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理財指的是什麼
理財(Financing),指的是對財務(財產和債務)進行管理,以實現財務的保值、增值為目的。理財分為公司理財、機構理財、個人理財和家庭理財等。人類的生存、生活及其它活動離不開物質基礎,與理財密切相關。
「理財」往往與「投資理財」並用,因為「理財」中有「投資」,「投資」中有「理財」。所謂的理財也不僅僅是把財務往外投,被投資也是一種理財,不懂得被投資也就不懂得怎麼更好投資。
「理財」一詞,最早見諸於20世紀90年代初期的報端。隨著中國股票債券市場的擴容,商業銀行、零售業務的日趨豐富和市民總體收入的逐年上升,「理財」概念逐漸走俏。
理財產品,即由商業銀行和正規金融機構自行設計並發行的產品,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後,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一類理財產品。
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大致可分為債券型、信託型、掛鉤型及QDII型。
1、債券型
投資於貨幣市場中,投資的產品一般為央行票據與企業短期融資券。因為央行票據與企業短期融資券個人無法直接投資,這類人民幣理財產品實際上為客戶提供了分享貨幣市場投資收益的機會。
2、信託型
投資於有商業銀行或其他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機構擔保或回購的信託產品,也有投資於商業銀行優良信貸資產受益權信託的產品。
掛鉤型
產品最終收益率與相關市場或產品的表現掛鉤,如與匯率掛鉤、與利率掛鉤、與國際黃金價格掛鉤、與國際原油價格掛鉤、與道·瓊斯指數及與港股掛鉤等。
QDII型
所謂QDII,即合格的境內投資機構代客境外理財,是指取得代客境外理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
QDII型人民幣理財產品,簡單說,即是客戶將手中的人民幣資金委託給合格商業銀行,由合格商業銀行將人民幣資金兌換成美元,直接在境外投資,到期後將美元收益及本金結匯成人民幣後分配給客戶的理財產品。
理財_網路
Ⅱ 數字貨幣是什麼呢
數字貨幣是電子貨幣形式的替代貨幣,是一種法定貨幣,必須由中央銀行來發行。數字金幣和密碼貨幣都屬於數字貨幣,它不是網路虛擬貨幣,因為它不僅僅局限在虛擬空間中,而是經常被用於真實的商品和服務交易,例如比特幣、萊特幣、比特股等,目前全世界發行有數千種數字貨幣。
央行推出的數字貨幣是國家主權貨幣,是基於人民幣數字化的貨幣。這是由復雜演算法產生的一段數據,內部包含了區塊鏈和加密技術,使其具有唯一性。而支付寶、微信支付等並非數字貨幣,只是基於電子賬戶實現的支付,其在線下要有實物貨幣作為對應。相比目前藉助第三方支付完成的「付款—轉賬—收款」格局,數字貨幣要實現的就是「去中心化」,即取消轉賬環節,直接把錢從付款者的賬戶里交給收款者,減少貨幣流通中的支付成本。
數字貨幣類型
根據發行或共識機制的不同,可分為4類:
1、工作量證明(PoW)類
Proof of Work。通過算力挖礦獲得系統獎勵,完成貨幣的發行與分配。多勞多得。比如比特幣、萊特幣(LTC)。
優點是挖礦成本能在一定程度上形成貨幣的價格支撐,不足是能耗和環保問題為人詬病。
2、權益證明(PoS)類
Proof of Stake,又稱股權證明。根據你持有加密貨幣的數量和時間,分配新生成貨幣或利息。比如達世幣(DASH)、小蟻幣(NEO)。
與PoW相比,PoS更節能,但增加了安全風險。
3、委託權益證明(DPoS)
Delegated Proof of Stake,PoS的進化方案。類似董事會的投票機制,通過選舉代表進行投票和決策,選舉N個記賬節點來做新區塊的創建、驗證、簽名和相互監督。比如柚子幣(EOS)。
優點是高效,問題是呈現出了半中心化的狀態。
4、PoW+PoS混合機制
PoW主要用於發行貨幣,PoS用於維護系統。比如點點幣(PPC)。
根據項目類型,也可分為4類:
1、貨幣類
以轉賬、支付、價值儲存為目的而發行的數字貨幣。比如比特幣、比特幣現金(BCH)、門羅幣(XMR)、Grin。
2、公鏈類
公鏈幣,即公鏈項目發行的數字貨幣,一般是應用項目在公鏈上運行所需的「燃料」。比如以太坊(ETH)、柚子幣、波場(TRX)、本體(ONT)。
3、應用類
應用代幣,即去中心化應用項目發行的數字貨幣,相當於股權或積分。比如嫩模幣(OMG,支付應用)、公信寶(GXC,數據應用)、1ST(游戲應用)。
4、平台類
平台幣,即數字貨幣交易所發行的數字貨幣,相當於股權、積分或燃料。比如幣安幣(BNB)、火幣全球生態積分(HT)、OKB。
Ⅲ Plus Token項目簡介
Plus Token智能錢包簡介視頻
一.概述:
1. Plus Token錢包通俗一點講,它就是"數字貨幣支付寶",致力於垮境支付、數字貨幣支付、數字貨幣儲存、數字貨幣交易等領域的應用.
2.創始人團隊是由韓國、新加坡、美國、日本最前沿的區塊鏈技術人才和行業精英組成,包括原韓國三星和谷歌團隊的核心技術人員.
3. Plus Token智能錢包實驗室成立於韓國首爾,技術團隊通過三年多時間的潛心研發,錢包應用在2018年5月1正式上線,目前擁有全世界200多個國家的300多萬有效用戶.實驗室現已進駐韓國區塊鏈試點特區濟州島,在濟州島設立了研發中心!
二.錢包功能:
你注冊成為Plus Token錢包用戶後,你就開始擁有了一個Plus Token智能數字貨幣錢包,你可以利用這個錢包進行如下應用:
1.儲存數字貨幣:如果你還未擁有數字貨幣,你可以到一些數字貨幣交易平台(如火幣網)購買一些數字貨幣匯到你的PlusToken錢包,並作為你的數字資產儲存在那裡.
2.支付功能:你可以利用你錢包里的數字貨幣到全球任何一家接收數字貨幣的商家進行消費(類似支付寶和微信支付).特別避免跨境消費兌換現金的麻煩.
3.理財功能:委託平台智能狗機器人進行搬磚套利、賺取推廣傭金、資產升值等方面的收益實現你的財富夢想!
專家人士認為:未來三年人們將不再討論銀行有多少存款,人們討論最多的將會是擁有多少數字資產,這是趨勢, 一個新的金融科技創新必將帶動經濟發展更大的進步,2019年一定要擁有數字資產!
三.理財收益:
把你錢包里的數字資產委託給平台,將會有以下幾方面的收益:
1.智能收益:每月10%一18%之間的分紅。平台利用智能狗機器人,把你的資金融入各大交易平台,每天進行無數次高頻交易,高拋低吸,將賺得差價收益的一部分分給儲蓄用戶(目前,每天可獲得本金的0.3%]左右)
2.鏈接收益:如果將錢包進行推廣(擬在全球招1000萬推廣人員,招滿為止,目前已招滿300多萬),每天可以獲得第一代用戶分紅收益的同倍獎勵,第二代至第十代用戶分紅收益的10%的獎勵.
3.高管傭金:如果你的團隊足夠大(直推10人,團隊業績20萬美金以上),每天還可以獲得整個團隊分紅收益的5-15%.
4.資產升值:數字貨幣是當今世界的發展趨勢,從長遠來看每種數字貨幣都在不斷升值。比如,比特幣2009年,每枚市值人民幣3分錢左右,到2017年最高市值達到2萬美元摺合人民幣14萬多元,目前市值穩定在每枚6萬元左右,最高漲幅達2600萬倍.專家預測,幾年後,比特幣每枚將能達到百萬美元.也就是說,如果你現在花9000美元買一枚比特幣存入錢包,數年後再賣出可能可以換取百萬美金.
