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資本瘋狂追捧的NFT到底是什麼,一文帶你詳解
什麼叫做NFT?NFT是由三個英文單詞Non、Fungible、Token的首字母所組成,翻譯成中文叫做非同值化代幣。
其實就算直接翻譯過來,我想大家也不太能理解什麼叫做非同值化代幣。這里我做一個簡單的例子大家一定馬上就能get到。
如果我手裡有一個張一百塊的人民幣,你手上也有一張一百塊的人民幣,我想跟你交換,你會覺得,沒問題那就換吧。因為兩張一百塊屬於同等的價值。那如果你手上的一百塊有周傑倫的簽名,那我要拿我手上的一百塊跟你換的時候你就不會跟我換了,因為你手上一百塊的價值可能值十萬。
這就是非同值代幣的意思,看起來是一樣的東西,可是價值是不一樣的,有周傑倫簽名的那一張一百塊是屬於獨一無二的。
為什麼在近幾年NFT會特別受到整個 科技 圈和潮流圈的重視呢?
因為在去年3月11日Christies佳士得舉辦了一場前所未見的數位藝術拍賣,在過去,數位藝術是沒有辦法進到拍賣場裡面去做拍賣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數位檔案很容易被復制也沒有辦法去驗證它的出處和真偽。
大家現在在熒幕上應該都有看到這幅作品,這幅作品是來自於一位美國藝術家,他的名字叫Beeple。他花了十四年的時間每天在他的社交網路上面上傳一張數位藝術創作,所以這一張作品在21年3月11號在佳士得拍賣,作品名稱叫做《5000天》,最後拍賣的價格是6900萬美元。
所以,今天開說之前先送大家一份價值6900萬美元的大禮!
我提供的是高清圖片,大家快動動手指把這張圖下載下來或者趕緊把它保存起來吧。
那你說保存在手機里的圖片是不是跟拍賣里的圖片一模一樣呢,答案是,看起來完全一樣,但是如果我們今天要把這份圖片賣給別人有人會願意買嗎? 並沒有要願意買,就像剛剛我要去換你手上這張有周傑倫簽名的一百塊一樣,你不會願意跟我換,因為價值不一樣,因為沒有這份獨一無二的簽名。
這是為什麼,數位藝術從現在開始有了NFT的技術之後,它可以進到拍賣場,因為我們可以知道出處,我們可以把它為一份獨一無二的創作。
NFT背後的技術有幾個核心,第一當然就是區塊鏈的技術,區塊鏈的技術不是今天聊的重點,但是也必定需要稍微的提到。
在整個NFT的發行裡面會有一個角色是發行者,這個發行的人必須要透過區塊鏈上面的一些平台去鑄造他的產品,比如,剛剛有提到的藝術創作,就是必須透過佳士得跟區塊鏈合作的一個鑄造過程,所以它必須要有一個平台,透過平台發行了一份智能合約,這份智能合約記載了這份藝術作品在整個區塊鏈上面是獨一無二的創作,那我們要怎麼驗證它是獨一無二的呢?
我想這是大家最迷惑的點,接下來請認真看看,來拍拍手認真看。
因為區塊鏈有一個特徵叫做分類式的賬本,所以它不是像傳統的作品或電腦一樣只是記錄在一台中心化的公司主機裡面,它不是由一台電腦所組成的而是由整個區塊鏈上面數以百萬計的電腦共同來記錄的,所以這一筆記錄它會被丟到不同的電腦上面去做記錄,那這些記錄這些點我們叫做 節點。
這些人的創作會丟到不同的節點上面去做記錄,每一個節點裡面都會寫下:「今天有一副創作,透過這個平台產生這個合約,進而在裡面留下了一個區塊」,這些區塊叫block,接下來的每一筆交易都會透過下一個區塊去做串聯,所以每一個block連接起來之後,我們就叫做它block chain,這就是區塊鏈的由來。
我們可想像這一副作品的發行如果今天有人想要去篡改它,或者有人想要去偷它的時候,會發生什麼。它必須要同時間能夠修改這么多電腦上面的記錄才有可能實現,而這樣的樣式事實上是不可行的,因為全世界有數以百萬計的這些節點在記錄這一份分類式的賬本,也就是因為這樣的特性所以可以確保這個發行的機制它是獨一無二的。
這還不是智能合約最關鍵的地方,智能合約賦予NFT下一個最重要的特性在於它可以自動化執行,還可以持續在創造中間的價值和利益的分配。
舉例來說,發行者發行出了一個作品之後,有一個買家A要跟他做買賣,可是傳統的藝術畫作,當我畫出一幅畫賣給這個買家之後,他要怎麼處置就是他的權利了,比如他可能會拿到二手的交易平台或者Christies佳士得這樣的平台去做拍賣,可是對於創作者來說,我在第二手交易之後是沒有任何收入的,除了名聲之外,但是智能合約帶給所有創作者或者藝術家來說,一個全新不一樣的價值是在什麼地方呢?
