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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數字貨幣存在的問題

發布時間:2024-06-20 07:48:40

Ⅰ 央行發行數字貨幣的弊端

虛擬數字貨幣已成為國際外匯市場大幅波動甚至資金外逃的渠道和工具,並完全脫離監管,這無疑成為一些發展中國家新的金融風險源頭。
具體來說,一是宏觀審慎監管難度加大;二是法律保障缺失;三是金融穩定風險加大;四是現行數字貨幣沒有發行和維護機構,其點對點交易特點導致監管部門無法直接掌握完整業務信息,個人之間的資產可以在沒有統一清算、沒有金融機構和中央銀行系統干預的情況下實現轉移;
從統計監測和交易模式看,也存在不少監管難題。

Ⅱ 黃震:數字貨幣發行繞不過的坎

中新經緯客戶端7月26日電 題:《黃震:數字貨幣發行繞不過的坎》

作者 黃震(中央 財經 大學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長,中新經緯特約專家)

最近,臉書宣布將開發穩定幣Libra及其配套錢包Calibra,聲稱其使命是建立一套簡單的、無國界的貨幣和為數十億人服務的金融基礎設施。臉書作為全球最大的社交網路平台,准備動用其豐富的資源推出特別宏大的發幣計劃,或許將實現超主權貨幣與創新性技術結合,這再一次激發了顛覆世界貨幣金融體系的無限想像。

為什麼會出現上述這種狀況?首先,臉書作為全球最大的社交平台擁有龐大的活躍用戶數量,一旦發幣成功,將會出現前所未有的規模效應。其次,Libra白皮書中提到的應用場景、使用范圍、商圈規模極其龐大,它讓數字貨幣不再只是停留在虛擬空間,而是有更多實體場景應用。再次,更令人吃驚的是,Libra的發幣計劃有非常多的主流金融機構參與,特別是Visa、Mastercard等國際知名支付機構也踴躍參與,因此Libra融入主流金融市場的可能性更大。其四,臉書發幣計劃居然得到了美聯儲的默許。時至今日,美聯儲沒有對Facebook發幣計劃表示反對。

針對臉書的發幣計劃,我們沒有必要過度恐慌和過度解讀,而應該進行理性反思和預測分析,提出對於數字貨幣現象的理論分析框架和未來全球監管框架。

從 歷史 來看,數字加密貨幣雖然只有大約十年的時間,但是,十年間數千種數字加密貨幣,在沒有主權國家監管控制下,如同脫韁野馬一路狂奔。尤其是比特幣,在各種力量炒作下價格暴漲、暴跌,堪稱世界金融史上的罕見現象。比特幣、以太坊等的應用范圍主要局限於虛擬空間,而這一輪由臉書即將發行加密數字貨幣引發的大討論,則意味著數字貨幣可能會進入一個新的階段。

臉書的發幣計劃,是由在實體空間非常具有影響力的機構來發行數字加密貨幣,並且有金融機構參與其中,這將在全球范圍具有極大的示範效應。如果監管當局放任其行動,擁有各種資源條件的各界大佬就可能競相仿效,進行監管套利,由實體空間轉向發行數字加密貨幣,可能會搶走主權國家的鑄幣權,導致主權國家損失鑄幣稅,沖擊現行的主權國家貨幣體系和國際貨幣體系,所以數字加密貨幣問題顯得格外嚴峻。

在數字加密貨幣的沖擊下,傳統貨幣理論乃至整個金融理論也遭受了巨大挑戰。在傳統金融理論里,貨幣的國家化是大家習以為常的事情。貨幣是以國家信用背書,以國家主權強制力保障實施的一種交易憑證,近代以來已經為各國主權所控制。但是,由於主權國家往往超發、濫發貨幣,常常導致嚴重的通貨膨脹,國民財富遭受損失,以及經濟 社會 動盪不安。

