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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以太坊的電子優惠券系統案例

發布時間:2023-01-14 14:38:09

Ⅰ 為什麼說DEFl是400年一遇

日全食在四川這次是五百年一遇 日全食很少經常出現在一個地方,本來日全食平均3年就有2次,但在不同的地方,所以要在一個地方看兩次那時間就很長了

Ⅱ 對虛擬貨幣有幫助的行業

虛擬貨幣不受政府或是財政機構的直接控制,它的價值並非受到貨物可得性的限定(如黃金),也沒辦法像錢一樣可以由政府與財政機構製造。虛擬貨幣主要使用密碼學與分散式帳本的區塊鏈所創造的虛擬貨幣,是一種安全且匿名,同時也可以追蹤自己表現的電子貨幣。

全球新創科技公司推出的虛擬貨幣總計超過1,300 種,而目前最受矚目的5 種虛擬貨幣,也逐漸融入我們的生活,應用在各個不同的層面,若還不知道虛擬貨幣的投資走勢,趕快來看看下方各種類介紹吧!

比特幣(Bitcoin ):
是目前知名度與市場總值最高的加密貨幣,特色是去中心化、全球通用、不需第三方機構或個人管理,任何人皆可參與比特幣活動,透過稱為「挖礦」的電腦運算獲得比特幣。比特幣應用的層面漸趨廣泛,目前國內已有比特幣買房的首例,而全家便利商店也推出比特幣消費的服務,國內比特幣投資趨勢正蓬勃發展 。

以太幣(ether ):
基於以太坊技術衍生出的一種虛擬加密貨幣,是目前僅次於比特幣市值第二高的加密貨幣,以太幣改進了比特幣的主要缺點,將帳本同步的時間縮短到15 秒,並且設計了對抗挖礦機的演演算法,以避免區塊鏈分散式架構被破壞。

淺談Ripple是什麼

在大家認識Ripple之前,一定要搞清楚以下名詞,Ripple:整個專案的名字,包含Ripple Network和XRP。Ripple Network:又稱RippleNet,是支付網路,也是整個Ripple的核心架構。XRP:基於Ripple

瑞波幣(Ripple Credit ):
瑞波幣走勢為目前全球第四大虛擬貨幣,由一家同名開發區塊鏈技術新創發行的虛擬貨幣,特色是能快速在全球移轉數十種不同的貨幣,同時許多金融機構普遍認為瑞波幣交易系統更安全、手續費更低。瑞波幣應用在金融機構之間的跨國交易,不僅加快交易速度,還節省銀行成本,協助商業客戶提升跨國支付交易效率,提供跨境支付解決方案。

狗狗幣(Dogecoin ):
正式名稱叫做多吉幣,但坊間又稱狗狗幣,一度曾為全球第7 大虛擬貨幣,目前走勢在全球排名第14 ,可以透過網路平台交易、自行挖礦、網友之間贈送、交換的方式購得,現今狗狗幣應用在Facebook 以及中國微博等應用程式,使用此種虛擬貨幣來打賞直播主,狗狗幣基金也曾資助肯亞3 萬美金解決水荒問題。

AV 幣(AVH ):
AVH 是一個分散式內容發布和版權交易平台,以及通過該平台整合形成的成人產業區塊鏈網路體系,目前AV 幣走勢為世界上第一個成人產業區塊鏈應用體系,邀請到男優加藤鷹及女優波多野結衣,分別擔任AVH 的首席企業顧問和首席形象顧問,AV 幣的應用更加速成人產業發展。

虛擬貨幣還處在發展階段,價格是由市場決定的,沒有任何官方機構為這類數字貨幣做背書,一天之內都有可能暴跌到谷底。因此,在任何投資下手前,都應做好足夠的利弊分析,以防身陷這場高波動性的風險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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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太坊dapp的應用程式架構

開始學習開發以太坊dapp 的應用程式後,你了解了以太坊的智能合約的運作方式,並且閱讀網路上很多篇的教學文章,開始會寫智能合約以及自動測試,這時你會面臨新的問題,要怎麼

Ⅲ 以太坊的野心,可不僅僅是超越比特幣而已

講到比特幣其實是一個所有人共同保存並記賬的大賬本,裡面記錄了A給B多少錢,B給C多少錢,什麼時間給的,同時通過競爭記賬權利的過程製造發行新幣,這一體系幫助比特幣成為全球共識最廣的電子現金。然而,現實生活中一次金錢的轉賬交易往往比上述情況要復雜的多,僅僅記錄這些就足夠了嗎?當然是不夠的,現在,讓我們來看看都少了點什麼。

當一筆交易發生的時候,實際上產生了兩組信息。

1.給錢的人是誰,收錢的人是誰,多少錢,什麼時間給的

2.錢為什麼要給,怎麼給,在什麼情況下給,什麼情況下不給

序號1中的內容,是一筆交易中最基本的信息,也正是比特幣寫在每個區塊當中的賬目,有些人覺得這樣就足夠了對嗎?仔細想一想,序號1當中的內容確實十分直觀明了,序號2里的內容似乎可有可無。

不然,序號2當中的這些信息,更多的其實是隱藏在交易轉賬背後的邏輯信息,結合我們的生活來看,即便是最簡單的買菜購物,也包含著序號2中的東西,因為我拿到了水果,所以我要給你錢,現金支付,老闆說水果不甜不要錢,那回家吃過後如果不好吃,還要去找老闆退,即便是這個最簡單的交易流程也包含了上述邏輯,只是平時我們不會直觀的看到而已。

比特幣的記賬體系中,缺少的正是序號2 中的內容,而我們今天要講的以太坊,第一次使用智能合約的形式,完善了序號2中的信息。

這個概念其實早在94年就被提出了,而始於2014年的以太坊則第一次運用區塊鏈技術,將智能合約變為了現實。而這,也讓以太坊一躍成為市值僅次於比特幣的第二大數字加密貨幣。

簡單來說,智能合約其實是每筆交易當中附帶的相關限制條件,比如錢用來做什麼,立刻支付還是在某些情況下才支付,要不要還,有沒有抵押等信息。我們在記錄一筆轉賬的時候,會同時附帶上這些信息或者觸發的條件,一旦條件滿足,就會自動執行。

同時,和普通合約一樣,這些智能合約也應該有一個期限,我們使用一種被稱之為燃料(Gas)的東西給智能合約供能,在合約執行過預定的次數之後,燃料會耗盡,用這種方式規定合約的有效期同時,也防止了合約因無限次自動執行引起的系統錯誤。

一般來說,除了涉及極為主觀的仲裁環節,現存的各種你能想像到的合約都可以通過智能合約來完成。工資的支付,按照智能合約的有效期定期支付,公司用來發工資的錢有多少,什麼時候發,全部都一目瞭然。借貸的抵押妥善的保存於鏈上,任何形式的違約都將觸發抵押物的償還,擔保人的擔保也不再停留在口頭承諾上。

通過嚴謹的代碼編寫出的智能合約不涉及任何主觀 情感 ,一旦條件觸發自動完成支付,同時,區塊鏈技術又保證了智能合約的防篡改和去中心化特性,這將會有效的防止毀約,欺詐,隱瞞,賴賬,同時極大的提升我們的生活效率。

「Code is Law.」這是一句在以太坊合及智能合約信仰者群體中廣泛流傳的一句話,而現在來看,這話越來越不像是一句空話了。這也是為什麼以太坊會提出打造一個透明、公平、效率的新世界願景,試想一下,與智能合約相比,現行的合約體系是多麼原始和可笑的產物。沒有數學計算支撐的文字合約當中,包含了多少歧義,詐騙和毀約,執行也是如此無力,簡直像是原始人刀耕火種的產物。

可同樣不能否認的是,目前的智能合約仍有很多不足,固有的有效邊界還會存在很長一段時間,除非這個共識足夠大,也許需要大到普及至全世界的每個角落,這個邊界才可能被打破,那麼透明、公平、效率的新世界大概就從願景變成現實了吧。

但如果真有那麼一天,以太坊數量眾多的競爭者們也一定不會坐以待斃的吧,NEO,ADA和其他一些加密貨幣也同樣有著其不能忽視的天才之處,以太坊的創新也不能用智能合約一言蔽之,這些我們改日再講。

#數字貨幣# #歐易OKEx# #比特幣[超話]#

Ⅳ 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刑事風險(轉載)

2021年9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名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1〕237號)。通知明確了虛擬貨幣的法律地位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定性,明確指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盛行,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洗錢、非法集資、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筆者認為,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活動的組織者存在巨大的刑事風險。

一、《通知》對虛擬貨幣法律地位和相關業務活動的定性

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是交易的媒介,其本身並無價值。之所以被人們普遍接受是貨幣所代表的財富,而這種直接對應關系,是因為有政府的信用擔保。而虛擬貨幣的發行主體並不是主權國家的政府,也沒有國家信用的擔保,不具有財富載體的法律地位。

(一)明確了虛擬貨幣的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對相關行為的定性。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或虛擬幣之間的兌換、買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撮合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全部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 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四)相關交易活動,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這里包括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


二、對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的打擊力度

虛擬貨幣的發行,沒有政府的信用擔保,容易成為財富掠奪的工具;虛擬貨幣的炒作,容易被操縱,造成廣大「投資者」巨大損失,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由於虛擬貨幣的匿名性,通過交易可以隨意漂白資金的原始來來源,達到洗錢的目的,助長相關犯罪活動。

從國家層面上看,虛擬貨幣的熱炒,已經威脅到國家的金融安全、人民群眾的財富安全和 社會 穩定,必然會遭受全鏈條行政干預和刑事打擊。

(一)在原始取得環節,嚴厲打擊「挖礦」

2021年9月,11部門聯手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發布,發改運行〔2021〕1283號《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通知》要求,明確區分「挖礦」與區塊鏈、大數據、雲計算等產業界限,要從所屬企業、規模、算力、耗電量等基礎數據,梳理排查存量項目與在建新增項目。嚴禁新增項目投資建設,嚴禁以數據中心名義開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嚴格限制虛擬貨幣「挖礦」企業用電報裝和用能。嚴禁對新建虛擬貨幣「挖礦」項目提供財稅金融支持。從電力供應,財稅支持和金融服務角度,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

(二)交易與兌換環節,嚴格禁止,依法取締

1.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的市場主體登記和廣告管理。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含有「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等字樣或內容。嚴禁製作、發布和代言虛擬貨幣的相關廣告

2.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服務。禁止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

3.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的互聯網信息內容和接入管理。不得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

(三)涉及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刑事風險

安機關將繼續深入開展「打擊洗錢犯罪專項行動」「打擊跨境賭博專項行動」「斷卡行動」,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中的非法經營、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利用虛擬貨幣實施的洗錢、賭博等犯罪活動和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活動

可見,隨著虛擬貨幣的熱炒,不斷積累著金融安全風險, 社會 穩定風險和 社會 財富的風險,對相關行為的刑事打擊已經在路上,刑事風險陡然上升。

三、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可能涉嫌的罪名

涉及虛擬貨幣的相關業務活動中容易涉及非法經營、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利用虛擬貨幣實施的洗錢、賭博等犯罪活動和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活動是司法機關重點打擊對象。

