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以太坊合法嗎是國家行為嗎
合法,但不是國家行為。
在中國,虛擬貨幣在中國網上虛擬財產,而虛擬財產在中國是合法的,因此你買的或者從以太坊上以挖礦的方式得到的以太幣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是合法的。
它是一款能夠在區塊鏈上實現智能合約,開源的底層系統,是一個全新開放的區塊鏈平台,它允許任何人在平台中建立和使用通過區塊鏈技術運行的去中心化應用。就像比特幣一樣,以太坊不受任何人控制,也不歸任何人所有--它是一個開放源代碼項目,由全球范圍內的很多人共同創建。
② 數字貨幣納入司法保護范疇
作者:於魯平 譚天
《意見》指出,為「加強產權司法保護,夯實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制度基礎」,「健全以公平公正為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將「加強對數字貨幣、網路虛擬財產、數據等新型權益的保護,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產權保護的價值引領作用」。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到「數字貨幣」,對於數字貨幣、網路虛擬財產的認定,以及數字貨幣、網路虛擬財產、數據等新型權益的保護均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因為在司法領域,只有明確了權益的范圍,才能進行全面合法的保護。
筆者所在的項目組此前就提出過一個觀點,在中國境內,「數字貨幣」具有專屬性,即特指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正在進行內部測試的「央行數字貨幣(DC/EP)」。在此前出台的針對虛擬貨幣監管的相關政策文件中,均未出現「數字貨幣」字樣。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易綱日前介紹,目前數字人民幣研發工作遵循穩步、安全、可控、創新、實用原則,先行在深圳、蘇州、雄安、成都及未來的冬奧會場景進行內部封閉試點測試。此前,四家國有銀行和包括華為以及電信巨頭中國電信、中國移動和中國聯通在內的多家大公司都進入了測試階段,滴滴、嗶哩嗶哩和美團點評等實體企業也參與到測試之中。央行數字貨幣(DC/EP)呼之欲出,需要在法律上有一個明確的定義和范圍。
此次最高院發布的《意見》中,將「數字貨幣」與網路虛擬財產、數據放在同等保護的位置,其用意就是為了明確數字貨幣的法律地位和范圍,並且對「數字貨幣」與其他「網路虛擬財產」進行法律定義上的區分。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是我國首次在法典中明確對「網路虛擬財產」進行保護。《意見》中將「網路虛擬財產」列為新型權益予以保護,統一了司法實踐中對於類似財產的定性。尤其是對於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財產,此前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都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此前對於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財產的官方定義包括:
1、特定的虛擬商品
早在2013年12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就對比特幣的屬性進行了確定,即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2、所謂「虛擬貨幣」
《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簡稱「9.4公告」)中,將比特幣、以太幣等稱為所謂「虛擬貨幣」。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在《關於防範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風險的提示》中,也將比特幣、萊特幣以及各類代幣等稱為所謂「虛擬貨幣」。
在司法實踐中,還有判例將比特幣、以太坊、萊特幣等「代幣」認定為虛擬財產、一般財產、不合法物、數據等。