(圖片說明:上面截圖中收益數字後面的單位應當是plus幣的枚數,plus的市值是浮動的,根據當日市值價格而定,比如當日市值約為5.31美金,那麼1枚plus摺合人民幣為5.31x6..8=36.108元.上圖中當日收益約為:829.23x5.31x6.8=29941.8元)
Ⅳ 區塊鏈是哪個銀行的(區塊鏈是哪個國家發行的)
ET銀行是什麼?ET是ETbank區塊鏈銀行的簡稱,這是個有理財功能的區塊鏈錢包。簡單理解就是區塊鏈中的支付寶。
怎麼評價郵儲銀行引入區塊鏈這件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10日宣布推出基於區塊鏈的資產託管系統。該系統於2016年10月上線,已在真實業務環境中執行了上百筆交易。郵儲銀行行長呂家進說,這是中國銀行業將區塊鏈技術應用於銀行核心業務系統的首次成功實踐。
呂家進介紹,區塊鏈已被列入國家信息化規劃,並將其定為戰略性前沿技術。郵儲銀行此次推出的資產託管系統,選取了資產委託方、資產管理方、資產託管方、投資顧問、審計方五種角色共同參與的資產託管業務場景,實現了託管業務的信息共享和資產使用情況的監督。
「區塊鏈技術能夠低成本地解決金融活動中的信任難題,將為多方交易帶來信用的高效交換,具有推動金融業深刻變革的潛力。」呂家進說,郵儲銀行推出的區塊鏈解決方案實現了信息的多方實時共享,免去了重復信用校驗的過程,將原有業務環節縮短了約60%-80%,使信用交換更為高效。(搜狐)
數字貨幣眾籌平台幣盈中國也在嘗試「區塊鏈+眾籌」的新模式。
95568是什麼銀行
95568是民生銀行。民生銀行除了95568客服熱線電話,還有其他客服熱線,例如:小微金融服務專線4008695568、信用卡服務熱線4006695568。
拓展資料:中國民生銀行(ChinaMinshengBanking,簡稱:CMBC)是中國第一家主要由民營企業發起設立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於1996年1月12日在北京正式成立。
該行主要經營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已分別於2000年12月19日在上交所上市,於2009年11月26日在港交所上市。
2021年8月2日,2021年《財富》世界500強排行榜發布,中國民生銀行位列第224名。
民生銀行是國內早期開展區塊鏈技術應用的企業。是國內加入R3區塊鏈聯盟的首批會員,除了區塊鏈產品打造之外,還積極參與了《金融區塊鏈應用評估規則》、《金融區塊鏈參考架構》、《數字化融資技術規范》等行業標准規范的起草工作。此次公布的「區塊鏈開放服務平台」「區塊鏈貿易金融平台」「區塊鏈電子存證服務平台」三大平台與此前民生銀行公布的產品相比已經有了更全面的框架。
民生銀行的主營范圍:
(1)吸收公眾存款;(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三)辦理國內外結算;(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五)發行金融債券;(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八)從事同業拆借;(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十)從事銀行卡業務;(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銀行名稱的由來:
「民生」一詞最早出現在《左傳·宣公十二年》,所謂「民生在勤,勤則不匱。」這里的「民」,它就是百姓的意思。而《辭海》中對於「民生」的解釋是「人民的生計」,是一個帶有人本思想和人文關懷的詞語,話語語境中顯然滲透著一種大眾情懷。「在現代社會中,民生和民主、民權相互倚重,而民生之本,也由原來的生產、生活資料,上升為生活形態、文化模式、市民精神等既有物質需求也有精神特徵的整體樣態。」所謂民生,從人權角度看,就是人的全部生存權和普遍發展權。
從需求角度看,民生是指與實現人的生存權利有關的全部需求和與實現人的發展權利有關的普遍需求。前者強調的是生存條件,後者追求的是生活質量,即保證生存條件的全部需求和改善生活質量的普遍需求。從責任角度看,就是黨和政府施政的最高准則。孫中山《民生主義》:「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會的生存,國民的生計,群眾的生命。」
哪個銀行開出了第一張基於區塊鏈的國際結算的信用證渣打銀行
渣打銀行通過區塊鏈貿易融資平台輪廓開通全球首張以離岸人民幣計價和結算的跨國區塊鏈信用證。
渣打銀行由兩家英國海外銀行合並而成:英屬南非標准銀行和印度、澳大利亞和中國渣打銀行。渣打銀行是1853年根據維多利亞女王憲章成立的老牌銀行。
拓展資料
作為紮根中國歷史最悠久的外資銀行之一,渣打銀行從1858年在上海設立首家分行開始,在華業務從未間斷。1969年,與標准銀行合並。2007年4月,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成為第一批本地法人銀行之一。2019年,渣打銀行贏得來自政府、行業機構和媒體頒發的多個獎項和榮譽,包括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金融創新獎、上海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十大經典樣板企業、《環球金融》最佳可持續金融銀行、《第一財經》最佳綠色金融機構等。
一、信用證的結算方式類型有哪些
銀行審核單據後,信用證進入結算階段。統一慣例第十條規定,所有信用證必須明確註明適用於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或議付。
