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數字貨幣是傳銷嗎
問題一:中國物聯網數字貨幣是傳銷嗎? 可以說是吧,因為有很多共通之處,別人非要說不是也能扯出理由來。
同時具有以下行為的,是傳銷:
一、需要交入門費。
二、需要發展下線。需要不斷的找合作者,並打著組建團隊的幌子以倍增收入的模式誘導別人。
三、根據下面人頭數量和這些人的經營業績來決定你有多大的回報。
國務院
《禁止傳銷條例》
第七條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問題二:數字貨幣是傳銷嗎
問題三:數字虛擬貨幣有沒有風險?是傳銷么? 我告訴你可以嗎
問題四:數字貨幣是傳銷嗎數字貨幣是騙'的嗎 一、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二、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問題五:數字貨幣是不是傳銷利潤從哪裡來 數字貨幣利潤來源的問題即是數字貨幣價值的問題,下面就以比特幣為例進行說明:
比特幣具有價值是因為它作為貨幣形式的一種是有用的。比特幣具有貨幣的數學特性(持久性,可攜帶性,可互換性,稀缺性,可分割性和易識別性)而非依賴於物理特性(比如黃金和白銀)或中央權力機構的信任(比如法定貨幣)。簡而言之,比特幣是由數學支持的。有了這些特性,一種貨幣形式要具有價值所需要的就是信任和使用。對比特幣而言,這可以從它日益增長的用戶,商家和初創企業基數上得到體現。同所有貨幣一樣,比特幣的價值直接來自於願意接受它作為支付方式的人們,這也是唯一的來源。
問題六:數字貨幣BBT,它是傳銷嗎? 也不算是什麼傳銷,因為就是你不去推廣什麼的它自己也能給你產生利益,一台造幣機每天會生產出來8個金幣,一個金幣等於1元人民幣,所以,不算是傳銷
問題七:中國物聯網數字貨幣是傳銷嗎 同時具有以下行為的,是傳銷:
一、需要交入門費。
二、需要發展下線。需要不斷的找合作者,並打著組建團隊的幌子以倍增收入的模式誘導別人。
三、根據下面人頭數量和這些人的經營業績來決定你有多大的回報。
國務院
《禁止傳銷條例》
第七條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問題八:中央幣――數字貨幣是國家允許運行的嗎,怎麼越看越像傳銷模式 只要是啥幣的,通通是傳銷!管不管怎麼管啥時候管那是國家的事兒,做不做是你的事兒!懂了?
問題九:第四代加密數字貨幣利物幣是不是傳銷嗎 具備傳銷的基本特徵,是否是傳銷智者見智仁者見仁。不過還是建議玩家遠離這種幣,這種幣和數字貨幣也不存在關系,只是打著數字貨幣的幌子而已。
建議去玩比特幣、瑞泰幣、萊特幣、微盟幣、狗狗幣、瑞波幣這些主流的數字貨幣。
問題十:物聯網數字幣是傳銷嗎 物聯網是新一代信息技術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信息化」時代的重要發展階段。其英文名稱是:「Internet of things(IoT)」。顧名思義,物聯網就是物物相連的互聯網。這有兩層意思:其一,物聯網的核心和基礎仍然是互聯網,是在互聯網基礎上的延伸和擴展的網路;其二,其用戶端延伸和擴展到了任何物品與物品之間,進行信息交換和通信,也就是物物相息。
數字貨幣簡稱為DIGICCY,是英文的「Digital Currency」(數字貨幣)的縮寫。是電子貨幣形式的替代貨幣。數字金幣和密碼貨幣(比特幣、DCT)都屬於數字貨幣(DIGICCY)。
❷ 數字貨幣是傳銷嗎
法律分析:數字貨幣不屬於傳銷。但是具有很大的不確定以及不穩定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❸ 數字貨幣是怎樣的騙局
正規的數字貨幣不是騙局,假的數字貨幣大多是傳銷騙局。
一般來說,數字貨幣騙局多為傳銷幣。數字貨幣本是可以提高交易效率的新型技術,卻被不法分子盯上,以其名義進行傳銷和詐騙。央行尚未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也未授權任何機構和企業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無推廣團隊。目前市場上所謂「數字貨幣」均非法定數字貨幣。同時,某些機構和企業推出的所謂「數字貨幣」以及所謂推廣央行發行數字貨幣的行為可能涉及傳銷和詐騙。
拓展資料: 一、常見的數字貨幣騙局類型:
1.搬磚套利引起的連環騙局
通過「幣用」或「Telegram」將用戶拉到「xxx搬磚套利中文討論群」中。騙子發送假的 TUSD 或 BITUSD,用戶會誤以為是真的幣。在用戶發現被騙之後,如果主動找到群內客服,那麼會有「假冒 imToken 官方客服」利用釣魚網站騙取用戶私鑰,如果用戶不主動聯系「假冒客服」,那麼會有「假冒受害者」主動聯系受害者,利用釣魚網站騙取用戶私鑰,從而造成二次傷害。
2.仿冒國外數字貨幣官網的釣魚網站或 仿冒 App
假冒官網的釣魚網站,該類網站幾乎都包含 「一鍵撤銷轉賬」或「輸入助記詞撤銷交易」等內容,誘導用戶輸入助記詞或私鑰。還有假冒官方的 App Plus,以及打著和國外數字貨幣合作的錢包支付等虛假APP騙人。該類虛假APP可能存在中心化存儲用戶私鑰的可能。
3.仿冒國外數字貨幣官方工作人員
在 APP或微信上,有些不法分子,將自己的頭像及信息換成類似國外數字貨幣官方人員的樣式,借幫助用戶解決問題的名義,向用戶索要私鑰,或給用戶提供釣魚網站地址。
4.資金盤或傳銷類代幣
很多傳銷類項目,都打著和國外數字貨幣合作幌子招搖撞騙。這類項目雖然不會出現向用戶索要私鑰的情況,但因為其代幣沒有真實價值,很容易崩盤,從而導致大量用戶的資產蒙受損失。
二、如何防範數字貨幣騙局?
