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以太坊區 > 中國法院以太坊

中國法院以太坊

發布時間:2023-07-25 17:03:24

以太坊是騙人的嗎怎麼做

不是騙人的,必須要懂行的人帶你入行,不然不熟的人帶你你就會走進資金盤,做以太坊可以有兩個方向,
第一:下載交易所軟體在上面交易,跟股票交易一樣的,可以買多,也可以做空,也可以量化,也可以開合約,也可以開杠桿,總之跟股票操作差不多,這種來錢快,虧欠也快。
第二種:就是去廠家買顯卡或者礦機回來連網通電就可以在電腦上挖礦,每天都有收益可以提現,這個很輕松沒有風險,只有回本周期,這行就屬於投資越大回本越快賺得越多。
希望可以幫到你

❷ 省內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以太坊和比特幣為例,會受到什麼懲罰

一旦發現就會按照國家規定對涉案人員進行嚴重處罰,“挖礦”行為浪費大量電源,給國家帶來許多不利影響。

隨著時代發展,互聯網技術越來越強,但是隨著互聯網發展網路中出現一種虛擬貨幣。這種虛擬貨幣在交易市場的價格非常高,因此引起許多投資者的關注,投資者購買大量礦機從而進行挖礦活動,想要以此獲利。但是該種行為在許多國家都明令禁止,我國也不例外。虛擬貨幣的挖掘需要耗費國家大量電力,還會造成環境污染,因此一定不要進行此類活動,否則就會被執法人員嚴懲。

❸ 以太坊被盜去哪報警

當地公安報警。

轉賬記錄可作為證據使用。應當立刻報警,追回自己的損失。公安機關一般應當立案偵查。
依據刑訴法的規定,任何單行悉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讓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網路詐騙通常指為達到某種目的在網路上以各種形式向他人騙取財物的詐坦帶老騙手段。犯罪的主要行為、環節發生在互聯網上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❹ 中國的虛擬貨幣有哪些

中國的虛擬貨幣有哪些?
一、比特幣
比特幣(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9年提出,根據中本聰的思路設計發布的開源軟體以及建構其上的P2P網路。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數字貨幣。點對點的傳輸意味著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
比特幣可以用來兌現,可以兌換成大多數國家的貨幣。使用者可以用比特幣購買一些虛擬物品,比如網路游戲當中的衣服、帽子、裝備等,只要有人接受,也可以使用比特幣購買現實生活當中的物品。
二、以太幣
以太幣(ETH)是以太坊(Ethereum)的一種數字代幣,被視為「比特幣2.0版」,採用與比特幣不同的區塊鏈技術「以太坊」(Ethereum),開發者們需要支付以太幣(ETH)來支撐應用的運行。和其他數字貨幣一樣,可以在交易平台上進行買賣。
2017年3月「企業以太坊聯盟」(Enterprise Ethereum Alliance,EEA)成立,成員包括摩根大通、微軟、英特爾等。
三、萊特幣
萊特幣Litecoin(簡寫:LTC,貨幣符號:?)是一種基於「點對點」(peer-to-peer)技術的網路貨幣,也是MIT/X11許可下的一個開源軟體項目。它可以幫助用戶即時付款給世界上任何一個人。
萊特幣受到了比特幣(BTC)的啟發,並且在技術上具有相同的實現原理,萊特幣的創造和轉讓基於一種開源的加密協議,不受到任何中央機構的管理。
四、狗狗幣
Dogecoin,有人稱作「狗狗幣/狗幣」,誕生於2013年12月8日,基於Scrypt演算法,是國際上用戶數僅次於比特幣的第二大虛擬貨幣 。
數字貨幣是民間發起的全球通用貨幣,不屬於某個國家,是屬於全人類,具有全球轉帳速度快的優點,如幾秒內就可以把錢由國內匯到美國,且費用低廉,並且總量不會像法幣一樣隨意增發,總量相對穩定。
五、元寶幣
元寶幣是類似於比特幣的虛擬數字貨幣。元寶幣的創始人是一群比特幣的愛好者和最早的支持者,但在看到比特幣的問題之後,決定盡自己的力量,用最新的技術,來開發一款適合中國人使用的電子貨幣。
六、點點幣
「PPCoin由Sunny King在2012年8月11日預發布,8月19日正式發布。PPCoin的最大創新是其采礦方式混合了PoW工作量證明及PoS權益證明方式,PoS采礦方式僅需普通電腦和客戶端就能處理交易和維護網路安全,達到節能和安全的目的。
七、凱特幣
凱特幣(KateCoin)簡稱KTC,是一種虛擬的可以全球通用的P2P形式的數字貨幣。點對點的傳輸意味著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
在支持凱特幣消費的商家裡,你就可以直接使用凱特幣進行消費支付。
八、誇克幣
誇克幣基於6種加密演算法(blake, bmw, groestl, jh, keccak, skein)9輪運算的超級安全哈希運算的虛擬貨幣,3輪應用隨機哈希函數,擁有獨特的技術規格。