1、即期付款
(1)受益人將單據發送至付款行。
(2)銀行審核信用證的單據和條款後,向受益人付款。
(3)如該行不是開證行,將按事先約定的方式將單據送交開證行索取。
2、延期付款
(1)受益人將單據發送給承擔延期付款的銀行。
(2)銀行核實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後,按信用證規定的到期日付款。
(3)如該行不是開證行,將按事先約定的方式將單據送交開證行索取。
3、承兌匯票
(1)受益人將開立銀行的單據和遠期匯票發送給辦理信用證的銀行(承兌行)。
(2)銀行接受匯票,經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後,將匯票退還給受益人。
4、談判
(1)受益人應按照信用證的規定,將單據連同信用證規定的付款人的即期匯票或延期匯票一起送交議付行。
(2)議付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的規定相符後,可以購買單據和匯票。
(3)議付行不是開證行的,應按事先約定的形式向開證行提交單據和匯票,以便索償。
Ⅳ 比特幣是否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
根據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書的電子掃描件,仲裁庭認為:「本案中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103010第127條規定,法律對互聯網上的數據和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我國目前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進行交易。」
北京仲裁委公布的與主流不同的判決,再次凸顯了比特幣涉及的虛擬貨幣糾紛的爭議性。在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市場的背景下,如何統一此類案件的司法裁判標准,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合法性爭議:全部非法,還是部分合法?同一款,兩種解讀。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確了所有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活動,還是只將虛擬貨幣活動作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
可以說,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如果受中國法律保護,其前提是必須符合《民法典》中對虛擬財產的認定。
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認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
那麼,虛擬貨幣真的屬於虛擬財產嗎?
對於這一認定,第一個爭議點是各方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解釋空間。
如前所述,《民法典》確實承認了虛擬財產的法鋒絕律地位,但沒有明確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也不明確。
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發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義比特幣的屬性時提到:「在性質上,比特幣應該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該作為貨幣在市場上使用。」
需要說明的是,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王錦在2020年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號文中指出,虛擬物品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唯一與之法律上近似的概念是《從比特幣的法律性質談比特幣糾紛的裁決思路》號(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27條規定的虛擬財產。
另外,上述行政法規只提到了比特幣,沒有談到其他虛擬貨幣屬性。
也有律師持否定觀點,認為在我國目前的監管體制下,虛擬貨幣無法獲得合法地位。
他進一步指出,由於2021年9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門發布的銀含姿《民法總則》(以下簡稱《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一句明確提到「與虛擬貨幣有關的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因此虛擬貨幣失去了合法性,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但也是基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但該款第二句是北京仲裁委引用的:「涉嫌非法買賣代幣、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以及以中央對手方身份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代幣發行融資、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等其他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