對於各國貨幣當局的超發、濫發問題,很多經濟學家表示了不滿,也試圖提出新的解決方案。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理論是由哈耶克提出的貨幣非國家化。他指出在主權國家控制之下的信用貨幣超發問題是其自身無法克服的,因此應該回到貨幣發行的非國家化道路,比如讓企業來發行貨幣,或讓其他市場主體來發行貨幣。這種設想曾經激發了很多人的想像,但是一直沒有找到實現方案。直到比特幣的橫空出世,讓人們又看到了哈耶克的貨幣非國家化主張實現的希望。

過去的百年 歷史 中,如何讓貨幣的幣值穩定?在金本位崩潰之後世界各國一直沒有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雖然有學者呼籲回歸金本位,然而要回到金本位已經不可能。還有貨幣的尋錨問題,錨定什麼樣的資產才能夠讓貨幣的幣值穩定?貨幣發行數量如何與經濟發展相匹配和相適應?傳統貨幣理論的一系列問題,在數字加密貨幣領域依然有待解決。

雖說比特幣在其名字上冠以「幣」之稱,但實際上監管當局還是把它視為一種數字資產或一種虛擬貨幣,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貨幣。既然貨幣的金本位無法回去了,貨幣的發行也繞不開主權國家,那麼究竟該如何來評判臉書的這種發幣行為,以及對它進行下一步的預測?我們可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思考。

第一,數字貨幣是全球經濟金融發展的大勢所趨,任何主權國家都不能迴避也無法迴避。目前市面上的數字加密貨幣主要由互聯網企業發行,並且已經形成相當大的用戶規模,雖然主權國家不承認其為貨幣,但是事實上,它已經具備了私幣特點,在一些商圈發揮了巨大作用。

第二,主權國家發行數字貨幣必須盡快提上議事日程,才能應對數字加密貨幣搶奪鑄幣權的挑戰。主權國家是否能夠推出數字貨幣,何時推出數字貨幣,推出的路徑是什麼等問題應該盡快研究解決。

第三,數字貨幣具有全球化和超主權的特徵。全球化的超主權數字貨幣究竟由誰來主導,如何進行監管?當前各主權國家面臨著重大決擇。是任由比特幣、Libra等發展成為事實上的世界貨幣或超主權的全球貨幣,還是由主權國家來主導、 探索 形成全球貨幣或者世界貨幣?世界各國應該通力合作共同探討解決。

就目前而言,Libra想要繞過主權國家幾乎是不可能實現的跨越。如果Libra成為所謂超主權的全球貨幣,那麼必然會觸動美國的貨幣政策和美元地位,乃至其他主權國家的利益,引起主權國家的抵抗。美國國會已經有議員提出對於Libra發幣計劃進行質詢。未來,Libra發行計劃是否行得通,取決於美國政府以及其他主權國家金融監管政策,以及由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貨幣組織的態度。

基於對以上問題的分析,對於未來全球數字貨幣的發展道路,筆者認為有如下三種方案可以討論。

第一種方案:對比特幣、以太坊乃至將來的Libra進行收編,將來逐步納入監管,也就是所謂的「染色方案」。對事實上已經具有世界影響的全球貨幣或世界貨幣進行收編認可,由各主權國家逐漸納入監管軌道。目前具備前提條件,但收編或染色有很多技術問題需要解決,主權國家對這一方案的認可有難度。

第二種方案:由現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或類似的組織發行超主權的國際貨幣或者全球貨幣。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Libra推出計劃之後,也聲稱即將推出IMFCoin。在當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一攬子計劃中推出數字貨幣,即中國學者姚余棟和楊濤提出的eSDR方案,或許是當前條件下數字貨幣推進的最佳選擇。

第三種方案:由各主權國家發起創設新的數字貨幣國際組織,推動發行全球性的數字貨幣。或者,主要數字貨幣發行機構主動與主權國家監管當局合作,共同發起全球性質的數字貨幣國家組織。但是,創設新的國際組織合作協調尚需時日。

黃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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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數字貨幣的風險