如果今天一個買家要跟我買這個發行者做出來的NFT,假如說我們說買家的出價是100萬,在每一筆的交易裡面我們必須付給平台2.5%的手續費,例如它就是25000塊,但是在這一步我要付給發行者10萬的一個版稅,另外加上買家跟我買作品的87.5萬,這三筆才構成了買家整個100萬這筆交易的金額分配,在第一筆的時候可能感受不出來,這有什麼特別的?
事實上當它產生第二筆交易的時候,也就是說當買家A賣給買家B的時候,買家A跟買家B賣的價錢是兩百萬,這兩百萬的分配關繫到10%的版稅,所以創作者就會拿到20萬的版稅收入,剩下的5萬給平台,然後200萬的87. 5%才是給A買家,所以它透過智能合約的自動交付,對於發行者來說他可以獲得的是一個持續性的版稅收入,而不只是一次性的交易收入。
大家可以想像以為的藝術家可能在世的時候都不會成功,為什麼,因為大家都希望他死了,這個作品變得獨一無二。現在不需要了,我在世的時候就可以發行很多獨一無二的作品,而且我的銷售可以不必透過這些收藏家的炒作或者二手交易平台中間的一些這種活動或抽成,而是可以把利益留在自己身上,它就使得藝術家成為一種可以長期實現的職業了。
其實智能合約對NFT來說,它的影響絕對不只是藝術品而已,各位想像一下,如果今天你是一個房地產商,專門負責蓋房子 ,當我蓋的第一棟房子賣給A賣家的時候,他是一個傳統的交易,可是如果當A把房子賣給B的時候,這個交易金額裡面有10%會回到你手裡,這時候你蓋房子的邏輯就不一樣了,因為你會考慮到這個房子如何可以長期的交易,它越交易越增值,你能夠獲得的收益就越高,這是突破傳統的交易邏輯。
當然也不止是實體物件而已,剛剛有講到說房子的建設跟交易它的邏輯就不一樣了,我不是只是算我第一次買房子的時候收入減我的成本,而我會希望我的方式可以持續性的被交易甚至是會增值,因為我在每一次的增值每一次的交易裡面,我都會回歸一定的版稅收入迴流到我的賬戶裡面,所以我希望我的房子可以被用很久,它可以長期的增值,我們需要思考其他行業是不是有這樣的可能。
如果你以前是一個知名的室內設計師,以前每棟房子都要畫一次室內設計圖,對嗎?現在也不需要了,你只要畫一次的設計圖,因為你的設計圖是傑作,所以其他的設計師就會買你的設計圖去稍微改一下變成他的東西,所以你只要畫一次圖其他設計師用你的圖的時候你都可以收到10%的版權費,看是不是多好。而且隨著越多人用你的設計越有名。
賣保險的也是一樣,現在的保險必須依靠這些保險公司的保單然後去鑒定是不是發給你保險金,未來不需要了,未來這些保險經紀人只要創建一個智能合約 ,它可以依照購買者自身的條件去構建利用哪一些保險組合構建起來的,當你發生什麼事情的時候,智能合約會自動撥款到你的賬戶裡面,甚至它能把你的智能保單的價值延續到你的下一代。
所以保險從業人員也是一樣,你現在的工作是維系這一系列的保護,可是未來的下一代的保護一樣可以交給你的子女去繼承,因為智能合約可以自動幫你做這樣的交易,它就會產生一段持續性的收入。
當然,你可以聯想到更多,比如說律師和醫療,每天很多人都有帶你的智能電子設備,可能都有收集你的睡眠資料。
可是你有想過嗎,你的睡眠資料其實是可以賣錢的,一些研究機構他要做睡眠研究的時候,需要收集很多人的信息到他的庫裡面去連接這些數據。可是你的數據本身就是NFT,你就可以把它賣給真正需要你的睡眠數據的研究院,然後藉由它的利用你每一次去運用研究你都可以收到一定的款項,所以這次智能合約可以應用在很多很多不同的領域,而不只是藝術創作。
NFT改變了整個交易價值鏈的一個形態。
在過去的一年裡面,最有名的一個案例是來自於NBA所發行的一系列叫做NBA Top Shot,記錄了籃球精彩時刻的球員卡,較為經典的就是最近來源於詹姆斯的扣籃進球瞬間。
但凡看過這段視頻的人恭喜你賺到了20萬美金,因為這一段詹姆斯灌籃的24秒影片,在NBA Top Shot這一個區塊鏈上面的NFT,在21年的成交價格已經到了20萬美元以上。
很多人會說我們在網上都可以看到同樣的一段影片,為什麼我要花錢去買呢?當然其中每個人都有自己不一樣的。要去購買的原因,就像傳統的球員卡有很熟絡的交易市場,大家會去收藏,我覺得現代人都很愛收藏東西,對嗎?
