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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区块链

发布时间:2024-11-09 18:10:54

⑴ 为什么有些老板自己不做公司的法人

现实中我们常常会看到很多企业,其实际出资人或者股东并不担任法定代表人,而是聘请职业经理甚至或者由公司的员工挂名企业发呆代表人,那么这是为什么呢?

比如张三独资设立了一家企业,企业的工商信息也显示股东亦张三,而法定代表人为李四,这种情况即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与股东系同一个人,仅法定代表人不一样,这个情况在现实中非常常见,比如京东旗下52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刘强东的女助理张雱,再比如腾讯及阿里巴巴很多旗下的企业发呆代表人也非马化腾或者马云(如蚂蚁金服全资控股公司“蚂蚁智信(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胡喜、支付宝(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叶郁青等等)。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因此法定代表人要处理 的杂事不少,比如很多与政府部门对接的事都需要用到法人,再比如银行的贷款融资都需要法人签字等等,正常情况下一个企业的实际经营者都不会浪费时间去处理这些事情,所以就把法定代表变更有一个有空处理各类事物的人员。

2、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与股东、法定代表人不一样的

仍然比如张三独资设立了一家企业,但企业的工商信息也显示股东却为李四,法定代表人也是李四,这种情况即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与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不一样情况,张三是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李四其实只是一个傀儡而已。

那为什么张三都不挂名股东和高管,却要由李四来担任呢?这个很多主要是为了隐藏关联情况。比如张三旗下的企业A已经在建行融资了,旗下B企业要在建行继续融资,就要进行统一授信,对张三的集团进行额度总控,但是如果张三把B企业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都给他人挂名,与B明面上无任何关联关系,那么A、B企业就可以分开各自在建行融资了。

再比如张三的企业是上市集团,如果要进行大额融资就要对外进行发布公告,一则程序麻烦,二则容易引起外界不必要的联想,所以很多上市企业就会通过体外(与集团明面上不存在关联)企业进行融资。

虽然挂个法定代表人似乎很帅,但是非自己的企业能不挂还是尽量不挂,毕竟大部分企业如果对外融资,一般都会要求法定代表人签订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一旦后续企业出现不良信用情况,容易受其所累。

为什么有些老板自己不做公司的法人?笔者最近十年培训过大量的大小企业家,笔者认为,一是这几年营商环境变了,有的地方有企业经营中有点风吹草动,各种机构都找企业法人,有的地方甚至直接把企业法人抓起来,导致企业在经营中有点小问题,就无法正常经营,对于企业来说任何机构都得罪不起,任何一个主管机构都能让企业关门,经营一家企业比过去难多了。网易的丁磊早在二十年前就不敢担任公司的法人了。

二是,现在的公司是注册容易注销难,注销公司时各种审查太难了,如果你注册一个小公司,没有生意做,想关门关不了,就算你注册了一个小公司,从来没有做过任何生意,你不发展没有生意可做,想把公司关掉,花了许多钱,跑断腿,结果公司还注销不了,于是,你不要这家公司,你就上了失信的黑名单。

三是现在有一部分公司开办之初创始人就用心不良,准备弄到钱后就卷款跑路,例如,这几年出现的大量的网络贷款公司,P2P平台,区块链公司,非法集资的各种平台等等,还有一些传销公司等等,这些公司由于从一开始他们就准备好了圈到钱后就跑路,于是他们在开办公司之初注册公司时就花钱买到一些贫穷农民的身份证去注册公司,注册公司后,想尽一切办法圈钱,有些公司能给投资者高达50%的每年利息回报,等他们骗到一些钱后就跑路了,受骗者去报案后,公安机关找到的企业法人和股东都是与公司无关的人。现在公司老板不愿意当企业法人,反映的是整个 社会 营商环境的变化和人的信誉的变化。三十年前一个小公司的小老板印名片,如果是公司的法人还会印上法人,那是一种荣耀,现在企业老板都不愿当企业法人,有的是逃避,有的是无奈。

我的一个朋友,她所在的公司老板招了一个非常貌美的年轻姑娘,干着最轻松的工作,开着差不多的工资,也是老板潜规则的对象,多次深度交往过后,让女孩为之动容,女孩觉得老板对她比对别人都好,工作干得不好也不挨批评,觉得自己已经被老板所青睐了,这个时候老板也是“阔绰大气”,让这女孩做公司的法人代表,于是新注册的一些营运业务的公司都是用该女孩的证件和信息办理的,包括其他贷款等业务都是用女孩的信息,等到资金流转较大时,女孩才慢慢醒悟过来,这个时候该女孩名下的公司已经官司缠身,非法集资,负债累累,而真正的幕后老板已经早早跑路。

