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区块链诈骗判多久
非法集资1.8亿判多久时间?一、非法集资1.8亿判多久时间?非法集资诈骗1.8亿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如何识别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开展防范非法集资(1)、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2)、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3)、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4)、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理财”项目,务必警惕: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2.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6.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7.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在现代社会上,进行筹募资金的活动越来越多,同样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风险。进行非法集资的个人和团体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样也需要广大群众更加科学防范非法集资,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在构成非法集资罪时,法律责任和人道主义的谴责也是不必可少的。
见比特币暴涨,男子竟自创虚拟货币,诈骗两千多万,会判多少年?一个是高中生,一个是大专生,见比特币涨势凶猛,竟自创虚拟货币,短短三个月诈骗了两千多万元,受害者当中不乏高学历者,为何诈骗分子这么容易得手?又该判他们多少年?
2017年年底,郝某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涨势喜人,各种虚拟货币如春笋般出现,周边的很多人也都在买,便觉得“赚钱”的机会来了。郝某经过几天的苦思冥想,终于想出了一条妙计:自己也创造一种虚拟货币。但因为只有高中学历,对相关的技术不懂,郝某便拉上大专学历的杨某“一起干”。
两人商量之后,觉得先注册一个名字“唬人”一点的公司,更容易实施诈骗。但不久,两人找到了“合伙人”崔某,因其名下有香港天道集团和“天易家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两公司几乎均为空壳公司),并自创了LCC影视区块链虚拟货币。对外宣传,“一枚虚拟币初始价格3.5元,预计一年之后能涨到30元一枚”。两人招收大量的业务员,通过发传单的方式先邀请大量的“潜在客户”(尤其是老年人)到饭店“白吃白喝”,通过讲师乘机宣传LCC币。慢慢地有一些人被公司的强大背景(郝、杨二人虚假包装)和导师的专业性所折服,投资买了LCC币。再加上介绍新客户会有高额提成,于是很多人的身份从“客户”变为“业务员”。
短短三个月,郝、杨二人通过这种方式非法吸纳资金多达两千多万元。从2017年年底到2018年初,LCC币一路上涨,所有买进的客户都赚了钱,但大家很快发现,只能“充值”不能“提现”,感到受骗的部分客户报了警,广州警方将郝、杨二人拘捕,这起利用虚拟货品进行诈骗的案件也浮出了水面。
2020年3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郝某、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判处退赔投资人损失两千余万元。
本案本质上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曾经有人用几十个比特币只能买一个汉堡,现在能值上千万。郝、杨二人正是利用人性的贪婪,给投资者“画大饼”,殊不知,投资者看到的是“比本金大几十倍的收益”,而诈骗分子看上的只是“投资人的本金”。
现在还有一些年轻人,梦想一个暴富,甚至有的人明知是诈骗公司,还要入职上班,因为“来钱快”。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到最后悔之晚矣,不但可能会锒铛入狱,自己所谓的“快钱”也都会被追缴。
刘正飞诈骗判了吗
判了,被告人刘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连同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已缴纳),决定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和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区块链诈骗警方不管向谁投诉尽量全面的提供对方信息,这是目前唯一能做的。警察接到电信诈骗案件之后都会进行资金流和人员身份研判,但是现在好多电信诈骗服务器及人员都在国外,东南亚国家居多,对于一个县级的城市公安分局或者县公安局对于这样的案件大多是无能为力的,级别不够,能力,技术都得不到支持,所以也很无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区块链非法集资罪的认定参考刑法非法集资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㈡ 以区块链名义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有哪些
“以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金融犯罪的情况日趋严重。”北京市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主任、检察官姜淑珍告诉记者,近年来,假借P2P名义搭建自融平台,通过发布虚假的债权转让项目为自身融资的案件逐年增多,危害愈来愈大。另外,以虚拟货币和区块链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也开始出现。
姜淑珍分析说,金融犯罪案件目前还存在调查取证难、法律适用争议多等问题。如非法集资案件,取证量大、跨地区取证难,罪与非罪、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等争议。
另外,金融法律规范对金融新业态如互联网金融等规制相对滞后。姜淑珍举例,如近期出现诸如“华强币”、“五行币”等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违法犯罪活动,央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及时提醒公众警惕代币发行融资和交易的风险隐患,起到良好效果,但代币的含义如何,具体以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哪一种违法行为予以规制,尚缺乏执法规范。针对互联网金融、区块链等新业态中暴露的问题,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内容来源 红星新闻
㈢ 炒作区块链概念进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有哪些特征
法律分析:一、网络化、跨境化明显。
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
二、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
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