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nbminer抽水多少
用nbminer檢測了一下,claymore最新內核,抽水大約0.6%,算力穩定,也沒有怎麼減少。
ETH挖礦:
編輯start_eth.bat 文件,修改-o 參數後的礦池地址和-u 參數後的錢包地址或用戶名。雙擊start_eth.bat 開始挖礦。
若使用1080、1080ti、1060-5X等使用GDDR5X顯存的用戶,在挖礦之前先用管理員許可權運行OhGodAnETHlargementPill-r2.exe 補丁,並保持在後台運行。
nbminer使用教程
編輯start_btm.bat文件,修改-o 參數後的礦池地址和-u 參數後的錢包地址或用戶名。雙擊start_btm.bat 開始挖礦。BTM+ETH雙挖:編輯start_btm_eth.bat 文件修改-o 參數後的礦池地址為BTM的礦池地址,修改-u 參數後的錢包地址為BTM的錢包地址。
修改-do 參數後的礦池地址為ETH的礦池地址,修改- 參數後的錢包地址為ETH的錢包地址。雙擊start_btm_eth.bat 開始挖礦。不同卡雙挖時的配置不同,請自行測試合適的挖礦強度參數-di 最佳值。
㈡ 幣圈staking是什麼意思
1、通俗一點講,就是一種持幣者「以幣生幣」的投資方式,有點類似於銀行的儲蓄生息(持幣生息),所以我們通常叫它POS權益質押經濟。
2、在POS或者類似於POS機制中任何人都可以通過加密資產抵押鎖倉賺幣,收益率是以幣本位計算,收益率的大小依賴於加密資產的通脹模型。2021年比較火熱的ATOM和XTZ就採用了Staking的模式,在2021年下半年到2022年,以太坊2.0和ADA等項目都會開啟Staking。
3、最開始的加密資產大多都是模仿的BTC採用的POW機制,即工作量證明機制,區塊鏈網路中的節點是一台台的礦機,需要依靠算力獲得區塊獎勵,對能源浪費比較大。而Staking說白了就是抵押資產挖礦,抵押的資產越多,獲得的效益也就越高。
4、不過相對來說都有一定的參與門檻,而對於新人來說也不會識別到底是噱頭還是真的Staking,不過這是未來的一個新趨勢。2021年炒作的比較火的EOS超級節點競選,那些超級節點需要鎖倉一定量的EOS,就能獲得EOS每年的增發獎勵,這也算屬於Staking。
拓展資料
1、BTM的側鏈Bystack採用的Dpos機制,參與競選的節點需要有100萬枚BTM,成為節點之後這些BTM將會鎖倉,節點將會獲得一定量的BTM獎勵,這也是Staking。
2、參與質押的方式一般有兩種:第一種就是通過主網的官方錢包或者imtoken等去中心化錢包來質押,這種質押方式比較安全,只是在權益層面上進行了鏈上委託,私鑰不會泄露;另外一種就是把幣放到中心化錢包或者礦池,如火幣礦池就支持很多幣種的權益質押,不過相當於把自己的幣給別人保管,安全性上不如第一種,不過門檻要相對低點。
㈢ 共識機制包括哪些分別有何特點
馬克思這么說:「全部社會生活在本質上是實踐的」(莫笑,我要把馬克思捧出來站站場),實踐是社會關系的發源地。實踐內在的包含著三重關系,即人與自然的關系、人與人的關系以及人與其自身意識的關系,這些關系構成了人類社會最基本的關系
因為我們要討論的問題很低層,它不僅是區塊鏈核心問題,也是人類社會的基本問題:機制,協調好這三層關系,更好的發揮作用,必須要有一套機制
