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數字貨幣 > 長沙數字貨幣律師

長沙數字貨幣律師

發布時間:2023-09-11 11:34:37

⑴ 向律師咨詢貝塔幣合法嗎

合法。貝塔幣是摩根幣系統升級後改名的,如果不合法它不會存在這么久,早被關網了。我一直做貝塔幣,目前收益可觀。

數字貨幣在中國合法嗎

不合法。

央行提示稱,尚未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也未授權任何機構和企業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無推廣團隊。目前市場上所謂「數字貨幣」均非法定數字貨幣。

此外,某些機構和企業推出的所謂「數字貨幣」以及所謂推廣央行發行數字貨幣的行為可能涉及傳銷和詐騙。

(2)長沙數字貨幣律師擴展閱讀:

虛擬貨幣是非法幣的電子化,其最初的發行者並不是央行。這類虛擬貨幣主要限於特定的虛擬環境里流通。而數字貨幣是可以被用於真實的商品和服務交易,但只有國家發行的數字貨幣才是法定數字貨幣。

2013年央行聯合五部委曾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將比特幣等非法定數字貨幣定義為虛擬商品,它不是以貨幣和法幣形式存在。

⑶ 交易額突破600億 央行數字貨幣支付工具全面應用近了

數字人民幣具有與銀行賬戶松耦合、支付即結算、低成本等特性,可滿足用戶多主體、多層次、多類別、多形態的差異化需求,避免因「數字鴻溝」帶來的使用障礙。預計數字人民幣將來的應用場景將全面超過微信、支付寶等支付工具。

移動支付已成為日常消費的重要方式。但當前的支付工具主要由私人部門提供,可能存在市場分割、隱私泄露等風險。

在此背景下,中國人民銀行推出央行數字貨幣(CBDC),為公眾提供可信、安全的支付手段,在提升支付效率的同時維護支付體系穩定。

交易額已接近620億元

數字人民幣是人民銀行發行的數字形式的法定貨幣,與實物人民幣等價,具有價值特徵和法償性。

據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曉宇介紹,2019年底人民銀行在深圳、蘇州、雄安、成都和2022年北京冬奧會的場景中開展數字人民幣試點,2020年11月上海、海南、長沙、西安、青島和大連也加入試點城市中。

今年7月人民銀行發布的《中國數字人民幣的研發進展白皮書》顯示,截至6月30日,數字人民幣試點場景已超132萬個,覆蓋生活繳費、餐飲服務、交通出行、購物消費、政務服務等領域。開立個人錢包2087萬余個、對公錢包351萬余個,累計交易筆數7075萬余筆、金額約345億元。截至10月,已開立數字人民幣個人錢包1.4億個,企業錢包1000萬個,累計交易筆數達到1.5億筆,交易額接近620億元。目前,有155萬商戶支持數字人民幣錢包,涵蓋公共事業、餐飲服務、交通出行、購物和政務等各個方面。同時,工、農、中、建、交和郵儲六家國有銀行和網商銀行、微眾銀行兩家民營銀行,已研發出包括紙質卡、可視卡、指紋卡、耳機殼、手錶、手環、手套等在內的多種硬錢包載體,中國電信和中國移動兩家電信運營商也上線各自的數字人民幣錢包。

據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易綱介紹,央行下一步將根據試點情況,有針對性地完善數字人民幣的設計和使用。一是參考現金和銀行賬戶管理思路,建立適合數字人民幣的管理模式;二是繼續提升結算效率、隱私保護、防偽等功能;三是推動數字人民幣與現有電子支付工具間的交互,實現安全與便捷的統一;四是完善數字人民幣生態體系建設,提升數字人民幣的普惠性和可得性。

有利於保護信息安全

移動支付在全球發展迅速。近年來,特別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後,全球電子支付尤其是移動支付得以更大普及。公開資料顯示,去年,中國移動支付金額同比增長近25%,普及率已達86%,在便利居民生活的同時有力支持了抗疫工作。

