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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可以可以有繼承權嗎

發布時間:2022-12-16 12:43:55

⑴ 中國的數字貨幣

中國央行的數字貨幣叫DCEP,全稱是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意思是數字貨幣和電子支付工具。DCEP的定性是中國中央銀行發行的主權貨幣,具備法幣的所有屬性。也就是說,DCEP就是紙鈔替代,它的功能和屬性跟人民幣紙幣完全一樣,只不過它的形態是數字化的。
DCEP就是法幣,跟現金一樣,具有無限法償性,也就是說,任何商家和個人都不能拒絕接受DCEP。就像現在我們看到,如果有商家以任何理由不接收紙幣硬幣這些,他都是違法的。在未來,如果有人不接受DCEP,同樣是違法的。
而且,DCEP是具有價值特徵的數字支付工具。所謂具有價值特徵,就是不需要賬戶就能實現價值轉移,也就是說你不需要像支付寶那樣綁定銀行賬戶就可以使用。
另外,DCEP可以實現「雙離線支付」,是指收支雙方只要有電,即使沒有網路也能進行支付。
從DCEP的本質來看,我國的數字貨幣仍然是一種主權貨幣,是以我國的國家信用為背書的,這跟比特幣有著天壤之別。
拓展資料
數字人民幣,字母縮寫按照國際使用慣例暫定為「e-CNY」,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數字形式的法定貨幣,由指定運營機構參與運營並向公眾兌換,以廣義賬戶體系為基礎,支持銀行賬戶松耦合功能,與紙鈔硬幣等價,具有價值特徵和法償性,支持可控匿名。
數字人民幣的概念有兩個重點,一個是數字人民幣是數字形式的法定貨幣;另外一個點是和紙鈔和硬幣等價,數字人民幣主要定位於M0,也就是流通中的現鈔和硬幣。主要定位於現金類支付憑證(M0),將與實物人民幣長期並存,主要用於滿足公眾對數字形態現金的需求,助力普惠金融。
研發試驗已基本完成頂層設計、功能研發、系統調試等工作,正遵循穩步、安全、可控、創新、實用的原則,選擇部分有代表性的地區開展試點測試。
功能特點:
法定貨幣:
數字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是有國家信用背書、有法償能力的法定貨幣。
與比特幣等虛擬幣相比,數字人民幣是法幣,與法定貨幣等值,其效力和安全性是最高的,而比特幣是一種虛擬資產,沒有任何價值基礎,也不享受任何主權信用擔保,無法保證價值穩定。這是央行數字貨幣與比特幣等加密資產的最根本區別。
雙層運營體系:
數字人民幣採取了雙層運營體系。即中國人民銀行不直接對公眾發行和兌換央行數字貨幣,而是先把數字人民幣兌換給指定的運營機構,比如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商業機構,再由這些機構兌換給公眾。運營機構需要向人民銀行繳納100%准備金,這就是1∶1的兌換過程。這種雙層運營體系和紙鈔發行基本一樣,因此不會對現有金融體系產生大的影響,也不會對實體經濟或者金融穩定產生大的影響。
DC/EP投放採用雙層運營模式,不對商業銀行的傳統經營模式構成競爭,同時能充分發揮商業銀行和其他機構在技術創新方面的積極性:數字貨幣投放系統保證DC/EP不超發,當貨幣生成請求符合校驗規則時才發送相對應的額度憑證。
以廣義賬戶體系為基礎:
在現行數字貨幣體系下,任何能夠形成個人身份唯一標識的東西都可以成為賬戶。比如說車牌號就可以成為數字人民幣的一個子錢包,通過高速公路或者停車的時候進行支付。這就是廣義賬戶體系的概念。
銀行賬戶體系是非常嚴格的體系,一般需要提交很多文件和個人信息才能開立銀行賬戶。
支持銀行賬戶松耦合:
支持銀行賬戶松耦合是指不需要銀行賬戶就可以開立數字人民幣錢包。
對於一些農村地區或者邊遠山區群眾,來華境外旅遊者等,不能或者不便持有銀行賬戶的,也可以通過數字錢包享受相應的金融服務,有助於實現普惠金融。

⑵ 數字貨幣的法律屬性問題

數字貨幣顯然是物,屬於《物權法》的調整范圍。《物權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顯然,比特幣在法律上屬於動產.

數字貨處作為動產,能夠產生動產上的權利即物權么?在民法上,除非法律明確規定某項動產為非法,如毒品等,權利人皆得因《物權法》而對動產產生物權,因國家並未制定法律宣布數字貨幣非法,那麼依《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

可見數字貨幣可產生物權。這在《民法總則》中也有相同的規定.