那這些時刻發行成了數位的球員卡之後可以避開,第一個就是仿造,因為它是由官方NFT透過區塊鏈發行的,獨一無二的。第二個是延長了保存期限 ,因為傳統的印刷紙卡會隨著時間保存上面會產生很多風險,可能會遺漏和缺失,可能會有盜版,可能會有損壞發黃,這些都會因影響到它的收藏價值。而數位球員卡沒有這樣的問題。
當我們在購買NFT的時候,有的人是因為個人喜好,我喜歡這個東西喜歡收藏,也有人因為是投機,當我在購買的時候NBA Top Shot是最便宜的,只要九塊錢美金就可以買到,但是購買之後把盲盒拆開價格可能就會上漲10倍到20倍之多,當然也有人是單純為了show off,為了炫耀說我也擁有這張卡,想要給別人看,不同的理由而去購買。這些都是NFT吸引大眾共同參與的很多不同的理由。
但我個人建議在大家不太了解NFT真實的意識形態時,它有很多你不知道的風險或技術考量藏在裡面。
當我們知道在藝術界的領域有這樣的應用,在NBA的球員卡的發行也已經構成了一個相當成熟而明確的市場,在其他各領域也陸續在導入區塊鏈,那我們要如何能夠參與NFT的發行,或者是購買或者是收藏呢?最基本有這幾個步驟一定要去參與到。
第一個是必須要有一個虛擬貨幣的錢包就是一個wallet。虛擬貨幣的錢包就有點像是大家的銀行賬戶一樣,但是最大的差別是因為區塊鏈是去中心化的,所以它並沒有一家銀行或者一個中央監管單位在管理這些虛擬貨幣。而是透過每一個人不同的電腦,我們稱之為節點,或者是說參與挖礦的這些提供運算能力的人,我們稱之為礦工,他們在保存這些虛擬貨幣的運算資料。
我們的虛擬錢包分成三種最主要的類型,第一種叫做中心化的錢包,它比較像是傳統的機構,就是一個交易所或者某一家公司裡面可以交易的虛擬貨幣,然後它會提供給你一個交易的賬戶。
第二種則是冷錢包,它是一種硬體的裝置它沒有隨時連接在網路上也許它是一個USB的disk,上面記載著你的公鑰私鑰的密碼,你需要存取的時候插入電腦或者裝置裡面再去存取你的錢包。
第三種它是一個app或者是一個網頁瀏覽器的程序,它可能在你的手機裡面或者電腦裡面,你多需要的時候用你私鑰的密碼去存取你的貨幣就可以了。
當然這些安全性跟便捷性上面都有差異,總之我們需要一個放虛擬貨幣的地方。
第二部是要購買這些加密貨幣,它的途徑一樣是有幾個地方,例如我剛講到的中心化的交易所,紐約證交所或者外匯交易場一樣,一個地方是可以直接去兌換,比如說我用現在一顆以太幣,大概5萬人民幣左右,所以你可以用6萬台幣去換到一個塊錢的以太幣,你可以用這樣的匯率的方式去交換,第二個你也可以想買賣外匯或者股票一樣定一個你想要買的價錢,然後在買賣雙方在中心化的交易所去撮合成交。
當然也能用P2P的方式,如果你覺得特別麻煩,如果你身邊的人手上有以太幣我跟你買好了,這當然也可以,你直接把人民幣轉給我然後我就透過我的加密貨幣的錢包,把以太幣打到你的加密貨幣錢包裡面,這樣就完成了。
第三個部分則是我們需要選擇一個發行NFT的平台,例如剛剛講到說在區塊鏈上面你可以自己去建一個公有鏈,像NBA Top Shot,它是建在flow這一條的區塊鏈上面或者我們選擇主流的以太坊作為發行,上面就有一些公開發行的平台,然後透過加密貨幣錢包支付這個鑄造的費用就可以在上面發行我的NFT。
當然如果我們希望NFT能夠買出去能夠成交最重要的一點其實還是行銷宣傳,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聽過很多名人最近也開始發行自己的NFT,像twitter的創辦人把他發的史上第一的twitter也變成了一個NFT在區塊鏈上面銷售,而且賣出了兩百多萬的美金,所以它是一個長時間累計下來獨一無二的印記,它是具有時間印記跟獨一無二價值的證明所在。
關於NFT的未來發展,如果大家去谷歌一下的話,很多人會說會泡沫化或者說根本就是詐騙,嗯…其實並沒有錯,因為NFT增值的太快了,它有太多是想要藉由投機跟炒作在中間獲利的人們,就像2000年的網路泡沫一樣想dot-tom危機一樣,所以未來一定會有一波泡沫的產生。
可是這個技術在泡沫之後仍然會遺留下來,而且會被人們應用到更多不一樣的產業裡面。
不只是商業的利用,未來我們包括到學校去讀書拿到的畢業證也會是一份NFT,因為現在就已經有非常多的假畢業證和工作證存在了,那你要怎麼去驗證不可能再透過人工的方式,而是透過區塊鏈上面的時間印記去跟發行單位去做驗證。
事實上MIT在兩三年前就已經做過這樣的事情,但是未來會更加普及,政府也會有更多區塊鏈跟NFT的應用。
比如很多樹木是只有政府能夠砍伐的,如果對每一個樹標上獨一無二的標簽,市場在購買的時候就能判斷誰是盜伐的了。那這樣就可以作為很多在商業或法律上應用的可能性,盡管在未來有泡沫化的風險,但是這個技術的應用則是在現在會不斷的繼續進行。
就像現在每家公司都要有一個網站一樣,像每個人的手上都要有社交軟體一樣,未來每一個人都會有一個公開的加密貨幣錢包,公開的錢包里放著各種你的收藏品還有你的會員卡,無論你今天參加一個活動你要去商場停車,你只要用這個加密貨幣去感應它就能知道你的會員期限有多長,直接從加密貨幣錢包里去扣款,完全不需要你做任何的辨別和動作。因為所有的一切都記錄在區塊鏈上麵包括像是Elon Musk,說他開的車是Toyota,我們都知道他的公司是Tesla,那他為什麼要提Toyota呢?