對此次《意見》中的「網路虛擬財產」范圍,我們認為「網路虛擬財產」的核心依然是「財產」,應當具備使用價值、交易價值、稀缺價值。因此,「網路虛擬財產」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從《通知》的內容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國對於新型權益的保護對象主要包括數字貨幣、網路虛擬財產、數據三部分。今後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產權保護的價值引領作用,對新型權益進行合法有效保護,將會面臨以下幾方面的挑戰:
1、確權糾紛
由於新型權益存在於互聯網、伺服器中,具有網路虛擬屬性,導致權屬的不易確定,對於新型權益的所有權、用益物權等的確權糾紛會逐漸增多。
2、合同糾紛
新型權益的交易價值決定了其必然要進行交易,在交易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合同糾紛,但是由於該財產的虛擬性,導致大部分合同也具有電子化、非書面化的特徵,如何將電子化的合同約定進行固化,如何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如何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特別是非貨幣化的履行責任,都是比較棘手的問題。
3、侵權糾紛
4、國際間司法協作
互聯網具有國際性,網路平台、伺服器等可能在國外,新型權益也有可能被轉移到其他伺服器上,這就對於國內司法管轄權提出了一個難題,如何能夠對該財產的流向進行追蹤、保全、追回,需要與世界各國進行合作,加大國際間司法協作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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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lcc幣合法嗎
不合法。
lcc幣屬於虛擬貨幣。中國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
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相關行為做出了明確規范。部分公告如下:
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同時還指出,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的非法公開融資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對於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門將提請電信主管部門依法關閉其網站平台及移動APP,提請網信部門對移動APP在應用商店做下架處置,並提請工商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3)以太坊證監會擴展閱讀
警惕虛擬貨幣炒作的風險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在《關於防範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風險的提示》中也表示,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缺乏明確的價值基礎,且日益成為洗錢、販毒、走私、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
投資者通過「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參與投機炒作,面臨價格大幅波動風險、安全性風險、平台技術風險等,需要投資者自行承擔。
參考資料: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國證監會
④ defi是什麼幣
DeFi發行的是概念數字貨幣。其幣種有:
1、LINK。LINK是區塊鏈公司ChainLink發行的代幣。ChainLink提供讓區塊鏈的「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s)」調用外部數據的中間件。
2、UMA。UMA是一個去中心化的金融合約平台,使用UMA的合約設計模式可以創建獨特的標准化產品。
3、MKR。MakerDAO是以太坊上的去中心化自治組織和智能合約系統,提供以太坊上第一個去中心穩定貨幣Dai。
4、SNX。SNX代幣支持多種綜合資產,包括:與美元掛鉤的法定貨幣、貴金屬、指數甚至其他加密貨幣。
5、COMP。Compound是一個基於以太坊的DeFi協議,主要實現的業務類似於銀行的「抵押借貸」,用戶可以將自己的資產抵押在協議中獲得年化收益,而資產的借出方則需要支出相應的利息。