(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投資經營虛擬幣的名義,拉人頭,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虛擬幣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

(二) 集資詐騙罪,在虛擬幣業務中,虛構挖礦,或者組建平台等活動,吸收不特定的人的資金後,肆意揮霍,導致資金不能返還,或者攜款逃避,或者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數額達到10萬元的,則構成犯罪

(三)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投資「挖礦」為由,或者組建虛擬幣交易平台等,向不特定的公眾公開宣傳,許諾一定期限內,獲得固定收益的,如果吸收的金額達到人民幣20萬元,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就會構成犯罪。

(四) 詐騙罪,以推銷某虛擬幣的投資套餐為由,或者利用非法設立的虛擬貨幣投資交易平台,通過控制交易活動,虛構行情,修改交易數據和交易價格,直接進行「割韭菜」

五)非法經營罪,通常是方式有。組建虛擬貨幣的交易盤,或者作為國外虛擬貨幣交易盤的代理,以期貨交易的方式,組織投資者進行買漲買跌的交易活動,收取手續費。

(六)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 社會 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通過買賣虛擬貨幣進行形式轉換的行為。

目前,利用虛擬貨幣跨境兌換,將犯罪所得及收益轉換成境外法定貨幣或者財產,是洗錢犯罪新手段,雖然我國監管機關明確禁止代幣發行融資和兌換活動,但由於各個國家和地區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採取的監管政策存在差異,通過境外虛擬貨幣服務商、交易所,可實現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的自由兌換,虛擬貨幣被利用成為跨境清洗資金的新手段。

(七)開設賭場罪,主要集中於為賭場提供人民幣與虛擬幣的兌換環節,根據刑法的共犯理論,而涉嫌開設賭場罪。通常是行為人明知某 游戲 平台為網路賭博平台的情況下,仍向平台申請做虛擬 游戲 幣兌換代理商,為網路賭博人員提供買賣虛擬幣及資金結算服務。

網路虛擬貨幣雖不能完全等同於貨幣等傳統意義上的財物,但在特定的場合下,行為人可以通過對虛擬貨幣的佔有實現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虛擬貨幣為對象的詐騙行為,同樣可能危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具有相當的 社會 危害性,也應當作為犯罪予以懲處

虛擬幣受法律保護嗎虛擬幣盜騙算不算犯罪

第一,虛擬幣,比如 比特幣 等,或者一些 游戲 、網路貨幣,如QB,某 游戲 金幣等都屬於個人合法財產,只要個人合法取得,就受到保護
第二,國家所禁止的交易,特指在國內禁止炒作、交易該虛擬幣。但是禁止交易不代表該虛擬幣本身違法或者沒有價值


舉個例子:例如比特幣,我國拒絕承認任何區域鏈塊幣,也禁止交易和服務,但是這不代表比特幣本身沒有任何價值,在國際交易體系中,比特幣在部分地區是獲得認可的,而且也有對應的價值尺度
當他人盜竊比特幣或者騙取比特幣時,國家依然會按照盜竊罪或者詐騙罪論處,金額需要核定。
目前我國禁止的是虛擬幣的交易、定價等,但不是禁止虛擬幣本身的價值和持有,只要該幣不被定義為非法,那麼就是合法的
同理, 游戲 貨幣同樣被認定為合法財產,只是國家禁止其交易而已,而不影響因對虛擬貨幣侵害而導致的相應法律責任.

虛擬貨幣 交易平台上線交易的虛擬幣種涉嫌傳銷是什麼罪

可能會涉及非法集資以及傳銷等相關刑事犯罪。
(1)目前沒有法規對交易平台進行規范,但是交易平台也應盡到審核義務,例如,在上線交易各種網路虛擬貨幣時,應審核該幣是否為基於 區塊鏈 技術的網路虛擬貨幣。
(2)如果交易平台明知上線交易的幣種涉嫌傳銷,但為了收取提成,還為該幣種提供交易服務,推動其發展,一旦該幣種被認定構成傳銷,交易平台或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3)同時,虛擬貨幣交易機構的賬戶上存儲了客戶大量資金,但是,各家網路虛擬貨幣交易機構並無獲批吸收公眾資金的資格,這使得交易機構面臨非法集資的潛在風險。
2017 版《互聯網傳銷識別指南》 ( 以下簡稱《指南》 ) ,列舉了虛擬貨幣和傳銷貨幣的幾種區別:
(1)從發行方式上看,虛擬貨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是 去中心 化的發行方式;而傳銷貨幣則主要由某個機構發行,並且採用拉人頭的方式獲利;
(2)從交易方式上看,虛擬貨幣是市場自發形成的零散交易,形成規模後逐漸由第三方建立交易所完成交易,而傳銷貨幣則由某個機構自己發行,並且自建平台來進行交易;
(3)從實現方式上看,虛擬貨幣本身是開源程序,而傳銷貨幣的開源是完全抄襲別人的開源代碼,且沒有使用開源代碼來搭建程序,其本質跟 Q 幣一樣是可受網站控制的。

一、虛擬貨幣平台涉嫌詐騙的行為通常出現在兩個環節,一是發幣環節,二是交易環節。

其一 在發幣端,應審查平台發行的虛擬貨幣是否具有真實的價值屬性。

一般而言,虛擬貨幣作為一種數字資產,鑒別其是否具有價值真實性的關鍵在於虛擬貨幣是否具有去中心化的流動性,即虛擬貨幣的存在以及流動是否依賴於中心化的平台本身。

如果是基於以太坊、波場等主流區塊鏈技術開發的虛擬貨幣,其本身是具有去中心化特徵的,這類虛擬貨幣在上鏈後可以和所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幣幣交易;如果平台發行的所謂虛擬貨幣並不是基於區塊鏈技術開發,虛擬貨幣本身可能只是一行程序代碼,且虛擬貨幣無法脫離平台進行流動,則這類虛擬貨幣只能稱之為「平台幣」或「空氣幣」,在平台伺服器關閉後,這類虛擬貨幣也將隨之消亡。

實務中,如果平台發行的是沒有任何實體價值或服務支撐的,且並非基於區塊鏈技術開發的虛擬貨幣,那麼可能會因為提供了不具有真實價值的商品或服務而被認定為採用欺騙方法非法佔有他人財物,進而認定為構成詐騙罪。

其二,在交易端,應審查平台在交易過程中是否具有操縱、控制虛擬幣價格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交易應當是完全的市場行為,其價格的漲跌完全由市場決定。如果人為干預甚至完全控制虛擬幣的價格,則市場定價機制完全失去意義。實踐中,平台操縱、控制價格也應當區分不同的情況。

第一種情況,平台方通過技術人員修改後台參數,設定交易價格的上限和下線,即以劃定價格交易區間的方式控制幣價的漲跌幅。

第二種情況,平台方通過技術人員修改後台數據,直接修改虛擬幣價格,完全掌控虛擬幣價格的上漲與下跌。

筆者認為,兩種情況都存在操縱、控制幣價的因素,但在定性上應當加以區分。第一種情況下,平台並沒有直接控制虛擬幣的價格,只是仿照股票交易市場的漲跌幅機制,為虛擬幣價格設定了漲跌幅。從主觀方面考量,平台要求技術人員這樣做的目的,通常是為了維護幣價的穩定,防止由於非理性的投機行為導致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進而導致平台崩盤。這種情況下,平台方控制幣價漲跌幅的行為並不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而是為了維持平台運營的穩定性,不應認定為詐騙罪。

而第二種情況則不同,平台直接控制虛擬幣價格的行為,導致了市場博弈行為對價格漲跌影響的完全失效,虛擬幣完全由平台定價。如果平台方濫用這一技術手段,可能導致平台通過「先拉盤、後砸盤」的操作方式,造成表面上投資者因市場「熔斷」而大面積虧損的假象,事實卻是平台實控人非法佔有了這部分「虧損」。這種情況下,平台方要求技術人員操縱價格的目的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是可能認定為詐騙罪的。

一般而言,平台實控人發幣及經營平台的目的如果是為了平台的持續經營,則其取得的資金應當是大部分用於平台的持續運營,少部分按照既定規則用於分紅。因此,「經營性」用途應認定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這一觀點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中:「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因此,「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通常不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如果資金為平台實控人直接佔有後,並沒有投入平台運營或只有少量資金用於運營,絕大部分被實控人用於揮霍、奢侈性消費或為了實現資金佔有而進行了非法轉移,則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資金用途、去向的審查應當遵循「比例原則」。如果是大部分用於經營,存在小部分奢侈性消費的情況,也不應以偏概全地認定為「非法佔有目的」。

綜上所述,技術人員由於參與到了虛擬貨幣平台從發幣到交易再到收益分配的多個環節,其客觀行為、主觀故意均會對案件是否構成詐騙的定性產生影響。辯護人應當從技術服務的多個角度切入,結合案件的證據材料,綜合判斷案件整體上是否構成詐騙罪。 如案件不構成詐騙罪,則應當審查案件整體是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或非法經營罪,審查技術人員是否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等其他犯罪。

Ⅳ 公共基礎(經濟知識):關於貨幣的小知識-2022天津輔警考試

在經濟學中,涉及許多貨幣相關概念,比如金屬貨幣、信用貨幣、電子貨幣、數字貨幣,那麼你知道它們究竟是什麼嗎?

一、知識介紹

1.金屬貨幣

一般等價物是從商品世界中分離出來作為其他一切商品價值的統一表現的特殊商品,是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在貨幣產生之前,有一個漫長的非金屬實物充當一般等價物的時期,如貝殼、布帛、牛羊等。但是這些一般等價物具有難以消除的缺陷,或體積笨重、不便攜帶;或質地不勻、難以分割;或容易腐爛、不易儲存;或大小不一,難於比較。隨著商品交換和貿易的發展,逐漸被金屬貨幣所替代。

金屬貨幣包括稱量貨幣和鑄幣貨幣。金屬貨幣具有價值穩定、易於分割、便於儲藏等優點,因此馬克思認為“金銀天然不是貨幣,貨幣天然是金銀”。但是金屬條塊的成色,重量不同,每次交換都要查成色、稱重量,給商品交換帶來的不便,因此逐漸產生了鑄幣。

鑄幣在流通中不斷磨損,成為不足值的鑄幣,但是這種不足值的貨幣仍然可以充當流通手段。因為在商品流通中,貨幣只是媒介物,人們所關心的不是貨幣是否足值,而是能否用貨幣換回他所需要的東西。

2.信用貨幣

在信用貨幣產生之前,還有存在一種形態:代用貨幣。代用貨幣通常作為可流通的金屬貨幣的收據,一般指由政府或銀行發行的紙幣或銀行劵,代替金屬貨幣參加到流通領域中。

代用貨幣產生的可能性在於,貨幣作為交換的媒介,對於交易者來說,他們關心的並不是貨幣本身有無價值,而是它能否起媒介作用。正如馬克思所說,貨幣處在流通領域中,“只是轉瞬即逝的要素。它馬上又會被別的商品代替。因此,在貨幣不斷轉手的過程中,單有貨幣的象徵存在就夠了。”這就產生了由價值符號或代用貨幣代替真實貨幣的可能性。

