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傷殘等級鑒定雙下肢截癱肌力2級,可以鑒定幾級傷殘
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5.2.2二級條款系列:凡符合5.2.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二級:4)截癱肌力≤2級。可能構成二級傷殘。
具體的勞動功能障礙等級,應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由該部門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鑒定結論。申請時需提供材料: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等。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㈡ 二級殘疾的條件
二級殘疾主要是指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法律依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5.2二級
5.2.1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5.2.2二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二級。
1.重度智能損傷;
2.三肢癱肌力3級;
3.偏癱肌力≤2級;
4.截癱肌力≤2級;
5.雙手全肌癱肌力≤2級;
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1.雙膝以上缺失;
12.雙膝、雙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3.同側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4.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5.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16.無吞咽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17.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損;
18.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顏面軟組織損傷>30cm2;
19.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呼吸困難Ⅲ級;
20.心功能不全三級;
21.食管閉鎖或損傷後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痰或空腸造瘺進食;
22.小腸切除3/4,合並短腸綜合症;
23.肝切除3/4,並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征;
25.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術後;
27.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8.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塵肺叄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塵肺貳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31.塵肺叄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32.職業性肺癌或胸膜間皮瘤;
33.職業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450μmol/L,5mg/dL.;
38.職業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腫瘤。
㈢ 二級殘疾標准
法律分析:二級殘疾
1、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
2、三肢癱(肌力2級)。
3、 截癱或偏癱(肌力1級)。
4、截癱(肌力2級)伴二便失禁。
5、面部瘢痕90%以上,嚴重影響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礙。
6、雙眼球缺失。
7、雙眼盲目5級。
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級。
9、雙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10、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完全性缺損。
11、 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伴呼吸困難。
12、 肺功能重度損傷。
13、心功能伴器質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伴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14、 重度肝功能損害。
15、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budd-chiari綜合征。
16、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7、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腎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8、腎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9、四肢大關節中(如肩、髖、膝、肘、腕、踝)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0、二肢(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法律依據:《工商保險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㈣ 單肢肌力二級是幾級傷殘
單肢肌力二級是幾級傷殘需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勞動者的受傷程度和受傷部位進行綜合評定,以最終的鑒定結論為准。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局的網站一般有下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2、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4、如果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後,再申請工傷認定。
5、相關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你所在省的工傷保險條例
㈤ 傷殘鑒定肌力分級的評定標准
法律分析:1、一級傷殘:(1)、極重度智能損傷;(2)、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3)、頸4以上截癱,肌力≤2級;(4)、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5)、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 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雙下肢及一上肢嚴重瘢痕畸形,活動功能喪失;(10)、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11)、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2、二級傷殘:(1) 、重度智能損傷;(2)、三肢癱肌力3級;(3)、偏癱肌力≤2級;(4)、截癱肌力≤2級;(5)、雙手全肌癱肌力≤3級;(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3、三級傷殘:(1)、精神病性症狀表現為危險或沖動行為者;(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重度癲癇;(4)、偏癱肌力3級;(5)、截癱肌力3級;(6)、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㈥ 左手肌力二級,右手一級,算傷殘幾級
三級。三級肢體殘疾包括一肢功能重度障礙或者兩肢功能中度障礙。此外,肌力2級以下,伴雙腕關節功能喪失均達75%也是屬於傷殘三級。
㈦ 怎麼才算二級殘疾
二級殘的認定標准:1.患者的肢體損傷,雙肢高位(在肘關節、膝關節以上)完全缺失。2.頸部受傷嚴重影響呼吸、吞咽功能。3.眼睛有一隻眼球缺失,另一隻眼睛盲目達到四級或者低視力三級以上。4.眼睛雙眼盲目達到五級。5.有精神障礙或者智力受損,智商低於34,生活基本不能自理。6.患者不能說話,達到完全失語的程度。
【法律依據】:
《傷殘等級評定標准》
二級傷殘1.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3. 不能工作;
4.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殘情級別分為一至十級。最重為第一級,最輕為第十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劃分為10個等級,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每級致殘率相差10%。
㈧ 二級殘疾的條件
法律分析:二級殘疾就是二級傷殘的俗稱。國家發布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這是工傷鑒定的國家標准,標准共分十級,其中,符合標准二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以下42種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二級工傷或職業病。
(1)重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
(4)雙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
(5)雙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6)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平方厘米。
(7)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
(8)三肢癱肌力3級或截癱、偏癱肌力2級;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高位缺失;
(11)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2)雙膝雙踝僵直於非功能位;
(13)雙膝以上缺失,不能裝假肢;
(14)雙膝、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5)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級;
(18)一側全肺切除並胸改術,呼吸困難3級;
(19)肺功能重度損傷;
(20)呼吸困難4級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塵肺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22)放射性肺炎後,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23)肝功除3/4,並有常規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膽道損傷致重度肚功能損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術後;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型);
(31)食管閉鎖或切除後,攝食依賴胃造瘺者;
(32)小腸切除>3/4,未施行逆蠕動物吻合術;
(33)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4)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
(35)職業性肺癌或胸膜間皮瘤;
(36)職業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450μmol/L(5 mg/dL);
(41)職業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腫瘤。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㈨ 二級殘疾是什麼程度
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 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語; c.雙側面癱難以恢復,容貌損毀,完全喪失進食和語言功能; d.雙眼盲目5級; e.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f.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下)。
2.頭面部損傷致: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3級以上;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 c. 雙眼盲目5級; d.顳下頜關節強直,牙關緊閉,完全喪失進食和語言功能; e. 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折斷20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容貌損毀,咀嚼和語言功能嚴重障礙; f.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障礙。
4.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礙。
5.胸部損傷致: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 b. 心功不全,心功Ⅲ級;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6.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法律依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以下34種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二級工傷或職業病。
(1)重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半徑<=5();
(4)雙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
(5)雙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6)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平方厘米。
(7)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
(8)三肢癱肌力3級或截癱、偏癱肌力2級;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高位缺失;
(11)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2)雙膝雙踝僵直於非功能位;
(13)雙膝以上缺失,不能裝假肢;
(14)雙膝、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5)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級;
(18)一側全肺切除並胸改術,呼吸困難3級;
(19)肺功能重度損傷;
(20)呼吸困難4級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22)放射性肺炎後,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23)肝功除3/4,並有常規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膽道損傷致重度肚功能損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術後;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ⅠⅡ型);
(31)食管閉鎖或切除後,攝食依賴胃造瘺者;
(32)小腸切除>3/4,未施行逆蠕動物吻合術;
(33)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4)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