6、DAI。Dai是以太坊上最大的去中心化穩定幣,由MakerDAO開發並管理,是去中心化金融(DeFi)的基礎設施。
7、AMPL。AMPL是智能商品貨幣的數字資產去中心化協議。
拓展資料
一、Defi的定義與優勢
Defi的定義很簡單,在分布式系統中——也就是我們說的區塊鏈系統——用分布式應用——就是Dapp——提供去中心化的金融生態。Defi是一個生態,不是單獨的一個幣或一個項目。
2、中心化金融中有很多職能。比如:
(1)法務、合規、KYC、AML、會計師、律師事務所;
(2)交易所、證監會、銀監會去監管交易所。交易所和證監會做的是撮合交易和審核交易,結算和監管;
(3)銀行和券商。做託管、支付、借貸。
(4)央行。提供貨幣。
這些功能都在中心化金融中實現。雖然運行還好,但它有很多缺點。這些缺點都可以由Defi補充。
比如Defi中可以不用央行,因為有自己的數字貨幣,用比特幣、以太坊、EOS、USDT、USDC都可以作為底層的支付手段;Defi有智能合約,在以太坊中,代碼即法律。所以我們也不需要法務和法官,只要有智能合約,就可以判斷哪個合約可以執行;也不需要合同,只需要把智能合約寫好,到期就自動執行,沒有合同糾紛;因為是建立在區塊鏈上,合約不會被篡改,合同不需要保管在公證處和保險箱里;所有的交易都可以被追溯,透明且公平;Defi是天生無國界而且去中介的。
⑤ 比特幣提現會被銀行查嗎
只要是在提現轉賬時不出現比特幣、BTC、以太坊、加密貨幣等敏感字眼一般不會被銀行查。
1、中國證監會銀發〔2013〕289號通知,規定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但是絕大多數比特幣交易平台都提供了C2C服務,也就是個人對個人在平台擔保下進行交易,即個人在線下轉賬,賣方在交易平台將加密貨幣所有權轉讓給買方。只要是在提現轉賬時不出現比特幣、BTC、以太坊、加密貨幣等敏感字眼一般不會被銀行查。數額過大的交易有可能會有洗錢嫌疑從而引起銀行注意,因此不建議單次大量的提現。
2、我國目前沒有法律明確禁止比特幣,但它的交易受到嚴格限制。單純持有比特幣不違法,一般只允許個體之間相互交易轉讓,只是不允許機構向公眾出售。另外,比特幣等加密貨幣被少數詐騙分子及非法集資分子利用,作為違法犯罪和洗錢的工具。法律依據:根據中國證監會銀發〔2013〕289號通知,我國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認為它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而且規定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拓展資料
1、 持有人將持有的「虛擬貨幣」免費贈與其他人,94公告、289號文並未予以明確禁止,且289號文界定比特幣具有虛擬商品的屬性,從法理角度理解,作為虛擬商品的贈與行為應屬於意思自治的范疇,但受贈方需就免費取得的資產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個人所得稅,如未進行納稅申報,則涉嫌偷稅漏稅行為;
2、 持有人以支付人民幣的方式在境內買入「虛擬貨幣」,再通過任何形式賣出提現為外幣,或者持有人以支付外幣的方式在境外買入「虛擬貨幣」,再通過任何形式賣出提現為人民幣,在上述情況下,無論買入與賣出之間經過多少次幣幣交易轉換,其本質上違反了中國外匯管制相關規定並涉嫌洗錢犯罪;
3、 持有人將合法取得的「虛擬貨幣」,在不涉及洗錢和偷稅漏稅的情況下,以個人對個人的交易方式轉讓給其他人,94公告、289號文並未予以明確禁止,但不被政策鼓勵;
4、 持有人為中國公民,在知情的情況下,將其持有的「虛擬貨幣」賣出給他人,變相協助他人將資金非法出入境,則同樣涉嫌洗錢犯罪,如果他人資金本身為非法所得,則可能涉及更多項犯罪。
⑥ 區塊鏈公司與多國央行合作研發CBDC 央行數字貨幣採用區塊鏈成為可能
眾所周知,法定數字人民幣採用的是基於UTXO模式的中心化賬本,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負責維護與管理,這與以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賬本為核心機制之一的區塊鏈技術並不相符。而區塊鏈技術公司運用區塊鏈技術優勢參與中央銀行數字貨幣(CBDC)是區塊鏈技術的一次新突破、新應用。
ConsenSys參與CBDC研發
據悉,ConsenSys在官網就曾發布過《中央銀行數字貨幣(CBDC)的區塊鏈解決方案》,文章表示,數字貨幣可以提供更便宜的跨境匯款,改善銀行間支付結算以及加速零售市場創新等。如果各國中央銀行不發行自己的數字貨幣,則將導致市場依賴「私人支付代幣」,從而可能會帶來私有實體的失敗和財務問題的風險,因為私有代幣可能並非所有人都可以使用,而央行數字貨幣將帶來無風險、可廣泛使用的替代方案。