更進一步講,2017年10月實施的《民法總則》第127條規定:

依此規定,無論是將數字貨幣視為數據還是視為虛擬財產,其均可能產生民事權利,在國家尚未制定特別法律對比特幣予以特別規定時,其權利受《民法總則》保護,而民法總則的原則是「法無禁止則自由」,具體見:

數字貨幣尚屬新生事物,談不上已有公序良俗,而又無特別法律予以規定,故依《民法總則》第127條、第8條及第10條及物權法第2條,數字貨幣為物,應受法律保護。

因交易而取得的數字貨幣受法律保護么?這實際上涉及對交易行為的法律效力判斷。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於2017年9月4日發布了關於各交易所不得從事比特幣交易的公告,能否據此認定通過交易所已經發生的比特幣的交易行為是無效法律行為?我認為不能,原因有二:

七部委之公告非法律、亦非行政法規,不能作為判斷民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據;

⑶ 數字貨幣相對傳統貨幣有哪些優勢

數字貨幣,也是區別與現有的電子貨幣的。未來的數字貨幣充滿科技感,將區塊鏈、移動支付、雲計算、密碼學、安全晶元結合在一起的新一代信用貨幣,下面就相比傳統紙幣,數字貨幣的優勢有哪些介紹一下:

降低銀行業經營成本

這是毋庸置疑的,與傳統貨幣相比,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點,其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發行環節,材料不再需要了,硬幣、紙幣徹底告別流通,人力、機器、場地等這些成本費用幾乎縮減為零。二是交易環節,因為數字貨幣使用是電子記賬方式,不需要人為建立個人賬戶,其賬簿獨立且唯一,不再需要貨幣清算,幾乎消滅實體貨幣交易中的繁瑣環節。

有助於共享金融的發展

遠程交易或轉賬匯款的費用及效率一直被人們所詬病,而數字貨幣交易不再需要第三方中介機構畫足添足,即可實現實時到賬功能;不僅如此,它還能實現與物聯網、人工智慧在應用區塊鏈技術的基礎上實現各類現代化技術的無縫對接,從而能夠提升金融服務的層面及覆蓋面,也進一步提升服務及工作效率。

支付的便捷

在支付領域,紙幣逐步淘汰是不爭的事實,目前,幾乎全國老百姓都在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寶,與此二者相比,數字貨幣更具有分割的能力進行微型的支付,如:BTC的最小細分單位是小數點後的第8位,叫做「聰」;瑞波幣的最小細分單位是小數點後第6位,叫做「滴」。或許,今後還有更強的分割能力出現。

具有對反洗錢的優勢

現有的紙幣或者金銀沒有身份識別功能,無法確認貨幣所有者的身份,也就是說誰也不知道錢出哪裡來,它的起始源頭及渠道出自於何時何地;而數字貨幣在通過一定的演算法之後,每一個貨幣都貼上獨一無二的標簽,這標簽就如同編碼,裡面記載著所有者的 賬號、交易記錄等信息。而作為管家角色的金融機構可以持有「私鑰」隨時隨地對數字貨幣持有人進行審查,這進一步加劇洗錢者的風險系數。

央行貨幣研究所總架構師曾表示,央行一年花在人民幣押運上的成本是350億,每張百元人民幣的印刷和回收成本達到2元。演算法貨幣的運用可以消除紙幣流通的成本。

除此以外,數字貨幣以計算機代碼的形式存在,可實現編程,從而智能化運行。也就是說,發行貨幣方可以規定貨幣的用途,比如慈善基金里的數字貨幣就只能用作指定的用途,不能被挪用,更多學習資料可以參考數字

⑷ 購買比特幣違法嗎

交易不違法,但是禁止打著數字貨幣及區塊鏈的旗號進行詐騙和非法集資等擾亂金融市場的不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條 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⑸ 什麼是數字貨幣法償性

法償貨幣是國家在法律上賦予強制流通能力的貨幣,當用它來償還公、私債務時,債權人不得拒絕。簡言之,即法律規定通用的貨幣。

央行數字貨幣採取的是雙層運營體系。單層運營體系,是指人民銀行直接對公眾發行數字貨幣。而人民銀行先把數字貨幣兌換給銀行或者是其他運營機構,再由這些機構兌換給公眾,這就屬於雙層運營體系。

為了保證央行數字貨幣不超發,商業機構向央行全額、100%繳納准備金,央行的數字貨幣依然是中央銀行負債,由中央銀行信用擔保,具有無限法償性。

新手投資數字貨幣前的注意事項

1、小玩即可,大賭傷身

不得不說,有些數字貨幣驚人的收益確實非常誘人。在價格上漲的趨勢下,為了將自己的利潤最大化,我們很有可能會剋制不住自己的慾望把自己全部的身家都押進去。不過,這時候千萬要淡定,數字貨幣市場不亞於過山車,沒有知道這個市場會不會,或者何時崩盤。

不同於股票投資,這些投資沒有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SIPC)或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的保護。因此,如果投資額過高,市場的波動會讓投資者很受傷。最後的結論是,投資數字貨幣可以,但小玩即可,不可大賭。

2、磨刀不誤砍柴工,提前做好功課

幾乎每天都會有新的山寨幣(altcoin,比特幣替代幣)上市,因此數字貨幣市場難免雲龍混雜。問世已經一段時間並且擁有可靠背景的項目風險更低,同時還要調查開發者或背後團隊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如果是首次代幣發行(ICO),白皮書和招募說明書不能不看。

另外,市場最瘋狂的時候,也是詐騙最猖獗的時候,這時候更應小心再小心。如果感覺自己撿了大便宜,運氣好得像是被騙了。不要懷疑,你很有可能就是被騙了。

⑹ 數字貨幣納入司法保護范疇

作者:於魯平 譚天

《意見》指出,為「加強產權司法保護,夯實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制度基礎」,「健全以公平公正為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將「加強對數字貨幣、網路虛擬財產、數據等新型權益的保護,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產權保護的價值引領作用」。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到「數字貨幣」,對於數字貨幣、網路虛擬財產的認定,以及數字貨幣、網路虛擬財產、數據等新型權益的保護均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因為在司法領域,只有明確了權益的范圍,才能進行全面合法的保護。