易綱說,當前電子支付工具主要由私人部門提供,可能存在市場分割、隱私泄露等風險,CBDC使得央行可以在數字經濟時代繼續為公眾提供可信安全的支付手段。人民銀行從2014年開始研究法定數字貨幣,在2016年搭建了中國第一代央行數字貨幣原型,同時提出M0定位、雙層運營體系、可控匿名等基本特徵。2017年起,人民銀行與商業銀行、互聯網公司等合作,共同進行數字人民幣研發。2019年開始試點。

數字人民幣和微信、支付寶等電子支付工具存在區別。劉曉宇認為,首先兩者的法律屬性不同。數字人民幣是國家法定貨幣,是安全等級最高的資產,而微信、支付寶僅是法定貨幣的支付工具;二是支付方式不同,數字人民幣具有價值特徵,可在不依賴銀行賬戶的前提下進行價值轉移,並支持離線交易,具有「支付即結算」的特性,而微信、支付寶則必須依賴於綁定的銀行賬戶及網路狀態,方可支付;三是在是否支持匿名支付方面,數字人民幣支持可控匿名,有利於保護個人隱私及用戶信息安全,而微信、支付寶無法真正實現匿名支付。

劉曉宇說,在支付場景方面,數字人民幣兼顧線上和線下,涵蓋批發零售、餐飲文旅、教育醫療、公共交通、政務繳費、稅收征繳、補貼發放等領域。將來數字人民幣全面推廣後,包括理財、信用卡、生活繳費等支付場景,數字人民幣均可全面覆蓋。

除此之外,數字人民幣具有與銀行賬戶松耦合、支付即結算、低成本等特性,未開立銀行賬戶的公眾也可通過數字人民幣錢包享受基礎金融服務。同時,數字人民幣錢包設計便於線上線下全場景應用,滿足用戶多主體、多層次、多類別、多形態的差異化需求,避免因「數字鴻溝」帶來的使用障礙。預計數字人民幣將來的應用場景將全面超過微信、支付寶等支付工具。

與比特幣有根本不同

最近屢被提及的比特幣,與央行法定數字貨幣有著根本不同。

據中央 財經 大學法學院教授黃震介紹,中美洲的小國家薩爾瓦多之前通過立法,將比特幣作為國家的法定貨幣。但比特幣等虛擬幣並不是貨幣,而是基於區塊鏈等新技術的「加密數字代幣」,與以國家信用背書的「央行數字貨幣」有著根本的不同。而比特幣的交易對一國的法定貨幣形成挑戰。

劉曉宇說,比特幣是一種在區塊鏈技術基礎上以P2P形式產生的虛擬貨幣。與大多數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是在區塊鏈技術的基礎上,依據特定演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即所謂的「挖礦」。比特幣的總數量有限,具有稀缺性,該貨幣系統總數量為2100萬個,並且從技術上保證無法再增加。

黃震說,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採用區塊鏈和加密技術,宣稱「去中心化」「完全匿名」,但存在缺乏價值支撐、價格波動劇烈、交易效率低下、能源消耗巨大等限制,導致其難以在日常經濟活動中發揮貨幣職能。當前全球眾多國家正一邊圍堵打壓比特幣等基於區塊鏈的加密數字代幣,一邊加快研究以國家信用為支撐的央行數字貨幣。

據易綱介紹,目前,110多個國家不同程度上開展了CBDC相關工作。對中國而言,研發數字人民幣主要是為了滿足國內零售支付需要,提升普惠金融發展水平,提高貨幣和支付體系運行效率。

與此同時,中國政府對比特幣等不法交易果斷出手。黃震說,國務院金融穩定委員會要求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堅決防範個體風險向 社會 領域傳遞。

其實,早在2017年,我國就開始打擊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據劉曉宇介紹,2017年9月,人民銀行等7部門在《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強調,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上述公告將比特幣、以太幣等定性為「虛擬貨幣」;並指出「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強制性等「貨幣」屬性,排除了「虛擬貨幣」作為「貨幣」的法律屬性。