基於博弈的社會追求一種動態平衡,但是一套好的機制使事物完美博弈,達到均衡談何容易,未知的新事物在不斷涌現,打破現有的均衡;哪怕是已有體系也不時出現漏洞,造成一定范圍的震盪。我們的法律不斷再修正,跟我們改bug一樣,經常在patching。有監督的系統尚且這樣,可想構造無監督的自適應機制的難處,區塊鏈所追求的是構造無監督自適應的共識機制
㈣ 螞蟻礦石可以小額提幣嗎
螞蟻礦池可以小額提幣。在礦工完成了螞蟻礦池下載及注冊安裝之後,還需要在軟體中進行一系列的設置,尤其是礦機和礦工的設置一定要特別注意,不能出現失誤。這些都完成之後,挖礦達到一定時間且有收益之後,礦工應及時將收益提現。在進行提現之前,首先要進行錢包設置,此時一定要注意公鑰地址不要出錯,之後就可以進行提現操作了,在這個過程中一定要隨時查詢提現的進展。
操作環境:手機版本:vivox27Andord5.1;軟體版本:螞蟻礦池版本:8.1.531
拓展資料:
一、螞蟻礦池
1、螞蟻礦池是一家高效的數字貨幣礦池,致力於為客戶提供簡單易用的功能、安全穩定的性能、高效貼心的服務、豐厚透明的收益,螞蟻礦池提供比特幣、比特幣現金、萊特幣、以太坊等多種數字貨幣的挖礦服務,支持PPS、PPS+、PPLNS、SOLO等多種付款方式。
2、由於比特幣全網的運算水準在不斷的呈指數級別上漲,單個設備或少量的算力都無法在比特幣網路上獲取到,比特幣網路提供的區塊獎勵。在全網算力提升到了一定程度後,過低的獲取獎勵的概率,促使一些「bitcointalk」上的極客開發出一種可以將少量算力合並聯合運作的方法,使用這種方式建立的網站便被稱作「礦池」(Mining Pool)。在此機制中,不論個人礦工所能使用的運算力多寡,只要是透過加入礦池來參與挖礦活動,無論是否有成功挖掘出有效資料塊,皆可經由對礦池的貢獻來獲得少量比特幣獎勵,亦即多人合作挖礦,獲得的比特幣獎勵也由多人依照貢獻度分享。
二、螞蟻礦池每日打款時間
1、 用戶需要在設置界面,填寫完成錢包地址;
2、 查看礦池的設置界面,查看是否夠了最低打款額度,不滿足最低打款額度是不予打款的;比特幣最低打款額度默認是0.005個幣,您可以自行前往設置頁面修改最低打款額度;萊特幣、ZEC、DASH最低打款額度都是0.001個幣;BCH最低打款額度是0.01,XMC最低打款額度是0.1,BTM最低打款額度是1,小於這個額度的收益不予打款,礦池的打款額度用戶可以自行修改。
3、設置上收款地址的賬戶,挖礦收益每天都會打款一次,北京時間9點開始結算,請耐心等待。如果沒有打款的,麻煩您查看一下9點結算時候是否夠了最低打款,如果在過了9點收益夠了最低打款額度,打款會將在第二天進行。
㈤ 幣圈項目太多如何判斷哪個好
都說幣圈一天股市一年,雖然有點誇大但並不是沒有道理呀,最近幾天比特幣又是大漲,在今天稍有回落,幣圈牛熊轉換之快估計無人能及啊,然而在眾多但虛擬貨幣之中,怎樣尋找優質項目呢?小編認為牛市出頭的並不驚奇,重點是熊市依舊堅持給出周報的,至少是團隊比較靠譜的項目,今天小編依舊給大家帶來一些優質項目的周報進展。以下是UBTC團隊公布的最近一周的項目進展周報(2018.4.9~4.15),具體信息如下:
對UB智能合約的預先升級:
智能合約是比特聯儲(UB)項目技術路線圖的主要里程碑之一。為了准備在UB上實行智能合約,UB團隊在2018年4月10日進行了一些調整,內容如下:
1、出塊速度從10分鍾調整為1分鍾;
2、難度調整周期為10個塊調整一次;
3、出塊獎勵調整為1個UBTC;
4、UBTC總量從2100萬調整為2000萬;
5、獎勵的成熟期為7200個塊;
此次調整要求用戶下載最新版本的錢包以保證後續使用不受影響。
錢包下載鏈接:https://www.ub.com/project/wallet
研發:
1、UBTC增加native contract功能;
2、UBTC合約功能繼續內測和BUG修復;
3、UBTC合約功能測試用文檔繼續完善;
4、gjavac, gsharpc, uvmassembler, uvmpackagegpc 整理代碼並在github上開源;
5、部署合約版公測鏈;
市場:
1、AnyBit手機錢包充UB獎UB活動於2018年4月4日北京時間晚8點開始,並於2018年4月15日北京時間晚8點結束。活動期間,下載AnyBit並進行UBTC充值的用戶,將會獲得1%的獎勵,最高獎勵1 UBTC。活動僅限前1,000名。
獎勵的計算以2018年4月15日北京時間晚8點的UBTC余額為准。獎勵的UBTC將於4月16日統一發放到對應的UBTC地址。
2、UB團隊4月9日晚上7點至9點在香港灣仔Genesis Block舉行了粉絲見面會,UB基金會董事及項目CEO Wouter van der Schagt先生向到場的粉絲介紹了項目進展及規劃。UB的各大粉絲社區(微信群、電報群、QQ群、BeeChat群、微博、Twitter推特等)進行了實時的現場圖片推送。
3、「UB全球後援會」微博在4月9日舉辦了評論抽獎送UB定製帽子和外套的活動。在微博官方抽獎工具@微博抽獎平台的監督及公證下,寧波的1名熱心粉絲被幸運抽中。該粉絲已經收到了獎品,並在微博@安靜式的安靜式曬出了圖片。
4、UB團隊14日派代表參加了由巴比特主辦的【Chainge】區塊鏈技術沙龍,並與到場嘉賓進行互動交流。此次沙龍在廈門市湖裡區裕隆國際大廈舉行。
5、熱心粉絲為UB在10日的升級調整製作了相關表情包(動圖),並在微信群傳播。
6、「ub訂閱號」微信公眾號即將上線每日簽到抽獎功能,敬請期待!
社區發放:
1、對ETH、LTC社區發放UBTC的最後一次快照已經於4月11日完成,並於5月2日對符合條件的地址進行發放。詳情請參考UB官網www.ub.com 3月18日在新聞版塊的公告。
關於UBTC:
UnitedBitcoin比特聯儲簡稱UB,代碼UBTC。UB不只是升級版的比特幣,更是領先的全球區塊鏈生態。UB由比特幣元老、比特幣核心開發人員、區塊鏈領域的泰山北斗Jeff Garzik擔任首席科學家及基金會董事。
UB百分百繼承了比特幣的區塊鏈,並進行升級優化。UB的升級優化包括將區塊擴容至8MB,支持SegWit隔離見證,並增加智能合約和閃電網路等等。
UB致力於將不活躍的比特幣信用發揮價值。最終基於這些信用,發行錨定法幣的穩定貨幣,用於廣泛、快捷、高效、智能的商業社會。
目前UB團隊已經開發出AnyBit手機錢包APP(AnyBit是一款去中心化的多幣種錢包APP)、Core、Core-QT、Electrum錢包(Electrum是支持多重簽名的輕量級錢包),並發布了完整的區塊鏈瀏覽器。
全球已有超過18家交易平台支持UBTC交易。
㈥ 區塊鏈目前用到哪些共識機制它們各自的優缺點和適用范圍是什麼
1、區塊鏈的技術是什麼?
