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太坊錢包地址在哪裡 如何買賣以太坊
以太坊錢包地址就是你的銀行卡號,倘若你把地址忘了,可以用私鑰、助記詞、keystore+密碼,導入錢包找回。買賣以太坊就更簡單了,你在領域王國用100美元就能開戶,然後對價格進行分析買漲買跌,買對方向就說明是盈利了。
2. husd應該怎麼賣出
HUSD是平台推出的穩定幣,你可以直接在APP上賣出。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不建議大家操作虛擬貨幣。因為虛擬貨幣本身就不受法律的保護,同時也沒有受到有效監管。對於散戶投資者來說,很多人可能想通過投資虛擬貨幣賺錢。殊不知錢沒有賺到,自己的本金反而虧了不少,有些人甚至血本無歸,這種情況數不勝數。
一、HUSD是一種穩定幣。
HUSD是虛擬貨幣市場中的一個概念幣,這個貨幣是一個平台推出的穩定幣,具體看他的名字我就不說了,因為這會涉及到廣告嫌疑。目前市面上主流的穩定幣有HUSD USDT BUSD USDC,雖然四者的名字各不相同,也屬於不同的貨幣,但他們基本上都對標美元,你可以簡單把1HUSD理解為1美元。
3. 為什麼有人說「炒幣不如屯幣,買幣不如挖礦」
首先強調一句,這是對大多數普通人來說的,而且只針對部分幣種(比特幣、以太坊)。
先說說為什麼炒幣不如屯幣。很簡單,因為對大多數人來說,炒幣技術都太爛了,頻繁的交易除了養活了交易所,賺不到多少錢,遠遠不如選擇優質幣種後拿住來的簡單。
再說說為什麼買幣不如挖幣。所謂挖礦,其實可以理解成低成本的買幣,買打折的幣,所以說,從這個角度看,買幣當然不如挖礦。
但上面這個說法,也存在一些漏洞。
有些人就是天賦異稟,炒幣專家,就是能從炒幣賺錢。
而挖礦看似美好,其實對新人來說有很多坑,畢竟大多數人沒有條件自建礦場,只能選擇託管和雲算力,而這都存在乙方不靠譜的可能性。
總之,大家還是要學會變通,選擇最適合自己的幣圈賺錢辦法。
這么跟你說吧,2020年3月份,
一個以太坊86美金,現在最高1800美金
一個比特幣3800美金,現在最高48000美金
你自己想想,屯一年,你會賺多少錢
1.風險高:金融行業很早就有句的名言:高收益伴隨的是高風險,炒幣也一樣;
2.前期需要做大量功課:這和購買股票有些類似,你需要了解你投資目標的團隊、白皮書、應用場景、背景等等基本信息進行前期深入了解和認知,在此基礎上才能更好的做出判斷,這可不是剛進場的小白能學的來的。
通過以上炒幣與挖礦的對比,挖礦收益遠遠高於炒幣,屬於一種進可攻退可守的方式。
現在幣價低,有人說買礦機不如直接買幣,其實不然,買幣必須承擔幣價下跌的風險,風險與收益並存,而買礦機則是「旱澇保收「、保值上升,作為投資者來說,長遠的眼光看礦機生產幣;而在沒有豐富的市場經驗時所作出買幣的決定只是投機者的選擇!
挖礦的優勢:
1.風險小:挖掘比特幣的風險遠遠小於其他幣;
2.利潤大:只要能夠將成本控制好並形成規模,利潤是十分客觀的;
3.不費心:只要設定好挖礦程序、做好日常維護保障礦機運行,你就坐等BTC入賬吧。
囤幣的優勢:
1.門檻低:幾乎和股市一樣進入門檻低,交易門檻幾乎沒有;
2.成本低:和那些單價動輒數萬的礦機和大面積的廠房比起來,囤幣的那些錢與之相比,就不算什麼了,另一方面就是,囤幣基本要付出的就是時間;
總結:所以把用挖礦產生的幣囤起來未嘗不是一種進可攻退可守的方式。
忽悠你委託挖礦的,都是把你的錢投資買幣了!古代種糧食的有幾個發大財的,都是靠販賣糧食賺錢!
囤幣與炒幣
不知道大家都是怎麼看的。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這不是一個單選題,沒有人極化到說囤幣是最好的或者說炒幣是最好的。本來是要對比的策略,卻演化成兩個都好。曾經的魚和熊掌不能兼得,如今卻是魚要吃,熊掌更要吃。
不過這個世界上又有多少人又能做大魚和熊掌兼得,炒幣和囤幣並不是物品,也不是有或者沒有的關系。它們僅僅是一個如果將自身資產放大的策略,只是,結果也許是無限縮小。
我並不知道大家炒幣或者囤幣到底賺錢如何,這種隱私的事情,很少人會說出來。不過我想大部分人炒幣並不怎麼賺錢。炒幣,炒山寨幣,或者主流幣,目的無法玩波段,炒作熱點。既然是炒作,本身的價值自然是會被擴大,虛無的價格又有誰知道有多少水分。
過於貪婪
我並不想否認炒幣的價值,在很多人眼中,炒幣是來錢最快的,囤幣是收益最穩的。在我的認知當中,很多人追求炒幣的風險投資,總是認為自己可以買在低點附近,恰好逃頂。
人有失足,馬有失蹄。這種不常見的錯誤,在炒幣關鍵的時刻往往是經常出現。在我的炒幣生涯中,這種錯誤卻是不少。可以說,我炒幣時候,在買進的時候,雖然談不上底部但也是相差不遠。可是總是失敗,貪婪的人性讓我忘卻了高點出貨,猶豫不決最終造成巨大的虧損。
我想我這樣的經歷大部分人都是有的,被莊家玩弄得傷痕累累之後,默默選擇了定投囤幣。畢竟,在幣圈的定投,雖然收益相對而言少一些,但是比存在銀行還是強上數倍的。
定投的失敗,我的經歷基本上都是沒有出貨到位。嘴上喊著別人貪婪我恐懼,結果卻是別人貪婪我還要貪。過於貪婪,在山寨幣炒作的博弈當中往往是傷害最深的那些。以後倘若炒幣,還是降低慾望為好。
缺乏真正的分析
利益的追逐無論合適都不會讓人放棄的,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畢竟我們需要虎骨虎皮。炒幣的利潤還是相對難以吃到,於是大家慢慢學習分析,看蠟燭圖,學習各種指標的意義。書讀多了,彷彿自己也很智慧了,指點幣圈,預測走勢,彷彿都是那麼准確。
在行情當中尋找規律,在規律當中尋找變倉的點位,然後開啟自己的騷操作。相信不少人用自己所學的東西去判斷未來走勢,然後進行交易,通過結果來驗證自己判斷能力,這的確是一個提升自己分析能力的好方法。
不過,既然被收割了,自然是炒幣操作失敗。K線的走勢,全無規律,所謂的規律不過是陷阱上的誘餌罷了。
當然,幣圈也是高級的分析玩家,帶領大家奮斗戰場。
比如幣圈的反指蔡曙,聽說很多人喜歡跟著他反向操作。如果一個人失敗率如此之高,我是不信的。記得一次線下,有人問過他,結果是他對行情進行了大數據分析。也因此證明了,反指背後,是存在技術的。
我個人對幣圈行情的數據分析並不了解,近的來說,在流動性挖礦破滅之前,江卓爾曾經說過自己數學建模預測流動性挖礦的暴富破滅。無論怎樣,未來的行情,已然不是一本精通k線分析書可以預測的了。
這種事情就像,王者裡面別人已然六神裝了,自己卻是基礎裝備。如此畢竟,不被收人頭還能做什麼唉。炒幣,別人開著程序,我們還在看那些不懂的指標。未來,我想,專注於炒幣的玩家還是先把數據分析程序搞定。不然的話,又怎能躲過莊家無情的鐮刀。雖說炒幣門檻僅僅是注冊一個賬號,但是想要成為炒幣中的成功玩家,門檻卻是極高了。倘若無法成為鐮刀,那何必在炒幣世界做一個韭菜呢?