⑷ defi是否違法

財聯社|區塊鏈日報(杭州,記者 徐賜豪)訊,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稱「最新司法解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新司法解釋是關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及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的細化和解釋,其中第二條第(八)款明確規定了虛擬幣交易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監管靴子的落地並不意外。」融孚律師事務所律師潘婷向《區塊鏈日報》記者表示,其實自從《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發布後,有關虛擬幣相關交易的司法解釋就已經在預料之中。
新司法解釋施行後,哪些行為可為哪些不可為,以及施行過程中的難點等問題,《區塊鏈日報》記者采訪了多位專業律師。
ICO、IEO、IGO各種行為都是違法的
潘婷律師表示,此次司法解釋的規定首當其沖的是ICO(源自股票市場的首次公開發行IPO概念,是區塊鏈項目首次發行代幣,募集比特幣、以太坊等通用數字貨幣的行為)。此類行為是《最新司法解釋》重點關注對象,包括ICO的各種變身形式,IEO(用交易所作為募資平台,向該交易所用戶發行(售賣)代幣的行為)也好、IGO(初始游戲發行,是一種應用類似於 ICO 或 IEO 的區塊鏈技術的眾籌形式)也罷,不管名稱怎麼變,本質都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潘婷進一步解釋稱,《最新司法解釋》實施前,ico的立案一直是個難題。如果項目方是用法幣募資的,那麼在公安機關立案通常是相對簡單的。但是,如果項目方是用虛擬幣募資的,如ETH、USDT等,那麼立案堪比取經,非要過個九九八十一難。但是《最新司法解釋》實施後,相信立案難情況將逐漸改變。
潘婷律師指出,Gamefi的項目方不要抱有僥幸心理,雖然鏈游的形式很新穎,但是iGO的本質仍然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接著就是理財。如鎖倉理財(saving)、質押理財(staking)、Lunchpad等,基本都在最新司法解釋的管轄范圍內。」潘婷表示。
「非法集資新司法解釋將實施,以網路借貸、投資入股、虛擬幣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將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的認定條件,是補齊監管和法律短板,打擊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新要求,也是對司法新實踐和犯罪新形式的新總結。」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亞接受《區塊鏈日報》采訪時說。
李亞律師表示,涉及到了虛擬幣交易的行為,無論是場外的OTC交易、幣幣交易、DeFi、Gamefi以及空投行為等,不能僅從商業模式上來判斷一種行為的法律性質,需要揭開面紗去看這種事物的本質。
李亞進一步解釋稱,只要是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特徵要件,即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等,且不符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適用條件的,都可能會涉及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此前的發幣項目方是否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此前的發幣項目方,最新的司法解釋是否有追溯力也是幣圈關注的一個焦點。
「如果說是原來的項目持續到現在,那這種違法或者說犯罪行為屬於持續性的狀態,那肯定適用於現在新的司法解釋。」李亞表示。
李亞解釋稱,我國刑法溯及力是「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有利於被告人」的准則。同樣,對於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已有相關司法解釋,依照行為時的司法解釋辦理;但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適用新的司法解釋。
NFT平台會受影響嗎?
2021年被稱為NFT元年,國內的很多互聯網公司推出自己的數字藏品平台(NFT平台),那麼NFT平台會受到《最新司法解釋》影響嗎?
潘婷律師表示,常規的NFT平台及交易並不在《最新司法解釋》與《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規制范圍內。
潘婷指出「常規」的NFT平台及交易,如果項目方或平台有利用發行大量NFT對不特定對象進行募資或者價格操縱等擾亂金融市場的行為,依然涉及刑事犯罪。
不過,潘婷也表示,像阿里的鯨探、騰訊的幻核等數字藏品平台沒有二級市場交易,用的也是私鏈,買賣都用人民幣,它們的法律風險很小。
定罪的難點
對於虛擬貨幣交易定性為非法吸收資金行為的難點。李亞律師認為主要有這三個方面:
一是,虛擬貨幣交易犯罪往往和技術創新、金融創新密切相關,在界定罪與非罪時,需要對犯罪手段進行精準的法律認定。
其次,虛擬貨幣交易犯罪會涉及到區塊鏈等相關技術問題,需要辦案人員對相關專業知識有一定了解。
還有就是虛擬貨幣交易犯罪多是利用網路、區塊鏈等技術工具,且涉及人員眾多,為辦案人員取證和固定證據造成了很多困難。