如果我們把資料庫假設成一本賬本,讀寫資料庫就可以看做一種記賬的行為,區塊鏈技術的原理就是在一段時間內找出記賬最快最好的人,由這個人來記賬,然後將賬本的這一頁信息發給整個系統里的其他所有人。這也就相當於改變資料庫所有的記錄,發給全網的其他每個節點,所以區塊鏈技術也稱為分布式賬本(distributed ledger)。
區塊鏈(Blockchain)是指通過去中心化和去信任的方式集體維護一個可靠資料庫的技術方案。該技術方案主要讓參與系統中的任意多個節點,通過一串使用密碼學方法相關聯產生的數據塊(block),每個數據塊中包含了一定時間內的系統全部信息交流數據,並且生成數據指紋用於驗證其信息的有效性和鏈接(chain)下一個資料庫塊。 區塊鏈是一種類似於NoSQL(非關系型資料庫)這樣的技術解決方案統稱,並不是某種特定技術,能夠通過很多編程語言和架構來實現區塊鏈技術。並且實現區塊鏈的方式種類也有很多,目前常見的包括POW(Proof of Work,工作量證明),POS(Proof of Stake,權益證明),DPOS(Delegate Proof of Stake,股份授權證明機制)等。 區塊鏈的概念首次在論文《比特幣:一種點對點的電子現金系統(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中提出,作者為自稱中本聰(Satoshi Nakamoto)的個人(或團體)。因此可以把比特幣看成區塊鏈的首個在金融支付領域中的應用。
2、區塊鏈的原理是什麼?
結合定義區塊鏈的定義,需要有這四個特徵我們才能認為:去中心化(Decentralized)、去信任(Trustless)、集體維護(Collectively maintain)、可靠資料庫(Reliable Database)。並且由四個特徵會引申出另外2個特徵:
開源(Open Source)、匿名性(Anonymity)。如果一個系統不具備這些特徵,將不能視其為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應用。 去中心化(Decentralized):整個網路沒有中心化的硬體或者管理機構,任意節點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都是均等的,且任一節點的損壞或者失去都會不影響整個系統的運作。因此也可以認為區塊鏈系統具有極好的健壯性。 去信任(Trustless):參與整個系統中的每個節點之間進行數據交換是無需互相信任的,整個系統的運作規則是公開透明的,所有的數據內容也是公開的,因此在系統指定的規則范圍和時間范圍內,節點之間是不能也無法欺騙其它節點。 集體維護(Collectively maintain):系統中的數據塊由整個系統中所有具有維護功能的節點來共同維護的,而這些具有維護功能的節點是任何人都可以參與的。 可靠資料庫(Reliable Database):整個系統將通過分資料庫的形式,讓每個參與節點都能獲得一份完整資料庫的拷貝。除非能夠同時控制整個系統中超過51%的節點,否則單個節點上對資料庫的修改是無效的,也無法影響其他節點上的數據內容。因此參與系統中的節點越多和計算能力越強,該系統中的數據安全性越高。 開源(Open Source):由於整個系統的運作規則必須是公開透明的,所以對於程序而言,整個系統必定會是開源的。 匿名性(Anonymity):由於節點和節點之間是無需互相信任的,因此節點和節點之間無需公開身份,在系統中的每個參與的節點都是匿名的。
3、區塊鏈金融是什麼?
2016年,革新者將被革新。新一輪技術革命將一邊應對共享經濟的陌生人之間信任的挑戰,一邊破壞此類平台賺錢的基礎。
傳統的中介
共享經濟雖然有效地挑戰了現狀,並且帶有強烈創新屬性,但是,它採用的依然是非常傳統的商業模式。
最常見的對交易收取傭金的方式已經沿用了數個世紀。今天,技術已經讓很多事成為可能,但是仍無法完全取代中介。
P2P 平台與其他在線市場剛興起時,人們紛紛談論去中介(disintermediation),這種繞過傳統中介,通過網路直接將人們連接起來的新方式。事實上,盡管我們已經體會到新型市場便捷得多,並看到與各種供應商進行交易的可能性,但是,我們今天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中介。事實是如今最大的新型企業正是巨型中介,其規模超乎想像,像阿里巴巴、Amazon、eBay 和 Uber。
有沒有一種技術解決方案,能夠完全去除各交易方之間的中介?是否存在一個系統,在其中你能夠與任何人直接交易,並免於受到欺騙,同時無人擁有該系統,因此沒有傭金收取方。
區塊鏈技術使之成為可能。區塊鏈是比特幣的核心技術,極具創新性,可以用於建成完全透明、無主、分散的系統,能在沒有任何形式中介的情況下,保證各種交易方安全進行交易,這些交易方包括人、企業。
自然而然地,很多資源流向了區塊鏈,區塊鏈也給金融與法律行業帶來了相當的影響,並最終將在這兩個行業肆虐橫行,或者提供最佳機會,這全在於你怎麼看待它。
去中心化金融
2015年,可能是出於對另類金融(alternative finance)市場增長的高度敏感,九家投資銀行針對區塊鏈技術金融服務聯合開發了開放標准。去年,不斷有各種活動討論區塊鏈技術的未來,還推出了Slock.it,這是去中心化共享經濟的第一批技術堆棧之一。
區塊鏈下的共享經濟是什麼樣的?