所以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公司老板是两个概念,大家往往混为一谈,认为用谁的信息注册的公司谁就是老板,其实不然,老板是一个公司最终的利益获得者,也就是说所有员工挣得钱最后都是老板的,而法人代表是为这个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出了法律风险都是法人承担的。

一般情况下,法人代表和老板是同一个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人仅仅是法人,其他啥也不是,像上面所说的那种就是典型的背锅侠,被真正的老板诓了。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法律并没有要求老板必须是法人,所以找个法人也是很正常的。

法人不一定非要实际控制人担任,可以是大股东、小股东,也可以是股东聘请的职业经理人。就像去年支付宝(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人变更,由马云变成叶郁青,当时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后来被证实是虚惊一场。

有此可以看出,公司法人不是必须由实际控制人担任,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像马云这样拥有多家公司的人,肯定不会担任所有公司的法人,捡个主要的做就可以了。即便这样,马云还是选择退休,连阿里董事局主席都要退出,估计届时可能会辞去所有法人。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老板也不自己担任法人,而是让自己的亲友担任,这是出于什么考虑呢?很多人认为是为了不担责,其实这并不是主要原因,是否担责除了看你是不是法人,还要看你在经营过程中的实际责任,如果有违法行为,别人也替不了他。

我知道的一些情况是,有的人自己的身份不适合当法人。比如有一位老板,从单位内部退养后自己开了个公司,因为他和单位仍然有劳动关系,所以自己不能去注册公司,只能以亲戚的名义去注册。

还有的人是不喜欢自己去抛头露面,因此就找一个替身,让他代表公司去处理一些基本的公司事务,但是实际控制权是不会交给别人的。这种更多的是为了减少一些没有必要的应酬,并非想把责任推给别人,毕竟公司是自己的,出资的都是真金白银,谁会去冒险呢。

还有的是到了一定年龄,选好接班人,这也是正常现象。有的老板由于年龄原因,或者身体原因把公司交给别人,把法人也让出来,目的就是为了让自己一手创办的公司能够更好的发展,前面说的马云退休,其实也是这个道理。

所以,法人和老板不是一个人是很正常的,不是为了转移责任。

做公司的法人,看起来挺风光的,其实麻烦多多。

小李之前在公司的电商部做天猫运营,短短一年时间,推爆了几款产品,公司大赚,无奈老板有点像铁公鸡,运营连提成都没有,于是小李萌生了单干的想法。

可是小李不会美工,虽然工作了一年,但是身上银子有限,他想开天猫店,需要较大本金。

公司新来的美工水平不错,和小李渐渐混熟,短短一个月就建立起深厚的“同事”友谊,经常一起打饭一起happy。

小李觉得如果以后自己创业开电商店,有个美工帮忙,会顺利得多。

而这个美工也是很有想法,如果将来自己创业,有个运营帮忙,将会顺利得多。

这不约而同的想法,让彼此一拍即合。

既然想法不谋而合,不如就着手准备干吧。

可是这美工也不是什么富二代,也没有存款,要创业得有钱呀,找人借好像也不知道找谁借。

毕竟开个天猫店,需要注册一个公司,入驻天猫也得花费5万,没个10来万,起步都难。

不过小李觉得,做任何事,首先就是一个字“干”。

先干了再说,于是小李在某个风和日丽的日子,去注册公司了。

在深圳注册公司是不用钱的,拿上身份证就好,由于和美工说好一起干,于是小李叫美工把身份证给他,一起合伙注册了一家电商公司。股权各占50%,小李任法人,美工任监事。

此事美工都没有到场,只是给了他一个身份证,全权是小李操盘的。

这充分的说明了美工对小李和信任,小李感觉此人很可靠,是兄弟,将来定可干大事!

就这样,小李当上“老板”了,有了自己的公司。

公司没有经营业务,但需要做账报税,没有业绩时可以报零税,可以自己报,也可以委托财务会计去报。

小李有个同学,专门干这个,他将这些全权委托给同学办,一年给3000,算是良心价了.