幣種選擇
炒幣,選擇的幣種也是極其重要的。炒幣總是風險的博弈,為了倍數,也許不少人會追求一些瞬間暴漲而且無人問津的幣種。這一類項目,火幣就有,而且前幾天也出現過。面對這樣的漲幅,我是看不懂的。自己是買到低點也無法出貨的。
個人認為,項目如此拉盤,無法吸引人氣順便收割一波。上面說過,別人都已經使用大數據進行計算了,也許大家的資金東西甚至個人情緒都在計算之內。總之,在莊家的眼裡,我們認為的渾濁的幣圈也許是極其透明的!我並不知道玩那樣的幣種能否賺錢,但是到沒有聽說過那位的騷操作能夠在其中盈利到。
曾經有人說,在低點分批買入這類幣種,然後等他們拉盤。這樣的想法我也是有過,但是也是未曾聽聞誰從中盈利了。幣圈很可怕,我擔心,莊家已然把一切都計算好了,在程序面前,我還是認輸吧。
無論選擇怎樣的幣種炒作,吃波段,最重要的還是選對幣種,選擇那些有價值的項目。起碼這樣的項目在隨著幣圈蓬勃發展的時候,會向上走的而不是突然拉盤突然收割。
炒幣是最費腦子的事情,人類的計算能力以及感情用事已然無法與計算機得到的結果相抗衡了。炒幣盈利的門檻極高極高,囤幣的門檻卻是極低,買了就放著,不會擔心被收割。不過這本質上的,還是能力的差距。匹夫無罪,懷璧其罪。沒有能力永遠無法保障收益,還是遠離這無情博弈吧。
畢竟我們的辛苦,在別人的眼中,是無力的是微小的是脆弱的。
炒幣和囤幣的區別就是炒股短線和長線的區別。看好了一隻股票,長期持有,風險反而比短線小。比特幣長期持有,大概率是賺錢的。短期反而風險很大,容易血本無歸。
原話是「炒幣不如囤幣,囤幣不如挖礦」,炒幣是二級市場短線交易,囤幣也是二級市場買現貨低吸高拋,挖礦也是自身成本價獲取數字貨幣,屬於實體投資!前面兩者是純粹的金融行為,後者是實體+金融。
那為什麼有這個說法呢?炒幣是屬於短線交易,需要投資者對行情的判斷有較好的准確覺,較強的倉位控制和止盈止損策略。有的人第一次賺錢,第二次賺錢,第三次虧錢可能就把前面兩次賺的錢都虧了。更有甚者去玩合約,加杠桿,風險性就更大了。囤幣的玩家是趨於對未來長期性行情的預判,克服中途幣價漲跌的恐懼心理而堅定持有。有句話叫「幣價下跌只要資產縮水,賣出去了才是真正虧損」,囤幣者能較好把握行情趨勢,賺取較大利潤。挖礦是一次性投入礦機成本,期間支付電費,產出的直接是數字貨幣。由於是實體投資,首先是收回成本的過程其次才是盈利,大部分的礦工屬於被動型囤幣。由於成本比購買現貨要低,受幣價波動的影響較小,穩定的產出,使得礦工抗風險能力更強。由於礦工的產出是每天到賬並且能夠提現,所以礦工資金的靈活性較好,應對資金需求的時候能夠及時解決。只要礦機的產出大於投入,礦工就有源源不斷的收益。雖然按天算看著較少,但是架不住每天都有啊。
還有其他方面就不細說了,歡迎討論!