如果你想在共享經濟中繼續賺取傭金,那就要創造新的商業模式。
當然,區塊鏈市場仍將需要一些投資。開發者可能樂於花費時間,解決困擾系統的代碼。但是,我至今還沒遇到早該出現的有類似想法或樂於投資的品牌顧問、設計師或商人。單單依靠代碼無法幫助區塊鏈市場進入主流。
但是區塊鏈將會蓬勃發展,加之擺脫了煩人的中介,幾乎可以預測它肯定會比現有的共享經濟更加便宜,到那時,巨頭們就會被迫著手應對。
老牌共享經濟將重復歷史,因堅信本身堅不可摧而走向沒落,被更靈活、有科技助力的競爭對手迅速取代?還是將進行實驗,在共享經濟 2.0 中找到有利可圖的市場,並在游戲中勝出?
那麼信用呢?
信用,是共享經濟相關所有討論中的最高頻詞,相當復雜棘手。目前的協作平台們表達地非常清晰:我們能提高共享經濟中的信任水平;我們能採取最優措施,保證用戶信任我們的平台並在上面交易,但是,我們無法保證人與人的交易值得信任。區塊鏈解則解決了上述問題。
區塊鏈中交易系統不可改變,並且可以在已分配分類賬內跟蹤每筆交易,智能合同為所有雙方交易充分設定參數與條件,因此區塊鏈不再需要任何的 「可信中介」 或者陌生人之間信用的擔保方。
到 2017年,監管機構將意識到他們需要徹底反思共享經濟領域的規章制度。那時,各交易方將在區塊鏈中達成數億的獨立合同,一種解決方案是向系統中敲進規則代碼。
2008年 左右共享經濟首次出現時,很多人歡呼不已,認為是將帶領我們進入一種新的包容、可持續經濟的現象,是未來帶我們進入後資本範式的一種民主化力量。但是,(到目前為止)事實並非如此。互聯網剛出現時也是這樣,在最初階段曾被烏托邦式理想化,所以,對區塊鏈持有同樣變革性期待的人很可能會失望。即便如此,區塊鏈將動搖共享經濟巨頭,這絲毫不會受到影響。
4、區塊鏈社區
布比區塊鏈專注於區塊鏈技術和產品的創新,已擁有多項核心技術,開發了自有的區塊鏈服務平台。以去中心化信任為核心,致力於打造開放式價值流通網路,讓數字資產都自由流動起來。
特色與優勢
已取得多項核心技術創新,開發了自有的區塊鏈基礎服務平台,已在股權、供應鏈、積分、信用等領域開展應用。
快速交易驗證
通過對簽名演算法、共識機制、賬本存儲等關鍵交易環節的優化,布比區塊鏈可以實現秒級的快速交易驗證。
高效賬本存取
布比區塊鏈對賬本存儲結構的調整,可以節省90%的儲存空間,降低系統長時間運行,導致賬本存取性能下降的風險。
多種資產發行
布比區塊鏈支持不同用戶、多種資產的發行與交易,每種資產可跟蹤記錄發行商、發行數量、交易流通等詳情。
聯合簽名控制
允許同一賬戶下設置多個使用用戶,並針對不同的操作設置相應的許可權,以滿足多方簽名控制的使用場景。
內置智能合約
智能合約是一套以數字形式定義的承諾,區塊鏈變身合約的參與方,負責維護保存合約,並自動執行。
鏈上交易所
與傳統中心化交易所相比,用區塊鏈構建的交易平台,所有交易都在鏈上驗證、完成和保存,保障用戶交易安全性。
布比區塊鏈要做的是一項新的技術和產品——實現真正的價值流通,使得互聯網到達一個新的高度。如果有了這個技術的應用,在轉移資產的時候就可以沒有中心機構了,可以實現我們之間資產的直接轉移。將來如果網路本身可以結賬,我們就可以直接轉移了,就不需要通過中間機構。
㈦ 辯護角度談虛擬貨幣的「價值」
與其他國家不同,我國一直對虛擬貨幣持高壓態度,且政策層層加碼。2013年五部委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否定比特幣的貨幣屬性,將其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叫停虛擬貨幣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並表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並將追究相關境內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隨後國內的交易平台或暫停中國境內新用戶的注冊並清退存量用戶,或直接永久關掉了交易服務。
至此,筆者也認為,目前虛擬貨幣在國內已經終結。但與之相關的案件未來一段時間仍將高發。在相關案件的刑事辯護工作中,我們始終無法繞開虛擬貨幣「價值」的認定問題,往往需要對涉案的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舉證及對其價格鑒定進行質證等工作。
下面我們以比特幣為例,談談我們此類案件辦理過程中,證明其「價值」來源的一些思路。
1 價值來源——「共識」和「信任」
我們的貨幣 歷史 ,經歷了實物貨幣到紙幣,再到記賬貨幣的變遷。何為記賬貨幣?就是以數字記錄方式確定歸屬和轉移的貨幣,移動互聯網時代,我們生活中早已習慣脫離實體錢包,只使用手機掃碼支付,這種便利正是來源於記賬貨幣的充分應用,我們之間的相互轉賬只是在彼此銀行賬戶的數字上做加減法,整個過程就是一個雙方記賬過程。而這個記賬的權利掌握在國家手中,由各個銀行、三方支付機構和央行負責,央行擁有整個國家大賬本的記賬權,即「中心化記賬」的方式,而我們之所以認為紙幣及這些「手機中的數字」具備「價值」,是我們基於對國家的「信任」,是國家在這些「數字」背後的信用背書讓我們達成了它們具備「價值」的「共識」。
同樣,黃金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我們已經達成了其作為貨幣交換一般等價物的「信任」;鑽石的價值,也同樣是人們對其稀缺性及其背後的某種象徵意義的達成「共識「」。所以, 價值的本質,其實是人們對特定物價值的「共識」和「信任」, 如果人們不對一個事物達成有「價值」的「共識」,那麼很多我們認為「值錢」的事物,其實根本沒那麼「值錢」(包括鑽石和國家發行的紙幣)。