❺ 以太坊是合法的嗎

合法的。因為虛擬財產在我們國家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我國對於虛擬貨幣的監管力度還是不夠的,這也使得投資虛擬貨幣存在較大的風險,所以投資者需要謹慎對待。
此外,中國的區塊鏈服務提供商將負責維護平台上所有內容的六個月記錄,這些記錄將由管理區塊鏈公司所在特定區域的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定期檢查。這些理事機構由中國中央政府直接控制。任何被發現違反這些新規定的公司都將被處以罰款甚至起訴。
以太幣是以太坊的一種數字代幣,被視為比特幣2.0版,採用與比特幣不同的區塊鏈技術以太坊,開發者們需要支付以太幣來支撐應用的運行,而以太幣是目前非常火的數字貨幣,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到挖礦的行列,但是由於現在數字貨幣的漲幅不定,已經引起銀行的重視。
以太坊(英文Ethereum)是一個開源的有智能合約功能的公共區塊鏈平台,通過其專用加密貨幣以太幣(Ether,簡稱「ETH」)提供去中心化的以太虛擬機(Ethereum Virtual Machine)來處理點對點合約。
以太坊的概念首次在2013至2014年間由程序員Vitalik Buterin受比特幣啟發後提出,大意為「下一代加密貨幣與去中心化應用平台」,在2014年通過ICO眾籌開始得以發展。
截至2018年2月,以太幣是市值第二高的加密貨幣,僅次於比特幣。
法律依據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
一、正確認識虛擬貨幣及相關業務活動的本質屬性
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及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相關交易活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並涉嫌非法集資、非法發行證券、非法發售代幣票券等犯罪活動。

❻ 400萬元虛擬貨幣被凍結,以太坊老闆金盆洗手:數字貨幣要來了

先來看近期關於幣圈和數字貨幣的幾則消息:

1、近期有投資者向媒體反饋,自己賬戶被某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凍結,賬戶內超過400萬元的虛擬貨幣無法提取,心急如焚心亂如麻。

2、7月17日,以太坊聯合創始人Anthony Di lorio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自己將離開加密貨幣領域,他認為當前的幣圈,對他而言沒有安全感。

3、7月16日,中國銀民銀行發布了《中國數字人民幣的研發進展白皮書》。央行副行長范一飛在白皮書媒體吹風會上透露,目前,工農中建交以及郵儲銀行國有大行,包括三大運營商,集體參與到了數字人民幣研發工作,螞蟻和騰訊兩大互聯網巨頭旗下的網上銀行與微眾銀行也參與了進來。

再結合前段時間,中國諸多銀行分別開始禁止資金轉入各大數字貨幣交易平台的情況,我們可以判斷出,這幾年刷屏爆賺的私人數字貨幣領域的炒幣行為,將進入至暗時刻。而與之對應的,國家級別的法定主權數字貨幣的投資機會,可能即將到來。

數字人民幣是央行發行的法定貨幣,其發行、流通管理機制,與實物人民幣是一致的,但以數字形式實現價值轉移。此外,數字人民幣支持可控匿名,此舉有利於保護個人隱私及用戶信息安全。白皮書指出,數字人民幣將與實物人民幣並行發行,長期並存。

央行數字貨幣對國家而言,有著極為特殊的戰略意義。這是人民幣國際化的一個重要途徑。和美元結算系統相比,數字人民幣有著極為明顯的巨大優勢。比如:結算速度更快,不需要聯網也能結算,結算費用更低,結算過程更安全等等。

可以預見,未來中國的數字人民幣結算系統,將會大大蠶食美元結算系統的市場。

不管幣圈曾經有多少關於暴富的故事發生,但私人數字貨幣終究都是不安全的。我們往往只看到賺錢的報道,卻不知道同時也會有很多人經常爆倉。這種非法的沒有主權意識的數字貨幣,一般到最後都不會有好結果。只有真正的法定主權貨幣,才具備真正的投資機會。

從這個角度來看,二級市場上沉寂很久的數字貨幣概念股,可能也將迎來投資機會,值得重點關注。結合數字人民幣的發行流程和使用場景來看,相關概念股如下,僅供大家參考:

銀行 IT 的相關標的,重點推薦宇信 科技 和長亮 科技 ,建議關注御銀股份、神州信息、廣電運通、高偉達等。

物聯網終端、安全模塊解決方案、加密傳輸、身份認證領域重點推薦數字認證和格爾軟體,建議關注衛士通。

從二級市場走勢來看,正在簽約華為錢包生活頻道數字生活營銷相關合作的旗天 科技 ,近期活躍度較高,也非常值得關注。

你還看好哪些數字貨幣概念股?歡迎留言討論交流。

免責聲明:文中所提個股,僅為分析論證觀點所用,不作為薦股依據,據此操作,盈虧自負。

❼ 以太坊軟體錢包合法嗎

以太坊是合法的。
有人質疑以太坊不是合法的,可以肯定的是以太坊不是騙局,它只是在個別國家不被接受。之所以推出時間不長就迅速普及,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其底層中國法院宣布以太坊具有經濟價值的合法財產的帖子首次出現在比特幣新聞上。如若轉載,據報道,中國地方法院裁定以太坊的加密貨幣,是具有經濟價值的合法財產
BNB的安全合法性。A:Binance Coin是由幣安平台發行的代幣,簡稱「BNB」。其發行總量恆定為2億個,且保證永不增發。BNB是基於以太坊Ethereum發行的去中心化的區塊鏈數字資產,它是基於許多投資者都是會問以太坊在我國合理合法是不是合理合法,這一我也不可以確立的對你說,由於虛擬財產在大家我國是受法律法規維護的。

❽ 以太坊合法嗎是國家行為嗎

合法,但不是國家行為。
在中國,虛擬貨幣在中國網上虛擬財產,而虛擬財產在中國是合法的,因此你買的或者從以太坊上以挖礦的方式得到的以太幣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是合法的。
它是一款能夠在區塊鏈上實現智能合約,開源的底層系統,是一個全新開放的區塊鏈平台,它允許任何人在平台中建立和使用通過區塊鏈技術運行的去中心化應用。就像比特幣一樣,以太坊不受任何人控制,也不歸任何人所有--它是一個開放源代碼項目,由全球范圍內的很多人共同創建。

❾ 以太坊被盜去哪報警

法律分析:發生盜竊事件,可以去警察局報案追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❿ 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刑事風險(轉載)

2021年9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名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1〕237號)。通知明確了虛擬貨幣的法律地位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定性,明確指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盛行,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洗錢、非法集資、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筆者認為,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活動的組織者存在巨大的刑事風險。

一、《通知》對虛擬貨幣法律地位和相關業務活動的定性

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是交易的媒介,其本身並無價值。之所以被人們普遍接受是貨幣所代表的財富,而這種直接對應關系,是因為有政府的信用擔保。而虛擬貨幣的發行主體並不是主權國家的政府,也沒有國家信用的擔保,不具有財富載體的法律地位。

(一)明確了虛擬貨幣的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對相關行為的定性。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或虛擬幣之間的兌換、買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撮合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全部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 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四)相關交易活動,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這里包括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


二、對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的打擊力度

虛擬貨幣的發行,沒有政府的信用擔保,容易成為財富掠奪的工具;虛擬貨幣的炒作,容易被操縱,造成廣大「投資者」巨大損失,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由於虛擬貨幣的匿名性,通過交易可以隨意漂白資金的原始來來源,達到洗錢的目的,助長相關犯罪活動。

從國家層面上看,虛擬貨幣的熱炒,已經威脅到國家的金融安全、人民群眾的財富安全和 社會 穩定,必然會遭受全鏈條行政干預和刑事打擊。

(一)在原始取得環節,嚴厲打擊「挖礦」

2021年9月,11部門聯手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發布,發改運行〔2021〕1283號《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通知》要求,明確區分「挖礦」與區塊鏈、大數據、雲計算等產業界限,要從所屬企業、規模、算力、耗電量等基礎數據,梳理排查存量項目與在建新增項目。嚴禁新增項目投資建設,嚴禁以數據中心名義開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嚴格限制虛擬貨幣「挖礦」企業用電報裝和用能。嚴禁對新建虛擬貨幣「挖礦」項目提供財稅金融支持。從電力供應,財稅支持和金融服務角度,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

(二)交易與兌換環節,嚴格禁止,依法取締

1.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的市場主體登記和廣告管理。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含有「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等字樣或內容。嚴禁製作、發布和代言虛擬貨幣的相關廣告

2.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服務。禁止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

3.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的互聯網信息內容和接入管理。不得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