炒幣為什麼不如屯幣? 這個很簡單,交易市場上有個2/8法則,講的意思就是市場裡面80%的人都是賠錢的或者沒有賺到錢的,而剩下的20%的人才是真正賺錢的人,而且很能掙錢。
做交易賺錢看似簡單,一買一賣就完成了一次交易。 大家都想著高拋低吸、高拋低吸低買高賣,但最終卻變成了追漲殺跌。 每一個人在炒幣前都認為自己是那20%裡面的,但最後都和那80%的人一樣成了"韭菜"。
加密貨幣市場是7天24小時不間斷可以進行交易的,同時交易所提供的杠桿和合約也放大了人性的貪婪,讓人覺得幣圈就是一個賭場,再加上現在的市場越來越偏向機構化,折讓普通人能從機構手中賺到錢的概率幾乎為零。 這也是為什麼有人說杠桿合約交易,十死無生。靠炒幣賺錢的人鳳毛麟角。
再說說為什麼買幣不如挖礦,很多人買幣之後,想要一直屯著等漲價,這個想法是不錯的,但是實際操作起來是很難的。為什麼這么說? 因為 「守幣比守寡都難」, 市場跌宕起伏會讓很多持幣者情緒起伏,看到幣價大漲就忍不住想要馬上兌現自己手中的利潤,看到大跌就馬上要止損,真正擺正心態,把握大趨勢者可以說是少之又少。
挖礦 是區塊鏈領域最傳統的投資方式,目前我們所看到的幣圈大佬基本上都是從挖礦起家的,在2019年胡潤富豪榜區塊鏈領域的榜單,其中前12名中有9名是因為挖礦而上榜的,可見挖礦才是幣圈真正致富的秘籍。
挖礦就像你有一隻會下蛋的母雞,每天都會給你下一兩個雞蛋,而雞蛋即可以拿去賣錢變現(將挖出來的幣賣的),也可以把雞蛋孵成小雞(屯幣長期持有)。
所以說挖礦是相對最保險的一種投資方式,同時抗波動風險的能力也更強。挖礦同時也是一個長期堅持的過程,短時間的波動對於礦工的心態影響並不大,所以選擇挖礦的投資人往往能夠把握住市場的大行情。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所謂「炒幣」,本質上就是低買高賣,賺取差價,這里的關鍵點在於把握買和賣的時機,事實上,這一點是很難准確把握的,萬一時機沒把握好,搞成個低賣搞買,那就得不償失了。所以,「炒幣」的風險很大!
所謂「屯幣」,就是把幣存起來,靜等它增值。這樣一來,麻煩事確實省了不少,但是也有他的問題:一是周期長的問題,二是大趨勢不好把握的問題。周期長,很多人等不及,現代人很浮躁,沒有幾個人會願意慢慢變富。大趨勢不好把握,未來他是漲還是跌,誰都不知道,另外還有很多偶然性因素。總而言之,風險也是比較大的,時間成本也會比較高。
所謂「買幣」,買來干什麼?炒或者屯,在此不贅述。
所謂「挖礦」,就是備好工具(礦機、電腦)去開采幣,這是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付出的成本代價(工具損耗、電費)比較小,所以比較劃算。
總體來說,挖礦是最劃算的!
最後我要科普一下「挖礦」這個事。
比特幣等數字貨幣實際上就是一個很復雜的一個方程的一些特解,此方程理論上有多少個特解,就有多少了幣。所謂「挖礦」,也叫開采數字貨幣,實際上就是用電腦去解方程,不斷地去試特解,試出來了就挖到礦了。這就好比我們的面前有一個保險箱,我們不知道密碼,我們可以去不停地試,一旦試成功了,裡面的東西就歸你了,也就是挖到礦了。
屯幣有風險
4. spacepi在以太坊如何買
需要在以太坊官方上,搜索spacepi幣交易系統,進入以後點擊購買的數量和交易方式,這樣就可以完成購買。
1.打開OKEX手機端,點擊進入法幣交易區
2.選擇「快捷區,點擊「我要買,輸入您想要購買的數量或金額
3.選擇支付方式,確認訂單金額及數量後進行下單匹配(提醒:建議您選擇「單價最優」支付方式進行匹配,由於市場行情波動,請您在45秒內完成下單及時鎖定價格。
4.若您無法匹配成功,請按頁面提示完成相關設置。(若顯示暫無可交易的委託單,建議您在掛單區自由選擇合適的委託單進行交易。
5.匹配成功後,請您及時按照頁面顯示流程向對方進行付款,並在倒計時間內點擊「我已付款」按鈕。
6..對方會在收到您的轉賬後及時放幣。等待放幣期間,您可以通過IM在線溝通或虛擬號碼聯系對方
回答於 2022-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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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委託數量必須超過單筆下限是什麼意思
委託數量必須超過單筆下限,其實也就是說交易的那一筆訂單數量或者是金額太小了,比方最少得十個美金或者是一個整數單位的。
不同交易對單筆最小委託數量是不一樣的,例如比特幣,最小委託數量可以精確到小數點後4位,也就是0.0001,但是以太坊的最小委託數量是0.001,還有些價值比較低的小幣種,委託數量最小是1。
投資交易注意事項:
對於投資者來說,在跨幣種擔保金機制下,賬戶內某一數字資產較顯露出來大幅調整時,由於自動彈okex提幣到imtoken錢包幣規則的存在,賬戶中的整個數字資產頭寸將會受到單一幣種價格沖擊而產生虧損。
假設該幣種顯露出來大幅波動,投資者的虧損有可能會是賬戶內整個數字資產。從市場的角度來看,在跨幣種擔保金標准形狀下,假設單一數字資產價格大幅波動,由於自動彈幣規則的存在,有可能引起其他數字資產的拋盤,這對平台的買賣商品運行存在一定隱患。
7. 數藏策劃離職後如果平台後面出問題能牽扯到么
近期,多家數字藏品交易平台宣布「停止運營」,原因暫時不明,且說辭各異,對購買前述平台銷售的數字藏品的用戶而言,平台關閉則意味著其所購買的藏品將真的成為一張圖片,對數字藏品產業而言,這無疑是嚴重的信任危機。而趕在「靴子落地」前撤離又能否真的倖免於監管,本文將從平台「格式條款」切入,探討數字藏品平台方在退出市場時有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 免責條款可以免責嗎?
我們分析了幾家已經發布關閉公告和網傳有「暴雷」可能的幾家數字藏品交易平台,有的已停止訪問,有的還在處理用戶退款。其中,現在仍可查明的用戶協議均規定「免責條款」,其原因包括設備故障、技術問題、政策變更、業務發展需要等,對免告禪責的范圍劃定包括變更、限制、停止或部分停止服務,刪除用戶數據且無需事森友陸先通知。但平台方真的可以依託用戶協議中的免責條款逃脫責任嗎?