⑸ 【重磅】基鏈數字貨幣傳銷式騙局被證實

近10年中,金融網路領域具有性和創造性的技術莫過於區塊鏈,區塊鏈最先被應用的數字貨幣比特幣一直在爭議中度過。據國家互聯網金融安全技術專委會透露,目前比特幣市值達到193億美元。

OKCoin幣行產品副總裁鄭榮堯告訴《經濟》記者,2013年出台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指出,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其交易是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不少詐騙團伙自己開發的貨幣是比特幣第二代或者是升級版,而實際上,傳銷式虛擬貨幣往往通過自建平台,以拉人頭送貨幣的方式給予勵,而且都是由在境外操控,利用網上銀行、網上支付平台完成資金交易,具有極大的隱蔽性。

實際上,今年2月廣東省中山市警方通過兩個月摸底調查,已抓獲基鏈數字貨幣3名涉案人員,凍結1億傳銷資金。而去年被宣判無罪的陳滿被參與到基鏈數字貨幣的投資項目,具體被騙金額未知。目前看來,打著數字貨幣旗號進行微傳銷的組織已悄然成型,互聯網打擊這類犯為增加了難度,傳銷組織很難連根拔起。

國際金融投資會聯合孫飛近日在社交平台上發表了一則「本人與中央幣及任何虛擬貨幣沒有任何關系」的聲明,記者了解到,國內國際金融市場存在一些不良公司冒用專家學者名號招攬生意、推銷金融產品招搖撞騙的事件。孫飛接受《經濟》記者采訪時表示,對投資者來說,除正規金融機構外,不要輕信國內國際金融市場上的資金盤、外匯盤、現貨期貨盤和虛擬貨幣。國家需要盡快出台相關政策進行監管,防止此類龐氏騙局愈演愈烈。

千葉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華欣表示,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傳銷條例》相關,基鏈數字貨幣的運作模式和營銷行為已符合非法傳銷。張華欣認為,基鏈數字貨幣作為一種虛擬的金融商品,真實性及性存疑,暫未發現其存在的依據。張華欣,在做投資時,投資人首先要了解並辨別所要投資的產品是否真實、;其次考慮投資的風險及承受能力;最後,投資不熟悉的領域時,盡量咨詢專業人士。

幣被包裝成數字貨幣,通過微傳銷的方式來賺取人眼球,對於這樣的騙局,很多對數字貨幣不了解的人很容易他言、上當。有關部門在嚴管徹查的同時還需要加大宣傳力度,教如何防範和監督。

幣等傳銷幣往往藉助快速暴富、發等令動的承諾,利用投資者不懂金融、法律常識和互聯網金融知識,通過微信群、社交軟體群、號進行,並輔之以線下活動,大肆招搖撞騙,給投資者及其家庭帶來巨大財產和損失。

其中,借用了時下比較火熱,但大眾較為陌生的數字貨幣這一名稱。網貸之家研究中心總監於百程對某報記者表示,因為數字貨幣這幾年比較熱而且神秘,所以傳銷者選擇了以此為標的。「但實質上,幣並非數字貨幣。」

易觀互聯網金融研究中心資深分析師李子川告訴某報記者,數字貨幣屬於虛擬貨幣范疇,而虛擬貨幣在我國境內是被嚴令的,貨幣的發行權只在央行,任何其他渠道、形式的所謂的限量版貨幣都踩踏了這一紅線。