電子貨幣面臨的法律風險:(一)在宏觀層面,存在法律風險、系統風險和消費者保護等問題。目前,電子商務和電子支付的立法問題尚未解決,電子貨幣的概念和相關條款有待明確,許多法律法規都還未跟進。其次,存在因單一發行機構倒閉而引發的系統性風險。如果某個發行機構因經營不善導致整個市場對電子貨幣喪失信心,其他電子貨幣發行機構也會面臨擠兌風險。而且,在缺少規范監管的前提下,社會公眾難以有效識別發行機構的資質和信用水平,如何有效地提示風險和保護社會公眾的權益成為難題。此外,互聯網支付的隱蔽性、快捷性和跨國界性使得電子貨幣不可避免地成為犯罪分子的洗錢工具。(二)在微觀層面,電子貨幣發行主體存在技術風險和信用風險。我國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包括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互聯網企業和其他企業,由於部分發行主體金融專業基礎薄弱,特別是我國缺乏強制性的技術安全標准,使得電子貨幣發行機構存在嚴重的管理漏洞和安全隱患,系統軟體或硬體故障會影響電子貨幣的可用性。其次,發行機構的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投資集中度過高等原因會導致流動性不足,易於出現違約風險。此外,電子貨幣的支付和流通嚴重依賴各類網路,存在各類操作性風險,比如蓄意盜用他人賬號、發行機構內部作案和黑客的惡意入侵等隱患,均會損害電子貨幣持有人的利益。比特幣、瑞泰幣等所有的數字貨幣都適合。

Ⅳ 數字貨幣實行中可能遇到的問題

黑客攻擊
比特幣能夠存在僅僅是由於交易雙方均認可其交易價值,因此任何人都可以自主設計虛擬貨幣。例如,美國科技博客Ars Technica本周就宣布將創立自己的加密貨幣「arscoin」。[2]

科恩認為,數字加密貨幣面臨的主要威脅在於如何安全地保管,Mt.Gox比特幣丟失事件再次凸顯了這一問題。近期,美國國會也就數字加密貨幣發起爭論。一些議員認為,應加強對比特幣的監管以避免風險。而另一名國會議員傑雷德·珀里斯(Jared Polis)則認為,美元有著與比特幣類似的缺陷,因此如果禁用比特幣,那麼美元紙幣也應當被禁用。[2]

數字貨幣在全球發展的歷史較短,但是發展速度較快。許多國家都在進行官方或者民間的嘗試,不斷總結經驗教訓。

Ⅳ 數字貨幣發行之路,究竟會遇到多少「荊棘」

(一)法定數字貨幣技術實現問題

區塊鏈是私人數字貨幣的核心技術,同時也為我國法定數字貨幣的技術實現提供思路。17年,中國人民銀行成功測試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數字票據交易平台,2018年成功測試區塊鏈貿易融資平台。我國對於區塊鏈區在央行數字貨幣上的研究進一步加強,但是以區塊鏈為基礎的法定數字貨幣存在技術弊端,使得我國法定數字貨幣的安全發展存在技術漏洞。

法定數字貨幣存在技術實現難題,以區塊鏈為基礎的法定數字貨幣底層技術並不成熟。首先,區塊鏈是一個嚴格按照時間順序排列的交易信息記錄鏈條,具有不可篡改性。基於這種特性,區塊鏈記錄數據的准確率與完整性都較強,但是技術網路一旦遭到黑客突破,這種無法撤回的特性會給用戶帶來不可逆的經濟損失。其次,我國人口眾多,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這對法定數字貨幣實現跨地區、高頻、大額交易以及系統的快速響應提出挑戰。

目前,區塊鏈數據處理速度僅為6.67次/秒,同步時間長、數據冗餘量大、系統吞吐量低;而2020年「雙11」天貓最大流量洪峰可達58.3萬筆/秒。區塊鏈的交易頻率遠遠不能滿足人們的日常支付需求與未來穩定的數字貨幣的大規模交易。最後,法定數字貨幣技術實現存在難題,我國法定數字貨幣在理論分析上可以看到有很大的優勢,但是在實踐中,能否實現對海量數據的快速收集處理、監控分析,實施高效精準的可編程操作,也是目前法定數字貨幣技術層面面臨的問題之一。