但紙幣天然存在一個問題,無論是當年密西西比泡沫時期的法國政府,還是次貸危機和新冠期間的美國政府,都會出現無節制超發貨幣的現象,貨幣超發及經濟危機往往引發通貨膨脹,紙幣大幅貶值。紙幣之所以貶值,也正是人們對於政府發行貨幣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對於的黃金等物品「價值」的「共識」提升,進而金價上漲。虛擬貨幣鼻祖比特幣誕生於2008年次貸危機後期的美國,在此背景下,針對主權貨幣的通脹問題,其被設計成「去中心化」和「總量恆定」等特性。
隨著人們基於對這種「去中心化」虛擬貨幣達成「共識」,產生「信任」,虛擬貨幣才產生了「價值」。並隨著達成「共識」、「信任」其「價值」的人越來越多,它們的價格也水漲船高。
以比特幣為例,2009 年1月,中本聰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時,市場對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無法形成對其「價值」的「共識」,所以,此時比特幣的價格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國人拉茲羅首次用10000個比特幣購買了25美元的披薩(首次比特幣交易,拉茲羅也是首次使用顯卡挖礦的人),那麼它的價值變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普勒斯發生經濟危機,當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貶值的塞普勒斯鎊貨幣,而紛紛搶購比特幣,導致比特幣價格飆漲8.8倍。當2013年11月比特幣達到8000人民幣階段高點的時候,中國五部委《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發布,嚴重打擊了人們對其的「信任」,比特幣價格隨之大幅下跌,同樣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台MTGox破產,沖擊了人們對比特幣的「信任」,讓其價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證明、共識機制和最長鏈機制保證了比特幣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幣都可以追溯誕生及交易的 歷史 ,具備不可偽造的特徵。這些特徵也增加了人們對其「價值」的」共識」。
所以,虛擬貨幣是基於人們對達成「共識」、形成「信任」的程度,而產生了其價值,並基於「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響其價格。
2 價值來源——「獲取成本」
虛擬貨幣有兩種獲取發生——「挖礦」和「交易」。
先說說「挖礦」,以比特幣為例,其原始產生就是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指「礦工」藉助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過程,第一個求得特解的「礦工」能夠獲得新增「賬本」的記賬權,從而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勵。計算這個特定解的過程需要大量的運算,同時比特幣在設計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規則,算力每過一段時間需要調整一次,這意味著挖礦的難度也在上升,也讓成本(主要是顯卡等硬體)大幅提高。
同時,隨著挖礦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礦難度增大,個人能挖到比特幣的概率越來越小,也就逐漸發展出規模化的礦場,也就是聚合n多台礦機的算力一起挖礦,挖礦從個人挖礦轉變為礦場或礦池,一個礦場的成本有:建設成本、設備成本、維護成本(包括店裡成本和人工成本)、網路成本等。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價值就是凝結在商品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那麼虛擬貨幣的挖礦過程,同樣投入了具體的(勞動力)「成本」,並且這個「成本」可以量化為具體的(虛擬貨幣)商品價格。早在比特幣誕生的2009年,一個叫「新自由標准」的用戶,就在比特幣早期論壇上提成通「生產成本」計算比特幣價格的方法。他認為一枚比特幣的價值計算方法應為:計算機運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電量是 1331.5 千瓦/時,乘以上年度美國居民平均用電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個月,除以過去30天里生產的比特幣數量,最後的結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幣的定價結論。
至於「交易」的獲取方式,無論是直接使用法幣交易,還是使用法幣兌換虛擬貨幣後再進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終能夠與法幣達成某種「匯率」的自由兌換,它背後自然存在確定的價值。