代用貨幣最早出現在英國。在中世紀之後,英國的金匠為顧客保管金銀貨幣,他們所開出的本票形式的收據,可以在流通領域進行流通;在顧客需要時,這些收據有隨時可以得到兌換。這是原始的代用貨幣。代用貨幣最初可以自由地向發行單位兌換金屬或金屬貨幣,但是在金銀鑄幣流通的情況下,由於金銀採掘量有一定的限制,貨幣數量的增加趕不上流通對貨幣需要量的增長。與此同時,由於信用制度的擴大,在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日益發展的基礎上,期票、銀行券、支票以及匯票等形式的信用貨幣,便直接從貨幣作為支付手段的職能中產生出來。

到了20世紀三十年代,世界各國紛紛放棄金屬貨幣制度,不兌現的信用貨幣制度遂獨佔了貨幣歷史舞台。信用貨幣以信用作為保證,通過信用程序發行和創造的貨幣。可以說,信用貨幣是金屬貨幣制度崩潰的直接後果,是代用貨幣進一步發展的產物,為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採用的貨幣形態,如美元、人民幣。

3.電子貨幣

廣義的電子貨幣是指通過硬體設備或者電腦網路完成支付的儲存價值或預先支付機制,也就是依靠電子設備網路實現儲存和支付功能的貨幣,虛擬貨幣和數字貨幣也包含在電子貨幣的范疇中。

現在經常提及的電子貨幣,實質上是狹義的電子貨幣,即國家銀行系統支持的法定貨幣的電子化形式,與我們所擁有的現鈔以及銀行存款具有同樣法律效力。可以理解我們的信用卡、儲蓄卡以及第三方支付賬戶余額上的數據就是我們所擁有的電子貨幣,藉助微信、支付寶或網上銀行這些渠道,轉錢給對方,轉移一部分自己賬戶內的電子貨幣到對方的賬戶來完成交易。與紙幣相比,區別是在形式上把貨幣電子化,需要通過銀行內部搭建起來的系統渠道進行登陸操作。

因此電子貨幣這一概念實際隱含的是電子匯款、電子轉賬的概念。電子匯款、電子轉賬本質上是通過信息化的工具和網路,進行信息層面的傳遞,實際資金並沒有真正交付。轉賬最終完成,是由第三方清結算組織來最終完成確認,即銀行間稱之為結算或者清算這一套對賬流程。

4.法定數字貨幣

早在上世紀80年代,已陸續有國外專家開始研究加密貨幣,他們稱之為電子現金系統。該體系有兩大特點,一是匿名性,二是現金交易雙方點對點直接交易不需要通過向第三方發出申請。2008年化名中本聰的學者發表了一篇比特幣電子現金支付系統的論文,才真正從技術和運行規則設計層面,讓加密數字貨幣成為現實。近年來流行的比特幣、萊特幣、以太幣等都是基於類似的技術和運行規則。

法定數字貨幣則是基於現有銀行貨幣體系的法定數字貨幣,與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相比,法定數字貨幣由國家央行發行,具有國家主權屬性。法定數字貨幣引入計算機代碼運行等新技術,又保持對貨幣運行的適度掌控力。其核心特點在於,貨幣發行和運行的可編程性,能夠有效追蹤貨幣在交易過程中的流通軌跡,並且交易成本低以及速度快。

法定數字人民幣實際上是數字化的人民幣,具備幣值,是我國的法定貨幣。在實際的流通過程中,完全等效於紙幣去中心化的流通方式。去中心化的流通方式即現實中把紙幣交付對方,不僅僅是將紙幣交付的信息傳遞給對方,對方除了接收到這個信息之外,也把紙幣所有權直接掌握在手裡,並且整個傳遞過程完全是只涉及到兩個人之間的一個去中心化交易流轉過程,完全沒有跟第三方發生任何關聯。

法定數字貨幣在數字網路里的轉移同樣具備這個特徵。法定數字貨幣通過具備法定數字貨幣的軟體,在網路中直接實現點對點之間的交易,具備雙離線功能,貨幣直接從一個地址轉移到另一個地址,是物理關系的轉移,不需要藉助任何第三方,是一個完全去中心化的過程,並且可以做到完全的匿名化,這就與電子貨幣產生了本質的區別。

二、考察形式

本知識點為理解型考點,需要考生注意區分不同貨幣概念。

Ⅵ slp幣到底有沒有潛力

SLP(簡單分類賬協議)是由電子現金錢包開發商開發的BCH鏈上的一種代幣發行計劃。自發布以來,該工具一直受到了社區內外愛好者的歡迎。從大量相關數據和新代幣的性能來看,流行程度不斷提高,硬幣生態也逐步提高。最近,SLP系統的代幣交易量也有所增加,在新貨幣增長率下降的前提下,表明過去發行的一些貨幣已得到社區的認可,導致了大量的交易和用戶使用。隨著貨幣和交易數量的增加,SLP的相關設施正在改善。在交易所方面,該交易所的創始人曾多次表示,他們將推出相關的代幣。對於錢包、火狐和Chrome擴展;在瀏覽器方面,SLP團隊改進了官方瀏覽器,包括一個更直觀的圖形顯示。SLP硬幣發行系統被廣泛用於各種場景,以及一些現有的令牌場景。所以說,slp幣還是很有潛力的。
拓展資料
1、代幣是一種形狀和大小與貨幣相似的物品,但使用有限,沒有貨幣效果。代幣通常需要換貨幣。它們被用作在商店、游樂園、公共交通等場所使用服務和交換商品的憑證。IC令牌是一種帶有IC晶元的塑料令牌。可用於地鐵和停車場的充電系統。其原理與智能卡的非接觸式技術相似,其尺寸直徑約為28毫米。與紙質代幣或優惠券相比,IC代幣可以重復使用以減少紙張使用量,但不能直接顯示數量。只能使用讀取設備來知道該數量。IC代幣的尺寸比非接觸式或非接觸式電子票務卡要小。
2、以太坊(ETH)是一個全球化的平台,是一個合約功能的公共區塊鏈平台,通過特有的加密貨幣以太幣形式來處理合約。以太坊(ETH)在火幣網、幣安網、中幣網、幣龍網、OKEx、btctrade平台(比特幣交易網)等多個數字貨幣交易平台都可以進行交易。ETH也就是我們所說的以太坊。它是一個具有智能合約功能的開源公共鏈平台。通過其專用的加密貨幣以太坊幣,它提供了去中心化的虛擬機(稱為「以太坊虛擬機」)來處理點對點合同。它可以在許多加密貨幣的外匯市場上進行交易。它也是用來向以太坊支付交易費用和計算服務的一個媒介。

Ⅶ 關於數字貨幣最全面的一篇文章(上)

看點: 順應數字經濟時代的發展浪潮、「去美元化」大背景下,數字貨幣要來了。

商務部近日印發《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總體方案》,其中公布了數字人民幣試點地區:在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及中西部具備條件的試點地區開展數字人民幣試點。據新華網消息,目前數字人民幣已經完成了頂層設計、標准制定、功能研發、聯調測試等工作,將先行在深圳、蘇州、雄安新區、成都及未來的東奧場景進行內部封閉試點測試。也就是說,如果順利的話,北京2022年冬奧會上也許能「一睹芳容」。

其實,央行早在 2014 年便設立數字貨幣研究所,研究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的可行性;2017 年末,經國務院批准,央行組織工商銀行、中國銀行、浦發銀行等商業銀行和中鈔公司、上海票據交易所等有關機構共同開展數字人民幣體系( DC/EP)的研發,並於 2018 年 2 月,上海票據交易所數字票據平台實驗性生產系統正式上線試運營;2019 年央行在召開下半年工作電話會議時,要求加快推進我國法定數字貨幣( DC/EP)研發步伐 。

那麼,推出數字貨幣的背後原因是什麼?

本期的智能內參,我們推薦國海證券和新時代證券關於數字貨幣的兩份研究報告,揭秘數字貨幣的前世今生以及央行推出數字貨幣的背後邏輯。

1、數字貨幣原理及各國發展狀況

數字貨幣是貨幣體系不斷演進的必然結果,屬於貨幣 4.0 階段 。貨幣是人類發明除了文字之外的另一重要發明,在經歷了物物交換、金銀本位制之後,信用貨幣成為貨幣史上的重要跨越。

其中,最初的以物易物便是一種去中心化的制度安排,但是由於交易效率極低,供需耦合難度較大,缺乏統一價值衡量標准,極大限制了人類的經濟活動和貿易范圍,因此逐漸被金銀等貴金屬所代替,這一交易體制在貨幣發展史上經歷的時間較為漫長,由於存在天然損耗、幣價不足額、缺斤短兩、以次充好、劣幣驅逐良幣等現象,以國家信用為背景的紙幣——純信用貨幣開始出現,紙幣不僅節約了發行成本,也克服了貴金屬貨幣攜帶不便等難題,極大促進了近代史的貿易發展,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操作也成為可能。

如果說紙幣實現了信用貨幣從具體物品到抽象符號的第一次飛躍,那麼建立在區塊鏈、人工智慧、 雲計算和大數據等基礎上的數字貨幣實現了信用貨幣由紙質形態向無紙化方向發展的第二次飛躍,數字貨幣並沒有改變貨幣背後的信用背書,而是改變了貨幣的存在形式,至此,貨幣完成了商品貨幣——貴金屬充當一般等價物——信用貨幣——數字貨幣的演進,因此貨幣存在形式的演進意味著貨幣體系運行成本更低、更安全、更高效,數字貨幣是貨幣體系從商品貨幣向信用貨幣不斷演進的必然結果。

數字貨幣不是電子貨幣的替代,根據發行者不同,數字貨幣可以分為央行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和私人發行的數字貨幣。目前,關於數字貨幣(Digital currency)並沒有統一的標准和定義。按照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的定義來看,狹義的數字貨幣主要指純數字化、不需要物理載體的貨幣;而廣義的數字貨幣等同於電子貨幣,泛指一切以電子形式存在的貨幣,包括電子貨幣、虛擬貨幣和數字貨幣。

根據發行者不同,數字貨幣可以分為央行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和私人發行的數字貨幣。其中,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是指中央銀行發行的,以代表具體金額的加密數字串為表現形式的法定貨幣,它本身不是物理實體,也不以物理實體為載體,而是用於網路投資、交易和儲存、代表一定量價值的數字化信息;私人發行的數字貨幣,亦稱虛擬貨幣,是由開發者發行和控制、不受政府監管、在一個虛擬社區的成員間流通的數字貨幣,如比特幣(Bitcoin)等。

廣義數字貨幣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是完全封閉的、與實體經濟毫無關系且只能在特定虛擬社區內使用的貨幣,如虛擬世界中的 游戲 幣;二是可以用真實貨幣購買但不能兌換回真實貨幣,可用於購買虛擬商品和服務,如 Facebook 推出的 Libra;三是可以按照一定比率與真實貨幣進行兌換、贖回,既可以購買虛擬商品服務,也可以購買真實的商品服務,如央行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

