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擾民的噪音歸哪個部門管理
目前管理城市噪音主要由環保與公安兩個部門負責。
環保局:
工地夜間施工、企事業生產、飲食服務行業噪音
遇噪音可撥12369
環保部門只負責「工地夜間施工、企事業生產、飲食服務行業」噪音的監管。
「比如說建築工地上打樁、混泥土攪拌等噪音,確實是由環保部門監管的。」
公安局:
機動車輛、社會生活類、裝修噪音
遇到噪音可撥110
公安部門主要負責:機動車輛、社會生活雜訊、室內裝修等擾民行為。
公安部門主要負責處理以下這些「社會生活類」的雜訊,比如機動車輛未按規定鳴號的;擅自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音響器材,造成社會生活雜訊污染且不聽勸阻的;在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的。又比如在夜間和午間使用電鑽、電鋸、電刨等產生雜訊污染的工具的行為。
其他:
城管局:
可取締佔道,從源頭消除噪音
「比如說小販佔道經營,旁邊還擺放著高分貝的喇叭,這到底是由誰來處理呢?按照規定這類噪音由公安部門負責。城管部門的職責是對佔道經營進行處理,取締這種行為,自然也就取消了噪音源頭。」
港航監督機構:
可以規定船舶禁止行駛及禁止鳴號的地段和時間
2. 蚌埠一小區疑藏比特幣礦機,地下車庫噪音不斷擾民!哪些部門介入了此事
居民樓是居住的地方,不應該有任何的生產加工事業。而正常的加工廠應該符合法律手段,法律程序,有合理合法的營業執照,營業場所等等。任何私自加工,私自辦廠的行為都屬於違法行為,都應該要被取締。蚌埠一小區疑藏比特幣礦機,地下車庫噪音不斷擾民!哪些部門介入了此事?這件事情涉及到違規辦廠,違規改建的行為,因此城市管理部門會介入調查此事。
3. 我家附近采礦放炮震裂房屋,而且擾民,半夜都會把人吵醒,我應該找哪個部門可以找記者嗎
首先,你要了解采礦者是否有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若無則屬非法工采,你可到當地的國土資源局和安全生產管理局舉報其非法進行采礦生產!如果采礦者有采礦許可證,你可找當地的安全管理部門、也可找當地的環保部門!建議你寫個文字材料並附上震裂的房屋照片及放炮時的錄音材料證據,先到環境保護部門或安全部門舉報,他們會幫你協調解決的!若他們不管,你可找記者,也可向當地法院提出訴訟!
4. 私自開采山石犯法嗎怎麼舉報呢我們家附近的山都被挖光了,大早上的就聽那挖掘機的嗒嗒聲,煩死了。
私自開采山石屬於屬法行為,可以向國土資源管理機關或公安機關舉報。如果影響了正常的生活也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
礦產泛指一切埋藏在地下(或分布於地表的、或岩石風化的、或岩石沉積的)可供人類利用的天然礦物或岩石資源。以此定義,山石也屬於礦產資源,應按礦產資源法進行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二章 礦產資源勘查的登記和開採的審批
第十二條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特定礦種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可以由國務院授權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三條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負責審查批准供礦山建設設計使用的勘探報告,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批復報送單位。勘探報告未經批准,不得作為礦山建設設計的依據。
第十四條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和各類礦產儲量的統計資料,實行統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國務院規定匯交或者填報。
第十五條設立礦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由審批機關對其礦區范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十六條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前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
開採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採的礦產的儲量規模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總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礦產儲量規模的大型、中型的劃分標准,由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規定。
第十七條國家對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采;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
第十八條國家規劃礦區的范圍、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范圍、礦山企業礦區的范圍依法劃定後,由劃定礦區范圍的主管機關通知有關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礦山企業變更礦區范圍,必須報請原審批機關批准,並報請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重新核發采礦許可證。
第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的正常秩序。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
第二十條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區開采礦產資源:
(一)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
(二)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
(三)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四)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五)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
(六)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第二十一條關閉礦山,必須提出礦山閉坑報告及有關採掘工程、不安全隱患、土地復墾利用、環境保護的資料,並按照國家規定報請審查批准。
第二十二條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時,發現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罕見地質現象以及文化古跡,應當加以保護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四章 礦產資源的開采
第二十九條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採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礦山企業的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達到設計要求。
第三十條在開采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應當統一規劃,綜合開采,綜合利用,防止浪費;對暫時不能綜合開采或者必須同時采出而暫時還不能綜合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當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損失破壞。
第三十一條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
第三十二條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節約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礦受到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地採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開采礦產資源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並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三條在建設鐵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築物或者建築群之前,建設單位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和開采情況。非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准,不得壓覆重要礦床。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規定由指定的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任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購;開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單位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