上述平台均成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生效後,因此,對用戶協議的條款審查將適用《民法典》對格式條款的審查標准。《民法典》第496條明確規定,若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民法典》第497條則列舉了三種情況明確格式條款無效的情況。
(一) 訂入審查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此為格式條款提供方的提示說明義務。《民法典》擴大了提示及說明義務的射程范圍,將「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均納入提示及說明範疇,並將違反提示及說明義務的法律後果明確為「合同相對方可以主張不成為合同內容」。
根據《民法典》對用戶協議格式條款的立法思路,司法審查用戶協議格式條款時應先進行訂入審查。而訂入審查的核心在於若格式條款提供方未盡到提示說明義務,該格式條款不納入合同內容。
對其理解可以從提示說明義務范圍和履行標准兩個方面予以把握。
根據《民法典》規定,提示說明的義務范圍包括「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相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結合該條文結構來看,對「與相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理解應參照該條列舉的「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予以確定。因此,提示說明義務的范圍應限定在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與免除對方主要權利等情形。因設備故障、技術問題、政策變更、業務發展需要等原因而「變更、限制、停止或部分停止服務「,」刪除用戶數據「,且」無需事先通知」顯然屬於平台減輕其應當承擔的責任。而對購買數字藏品的用戶而言,數藏交易平台關閉則意味著其所購買的藏品或將成為一張圖片,無疑是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
如何判斷數藏平台是否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則需結合形式與實質兩方面進行判斷。
在形式層面,格式條款提供方應「採取合理的方式進行提示」並「按相對方的要求進行說明」,在實質層面則要求「能夠此頃引起相對方注意並且理解」。
首先,在實質層面,格式條款提供者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應「能夠引起相對方注意並且理解」。一般認為,「能夠引起相對方注意和理解」需達到社會中絕大多數人均可以理解的標准。但也有觀點表示,這一標准根據不同的合同類型和締約主體應呈現差異。相較於針對商事主體,針對民事主體則往往涉及「消費者保護「。
其次,在形式層面,格式條款提供方應「採取合理的方式進行提示」並「按相對方的要求進行說明」。而合理性標准標准又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1. 提示時間是否充裕。對於用戶權利減少的版本更新是否提前一到三個月通知,從而使用戶有繼續接受合同或退出的准備時間;
2. 提示文件是否正式。以鏈接的方式展示用戶協議還需考慮展示的主動性和用戶獲知的便利性;
3. 提請注意的方式是否明顯。對於限制用戶權益的內容是否採取個別提醒的方式並採用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等對格式條款予以明示;
4. 提示語言是否准確。對於格式條款應採用易於理解的語言與表達,避免語焉不詳。
(二) 效力評價
《民法典》第497條具體規定了格式條款的無效情形,其中,第1項規定的是符合合同一般無效情形的格式條款無效,在此不做展開;第497條第2-3項規定了格式條款特有的兩種無效情形,包括:
1. 格式條款提供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2. 格式條款提供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若進入司法程序,法院對前述數藏平台用戶協議中免責的條款進行合理性審查並判斷其效力。若免責條款被認為存在上述情形,達到不公平、不合理的程度,將被法院認為無效。
而在條款是否合理的判定上,現有司法實踐往往從該格式條款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雙方利益是否嚴重失衡或顯失公平等角度出發進行判斷。具體到個案中,平衡用戶協議條款雙方的利益需要綜合多方因素進行判斷,包括格式條款提供方(即數藏平台)納入該條款的目的正當與否,格式條款提供方在締約時是否於強勢的市場支配地位,用戶享受的服務是否有償,用戶的權利受到限制時有無得到替代給付等。對於預先免除平台經營商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不合理的風險分配或轉嫁條款」、「概括免責條款」、「自我矛盾條款」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被認定為「導致雙方利益嚴重失衡的條款」進而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同時,《電子商務法》第32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數字藏品交易平台具有電子商務平台的基本屬性,在無特殊規定時參照《電子商務法》。因此,對於數藏平台用戶協議免責條款的效力審查還需考慮公平原則。此外,數字藏品交易平台一般構成電子商務經營者,其部分服務終止應遵循《電子商務法》第16條,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即該等無需通知即可終止服務條款還可能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三) 對格式條款的行政處罰
除了進入司法程序,行政機關也有權利對格式條款進行管理。
自國家工商總局(現為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工商總局令第51號)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工商總局令第 73號)以來,因格式條款而遭到行政處罰時常發生,尤其是當產生消費者糾紛後。同時,工商總局也是2017年9月4日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94公告)的發文主體之一。因此,數藏平台的免責條款有較大可能遭遇行政執法。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責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提出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以及獲得違約金和其他合理賠償的權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提起訴訟的權利;
(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消費者拒絕提供相應商品或者服務,或者提高收費標准;
(五)規定經營者有權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權利;
(六)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七)其他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數藏平台用戶協議對於中斷、終止服務協議的免責聲明,若非是基於維護網路安全、社會秩序等原因,或是因遭受行政處罰而中止、終止服務,而是為了自身利益而任意中斷服務的免責條款應屬無效。
二、 清退後平台可能面臨的刑事風險
(一) 涉嫌非法經營罪的情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根據《刑法》第225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構成非法經營罪。平台是否涉及非法經營罪,核心在於是否構成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