Charles d'Haussy表示,2016年ConsenSys通過與新加坡貨幣當局以及南非儲備銀行合作開始接觸關於CBDC的相關工作,也逐步地開展了跨境支付技術的業務。「在此基礎上,我們正在探討一個更大的概念—『可編程貨幣』,任何有代幣架構的CBDC都可支持。CBDC是對電子現金的一種完善迭代,可以改善中央銀行資金的利用率,確保價值鏈更高效。」
此外,ConsenSys不久前曾發布了一項合規服務,以幫助交易所和去中心化金融(DeFi)項目識別以太坊發行的可能與犯罪活動相關的代幣交易活動。ConsenSys全球金融 科技 聯席負責人Lex Sokolin對此表示,「越來越多的人在構建去中心化應用,這是拼圖的一部分。我們正在試圖做的是使去中心化金融基礎設施上的活動更加安全、透明且更容易追蹤。」
在雄厚的區塊鏈技術背景下,ConsenSys參與澳大利亞、法國以及泰國等國家央行數字貨幣的研發,或將使區塊鏈技術融合CBDC成為可能。
CBDC使用區塊鏈技術的可行性
對於以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賬本為特性的區塊鏈能否與中心化的央行數字貨幣結合的問題,中國證監會 科技 監管局局長姚前指出,CBDC是否採用區塊鏈技術依然存有爭議,一種典型的觀點是區塊鏈的去中心化與中央銀行的集中管理存在沖突,不建議CBDC採用該技術。
但是區塊鏈技術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發展,並與各項主流技術在深度融合,因此無論從技術角度還是業務角度,現實應用中的區塊鏈都與「原教旨主義」的理解有所不同。如何運用區塊鏈技術來更好的服務於中心化管理下的分布式運營,可能是CBDC當前需要重點 探索 的方向。
姚前認為,雖然區塊鏈的技術特點是不依賴中心機構,但不代表其不能納入到現有中心機構的體系內,只要通過合理的設計,中央銀行恰恰可以利用區塊鏈將分布式運營有效整合起來,更好地實現對CBDC的中心化管控,兩者並不存在必然沖突。區塊鏈作為一種可能成為未來金融基礎設施的新興技術,對於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二元模式而言,有助於實現分布式運營,同時並不會影響集中管理。自底向上的「兌換」可以制定出全新的CBDC實現方案,這一方案同時實現了「管控中心化,運營分布式」的目標。
澳大利亞央行宣布的數字貨幣研究項目就在 探索 使用分布式賬本技術(DLT)的中央銀行數字貨幣(CBDC)的潛在用途和影響。
在該項目之下,澳大利亞將開發一個發行代幣形式的CBDC的概念證明,市場參與者將可以在基於以太坊的DLT平台上使用這種CBDC進行融資、結算和償還代幣化銀團貸款。該項目預計於2020年底前後完成,項目的各個參與方計劃在2021年上半年發布有關該項目及其主要發現的主題報告。
⑦ ICO將被納入監管是什麼情況
8月28日,一位證監會內部人士向記者確認,近期火熱的ICO引起了監管層的注意,目前在准備各種材料。「目前ICO風險很大,從長期來看,肯定要被納入監管。」
4問ICO
1、ICO該不該納入監管?
紙貴科技CEO、墨鏈總發起人唐凌告訴記者,ICO應該納入監管。在財富效應示範之下,目前「傳銷幣」、「空氣幣」太多了,很多項目還未確定便能融資,投資者炒幣很瘋狂,風險很大。
中國科技金融法律研究會理事肖颯認為,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強調,要強化金融監管的「專業性、統一性、穿透性」,所有金融業務都要納入監管。ICO也應該納入監管。金融創新,只有依法合規規范才有生命力,任何違規和濫用都將適得其反。
李林表示,由於目前ICO融資後在資金的使用上沒有監管,融資之後的資金去向成謎。他建議,監管應該注意投資者適當性。
2、ICO應當如何監管?
OKCoin幣行副總裁田穎認為,ICO的監管,首先是明確法理定性。對ICO的企業進行登記式管理、對ICO募集的代幣進行公開透明的託管管理,項目發起方、代幣流通平台、第三方宣傳機構,對項目真實性需要加強考察,增加投資者風險教育,有效控制風險。這些監管辦法都可以在定性後執行。也有很多法學專家建議參考英國、新加坡推行的金融科技沙盒監管系統,將創新和風險間的矛盾最小化。
對於如何監管,唐凌建議設置項目審核和盡調。目前ICO項目是「自審自過會」,雖然代投平台也會審核,但是沒有備案。同時,應設立資金託管。前期有媒體曝出個別平台拿資金沉澱去購買理財產品,這就是沒有資金託管導致的,容易出現平台捲款跑路。此外,規范化管理,資金撥付不要一次性給完。很多創業者沒見過這么多錢,不知道怎麼花,容易出問題。
肖颯認為具體監管抓手為:產品登記、信息披露、資產託管、項目真實、合格投資。
「進行產品備案登記是監管機構了解和監控高風險金融業務的有效方法;信息披露是常規方案,能夠讓項目更透明;資產託管,防止涉眾案件;項目真實,是對ICO發行方的最低要求;合格投資,將風險和投資者分級匹配,約束投機資金。」肖颯說。
3、ICO監管難點在哪兒?