「目前,全球對數字貨幣尚沒有一個非常准確的定義,其研究應用尚處於初始探索階段。」國仕資本研究協會研究員李高陽也告訴《經濟》記者,市場上最有名的數字貨幣可能當屬比特幣,此外還有萊特幣、狗狗幣,以及我國民間的元寶幣等。

數字貨幣「Digital Currency」是電子貨幣形式的替代貨幣,這些數字貨幣都沒有集中的發行方,任何人都有可能參與製造,並在全球流通,在國內也有相關網站提供交易。

⑹ 比特幣是否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

根據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書的電子掃描件,仲裁庭認為:「本案中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103010第127條規定,法律對互聯網上的數據和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我國目前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進行交易。」

北京仲裁委公布的與主流不同的判決,再次凸顯了比特幣涉及的虛擬貨幣糾紛的爭議性。在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市場的背景下,如何統一此類案件的司法裁判標准,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合法性爭議:全部非法,還是部分合法?同一款,兩種解讀。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確了所有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活動,還是只將虛擬貨幣活動作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

可以說,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如果受中國法律保護,其前提是必須符合《民法典》中對虛擬財產的認定。

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認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

那麼,虛擬貨幣真的屬於虛擬財產嗎?

對於這一認定,第一個爭議點是各方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解釋空間。

如前所述,《民法典》確實承認了虛擬財產的法鋒絕律地位,但沒有明確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也不明確。

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發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義比特幣的屬性時提到:「在性質上,比特幣應該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該作為貨幣在市場上使用。」

需要說明的是,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王錦在2020年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號文中指出,虛擬物品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唯一與之法律上近似的概念是《從比特幣的法律性質談比特幣糾紛的裁決思路》號(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27條規定的虛擬財產。

另外,上述行政法規只提到了比特幣,沒有談到其他虛擬貨幣屬性。

也有律師持否定觀點,認為在我國目前的監管體制下,虛擬貨幣無法獲得合法地位。

他進一步指出,由於2021年9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門發布的銀含姿《民法總則》(以下簡稱《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一句明確提到「與虛擬貨幣有關的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因此虛擬貨幣失去了合法性,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但也是基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但該款第二句是北京仲裁委引用的:「涉嫌非法買賣代幣、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以及以中央對手方身份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代幣發行融資、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等其他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

因此,北京仲裁委認為,《通知》並未禁止一切以虛擬貨幣為標的的交易活動,而是將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作為非法金融活動予以禁止。

劉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員會的裁決。

他說,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只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動才應該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與金錢相關的行為,比如持有虛擬數字貨幣。持有本身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

對於《通知》發布後的部分合法性,劉洋引用了第一條第四款第二句話:「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反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為都老羨被認定為無效,就不需要加上『違背公序良俗』這句話。」劉洋認為,只有在投資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相關民事法律行為才能無效。換句話說,如果投資行為不違反公序良俗,民事行為是有效的,有效的後果是受法律保護。

回到本文開頭的判決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審理也包含了其對發展中的新生事物寬容審慎的判決思路。

《通知》頒布前,王錦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審判中,一方面要考慮監督的相關規定,支持監督機構依法有效行使監督職能;但也要嚴格區分民商事審判和行政監督的不同職能。

「最好從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監督領域的這種禁止性規定,不要過度干預。」王錦認為,在不明顯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不明顯損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應盡可能保障雙方的契約自由。

「在大多數商人和律師看來,比特幣明顯具有財產屬性,但監管發聲,司法系統必須尊重。」夏海龍對此有明確的看法。在我國目前的監管體制下,虛擬貨幣無法獲得合法地位。

審理尺度不同:對虛擬財產的認定存在差異。在司法實踐中,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認可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而更多地方中級法院不認可比特幣以外的虛擬貨幣的屬性。一些法院承認比特幣是虛擬財產,但稱其「缺乏合法的經濟評估標准」。