如果我們今天在他的加密貨幣錢包里,看到他開什麼車看到他買什麼包看到他有收藏多少個加密貨幣,就是在去年另外一個貨幣叫狗狗幣暴漲的原因,本身這個公開的加密貨幣就是一個最好的品牌宣傳,因為每一個人都想爭先知道對方收藏了什麼東西,藉此了解很多的消費習慣。
可能如今依舊有人無法理解:NFT為何現在才火?NFT收藏品流動性不強,持有這些資產的意義何在?NFT可以被復制,為什麼還要花高價買?
或許放到元宇宙這個開放世界裡面,所有就說得通了。
《頭號玩家》電影曾經對未來世界做出了美好預言。在綠洲(Oasis)這個世界裡,每個人都有自由的角色,在這里,不同次元的影視 游戲 經典角色匯聚,豐富的數字內容和物品也可以隨意流通。在這個浮華的虛擬世界裡,一個在現實世界中的loser,也可以成為超級英雄。
「每個夢想的背後,都藏著一個精力旺盛且勇於冒險的人。除了驚喜,他們什麼都不期待」。
哈爾·芬尼所說的,可能是現下NFT狂熱的最好註解。
下期會跟大家說說元宇宙跟NFT不得不說的故事,敬請期待下吧。
題圖來自 Unsplash,基於CC0協議
Ⅱ 虛擬貨幣交易在天津銀行套現規避稅合法不
虛擬貨幣交易在天津銀行套現規避稅不合法。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如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Ⅲ 以太幣是不是新型傳銷
首先需要了解什麼是傳銷:
傳銷是指組織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獲得財富的違法行為。傳銷的本質是「龐氏騙局」,即以後來者的錢發前面人的收益。
而新型傳銷則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證手機,不集體上大課,而是以資本運作為旗號拉人騙錢,利用開豪車,穿金戴銀等,用金錢吸引,讓你親朋好友加入,最後讓你達到血本無歸的地步。
之後再判斷以太幣是否是傳銷的一種,是否需要會費,是否需要讓你拉親朋好友加入等。
(3)單位發以太坊避所得稅擴展閱讀:
以太坊是一個底層技術平台,開發人員可以在平台上創建分布式應用。有了應用之後,就會產生交易。有了交易,就會需要貨幣來完成交易。這樣一來,貨幣就有價值了,投資者的投資就有回報了。如果平台上的交易量越來越大,那麼對貨幣的需求就會越來越高,貨幣就會越來越值錢。
形象的來理解,比特幣是創造了一種數字黃金,而以太坊就是創造了一個國家,其中的以太幣就是這個國家的信用貨幣。
比特幣之後,全球出現了數千種數字虛擬貨幣,其中有很多完全是披著「數字貨幣」外衣的騙局。之前,海口市公安打擊掉了一個叫「亞歐幣」的傳銷組織,該組織利用互聯網傳銷平台運營,令4萬多投資者上當,涉及金額40.6億元。虛擬貨幣領域剛剛起步,入行需要謹慎。
參考資料:以太幣-網路
Ⅳ 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刑事風險(轉載)
2021年9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名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1〕237號)。通知明確了虛擬貨幣的法律地位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定性,明確指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盛行,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洗錢、非法集資、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筆者認為,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活動的組織者存在巨大的刑事風險。
一、《通知》對虛擬貨幣法律地位和相關業務活動的定性
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是交易的媒介,其本身並無價值。之所以被人們普遍接受是貨幣所代表的財富,而這種直接對應關系,是因為有政府的信用擔保。而虛擬貨幣的發行主體並不是主權國家的政府,也沒有國家信用的擔保,不具有財富載體的法律地位。
(一)明確了虛擬貨幣的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對相關行為的定性。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或虛擬幣之間的兌換、買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撮合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全部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 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