法定數字貨幣的流通環境也存在技術難題。對於法定數字貨幣的推廣需要相應軟硬體基礎設施的支持,搭建廣泛流通平台,在原有業務的基礎上兼容數字貨幣。首先,我國對於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終端設備的支持相對匱乏,基礎資料庫「碎片化」嚴重,「數據孤島」現象明顯,對於推廣法定數字貨幣則更為困難;其次,法定數字貨幣流通網點需要耗費大量人力成本以及資金時間成本來進行技術、軟硬體設施的升級。企業、商家等各大金融服務機構數字貨幣支付機具的升級使得 社會 公眾也需要一定時間來適應。這不僅增加了經濟運行成本,造成效率損失,還使得法定數字貨幣的流通環境在短時間內難以構建。

(二)法定數字貨幣對傳統商業銀行的沖擊

我國法定數字貨幣將採用「央行--商業銀行」雙層投放模式,由央行發行貨幣,通過商業銀行向公眾提供兌換、流通服務。這種二元模式數字技術必將引起金融體系、貨幣體系的革新,這對我國傳統商業銀行經營理念、經營模式、經營環境都會產生轉型壓力。首先,這體現在商業銀行的傳統現金業務上,基於法定數字貨幣的定位,流通中的貨幣即M0將被主要替代。

這對商業銀行現金的轉存、押運、流通、偽鈔業務都會產生巨大沖擊,傳統現金清點、櫃員等崗位需求將會減少,重塑商業銀行管理體系,同時加大商業銀行吸存壓力。其次,由於數字貨幣的出現,商業銀行體系內現金流動性會逐漸下降,現存技術體系滿足不了法定數字貨幣的運行空間,這將會對商業銀行基礎信息系統提出更高要求。同時,商業銀行的主要功能將向代理等角色轉換,大大壓縮其盈利空間。

法定數字貨幣的發展沖擊商業銀行信用體系,活期存款吸存壓力增大,大大壓縮貨幣創造空間。央行對於商業銀行起著調控、監管等作用,法定數字人民幣的發行使央行與商業銀行之間增加了一層競爭關系。在經濟蕭條或經濟環境不穩定時,人們更傾向於把手中的貨幣存於央行信用體系之中,把存款轉換為法定數字貨幣來規避風險。法定數字貨幣的出現將使得商業銀行活期存款規模趨於下降,現金漏損量增加,金融脫媒趨勢加快,貨幣乘數減弱,商業銀行創造信貸貨幣的能力下降,導致 社會 整體流動性下降。

法定數字貨幣的應用將使得人們持有現金的慾望大大降低,提高金融資產轉換速率,增加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端的不穩定性。法定數字貨幣使得公眾對存款與金融資產的轉換更為簡便,模糊存款與貨幣之間的界限,客戶能夠進行頻繁的數字貨幣兌換操作,增加了對銀行存款准備金規模的要求,從而影響商業銀行的信貸供應,使其經營環境更加嚴峻。

(三)法定數字貨幣應用的倫理問題

法定數字貨幣必將是貨幣發展史上又一次深刻變革,但其設計與應用仍存在倫理問題。數字貨幣 科技 倫理問題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數字貨幣技術設計問題存在思維觀念、價值趨向、利益需求等道德倫理問題;二是數字貨幣商業應用過程具有價值傾向性,數字鴻溝愈發嚴重,影響 社會 資源分配。

法定數字貨幣技術演算法的背後潛藏資本價值取向。數字貨幣的存在是有價值負載的,即具有不同價值判斷的人會設計出不同的數字貨幣使用規則,或者會選擇不同的代碼規則來解決問題。數字貨幣設計本身具有強烈的主體性偏差,從根本來說是由人的意志決定貨幣數字的產生與發展。數字貨幣編程技術的設計最初會順應資本家的利益需求,是設計者的主觀體現,不可避免地會受到開發者的價值傾向而出現歧視與偏差。法定數字貨幣基於國家信用,其安全性與穩定性都要高於私人數字貨幣。但是,在貨幣的流通使用中,仍會出現價值倫理問題,並且危害程度更高,范圍更廣。

