销正是如此,因为一旦发展不起来下线,那么上线的收入就成了无根之水。
而比特币呢,尽管比特币本身是没有内在价值的,人们持有它的目的就在于买卖,但是比特币并不存在上下线的说法,更不会因为没有新钱进入而崩盘(即便世界上只有两个人持有比特币,比特币依然存在),所以比特币在经济学里面的定义是『泡沫』而非庞氏骗局。
说到泡沫啊,很多人可能认为泡沫是一个贬义词,其实不然。泡沫是一个经济学上的中性词汇,就是指市场价值大于其内在价值的商品。比如人民币、欧元和英镑这些都是长期持续存在、市场价值比较稳定的泡沫,因为人们持有人民币和欧元肯定不是为了消费这张纸,而是要通过这张纸去交换自己想要的东西。
而人民币、欧元、英镑的背后,是有相应的中央银行的信用来背书和支持的,所以法定货币的价值尽管是泡沫,但是是相对比较稳定的泡沫,而比特币的背后没有任何的机构的信用背书,更接近新发现的一种类似钻石、黄金或者白银这些稀有矿藏,所以价格波动比较剧烈也不足为奇了。
随着更多的人知道和买卖比特币,比特币的价值波动最终会趋于稳定,但是泡沫和庞氏骗局是有本质区别的,就如同201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梯若尔所说的,比特币不是庞氏骗局,只是纯粹的泡沫。至于到底是多少,这个要由市场和人们的信念所共同决定。
先放结论:比特币是一个骗局,但又不是一个骗局,并且绝对不是庞氏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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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一:
关于这个东西,触动太多人的利益,我只能简单说一下。
你们信也好,不信也罢,看过算数。
想要从我这里扣一个论文一样1、2、3、4的某种长答案,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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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二:
利益相关:没有比特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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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比特币是什么东西:
我打个比方,土星。
大家都知道土星一共有62颗卫星,然而古代的人类对此一无所知,直到有一天有一个人发明了一种在土星卫星上插旗的黑 科技 。通过一种算法就能找到一颗没有插旗的卫星,然后你一旦把旗插上去,这个卫星就是你的了。(作为非码农,你们没必要了解什么是区块链技术,也不需要知道这个插旗的黑 科技 是怎么运转的,只要知道这是一个黑 科技 就能理解了)
然后,这个时候人们就很容易发现两条特性:
第一:土星的卫星始终是有限的。人类的 科技 不能生产卫星。也就是说,一旦所有的卫星上都插上旗帜以后,你永远无法在卫星的主人不同意的前提下,找到一个插旗子的地方了。
第二:没有任何人可以再建造第六十三个卫星。
所以,土星的卫星是绝对不可能通货膨胀的。比特币也是这样。
经过发明插旗手段的人忽悠以后,人们也很快会发现:
第三:没有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力量,保证你插旗的合法性。只有黑 科技 保证了你无法在已经有旗帜的卫星上插旗。
第四:插完旗以后,你会发现,这个插旗的过程毫无意义。因为土星的卫星对人类来讲就毫无价值。
所以,土星的卫星就是一个没有任何人任和物做价值担保,但是一个绝对为真的法则做所有权保证的标的物。比特币也是这样。
所以,综上,比特比到底是什么呢?就是可以插旗的土星卫星。
换而言之:这是一种天然的,不可再生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但是没有任何实际价值的个人财产。
2.比特币为什么不是庞氏骗局
庞氏骗局是典型的拆东墙补西墙用新进资金来保证老人利益从而扩大投资诈骗资金的骗局。显然比特币不是的。比特币是一种标的物(你可以理解成货币),比特币更像一种债券,一种合约。
比特比的交易根本上就是你用货币购买一种标的物的交易,你是买到了东西的(土星卫星上插到旗帜)。虽然这个东西对你来说毫无实质作用……但这已经不符合庞氏骗局的定义了。
3. 比特币为什么是一个骗局
有几个原因。
a. 比特币并不是一个绝对抗通胀的标的物。