(四)相關交易活動,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這里包括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
二、對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的打擊力度
虛擬貨幣的發行,沒有政府的信用擔保,容易成為財富掠奪的工具;虛擬貨幣的炒作,容易被操縱,造成廣大「投資者」巨大損失,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由於虛擬貨幣的匿名性,通過交易可以隨意漂白資金的原始來來源,達到洗錢的目的,助長相關犯罪活動。
從國家層面上看,虛擬貨幣的熱炒,已經威脅到國家的金融安全、人民群眾的財富安全和 社會 穩定,必然會遭受全鏈條行政干預和刑事打擊。
(一)在原始取得環節,嚴厲打擊「挖礦」
2021年9月,11部門聯手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發布,發改運行〔2021〕1283號《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通知》要求,明確區分「挖礦」與區塊鏈、大數據、雲計算等產業界限,要從所屬企業、規模、算力、耗電量等基礎數據,梳理排查存量項目與在建新增項目。嚴禁新增項目投資建設,嚴禁以數據中心名義開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嚴格限制虛擬貨幣「挖礦」企業用電報裝和用能。嚴禁對新建虛擬貨幣「挖礦」項目提供財稅金融支持。從電力供應,財稅支持和金融服務角度,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
(二)交易與兌換環節,嚴格禁止,依法取締
1.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的市場主體登記和廣告管理。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含有「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等字樣或內容。嚴禁製作、發布和代言虛擬貨幣的相關廣告
2.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服務。禁止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
3.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的互聯網信息內容和接入管理。不得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
(三)涉及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刑事風險
公 安機關將繼續深入開展「打擊洗錢犯罪專項行動」「打擊跨境賭博專項行動」「斷卡行動」,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中的非法經營、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利用虛擬貨幣實施的洗錢、賭博等犯罪活動和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活動 。
可見,隨著虛擬貨幣的熱炒,不斷積累著金融安全風險, 社會 穩定風險和 社會 財富的風險,對相關行為的刑事打擊已經在路上,刑事風險陡然上升。
三、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可能涉嫌的罪名
涉及虛擬貨幣的相關業務活動中容易涉及非法經營、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利用虛擬貨幣實施的洗錢、賭博等犯罪活動和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活動是司法機關重點打擊對象。
(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投資經營虛擬幣的名義,拉人頭,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虛擬幣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
(二) 集資詐騙罪,在虛擬幣業務中,虛構挖礦,或者組建平台等活動,吸收不特定的人的資金後,肆意揮霍,導致資金不能返還,或者攜款逃避,或者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數額達到10萬元的,則構成犯罪 。