因此,北京仲裁委認為,《通知》並未禁止一切以虛擬貨幣為標的的交易活動,而是將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作為非法金融活動予以禁止。
劉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員會的裁決。
他說,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只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動才應該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與金錢相關的行為,比如持有虛擬數字貨幣。持有本身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
對於《通知》發布後的部分合法性,劉洋引用了第一條第四款第二句話:「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反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為都老羨被認定為無效,就不需要加上『違背公序良俗』這句話。」劉洋認為,只有在投資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相關民事法律行為才能無效。換句話說,如果投資行為不違反公序良俗,民事行為是有效的,有效的後果是受法律保護。
回到本文開頭的判決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審理也包含了其對發展中的新生事物寬容審慎的判決思路。
《通知》頒布前,王錦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審判中,一方面要考慮監督的相關規定,支持監督機構依法有效行使監督職能;但也要嚴格區分民商事審判和行政監督的不同職能。
「最好從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監督領域的這種禁止性規定,不要過度干預。」王錦認為,在不明顯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不明顯損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應盡可能保障雙方的契約自由。
「在大多數商人和律師看來,比特幣明顯具有財產屬性,但監管發聲,司法系統必須尊重。」夏海龍對此有明確的看法。在我國目前的監管體制下,虛擬貨幣無法獲得合法地位。
審理尺度不同:對虛擬財產的認定存在差異。在司法實踐中,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認可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而更多地方中級法院不認可比特幣以外的虛擬貨幣的屬性。一些法院承認比特幣是虛擬財產,但稱其「缺乏合法的經濟評估標准」。
不同當事人對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和國家相關規定的把握,加上審判的價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3第10254號]認為,比特幣的物理存在形式是數字代碼,存在於網路空間,可以用現有的計量標准量化其價值。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比特幣可以視為網路虛擬財富。
產的特徵,具有物的屬性。
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1民終11624號】認為,BSN幣作為一種虛擬貨幣,是使用礦機(超級計算器)連接指定礦池根據特定演算法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後所獲得的獎勵。從其產生的過程看,挖礦的過程凝結了人類的勞動成果,具有一定價值;由於其特定的程序和演算法的限制,也不可能無限生成,具有稀缺性;挖出之後,所有權人可以上特定的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兌現,可以進行使用支配。BSN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可以作為普通商品進行交易。
與此同時,更多的地方中級法院則對除比特幣以外的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不予認可,部分法院認可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但稱其「缺乏合法的經濟評價標准」,故最後的審判結果還是指向「訴請不予支持」「合同無效」「不屬於民事訴訟案件受案范圍」「風險自擔」。