还有就是公司的注册地址,小李和美工都没有房子,但小李找了同学帮忙,将地址挂在了以前同事办公室。

OK,一切都很顺利的样子。

现在就是钱的问题了,小李和美工都没有本钱,他们想着可以先做代运营和代美工的业务,等积累本金后再开淘宝天猫店。

想法都是挺好的,现实好像有点残酷。

小李和美工辞职“创业”两个月了,接不到什么单,虽然小李有会运营,但是大都是要求到工厂或公司去上班,接了一些美工的,都是些零碎的业务。

有次美工回江西老家,小李接到一个做美工的单子,虽然不大,但是很急。

可是美工迟迟没有回来,小李非常生气,但也无可奈何,最终只能放弃。

一星期后,美工回来了,带了老婆和孩子。

小李惊呆了,怎么突然就有了老婆和孩子了,小李一直以为美工是单身,像他一样没有“负担”。

如今美工还要养老婆和孩子,这生意又暗淡。

于是小李决定还是去上班吧,几个月下来,除去房租水电什么的,两个人一共利润才3000。小李决定扣除1000用来报税,其它都给了美工。

然后分道扬镳了。

小李这此创业失败,他觉得是自己经验不足,所以也没怎么放在心上。

公司报了一年零税后,后来他就没有再报了,任其“自生自灭”。

他以为这辈子也可以不用管。

他不知道他担任法人的这个公司已经进入异常名录,被拉黑了。

后来小李去到一个同学老王开的淘宝店做运营。

老王想多了一个运营,可以搞个天猫店,他急想上,但他注册的企业还不满一年。可是天猫店要求企业必须注册两年以上,才能入驻。

在网上买一家天猫店又怕被骗,而且成本也高。

同学老王想到小李好像前几年有家公司,而且经营类目是电商的,如果将公司转到老王名下,就能顺利开起来。

于是老王和小李说转让,但没有提钱的事。

毕竟是一个“空壳”公司,不值钱,送给人都未必有人要。

还是在黑名单上的公司,先要补报税,然后移出黑名单,然后才能转让。

这个到还好,有认识的会计专门去跑一下,也不麻烦。

所以小李很快就叫朋友帮忙给拉出异常名录了。

可是最大的麻烦来了,虽然这是一个空壳公司,不值钱,但是之前的美工还占了50%的股权。

要转让,必须要所有“股东”同意。

而这几年,小李和这个美工各奔东西,没有再“联络”。

幸好双方的QQ还在,小李试着联系上了这个美工,和他说明了情况。

这个美工答应了,但是说自己早已不在深圳了,人在上海,然后就不回消息了。

又过去了两个月,老王同学开始催,公司转让得怎么样了?

小李回答还在办理。

小李左右为难,这个美工人不在深圳,转让股权又必须亲自到场,就是必须要他本人来才行。

没想到一个空壳公司转让起来也这么麻烦,他有点后悔,早知道不去弄这些了。

但是已经弄到一半,不完成也不好,找会计朋友帮忙已是花了几千了,骑虎难下了,然后现在又得求“美工”来帮忙转股权。

几年不见,这个“美工”变得很陌生,以前的那种“生死哥们”的感觉荡然无存。

但小李还是想抱着一丝希望,求他来深圳帮忙,哪怕给钱也行,当然小李肯定是要包食宿的。

于是小李给美工打电话,美工还是接了。

他说现在在上海刚入职一个新公司做总监,非常忙,没有空过来,请不到假。

小李心里想,可能美工是想要钱,于是他说“这样好吗,我给你开工资,报销来回车费和食宿”。

美工没有直接回答,然后说考虑考虑就挂了。

小李很苦恼,真没想到以前要好的“朋友”,如今找帮忙办点事,如此艰难。

但是他仔细想想,这年代,谁也没有义务帮你呀?

还是钱的问题。

又过了几天,小李打电话给美工,美工说“转让50%股权,你不给我分点钱吗?”

原来如此,小李明白美工的意思。

可是这空壳公司又不值钱,转给老王纯粹是同学之情,哪好意思问他要股权钱呢?