數字貨幣是數字經濟的貨幣發展形態。2020 年疫情以來,以「新投資、新消費、新模式、新業態」為主要特點的數字經濟已經成為推動我國經濟 社會 平穩發展的重要力量。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雖然第一季度 GDP 同比下降了 6.8%,而數字經濟領域呈現出較好的發展勢頭,其中,電子元件、集成電路產量同比增長16%和 13.1%,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加值同比增長 13.2%,電子商務服務投資同比增長 39.6%。

在經受住了疫情帶來的考驗之後,我國數字經濟進入了提速快速發展時期,亟需實現數據、技術、產業、商業、制度等協同發展,構建數字經濟新型生產關系,通過要素市場改革進一步激發數字生產力,而數字貨幣基於節點網路和數字加密演算法,是為了迎合數字經濟發展需要,是其具體的貨幣發展形態。

數字貨幣建立在復雜網路理論基礎,以區塊鏈技術為核心,充分體現了不可篡改和加密安全等特點,實現底層數字貨幣,中間層數字金融賬戶體系,覆蓋了央行支付體系、商業銀行、非銀機構等垂直化總分賬戶體系,同時實現了各國央行的支付清算系統的互聯互通,頂層數字身份驗證體系等,通過大數據和雲計算,實現傳統貨幣體系向數字貨幣體系的轉變。

最早數字貨幣的出現可以追溯到 1982 年,美國計算機科學家和密碼學家 DavidChaum 創立了 DigiCash,同時推出了兩種數字貨幣系統:E-Cash 和 cyberbucks,這兩種系統均基於 Chaum 的盲簽合約建立的,能保持用戶匿名且身份難以被追蹤。但當時缺乏足夠的技術支持,且不能做到完全匿名,最終得以失敗告終。

1996 年,著名腫瘤學家 Douglas Jackson 發起了有真正黃金的支持 E-gold,因此大受歡迎,甚至一度有希望在數百個國家吸引超過 500 萬個用戶。不幸的是,後來平台持續遭遇黑客攻擊並且吸引了大量非法洗錢交易,該公司在 2009 年陷入了困境。

1998 年,一家莫斯科的公司推出了 Web Money 這一種通用數字貨幣,能夠提供廣泛的點對點的付款解決方案,涵蓋互聯網交易平台。它也是少數倖存的尚未加密的數字貨幣之一。時至今日,該貨幣仍被數百萬人廣泛的使用和接受。與此同時,它也可以轉換為法定貨幣,如盧布,美元,英鎊,甚至比特幣。

2008 年 11 月,中本聰提出比特幣的概念,並發布著名論文《比特幣,一種點對點的電子現金系統》,文中首次出現區塊鏈,能在不具信任的基礎上,建立去中心化的電子交易體系。2009 年 1 月 3 日比特幣正式誕生。比特幣是一種 P2P 形式的虛擬加密數字貨幣,採用開源的區塊鏈技術,將交易信息存儲在分布式賬本中,這使得破解網路幾乎成為不可能;另外,其點對點的傳輸構建了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此後,比特幣系統逐漸成熟,官方又陸續發布了新版本,增加了很多特性。

2013 年,以太幣(ether)誕生,它基於以太坊技術衍生出的一種虛擬加密貨幣,是目前僅次於比特幣市值第二高的加密貨幣。以太幣以區塊鏈為基礎,跟比特幣類似,但使用的 科技 完全不同,是具有開源智慧合約(smart contract)功能的公共區段鏈平台,雙方達成合約條款就能執行。2010 到 2014 年間,比特幣多節點挖礦和點點幣( PPcoin)誕生,在采礦方面發揮了作用。2013 年 8 月,德國承認比特幣的合法化。

以比特幣為代表的私人數字貨幣,雖本質上不具備貨幣職能,但已對現行的貨幣與金融體系構成了巨大挑戰,為應對這一挑戰,各國央行正在積極研發或推行法定數字貨幣。早在 2013 年 Shoaib et al.就提出官方數字貨幣的概念,英格蘭銀行( BOE)2014年發布的報告明確以分布式賬本技術( 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DLT)作為數字貨幣的分類標准,一類是加密數字貨幣,即運用分布式賬本技術生成的數字貨幣,並指出比特幣是史上第一個加密數字貨幣;

另一類是非加密數字貨幣,以瑞波幣為典型代表;隨後國際清算銀行下設的支付和市場基礎設施委員會( CPMI)將法定數字貨幣定義為加密貨幣,根據存在形式是否基於央行賬戶,將法定數字貨幣分為央行數字賬戶和央行數字貨幣。根據國際清算銀行( BIS)提出的「貨幣之花」模型,明確了央行數字貨幣的概念,即央行數字貨幣是一種數字形式的中央銀行貨幣,且區別於傳統金融機構在中央銀行保證金賬戶和清算賬戶存放的數字資金。

▲「貨幣之花」 模型

數字貨幣與政府的關系相當復雜,各國政府既恐懼又好奇。各國對於數字貨幣的討論、實驗和試點將持續進行,因為如果有經濟體開始使用數字貨幣,那將在全球產生溢出效應,因此各國經濟體都將越來越重視這種新的現象和新趨勢。

1、美聯儲 Fedcoin 項目 。 這是一種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可與美元進行等價兌換(即匯率是 1:1)。該貨幣協議與比特幣有諸多相似之處,區別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在 Fedcoin 中,有一個用戶(美聯儲)擁有特殊許可權,能夠隨意創建和撤銷賬簿使用權。二是發行數量不像比特幣那樣有一個事先定好的規則,而是可以像現金一樣調整發行量。

2、 加拿大央行的 CADcoin 項目 。 這是一種批發型央行數字貨幣。加拿大央行搭建了一個基於分布式賬簿的大額支付系統, CADcoin 是在這個系統中使用的貨幣。近日在卡爾加里的內部介紹會上,加拿大央行展示了他們正在開發的電子版加元—CAD-Coin。這項代號為「Jasper」的創新初衷是幫助央行通過分布式總賬 科技 發行、轉移或處臵央行資產。多家加拿大主要的銀行,包括加拿大皇家銀行、 TD 銀行及加拿大帝國商業銀行均參與了該項目。

3、 瑞典央行的 eKrona 項目。 目前,瑞典正在逐漸轉型為「無現金 社會 」。數據顯示,自 2009 年以來,瑞典紙幣及硬幣的數量已經下降了 40%,居民更傾向使用銀行卡、智能手機和電子錢包來處理日常的各種交易。隨著現金使用量持續減少,瑞典央行嘗試為民眾提供一種不通過零售銀行等中介的支付方式。瑞典央行要求, eKrona 必須能夠用於小額購買。由於目前尚未確定使用哪種技術, eKrona 有兩種可能的形式,一種是存款貨幣單位(即個人直接在央行開戶,而非在商業銀行開戶),另一種是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

▲海外各國或組織數字貨幣的最新動態

每個國家的金融體系和貨幣政策體制不同,是否需要採用央行數字貨幣利率這一新型貨幣政策工具,必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而海外各國又不想失去在數字貨幣佔得一席之地的機會,所以出台的政策法規也是經常變換,時寬時嚴。

國際清算銀行 。2015 年 11 月,國際清算銀行發布《DigitalCurrencies》報告,詳細介紹了數字貨幣作為零售支付手段的影響等內容;2018 年 3 月,國際清算銀行發布《中央銀行數字貨幣對支付、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的影響》的報告,對中央銀行數字貨幣的發行進行了分析。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2017 年 6 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IMF)發布了一份關於金融 科技 行業發展的報告《Fintech and Financial Services : Initial Considerations》,針對如何有效監管分布式賬本技術( DLT)及以其為基礎的數字貨幣提出了建議。2018 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 和 20 國集團 G20 共同發布一份中期報告《數字化帶來的稅收挑戰》,提出要對加密貨幣和區塊鏈技術形成的數字資產交易信息進行監管。

英國 。英國的財政委員會對加密演算法進行了評估,認為他們目前不會對英國的貨幣或金融穩定構成風險。然而,加密演算法確實給投資者帶來了風險,任何購買加密演算法的人都應該准備好丟掉所有的錢。

日本 。日本作為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市場,日本政府對數字貨幣的態度可謂是非常積極。從去年開始,日本就免除了數字貨幣交易的消費稅,承認數字貨幣的合法性和貨幣屬性。2017 年日本開始實施《資金結演算法案》,承認數字貨幣作為支付手段的合法性。之後,日本金融廳( FSA)頒布《支付服務法案》,對數字貨幣交易所實施全方位監管。所有在日本境內運營的交易所必須獲得財政部與 FSA 的牌照授權。

新加坡 。在新加坡政府對金融 科技 「不尋求零風險,不扼殺技術創新」的原則指導下,新加坡積極發展區塊鏈技術,積極推動數字貨幣的發展,新加坡是亞洲區域內最支持數字貨幣發展的國家之一。由於新加坡的積極良好的制度環境,多家交易所選擇在新加坡開展業務,例如 WBF EXCHANGE 就與新加坡政府合作密切。

2020 年 3 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正式公布關於支付服務經營牌照的豁免企業名單,名單上的實體已取得豁免期內的特定支付服務或數字貨幣相關支付服務的許可證和經營權,包括阿里巴巴、支付寶、亞馬遜等大型機構的新加坡實體均在名單之列。

關於數字貨幣相關支付服務的豁免許可,包括幣安、 OKCoin、 BitStamp、幣信、Coinbase、 CoinCola、 TenX、 Upbit、 ZB 等近 200 家公司均可在正式下達牌照前以豁免狀態合法運營。

泰國 。為了更好的監管數字貨幣行業, 2018 年 6 月,泰國頒布了《數字資產法》,宣布為合規加密貨幣交易所頒發牌照,開始實行牌照化管理。

澳大利亞 。由於金融犯罪不斷增加, 2017 年 10 月,澳大利亞通過了《財政法案 2017 年修正案( 2017 措施 6)》, 2017 年底,正式通過了《反洗錢與反恐怖主義融資法案2017 年修正案》,明確了數字貨幣並不是貨幣資產,而是價值的電子表現形式。提供數字貨幣交易業務的機構,必須向澳大利亞交易報告和分析中心( AUSTRAC)提交申請,取得相應監管牌照與准入許可。交易所應根據反洗錢/CTF框架下的制度標准,對業務進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評估。違規者將被判處兩年有期徒刑或 500 英鎊罰金,情節嚴重者,將被判處七年有期徒刑或 2000 英鎊罰金。

海外央行數字貨幣實踐的啟示 :

1)、 央行應加強對數字貨幣的監管。數字貨幣搭載在為更廣泛的金融體系服務的基礎設施上,從與現有金融體系的鏈接中獲得合法性的外表,這是其明顯的特性。在法律法規方面,中央銀行的監管應該加強, 將數字貨幣與實體貨幣相分離,確保數字貨幣沒有寄生在實體貨幣上。

中央銀行應與商業銀行合作,發揮「數字前線」的監管作用,禁止商業銀行做出充當「比特幣自動取款機」的不道德行為,同時,不允許這些數字貨幣與整個金融體系現有的基礎設施共存,以保障支付系統正常運行。