筆者所在的項目組此前就提出過一個觀點,在中國境內,「數字貨幣」具有專屬性,即特指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正在進行內部測試的「央行數字貨幣(DC/EP)」。在此前出台的針對虛擬貨幣監管的相關政策文件中,均未出現「數字貨幣」字樣。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易綱日前介紹,目前數字人民幣研發工作遵循穩步、安全、可控、創新、實用原則,先行在深圳、蘇州、雄安、成都及未來的冬奧會場景進行內部封閉試點測試。此前,四家國有銀行和包括華為以及電信巨頭中國電信、中國移動和中國聯通在內的多家大公司都進入了測試階段,滴滴、嗶哩嗶哩和美團點評等實體企業也參與到測試之中。央行數字貨幣(DC/EP)呼之欲出,需要在法律上有一個明確的定義和范圍。

此次最高院發布的《意見》中,將「數字貨幣」與網路虛擬財產、數據放在同等保護的位置,其用意就是為了明確數字貨幣的法律地位和范圍,並且對「數字貨幣」與其他「網路虛擬財產」進行法律定義上的區分。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是我國首次在法典中明確對「網路虛擬財產」進行保護。《意見》中將「網路虛擬財產」列為新型權益予以保護,統一了司法實踐中對於類似財產的定性。尤其是對於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財產,此前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都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此前對於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財產的官方定義包括:

1、特定的虛擬商品

早在2013年12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就對比特幣的屬性進行了確定,即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2、所謂「虛擬貨幣」

《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簡稱「9.4公告」)中,將比特幣、以太幣等稱為所謂「虛擬貨幣」。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在《關於防範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風險的提示》中,也將比特幣、萊特幣以及各類代幣等稱為所謂「虛擬貨幣」。

在司法實踐中,還有判例將比特幣、以太坊、萊特幣等「代幣」認定為虛擬財產、一般財產、不合法物、數據等。

對此次《意見》中的「網路虛擬財產」范圍,我們認為「網路虛擬財產」的核心依然是「財產」,應當具備使用價值、交易價值、稀缺價值。因此,「網路虛擬財產」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從《通知》的內容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國對於新型權益的保護對象主要包括數字貨幣、網路虛擬財產、數據三部分。今後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產權保護的價值引領作用,對新型權益進行合法有效保護,將會面臨以下幾方面的挑戰:

1、確權糾紛

由於新型權益存在於互聯網、伺服器中,具有網路虛擬屬性,導致權屬的不易確定,對於新型權益的所有權、用益物權等的確權糾紛會逐漸增多。

2、合同糾紛

新型權益的交易價值決定了其必然要進行交易,在交易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合同糾紛,但是由於該財產的虛擬性,導致大部分合同也具有電子化、非書面化的特徵,如何將電子化的合同約定進行固化,如何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如何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特別是非貨幣化的履行責任,都是比較棘手的問題。

3、侵權糾紛

4、國際間司法協作

互聯網具有國際性,網路平台、伺服器等可能在國外,新型權益也有可能被轉移到其他伺服器上,這就對於國內司法管轄權提出了一個難題,如何能夠對該財產的流向進行追蹤、保全、追回,需要與世界各國進行合作,加大國際間司法協作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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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我國的數字貨幣

國家推出的數字貨幣叫數字人民幣(英文名E-CNY或者Digtal RMB),數字人民幣是中國人民銀行推出的一種全新加密電子貨幣,它不是虛擬貨幣,也不是網路支付或電子錢包,而是基於國家信用、由央行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此次數字人民幣紅包不能用於提現,可以用於小額零售、交通卡充值、餐飲消費、繳納黨費等。
拓展資料
數字貨幣(digital money,electronic money或electronic currency)是一種以數字形式存在的貨幣(與紙幣和硬幣等實物不同)。它展示了類似於實物貨幣的屬性,但可以允許即時交易和無邊界所有權轉移。
實例包括虛擬貨幣、密碼貨幣以及中央銀行發行的在計算機資料庫中記賬的貨幣(包括數字基礎貨幣)。像傳統貨幣一樣,這些貨幣可能被用來購買實物商品和服務,但也可能在某些社區被限制,例如在網路游戲中使用。
數字貨幣是電子記錄在儲值卡或其他設備上的貨幣余額。電子貨幣的另一種形式是網路貨幣,它允許在計算機網路,尤其是互聯網上進行價值轉移。電子貨幣也是對私人銀行或銀行存款等其他金融機構的債權。
數字貨幣既可以是集中的,即有控制貨幣供應的中心點,也可以是分散的,即控制權可以有不同的來源。
數字貨幣對虛擬貨幣
根據歐洲央行2015年的「虛擬貨幣計劃——進一步分析」報告,虛擬貨幣是一種不是由央行、信貸機構或電子貨幣機構發行的價值的數字化表示,在某些情況下,電子貨幣可以用作貨幣的替代品。
在2012年10月的上一份報告中,虛擬貨幣被定義為一種不受監管的數字貨幣,由開發者發行和控制,並在特定虛擬社區的成員中使用和接受。
根據國際清算銀行2015年11月的「數字貨幣」報告,這是一項數字化表示的資產,具有一些貨幣特徵。數字貨幣可以被命名為主權貨幣,並由負責將數字貨幣兌換成現金的發行人發行。在這種情況下,數字貨幣代表電子貨幣。以自己的價值單位或分散或自動發行的數字貨幣將被視為虛擬貨幣。
因此,比特幣是一種數字貨幣,也是一種虛擬貨幣。比特幣及其替代品基於加密演算法,所以這種虛擬貨幣也被稱為密碼貨幣。

⑻ 數字貨幣合不合法

只要是人民銀行按人大決策發行的所有貨幣都是合法的!