比如,2021年7月,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4民終2401號】認為,由雲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創立的數字代幣CC幣是未經批准由平台發行,數量由平台自由發放,並不凝結人類抽象勞動,且無法用現有的度量標準度量其價值,因此該數字代幣不屬於網路虛擬財產,不具備商品的流通性。
2021年11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終11978號】認為,案件中涉及的虛擬貨幣既非貨幣,亦不具備虛擬財產的商品屬性,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的行為,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
2021年12月,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終9625號】認為,以太坊不由當局發行,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種類物的屬性,亦無法用法定貨幣進行量化。
2023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終352號】認為,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缺乏合法的經濟評價標准,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產生的風險應當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糾紛案件還面臨哪些裁量難題?
婁鶴表示,相關案件面臨取證難、司法程序處置難等困境,由於虛擬貨幣的技術屬性,在案件處理中會涉及信息壁壘、域外取證及認定標准不統一等;對虛擬財產進行凍結、委託第三方處理等。
「一方面,我國已經明確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義為非法金融活動,因而否定了基於虛擬貨幣主張經濟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國家並未禁止虛擬貨幣,行為人又的確能夠通過虛擬貨幣獲得實際的經濟利益。」夏海龍指出,在涉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對相關的「盜竊」、詐騙行為定罪、犯罪金額如何認定等問題均存在較大爭議,亟待解決。
婁鶴也認為,此類案件在經濟損失的認定上有難度。「目前相關認定標准不統一,去中心化特點導致虛擬貨幣在不同市場的價格差異,價格波動較大。」他說道。
其實,國內在目前審判尺度不一的情況下,對於承認虛擬貨幣財產價值的糾紛案件,便存在著價值認定的「矛」與「盾」。
判例中的比特幣價值:零、市場價,還是共同認可價格?「《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亦認可比特幣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財產性價值,如果一概拒絕予以保護,對當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以全國首例涉比特幣的仲裁裁決撤銷案件【(2018)粵03民特719號】為例。
2017年12月2日,當事人簽署的一份協議中規定,高某要分三期將李某委託其進行理財的數字貨幣資產(20.13個比特幣、50個比特幣現金、12.66個比特幣鑽石)全部歸還至李某的電子錢包。
結果,該協議簽訂後,高某未履行合同義務。
李某遂根據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要高某歸還上述數字貨幣資產相等價值的美金和利息等訴求。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約定交付雙方共同約定並視為有財產意義的比特幣等,構成違約,應予賠償。
在比特幣的財產價值上,仲裁庭參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網站公布的合同約定履行時點有關BTC(比特幣)和BCH(比特幣現金)收盤價的公開信息,估算應賠償的財產損失。
高某宇隨後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深圳中院撤銷上述仲裁裁決,撤裁的主要理由是該仲裁裁決違反我國公共利益。
具體而言,高某主張,根據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網站提供數字貨幣的交易及定價均為非法。仲裁裁決認定高某賠償李某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實質上是變相支持了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因而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故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2021年11月份,北京仲裁委官網發布的《中國商事仲裁年度觀察(2021)》(下稱《年度觀察》)中,將該案稱為全國首例涉比特幣的仲裁裁決撤銷案件,亦是近年來法院確認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並予以撤銷的極少數案件之一。