(三)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投資「挖礦」為由,或者組建虛擬幣交易平台等,向不特定的公眾公開宣傳,許諾一定期限內,獲得固定收益的,如果吸收的金額達到人民幣20萬元,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就會構成犯罪。
(四) 詐騙罪,以推銷某虛擬幣的投資套餐為由,或者利用非法設立的虛擬貨幣投資交易平台,通過控制交易活動,虛構行情,修改交易數據和交易價格,直接進行「割韭菜」 。
五)非法經營罪,通常是方式有。組建虛擬貨幣的交易盤,或者作為國外虛擬貨幣交易盤的代理,以期貨交易的方式,組織投資者進行買漲買跌的交易活動,收取手續費。
(六)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 社會 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通過買賣虛擬貨幣進行形式轉換的行為。
目前,利用虛擬貨幣跨境兌換,將犯罪所得及收益轉換成境外法定貨幣或者財產,是洗錢犯罪新手段,雖然我國監管機關明確禁止代幣發行融資和兌換活動,但由於各個國家和地區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採取的監管政策存在差異,通過境外虛擬貨幣服務商、交易所,可實現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的自由兌換,虛擬貨幣被利用成為跨境清洗資金的新手段。
(七)開設賭場罪,主要集中於為賭場提供人民幣與虛擬幣的兌換環節,根據刑法的共犯理論,而涉嫌開設賭場罪。通常是行為人明知某 游戲 平台為網路賭博平台的情況下,仍向平台申請做虛擬 游戲 幣兌換代理商,為網路賭博人員提供買賣虛擬幣及資金結算服務。
網路虛擬貨幣雖不能完全等同於貨幣等傳統意義上的財物,但在特定的場合下,行為人可以通過對虛擬貨幣的佔有實現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虛擬貨幣為對象的詐騙行為,同樣可能危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具有相當的 社會 危害性,也應當作為犯罪予以懲處 。
虛擬幣受法律保護嗎虛擬幣盜騙算不算犯罪
第一,虛擬幣,比如 比特幣 等,或者一些 游戲 、網路貨幣,如QB,某 游戲 金幣等都屬於個人合法財產,只要個人合法取得,就受到保護
第二,國家所禁止的交易,特指在國內禁止炒作、交易該虛擬幣。但是禁止交易不代表該虛擬幣本身違法或者沒有價值
舉個例子:例如比特幣,我國拒絕承認任何區域鏈塊幣,也禁止交易和服務,但是這不代表比特幣本身沒有任何價值,在國際交易體系中,比特幣在部分地區是獲得認可的,而且也有對應的價值尺度
當他人盜竊比特幣或者騙取比特幣時,國家依然會按照盜竊罪或者詐騙罪論處,金額需要核定。
目前我國禁止的是虛擬幣的交易、定價等,但不是禁止虛擬幣本身的價值和持有,只要該幣不被定義為非法,那麼就是合法的
同理, 游戲 貨幣同樣被認定為合法財產,只是國家禁止其交易而已,而不影響因對虛擬貨幣侵害而導致的相應法律責任.
虛擬貨幣 交易平台上線交易的虛擬幣種涉嫌傳銷是什麼罪
可能會涉及非法集資以及傳銷等相關刑事犯罪。
(1)目前沒有法規對交易平台進行規范,但是交易平台也應盡到審核義務,例如,在上線交易各種網路虛擬貨幣時,應審核該幣是否為基於 區塊鏈 技術的網路虛擬貨幣。
(2)如果交易平台明知上線交易的幣種涉嫌傳銷,但為了收取提成,還為該幣種提供交易服務,推動其發展,一旦該幣種被認定構成傳銷,交易平台或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3)同時,虛擬貨幣交易機構的賬戶上存儲了客戶大量資金,但是,各家網路虛擬貨幣交易機構並無獲批吸收公眾資金的資格,這使得交易機構面臨非法集資的潛在風險。
2017 版《互聯網傳銷識別指南》 ( 以下簡稱《指南》 ) ,列舉了虛擬貨幣和傳銷貨幣的幾種區別:
(1)從發行方式上看,虛擬貨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是 去中心 化的發行方式;而傳銷貨幣則主要由某個機構發行,並且採用拉人頭的方式獲利;
(2)從交易方式上看,虛擬貨幣是市場自發形成的零散交易,形成規模後逐漸由第三方建立交易所完成交易,而傳銷貨幣則由某個機構自己發行,並且自建平台來進行交易;
(3)從實現方式上看,虛擬貨幣本身是開源程序,而傳銷貨幣的開源是完全抄襲別人的開源代碼,且沒有使用開源代碼來搭建程序,其本質跟 Q 幣一樣是可受網站控制的。
一、虛擬貨幣平台涉嫌詐騙的行為通常出現在兩個環節,一是發幣環節,二是交易環節。
其一 在發幣端,應審查平台發行的虛擬貨幣是否具有真實的價值屬性。
一般而言,虛擬貨幣作為一種數字資產,鑒別其是否具有價值真實性的關鍵在於虛擬貨幣是否具有去中心化的流動性,即虛擬貨幣的存在以及流動是否依賴於中心化的平台本身。
如果是基於以太坊、波場等主流區塊鏈技術開發的虛擬貨幣,其本身是具有去中心化特徵的,這類虛擬貨幣在上鏈後可以和所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幣幣交易;如果平台發行的所謂虛擬貨幣並不是基於區塊鏈技術開發,虛擬貨幣本身可能只是一行程序代碼,且虛擬貨幣無法脫離平台進行流動,則這類虛擬貨幣只能稱之為「平台幣」或「空氣幣」,在平台伺服器關閉後,這類虛擬貨幣也將隨之消亡。