首先明確一個觀點:我國僅是不承認虛擬貨幣的貨幣地位與關聯融資的合法性,並非否定與虛擬貨幣掛鉤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無論是數字貨幣還是礦機,均屬於公民的合法財產,法律應當保護也能夠保護。

2013年12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聯合印發的《通知》僅禁止比特幣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且明確將比特幣定性為虛擬商品並倡導 社會 公眾理性投資;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的《公告》也僅進一步禁止比特幣作為虛擬貨幣在市場流通使用,未限制比特幣或比特幣挖礦機作為商品生產、持有及合法流轉。

目前的數字貨幣基本分為三大類:主流幣、山寨幣和空氣幣。

2017年數字貨幣牛市後,抱著詐騙、傳銷和非法集資等各色目的的「割韭菜」者,在幣圈陸續粉墨登場,每個人都想從中賺到快錢。於是乎國人印象中的數字貨幣就是騙局,在中國遭受嚴厲監管 。

直到去年,央行開始試行數字貨幣,國內區塊鏈應用場景才開始落地。大部分人才聽說區塊鏈、比特幣、數字貨幣等一系列名詞。

「空氣幣」實際上就是借區塊鏈概念來實施的中心化項目的經濟詐騙,它一般具備以下幾個特點:

1.白皮書過度渲染發行者名聲、資源、背景,技術高大上,籠統一帶而過。

2.十分重視營銷,過度續寫造富神話

3.流通主要靠拉人頭、發展下級的形式,或者以充值會員、購買挖礦權益的形式,不會提供實際「挖礦」的渠道和途徑;

4.加密貨幣不能在交易中心進行交易,只能在特定平台,同時不能自由提取;

5.宣傳只漲不跌,其漲幅與技術進步、項目開發沒有任何關系。

有以上幾種「優點」的基本可以斷定它是「空氣幣」。(當然,不能以偏概全)

幣圈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國家發行的數字貨幣合法。數字貨幣比特幣在我國不合法。

貨幣是一種流通媒介,其本身並不具備實際意義上的價值,但是可以作為價值尺度。因此具有了貯藏價值的功能。

貨幣的發行一般都由國家或法定政府來完成,不通過此種途徑的發行的貨幣都不合法。

數字貨幣是將貨幣數字化,和實際流通的貨幣在發行量上相對應。是基於國家信用,由中央銀行發行的法定貨幣。與紙質貨幣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數字貨幣並不等同於虛擬貨幣。虛擬貨幣並非真正意義的貨幣,只是應用於虛擬網路世界,在現實世界中不具備任何貨幣作用。

法是人定的,一切對中國有利的應該就合法。符合中國的發展符合人民利益就合法

數字貨幣是人類 社會 發展到一定 歷史 階段的必然產物,是人類金融史的進步。

數字貨幣無須生產成本,卻能嚴密控制按需分配與按勞分配之間的調節作用。

所有沒有一國政府信用背書的數字貨幣,都是非法的!稱為幣,實際上並不是幣。包括比特幣,都是非法的。

⑼ 數字人民幣試點即將開啟,背後多重法律問題待解

◎ 文《法人》全媒體記者 銀昕


「央行這次是有點著急了。」一位供職於某商業銀行的知情人士對《法人》記者說。


8月14日,商務部印發《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總體方案》(以下「方案」),其中對數字貨幣提出 「在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及中西部具備條件的試點地區開展數字人民幣試點」 。此前,央行對數字貨幣設置的試點范圍是「4+1」,即在深圳、蘇州、成都、雄安新區和冬奧場景下試點,方案將此規模擴大到了四大城市群。



所謂法定數字貨幣,不同於用於 游戲 廠商的「虛擬貨幣」,也不同於比特幣,而是「真金白銀」,可按照1:1比例兌換法幣,並且與法定貨幣有同等效力的數字形式的人民幣。 數字貨幣的功能是替代M0,即正在流通中的現金,但不替代M1(流通中的現金+企業定期存款),更不替代M2(流通中現金+企業定期存款+其他存款和債券)。


法定數字貨幣在央行系統的布局始於2014年。這一年央行設立了數字貨幣研究所,以研究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的可行性;2017年末,在國務院批准下,央行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上海浦發銀行等商業銀行及其他有關機構開展了數字人民幣體系(DC/EP)的研發;2018年2月,上海票據交易所數字票據平台實驗性生產系統上線試運營;2019年下半年,央行在工作電話會議時,要求加快推進法定數字貨幣的研發步伐。