不同當事人對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和國家相關規定的把握,加上審判的價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3第10254號]認為,比特幣的物理存在形式是數字代碼,存在於網路空間,可以用現有的計量標准量化其價值。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比特幣可以視為網路虛擬財富。

產的特徵,具有物的屬性。

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1民終11624號】認為,BSN幣作為一種虛擬貨幣,是使用礦機(超級計算器)連接指定礦池根據特定演算法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後所獲得的獎勵。從其產生的過程看,挖礦的過程凝結了人類的勞動成果,具有一定價值;由於其特定的程序和演算法的限制,也不可能無限生成,具有稀缺性;挖出之後,所有權人可以上特定的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兌現,可以進行使用支配。BSN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可以作為普通商品進行交易。

與此同時,更多的地方中級法院則對除比特幣以外的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不予認可,部分法院認可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但稱其「缺乏合法的經濟評價標准」,故最後的審判結果還是指向「訴請不予支持」「合同無效」「不屬於民事訴訟案件受案范圍」「風險自擔」。

比如,2021年7月,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4民終2401號】認為,由雲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創立的數字代幣CC幣是未經批准由平台發行,數量由平台自由發放,並不凝結人類抽象勞動,且無法用現有的度量標準度量其價值,因此該數字代幣不屬於網路虛擬財產,不具備商品的流通性。

2021年11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終11978號】認為,案件中涉及的虛擬貨幣既非貨幣,亦不具備虛擬財產的商品屬性,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的行為,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

2021年12月,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終9625號】認為,以太坊不由當局發行,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種類物的屬性,亦無法用法定貨幣進行量化。

2023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終352號】認為,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缺乏合法的經濟評價標准,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產生的風險應當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糾紛案件還面臨哪些裁量難題?

婁鶴表示,相關案件面臨取證難、司法程序處置難等困境,由於虛擬貨幣的技術屬性,在案件處理中會涉及信息壁壘、域外取證及認定標准不統一等;對虛擬財產進行凍結、委託第三方處理等。

「一方面,我國已經明確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義為非法金融活動,因而否定了基於虛擬貨幣主張經濟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國家並未禁止虛擬貨幣,行為人又的確能夠通過虛擬貨幣獲得實際的經濟利益。」夏海龍指出,在涉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對相關的「盜竊」、詐騙行為定罪、犯罪金額如何認定等問題均存在較大爭議,亟待解決。

婁鶴也認為,此類案件在經濟損失的認定上有難度。「目前相關認定標准不統一,去中心化特點導致虛擬貨幣在不同市場的價格差異,價格波動較大。」他說道。

其實,國內在目前審判尺度不一的情況下,對於承認虛擬貨幣財產價值的糾紛案件,便存在著價值認定的「矛」與「盾」。

判例中的比特幣價值:零、市場價,還是共同認可價格?「《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亦認可比特幣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財產性價值,如果一概拒絕予以保護,對當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以全國首例涉比特幣的仲裁裁決撤銷案件【(2018)粵03民特719號】為例。

2017年12月2日,當事人簽署的一份協議中規定,高某要分三期將李某委託其進行理財的數字貨幣資產(20.13個比特幣、50個比特幣現金、12.66個比特幣鑽石)全部歸還至李某的電子錢包。

結果,該協議簽訂後,高某未履行合同義務。

李某遂根據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要高某歸還上述數字貨幣資產相等價值的美金和利息等訴求。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約定交付雙方共同約定並視為有財產意義的比特幣等,構成違約,應予賠償。

在比特幣的財產價值上,仲裁庭參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網站公布的合同約定履行時點有關BTC(比特幣)和BCH(比特幣現金)收盤價的公開信息,估算應賠償的財產損失。

高某宇隨後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深圳中院撤銷上述仲裁裁決,撤裁的主要理由是該仲裁裁決違反我國公共利益。