從目前來看,數字藏品的鑄造存在三種方式:批量創設、分割所有權、一物多發。當前國內各數字藏品交易平台幾乎普遍採用「一物多發」,在這種模式下,同一數字藏品共用同一個聯盟鏈地址或者合約地址,以固定標價限量發售N份,盡管每份藏品具有不同的哈希值或者鏈上標識,但持有者擁有的均是同一份作品,數字藏品非同質化的特徵大大削弱。其餘兩種鑄造方式也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數字藏品的不可復制性、不可分割性以及唯一性。
將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發行交易是金融產品、證券產品的典型特徵。若平台將數字藏品分割所有權,由多人共同擁有,同時設置二級市場,為買家創造流動性和利潤預期,則可能會被認定為屬於擅自公開發行證券的非法金融活動,涉嫌非法經營罪。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現有法律及司法解釋尚未作出明確規定,代幣發行以及設立數字藏品二級交易平台的行為也可能構成「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這兩種行為模式非法性見下文詳述。
(二) 涉嫌非法集資的情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非法集資類犯罪主要包括《刑法》第 176 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及第 192 條集資詐騙罪。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需要同時滿足這四個條件:①非法性,即未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②公開性,即通過網路、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信息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③利誘性,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④社會性,即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集資詐騙罪的構成條件在前述四項的基礎上再增加「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這一主觀條件。在實踐中,對於數字藏品平台而言,通常會通過網路等途徑公開宣傳,同時也面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開放,因而其一般滿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公開性」和「社會性」要件。值得討論的是,平台的特定行為是否觸及「非法性」和「利誘性」的紅線。
1、 虛擬幣交易(代幣發行)
2022年3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簡稱《解釋》),明確將虛擬幣交易納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制范疇。一旦虛擬幣交易滿足前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那麼相關行為人將要承擔刑事責任。而根據《解釋》,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涉及數額在100萬元以上、或者涉及對象150人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就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數字藏品具有較強的數字金融隱蔽性,數字藏品的鑄造方法和發行模式,直接決定了數字藏品是數字商品屬性,還是虛擬貨幣屬性。若平台未按照「一物一本體,可實質交付,享有財產權」的原則鑄造和發行數字藏品,則有構成虛擬幣交易的風險。如在「一物多發」模式中,發行的數字藏品數量越多,其非同質化特徵越弱,那麼數字藏品將與虛擬幣無異,則此時平台就有可能被認定為從事虛擬幣交易。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因而滿足「非法性」。若平台還同時通過宣傳甚至承諾高額收益等方式引誘用戶購買,即「利誘性」,則此時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 寄存代售、承諾商品回購/原價退款保護機制
根據《解釋》,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並符合前述「四性」,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目前存在部分數字藏品平台為買家提供委託代售的服務,買家在平台購買數字藏品後,委託平台代為展示、銷售,平台提取部分服務費後將新買家的剩餘貨款交付原買家。甚至還有平台承諾用戶購買的藏品在一定期間內如果不能以高於發行價賣出,可以申請原價退款或者由平台回購。這類行為可能會讓監管部門認定平台並非以銷售商品為真實目的,而是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為真實目的。
另外,根據《關於防範NFT相關金融風險倡議》(以下簡稱《倡議》),平台如果為數字藏品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續掛牌交易、標准化合約交易等服務,則有構成「變相違規設立交易所」非法金融活動的法律風險。雖然法律未明確禁止數字藏品二級交易,但現階段國內主流平台均嚴格限制藏品流通。因而平台提供寄存代售服務可能涉嫌非法金融活動。且平台承諾回購、原價退款保護機制實際上就是一種承諾保本付息的行為,滿足「利誘性」。綜上,平台提供寄存代售、承諾商品回購或者設置原價退款保護機制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3、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在上述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同時,如果平台還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存在詐騙行為,如虛構投資項目、虛構投資資格等,則該行為還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詐騙行為在下文也會進一步展開。
(三) 涉嫌詐騙罪的情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集資詐騙和詐騙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對象,集資詐騙的對象為不特定的社會公眾,詐騙的對象為特定主體。《關於防範以「元宇宙」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中重點提示了四類利用元宇宙概念進行非法集資或詐騙的行為,包括:
1. 編造虛假元宇宙投資項目,翻炒與元宇宙相關的游戲製作、人工智慧、虛擬現實等概念,虛假宣傳高額收益,借機吸收公眾資金。
2. 打著元宇宙區塊鏈游戲旗號,誘導參與者通過兌換虛擬幣、購買游戲裝備等方式投資,伺機捲款跑路。
3. 意炒作元宇宙房地產圈錢,營造搶購假象,引誘進場囤積買賣。
4. 變相從事元宇宙虛擬幣非法謀利,誘導公眾購買投資。
如果平台基於非法佔有之目的,通過自買自賣、虛假交易等方式炒高藏品價格,再以投資NFT交易平台、虛擬資產等為名直接騙取用戶款項、交易傭金等的,顯然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或者詐騙罪。
(四)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情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有四大特徵:入門費、拉人頭、高額返利、商品價格虛高。因此如果數字藏品平台商業模式符合上述特徵,合法營銷和非法傳銷只有一線之隔。