央行一直希望法定數字貨幣能在冬奧場景內廣泛使用,這是展示中國數字經濟發展成果的最佳窗口。 所以,才有了方案里對數字貨幣試點的這幾句話。這幾句話為下一步加大試點力度和速度提供了政策依據。」上述人士表示,方案雖然沒有具體規定數字貨幣大規模鋪開的時間表,但也透露了央行迫切的願望。「我估計離最終落地只剩一兩年時間了。」


《法人》記者了解到, 距離法定數字貨幣實現廣泛應用,在技術上只剩下很短一段路程,但在法律法規上,還有相當一段路要走。


據悉,數字貨幣最終在普通用戶身上的實現形式是一個手機APP。由央行發行,其中嵌有各大商業銀行的電子錢包,普通用戶可在電子錢包中進行普通貨幣和數字貨幣的雙向兌換。不久前深圳、蘇州等試點城市已有內測人員被央行發放了數字貨幣形式的消費券,還有內測人員領到了數字貨幣形式的工資。


《法人》記者了解到, 法定數字貨幣不同於支付寶中的余額,也不同於余額寶和微信零錢通中的貨幣基金。 「法定數字貨幣可以理解為數字版的人民幣,它是有具體金額的一串數字元號。它和第三方平台中的貨幣基金完全不同,但如果未來第三方支付平台會給數字貨幣留有介面,我們就有可能使用數字貨幣購買貨幣基金。」


一位央行數字貨幣團隊的知情人士告訴《法人》記者,目前該團隊的人員構成中就有「螞蟻金服」和「微信支付」的相關人員。未來數字貨幣與第三方平台的無縫對接已經十分可期,「他們之間的聯通是必然選擇,這樣對用戶而言最方便。」


有消息稱,一些此前沒有參加「支付大戰」的平台也參與了法定數字貨幣的試點,以「滴滴出行」和「美團外賣」為例,這類平台也有很多小額支付的場景。「滴滴出行」一位市場部負責人對《法人》記者表示,目前不便透露太多試點細節,但她向記者證實,數字貨幣將能在滴滴出行的多種支付場景中使用。


這樣一來, 未來可以使用數字貨幣的不僅有支付寶、微信和「央行APP」,還有其他一系列平台經濟的運營主體,不同APP之間難免會有一番競爭。



上述央行數字貨幣團隊成員對《法人》記者表示,第三方支付平台對支付場景的推廣是商業利益驅動。央行與他們的身份並不一致,利益訴求也不一致。「支付寶和微信支付前期做了大量搶奪市場的工作,最終導致了線下幾乎全覆蓋的結果。央行能否實現相同的覆蓋率,要看他們對自己的電子錢包推廣力度能有多大了。」


幾乎可以肯定的是,央行之所以招募「螞蟻金服」和「微信支付」的相關人員進入數字貨幣團隊,除為保證與第三方支付平台實現對接之外,主觀意圖也是為了改善「央行APP」的用戶體驗,「移動互聯網公司在用戶體驗和界面設計上特別有經驗。」上述人士說。



數字貨幣對金融安全的一大貢獻是避免了紙幣的匿名化,導致每一分錢的來源和去處都能夠追蹤。若數字貨幣大面積流行,「送一冰箱現金給貪官行賄」的案例將會越來越少。據了解,個人的數字貨幣賬戶將被設置為半私密賬戶,在無特殊情況下依舊保持其私密性,遇到小額支付場景還能免密支付,但從技術角度上看,每一分錢的來源和去處都在央行的掌握之中,一旦獲得法律授權,公安部門可以調取所有信息。


但在此之前,數字貨幣需要在合法性上過很多關。 早在數年前數字貨幣相關部門剛剛成立之時,就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數字貨幣要想大規模流通,需要解決其法理依據問題。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第一款授予中國人民銀行代表國家發行人民幣並管理人民幣流通,行使「貨幣發行權」。而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條稱,央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沒有數字形式的法幣。這意味著 按照現行法律,人民幣的形態只有紙幣和硬幣兩種實物形態,不包括無形的數字貨幣。


再者,數字貨幣的法償性也沒有法理支持。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和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這里所指的人民幣依然只有硬幣和紙幣兩種形式,依然無法對數字貨幣提供法理地位。


由此,數字貨幣亟待被授予法定地位,否則難以推行。


此外,剛獲通過不久的民法典關於遺產繼承的問題也牽扯到了法定數字貨幣。民法典繼承編對可繼承遺產的范圍有所調整,將此前繼承法中規定的「公民收入、房屋、林木、文物和著作權等」改為「一攬子」提法——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有分析稱,這種概括形式的立法方式使數字貨幣也被歸為可繼承的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 在發行方式上,央行對數字貨幣和實體貨幣採取的做法相同,都是「央行—商業銀行—個人」的「二元模式」投放,即先由央行向商業銀行發行,再由個人在商業銀行的電子錢包中用等額的賬戶余額兌換數字貨幣。


上述某商業銀行知情人士告訴《法人》記者:「央行種種做法背後的邏輯很清晰,就是 盡可能地賦予數字貨幣與實體貨幣相等的金融地位和法律地位,也盡可能地使個人用戶在不超出現有的消費和支付習慣的前提下接受並使用數字貨幣。 」他表示,在技術上,央行堅決不將超出現有成熟技術之外的技術使用在數字貨幣上,為的就是穩妥和安全;在時間上,也是等第三方平台在移動支付的 探索 中完全成熟後再試點;在用戶體驗上,盡可能不讓用戶被迫形成新的使用習慣,而是一切照舊就好。