實務中,如果平台發行的是沒有任何實體價值或服務支撐的,且並非基於區塊鏈技術開發的虛擬貨幣,那麼可能會因為提供了不具有真實價值的商品或服務而被認定為採用欺騙方法非法佔有他人財物,進而認定為構成詐騙罪。
其二,在交易端,應審查平台在交易過程中是否具有操縱、控制虛擬幣價格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交易應當是完全的市場行為,其價格的漲跌完全由市場決定。如果人為干預甚至完全控制虛擬幣的價格,則市場定價機制完全失去意義。實踐中,平台操縱、控制價格也應當區分不同的情況。
第一種情況,平台方通過技術人員修改後台參數,設定交易價格的上限和下線,即以劃定價格交易區間的方式控制幣價的漲跌幅。
第二種情況,平台方通過技術人員修改後台數據,直接修改虛擬幣價格,完全掌控虛擬幣價格的上漲與下跌。
筆者認為,兩種情況都存在操縱、控制幣價的因素,但在定性上應當加以區分。第一種情況下,平台並沒有直接控制虛擬幣的價格,只是仿照股票交易市場的漲跌幅機制,為虛擬幣價格設定了漲跌幅。從主觀方面考量,平台要求技術人員這樣做的目的,通常是為了維護幣價的穩定,防止由於非理性的投機行為導致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進而導致平台崩盤。這種情況下,平台方控制幣價漲跌幅的行為並不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而是為了維持平台運營的穩定性,不應認定為詐騙罪。
而第二種情況則不同,平台直接控制虛擬幣價格的行為,導致了市場博弈行為對價格漲跌影響的完全失效,虛擬幣完全由平台定價。如果平台方濫用這一技術手段,可能導致平台通過「先拉盤、後砸盤」的操作方式,造成表面上投資者因市場「熔斷」而大面積虧損的假象,事實卻是平台實控人非法佔有了這部分「虧損」。這種情況下,平台方要求技術人員操縱價格的目的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是可能認定為詐騙罪的。
一般而言,平台實控人發幣及經營平台的目的如果是為了平台的持續經營,則其取得的資金應當是大部分用於平台的持續運營,少部分按照既定規則用於分紅。因此,「經營性」用途應認定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這一觀點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中:「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因此,「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通常不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如果資金為平台實控人直接佔有後,並沒有投入平台運營或只有少量資金用於運營,絕大部分被實控人用於揮霍、奢侈性消費或為了實現資金佔有而進行了非法轉移,則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資金用途、去向的審查應當遵循「比例原則」。如果是大部分用於經營,存在小部分奢侈性消費的情況,也不應以偏概全地認定為「非法佔有目的」。
綜上所述,技術人員由於參與到了虛擬貨幣平台從發幣到交易再到收益分配的多個環節,其客觀行為、主觀故意均會對案件是否構成詐騙的定性產生影響。辯護人應當從技術服務的多個角度切入,結合案件的證據材料,綜合判斷案件整體上是否構成詐騙罪。 如案件不構成詐騙罪,則應當審查案件整體是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或非法經營罪,審查技術人員是否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等其他犯罪。
Ⅳ 十大數字貨幣交易平台靠譜么有哪些
排名一般不靠譜,原因有兩個:
1、交易量注水。Bitwise和BTI的報告顯示頭部交易所大部分交易量都是注水或者「洗量」的,國內的交易所更為嚴重一點,甚至有些交易所的洗量高達90%以上,具體我不作輿論引導,也沒有利益相關,你可以自行按照上述的關鍵詞搜索一下,新聞很多。
2.、排名平台廣告策略。初看排名你可能會感覺很公正很美好,但是在你沒有輕易注意的地方,這些平台的操作很鬼祟,比如你看看某些排名平台的排名第二頁(因為大家只會注意第一頁,第二頁根本不會翻到),各種牛鬼蛇神都在上面,交易量微弱的也趕在上面亮相。這屬於店大欺客。所以咱們還是得擦亮眼睛。
怎麼選呢?把交易量在你心目中的優先順序稍稍往後挪一挪,看看交易所有哪些負面評論、上面有哪些受爭議的幣種、有哪些你想要嘗試的功能,自己排出個先後次第來,就OK了。
Ⅵ 美國國稅局贏了這場官司,虛擬貨幣到底該不該征稅