如我們在 《談虛擬幣詐騙案件的辯護要點》 文中所述,實務中我們需要區分非主流貨幣中的特殊幣種,通常所稱的類主流幣(山寨幣),他們在技術模式上與主流幣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實項目、基於區塊鏈底層技術、按照其白皮書的規劃執行,常見的山寨幣有EOS、BTM。針對這類涉案虛擬幣。在實際辯護中,我們應當重點證明這些 虛擬幣符合流通性,與主流幣或者法定貨幣能夠自由兌換的特徵 。
我們前年承辦的浙江某虛擬幣詐騙案,工作重點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與比特幣自由兌換的證據材料,即證明該類非主流「山寨幣」可以與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最終能夠變現成法幣的特徵,證明其具有財產屬性。
此外,如無法達到上述標準的虛擬幣,一般屬於空氣幣和傳銷幣。空氣幣,顧名思義,就是在實際發展中,沒有任何產品或業務落地,單純發幣圈錢跑路而已,如已經跑路的英雄鏈、超級明星、太空鏈等等。傳銷幣,則是打著區塊鏈之名,行傳銷之實的貨幣,如此前轟動一時的深圳普洱幣等,我們也在 《談虛擬幣傳銷案件的辯護要點》 一文對傳銷幣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論述。
由於區塊鏈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虛擬屬性,導致司法機關長期以來對其價值真實性的判斷存在嚴重誤區。我們認為,比特幣為代表的主流虛擬貨幣去中心化,沒有發行政府及權威機構做信用背書,且交易價格波動巨大,並不具備貨幣屬性也不宜作為貨幣使用。但其本質上仍屬於一種特殊商品,應定性為一種無記名的有價證券,這不僅於民法層面擁有充分的物權理論支撐,同時也能被進一步解釋為《刑法》第92條所規定的「財產」,所以,針對該類型的網路詐騙,從魚龍混雜的「幣」中,區分出主流虛擬幣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幣」,是對抗詐騙指控的有力辯點。
3 價值來源——司法認定
1、十部委《通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改變了主動民事判決中「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方向,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定雖受政策影響大,但尚不明確。
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則徹底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隨後內蒙古、雲南、安徽等省份及相關機構,先後發布了12條打擊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的監管政策,這也同時改變了很多民事判決對「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鐵亮訴火幣網一案判決中認為,並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當事人應當自行承擔交易風險,雙方締結的 合同有效 ,虛擬幣交易合同 不屬於合同無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在陳國貴與浙江億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判決中也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 並未禁止 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 未禁止 買賣比特幣「挖礦機」。故原告陳某主張買賣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買家不屬於消費者,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不能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十部委《通知》發布後,多地法院的案例開始基於「公序良俗原則」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如北京東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訴雲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判決中認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挖礦」本質上屬於追求虛擬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投資者須自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從行為效力上看,「挖礦」活動電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礦機」日均耗電量極大,且生產交易環節威脅國家金融安全, 社會 穩定衍生風險突出,已經成為一種投機性工具, 與《民法典》「綠色原則」精神相悖,屬於行政法規禁止投資的淘汰類產業,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合同 ;從責任負擔上看,比特幣「挖礦」活動中出現的政策風險、技術風險及由此引發的投資損失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因雙方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故相關損失後果亦應由各方自擔 。