「所以根據我的判斷,在與數字貨幣有關的修法和立法上,有關部門也會本著『與實體貨幣同等對待』的原則來做。」上述人士說。


*文中配圖均源於網路


|編審:崔曉林 |統籌:王茜

|責編:何睿 |版式:姚瑤

⑽ 央行數字貨幣發行之後紙幣會被永久替代嗎

央行數字貨幣的發行不會永久取代紙幣,這是由數字貨幣的依存條件所決定的。

央行數字貨幣是現金(M0)的替代,採用「雙層運營體系」,即央行先把DCEP兌換給銀行或其他運營機構,再由這些機構兌換給公眾,避免對銀行存貸款以及金融體系帶來明顯的影響。

這說明DCEP確實可以大幅降低紙鈔的流通。我們現在使用的支付寶等支付方式就是一個去紙幣化的過程,但是央行數字貨幣不可能徹底取代紙幣,因為徹底取代紙幣存在金融體繫上的隱患和風險,同時對於一些不發達地區的交易會形成障礙。

數字貨幣依靠人機一體,依靠現代的網路、電信、衛星等基礎設施,而這些又依靠電力系統等支持,如果發生停電,發生不可抗的自然災害、網路攻擊或者戰爭等,導致網路電信等基礎設施被損毀,那麼數字貨幣就無法正常交易,這時就還要依靠紙幣流通,所以即使數字貨幣大量取代流通現金,但是為了金融體系的總體安全考慮,還是要保留紙幣的存在。

另外,如手機丟失,暫時無法使用數字貨幣,也可以隨時用現金來補充。而一些國外的遊客來到中國,他們如果沒有數字貨幣使用經驗或軟體系統等,也會使用現金交易等等。因此央行數字貨幣永久取代紙幣的可能性較小。

紙幣不是貨幣,只是一種貨幣符號,它本身沒有任何價值,就是一張紙。它只是憑信用代表了貨幣,只要有了信用,它是紙質的還是電子的並沒有什麼不同。

數字貨幣有不少顯而易見的優勢,紙幣很可能最終會消失,但這個情況短期內不太可能發生,任何事情都需要一個過程。所謂貨幣的消失只是作為貨幣承載實體的消失。

這種數字貨幣既然是央媽發型的,它依然有央行這個中心支撐它的信用,本質上沒有改變。

會,需要時間,而且周期還很漫長。這是整個中國的 社會 性綜合問題。

4月14日,農行數字貨幣錢包內測了,而且廣為流傳,瞬間高大上啊。央媽發行的數字貨幣(DCEP)其實就是電子版的現金,正式全面落地後,大家也許會發現在日常生活中用它跟支付寶和微信沒啥特別大的區別。發行人的不同才體現了央行版數字貨幣與其他最大的不同,國家信用背書,法償性,成本低,交易更加便捷,不需要綁定任何銀行賬戶,央媽的親親兒子,人們會擺脫我們平時注冊賬戶還得綁定銀行卡的煩惱。這么好的事兒,當然會逐步替代紙幣了。

另外,央媽還秀了一個黑 科技 ,就是無網路情況下,只要兩個裝有DC/EP數字錢包的手機碰一碰,就能實現轉賬或支付功能。這就是DC/EP雙離線技術。

你品,你細品,未來已來!這么牛了,肯定會替代的,只是需要時間,而且還不短。

帶你尋遍世上投資道,覓盡天下大小財,廣結善緣,福慧雙修,做個凡人。

不會。會用得少,但不會永久替代。

央行數字貨幣,是M0,也就是流通中的紙幣。

而紙幣是我國最早發明的,北宋時期就有了,用來替代銅錢、金銀。

從北宋到現在,紙幣使用了幾百年,硬幣、金銀依然存在,你今天依然可以上車投幣坐公交車,一點問題都沒有。紙幣沒有永久替代硬幣、金銀。

同樣道理,央行數字貨幣(DECP)發行之後,紙幣不會被永久替代。

要明確一點:央行數字貨幣的推行本身就是用於替代流通中的現金的,因此紙幣會替代是確定的。

這是因為數字貨幣的推行必須要照顧到大部分老百姓的感受。 我國是一個紙幣使用 歷史 悠久的國家,從宋代開始的紙幣「交子」,但如此我們使用的人民幣紙幣,經歷了5000多年的漫長演化。多數人依舊把人民幣當做是支付的首選,不少人甚至在如此依舊對支付寶、微信等移動支付方式持抵觸的情緒,那麼,如何使絕大部分群眾接受並認可數字貨幣的推廣使用將會是一個長期且漫長的過程。

另外,數字貨幣替代紙幣還將涉及人民幣國際化等諸多問題, 如果限制數字貨幣出入境、限制違法犯罪等具體問題,仍需要實踐來論證。舉個例子:之前多數國家對大額現金都有管控措施,張三要把大量人民幣帶入美國是很難實現的,但如果換做了數字貨幣,只有一部手機,使用就可以輕松實現巨額現金轉移境外的目的呢?