(三)涉及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刑事風險

安機關將繼續深入開展「打擊洗錢犯罪專項行動」「打擊跨境賭博專項行動」「斷卡行動」,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中的非法經營、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利用虛擬貨幣實施的洗錢、賭博等犯罪活動和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活動

可見,隨著虛擬貨幣的熱炒,不斷積累著金融安全風險, 社會 穩定風險和 社會 財富的風險,對相關行為的刑事打擊已經在路上,刑事風險陡然上升。

三、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可能涉嫌的罪名

涉及虛擬貨幣的相關業務活動中容易涉及非法經營、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利用虛擬貨幣實施的洗錢、賭博等犯罪活動和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活動是司法機關重點打擊對象。

(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投資經營虛擬幣的名義,拉人頭,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虛擬幣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

(二) 集資詐騙罪,在虛擬幣業務中,虛構挖礦,或者組建平台等活動,吸收不特定的人的資金後,肆意揮霍,導致資金不能返還,或者攜款逃避,或者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數額達到10萬元的,則構成犯罪

(三)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投資「挖礦」為由,或者組建虛擬幣交易平台等,向不特定的公眾公開宣傳,許諾一定期限內,獲得固定收益的,如果吸收的金額達到人民幣20萬元,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就會構成犯罪。

(四) 詐騙罪,以推銷某虛擬幣的投資套餐為由,或者利用非法設立的虛擬貨幣投資交易平台,通過控制交易活動,虛構行情,修改交易數據和交易價格,直接進行「割韭菜」

五)非法經營罪,通常是方式有。組建虛擬貨幣的交易盤,或者作為國外虛擬貨幣交易盤的代理,以期貨交易的方式,組織投資者進行買漲買跌的交易活動,收取手續費。

(六)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 社會 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通過買賣虛擬貨幣進行形式轉換的行為。

目前,利用虛擬貨幣跨境兌換,將犯罪所得及收益轉換成境外法定貨幣或者財產,是洗錢犯罪新手段,雖然我國監管機關明確禁止代幣發行融資和兌換活動,但由於各個國家和地區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採取的監管政策存在差異,通過境外虛擬貨幣服務商、交易所,可實現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的自由兌換,虛擬貨幣被利用成為跨境清洗資金的新手段。

(七)開設賭場罪,主要集中於為賭場提供人民幣與虛擬幣的兌換環節,根據刑法的共犯理論,而涉嫌開設賭場罪。通常是行為人明知某 游戲 平台為網路賭博平台的情況下,仍向平台申請做虛擬 游戲 幣兌換代理商,為網路賭博人員提供買賣虛擬幣及資金結算服務。

網路虛擬貨幣雖不能完全等同於貨幣等傳統意義上的財物,但在特定的場合下,行為人可以通過對虛擬貨幣的佔有實現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虛擬貨幣為對象的詐騙行為,同樣可能危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具有相當的 社會 危害性,也應當作為犯罪予以懲處

虛擬幣受法律保護嗎虛擬幣盜騙算不算犯罪

第一,虛擬幣,比如 比特幣 等,或者一些 游戲 、網路貨幣,如QB,某 游戲 金幣等都屬於個人合法財產,只要個人合法取得,就受到保護
第二,國家所禁止的交易,特指在國內禁止炒作、交易該虛擬幣。但是禁止交易不代表該虛擬幣本身違法或者沒有價值


舉個例子:例如比特幣,我國拒絕承認任何區域鏈塊幣,也禁止交易和服務,但是這不代表比特幣本身沒有任何價值,在國際交易體系中,比特幣在部分地區是獲得認可的,而且也有對應的價值尺度
當他人盜竊比特幣或者騙取比特幣時,國家依然會按照盜竊罪或者詐騙罪論處,金額需要核定。
目前我國禁止的是虛擬幣的交易、定價等,但不是禁止虛擬幣本身的價值和持有,只要該幣不被定義為非法,那麼就是合法的
同理, 游戲 貨幣同樣被認定為合法財產,只是國家禁止其交易而已,而不影響因對虛擬貨幣侵害而導致的相應法律責任.