2)、 技術方面需要加強。應適當地採用數字貨幣的新技術,來改進國家的金融服務,尤其是在一些新興市場經濟體的支付方面。新興國家中央銀行可能會從區塊鏈和分布式賬本技術實施中獲得最大收益,主要是因為現有的財務流程和技術系統不是很高效,可以通過實施數字貨幣或其他基於區塊鏈的應用程序來實現更大的金融包容性,運用分布式賬本技術可以提高效率,減少消費(零售)和銀行間(批發)層面的跨境支付摩擦。而現金業務完全電子化之後,用戶轉場手機銀行 APP 等線上渠道,那麼銀行之前的硬體渠道建設也將面臨轉型的考驗。

3)、做好應對沖擊的准備。數字貨幣由於自身的缺陷,不可能取代傳統的貨幣,但其一旦全面發行,所帶來的影響和沖擊是難以預測的。因此,央行必須積極做好技術進步對金融沖擊的相關准備。同時,披著合法外衣的數字貨幣搭載在為更廣泛的金融體系服務的機構和基礎設施上,可能形成嚴重的金融風險,威脅金融系統的穩定, 中央銀行必須從公共利益出發做好數字貨幣帶來的各種風險應對工作,堅持公平競爭的原則,加強對數字貨幣的監管,規范和引導數字貨幣及相關技術的發展。

2、 國內數字貨幣發展歷程

人民幣作為中國通行流通的央行貨幣已經歷經 71 年。隨著計算機和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人民幣已經逐步實現電子化,邁入 2.0 時代。流通在銀行等金融體系內的現金和存款早已通過電子化系統實現數字化,而支付寶、微信支付等第三方移動支付的大規模普及,讓流通中的現鈔比重逐漸降低。現在國人日常消費幾乎不需要使用現鈔。移動支付已經改變了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帶來快速便捷的支付體驗。人們開始暢想未來的「無現金 社會 」,中國也成為最接近無現金 社會 的國家之一。

但中國的移動支付更多是商業驅動,是一種貨幣的電子化支付手段,而非真正意義上的數字「人民幣」 。從貴金屬到紙幣替代貴金屬充當貨幣,再到未來的數字化貨幣,是經濟和 科技 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而隨著網路通訊技術日益發達、 社會 交易活動日益頻繁與活躍,加上民眾購物消費習慣的變化及對貨幣流通安全性的考慮,人們越來越趨向於使用電子銀行、電子支付而不願攜帶紙幣,因此,由央行提供比紙幣更快捷、低成本的數字化貨幣媒介工具,是順應時代發展之必需。

中國人民銀行從 2014 年開始成立專門研究小組研究央行數字貨幣,至今已有五年。當前央行數字貨幣( DC/EP)為技術研發過程中的測試內容,數字人民幣體系在堅持「央行-商業銀行/-貨幣使用者」雙層運營、 M0 替代、可控匿名的前提下,本完成頂層設計、標准制定、功能研發、聯調測試等工作, 並遵循穩步、安全、可控、創新、實用原則,先行在深圳、蘇州、雄安、成都及未來的冬奧場景進行內部封閉試點測試,以不斷優化和完善功能。

▲我國數字貨幣發展歷程

當前我國對於法定數字貨幣處於內測階段, DC/EP 採取「中央銀行—商業銀行」的二元投放體系以及「一幣、兩庫、三中心」運行框架

「一幣」指的是央行擔保發行的 DC/EP,「兩庫」是指央行的發行庫和商業銀行的銀行庫:DC/EP 首先在央行和商業銀行間發生轉移,即 DC/EP 的發行與回籠,之後再由商業銀轉移到居民與企業手中。「三中心」則是 DC/EP 發行與流通的技術保障,包括登記中心、認證中心和大數據分析中心。

其中,登記中心負責記錄發行、轉移和回籠全過程的登記;認證中心負責對 DC/EP 用戶的身份進行集中管理,這是 DC/EP 保證交易匿名性的關鍵;DC/EP 的一個關鍵是在於反洗錢、反偷稅漏稅和反恐怖融資等做出較大改進,大數據中心通過對於支付行為的大數據分析,利用指標監控來達到監管目的:

▲「一幣、兩庫、三中心」運行框架

我國央行選擇推出數字貨幣具有重要的突破性意義,可以說,央行選擇推出數字貨幣不僅是順應貨幣演進規律的必然選擇,也是保護人民幣主權地位的重要舉措。具體來看:

1、 順應數字經濟時代的發展浪潮 。由於紙幣的發行、運輸、存儲等各個過程均耗費人力和物力,而隨著移動互聯網時代的到來,貨幣無紙化可以節省貨幣的發行和流通成本,給人們的生產生活方式帶來便利。

另外,傳統紙幣不記名的特點使得監管機構無法掌握紙幣的使用流通情況,利用紙幣進行偷逃稅、洗錢等經濟犯罪是現實中無法避免的黑洞。央行數字貨幣可以實行可控匿名,在保證公民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同時,當發生違法犯罪事件時,數字貨幣的來源可追溯。因此,能夠有效打擊洗錢、逃漏稅等違法行為,提升經濟交易活動的透明度。

數字貨幣具備的快速流通性、便捷性、高安全性等特質均是傳統紙幣所不能比擬的。正如紙質貨幣最終替代了金屬貨幣一樣,貨幣無紙化也是大勢所趨,是貨幣不斷演進的必然結果。目前支付寶、微信、銀聯支付等已經實現了 M2 范疇的貨幣無紙化,而央行推出數字貨幣替代傳統的紙幣,可以實現 M0 范疇的貨幣無紙化,順應了數字經濟時代的發展浪潮。當然,所有事物的發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貨幣無紙化也將是一個逐步發展的漫長過程,這也是央行在起初可能只選擇推出部分數字貨幣,替代部分紙幣的重要原因。

2、 降低全球美元貨幣體系的不利影響 。20 世紀 70 年代布雷頓森林體系瓦解後,貨幣發行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美國憑借強大的軍事、經濟能力使美元成為全球最主要的儲備貨幣。但美元在執行世界貨幣職能的過程中,美國獲取了諸多經濟利益的同時,也可能給其他國家經濟造成各種負面影響,最明顯的例子即美國可以通過發行美元向世界徵收通貨膨脹稅。

而且,當今世界的三大金融系統 SWIFT、CHIPS、Fedwire 均被美國一家獨攬, 不論是美元、歐元、日元還是人民幣,美國都可以實時獲取各國貨幣的資金交易信息,美國利用該金系統對許多國家和企業進行制裁的行為屢見不鮮,歐洲與其他國家怨聲載道。目前,除了中國之外,歐盟、日本、俄羅斯等國家都在研究如何構建數字貨幣支付網路,以推動「去美元化」進程。

3、保護貨幣主權,推進人民幣國際化 。2019 年 6 月,Facebook 發布 Libra 白皮書,試圖打造一種超主權的「世界貨幣」。Libra 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以一籃子銀行存款和短期政府債券為儲備資產,為Libra 穩定幣增信,最大限度地降低幣值波動風險,其使命是「建立一套簡單的、無國界的貨幣和為數十億人服務的金融基礎設施」。其中,一籃子貨幣中美元佔50%,歐元占 18%,日元、英鎊和新加坡元分別占 14%、11%和 7%,但是沒有人民幣。

由於 Facebook 在全球擁有 23 億的用戶,若 Libra 成功被廣泛使用,Libra 跨境資金流動將不受限制,這也意味著在非儲備國家可以隨意使用 Libra 進行支付,那麼,非儲備貨幣國家的貨幣主權地位勢必會受到影響。對於中國而言,人民幣和外匯管理均會受到沖擊,人民幣國際化的進程也將受阻。因此,中國必須未雨綢繆,我國央行發行數字貨幣便是應對 Libra 的重要舉措。