具體而言,高某主張,根據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網站提供數字貨幣的交易及定價均為非法。仲裁裁決認定高某賠償李某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實質上是變相支持了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因而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故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2021年11月份,北京仲裁委官網發布的《中國商事仲裁年度觀察(2021)》(下稱《年度觀察》)中,將該案稱為全國首例涉比特幣的仲裁裁決撤銷案件,亦是近年來法院確認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並予以撤銷的極少數案件之一。

根據《報核規定》第3條,人民法院認為我國內地仲裁機構作出之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而擬予撤銷的案件必須逐級上報最高院批准。

也就是說,該案結論已得到最高院背書,因此結論具有可參照性和可復制性,對未來司法和仲裁實踐均具有重要意義。

同時,《年度觀察》認為,《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亦認可比特幣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財產性價值,如果一概拒絕予以保護,對當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而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決中,在確定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價值時,並未如上述仲裁裁決一樣採用第三方平台所公布的比特幣市場價格,而是採用當事人共同認可的價格作為標准,以此避開了監管部門對虛擬貨幣的兌付、定價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規定。

「如何在不違反國家貨幣政策的前提下客觀公平地確定虛擬貨幣的財產價值並對其予以保護,是未來司法實踐需要解決的難題。」《年度觀察》提到。

婁鶴認為,在民事及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都不可避免涉及虛擬財產都定價問題,通常可以參考標准有:根據用戶真實貨幣的投入計算;根據市場交易價格來確定;網路運營商確定的定價;根據受害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

相關問答:請問中國唯一合法虛擬貨幣是什麼?

我國並沒有一種合法虛擬貨幣的。對於虛擬貨幣(比如比特幣)中國目前沒有說不合法,但也沒說合法,只是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但是還是有很多中國人交易,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相關行為作出了明確規范,七部委聯合發布的《公告》明確指出,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虛擬貨幣:比特幣

⑺ 虛擬貨幣交易所黑平台提不出來報警有用嗎

虛擬貨幣交易所悔姿黑平台提不出來報警有用。根據查詢相關信息顯示:數字貨幣平台不讓提現,是典型的詐騙套路。想抓人可以碧孫絕報警,凱磨可以委託專業處理互聯網金融案件的律師。

⑻ 抄數字貨幣違法嗎 -法律知識

抄襲數字貨幣不是一個明確的豎液法律概念,但是數字貨幣的交易和使用受到法律法規的監管。具體來說,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數字貨幣的法律地位和監管機構不同,需要遵守當地的法律法規。在中國,數字貨幣被視為一種虛擬財產,尚未被法定貨幣地位和法律保護,但是數字貨幣交易仍然需要遵守相弊鄭關法律法規,如反洗錢法、稅收法等。如果沒有相應的合法證照或者存在其他違法行為,參與數字貨幣交易可能會被認定為租纖頌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建議在數字貨幣交易中,要了解當地的法律法規,遵守相關規定,以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

閱讀全文

與長沙數字貨幣律師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如何在以太坊官網買以太坊 瀏覽:668
以太坊錢最新版包下載 瀏覽:870
比特幣blk文件 瀏覽:907
以太坊和瑞波幣 瀏覽:918
國家支持區塊鏈交易嗎 瀏覽:39
數字貨幣真正概念股龍頭2020 瀏覽:548
好多公司撇清區塊鏈的原因 瀏覽:303
滬深數字貨幣龍頭股 瀏覽:31
積成電子區塊鏈 瀏覽:171
美圖區塊鏈官網 瀏覽:748
有比特幣密碼怎麼轉移比特幣 瀏覽:19
比特幣中國官網怎麼不能注冊 瀏覽:760
以太坊以太經典數量 瀏覽:782
比特幣下一次減半時間與價格 瀏覽:390
比特范以太坊計算器 瀏覽:415
歐洲使用那個比特幣交易平台 瀏覽:220
比特幣病毒論文 瀏覽:816
區塊鏈裡面的每個區塊 瀏覽:469
比特幣旗下的是什麼幣 瀏覽:266
犇比特幣什麼意思 瀏覽: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