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可以起訴以數字貨幣刷單的中間人嗎
可以起訴以數字貨幣刷單的中間人
自稱在未收到任何驗證碼或提示的情況下,虛擬貨幣交易賬戶內5.6萬單位的虛擬貨幣遭遇盜刷,李先生認為交易平台未盡保障資金安全義務,遂將平台運營方鄭州比特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賠69萬余元。記者昨天獲悉,朝陽法院已受理此案。
Ⅱ 數字貨幣法院能凍結嗎
Ⅲ 買賣數字貨幣違法嗎
法律分析:國內買賣數字貨幣違法。央行表示,目前市場上所謂「數字貨幣」均非法定數字貨幣:央行貨幣金銀局在其官網上發布《關於冒用人民銀行名義發行或推廣數字貨幣的風險提示》稱,近日個別企業冒用央行名義,將相關數字產品冠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發行」,或是謊稱央行發行數字貨幣推廣團隊,企圖欺騙公眾,借機牟取暴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Ⅳ 數字貨幣詐騙案立案標准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詐騙金額在三千元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數字貨幣被騙是可以立案的,但是網路詐騙錢款追回困難,被騙的錢雖然有追回的可能,只是幾率並不高,需要受害人能夠高度的配合相關部門的檢查。畢竟在目前的網路詐騙案件中調查取證很難,想要破案難度更高,破案的時間會比較久。作為受害人需要積極的提供更多的信息和警方取得聯系,能夠盡快的追回損失,如果在短時間內警方沒有進展,不需要過於的著急,等到警方破案之後將贓款追回,就可以彌補你的損失,但是最終能夠拿回的機率並不是很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Ⅳ 數字貨幣納入司法保護范疇
作者:於魯平 譚天
《意見》指出,為「加強產權司法保護,夯實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制度基礎」,「健全以公平公正為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將「加強對數字貨幣、網路虛擬財產、數據等新型權益的保護,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產權保護的價值引領作用」。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到「數字貨幣」,對於數字貨幣、網路虛擬財產的認定,以及數字貨幣、網路虛擬財產、數據等新型權益的保護均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因為在司法領域,只有明確了權益的范圍,才能進行全面合法的保護。
筆者所在的項目組此前就提出過一個觀點,在中國境內,「數字貨幣」具有專屬性,即特指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正在進行內部測試的「央行數字貨幣(DC/EP)」。在此前出台的針對虛擬貨幣監管的相關政策文件中,均未出現「數字貨幣」字樣。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易綱日前介紹,目前數字人民幣研發工作遵循穩步、安全、可控、創新、實用原則,先行在深圳、蘇州、雄安、成都及未來的冬奧會場景進行內部封閉試點測試。此前,四家國有銀行和包括華為以及電信巨頭中國電信、中國移動和中國聯通在內的多家大公司都進入了測試階段,滴滴、嗶哩嗶哩和美團點評等實體企業也參與到測試之中。央行數字貨幣(DC/EP)呼之欲出,需要在法律上有一個明確的定義和范圍。
此次最高院發布的《意見》中,將「數字貨幣」與網路虛擬財產、數據放在同等保護的位置,其用意就是為了明確數字貨幣的法律地位和范圍,並且對「數字貨幣」與其他「網路虛擬財產」進行法律定義上的區分。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是我國首次在法典中明確對「網路虛擬財產」進行保護。《意見》中將「網路虛擬財產」列為新型權益予以保護,統一了司法實踐中對於類似財產的定性。尤其是對於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財產,此前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都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此前對於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財產的官方定義包括:
1、特定的虛擬商品
早在2013年12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就對比特幣的屬性進行了確定,即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2、所謂「虛擬貨幣」
《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簡稱「9.4公告」)中,將比特幣、以太幣等稱為所謂「虛擬貨幣」。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在《關於防範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風險的提示》中,也將比特幣、萊特幣以及各類代幣等稱為所謂「虛擬貨幣」。
在司法實踐中,還有判例將比特幣、以太坊、萊特幣等「代幣」認定為虛擬財產、一般財產、不合法物、數據等。