这真的是给自己挖了一个坑啊。如果同意给美工股权的钱,可能他也还会觉得小李从中赚了多少差价。

如果不同意给美工股权的钱,他不来帮忙,这几个月来回奔跑白忙活不说,在同学老王这上班也会不自在,闹得个不愉快,毕竟一个淘宝店不需要这么多运营。

最终,小李还是妥协了,给了美工8000,先把他50%股权转到自己名下。

然后再将100%股权转到老王同学名下。

转让股权那天,美工还是如期到来了,但是先让小李打钱给他才肯签字。

小李想不明白,为何曾经的“好兄弟”,在利益面前,几年不见,嘴脸如此难看。

给了钱,签完字,小李连再见都不想说,看多一眼都不愿意,然后各自散去。

后来,小李从美工的另一朋友那得知,他其实一直在深圳,并没有在上海。。。

小李苦笑,他更不敢去想过去,怕难受。

回来后,小李和老王说了下转让公司的费用,以及花费什么的。

老王同学听到后,好像也明白了什么,老王没说话。

心想一个破公司,还整出这么多钱来,这不是“坑”人吗?

小李非常无奈,可是他毕竟就一个上班族,为这公司,算上来回奔波,补报税,以及给会计和美工的费用,前前后后花了一万五了。

老王觉得,去买一个空壳公司,最多也就3000,如今小李整出一万五来,这好像有点过份。

哎,提钱真的伤感情!

小李不应该在老王同学面前说这个,就算苦了自己也没什么。

。。。。

一个月后,小李辞职了。

后来,他把公司注销了。

然后找了一份新的工作。

针对题主这个问题,其实我们完全是可以将问题转化一下:老板不做公司法人有哪些好处?这样再看是否会清晰明白多了!

我们都知道,现在 社会 是一个法制的 社会 。可以说绝大多数时侯,一旦涉及到公司什么事情,都有可能会走法律程序,因此无论事情的大小,公司法人都是第一责任人!

所以,不管是公司非法裁员,还是涉及三角债务,或者是偷税漏税,……只要涉及到法律,法人毫无推脱地只有担起相应的责任。

一旦涉及刑事责任,也将是法人首当其冲。仅管他只是一个傀儡,但是在法律上他只能是排在明面上的“鱼肉”。

所以,有些老板就是有意识的想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才安排其他人来担任公司法人,从而好让自己可以大胆幕后操纵公司的转运。

因此,从某种角度来说,法人就是老板有意为自己可能踩红线,而找来的一位替身!甚至也不能不让人想到:老板不做法人,其早已就有了一些非法的打算与安排!

现在很多老板,特别是那些中小企业老板,资金并不十分雄厚,很多还是处于三角债务之中,时常都会出现在银行中的信誉危机,甚至是很多人都已失信而上了黑名单,还有可能是“老赖”记录了!

为了公司能够向银行正常借贷,于是老板就只有安排其他信誉较好之人来做公司法人,这样才好从银行贷款。

其实现在这种操作大家都是心知肚明的,可老板就是以此方法来钻营银行贷款条例的一些空档,从而来为自己更好的谋求利益。

一旦贷款无法偿还,或者是公司破产,最终的责任人还是法人,即使银行将借助法院强制执行偿还,结果也只能是先执行法人的财产或者是房产之类。

这无疑也给了幕后老板转移自己财产的时机和空间。

前不久,海南省高法院的副院长张家慧,其丈夫利用他的亲戚名誉,先后注册了20多家公司,上亿家产!

其中绝大部分都是丈夫的亲戚担任公司法人,这样就可以规避国家的一些相关规定!

因为国家曾经出台政策规定:凡是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从事经商活动。

所以一些国家公职人员,为了避开有关政策和法规,就只能让其他人来担任公司法人,把自己变成公司的幕后操纵者,来为自己谋取非法私利!

因此,这也是为什么老板不做公司法人的一个重要因素。

以前很多非法集资,存储,传销,借贷等公司,都是以其他人来担任公司法人,老板退居二线,藏在幕后操控整个公司的非法活动。

一旦达到目标,很多老板便可能转移钱财,或者是携款潜逃,卷走投资人的血汗钱,甚至是造成投资人家破人亡的惨剧!

而公司法人则完全是一个任由老板摆布的傀儡,直到最后被陷入牢狱之灾!

所以,公司法人并不是我们普通劳动者看到的那么光鲜,其实很多时候,法人只是一些别有用心的老板,玩弄的套路与手段罢了!

你对此事又是如何看待呢?欢迎评论交流!