法定數字貨幣在具體的商業應用中也會存在價值倫理問題。首先,在與傳統商業銀行以及互聯網金融等金融機構進行貨幣系統架構的過程中,會出現 科技 倫理失范等問題。例如,在智能信息系統的建立過程中,技術人員越軌行為存在隱蔽性並且難以監控,潛藏 科技 倫理風險。其次,隨著人們對於技術工具的信任程度增加,技術理性會弱化人們對於價值理性的思考, 科技 飛速發展而帶來的人文關懷漠視問題也逐漸顯現。

技術工具帶來的高效實踐成果背後,是對責任與義務、道德與倫理等價值理性關懷問題的忽視。法定數字貨幣的出現是否拉大了 科技 層面的貧富差距;我國老年人面臨的 科技 窘境是否會更加嚴重;貧困偏遠地區是趕上數字貨幣的列車而實現技術的躍進,還是越發的與這個人工智慧的時代進一步脫軌?在數字經濟時代,邊緣人群失語現象嚴重,資源分配也傾向於制高點群體,數字鴻溝逐漸擴大,影響 社會 治理的公平正義,法定數字貨幣推廣面臨嚴重的倫理挑戰。


Ⅵ 數字人民幣相關問題

數字人民幣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其設計初衷是為了提升支付的安全性和效率。雖然數字人民幣的使用是受到政府監管和管理的,但是它同樣受到法律保護。在法律規定下,數字人民幣的資產性質與紙幣、硬幣等現金形式一樣,屬於個人財產,享有財產所有權和使用權,不受非法凍結或扣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個人使用數字人民幣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涉嫌違法犯罪,仍然會彎兄受到法律制裁。因此,雖然數字人民幣有一定的安全肢沖保障,但是仍需要合法歷鬧殲使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Ⅶ 中國物聯網央行數字貨幣的業務拓展中將會碰到哪些常見問題將如何解決