唐凌表示,監管難點在於:現在很多平台通過智能合約就能ICO,尤其是通過以太坊的項目,不需要經過平台,自己就可以募集,私募行為比較多,風險大。
田穎認為,認定ICO的性質是推進監管的一個難點。ICO有點類似眾籌,但又跟眾籌不完全相同。美國SEC在前一陣公布了對THE DAO代幣的調查結果中,認為該代幣具有有價證券范疇,歸證監法監管范圍。這次判定,也是美國監管層花了大量的時間研究和分析的結果。有一些非證券類代幣可能期望得到的是某些產品的使用權,那就不屬於有價證券這個范疇了。
她認為,ICO是互聯網產物,有些ICO項目是全球化運營的,在管理過程中,需要增強國際間協調。還有就是,監管的力度應該到什麼地步。
肖颯表示,對於ICO的本質,業內存在分歧。如果把ICO的本質定性為「以物換物」,用一種特殊的虛擬貨幣換取另一種特殊的虛擬貨幣,尚可解釋。
如果ICO項目直接募集「法幣」,包括人民幣、美元、歐元等,則可理解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存款」,一旦符合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要件,則可能構成犯罪。
肖颯認為,如果ICO項目有分紅條款,則有股權標志,如果項目有回購條款,具有「保本保息」的嫌疑,類似理財產品,沒有牌照而發理財產品,這實際上是一種非法經營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非法經營較難界定,那麼上述行為很可能認定為傳銷。很多ICO項目在推廣過程中,有推廣獎勵行為,比如「拉一個投資者返代幣」。
4、監管對ICO的影響?
維優元界CEO初夏虎對新京報記者表示,監管層應該規范ICO的發展,尤其是設立「合格投資人制度」,因為很多普通投資者並沒有高風險承擔能力,不應該參與這么高風險的項目。如果沒有合格投資者制度,容易造成社會問題。
對於監管的影響,田穎表示,短期來看對目前市場是沖擊,長期看是利於整個數字資產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真正做到讓市場先健康,再高效。另一方面,監管也會使優質的項目能夠呈現其價值。
華創證券一份研報認為,ICO的創新趨勢值得關注,長期來看,隨著其影響力越來越大,接受監管才能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而具備較強實力的ICO平台或項目有望率先擁抱監管,平衡創新屬性與潛在風險,成為ICO未來發展的受益者。
⑧ 區塊鏈創造了ICO, 但是無法守護ICO
8月1日,礦工在新的比特幣區塊鏈Bitcoin Cash上創建了第一個區塊。該區塊大小是原始版比特幣區塊的近兩倍,從理論上來說可以增加網路容量,提高處理速度。此舉標志著比特幣的正式分裂。
根據知名的數字資產交易平台OKEx的數據顯示,比特幣昨天(8月1日)價格在15:00時段開始劇烈波動。第一枚BCC誕生的時候,幣價大幅下挫,從最高19848跌落至最低17750,1分鍾的最大跌幅超過2000點,隨後逐漸歸於平靜。截止今日發稿前,幣價依舊在昨日低位附近運行,最新交投於18000附近。
我們不得不冷靜看待:區塊鏈ICO領域正存在巨大泡沫。
The DAO因為遭受黑客攻擊的技術漏洞責任究竟歸屬以太坊開發層還是DApp的應用層,至今尚未形成意見統一,我們必須承認,區塊鏈技術尚處在早期發展階段,區塊鏈一代王牌應用——比特幣的底層協議仍需要不斷擴展升級,區塊鏈行業技術開發人才尚面臨巨大缺口,如此大規模涌現的區塊鏈應用中,很難保障其技術團隊足以實現應用的安全可靠性。