同時各地法院關於虛擬貨幣的認定也並不明確。
在(2018)浙11民終263號丁建強、陳映光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因本案的虛擬貨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於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認定因案涉合同無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頒布後,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對於虛擬貨幣不予保護的態度,基於民法典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要求,很多法院都採取認定虛擬貨幣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濟南中院在(2021)魯01民終3796號中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予以認可。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所設虛擬貨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徵,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虛擬貨幣財產權益依法給予法律保護。
雖然主流裁判規則如此,但綜合全國近幾年的判決來看,對於虛擬貨幣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標准並不統一。筆者認為,正是近年來國家對於虛擬貨幣投資一直持嚴厲態度,並頻繁升級的監管政策,司法裁判才會短期內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來人民法院對虛擬貨幣糾紛案件也會更多的減少虛擬貨幣財產保護,需要公民自擔風險。
2、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在司法實務中,雖然刑事領域對數字貨幣的財產屬性仍存爭議,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發布前,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終1043號判決中即有認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對價後得到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刑法保護。因此被告人通過互聯網竊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幣後,再將其售出所得款項計人民幣20餘萬元到了其個人的銀行帳戶,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2020)粵0304刑初2號判決認為,以太幣在中國境內歲不能作為貨幣流通個,但其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其所有者能夠對持有的貨幣進行管理、通過特定方式進行支付、轉移且能夠使用貨幣公開進行交易,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屬於刑法上的「財物」。
2013 年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規定「被盜財物有有效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所以被害人的賬戶信息變動詳情可由代幣交易平台出具證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處理中還存在以當地物價局出具的比特幣《價格鑒定結論書》為其價值依據,如「武宏恩盜竊案」 (2016)浙10刑1043號,及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虛擬貨幣價格證明,如「胡志凱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東刑初字第1252號。
所以在眾多刑事判例中,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備「價值」,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本文作者|鄭夏律師,中南 財經 政法大學碩士,,曾任職檢察院、政府辦等部門。先後獲無錫優秀專業律師(刑辯類)、無錫市名優律師培養對象(優秀骨幹律師)、無錫優秀律師團隊(2016、2018、2020)、無錫律協優秀個人會員(2018、2021)、首屆華東律師辯論賽優秀辯手、無錫優秀專業案例、江蘇產業人才培訓優秀講師等榮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