1 法定數字貨幣框架需要非銀行支付機構參與
法定數字貨幣尚無統一概念。英格蘭銀行(Bank of England)將「數字貨幣」定義為「一種僅僅通過電子方式存在的支付方式……可以被用來購買實體商品和服務」……包括「私人的數字貨幣」和「中央銀行發行的數字貨幣」。比英格蘭銀行更進一步,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姚前在多個公開演講中明確了央行法定數字貨幣的多重內涵:法定的、加密信用貨幣,採用了一系列的演算法,並且在支付功能上衍生出更多智能化功能。
為此,央行設計了一套「一幣兩庫三中心」的系統架構,即:以數字貨幣為中心,設計發行庫和存款庫,搭配認證中心、大數據分析中心以及登記中心。央行數字貨幣奉行央行發行、商業銀行賬戶流通的方式,發行庫存放人民央行存放數字貨幣,存款庫是商業銀行存放央行數字貨幣的資料庫。認證中心對機構和用戶身份進行集中管理;登記中心完成央行數字貨幣全生命周期以及權屬登記;大數據分析中心實現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指標檢測分析等目標。
商業銀行是法定數字貨幣框架的重要節點,扮演著肩負央行數字貨幣流通的重要角色。在中國非銀行支付機構已經占據一定市場份額的情況下,讓非銀行支付機構作為商業銀行的補充參與數字貨幣運行框架是更優選擇。原因在於:第一,第三方支付機構可以幫助商業銀行實現法定數字貨幣推廣。在商業銀行內部,法定數字貨幣和實物貨幣存在競爭關系。社會公眾傾向於將現金賬戶中的數字貨幣兌換成傳統貨幣以換取收益,以商業銀行推廣數字貨幣的目標難以實現;第二,第三方支付機構可以避免商業銀行重復建設支付應用場景。與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同,目前商業銀行的支付場景相對缺乏多元化,再造支付應用場景將會造成資源浪費,同時非銀行支付機構積累下來的豐富經驗將被浪費;第三,第三方支付機構可以適當降低商業銀行運營成本。商業銀行一方面需要為央行數字貨幣服務進行必要的軟體和硬體升級;另一方面要繼續做好傳統人民幣的存取服務。兩套系統同時運營將會增加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第四,第三方支付機構可以促進商業銀行支付工具建設和通道整合。在法定數字貨幣框架中,商業銀行提供的支付工具單一和支付通道復雜可能會降低社會公眾使用法定數字貨幣的積極性。
2 法定數字貨幣的出現重塑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角色
在與商業銀行的合作過程中,各類非銀行支付機構扮演著四類角色。第一類,賬戶管理者角色。非銀行支付機構不能經營存貸款業務,其支付賬戶中的金額不屬於存款,社會公眾更容易接受非銀行支付機構充當「數字錢包」的角色。同時,非銀行支付機構在數字貨幣錢包及其終端等系統的開發和運營上具備豐富的經驗,有利於央行數字貨幣的順暢管理、使用,也不用擔心存在非銀行支付機構挪用資金的風險。第二類,支付服務提供者角色。非銀行支付機構擁有包括移動支付、跨境支付、農村支付等在內的大量場景開發、運營經驗,和基於場景的支付市場的相對較大佔有率。一方面,有實力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智能法定數字貨幣為基礎開發出多種產品來滿足用戶的兌換、支付、存儲及相關衍生需求;另一方面,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利用豐富的場景促進法定數字貨幣的推廣使用。例如在消費者想要通過央行數字貨幣進行投資時,非銀行支付機構憑借著傳統貨幣投資支付服務的經驗和升級的數字錢包,完全可以勝任數字貨幣投資的專門支付服務提供者角色。第三類,系統建設服務提供者角色。全國支付清算體系的核心國家處理中心(NPC)和各省(直轄市)支付清算體系的核心城市處理中心(CCPC),將會在法定數字貨幣框架下繼續扮演重要角色。在法定數字貨幣和傳統貨幣長期並存的時期,NPC和CCPC將是雙重重要節點。具有較強技術能力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作為法定數字貨幣框架下的次要驗證節點對多中心、分布式的系統架構進行補充,繼續與NPC和CCPC完成對接。
3 非銀行支付機構與法定數字貨幣系統的技術對接
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創新伴隨著與法定數字貨幣體系對接展開,覆蓋數字貨幣產生、儲存、使用、回籠全過程。在此過程中首先要解決的是基礎層技術的對接和交易模塊的對接。基礎層技術對接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在基礎安全技術方面,非銀行支付機構作為移動終端交易形式的提供方,需要應用終端安全模塊技術,對接統一加解密系統,提供安全存儲和加解密運算的載體,為數字貨幣提供有效的基礎性安全保護。第二,在數據安全技術層面,非銀行支付機構作為整個支付體系的一環,在交易傳輸上,應採用官方統一規定的密文+MAC/密文+HASH的技術方式傳輸數字貨幣信息,以確保信息的保密性、安全性、不可篡改性。第三,在交易安全技術層面,非銀行支付機構作為參與記賬的高級節點,在交易進行中採取盲簽名技術保證數字貨幣的可控匿名性,並通過流水號、時間戳等多種方式杜絕重復支付的可能;並通過加解密、數字簽名、身份認證等防偽方式確保交易的真實性。
在與交易模塊對接時,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做到:第一,與認證中心對接,獲取相關數字證書,以及用戶身份信息;第二,與可信服務管理模塊對接,以便獲取數字貨幣的使用功能;第三,與發行系統與儲存系統對接,通過銀行庫進行數字貨幣的申請和兌換;第四,與交易通信模塊對接,保證用戶能基於在線交易通信通過交易網路在智能終端實現在線支付;第五,與登記中心對接,通知記錄數字貨幣交易流水,以完成央行數字貨幣產生、流通、清點核對及消亡過程的登記。