在實務中,存在相當數量的涉區塊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件。在2020年底審結的陳某等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中,陳某等人設立Plus Token平台,以提供數字貨幣增值服務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數字藏品的價格具有較強的主觀性,其交換價值基本取決於用戶的數量和共識,其更易成為傳銷的載體和工具。目前國內不少平台採用邀請注冊制,為鼓勵老用戶邀請新人,採取根據老用戶邀請新人的數量和頻率獎勵數字藏品或者其他福利,這種行為可能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五) 涉嫌洗錢罪或者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情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目前國內平台接入鏈以聯盟鏈為主,但還是存在少數平台採用使用以太坊、Polygon、火幣生態鏈等境外區塊鏈技術「上鏈」數字藏品。接入公鏈後,理論上可在境外虛擬幣交易平台上用虛擬幣交易、抵押、置換數字藏品。這意味著,有人可通過人民幣購買數字藏品後,兌換成虛擬幣,再在虛擬幣交易合法的國家和地區兌換成外幣,存在利用數字藏品洗錢的風險。此時平台除了受到行政處罰之外,還將涉嫌構成相應共犯(洗錢罪或者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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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亂象需重視,平台懲處違規賬號超百個,近年來,我國NFT市場持續升溫。NFT在豐富數字經濟模式、促進文創產業發展等方面顯現出一定的潛在價值,NFT亂象需重視,平台懲處違規賬號超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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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Non-FungibleToken,非同質化通證)潛藏的金融風險正備受重視。
日前,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聯合發布了「關於防範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以下簡稱「倡議書」)。記者注意到,此前已有一些平台在打擊相關風險炒作。例如,微信封禁或下架了一批數字藏品平台公眾號;螞蟻鯨探(螞蟻集團旗下數字藏品平台)也發布了違規用戶處罰公告,下架違規賬號超180個。
禁止「交易」是關鍵詞
具體來看,倡議書提到「堅守行為底線,防範金融風險」。其中明確表示,堅決遏制NFT金融化證券化傾向,包括不在NFT底層商品中包含證券、保險、信貸、貴金屬等金融資產,變相發行交易金融產品等。另外,倡議書強調,不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續掛牌交易、標准化合約交易等服務,變相違規設立交易場所。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肖颯對《證券日報》表示,NFT對文創行業有促進作用,藝術品數字化和藝術創作數字化是大勢所趨。但是,NFT在售賣過程中,出現了金融化的傾向,尤其是二級市場的開放,進一步刺激了消費者的炒作心理。本次提出倡議的是金融口的自律組織而非文化類組織,這就說明數字藏品金融化的問題已經凸顯出來並被監管部門關注到了。
另外,針對三家協會的倡議,金杜律師事務所(上海)合夥人虞磊珉律師解讀認為,本次三家協會發布的倡議書中關於「不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持續掛牌交易、標准化合約交易等服務」,
上述交易方式都具有典型的金融交易特徵,意在提醒現在市場上各類NFT業務平台應當立足於「豐富數字經濟模式、促進文創產業發展」業務宗旨,避免開展交易所業務,斬斷違規NFT業務呈現出來的金融證券化「苗頭」。
業界普遍認為,目前國內數字藏品呈現幾個特點:第一,削減了NFT自帶的金融屬性;第二與虛擬幣劃清楚界限。
浙江大學國際聯合商學院數字經濟與金融創新研究中心聯席主任盤和林對《證券日報》表示,NFT的風險並非技術層面,NFT在確權藝術品在交易過程中存在去中心化的特點,這就給洗錢和詐騙提供了土壤,有人利用人們對於NFT的誤解,來進行投機。
他認為,當前很多金融機構對NFT缺乏客觀全面的認知,防範風險是有必要的。對於目前國內數字藏品平台來說,關鍵詞仍是禁止「交易」。
多家平台正加大違規懲處力度
早在今年2月份,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防範以「元宇宙」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而此次,倡議書無疑也給NFT市場的過度炒作帶上「緊箍咒」。
事實上,數字藏品的私下交易炒作並不罕見,4月14日,《證券日報》記者在某二手交易平台嘗試檢索「數字藏品」,可以找到了不少私下交易賣家,個別數字藏品甚至標價上千元。記者嘗試與一位賣家聯系,發現最終需換平台採取私下交易方式,但私下交易的方式往往存在較大的詐騙風險。
另外,記者注意到,此前螞蟻鯨探及微信方面均對數字藏品平台相關違規行為加大懲處力度。
在3月21日,螞蟻鏈旗下鯨探發布的違規用戶處罰公告顯示,根據違規嚴重程度對違規賬號採取階梯式處罰,包括永久限制藏品轉增、賬號封禁等。據《證券日報》記者不完全統計,螞蟻鏈鯨探已經對部分違規賬號(獲取、轉增功能永久封禁)處理超180個。
鯨探方面對《證券日報》表示:開展業務之初,我們明確反對數字藏品金融產品化,加強實名認證、風控核身等技術手段,保障用戶向好友正常轉贈藏品需求的同時,抵制一切形式的潛在炒作風險,包括持續治理嚴重違規作弊的非常規用戶,並進行防欺詐提示。
據鯨探轉贈須知描述,官方不支持任何形式的數字藏品轉賣行為。用戶購買擁有數字藏品達到180天,可以向其他實名用戶發起轉贈,為防止炒作,受贈方接收數字藏品滿2年後,可以再次發起轉贈。
3月底,微信則是大規模封禁了一批數字藏品平台公眾號,涉及的平台超十個,均為中小型數字藏品平台。微信方面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目前僅提供數字藏品展示和一級交易的公眾號,要求提供和國家網信辦已備案認可的區塊鏈公司的合作證明作為資質證明,不支持提供二級交易。
另外小程序目前則只支持數字藏品展示和一級贈送,數字藏品交易和多級流轉屬於未開放范圍,如有發現繞過等對抗行為,會根據違規程度封禁能力或下架處理。
微信方面強調,後續將密切關注行業動向和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與調整規則。
歐科雲鏈研究院高級研究員孫宇林對《證券日報》表示,「結合此前大量涉及數字藏品的公眾號和小程序以及違規賬號被封,加上此次三協會倡議的發布,預測未來該領域的監管會逐步收緊,對數字藏品平台的合規性要求也將越來越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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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聯合呼籲會員單位,共同發起關於防範NFT(非同質化通證)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堅決遏制NFT金融化證券化傾向,從嚴防範非法金融活動風險。
近年來,我國NFT市場持續升溫。NFT作為一項區塊鏈技術創新應用,在豐富數字經濟模式、促進文創產業發展等方面顯現出一定的潛在價值,但同時也存在炒作、洗錢、非法金融活動等風險隱患。
對此,三協會倡議,堅守行為底線,防範金融風險。一是不在NFT底層商品中包含證券、保險、信貸、貴金屬等金融資產,變相發行交易金融產品;二是不通過分割所有權或者批量創設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質化特徵,變相開展代幣發行融資(ICO);三是不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持續掛牌交易、標准化合約交易等服務,變相違規設立交易場所;