對此次《意見》中的「網路虛擬財產」范圍,我們認為「網路虛擬財產」的核心依然是「財產」,應當具備使用價值、交易價值、稀缺價值。因此,「網路虛擬財產」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從《通知》的內容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國對於新型權益的保護對象主要包括數字貨幣、網路虛擬財產、數據三部分。今後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產權保護的價值引領作用,對新型權益進行合法有效保護,將會面臨以下幾方面的挑戰:
1、確權糾紛
由於新型權益存在於互聯網、伺服器中,具有網路虛擬屬性,導致權屬的不易確定,對於新型權益的所有權、用益物權等的確權糾紛會逐漸增多。
2、合同糾紛
新型權益的交易價值決定了其必然要進行交易,在交易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合同糾紛,但是由於該財產的虛擬性,導致大部分合同也具有電子化、非書面化的特徵,如何將電子化的合同約定進行固化,如何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如何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特別是非貨幣化的履行責任,都是比較棘手的問題。
3、侵權糾紛
4、國際間司法協作
互聯網具有國際性,網路平台、伺服器等可能在國外,新型權益也有可能被轉移到其他伺服器上,這就對於國內司法管轄權提出了一個難題,如何能夠對該財產的流向進行追蹤、保全、追回,需要與世界各國進行合作,加大國際間司法協作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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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失信被執行人能用數字貨幣嗎
事實上現在貨幣平台共享者接受轉賬時要求提供銀行卡流水記錄,短期轉入不了太多,老賴都是幾十上百萬起步,轉到猴年馬月能轉移完
Ⅶ 數字貨幣被騙能立案嗎
數字貨幣被騙達到立案標准警方會立案。
1、建議到網路違法犯罪舉報網站舉報詐騙行為或者撥打110及到當地派出所報警,對方的行為涉嫌詐騙罪;
2、警方抓獲犯罪嫌疑人後,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退賠退贓,一般來說嫌犯為了取得被害人諒解得到法院輕判也會主動退賠退贓。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Ⅷ 數字貨幣交易所合法嗎
當前國內對於以比特幣為主的虛擬數字貨幣的交易並沒有一個明確的合法或者說違法定義,但是之前有一個非常明確的表述就是個人之間交易數字貨幣是完全合法的,並且這個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我們看到從2013年過後,國內有很多企業涉及到比特幣以及其他虛擬數字貨幣的法律案件,基本上在這些法律的案件的審理中都會把數字貨幣認可為個人財產或者公司財產的一部分。
2017年國家出台了相對應對於數字貨幣的清理工作,主要是關停了相當一部分的交易平台和大部分針對ICO性質的數字貨幣。ICO數字貨幣他的本質上涉及到了一定的非法集資,所以在目前我們看到有相當一部分打著區塊鏈名義進行圈錢的詐騙行為,已經非常少了,還是以比特幣為首的,其他大部分數字貨幣在國內依舊是可以進行合法交易的。
目前國內可以自由出入金的合法數字貨幣交易平台數量還是比較少的,幾個頭部的平台都有它的實體公司建立,排名第一的幣安,交易量排名第二的OKEX,以及緊隨其後的火幣平台,所以個人建議,如果當前想要在安全的大平台交易的話,還是選擇頭部的這幾家。當然國外的一部分頭部平台也是可以去選擇的,因為數字貨幣的交易本身就沒有國界的限制,只不過出入金的轉換上面有一定的匯率波動,很麻煩。
最後還是建議當前的很多數字貨幣交易投資者一定要規避出小平台或者小交易所,因為但凡行情出現極端波動的時候,這些小平台或小交易所所是最會率先進行跑路的,這種平台跑路的事件已經發生了不止一次,而大的交易平台,它的監管力量也是比較強的。
Ⅸ 交易虛擬數字貨幣usdt受法律保護嗎
法院提醒,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不受法律保護,投資者要保持清醒理性。
法院提醒,根據相關規定,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代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虛擬貨幣發行融資,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投資者不要被「高收益」沖昏頭腦。
(9)數字貨幣案件法院支持嗎擴展閱讀:
相關政策:
2017年9月4日,央行聯合七部委,發布了《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在這份公告中,央行將數字貨幣的身份定性為「虛擬貨幣」,而非「虛擬商品」。
2017年9月央行發文之後,一些小型的數字貨幣交易所不得不關停,一些大的交易所也轉戰海外,比如火幣網就搬到了日本。數字貨幣交易所類似於證券交易所,交易過程中,交易平台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
Ⅹ 法院能查扣數字貸幣嗎
可以,數字貨幣是財產的一種,有財產性質,可市場流通,可折價、變價清償債務且該財產不具有人身專屬性,因此能作為法院強制執行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