4 非銀行支付機構與法定數字貨幣系統的場景對接
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場景對接基於其自身角色的轉化。法定數字貨幣是演算法貨幣、智能貨幣,因此業務創新和場景拓展是法定數字貨幣系統的應有之意。非銀行支付機構能夠實現的場景對接主要體現四個方面。
第一,賦能金融行業,化解金融場景化服務局限。目前,金融場景化服務存在著業務建模不具備普適性、不同主體存在不同管理要求以及參與主體系統對接成本高等局限。非銀行支付機構對接法定數字貨幣的底層技術,通過研發智能合約建立資金流向、觸發條件、價值變化規則、收益權登記等行為信息以及對應的資金信息(金額、賬戶、幣種等),化解金融場景化服務的現有局限。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用數字貨幣的原子屬性和智能合約的原子交易「組裝」成業務模型,無需針對不同業務場景單獨開發平台,並避免了行業平台壟斷、信息不公開等問題。
第二,拓展使用場景,提升用戶使用體驗。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在現有支付場景豐富的基礎上,不斷根據法定數字貨幣的特點拓展使用場景,滿足用戶的兌換、支付、存儲及相關衍生需求。同時,通過聚合應用,用戶可以使用非銀行支付機構的App對接大量場景和服務。
第三,提升資金安全,打造通用數字錢包。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提供數字錢包服務,通過自身技術打造符合安全標準的數字錢包,保證用戶資金安全。可選擇的方法包括:央行與非銀行支付機構合作開發一個統一的通用版數字錢包應用,或者授權若干符合資質的非銀行支付機構,提供通用版數字錢包服務的許可權。數字錢包可以實現用戶在各個商業銀行的資金甚至在各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自有賬戶里的留存資金與法定數字貨幣的相互兌換。從實現角度來講,同時,商業銀行傳統賬戶體系還可以綁定非銀行支付機構數字貨幣錢包,達到傳統賬戶綁定數字貨幣錢包的聯合管理。
第四,助力跨境結算,搭建安全可靠跨時區聯盟鏈。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深度參與法定數字貨幣跨境支付系統。至少在兩個方面可以實現與商業銀行、央行的合作。第一,可用支付標准及工具。非銀行支付機構參與標准和工具的研究與設立,實現技術上的對接可能。第二,跨境支付業務系統。以央行牽頭、商業銀行、有資格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參加的業務系統將會有助於實現高效跨境支付。
5 非銀行支付機構與法定數字貨幣的法律框架對接
完善的法律體系是數字貨幣系統運行的重要保障。其中有幾個焦點問題需要回答。第一,如何確定法定數字貨幣所有權?這是一切法定數字貨幣法律行為開展的基礎。第一種思路,認為法定數字貨幣是無形物,作為特殊動產,適用《物權法》的規定。例如人民銀行條法司司長劉向民認為,「解決數字貨幣的所有權轉移問題,也應緊緊圍繞所有權的公示方式展開。」第二種思路,認為數字貨幣是電磁記錄,適用數據轉移與交易的法律。數字貨幣的本質是電磁記錄,電磁記錄內容的轉移記錄在數字貨幣技術架構的節點中。以節點記錄的變化作為所有權轉移的標准。第二,如何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個人信息安全是數字經濟時代的基本問題。除了通過立法強制要求提高技術安全等級之外,還應當明確法定數字貨幣系統中的各類主體的數據權利。第三,如何規制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問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問題是貨幣法律框架的必要內容。技術層面上,法定數字貨幣體系應當包括相應的幫助識別、處置與洗錢、恐怖融資的相關機制的技術架構。法律層面上,特定參與者應當具備身份識別信息、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交易記錄查詢等權利。
我們認為,在構建我國法定數字貨幣法律框架時還應當考慮在以下方面規制非銀行支付機構。第一,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在法律上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法定數字貨幣參與者身份,搭建技術——業務雙層權利義務體系。技術層面,非銀行支付機構作為次要驗證節點,可以根據中央銀行明確授權下進行代碼修改、節點操作、架構存儲、交易驗證等等;業務層面,非銀行支付機構作為商業銀行角色的補充,遵守法定數字貨幣與傳統貨幣的「均一化」管理,但是在支付之外的場景創新上,充分給予空間,以實現「負責任的創新」。第二,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遵守國家關於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一般立法。在法定數字貨幣法律框架中,還應當遵守相關數據保護與個人信息安全的特殊規定。第三,非銀行支付機構在扮演出支付服務提供商以外其他角色時會創設許多的新型商業模式,其權利義務應當按照商業法律規范和數字貨幣法律框架進行雙重規制。
法定數字貨幣是未來金融發展的趨勢。更多的參與主體將會從法定數字貨幣的智能、加密等屬性中獲益,創造出更多的應用場景,促進全社會經濟的健康、穩定、快速、有活力發展。未來我司也將會持續關注該領域的相關問題並主動配合監管機構,進一步參與科研、金融、互聯網等各行業研究,全力支持央行推動構建中國法定數字貨幣體系,推動新金融時代的發展。