一.小心傳銷幣
大家一定要記住,當傳銷的人有了互聯網思維,他們就變成了互聯網加傳銷,他們會利用各種手段來騙你們的錢,曾經的五行幣就是典型的傳銷幣。傳銷幣有以下幾個特徵1. 它不敢到知名論壇發帖;2. 它的開發團隊神秘,不肯公布身份;3. 它遲遲不肯公布代碼;4. 它只可以在官方交易平台交易;5. 它在QQ群里,官方論壇里,幾乎沒有反對意見,動輒刪帖踢人,一片虛假的繁榮。
二.小心社交群
玩數字貨幣的人會去社群,有些是摳腳大漢化身的美女,在群里發布低於市場價的賣幣公告,引你上鉤。有的是假裝自己是大佬,讓你相信他們對幣種風向的把控,讓你膜拜,然後讓你花888塊加入假大佬的風向群,還有VIP套餐,進群以後,買了大佬推薦的幣,要是跌了,你在群里大喊大叫,他們會立馬踢你出群,類似這種假群,一抓一大把。
3.小心假幣假錢包
有假的交易平台自然也有假的錢包,這些錢包要你保存私鑰,甚至會留一些bug獲取你的個人信息,有被黑客黑掉的風險。有假錢包也就有假的數字貨幣。
4.小心假網站
假的網站就是我們所謂的山寨網站,以前EOS眾籌的時候就出現過山寨網站,那頁面做的簡直跟真的一模一樣,域名都真假難辨,在你注冊好後把數字貨幣打到他們給你的眾籌地址里,然後,基本上,就算是肉包子打狗了。
5.小心代投
代投就是把錢打入到對方的錢包裡面,他幫你投資數字貨幣,然後按利益分配,現在各大微信群,qq群,電報群都有代投,還有很多專門做代投的公眾號。這種行為其實是違法的,不建議大家去搞,因為他們很容易跑路。3月份國內某省就發生了一起很嚴重的跑路事件,捲走將近7個億。
❹ romanex交易所正規嗎朋友介紹做貨幣引流,自帶周轉資金2萬到3萬。4天做一次一個月7次,靠譜嗎
不可信不靠譜,虛假平台的,幾乎提現不出,及時提供相關轉賬證據可以維權處理,我和朋友就是輕信分析師前後投入9w多,還好在通過法援的幫助下維權解決挽回全部的損失了,真的是萬分感謝他們
❺ 社區數字貨幣引流是什麼意思
就是騙子們給你洗腦的意思,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個國家發行數字貨幣,騙子們倒是發行了不少一文不值的數字貨幣,還可以上騙子們開的交易所交易,買人民幣賠錢,買這幫騙子們發行的幣就能賺大錢,他們反復強調一年能賺多少錢,收益率是多少,但始終不提這些利潤回報怎麼來的?還真有不少利令智昏的韭菜們上當!