四是不以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作為NFT發行交易的計價和結算工具;五是對發行、售賣、購買主體進行實名認證,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發行交易記錄,積極配合反洗q工作;六是不直接或間接投資NFT,不為投資NFT提供融資支持。
同時,三協會還倡議,合理選擇應用場景,規范應用區塊鏈技術,發揮NFT在推動產業數字化、數字產業化方面的正面作用;確保NFT產品的價值有充分支撐,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防止價格虛高背離基本的價值規律;保護底層商品的知識產權,支持正版數字文創作品;真實、准確、完整披露NFT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建議,投資者應充分認識NFT的價值和風險,不參與NFT非法炒作和交易。普通投資者對虛擬貨幣、ICO、NFT等難以充分了解,建議不進行盲目投資,應自覺抵制各類誘惑,保護自己的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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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關於防範NFT相關金融風險倡議,明確表示堅決遏制NFT(Non-FungibleToken,非同質化通證)金融化、證券化傾向,從嚴防範非法金融活動風險。
此次倡議,既肯定了NFT的積極作用,即「NFT作為一項區塊鏈技術創新應用,在豐富數字經濟模式、促進文創產業發展等方面顯現出一定的潛在價值」,又對NFT相關金融風險進行了提示,提出要警惕NFT存在的炒作、洗錢、非法金融活動等風險隱患。這對於「正當紅」的NFT來說,是及時和必要的。
NFT是一種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數字化憑證,具有唯一、不可分割和可追溯等特性,可用來標記特定資產的所有權。理論上來說,現實世界的任何物品,包括一首歌曲、一張繪畫、一段文字、一件游戲道具等,都可以製作成為NFT,其應用范圍取決於人們的想像力。
正因為發展空間充滿想像,近兩年全球颳起一股NFT風潮,國內互聯網企業也相繼推出NFT平台,多個產品一經發布即售罄。與此同時,一些非法金融活動也隨之滋生。比如,不少機構打著NFT的旗號,變相進行非法虛擬貨幣和代幣融資交易;有的NFT底層商品暗藏證券、保險、信貸、貴金屬等金融資產,變相發行交易金融產品;
還有個別NFT平台與海外公鏈結合,將NFT提到數字錢包再到海外平台銷售,以達到洗錢目的,長此以往極可能引發資金外逃、外匯管理體系被架空等問題,將影響金融秩序和經濟社會穩定。
NFT的價值核心是為現實世界提供一個上鏈渠道,充當物理世界和數字世界的連接橋梁。當前一些NFT金融化、證券化傾向,無疑偏離了正軌,破壞了行業生態,倘若任由發展,勢必將造成「劣幣驅逐良幣」,對行業的健康和長遠發展不利。
好經不能念歪了。NFT不是行騙的招牌、炒作的噱頭,NFT行業更不能陷入急功近利、「撈一把就走」的歧途。有關部門還應加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及時填補監管空白,為NFT健康發展「排雷」。
要以法律法規明確NFT相關活動本質屬性,從定性上將NFT去金融化,並制定準入門檻和行業標准,規范NFT發行、交易、保存等流程。同時積極探索有效的監管方法,嚴厲打擊利用NFT洗錢、非法集資等行為,以規避可能的金融或法律風險。
任何創新都應以合法合規為前提,對企業和平台而言,應踐行科技向善理念,加強基礎研究,合理選擇應用場景,規范應用區塊鏈技術,發揮NFT在推動產業數字化、數字產業化方面的正面作用,並確保NFT產品的價值有充分支撐,防止價格虛高背離基本的價值規律。
代表著區塊鏈技術應用新方向、被賦予「萬物皆可數字化」美好願景的NFT,既需要市場的繼續探索、努力開拓,也需要監管部門的包容審慎、規范引導。消費者也應堅守正確的消費理念,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遠離NFT相關非法金融活動,謹防上當受騙。
王傲朗:數字文創NFT不可忽視的幾個問題2022年4月13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微信公眾號發布《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關於防範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這一倡議的發布,間接地表達了官方對於近年來火熱的NFT(非同質化代幣)的態度。筆者查詢國家法律法規資料庫發現,截至2022年6月底,中國境內沒有成體系的與NFT有關的法律法規出台。從方興未艾的比特幣,到現在火熱的數字文創NFT,「高大上」的虛擬貨幣變成了普通人可以輕松接觸的NFT,這個過程中既有人們對於這種新技術和新商品的好奇,同時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也隨之出現。
首先,NFT目前在國內只存在單向、單次銷售的模式,即只允許由開發者或其委託的組織進行銷售,而二級市場則是被禁止的。這種特殊的銷售模式帶來了一些問題。
第一是定價問題。根據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有關會議精神,不能將文物原始數據作為限量商品發售。而藝術品之所以珍貴或者說有價值,其獨特性必不可少。博物館數字文創NFT普遍為模仿館藏文物製作,以虛擬化的立體形式呈現,其價值似乎主要為觀賞性。如果說發售NFT文創是博物館等組織籌集資金的一種形式尚可令人信服,但如果參與設計製造的企業通過網路大肆炒作,導致數字文創價格被抬高到非正常水平,豈不是助長了非理性消費的不良之風。要知道,在區塊鏈技術的加持下,這種數字文創的製作並不困難,製作出來後可以大量復制,只是在售賣時需要在區塊鏈刻上有關標記,以表明此件文創屬於有關購買者。以相對較低的成本製作出來並大量復制,再依靠限量發售吸引消費者,而消費者獲得的是觀賞權和收藏權。這便引出了第二個問題——所有權問題。大量消費者並不掌握有關的區塊鏈技術,所以無法完全掌握對其購買的「藏品」的所有權。一旦服務端或者客戶端被侵入,則極有可能會出現藏品丟失的問題,即有關區塊鏈的標記被更改,購買者就會喪失其所有權。就在今年4月,周傑倫宣稱其持有的大量NFT被盜,就是一個實例。
其次,從收藏角度,不可交易性和購買量也是數字文創NFT不可忽視的問題。
第一,我國目前明令禁止開放NFT二級市場,因為一旦開放,NFT將具有金融屬性,而我國乃至國際上都沒有掌握有效的追蹤手段,極易造成NFT交易泛濫,出現洗錢等危害國家金融安全的情況。所以,在短期內,國家無法開放二級市場進行NFT交易。但是,很多人收藏NFT這種不具有唯一性的數字文創的目的,除欣賞外,也是希望藏品升值之後賣出,這相當於一種投資行為,與國家現行的規定相抵觸。第二,對個人購買量應加以限制。因為每種NFT都有固定發行數量,所以一旦出現囤積居奇者,很有可能引發非法二級交易。今年年初,冬奧吉祥物「冰墩墩」和「雪容融」爆火時就曾經出現過加十倍高價倒賣,甚至出現了制假作坊。而相比於冬奧吉祥物,博物館數字文創NFT發行量更小,而且只發行一次,出現囤積居奇行為可能性更大,危害性也更強。一旦私下倒賣,獲利甚至超過十數倍。相關資料顯示,就在剛剛過去的2022年6月,微信查封了多個NFT二級交易的公眾號和小程序。博物館數字文創NFT雖然禁止二級交易,但轉讓並未被完全禁止。這就會出現私下售賣的可能性,即平台上轉贈而私下交易,這其中也有很大的詐騙風險。
最後,從知識產權的角度看,NFT還存在很多模糊地帶。
第一,有關文物的數字文創,被授權方到底掌握多少權利值得深思。在進行文創NFT開發授權時,如果進行二次創作,那麼二創作品知識產權的歸屬問題要加以重視。因為二創作品既有設計者的創新,也有對文物樣貌的借鑒,應當屬於知識產權共有,具體產權如何分配,應事先在合同上明確約定。作品在線上,NFT開發機構或者購買者如果違規使用文物元素,博物館或者有關部門往往難以及時發現。第二,私人收藏家是否可以發行其文物的NFT也值得商榷。個人授權發行的NFT由於難以監管,詐騙和洗錢等違法風險很大。一旦出現違法行為,取證、追責過程也會相當困難。第三,如果有機構虛構了不存在的文物進行NFT發售,這種行為是否應當定義為欺詐沒有現成的法律依據。另外,數字文創NFT也會存在虛假營銷的可能,例如假冒名家作品進行文創NFT銷售,蹭名家的熱度,導致買家受騙。
總之,國家有關部門應當盡快完善有關法律法規,確定數字文創NFT的發行權和知識產權的保護,防止非法交易和欺詐行為的發生。這樣,才能夠保證博物館數字文創的健康有序發展。
刊於7月12日《中國文物報》6版
周傑倫持有的BYAC無聊猿NFT被盜了,國內對NFT是如何監管的?