並且,在現階段ICO融資一片火熱的態勢下,不乏部分項目鑽空子惡意欺詐,粗製濫造「偽區塊鏈」應用。畢竟,大多數投資者對於區塊鏈技術的認知不足,即使手持某項目的全套白皮書和開源代碼也很難判斷其是否嚴格按照區塊鏈技術路徑保障應用運行的公開透明。
當然,更關鍵是的,一項新技術的巨大創新價值並非必然等於某個基於此技術的應用或者產品的價值。互聯網作為近百年來最偉大的技術革新,其在行業早期發展階段,一樣經歷了九死一生的競爭淘汰,大量應用和產品未能存活下來。尊重歷史發展規律,區塊鏈行業不會有任何的例外,在過去的幾年、在當下、在未來數年間,仍然會有大量的區塊鏈創業項目迅速死掉。早期進入一個正在快速發展的行業或許會實現長線巨幅的收益增長,但並不會降低任何損失發生的可能性。
事實上,我們現在面臨的ICO過熱局面與2013年底、2014年初的歷史何其相似,當時未來幣(NXT)的ICO橫空出現,其早期投資者獲得了上萬倍的回報(籌資21BTC,相當於當時6000美元,後市值最高達到1億美元),在如此驚人的財富增值的示範效應下,市場開始涌現大量的ICO項目,大量熱錢湧入ICO市場,引發了市場的瘋狂,於是各種騙局、技術危機也紛紛出現,不久後各種加密代幣價格一度灰敗觸底!
說到這里,ICO能夠持續發展到今天,區塊鏈技術能夠不斷發展壯大,我們應該非常欣慰,區塊鏈行業中仍存在著大量專注於推動技術文明發展和時代進步的勤懇開路人,他們的存在讓這個行業在一次次面臨質疑和危機之後還能夠重新站起來並更加頑強的成長。
總體來看,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時代口號的鼓舞下,政府及金融監管層對於能夠促進創業融資、健壯金融市場的新模式、新手段是報以歡迎、鼓勵的態度的,但在部分不良從業者的擾亂下,當前ICO投機性過盛,存在巨大泡沫,監管層必然會採取規范市場有序發展的舉措,對於ICO發起項目主體或者第三方發行、交易平台提出更明確的監管要求,以幫助投資者更全面、真實的了解ICO項目發展動態並明確責任主體。並且,有可能參考SEC對於ICO項目作更充分的經濟屬性定義,對「股權型眾籌」和「收益權眾籌」、「產品型眾籌」ICO項目進行不同強度的監管手段。
當然,並不排除,如果部分不良從業者仍然不知收斂強勢帶隊,過度破壞行業健康發展秩序,給廣大投資者帶來嚴重的投資損失,ICO融資模式則也有可能會被全面叫停。
區塊鏈技術創造了數據信任使ICO模式得以實現,但行業信任還需要更多從業者共同維護和捍衛。
全球區塊鏈技術領導權的搶奪,正在進行
2011年至2013年,作為區塊鏈技術發展的第一個階段,主要以比特幣為核心進行技術和應用創新,在此階段成長起來的企業重點包括比特幣的交易平台和采礦基礎設施以及以比特幣等加密代幣為結算工具的新型跨境支付應用。
2014年以來,去中心化應用DApp模塊化開發方式及ICO快速融資手段的應用,加速了區塊鏈技術在各個行業和領域的應用創新。同時,隨著智能合約的引入,加密代幣的交易網路擴展至一切可數字化資產的范疇,全球各大金融巨頭、IT廠商紛紛入場,銀行間區塊鏈結算網路大面積鋪開,IBM、微軟、SAP等區塊鏈BaaS(Blockchain as a Service)企業級服務平台流行起來,區塊鏈應用從公有鏈向授權鏈(聯盟鏈、私有鏈)發展,區塊鏈去中心化向弱中心化和多中心化傾斜,區塊鏈技術在效能提升和安全可控的平衡中取得進一步發展。