Ⅷ 什麼是NFT2.0

前言:
2020年行將結束,這一年,區塊鏈行業讓你印象最深的是什麼?是公鏈生態的爆發式增長?還是區塊鏈應用的蓬勃發展?亦或是政策方面的重大利好?萬向區塊鏈於2020年年末,推出四篇重磅年度回顧系列文章:《公鏈篇》、《應用篇》、《服務實體經濟篇》和《監管篇》,記錄一個乘風破浪的區塊鏈發展之年。
下文為年度回顧系列之——應用篇,作者:萬向區塊鏈首席經濟學家辦公室。一起來回顧熱門區塊鏈應用領域在2020取得重大進展。公鏈篇請看:2020年度行業回顧之公鏈篇
2020年的區塊鏈行業仍處於探索階段,尋找最適合的應用方向,總的來說,區塊鏈應用在金融領域受到人們更多關注。本文將重點關注CBDC、Diem(Libra)、DeFi、和NFT這四個熱度比較高的領域。這四個都不是今年新出現的應用場景,但都在今年迅速發展,取得里程碑式成果。
一、CBDC
從面向對象和可訪問性的角度來看,央行數字貨幣(CBDC)可以分為批發型CBDC和零售型CBDC。批發型CBDC的使用限於中央銀行和金融機構之間,不面向公眾。批發型CBDC的參與主體比較少,並且參與者都是受到監管的金融機構,風險容易控制。批發型CBDC可以提高大額支付結算系統的效率,降低現有支付系統的成本和復雜性。零售型CBDC也被稱為一般目標型。零售型CBDC面向公眾使用,因此參與者非常多,不可控因素多,對經濟的影響較大。零售型CBDC可以提高金融包容度、擴大普惠金融。
國際清算銀行對全球66家中央銀行(對應全球75%的人口和90%的經濟產出)的調研發現,15%的中央銀行在研究批發型CBDC,32%的中央銀行在研究零售型CBDC,近一半的中央銀行在同時研究批發型CBDC和零售型CBDC。
下面是對近期取得進展的CBDC的總結,包括新加坡金管局的Ubin,歐洲中央銀行和日本銀行的Stella,中國央行的DC/EP(eCNY)。
(一)Ubin
新加坡金管局(MAS)的Ubin項目已經完成了五個階段的研究工作,研究領域包括新加坡元的Token化、支付系統、券款對付、同步跨境轉賬,應用價值等,為進一步在商業場景中實際應用奠定基礎。Ubin項目的五個研究階段分別與不同的成員完成了階段目標。下表是參與Ubin項目的單位,使用的DLT(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平台以及各階段的研究方式和結果。
表1:Ubin項目的五個研究階段
在Ubin的研究過程中,新加坡金管局非常重視與其他國家央行、金融機構和科技公司的合作,並大量借鑒和吸取傳統金融領域或現有DLT項目的研究成果。在最後一個階段,Ubin項目專注於證明區塊鏈的應用價值,研究區塊鏈技術在不同行業的應用案例中的使用情況,包括資本市場、貿易和供應鏈金融、保險以及非金融服務。
(二)Stella
Stella是歐央行(ECB)和日本銀行(BOJ)聯合開展的研究項目,主要針對DLT 在支付系統、證券結算系統、同步跨境轉賬、平衡機密性和可審計性等領域的適用性進行研究,Stella項目已經完成了四個階段的研究工作。下表是Stella項目每個階段的研究的研究目標、使用的DLT平台及研究結果。
表 2:Stella項目的四個研究階段
Stella項目著重於支付系統、證券結算系統、同步跨境轉賬等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研究,同時也對交易信息的機密性和可審計性做了大量研究。從這里可以看出歐央行和日本銀行未來對DLT的重點應用方向。Stella項目並不是用來復制或挑戰現有系統,官方的研究報告中也多次強調DLT的實際應用會面臨法律政策的監管。
數字貨幣除了用於支付場景,也會用於金融交易場景。而金融交易場景離不開數字資產、金融交易後處理。不研究金融交易後處理,就不能完整地理解數字貨幣和數字資產。因此,Stella項目對金融交易後處理進行了很多研究實驗。目前,歐央行和日本銀行並沒有官方宣布發行央行數字貨幣的計劃,但如果未來歐央行和日本銀行發行央行數字貨幣,Stella項目的大量研究成果是非常重要的技術積累。
(三)DC/EP
2020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DC/EP(數字貨幣/電子支付)開始在蘇州、雄安、成都和深圳進行測試,還將繼續新增上海、長沙、海南、青島、大連和西安六地試點。
DC/EP有以下四條設計原則:
1、DC/EP替代M0
DC/EP替代的是現金,可以視為現金的數字形態。
2、DC/EP基於100%准備金發行,並採取雙層運營模式
DC/EP發行和回籠的一個核心原則是不影響中央銀行貨幣發行總量,為此商業銀行存款准備金和DC/EP之間有等額兌換機制。商業銀行在DC/EP運行中發揮樞紐作用。
3、DC/EP的中心化管理模式
中國人民銀行的DC/EP 系統既記錄DC/EP及對應用戶身份,完成權屬登記;也記錄流水,完成DC/EP產生、流通、清點核對及消亡全過程登記。
4、DC/EP採取賬戶松耦合方式
DC/EP在交易環節對賬戶(特別是商業銀行存款賬戶)的依賴程度較低,可以和現金一樣易於流通。現金流通的核心特徵是點對點交易——現金收付雙方只要確認現金的真實性,就可以直接完成現金交易,無需依賴第三方機構(比如商業銀行)。
公眾擁有和使用DC/EP,需要通過DC/EP錢包。錢包的核心是一對公鑰和私鑰,公鑰對應錢包地址。商業銀行在公眾開立DC/EP錢包以及錢包「了解你的客戶」(KYC)審查中發揮重要作用。
在最近周小川的發言中,他提到DC/EP是一個雙層的研發和試點項目計劃,而非支付產品,最終支付產品將被命名為e-CNY(數字人民幣)。e-CNY在一定程度上借鑒了香港的發鈔制度,也就是聯系匯率制(Linked Exchange Rate System,LERS)。
中國人民銀行選擇在資本和技術等方面實力較為雄厚的商業銀行作為指定運營機構(目前是六大行),牽頭提供e-CNY兌換服務。這些指定運營機構將類似於聯系匯率制中的發鈔銀行,或者間接型CBDC中的CBDC銀行。
e-CNY基於指定運營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存款准備金發行。這部分存款准備金類似聯系匯率制下的外匯儲備。用於支持e-CNY發行的存款准備金,不再計入中國人民銀行對指定運營機構的存款准備金考核。指定運營機構可以獲得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備付證明書」或「安慰函」(周小川行長的表述)。這類「備付證明書」或「安慰函」將類似於香港金管局的負債證明書。
e-CNY盡管是數字形式的法定貨幣並且定位於流通中現金(M0),但會打上指定運營機構的「烙印」(比如數字簽名)。不僅如此,指定運營機構擁有e-CNY的所有權。e-CNY將類似匯豐銀行、渣打銀行和中銀香港等3家發鈔銀行發行的港幣紙幣,而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人民幣紙幣和硬幣將類似香港政府經香港金管局發行的紙幣和硬幣。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e-CNY作為數字形式的人民幣,與實物形式的人民幣,將具有相同的價值特徵和法償性。
人民幣紙幣和硬幣是用戶對中國人民銀行的索取權,而e-CNY不一定構成用戶對中國人民銀行的索取權。因此,在人民幣紙幣和硬幣中,中國人民銀行與商業銀行之間是批發和零售關系,而在e-CNY中,中國人民銀行與指定運營機構超越了批發和零售關系。這個安排為指定運營機構牽頭的e-CNY兌換服務和e-CNY推廣應用提供了靈活性,但指定運營機構需要遵循中國人民銀行對e-CNY額度的統一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統籌管理e-CNY錢包,e-CNY零售支付由指定運營機構牽頭處理。e-CNY涉及的批發支付環節,由中國人民銀行處理。因此,e-CNY在支付和清結算環節類似間接型CBDC。這樣,中國人民銀行就不用面向零售用戶和場景提供實時全額結算,能有效緩解中國人民銀行在e-CNY清結算中面臨的壓力。
盡管e-CNY不一定構成用戶對中國人民銀行的索取權,但不同指定運營機構兌出的e-CNY的互聯互通對貨幣流通秩序至關重要。中國人民銀行主要通過三方面工作保證這一點。
第一是價值特徵的互聯互通。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對指定運營機構的監管以及發行准備和資本充足率等方面要求,確保e-CNY價值穩定並相互等價。根據周小川行長的表述,「備付證明書」或「安慰函」對e-CNY的保障程度可以有差異。對保障程度略低的情況,中國人民銀行會對指定運營機構實施更嚴格的資本充足率和流動性等監管。
第二是流通環節的互聯互通。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完善支付和結算基礎設施,使e-CNY能很容易地跨越不同指定運營機構和錢包而流通,用戶也可以很容易地在不同指定運營機構和錢包之間切換e-CNY服務。
第三是風險處置的互聯互通。中國人民銀行針對指定運營機構遭遇擠兌或提款出問題等極端情況,提供應急和緊急替代計劃。根據周小川行長的表述,「根據不同的設計方案央行的責任有所不同」。
二、Diem(Libra)
2019年6月18日,Libra第一版白皮書提出的願景是(可以稱為「Libra 1.0」):Libra是基於一籃子貨幣的合成貨幣單位,Libra價格與這一籃子貨幣的加權平均匯率掛鉤。2019年9月,Facebook公布Libra貨幣籃子的構成是:美元(USD)50%、歐元(EUR)18%、日元(JPY)14%、英鎊(GBP)11%和新加坡元(SGD)7%。按Libra 1.0的願景,Libra作為一籃子貨幣穩定幣,是一個超主權貨幣,將在全球范圍內使用,是為數十億人賦能的金融基礎設施。
2020年4月16日,Libra第二版白皮書提出重大修訂(可以稱為「Libra 2.0」):一是增加單一貨幣穩定幣比如LibraUSD、LibraEUR、LibraGBP和LibraSGD等,仍保留一籃子貨幣穩定幣Libra Coin;二是通過穩定合規框架提高Libra支付系統的安全性,包括反洗錢(AML)、反恐怖融資(CFT)、制裁措施合規和防範非法活動等;三是放棄未來向無許可系統過渡的計劃,但保留其主要經濟特徵,並通過市場驅動的、開放競爭性網路來實現;四是在Libra法幣儲備池的設計中引入強有力的保護措施。
2020年12月1日,Libra改名為Diem,數字錢包由Calibra改名為Novi。這兩個名字都與拉丁語有關,「Diem」的意思是「日」,「Novi」可以理解為新的方式。改名字是為了獲得監管機構批准時具有獨立性,最早將在2021年1月推出錨定美元的單一貨幣。
(一)Libra的改動
Libra 2.0淡化超主權貨幣定位有兩個原因。第一,主要國家在貨幣主權、貨幣替代和貨幣政策方面的擔心。Libra聯盟應該在這方面遭遇了不少壓力。
第二,貨幣網路效應對超主權貨幣應用於支付場景的影響。超主權貨幣Libra Coin的價值儲藏功能是顯而易見的。但貨幣的交易媒介功能與貨幣網路效應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大部分個人和機構的大部分資產、負債、收入和成本等都以某種法幣為計價單位,習慣用這種法幣為單位來衡量面臨的風險和機會,並據此做出經濟決策。在經濟和社會活動中的某些環節使用另一種貨幣作為支付工具,會引入匯率風險,並影響支付效率和體驗。Libra聯盟不否認這一點。比如,第二版白皮書提出,在Libra Coin用作跨境結算幣時,居民和商業機構從境外居民和商業機構處收取Libra Coin後,可以通過第三方金融服務提供商把Libra Coin兌換為本國貨幣。