换一个算法,我们还能发现很多其他种类的电子货币。比如c特币,d特币。
就好像你换个望远镜还能发现很多有卫星的行星,譬如地球,月球,木星,等等。
土星的卫星永远只有63个,但是卫星可不会只有63个。随着人类观察手段的升级,人类知道的行星卫星会随着人类能观察到的行星数量,不断增加。
比特比也是一样。虽然比特比具有数量有上线的特性,但是架不住还有c特币,d特币啊。
所以,比特币的抗通胀属性,是有局限性的。这是一骗。
b. 任何主权国家都喜欢做汇率操纵国
这个就犯忌讳了,金融战争,货币 游戏 ,一个个都玩得不要太溜。世界政治经济舞台上你方唱罢我登场,想通过汇率来搞点事情的时候,是绝对不希望看到一个难以通胀,不受所有国家政府控制的类似货币的东西的。当年的金本位,可以说就是所有有发行货币权力的阻止一起联手做掉的。不然一旦出问题,大家都去换这种不受控制的货币,那政府就没得玩了。
所以,比特币是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反政府的。这是二骗。
c. 没有任何人为比特币做担保。
我们知道,银票是钱庄的信用货币,人民币是中国的信用货币。美元是美国的信用货币。
用相等价值的黄金等其他实物做储备,是名义上各大印钞机构发行货币的基础。
内在逻辑是这样的:
我有1块钱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总能在我需要的时候,把1块钱人民币换成等价黄金。
但是比特币不行,如果没有人承认,那么你无法把这种货币换成任何现实世界有价值的东西。因为没有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机构存储过相印的黄金或者其他有价值的资源作为担保。
刚才已经讲过了,比特币本质上是无政府主义的,所以也不会有强大的政治势力来给他做担保。
所以,比特币是一种无担保货币。这是三骗。
4. 比特币为什么不是一个骗局
把3的原因反过来说,就行
a. 因为不可再生性。
刚才已经讲过了,比特币在没有c特币,d特币等其他被公众认知道并且承认的“电子货币”之前,的确是不可再生的。在这种前提下,满足绝对无法通胀的条件。是一个很好地,优质的,抗通胀货币。
而事实上,的确是很少再有其他种类的货币炒作到比特币这个地步被广泛使用来做某种用途的生意了。因此,这不是一个骗局。
b. 因为无政府主义
这种不受政府控制的东西,成为了一个非常牛逼,非常厉害的黑金市场。当黑市上第一个大佬开始接收比特币开始,比特币就开始可以在黑市上渐渐流通了。而如今为什么日渐暴涨,就是因为在黑市里,比特比已经是一种很普遍的交易手段了。你想要导弹吗?来点比特币吧。你想要洗钱吗?来点比特币吧。你想要资金出逃吗?来点比特币吧。
正是因为这种无政府主义的黑市,所以比特币反而有了市场,有了流通,有了价值。因此,这不是一个骗局。
c. 比特币的担保是通过黑金市场实现的
很显然,虽然没有政府会给比特币这种失控货币做担保,但是黑大佬会啊。最早的时候比特币非常便宜,这些黑大佬有实力对整个市场做出一定担保的时候,就是为了今天……不但屯的货币有价值,还多出了一种完全超过政府控制范围的资金流通渠道和市场,这种渠道和市场,是全球化资本家最喜欢的东西了。
而正因为这样,比特币反而有了担保,因为所有全球化资本都不喜欢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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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比特币是什么,为什么是骗局为什么不是骗局,以及为什么绝对不是骗局的故事。
严格来说是这样的,在比特币很便宜的时候,这是一个撞大运的 游戏 ,
在有黑金大佬开始集体用相对低的价格开始撞大运的时候,这个货币就开始流通了,
而流通以后,就不是骗局了。
我本人没买的理由主要是:
1. 比特币的不可再生性是不绝对的,会有c特币和d特币。
2. 比特币的流通和价值是黑市来保证的,这有天然的反政府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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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买比特币又告诉了大家一个道理:
惧怕风险不能成为土豪。
不惧怕风险虽然能成为土豪,但是大多数人都在成为土豪前被风险砸死了。
如果逆全球化的趋势被阻止,资本大佬奋起反击的话,那么比特币还会接着暴涨。
我敢说这样的话,然而,你敢买吗?我是不敢。
比特币就是谁接盘谁傻的 击鼓传花 游戏 !