因此,數字貨幣發行替代紙幣是必然的,但實際上會有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您好!我是易元機,很高興回答您這個問題。

去年央行支付結算司副司長,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穆長春,曾發表過一個關於央行數字貨幣的課程,名叫《 科技 金融前沿:Libra與數字貨幣展望》。其中比較系統的講解了央行數字貨幣DCEP的設計和發行邏輯。由於篇幅問題,在這里我簡要轉述一下。

央行數字貨幣早在2014年就提出了這個想法,央行也一直致力於研究中國自己的數字貨幣。

在去年央行穆司長開課的幾乎同時,Facebook的扎克伯格也推出了自己的數字貨幣設計,名叫Libra,還為此出了白皮書,可在網上找到《Libra白皮書》。

Facebook提出的Libra是以多個組織聯合背書,給該貨幣提供保障的,但是由於Facebook僅是一個企業,雖然開始的設計思想不錯,但是經過接近一年的時間,最初加盟者正在逐步退出。其實他缺少的是信用,而且由一個企業去控制,未免不符合國家利益。

而央行則是創造了一套與當下各類數字貨幣形式不太一樣的模式,採用了區塊鏈技術,但又不絕對的依賴該技術。並且功能與紙幣完全一樣。

說明央行數字貨幣具有價值特徵,簡單的說就是「不需要賬戶就能實現價值轉移」。它就像是一個數字實體貨幣一樣,並不是完全存在雲端的。甚至於在沒有網路的情況下,如果雙方都有「數字錢包」,能夠將兩個手機一碰實現數字貨幣的轉移。其實就跟紙幣差不多。

簡單一點理解就是他與平台無關。而我們現在常用的支付寶,微信,他們之間無法交換,存在一定的支付壁壘。央行數字貨幣則打破了這種支付壁壘,讓所有的交換都變成平台無關的。

那麼央行數字貨幣DCEP與支付寶和微信有什麼不同。我們來舉例說明,支付寶和微信都是一個企業的平台,有誰能保證這兩個不會倒閉?有誰能保證這兩個裡面沒有其他不合規的操作?這些都無法保證,也就是說安全性方面仍然存在漏洞。而央行DCEP的效力和安全性都是最好的。

還有就是當我們利用支付寶或者微信支付的時候,真實的貨幣從哪裡來?其實是從支付寶或微信的賬戶而來,並不是直接從央行的貨幣進行結算。這就是說微信和支付寶是在商業銀行賬戶上結算,理論上商業銀行、支付寶、微信都有破產可能性,所以在法律和安全性上,還未達到紙鈔的水平。

前面已經說了,央行數字貨幣從功能和屬性上都與紙幣是相同的。所以沒有什麼誰替代誰的問題。只是央行多了一種方式來發行貨幣,最終誰多誰少,還是看市場上應用場景誰多誰少的問題了。這樣央行在發行時,就有了一種更靈活的方法,以便讓市場也出現更加靈活的結算方式。

隨著近期各類國際形勢的影響,各國正在加快推出自己的數字貨幣。大家也都不約而同的想利用黃金作為數字貨幣的信用背書。以便解開對美元的依賴性,這種局面已經展開,我們正在經歷一場重大的變革。央行獨樹一幟,DCEP具有相當靈活的能力,個人比較看好央行的數字貨幣。或許未來,真的不需要紙幣也能達到我們希望的安全性。

感謝閱讀,可能還有理解不到位之處,還請指正!

數字貨幣有利於降低現金印製和流通過程中的成本,提高運行效率,增強合規監管,但不可能很快取代所有的現金。

央行數字貨幣在堅持雙層運營、現金替代、可匿名的前提下。採取的是雙層運營體系,先把數字貨幣兌換給銀行或者是其他運營機構,再由這些機構兌換給公眾。央行數字貨幣其功能屬性與紙鈔完全一樣,只不過是數字化形態。數字貨幣收付信息在銀行等運營機構是非常有限的。只有央行才能索取賬戶所有人完整的實名信息和交易信息,並用於反洗錢等貨幣監管等方面的工作。

只要手機上有數字錢包,即使沒有網路的情況下也可以用於支付。紙幣取代金屬貨幣大大方便了人們的生產生活,數字貨幣取代紙幣的使命會逐步實現,未來可能有一天,紙幣現金就不存在了。

長久來看,數字化絕對是一個趨勢。所以這個問題的關鍵是多久之後會被替代?目前來看只是小范圍的試點。要考慮到中國還有。嗯。三億左右的人不會用智能手機或者沒有用智能手機。每天用微信或支付寶完成收付款的人口大概只有總人口的一半。基於手機實現支付的央行數字貨幣現階段更多的會用於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福利發放,然後由此逐步在大城市,最後到農村。從國際上來說,央行數字貨幣會助力一帶一路戰略上,各個國家之間交易結算的便利性。

如果國際形勢或者某種突發狀況迫使要輸出貨幣的進度要加快,那麼央行數字貨幣使用的體驗應該做到更簡單。要老奶奶也可以用它付錢和收錢。如果要做到這種程度。還需要做很大的改進。