但更重要的原因,則是按照Libra 1.0的設計實現超主權貨幣,在經濟學上會面臨非常復雜的問題,並增加監管上的復雜度。
(二)Libra的方案
Libra 2.0從單一貨幣穩定幣出發,在商業啟動上非常便捷。對美元、歐元、日元、英鎊和新加坡元等的穩定幣,很多機構在Libra聯盟之前就進行過嘗試,監管部門已初步建立起監管框架。而且從第二版白皮書可以看出,這方面的監管將越來越完善。
對貨幣當局而言,合法合規的單一貨幣穩定幣主要是一個支付工具,不會有貨幣創造,不影響貨幣主權,金融風險可控。不僅如此,因為區塊鏈的開放性特徵,單一貨幣穩定幣會拓展本國貨幣在境外的使用。單一貨幣穩定幣會強化強勢貨幣的地位,侵蝕弱勢貨幣的地位。比如,一些經濟和政治不穩定的國家已經出現了「美元化」趨勢,合法合規的美元穩定幣會進一步增強這個趨勢。需要指出的是,盡管Libra第二版白皮書沒有提單一貨幣穩定幣在貨幣主權、貨幣替代和貨幣政策等方面的影響,這些影響是不容忽視的。
Libra 2.0的一籃子貨幣穩定幣Libra Coin通過智能合約就可以實現(圖1)。用戶按貨幣籃子比例往智能合約中轉入LibraUSD、LibraEUR、LibraGBP和LibraSGD等單一貨幣穩定幣後,智能合約就會生成相應數量的Libra Coin;反之亦然。Libra Coin的發行和贖回完全在區塊鏈上進行,不涉及跨貨幣的銀行賬戶操作,也幾乎不會受到監管。
圖1:Libra Coin的發行與贖回
不僅如此,智能合約中存放了多少單一貨幣穩定幣,以及對外發行了多少Libra Coin,都是區塊鏈上公開可查的信息,不需要獨立審計就可以取信於用戶。這發揮了區塊鏈作為分布式信任基礎設施的功能。
在Libra 2.0中,法幣儲備池沒有「總體充足」條件,只需要對每個單一貨幣穩定幣滿足「分幣種充足」條件即可,而這會受到主權國家的明確監管。此外,法幣儲備池不需要做跨幣種再平衡,不會引起復雜的跨境資本流動。
因此,Libra 2.0的超主權貨幣方案在經濟學設計、監管復雜度和商業啟動策略扥方面優於Libra 1.0,實施難度要小得多。但悖論也正在此:超主權貨幣在Libra 2.0將處於一個邊緣位置。不管方案如何,主要國家對超主權貨幣在貨幣主權、貨幣替代和貨幣政策等方面的擔心,以及從零開始建設一個使用超主權貨幣的商品和服務網路的工作量,都是無法迴避的。超主權貨幣Libra Coin的實際應用情況,完全取決於市場需求以及Libra聯盟投入多少資源。
三、DeFi
Decentralized Finance這一概念早在以太坊DApp應用爆發時就被歸為一個重要分類,最終在今年爆發,其中有這幾個契機。第一是自動做市商(AMM)的興起,這種模式改變了傳統訂單簿的交易方式,用戶可以及時達成交易,也可以無門檻地成為做市商,而且這種交易方式以去中心化的方式進行,用戶可以自由地進出。第二是其他類型的DApp已經逐漸被證偽,例如社交、游戲等。而區塊鏈與金融產品的結合,更能體現出其的作用和價值。可以通過以下幾方面理解DeFi。
(一)金融功能
DeFi可以分為借貸、DEX、穩定幣、保險、合成資產等細分領域,它們都同屬於金融產品服務,提供了多種金融功能。
表3:DeFi與金融功能模塊
DeFi按金融功能模塊構建,具備很好的可拼裝性。多個DeFi項目拼裝在一起能實現復雜多樣的金融功能,可以接近主流的銀行、證券和保險等的功能。但即使是DeFi組合,也與這些主流金融機構有很大差異,其中可以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離散時間金融
主流金融是連續時間金融。比如,全球外匯交易24*&發生,余額寶每天都在產生利息收益。主流金融使用的時間單位一般是小時、天、周、月、季和年等。DeFi是離散時間金融。任何金融活動都有周期和頻率。DeFi頻率取決於公鏈分布式賬本的更新頻率。
DeFi是離散時間金融。任何金融活動都有周期和頻率。DeFi頻率取決於公鏈分布式賬本的更新頻率。公鏈中時間的延伸體現為區塊的不斷生成,時間單位是出塊時間。公鏈的出塊時間由驗證節點在分布式網路中運行共識演算法決定,盡管有統計上的平均值,但從事前看是一個隨機變數。
離散時間和TPS限制對DeFi有全面且深刻的影響。第一,影響DeFi活動的效率,DeFi活動量天然受制於公鏈物理性能。第二,影響鏈內鏈外信息同步和套利的效率。第三,影響價格發現和風險出清的效率。
2、去信任化環境
不管DeFi參與者承擔何種角色,本質上都是公鏈內地址。公鏈內是一個去信任環境,地址本質上是匿名的,既無身份也無信譽。這是DeFi與主流金融的關鍵差異。去信任化環境是DeFi開放性和無許可性的基礎。但去信任環境中,因為地址本身不能成為信用主體,金融契約的履行靠超額抵押和Staking。
金融活動離不開信任。信任能削減對未來的不確定性,對降低金融活動的交易成本至關重要。這對主流金融和DeFi都成立。區塊鏈是去信任化的,實質是將對人和機構的信任轉化為對演算法和智能合約的信任,但本質上仍是信任。在去信任環境中引入信任,有助於進一步降低DeFi交易成本。有三種在DeFi中引入信任的做法。第一,地址與鏈外身份和信譽關聯,比如Gitcoin Grants使用GitHub 賬戶應對多重身份攻擊和串謀攻擊。第二,公鏈內重復博弈能抑制機會主義行為,形成鏈內信譽,比如ChainLink節點。第三,「看不見的手」——套利和經濟激勵驅動下的利益最大化行為。
(二)其他理解DeFi的關鍵點
1、預言機和信息
預言機是鏈內鏈外信息同步和套利的基礎。不管是哪種共識機制,都意味著熵減(也就是消除混亂),都需要能量輸入(或成本消耗)。預言機設計的目標是最小化誤差與成本之比。
預言機有多種設計方案,但大致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預言機基於信譽和投票,以ChainLink為代表。這類預言機依靠多個報價者,選擇多個報價的平均值或中位數作為預言機報價,以控制個別報價的誤差。這類預言機還通過信譽機制和重復博弈淘汰掉不盡職和惡意的報價者。第二類預言機基於交易和套利,通過套利機制讓預言機報價收斂到市場價格。
從通信工程的角度,不管採取何種形式,DeFi預言機本質上都是一個帶誤差和時滯的采樣過程。預言機的誤差在很大程度上受公鏈性能的影響。
2、流動性
超額抵押將地址的信用風險轉化為抵押品的流動性風險。流動性反映了在合理時間內以合理價格出售資產的可能性。在其他條件一樣的情況下,時間拉得越長,越可能以合理價格出售資產。但在很多場合,不可能從容不迫地出售資產。這樣,流動性高低對投資者的利益就會有很大影響。
流動性是一個復雜的經濟現象,受很多因素的影響。比如,鏈內交易的流動性受公鏈TPS的限制。流動性更是買方和賣方互動的產物。雙方信心越高,流動性越大。
與流動性有關的承諾機制主要有兩類。第一類是基於信譽的承諾,比如訂單薄下的做市商。這類做市商基於自身信譽和實力,承諾為買賣雙方提供交易便利,並通過買賣價差而獲利。第二類是基於演算法的承諾,比如自動做市商。自動做市商通過流動性池為買賣雙方提供按演算法成交的便利,但會承擔因套利造成的無常損失,面臨商業可持續性上的挑戰。
3、套利
金融發展有多種驅動因素,比如監管和技術,但根本動力是套利。任何金融市場和產品剛推出來的時候,因為定價機制不健全,總會有套利機會,會吸引套利者。在套利者的驅動下,定價機制被糾正,金融市場和產品趨於完善。如此循環往復,金融發展就能持續向前。
套利使價格收斂,但收斂需要時間和成本。比如,對任何基於交易和套利的預言機(比如Uniswap),通過求解最優化問題都可以證明:存在一個無套利條件,在該條件下不會有新交易發生。而這個無套利條件都可以等價於對預言機報價偏離市場價格的范圍的限定。
套利機制起作用的前提是有一個活躍的套利者社區,因此社區激勵很重要。比如,對基於交易和套利的預言機,如果只有一個套利者,那麼他會一直等到預言機報價偏離市場價格的幅度非常大時才執行套利策略。如果有多個套利者,每個套利者都會考慮其他套利者搶在自己前面執行套利策略的可能性。套利者之間的競爭,會使套利策略的執行時點提前,從而縮小預言機報價對市場價格的偏離。
不管套利機制採取何種形式,套利本質上是零和博弈,是利益的重新分配,甲之所得即乙之所失。比如,在自動做市商中,套利者的收益對應流動性提供者的無常損失。
4、激勵
激勵機制設計應使DeFi成為無限游戲,而非有限游戲。社區自我組織和自我升級是DeFi演進的關鍵。社區成員應該都能從DeFi中獲取自己的利益。換言之,在DeFi激勵機制設計中,不能期望某一類參與者始終充當「活雷鋒」角色。
5、風險
DeFi的核心是經營風險,主要包括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技術風險和信用風險等。市場風險來自加密資產價格的波動。在DeFi中,超額抵押和Staking的普遍應用,將地址的信用風險轉化為抵押品的流動性風險,所以信用風險不像主流金融中那麼突出(銀行和公司債市場主要就是信用風險)。DeFi的技術風險則比主流金融要突出得多,既可能來自智能合約的漏洞,也可能來自公鏈TPS的限制。
各種DeFi活動,本質上都是通過承擔風險以最大化收益。風險可以轉移、分擔、對沖、轉換和分散,但永遠不會消失。將來,DeFi項目在上線前,除了做智能合約審計以外,也應該做金融風險方面的審計。
四、NFT
NFT的全稱是Non Fungible Token,與大多數數字資產不同,NFT是一種非同質化具有特殊性的數字資產。舉個例子,批量印刷的明信片可以理解成FT,同質化Token,每一張的形態都一樣並且具有相同的使用功能。如是明星片被明星簽名後就成了NFT,明信片就具有了收藏價值,每一張都不一樣。每一個NFT都是獨一無二的,並且不可分割,它們與FT採用了不同的底層標准。NFT不是今年新推出的概念,最早在2017年就引起了很多人的關注,由於基礎設施不斷完善,NFT再次走進人們視野。
NFT涉及的范圍包括游戲道具和收藏品等,其中最著名就是加密藝術品的NFT。交易平台基礎設施的完善是促進NFT爆發的關鍵一環,這些平台依靠收取NFT的交易手續費獲利,抽成在1%-15%不等。用戶除了交易之外,還可以展示、查看NFT,也可以交流收藏經驗。
在游戲應用中,NFT充當了道具或收藏品的角色,亦或兩者都有。例如在一些卡牌游戲中NFT既可以收藏也可以在游戲中發揮功能,NFT元老級游戲迷戀貓更是將NFT作為游戲的核心,用NFT去生成NFT再交易,最貴的一個NFT售出了600 ETH的價格。NFT在游戲中的作用更多體現在以財富效應吸引其他人使用,和主流的游戲方式已經有所偏差。
NFT的發展也讓其在加密藝術方向得到關注,與現實生活中不同的是這些藝術品只能作為數字收藏品,他們可以是圖片或動圖,而且這些通常存在於數字世界。可以在平台上瀏覽和購買藝術家們的作品。這些NFT不僅具有唯一性,還有藝術性。如果買「對」了作品,未來還會有很大升值空間,這點上和現實中的藝術品收藏的邏輯相同。NFT藏品同樣具有加密資產的屬性,易儲存、便於交易、公開透明等。NFT是新興領域,會吸引一些傳統藝術品投資圈的關注,雖然未來還會進一步發展,但仍是小眾文化。
NFT的應用應該不止於此,現在被限在虛擬網路之中,如果能夠將線上線下的界限打通,就可以結合數字資產的可編程性則能為現實生活創造出更多可能。
《應用篇》完結,下一篇《服務實體經濟篇》將大家回顧聯盟鏈在物聯網、工業互聯網等實體經濟領域的應用,探討區塊鏈+物聯網、分布式認知工業互聯網等區塊鏈與其他技術融合創新的產物將如何助力實體經濟轉型升級。《服務實體經濟篇》將於下周三(12月23日)發布,敬請期待!