我國則在2016年開始大步邁入區塊鏈高速發展階段,2016年10月18日,工信部發布《中國區塊鏈技術和應用發展白皮書》首次給予區塊鏈行業發展政策指引;2016年12月27日,《「十三五」國家信息化規劃》將區塊鏈技術研發和布局列入重大任務事項;2017年1月25日,央行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數字票據交易平台測試成功;2017年5月16日,工信部發布首個區塊鏈標准《區塊鏈參考架構》。隨著行業規范性指導文件陸續出爐,區塊鏈支持政策逐步清晰明確,區塊鏈產業化進程再提速!以BAT為代表的科技企業爭先布局區塊鏈技術,打造區塊鏈金融消費創新場景,各區塊鏈創業公司持續探索區塊鏈行業應用,已深入金融、能源、物聯網、醫療、文化娛樂等多個領域。
近年來,區塊鏈技術及應用創新發展在全球范圍內快速推進,根據2016年世界經濟論壇預測,到2025年之前,全球GDP總量的10%將利用區塊鏈技術開發的數字資產進行儲存。繼美國憑借掌握互聯網技術標准制定權實現互聯網時代的快速發展,各國關於區塊鏈技術新一輪先機搶占競賽正在進行。我國區塊鏈行業目前從行業從業者數量、資本投入規模以及全球Top企業佔比來看,尚與美國、英國同處於全球領先陣營,若能及時整理目前遇到的ICO亂象,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在未來5-10年中,或可爭取到彎道超車的機會,成為新一代全球性技術的標准制定者!
⑨ 以太幣是不是新型傳銷
首先需要了解什麼是傳銷:
傳銷是指組織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獲得財富的違法行為。傳銷的本質是「龐氏騙局」,即以後來者的錢發前面人的收益。
而新型傳銷則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證手機,不集體上大課,而是以資本運作為旗號拉人騙錢,利用開豪車,穿金戴銀等,用金錢吸引,讓你親朋好友加入,最後讓你達到血本無歸的地步。
之後再判斷以太幣是否是傳銷的一種,是否需要會費,是否需要讓你拉親朋好友加入等。
(9)以太坊證監會擴展閱讀:
以太坊是一個底層技術平台,開發人員可以在平台上創建分布式應用。有了應用之後,就會產生交易。有了交易,就會需要貨幣來完成交易。這樣一來,貨幣就有價值了,投資者的投資就有回報了。如果平台上的交易量越來越大,那麼對貨幣的需求就會越來越高,貨幣就會越來越值錢。
形象的來理解,比特幣是創造了一種數字黃金,而以太坊就是創造了一個國家,其中的以太幣就是這個國家的信用貨幣。
比特幣之後,全球出現了數千種數字虛擬貨幣,其中有很多完全是披著「數字貨幣」外衣的騙局。之前,海口市公安打擊掉了一個叫「亞歐幣」的傳銷組織,該組織利用互聯網傳銷平台運營,令4萬多投資者上當,涉及金額40.6億元。虛擬貨幣領域剛剛起步,入行需要謹慎。
參考資料:以太幣-網路
⑩ 佛薩奇是什麼意思
佛薩奇: Forsage(國內稱之為佛薩奇)是一項全球去中心化無限循環共享矩陣智能合約,00%建立在以太坊的智能合約上,全部公開開源,不受任何人或第三方管控,所有以太坊矩陣的獲利規則都會上鏈封存在智能合約里,真正實現了去中心化。
Forsage智能合約的大膽設計與模式吸引了許多以太坊的愛好者,其中就有目前Forsage中國第一社區——以太社區。
(10)以太坊證監會擴展閱讀
佛薩奇全球共享矩陣定義:
在沒有推廣的時候,你所購買的每一個矩陣並不是投資,而是一張張不用重復購買並且為你永續開獎的彩票,沒有過期時間。
購買的矩陣數量就相當於你購買的彩票數量,彩票中獎的金額取決於你購買激活的矩陣額度,中獎的獎勵每一筆都是以太坊,直接到你的去中心化錢包,相當於到了你的保險櫃,在你安全保存好自己助記詞和私鑰的情況下任何人都拿不走你的資金。關於中獎率取決於你的上級下級旁系的活躍度平均值,活躍度越高,你的中獎率就越高,反之則越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