Ⅷ 央行發行數字貨幣有危險嗎

有。數字人民幣作為非現金貨幣存在於市場,屬於電子貨幣的一種,但是與商業的「虛擬貨幣」和移動支付又不相同,數字人民幣屬於政策性貨幣,以央行做信用保障,其風險要小很多。為止,數字人民幣的風險表現在:技術安全性有待提升,發展成熟度不足、使用覆蓋率不高、可能影響金融穩定等方面。
拓展資料:
一.數字人民幣具有哪些優勢?
1、更加方便、透明
數字人民幣可對資金去向進行追蹤,交易更加透明,可有效減少洗錢、逃漏稅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也便於央行對金融風險的檢測和評估,提升央行對貨幣供給和貨幣流通的控制力。
2、具有較強的抗風險力
數字人民幣,具有國家信用的支撐,安全攔野性和償付性非常高;且數字人民幣是法定貨幣,具有法律效應,不會出現一些「虛擬貨幣」的高度監管,價格大漲大跌的情況。
3、不需要第三方機構
數字人民幣的支付結算不再存在像傳統支付方式,綁定銀行卡等依賴第三方機構的行為,有效降低交易費用,提高交易效率。
二.電子貨幣存在的風險,主要有以下方面:
⑴免臨信譽風險。電子貨幣只能通過加密數字簽名等手段加以防偽。如果關鍵技術和數據被掌握,偽幣大量涌現將給發行機構帶來重大損失。另外,網上的木馬程序,將電子貨幣持有人的信用卡號和密碼等身份數據盜用,會導致財產損失,產生整個電子貨幣系統的信譽危機。
⑵產生中央銀行損失鑄幣稅收入的風險。對中央銀行利益產生一定威脅,中央銀行收入的主渠道之一是中央銀行從資產與負債的利息差中獲利,即所謂「鑄幣稅收入」。當電子貨幣的競爭性發行機製得以確立,央行所發行的貨幣被明顯取代,中央銀行的「明衡嫌鑄幣激手稅收入」將大幅減少。

Ⅸ 發行的數字貨幣對我們有什麼好處和壞處對社會有什麼影響

虛擬貨幣和BTC這種數字貨幣是兩回事,不管從技術上和信譽上。數字貨幣可以理解為是個人機構造就出去,並沒有國家信用。而虛擬貨幣並不是造就、是生產製造。由於每一分錢的虛擬貨幣就相當於一分錢rmb,並且它是由我國政府為融資擔保的。這是人民幣的另外一種方式而已。現在可以把rmb分為三種方式了:錢幣、鈔票、電子器件幣央行的虛擬貨幣大特性.雙離線支付:

付款交易手續費會上升,再加上支付受權被緩解,不能拓展其付款量;跨境交易還需貨幣交換;對於人民來講存在很多遺失根據token的虛擬貨幣或數字貨幣。匯總:中央銀行發行數字貨幣,相對於我國而言,其好處是可以對交易流程精確追溯、對現金流的監管更及時、嚴厲打擊非法行為、流回現錢、節省印鈔成本費、全方位創建社會發展個人信用信息、對合規管理反偷稅等違法犯罪行為的跟蹤更精準;但對群眾而言,是能夠開展離線支付、防電信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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