❻ 數字貨幣會擠走第三方支付嗎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據官方披露的相關政策信息,簡稱為DCEP的央行數字貨幣由DigitalCurrency和ElectronicPay-ment兩部分組成,前者意為數字貨幣,後者名為電子支付;前者代表數字貨幣在線上流通,後者說明DCEP的一個主要業務就是數字錢包。因此,無論是所依靠的網路資源背景與流通渠道,還是所承擔的基本職能,DCEP有著與支付寶、微信等支付工具天然重合的部分,從而與第三方支付形成了市場競爭關系。
按照設計,DCEP採取雙層運營體系,即央行是數字貨幣發行人,商業銀行負責儲存與保管數字貨幣,其他機構與用戶通過商業銀行存取與兌換數字貨幣。雖然同為法定通貨,但數字貨幣放在不同數字錢包中所獲得的安全信用度卻不一樣,即存放在商業銀行的數字錢包中,性質上被認定為是央行負債,受到央行作為最後貸款人的保護,安全性很高。而放在第三方支付數字錢包中,則表現為商業銀行對用戶的負債,如果第三方支付破產或倒閉,數字貨幣將很難受到保護。如此看來,同為支付手段,DCEP自帶的競爭優勢顯然是第三方支付無法比擬的。
更詳細比較發現,因為有國家信用背書,DCEP獲取了無限法償性特徵,也就是任何交易場景都必須無條件接收。與此相反,第三方支付存在業務壁壘,不同平台間存在互不認可與間隔障礙,如支付寶與微信之間不能互相轉賬。另外,數字貨幣代表的是M0,就好像是用戶在線下使用紙幣一樣,無需經過任何中間環節就可完成支付,但若通過第三方支付,此時的數字貨幣首先必須從商業銀行轉賬獲取,然後支付過程要經過清算流程,因此第三方支付中的數字貨幣其實是M1和M2。而更重要的是,數字貨幣採取的是松耦合模式,即用戶既可以將數字錢包與銀行賬戶綁定,也可以依靠數字錢包獨立運行支付,這樣在依託線上支付的同時,DCEP還可以離線支付,比如手機與手機之間「碰一碰」就可以完成轉賬。但不同的是,第三方支付採取的是緊耦合模式,所有支付須綁定銀行賬戶進行,而且必須採取在線交易。因此,從支付效率看,DCEP作為支付手段要比第三方支付簡便與快捷得多。正是如此,DCEP被看成是可以覆蓋全場景的「超級錢包」。
很顯然,如果DCEP可以運營錢包業務,對第三方支付產生的擠出與替代效應不可避免。目前來看,第三方支付除了依靠平台收取服務傭金外,還通過支付引流開發衍生業務,如互聯網小貸、貨幣基金以及理財和保險等業務。同時,第三方支付還能依託支付數據拓展出徵信和風控相關業務,如支付寶旗下的芝麻信用評分等,且該類產品投放到了酒店、共享單車等場景。更為重要的是,第三方支付可憑借數據積累精準捕獲與發現用戶消費偏好與需求傾向,不斷創造出新的場景,進而增強用戶黏性,反過來構成對核心本源業務的強力支持。然而,如果DCEP進入支付市場,缺乏競爭優勢的第三方支付不僅會面臨用戶大量流失風險之痛,盈利渠道與空間將遭遇殘酷擠壓,衍生性與拓展性業務半徑發生收縮的同時還會產生中斷風險,依靠流量的本源業務也會受到沖擊,極端情況下不排除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成批次倒閉與破產。
按照官方設計,雖然理論上DCEP具有支付功能,但本著「政府的歸政府,市場的歸市場」的基本原則,央行肯定不參與數字貨幣數字錢包的運營,而是在充當數字貨幣發行人的同時,主要負責監管制度的創建以及實體性 科技 金融監管。而且不同於原有紙幣離開銀行機構後,很多情況下央行無法獲取貨幣流動狀態,央行依靠數字錢包完全可以全程且及時捕捉到貨幣活動蹤影,對包括第三方支付在內的數字貨幣監管也將更有成效。因此,從支付工具經營層面看,與第三方支付利益緊密相關的主體就只有商業銀行了。說得直白一些就是,未來是否允許商業銀行將數字錢包作為業務主幹投放支付市場?如果可以,嵌入的范圍與幅度又有多大?另外,第三方支付又是否可以作為數字貨幣的支付運營主體繼續存在?
央行將商業銀行明確為數字貨幣存儲的唯一承載主體,實際賦予了商業銀行如同攬存先前現幣那樣攬存數字貨幣的特權,商業銀行在通過用戶數字錢包吸儲並支付利息的同時,還可以對外貸款以及開展相關的理財等衍生業務,存貸差同樣是數字貨幣時代商業銀行盈利的主要方式。另外,商業銀行負責對用戶數字錢包的管理也是數字貨幣衍生出的一項特權,原則上代為管理數字錢包,是要收取管理費的,但基於獲取存儲用戶的需要,這項費用針對C端用戶(私人與企業)則是免除的,但如果第三方支付要實現賬戶充值,即把用戶在商業銀行數字錢包中的數字貨幣轉移到至支付賬戶中,這筆費用是不可減免的,而是由第三方支付承擔並向商業銀行合規支付,飯要大家分著吃。商業銀行在通過運營K基(借記卡、信用卡等)途徑獲取數字貨幣支付市場份額的同時,還能作為主體運營DCEP開辟獲利渠道,也就沒有必要進入支付市場佔位搶食。
因此,推出數字貨幣,代表的只是基礎貨幣形式的變化,即從有形法定現幣進入無形數字貨幣,從有現金 社會 進入無現金 社會 ,但原有貨幣管理系統不會發生太大變動,同時貨幣的支付渠道和場景也不會出現變異,由此決定了第三方支付與商業銀行之間還是合作關系,DCEP作為支付手段依舊是多元化且相互兼容的,其流通載體也同樣不會全面脫離第三方支付渠道。作出這樣的設計,既可以減少貨幣數字化升級中的切換成本,同時也維系了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的法定地位。更重要的是,第三方支付已經成為我國金融市場的一支勁旅,超過230多家支付機構不僅是各種消費場景創造的核心動力,還是中小微企業與居民投資理財的重要服務商,如果讓DCEP作為支付工具實現對第三方支付的完全替代,等於就是傳統支付體制的回歸,這是監管者無論如何不願看到的結果。
(作者系中國市場學會理事、經濟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