某聯邦法官昨日判定美國國稅局(IRS)有權查看比特幣和以太幣交易所Coinbase的用戶信息。該判決書於11月30日生效,傑奎琳•斯科特•科利(Jacqueline Scott Corley)法官決定批准IRS的請願書,允許其調查美國境內任何可能存在的避稅行為。
Coinbase表示已經知曉該判決書的存在,不久將正式發表申明。
而美國政府這邊正在慶祝此番勝利。IRS局長約翰•科斯基寧(John Koskinen)說:
和其它財產一樣,虛擬貨幣交易也屬於可征稅范圍。『John Doe』傳票(在IRS系統中,當傳喚對象為多人時或沒有指定對象時,一般會採用這種形式)的存在就是為了確保從事新興經濟的公民也能遵守稅務法,履行他們的責任。
IRS申請查看的Coinbase用戶信息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Coinbase在剛收到傳票時表示會盡力保護用戶隱私。
眾所周知,全球各國對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的態度和監管政策不盡相同,無獨有偶,不同國家之間對數字貨幣的稅收政策也有區別。
在2015年10月22日,歐盟法院裁定,比特幣及其他虛擬貨幣的交易將免徵增值稅(VAT)。這一決定對於比特幣交易群體而言,是一次重大的勝利。
通常,日本民眾在數字貨幣交易所購買比特幣需要支付8%的消費稅。而今年10月有報道稱,日本政府計劃在明年春天取消購買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產生的消費稅。
自2015年開始,IRS就已經將比特幣和其它數字貨幣視為可征稅資產。近期,IRS監察長職責了該部門在數字貨幣征稅方面的空白。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也曾提出過類似的質疑。
Ⅶ 以太坊國家承認嗎
法律分析:轄區內各法人支付機構相關業務負責部門:根據總行工作要求,現針對虛擬貨幣交易支付結算服務提出以下監管要求,請予以執行。一、各單位即日起立即在本單位及分支機構開展自查整改工作,嚴禁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服務,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通道用於虛擬貨幣交易。二、各單位應加強日常交易監測,對於發現的虛擬貨幣交易,應及時關閉有關交易主體的支付通道,並妥善處理待結算資金,避免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Ⅷ 電子發票在技術上有哪些先進之處
實現普通發票從計劃、申領、開具到查驗、繳銷、申報、分析比對的全流程管理,安徽航信採用雲計算、多級緩存、內存資料庫等核心技術,支持海量數據處理與存儲、大用戶量的並發訪問,滿足電子商務對電子發票開具的要求,數據全程保護,防篡改、防泄漏、防偽造,可舉證、可追溯,確保電子發票的安全應用 ,實時開具,實時採集、即開即驗、即開即兌,極大提高了發票數據的可用性,及時發現發票違規行為、堵塞稅收漏洞。
Ⅸ 除了比特幣之外還有快速賺錢的方式錯過了很多發財機會,每次方向還做反了,心都碎了。
這玩藝,別人的指點不靠譜,還是自己決定比較好。
我沒考慮那麼多的投資方向,一直在股市裡玩(不是主業,工作之餘),12年開的股市賬號,當年投了幾千塊錢,賺了幾百塊就出來了。(現在還清楚記得,第一次用了1千塊錢買股票,當天漲停,第2天停牌被查,復牌後我就賣了,才賺了10塊錢,挺有意思的。唯一讓我虧本的股票是一家汽車企業的,避免廣告嫌疑,就不說名字了)。
直到15年,才又繼續操作。記得15年投了5萬,賺了大概2萬多就收手了。
16年總共操作了3次,投了15萬,賺了3萬多。
17年6月份才開始操作,現在還在操作中,目前已經賺了3萬多。
個人覺得,做投資,心態要擺正,不要羨慕那些短時間內資產翻了數倍的大神,這樣的人畢竟是少數,如果你覺得你沒他厲害,就不要學他。另外,盡量做長線,短線太勞神,成天盯著看,太累。選擇股票,我沒什麼經驗,我只操作我熟悉的幾支,別的漲勢再好,我也不考慮。
還有,不要追漲。有些人喜歡買處於漲勢中的股票,期望從中跟著賺錢。這種做法,賺錢與賠錢的機會都不小,有可能是你覺得還會漲的時候,實際上是莊家出貨了。
我的習慣就是認准一支股票的低點,確定自己接受的高點,如果價格在低點時,就買入,如果到達自己期望的高點,就賣出。中間不管股票價格波動,當然,也會在低於低點時補下倉(經常的情況是我沒余錢補了)。
如此,我也不必每天盯著股市看,開市時,設定買入,賣出點,就可以安心幹活去了。
我有個朋友炒期貨,他覺得玩那個賺錢多,不過前年時候,他就把本金都輸光了。
還有個認識的炒黃金與美元,每天都操作,記得7月份問他上半年賺了多少,他說才賺了1000多美元。我不知道他投入是多少,可能不大。他炒的動力是他認識的一些人,有的幾天甚至一天就資產翻番的.....,對此我不做評價。
不要犯見漲就高興,見跌就失落的錯誤。
我岳父就是這樣,總是在股價波動的時候忍不住,結果就是把錢都扔在股市了,現在已經不炒了。
我個人的經驗就是這樣,不把它當作主業玩,該工作還是工作,只要抽空操作一下就好。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