根據《報核規定》第3條,人民法院認為我國內地仲裁機構作出之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而擬予撤銷的案件必須逐級上報最高院批准。
也就是說,該案結論已得到最高院背書,因此結論具有可參照性和可復制性,對未來司法和仲裁實踐均具有重要意義。
同時,《年度觀察》認為,《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亦認可比特幣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財產性價值,如果一概拒絕予以保護,對當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而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決中,在確定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價值時,並未如上述仲裁裁決一樣採用第三方平台所公布的比特幣市場價格,而是採用當事人共同認可的價格作為標准,以此避開了監管部門對虛擬貨幣的兌付、定價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規定。
「如何在不違反國家貨幣政策的前提下客觀公平地確定虛擬貨幣的財產價值並對其予以保護,是未來司法實踐需要解決的難題。」《年度觀察》提到。
婁鶴認為,在民事及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都不可避免涉及虛擬財產都定價問題,通常可以參考標准有:根據用戶真實貨幣的投入計算;根據市場交易價格來確定;網路運營商確定的定價;根據受害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
我國並沒有一種合法虛擬貨幣的。對於虛擬貨幣(比如比特幣)中國目前沒有說不合法,但也沒說合法,只是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但是還是有很多中國人交易,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相關行為作出了明確規范,七部委聯合發布的《公告》明確指出,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虛擬貨幣:比特幣
Ⅵ 常見的5種投資陷阱,希望你在投資的路上一種也不要碰上
巴菲特有句名言:「投資的第一原則是永遠不要虧錢,第二條原則是永遠不要忘記第一條規則。」
投資者的每一分錢都是血汗錢,防範風險永遠比博取收益更重要。如果做不好風險管理,積累再多的財富都可能化為烏有,從1萬到1億可能需要 一輩子 ,但從1億到1萬有時卻只需要 一瞬間 。
常見類型:e租寶,善林金融、中融民信、錢寶網、唐小僧
一句話:打著高年化回報,在網路吸引你投錢,投向產品完全不明朗
如何避坑:不貪心高回報,做好低風險投資
P2P互聯網借貸平台,就是通過網路,把錢借給平台方,平台方再借給需要資金的一方,實現點(poin)對點的資金融通,所以稱為P2P,通過網路實現資金的融通,資金需求方獲得資金,資金供給方獲得利息,這不是兩全其美嗎?但實際中間存在很多不透明的環節,也就是人性作惡的環節。
P2P自出現誕生以來,由於一直沒有被納入到現有的監管體系中來,行業中的亂象紛呈。主要是很多騙子平台以高收益為誘餌,虛構項目信息,設立資金池,借新還舊。從激進經營爆雷到直接詐騙跑路的事件比比皆是,e租寶、鑫利源、校園貸、月光寶盒等曾經炒得火熱的機構生存一兩年就紛紛跑路停業。
第一種投資陷阱是平台自融自保。 自融是平台發標為自身融資,自保是平台為投資人提供本息保障。比如快鹿系就曾用自己的影視公司,走自己的通道公司,靠自己的擔保公司,用自家的P2P平台,最終投向了自家的《葉問3》。
第二種投資陷阱是借新還舊。 這種騙局是典型的龐氏騙局,主要是通過借新還舊,償還高額利息,一旦新增資金放緩或者停止進入時,整個體系就會崩盤。大部分P2P問題平台都有龐氏騙局的影子如善林金融、中融民信、錢寶網、唐小僧等。
第三種投資陷阱是打折回收債權,收割投資者。 P2P平台不只是投資之前全是雷,甚至平台出了問題也都是雷。很多P2P平台在爆雷後都會在兌付計劃中為投資者提供即時退出的選項,只不過如果選擇這一選項,就要接受投資者持有的債權進行打折。一般來說,厚道靠譜一些的打折在七折左右,窟窿太大隻能通過收割投資者完成兌付的打折比例一般在1-3折。
常見類型:炒股群,內幕消息,炒股大師
一句話:警惕網上炒股大師,特別是拉群,給你推薦股票那種
如何避坑:遇到推薦股票,內幕消息的,果斷拉黑,舉報
我們國家大部分的股民,都是中老年人,而這部分人群,很多都是缺乏金融知識的,但是手上卻有閑錢的,而這些內部炒股群的騙子,就是瞄準這類錢多,頭腦簡單的,想賺錢的大爺大媽。
不知道你有沒有遇到過,某天有人加你微信,或者打你電話,說某某炒股大師有內幕信息,邀請你進群聽分享,然後開始幾天的分享,最後推薦幾只股票,讓你高位買進,最後他們卻高位出貨,完成一波完美的收割。
這類陷阱的實際就是配合莊家操縱股價收割。
股價操縱的手法多種多樣,但總體來說,主要有四種操作方式。
第一種是單純通過多賬戶操作拉高股價吸引散戶高位接盤然後再出貨。
第二種是勾結上市公司實控人通過「高送轉」等利好消息或者熱點題材拉升股價然後出貨獲利。 前面兩種股民應該深有體會,之前被罰了超百億的某徐姓大佬,擅長的就是此類操作。
第三種是利用自身的市場影響力,散布虛假消息給散戶薦股,拉升股價然後再高位出貨的方式。 這種一般都是通過各種包裝出來的專家薦股、冒用名人、專家相似賬號的方式來欺騙投資者。
第四種是操縱境外股票尤其是港股。 近些年來,很多莊家也走出國門,不只局限於A股市場的操縱股價,港股等海股票市場股票操縱的案例也越來越多。