Ⅸ 可編程貨幣:如何改變我們的整個價值轉移體驗

伊利諾伊大學厄巴納-香檳分校電氣和計算機工程教授:安德魯·辛格(Andrew Singer)說:新冠病毒激發了支付方式「能夠在短短幾秒內,而無需(分發)成本。這將是一個無需考慮的問題。」


可編程貨幣 正在流行!這可能是貨幣進化的下一個階段。而且它的破壞性可能與當今發展中的任何金融技術一樣。

是的,我國即將大規模推出首個中央銀行數字貨幣(DCEP),或許在未來12個月內,但如果是這樣的話,它將在10年前被CBDC 2.0所取代,也就是說,附著在區塊鏈智能合約上的數字貨幣。至少,很多人都是這么想的。

可編程貨幣是有限制的貨幣。一個類似的例子是食品券,受贈者可以得到相當於錢的優惠券,這些優惠券只能用來買食物,而不能用來買酒、賭馬、彩票或其他任何東西。在現代的偽裝下,這些「食品券」是通過智能合約在區塊鏈平台上交易的數字化代幣。

上個月,IBM獲得了一項「定製可編程加密令牌」的專利,這是美國授予的第一項PM專利,共同發明人喬納森·羅森諾爾(Jonathan Rosenoer)告訴《Cointelegraph》雜志。

「可編程令牌正在被越來越多地討論!」,法蘭克福金融與管理學院智囊團法蘭克福學校區塊鏈中心(FSBC)的研究助理兼項目經理Jonas Gross告訴我們。

例如,在德國,財政部與德國央行最近成立了一個工作組,致力於開發可編程歐元。

商業交易平台Tradeshift的聯合創始人格特·西爾維斯特(Gert Sylvest)表示:「 Covid正在以可編程貨幣推動一場緩慢的海嘯。」 它可以加速電子商務中向可編程貨幣的過渡。自大流行以來,「我們看到了利率的飆升」,尤其是在隨後的流動性危機,包括付款放緩的情況下。他說,許多公司現在已經准備好讓可編程資金(包括自動應付賬款/應收賬款結算)煥然一新。

藉助IBM的新發明(「美國專利10,742,398,Rosenoer等人,2020年8月11日」),可以將加密令牌的參數(約束)存儲在令牌本身中,或者:「可以將其存儲在鏈上」或由令牌內存儲的哈希標識符引用的鏈下資料庫!」。 共同發明人Rosenoer認為,該代幣具有促進許多 社會 /經濟目的的潛力,包括在發生自然災害或戰爭時提供人道主義援助。例如:

「慈善機構或難民機構可以向難民發放這張證明。這些企業也可以獲得類似的認證。然後,可以向難民發放代表資金的編程代幣,並將其保存在他/她的手機上。難民只能用它們來支付經認可的企業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難民也可以把他們轉移給其他難民。」

他補充道,可編程代幣可以由個人創建(「你可以創建自己的andrecoin」)、企業、慈善機構、銀行、政府或其他實體。在後端,審核員可以接收關於誰持有代幣以及它們在哪裡被使用的自動報告。「意料之外的模式,指示Skimming或勒索,可以觸發警報和異常處理,」羅森諾爾指出。(「Skimming」是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的一個大問題。即使在援助到達時,接受者有時也會被搶劫,另一個擔憂是可編程代幣可以減輕這種擔憂。)

今天可編程令牌的狀況如何? Rosenoer說,DLT/區塊鏈領域幾乎沒有任何產品的生產級部署,但這種情況可能會改變。政府可以使用可編程代幣來實施經濟禁運。代幣可以被 編程 ,這樣它的價值就可以在世界上任何地方贖回,但不能在朝鮮或伊朗。他補充道:「初創企業的人正在向前發展(用例)。」。


波士頓咨詢集團(Boston Consulting Group)旗下Platinion(阿姆斯特丹)公司董事總經理兼合夥人卡傑•伯查迪(Kaj Burchardi)說:「在美國,這對政府發放冠狀病毒刺激計劃支票(所謂的直升機支付給每個納稅的美國公民,如果可以選擇可編程貨幣的話)來說,那將是一件好事。」……他告訴雜志:「這本可以在幾秒鍾內完成,而且不需要任何成本(從分銷角度來說)。這將是一個無需考慮的問題。」


尼科西亞大學(塞普勒斯)的喬治·賈格利斯教授告訴《每日電訊報》雜志:

雖然今天存在著許多形式的這種貨幣,大多數加密貨幣都有較高或較低的可編程程度,圍繞CBDC的討論大多涉及數字貨幣,而不是有條件的貨幣。


喬治·賈格利斯教授補充兩點說法:


今年3月,德國政府組織了一次黑客競賽,以尋找應對Covid-19危機的創新方法。一個很有希望的提議是分散的通用歐元:「dezentraler gemeinschaftlicher Euro」(dgE)或Diggi,這是一種政府分發的基於區塊鏈的代金券,只能用於經濟重災區的參與企業。德國數字化國務部長多蘿茜•Bär表示,「該系統將使較小的公司能夠參與援助計劃」。


波士頓咨詢集團(Boston Consulting Group)的伯查迪(Burchardi)告訴我們:


德國銀行協會(AGB)在一篇博客中指出:「與傳統數字貨幣一樣,新形式的加密貨幣具有重大的技術創新:它們可以與所謂的「智能合約」相連。該組織表示,德國私人銀行將可編程數字貨幣視為「具有巨大潛力的創新,可以成為數字化發展下一階段的關鍵組成部分」。



格羅斯告訴我們,雖然可編程的CBDC在不久的將來不可能在美國或歐洲出現,但「可編程代幣將在短期內成為代幣化的商業銀行貨幣或電子貨幣」——未來一到三年。「目前,銀行加大了引入商業銀行貨幣支持的可編程代幣與銀行賬戶掛鉤的努力。」政府資助的項目如CBDC 2.0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

提供人道主義援助是一個預計的PM用例,在采訪中被反復引用。他告訴我們,羅森諾爾在印度孟買生活了兩年半,那裡被「令人震驚的貧困」所包圍,那裡對窮人的援助被中間人偷走了,數量驚人。窮人無法進入銀行,但今天許多人有手機。不用太多麻煩,他們就可以通過手機接收數字貨幣,完全繞過銀行系統。

可編程代幣可以加強對援助支付的控制,在國家一級追蹤和追蹤資金流動,利用聯系分析來發現欺詐和腐敗。付款去向如何?為什麼這么多的東西流向一個地方?「這才是真正的希望!」……羅森諾爾說:根除了讓窮人貧窮的制度腐敗。發展中國家需要這樣一種工具,比美國或歐洲「很多事情已經足夠好了」更需要這樣的工具。

羅森諾爾建議,可編程貨幣可以使全球金融交易保持對當地法律法規的遵守:「假設你有一個標記化資產,你想出售。我們稱之為長期債務。法律規定,我只能把它賣給一個合格的投資者,一個擁有一定凈資產和年收入的投資者,或者我可以把它賣給外國投資者。」。如果羅森諾爾將其資產出售給他們,如果他們受美國司法管轄,他們可能必須持有資產一段時間,然後他們只能出售給合格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


「我可以對我的代幣進行編程,以確保持有它的人符合這些要求,」羅森諾爾繼續說道。

麻省理工學院媒體實驗室數字貨幣倡議主任奈哈·納魯拉說:「未來,貨幣是可編程的!」。

PM可以創造一個目前難以想像的世界。奈哈·納魯拉還說道:「想像一下這樣一個世界,我可以把我的醫療保健數據出租給一家制葯公司。他們可以運行大規模的數據分析,並向我提供一個加密證明,表明他們只是以我們同意的方式使用我的數據。他們可以付錢給我。」

可編程代幣可用於幫助實現環保目標,如消除世界海洋中的塑料垃圾。例如,在去年馬尼拉灣的一次海岸清理中,當地漁民收集了3噸垃圾,大部分是塑料垃圾,並用以太坊的ERC-20代幣支付他們的勞動報酬。Coins.ph幫助將加密演算法轉換成法定貨幣。像這樣的努力似乎為兩個看似棘手的問題提供了一個巧妙的解決辦法:發展中國家的貧困和海洋塑料廢物。


在可編程貨幣成為日常現實之前,還有哪些障礙需要克服? 哥本哈根大學的卡爾·維克托·馮·瓦赫特(Carl Victor von Wachter)在接受《Cointelegraph》雜志采訪時表示,「必須克服區塊鏈在全國范圍內的可擴展性問題。此外,許多技術和應用還有待於最終用戶的改進。這項技術目前在用戶界面和用戶體驗方面過於復雜。」


Anyblock Analytics GmbH的聯合創始人兼首席數據官弗雷迪·茲萬茨格(Freddy Zwanzger)告訴我們,人們需要在處理數字貨幣及其作為法定貨幣替代品的有用性方面接受更好的教育。用日常用語「比如優惠券和忠誠積分」來幫助他們理解概念,可能會有所幫助。


格羅斯說,人們對可編程代幣的潛在利益普遍缺乏了解,公共機構(如央行和政府)與將成為可編程代幣主要用戶的工業部門之間的合作不足。持續的監管不確定性也無濟於事。

西爾維斯特補充說,任何數字支付解決方案都必須執行基本的KYC(了解你的客戶)檢查,並開發可信的治理協議。「一旦(數字)支付開始通過不同的管道流動,它們就成為監管機構的挑戰。」


AGB副董事兼數字化主管托比亞斯•坦納(Tobias Tenner)解釋說,如果首相要堅持己見,「必須考慮隱私和匿名問題」,這一點很多人都同意。與比特幣(Bitcoin,BTC)相比,比特幣(Bitcoin)提供了相對較高的隱私度——用戶不容易被監控——可編程代幣是為可追蹤性而設計的。然而,Rosenoer說,有一些方法可以將隱私設計到代幣中,例如,使用零知識證明,可以確認一個人確實擁有聲稱擁有的資產,而不必透露該個人的真實身份。

伯查迪認為,一個 社會 可能只能容忍這么多的可追溯性。不是每個人都希望政府追蹤他們所做的一切。因此,考慮何時應用可追溯性和何時不應用是很重要的。可能有門檻,例如: 低於1000美元的交易將無法追蹤


廣泛使用PM最有可能的時間范圍是什麼? 羅森諾爾說,「大規模非BTC數字貨幣的出現泛濫!」。要麼是2020年底,要麼是2021年初,它很可能以中國DCEP的形式出現,要麼是臉書的Libra。坦納還補充說,「在未來五年內,由私人銀行發行的可編程歐元可能與Libra等其他可編程電子貨幣共存」。



Zwanzger說:「在我看來,需求是存在的,但技術在用戶體驗、採用等方面還不完全存在,更大的障礙是進入人們/用戶的頭腦(和心靈)。例如,甚至在區塊鏈出現之前,就有過使用本幣的實驗,但這些實驗並沒有成功。我不認為新興的區塊鏈技術至少在未來一到三年內能夠改變這種狀況。」

英國達勒姆大學(Durham University)金融經濟學教授凱文•多德(Kevin Dowd)提出了一個更為懷疑的觀點。「在我看來,可編程代幣還沒有證明它們能夠實現優於或低於現有技術所能實現的結果的可行性。他告訴《每日電訊報》雜志。

正如Burchardi在波士頓咨詢集團(Boston Consulting Group)的博客中所指出的,過去10年討論的大多數CBDC模型並沒有真正解決可編程數字貨幣的可能性。但它們提醒我們,當可編程貨幣在政府層面得到大規模採用時, 社會 /經濟的全面變革可能隨之而來:

「大約10年前引入的第一代CBDC的互操作性和可編程性有限。下一代,被稱為cbdc2.0,將可能在國家或超國家層面(以歐洲央行為例)。這些貨幣可能有助於貨幣政策的自動化,從而減輕新興經濟體惡性通脹的風險,減少購買力不平等。」

正如報告指出的,對政府來說,也許最具吸引力的價值主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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