比特币连日来价格不断攀升,在短短一天内,比特币的币值突破 1.2 万美元、1.3 万美元……1.6万美元(截至发稿最高突破2万美元),在一个月内增长超过100%。作为期货在美国GDAX等平台交易后,虽然出现了小幅度跳水(约1000美元),但依然维持在1.5-1.8万美元左右。
笔者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有限的加密货币已经被比特币从业者和既得利益者推向高高的悬崖,一不小心就会摔得粉身碎骨。
比特币价格超过价值
根据市场规律,市场上各种商品的价格虽然涨落不定,但价格的涨落总是环绕着一个中心来进行的。这个中心就是商品的价值,价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
虽然规律如此,但是 由于人是 社会 人,而非纯粹的经济人,在 历史 上,这种客观规律经常被打破。
“荷兰郁金香事件”被称为史上第一个泡沫,现常用来与比特币作比较
价格超过价值的最出名案例应该是17世纪的荷兰郁金香泡沫:当时的郁金香球根引起了疯狂的抢购,导致价格飙升(一株郁金香球茎价格相当于阿姆斯特丹运河旁的一栋豪宅)。当泡沫破灭后,价格只剩下高峰期的百分之一。
虽然有人认为郁金香泡沫是人类审美催生的投资热,但不能否认它与英国的南海泡沫事件以及法国的密西西比公司并称为近代欧洲三大泡沫事件,更不能否认它像极了如今的比特币;或者,我们也可以理解为比特币是人类对加密货币的投资热。但现在很明显—— 比特币的价格远超过价值本身。
比特币的 游戏 规则
网路上有这样一个段子说出了比特币 游戏 的可怕:你,一名华尔街交易员数年寒窗苦读金融理论,10年每周工作100小时,没时间陪家人,对今年10%的回报感到超级兴奋;而一位比特币玩家:读点书,灌灌水,吃着牛排,就获得了900%的回报。这(比特币)在传统经济学眼中,无异于赌博
比特币不同时间段总体上涨的价格趋势
因此,有外媒评论 "比特币是民粹主义时代一种基于信仰的金融资产。" 笔者同意这种观点。
持续的通货膨胀、货币贬值与对网络的不信任感加剧,像极了1971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时,人们对美国经济和美元的不信任。这时, 人们心理上需要从原有的金融体系过渡到一种看似更可靠的货币准则中。
40年前亨特兄弟选择了白银期货,并以每盎司2.9美元的成本购买了3500万盎司的白银期货,在最初的两个月内将白银价格炒到6.7美元,涨幅达到130%。今天,有人选择了有Fintech加持的加密货币,一个月内比特币价格涨幅超过100%,有过之而无不及。
亨特兄弟
从亨特兄弟最终破产来看,这种投机结果可能很恐怖。但是,像陷入白银期货投机 游戏 中的亨特兄弟一样,面对巨额的利润再疯狂都不足为奇。在比特币上周正式作为期货上线后的第一天,比特币期货就三度熔断,期货交易平台由于请求访问流量过大, 导致服务器宕机,部分功能失效,可以看到如今比特币的疯狂,似乎不输于当年的白银期货投机。
2期货的零和 游戏
『捌』 挖“比特币”等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第一部分 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 游戏 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 社会 接受度。而 社会 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 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 (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 涉嫌盗窃罪 。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 或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 A向 社会 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 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或 集资诈骗罪 。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