我覺得是有可能的。

第一,什麼是數字貨幣?他其實跟紙幣是一樣的,都是央行發行的貨幣,具有國家信用背書,擁有紙幣一樣的使用場景,就是法定貨幣, 第二,有人說這玩意跟支付寶和微信有啥區別,從定位上,數字貨幣是就是流通中的貨幣,就是一點存款都沒有。而支付寶和微信,主要是存款形式存在,也就是說一個是直接流通的,後者是先存再流通,以記賬的方式存在的。所以就會產生一個結果,數字貨幣只能用於交易,而不會產生利息,至於怎麼將數字貨幣存起來,那是以後技術對接的事情,現在大家還沒想好。 第三,這個東西怎麼用,數字貨幣你就把他當成紙幣就行了,任何用錢場景都可以使用,法律上規定,不得拒收,換句話說,商家可以決絕接受支付寶微信,但是不能拒收數字貨幣。

第四,央行推出數字貨幣的意圖是什麼?很可能是要替代紙幣,因為功能完全一毛一樣,只是用數字化的形態存在,不會折損,也便於央行的數量化管理。現在技術已經很發達了,數字貨幣交易甚至不需要網路,兩個手機一碰,錢就付走了。 第五,數字貨幣跟我們之前聽到的什麼比特幣,以太幣半毛錢關系都沒有,這個數字貨幣就是貨幣發行的一種嘗試,所以絕不能理解為炒幣,但是這里多說一句,這次央行搞數字貨幣,也釋放了一個信號,那就是貨幣發行權這塊,絕不可能放棄。所以任何一種去中心化的,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數字貨幣,想挑戰央行系統,這是絕對不可能的。所以炒幣的,基本就是博傻,即便真是趨勢,央行肯定也會自己干。當然這次的數字貨幣,跟幣圈理解的數字貨幣還是完全不同的。他也不是什麼去中心化的。只是形態上一樣,內核完全不一樣。

說完了這幾個問題,大家可能對數字貨幣有個簡單的認識,但也有人會說,這是脫了褲子放屁,多此一舉,沒看出跟我們現在用的東西有啥區別,確實是如此,其實央行的數字貨幣表面上看特別簡單,就是紙幣的替代者,你把這些代碼看成是紙幣就行了,但是,這種技術進步還是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的。 首先,他會逐漸取代紙幣,紙幣由於種種原因,非常不利於管理,錢以紙幣的形式只要出了銀行,貨幣的去向就無法追蹤了,所以最後就導致了問題,比如我們熟悉,央行發錢出來救助實體經濟,結果錢轉了一圈,又跑到房地產了,紙幣的話只要他把貸款取出來,然後再存進去,這個錢運轉的路徑就中斷了。但是數字貨幣就可以始終追蹤,到底看誰把錢違規使用了。另外,之前我們看到很多貪官,收現金擺在家裡,以後這種情況無異於自首。在系統里一查就知道了。根本不用靈魂拷問。還有就是那些假幣販子也徹底沒了生意。 其次,貨幣供給收縮,會更加精準,到底有多少錢再流通,一目瞭然,有利於貨幣政策調節,既可以監控貨幣總量,也可以監控貨幣流通速度,央行可以更加精準的投放貨幣,甚至達到去中介化,比如美國最近就跳過商業銀行直接由美聯儲去買債券,以後我們的央行也可以這么干,只要把握好錢的總量,就不會引發通貨膨脹。之前的通縮通脹,都是由於不知道印了多少錢造成的,結果等反應過來已經晚了。 第三,有利於 社會 信用的建立,數字貨幣跟人的信用融為一體,隱匿財產的老賴將無所遁形,你說因為房價跌了,我就不還貸款了?只要有法院判決,人家可以輕松找到你的財產,並且直接執行。而且當一切現金的流動,全都在掌控之中後,大額資金流動也就不再設限。有利於 社會 效率的提高。 第四,對於現有商業環境,將產生顛覆式的影響,央行的數字貨幣,可能會對支付寶和微信造成較大的威脅。起碼支付功能已經具備,未來會怎麼樣就不好說了,大家都得盡快適應。找到技術對接路徑,另外,也為什麼刷臉支付,人工智慧,智能投顧等等領域做好了准備。像銀行網點,ATM櫃員機,這些東西,可能會逐漸消失,然後就是各種收銀行業,比如超市,高速路,售票等等也將失去工作機會。 總之,未來已來,用了上百年的紙幣,可能也會在未來幾十年逐漸退出 歷史 舞台,就像馬雲說的一樣,這次疫情過後,世界和中國經濟將發生巨大的變化,之前互聯網技術只是讓很多企業活的好,之後互聯網技術是很多企業能夠活下去的關鍵點,互聯網技術必須要成為新的基建,其實,之前就有個判斷,以前還在說互聯網公司,傳統製造業,但之後不會有了,任何企業都要建立在互聯網技術,數字技術之上,也就是說互聯網技術和數字技術,就跟之前的電力是一樣的,成為 社會 的底層代碼。你已經不可能躲開這個趨勢,那就只能是適者生存。不適應的人就會被淘汰,甚至永久失業。世界雖然在前進,但對某些個人來說,你的世界卻是在衰退。所以你除了努力學習,跟上時代之外,已經別無選擇。

數字貨幣目前正在試點,可以看作為新一代的智能貨幣,未來正式發行後會全面取代紙幣。

不論紙幣還是數字貨幣,其本身的功能與屬性完全一致的,貨幣的實質是所有者之間關於交換權的契約,只要能夠保證這種契約能夠被遵守,處在受保護的地位,可度量易保存易分割都可以作為貨幣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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