公司法人,听起来很“高大上”,好像是一家公司的管理人员和负责人,但实际上没有实权,前前后后需要承担很多琐碎事务的处理。当然,老板不做公司的法人,也不都是因为法人需要一些责任,还可能是因为其他原因。

按国家的规定,有些职业是不能在公司任职、任聘,比如在事业单位上班的人员,最明显的就是有些创业的高校教师,自己开设了创业空间和公司, 但是由于是体制内人员,无法担任法人,这时候他只能找熟悉的人或者公司职员来担任法人。

法人代表公司形象,难免有时候需要代表公司出席一些公共场合,比如与公司的客户、或者合作伙伴洽淡,如果老板开的公司很多,这类事情都亲力亲为,相信老板日常时间被占用太多,那么自然要找人代劳当这个法人。

公司法人不仅要经常出席一些公开的活动,而且要配合处理公司的一些行政琐碎事务。比如说银行贷款,往往就需要法人亲自签借款合同,大一点的公司,经常发生贷款行为,一年下来合同数十个,都要让老板亲自签合同显然也不合适。 还有些税务上的事情,也需要法人身份去处理。

换个角度来看,法人琐事太多,占用老板时间太多,老板不做公司的法人,方便集中精力做好公司的战略决策,把注意力聚焦在最重要的业务和方向层面。

企业经营难免发生法律纠纷诉讼,法人有义务配合解决法律纠纷,如果老板是公司的法人,老板需要经常去处理这些事情。也许有人会说,法律纠纷可以委托代理人去应诉,但这毕竟是一个重复活。

找别人代劳当法人,还可以规避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有时候签订一些合同时,会要求法人签订无限连带责任提供担保,一旦公司出现什么问题,法人就要承担很多不必要的责任。

像如果法人的行为超过了《公司法》等企业法规赋予的权限,无论行为对错,后果都要法人承担。

除了规避责任考虑,很多老板不担任法人是为了尽可能隐藏个人的信息。目前,公司的信息以及日常经营活动, 都可以找公开或者半公开的渠道查询到,如果老板旗下有多家公司,每一间都担任法人,一下子“老底”就被人看光了,显然这对老板的隐私保护是不利的。

这问题问得好,收藏等一下看

目前 社会 存在很多种,为什么老板没有做呢?第一有可能老板是作为大股东,而让一个朋友或者是公司的一个人员作为公司的法人进行操作,这也有助于控实控人,是幕后老板。其实也规避不了什么,因为还是大老板承担最多的风险。

我碰到过第1个是公司的工作人员,作为公司法人,而老板作为总投资人在后边进行公司的实际控制。

还有一种是因为是上市公司,比如说注册地是在开曼群岛或者是国外的注册地,为了合理避税的情况下,可能会选择公司的一个普通的员工作为这个作为法人。

因为很多公司不可能老板全部都是实际最大的投资者,或者说是大股东,有可能他只是一个小股东,他占的股份很小,也会当做一个法人。

做法人的意思,是法人代表。

按照公司法,企业虽然是一个组织机构,但是在法律上享有各种权利,相当于一个人一样,有诞生,有死亡,可以欠债,也可以有银行账户。这样一个拟人的组织就叫“企业法人”。

把企业当人对待,就可以让创办企业的人承担有限责任,这样创办者就敢于创新,冒险,因为企业失败了创办者不必搭上全家财富,背上无限的债务,不会影响他一家老小的生存。这样他就敢于放开手脚创新。。

把企业当一个“法人”对待,人类发明有限责任公司之后,整个经济活力得到了巨大提升,这是人类非常了不起的发明。

但是,企业“法人”毕竟不是人,只是一个组织,法律要求它还有“法人代表”,代表企业处理一些法定事务,这就是法人代表。。

过去公司小,法人代表一般就是老板。。因为老板担心这个法人代表可以凭借一些权力搞走公司的利益。。

但是,现在大公司,组织制度严密,公司核心资源和能力不在于某个人的作为。。。某个人也不可能在公司内破坏产权权利,法人代表就没必要老板亲自担任了。。因为做法人代表需要履行很多法定职责,需要签很多字,老板一般没时间,所以会选择一个可靠的员工担任法人即可。。

所以京东刘强东的助理张雱一个人担任了京东下属480多家公司的法人代表。。

其他bat公司,旗下都有数百家子公司,法人代表往往都是企业高管,一些不太重要的子公司法人代表,甚至只是企业法务部的某个员工担任。

⑵ 科普 | 电子劳动合同法院到底认不认真实的例子来了!

