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怎麼判刑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刑如下: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2.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刑的標準是什麼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最新處罰標準是:數額較大或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3.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法律分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刑事責任的追究如下:利用個人職位的影響力等方式,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 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4. 利用影響力受賄是犯罪嗎
利用影響力 受賄 是犯罪。 《 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 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5.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構成
客體要件。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客體就是該罪所侵犯的社會關系。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雖然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但其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著特殊關系,實質上是變相或間接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其所侵犯的客體與受賄罪所侵犯的客體存在著相似性。但受賄罪是國家工作人員直接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其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是指實現國家基本職能的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力,[2]和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3]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中該關系密切人是間接利用某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兩者之間還是存在著一定的差別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公眾對國家工作人員廉潔依法辦事的信賴或者說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形象。因為關系密切人間接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也會侵犯國家機關嚴格依法辦事的程序,影響其正常工作活動。另一方面,也會讓公眾產生對公權力的不信任。客觀要件。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一是關系密切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或是關系密切人,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二是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其關系密切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主體要件。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及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首先是近親屬的界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只要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存在上述關系的,可以界定為其近親屬。具備該罪的主體資格。其次是其他關系密切的人,法律本身並沒有界定關系密切人的內涵和外延,而關系屬價值判斷和主觀認定的范疇。在這方面,兩高在2007年出台的《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基本問題的意見》中有特定關系人的規定,即包括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以及其他共同利益的人。有人認為這一界定范圍過於狹窄,不符合立法原意,認為應包括以下這些人:基於血緣產生的關系,即除了近親屬之外的其他親屬;基於學習、工作產生的關系,如同學、師生、校友、同事關系;基於地緣產生的關系,如同鄉;基於感情產生的關系,如朋友、戀人、情人關系;基於利益產生的關系,如客戶、共同投資人、合同、債權債務關系;在任何情況下相識並產生互相信任相互藉助的其他關系人。[1]以上的界定有過於寬泛的嫌疑,應這樣界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內涵和外延:該主體基於其與某國家工作人員的特定關系,足以影響該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決定或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能夠讓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其服務,即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具體的適用范圍有賴於相關的立法、司法解釋作出明確的規定。主觀要件。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表現為該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某國家工作人員的關系密切人,與該國家工作人員有著特殊的關系,足以讓第三人相信其能夠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或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即認識到其是在以某種方式利用者該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並且希望請託人能夠給付財物或自己會主動向請託人索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6.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既遂能判多少年
法律分析:犯此罪的,依據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 第一款 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7.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1.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8.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什麼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9.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怎麼量刑
法律分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量刑為:犯此罪既遂且受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受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0.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1.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要件: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為特殊主體,即包括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2.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觀要件:行為人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其目的是索取或收受請託人財物。3.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客體要件:根據目前理論界的通說,本罪的行為人是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或者是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去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使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受到損害,從而侵犯了公職人員職務行為的正當性。4.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客觀方面:一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關系密切的人為主體時表現為:通過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索取請託人財物或收受請託人財物。二是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關系密切的人為主體時表現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 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