國內對於NFT的監管目前還在探索階段,監管部門首先會取決於NFT的應用場景的使用,如果NFT的確可以為經濟作出貢獻,可以視NFT為技術應用的進步,值得推廣。如果發現NFT存在炒作嫌疑,並沒有實用價值的話。監管部門會將NFT劃為虛擬貨幣進行監管。
什麼是NFT?
NFT的全稱是「非同質化代幣」。本質上,它也是一種貨幣,即虛擬貨幣。它基於區塊鏈技術,具有不篡改、不復制的特點。NFT是一種源自區塊鏈的技術。我們經常看到NFT應用於數字藝術領域,實際上它也可以應用於各種場景,如門票、標題、游戲等。NFT交易通常在互聯網和區塊鏈上發布,我們可以簡單地想像它是一個類似於網上銀行的系統。我們可以用手機和電腦進行操作。一個賬戶可以輕松轉移到另一個賬戶。
NFT到底安不安全?
隨著周傑倫的NFT被盜以後,很多人都對NFT的安全性起了疑心。這表明NFT並不像別人口中所說的那樣安全,而且由於盜竊成本低,收入很高,我們應該更加小心NFT賬戶的安全。業內人士表示,NFT也是加密貨幣之一,主要是符合ERC721規范的非同質代幣,即基本屬性為加密貨幣。因此,只要相應的私鑰被泄露,NFT仍然很容易被竊取和丟失。
國內的NFT目前發展到哪一步了?
目前,NFT市場仍處於起步階段。從本質上講,它的價值主要是收藏價值和審美價值,但大多數投資者依靠投機來支撐當前的市場。顯然,NFT要克服傳統藝術市場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如何解決NFT的安全問題已迫在眉睫。未來可能是圍繞這些問題並與實體結合的NFT保護過程。
你覺得國內政策是否允許做NFT交易??目前國內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禁止NFT進行交易。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為,那麼在我國現在NFT交易是合法的。不過國家現在逐步對市場在進行規范,防止借這個機會從事一些違法活動來獲取利益。所以在將來國家對NFT市場的管理會越來越規范,不過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Nft市場交易還是值得提倡的。
一、什麼是Nft?
???NFt其實是一個英文單詞的縮寫,它的全稱應該是Non-FungibleToken。這個單詞翻譯出來的意思是代幣,是區塊鏈技術的一種延伸和擴展。在區塊鏈技術上有一種叫原生幣,還有一種叫代幣。像之前比較火爆的比特幣和以太坊都是區塊鏈技術的一種應用。其實NFt本質上也是一種區塊鏈技術的延伸和應用。這種代幣的特徵就是非同質化還有不可替代性。而且NFt具有唯一性,每一個NFt產品都有它自己獨特的編號。
二、NFt的誕生
???NFC其實是和區塊鏈技術同步誕生的,這個可以追溯到2017年以太坊推行的一款產品。在2017年以太坊發布了一款數字加密頭像,這些加密頭像,每一個用戶都能夠自行領取。但是這個頭像具有加密性和唯一性,總量只有1萬份。而且用戶在領完之後,可以上鏈放在二級市場進行交易,這是NFt數字產品的第1次應用。
三、發展前景
?在我國目前NFt的發展還處於起步階段,整體的運行機制和產品交易系統還不是很完善。但是從長期來看在我國還是有一定發展潛力的,而且現在市場發展存在空檔期。
三大金融協會聯合發聲:堅決遏制NFT金融化證券化傾向【摘要】《倡議》指出,NFT作為一項區塊鏈技術創新應用,在豐富數字經濟模式、促進文創產業發展等方面顯現出一定的潛在價值,但同時也存在炒作、洗錢、非法金融活動等風險隱患
文嚴沁雯
編輯袁滿
4月13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聯合發布《關於防範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下稱《倡議》),提出堅決遏制NFT金融化證券化傾向,從嚴防範非法金融活動風險。
《倡議》指出,NFT作為一項區塊鏈技術創新應用,在豐富數字經濟模式、促進文創產業發展等方面顯現出一定的潛在價值,但同時也存在炒作、洗錢、非法金融活動等風險隱患,從六方面對行為規范提出要求:
一是不在NFT底層商品中包含證券、保險、信貸、貴金屬等金融資產,變相發行交易金融產品。
二是不通過分割所有權或者批量創設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質化特徵,變相開展代幣發行融資(ICO)。
三是不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續掛牌交易、標准化合約交易等服務,變相違規設立交易場所。
四是不以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作為NFT發行交易的計價和結算工具。
五是對發行、售賣、購買主體進行實名認證,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發行交易記錄,積極配合反洗錢工作。
六是不直接或間接投資NFT,不為投資NFT提供融資支持。
2021年10月31日,國家版權交易中心聯盟、中國美術學院、浙江省杭州互聯網公證處、央視動漫集團、湖南省博物館、螞蟻集團、京東科技、騰訊雲等機構共同發布了《數字文創行業自律公約》,抵制任何形式的以數字文創作品為噱頭,實質發行和炒作虛擬貨幣的行為;抵制任何形式的數字文創作品價格惡意炒作,防範投機炒作和金融化風險。
而在國際社會,各國監管態度並不統一。
2022年2月,韓國金融監督局(FSS)宣布將加強對包括NFT在內的新交易資產的監控;同月,美國財政部亦發布《通過藝術品交易開展洗錢和恐怖融資的研究》報告,指出NFT市場可能會帶來新的風險;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則表示目前沒有計劃對NFT領域進行監管。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蘇宇曾撰文指出,非同質通證在法律上的定性尚屬模糊,其潛在風險及監管需求亦未得到充分認識。截至目前,非同質通證的發行、使用和交易等仍然需要藉助整個數字通證的法律架構,必要的分化和分流仍然有待探索,這都不利於對非同質通證實現精準監管或治理。盡管在可預見的未來,非同質通證蓬勃發展的確定性受到專家認可,但非同質通證的法律治理仍然任重道遠。
《倡議》同時強調,踐行科技向善理念,合理選擇應用場景,規范應用區塊鏈技術,發揮NFT在推動產業數字化、數字產業化方面的正面作用。
確保NFT產品的價值有充分支撐,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防止價格虛高背離基本的價值規律。保護底層商品的知識產權,支持正版數字文創作品。真實、准確、完整披露NFT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