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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算力貢獻組織

發布時間:2023-05-26 01:28:23

❶ 中國計算機學會的組織章程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計算機學會,英文譯名是China Computer Federation,英文縮寫是CCF。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從事計算機及相關技術領域的科研、教育、開發、生產、應用和服務的個人自願結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非營利學術團體。
第三條本團體在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范圍內活動,遵守社會道德規范,努力團結計算機和相關技術領域有關專業人士,為社會發展與經濟建設貢獻力量。學會的宗旨是通過學會的活動,為計算機和相關技術領域有關的專業人士和學生的職業發展服務。學會倡導學術公正、獨立和創新,致力於推動計算機和相關技術領域理論研究、技術、應用和產業的發展。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住所設在北京市。
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范圍是:
(一)組織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
(二)組織開展對計算機科學技術和產業發展戰略的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咨詢建議;
(三)參加國家或政府部門有關計算機和信息技術相關技術項目的科學論證,提出咨詢建議;
(四)開展計算機技術培訓和技術咨詢,普及計算機知識,推廣計算機技術,促進計算機技術在各個領域的應用,組織青少年計算機科技活動,開展計算機繼續教育;
(五)經業務主管單位或有關部門批准,表彰、獎勵計算機和信息技術相關技術領域優秀科技成果及有成就的專業人士;接受委託,開展項目評估、學位論文評審、技術職務及職稱的評審工作;
(六)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或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承擔計算機技術領域的成果鑒定及計算機領域工程教育認證和職業資格認定等工作;編輯、制定和審定有關計算機技術標准;
(七)根據國家的有關法規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計算機和相關信息技術技術領域的展覽;
(八)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計算機方面的學術刊物、科技書籍、報刊和多媒體製品;
(九)促進民間國際計算機科技交流,和國際同類學術組織建立合作關系,參與相關的國際計算機學術活動,參加相關的國際組織。
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分為普通會員、高級會員、會士和學生會員。
普通會員:在計算機及其相關技術領域從業的專業人士。
高級會員:具有相當副教授或以上的專業職稱,或具有計算機領域博士學位,或在與計算機相關領域從業5年以上並有顯著成就者;成為本團體會員一年以上。
學生會員:在讀的計算機及相關專業的大學本科生或研究生。
會士:在計算機或其相關領域有重大發明創造或有重要貢獻的人士。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按時繳納會費。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審查通過,由學會秘書長批准;
(三)繳納會費;
(四)由學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本團體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學生會員除外);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高級會員及會士具有申請本團體理事候選人的資格,有向本團體推薦高級會員的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七)積極宣傳並參與本團體的各項活動;
(八)為本團體的發展獻策出力;
(九)聯絡方式更改時及時通知本團體。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理事會條例、理事會選舉條例、監事會條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制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制訂和修改會費標准;
(五)審議理事會工作和財務情況;
(六)對本團體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和秘書長的工作進行評價;
(七)決定本團體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團體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授權學會內部機構審查會員資格;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審議和批准學會年度財務預決算;
(十)對於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的會員、理事及其他相關人員作出處分決定;
(十一)審議學會工作計劃;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須經到會理事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成立和撤銷分支機構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理事長可召集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參加的理事長會議。除學會規章有明確規定或得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權外,理事長會議職能僅限於對學會的事務進行研究和討論,提出動議。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設司庫一人,負責監督本團體預算的制訂和執行。司庫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其工作對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五名,其中監事長一人。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會的職責是監督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及選舉辦法由《監事會條例》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和司庫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為人正派,堅持原則,學風優良;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遵守國家法律,無重大不良行為記錄,具有與職務相稱的管理能力。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每屆任期為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到會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兼任其他團體副理事長(副會長)的數目不得超過兩個。副理事長兼任其他團體正副理事長(會長)的數目不得超過兩個。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處理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授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設秘書處,負責本團體日常運營和管理,其工作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工作機構。工作機構按照學會秘書長授權管理和處理學會的有關事務,對外以學會名義活動。工作機構的設置由秘書長提出方案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學會運營,主持學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領導秘書處各工作部門、協調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秘書處各工作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四)聘任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
(五)根據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職位和貢獻決定其薪酬和福利待遇;
(六)提出對為學會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士和組織進行表彰的方案,報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四條秘書長的薪酬和獎勵辦法,由理事長會議建議,報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下設專業委員會。
專業委員會是由本團體直接領導的分支機構,是學會開展學術活動的主體,其名稱為「中國計算機學會XX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不具有法人主體資格,不單獨發展個人會員,無權對外簽署任何協議;對外開展活動時,必須冠之以「中國計算機學會」字樣和使用學會標識,其簡稱和譯名由理事會規定。專業委員會不得另起其他名稱,不得另訂章程,不得另設專委標識。專業委員會按照學會理事會制定的《專業委員會工作條例》開展工作。
資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團體或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的經費(包括業務收入)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條本團體應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司庫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對本章程的修改,理事會審議後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表決。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序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後生效。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終止決議須報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和國家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2008年4月1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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