我們說的推薦股票,內幕消息交流群,主要就是第三類操縱股價的手法。
常見類型:XX原始股快要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了,趕緊買
一句話:用投資原始股上市的造富夢割韭菜
如何避坑:普通投資者請在正規二級市場交易
人無股權不富」是一句老生常談了。股權投資作為高收益、高風險的一種投資品,總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暴富神話,但同樣地,各種股權投資陷阱也開始逐漸出現。總的來說,股權投資陷阱主要是兩種:
第一種投資陷阱是單純的詐騙。 通過邀請投資者成為公司合夥人或向投資者虛稱企業已經或即將上市、發售原始股的方式,向投資者鼓吹一夜暴富的美夢,實則利用投資資金非法集資。
最開始的股權投資陷阱是所謂的原始股騙局,現在隨著大家對股權的認知越來越深,這類陷阱正在逐漸減少,但依然有很多這樣的騙局活躍在中國的三四線城市。公司登陸主板及創業板之前的股票都可以被稱為是原始股。比起其他投資方式來說,相比於其他投資品,原始股一直都是一種騙局高發的投資方式。
這種騙局一般直接或間接出售空殼公司股權。 比如在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掛牌的上海優索環保以定向發行「原始股」作為手段欺詐投資者,還一度發售股權理財,向投資者承諾48%的年收益。非法融資超過2億元,涉及上千名投資者。
或是藉由新三板協議轉讓,提前買入某隻公司股票然後高價轉讓給投資者。
第二種投資陷阱是接盤高價股權。 一般這種陷阱里出現的公司是好公司,股權也是好股權,唯一的問題就是股權價格非常貴,遠遠超出合理的價格,只是前一持有人套現的一種手段。這種陷阱往往見於知名獨角獸公司上市前的一段時間,各類股權投資基金輪番炒作,將獨角獸股權炒作的非常高,在上市後又會面臨破發的風險,因此在上市前突擊將這部分股權轉讓給投資者就是最好的選擇。
常見類型:微交易,微盤交易,原油期貨黃金交易盤,買漲跌
一句話:通過控制操作平台價格,前期拉盤讓你瘋狂,然後再進行收割
如何避坑:遠離警惕操縱價格的期貨,外匯交易平台
交易所投資陷阱通常有一定的實物和商品,但是會 通過控制操作平台價格 ,將某些業務包裝成理財產品向 社會 公眾出售來非法吸納資金,並承諾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
事實上,在中國境內,只有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大連期貨交易所、鄭州期貨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海黃金交易所 這八家交易所是國務院和證監會批准成立的正規交易所,其他則均為地方政府或者商務部此前批準的交易所。而現在,一些野雞交易所卻像雨後春筍一樣冒出來紛紛涌現,宣稱能短期獲得超高回報,實則吞噬著投資人的財富。
在交易所非法集資案件中,涉案規模和影響最大的是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昆明泛亞通過金屬現貨投資和貿易平台,自買自賣,操控平台價格,維持泛亞的價格比現貨市場價高25%—30%,每年上漲約20%,製造交易火爆的假象,然後藉此包裝所謂「日金寶」等誘人的高收益產品。但實際上每年漲價20%只是為了讓泛亞的價格永遠高於現貨市場價格,因此也永遠不會有真正的買方,並沒有帶來實際增量資金;而交貨商也因此不需補交保證金,投資者年化13.5%的日金寶理財收益,都是自己的本金或者新增投資者的本金。當新增資金放緩或者停止進入時,整個體系就會崩盤,投資者基本血本無歸。泛亞模式就是利用新投資人的錢來向老投資者支付委託日金費和短期回報,製造賺錢的假象進而騙取更多的投資。2015年12月,昆明泛亞兌付危機爆發,涉及28個省份的22萬人,非法集資金額總計超過430億元,上千名泛亞投資者聚集在證監會門口集會抗議。
常見類型:五行幣,各類傳銷幣,to the moon
一句話:以數字貨幣為噱頭的傳銷資金盤
如何避坑:遠離山寨空氣數字貨幣,遠離宣傳一夜暴富的傳銷幣
比特幣十年暴漲上萬倍之後,尤其是2017年末和2018年初比特幣接近2萬美元之時,人們對數字貨幣充滿幻想,但實際上,真正有應用價值的、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數字貨幣只是極少數,大多數字貨幣是毫無實際應用價值的龐氏騙局。
第一種投資陷阱是空氣幣。 空氣幣就是沒有實際落地項目支撐,以空手套白狼的方式發行的數字貨幣,並不具有任何實際價值。它唯一落地的只有兩項,一項是白皮書,一項是交易所上市交易。白皮書是為了畫餅,上交易所是為了把餅賣出去。
一般空氣幣都具有以下特點:一是白皮書注重講故事勝過講應用,項目、技術路線圖根本無法落地。二是營銷能力出色,遠超自身的技術能力,甚至團隊根本沒有技術人員。三是代碼並不開源,讓人無從判斷項目到底進展到了哪一地步。
第二種投資陷阱是傳銷幣。 數字貨幣投資陷阱層出不窮。除了我們上面說到的空氣幣之外,還有一種披著數字貨幣外衣的傳銷騙局。這種騙局本質上還是傳銷,跟數字貨幣沒有半點關系,騙子們只是把原先傳銷騙局中的商品替換成了時下最熱門的數字貨幣,有些甚至只是名為「數字貨幣」,其實根本沒有使用區塊鏈技術。 一般在境內的傳銷大多是打著數字貨幣的名義,行傳銷之實。
我個人是信因果規律的 ,種什麼因,就會結什麼果,種善因,得善果,種惡因,得惡果。
各類金融投資陷阱,騙局的組織者,發行人,種的惡因,所以即使是前期多麼風光,大部分人還是進去了,還沒有進去的那些人,估計拿著錢,也只能終日惶恐。
如果你在投資路上已經被騙了,可以評論或者私信我,教你如何維權追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