想象一下这样的场景

员工:

“我们没签劳动合同,赔钱!双倍!”

HR:

“我们怎么没签劳动合同?(找找找,各种翻找……)喏,这不是你亲笔签的?”

员工:

“开橘塌没玩笑!就这电子的能算数?我不管,我要上诉!法院肯定不会认可这玩意儿的!赔钱!”

HR们是不是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

或者存在类似的内心疑虑?

↓↓↓

你总说电子合同

有这个法规那个法规的认可

但是具体落到实处

法院要是不认可

电子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我们岂不是损失很大?

今天再给大家吃一颗定心丸。说一千道一万,不如咱们直接看看e签宝用户胜诉的真实案例~

案例1

当事双方:A员工&A公司

签署文件:电子劳动合同(通过e签宝签署)

审理机构: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争议点:A员工状告A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要求赔偿双倍工资

案件还原:

2016年9月26日,A员工入职A公司。2016年10月19日,A公司和A员工通过e签宝签订电子劳动合同。

2016年12月12日,A员工主动离职,并向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以A员工和A公司未签订纸质劳动合同为由,要求A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2000余元。

事件结果:

①法院认可A公司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②A员工败诉,A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判决书原文: https://mp.weixin.qq.com/s/jJDU45swlFO44tKbLxLSFQ

案例2

当事双方:B员工&B公司

签署文件:电子劳动合同(通过e签宝签署)

审理机构: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争议点:B员工状告B公司未给自己发放加班工资和缴纳衫迅社保,导致自己看病不能报销,要求赔偿

案件还原:

B公司为某大公司的武汉分公司,2018年8月,B员工入职B公司的深圳总公司,并于当月通过e签宝签订了电子劳动合同,随后被派往B公司所在的武汉地区工作。

2018年10月,B员工生病住院,发现社保断缴无法报销,因而状告B公司没给自圆纳己缴纳社保,要求赔偿。

B公司辩称,B员工是和深圳总公司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工资和社保由深圳总公司发放和缴纳,自己和B员工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事件结果:

①仲裁委认可B员工和深圳总公司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判定B员工和B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

②B员工无法报销的医疗费用已由平安保险报销,B公司无需再次赔偿。

判决书原文: https://mp.weixin.qq.com/s/jJDU45swlFO44tKbLxLSFQ

案 例 3

当事双方:C员工&C公司

签署文件:电子劳动合同(通过e签宝签署)

审理机构: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争议点:C员工状告C公司没跟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要求赔偿双倍工资

案件还原:

C公司为某大公司的郑州分公司。

2018年5月,C员工入职C公司的深圳总公司,并通过e签宝签订了电子劳动合同,每月15号由C公司的深圳总公司发放工资。

2018年12月,C员工状告C公司没跟自己签订合同,要求赔偿双倍工资。

事件结果:

①仲裁委认可C员工和C公司的深圳总公司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判定C员工和C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②C员工败诉,C公司无需赔偿双倍工资。

判决书原文: https://mp.weixin.qq.com/s/jJDU45swlFO44tKbLxLSFQ

以上3个小例子已经实力佐证了e签宝电子签名、电子合同服务是完全受法院、劳动仲裁委等司法机构认可的,大可放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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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提到e签宝的法务团队,e签宝法务团队的专业强大可不是随便说说而已的!

e 签 宝 首 席 法 务 官

林子英

e签宝首席法务官

&

天谷研究院执行院长

☑现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

☑全国法院审判业务专家

☑北京法院审判业务专家

☑曾任北京朝阳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曾任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总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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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签宝作为中国第三方电子签名平台行业的鼻祖,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可靠电子签名服务,实现耗时好几天到耗时几十秒的高效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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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签宝人力资源行业部分客户 https://mp.weixin.qq.com/s/jJDU45swlFO44tKbLxLSFQ

⑶ 电子版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电子版的劳动合同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1条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实质上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普通法的规定。

数据电子版的合同具有与传统纸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则数据电子版的劳动合同也应具有与传统纸质劳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只要电子版劳动合同的内容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那么它就与传统纸质形式劳动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劳动关系与区块链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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