虛擬貨幣 交易平台上線交易的虛擬幣種涉嫌傳銷是什麼罪

可能會涉及非法集資以及傳銷等相關刑事犯罪。
(1)目前沒有法規對交易平台進行規范,但是交易平台也應盡到審核義務,例如,在上線交易各種網路虛擬貨幣時,應審核該幣是否為基於 區塊鏈 技術的網路虛擬貨幣。
(2)如果交易平台明知上線交易的幣種涉嫌傳銷,但為了收取提成,還為該幣種提供交易服務,推動其發展,一旦該幣種被認定構成傳銷,交易平台或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3)同時,虛擬貨幣交易機構的賬戶上存儲了客戶大量資金,但是,各家網路虛擬貨幣交易機構並無獲批吸收公眾資金的資格,這使得交易機構面臨非法集資的潛在風險。
2017 版《互聯網傳銷識別指南》 ( 以下簡稱《指南》 ) ,列舉了虛擬貨幣和傳銷貨幣的幾種區別:
(1)從發行方式上看,虛擬貨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是 去中心 化的發行方式;而傳銷貨幣則主要由某個機構發行,並且採用拉人頭的方式獲利;
(2)從交易方式上看,虛擬貨幣是市場自發形成的零散交易,形成規模後逐漸由第三方建立交易所完成交易,而傳銷貨幣則由某個機構自己發行,並且自建平台來進行交易;
(3)從實現方式上看,虛擬貨幣本身是開源程序,而傳銷貨幣的開源是完全抄襲別人的開源代碼,且沒有使用開源代碼來搭建程序,其本質跟 Q 幣一樣是可受網站控制的。

一、虛擬貨幣平台涉嫌詐騙的行為通常出現在兩個環節,一是發幣環節,二是交易環節。

其一 在發幣端,應審查平台發行的虛擬貨幣是否具有真實的價值屬性。

一般而言,虛擬貨幣作為一種數字資產,鑒別其是否具有價值真實性的關鍵在於虛擬貨幣是否具有去中心化的流動性,即虛擬貨幣的存在以及流動是否依賴於中心化的平台本身。

如果是基於以太坊、波場等主流區塊鏈技術開發的虛擬貨幣,其本身是具有去中心化特徵的,這類虛擬貨幣在上鏈後可以和所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幣幣交易;如果平台發行的所謂虛擬貨幣並不是基於區塊鏈技術開發,虛擬貨幣本身可能只是一行程序代碼,且虛擬貨幣無法脫離平台進行流動,則這類虛擬貨幣只能稱之為「平台幣」或「空氣幣」,在平台伺服器關閉後,這類虛擬貨幣也將隨之消亡。

實務中,如果平台發行的是沒有任何實體價值或服務支撐的,且並非基於區塊鏈技術開發的虛擬貨幣,那麼可能會因為提供了不具有真實價值的商品或服務而被認定為採用欺騙方法非法佔有他人財物,進而認定為構成詐騙罪。

其二,在交易端,應審查平台在交易過程中是否具有操縱、控制虛擬幣價格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交易應當是完全的市場行為,其價格的漲跌完全由市場決定。如果人為干預甚至完全控制虛擬幣的價格,則市場定價機制完全失去意義。實踐中,平台操縱、控制價格也應當區分不同的情況。

第一種情況,平台方通過技術人員修改後台參數,設定交易價格的上限和下線,即以劃定價格交易區間的方式控制幣價的漲跌幅。

第二種情況,平台方通過技術人員修改後台數據,直接修改虛擬幣價格,完全掌控虛擬幣價格的上漲與下跌。

筆者認為,兩種情況都存在操縱、控制幣價的因素,但在定性上應當加以區分。第一種情況下,平台並沒有直接控制虛擬幣的價格,只是仿照股票交易市場的漲跌幅機制,為虛擬幣價格設定了漲跌幅。從主觀方面考量,平台要求技術人員這樣做的目的,通常是為了維護幣價的穩定,防止由於非理性的投機行為導致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進而導致平台崩盤。這種情況下,平台方控制幣價漲跌幅的行為並不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而是為了維持平台運營的穩定性,不應認定為詐騙罪。

而第二種情況則不同,平台直接控制虛擬幣價格的行為,導致了市場博弈行為對價格漲跌影響的完全失效,虛擬幣完全由平台定價。如果平台方濫用這一技術手段,可能導致平台通過「先拉盤、後砸盤」的操作方式,造成表面上投資者因市場「熔斷」而大面積虧損的假象,事實卻是平台實控人非法佔有了這部分「虧損」。這種情況下,平台方要求技術人員操縱價格的目的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是可能認定為詐騙罪的。

一般而言,平台實控人發幣及經營平台的目的如果是為了平台的持續經營,則其取得的資金應當是大部分用於平台的持續運營,少部分按照既定規則用於分紅。因此,「經營性」用途應認定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這一觀點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中:「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因此,「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通常不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如果資金為平台實控人直接佔有後,並沒有投入平台運營或只有少量資金用於運營,絕大部分被實控人用於揮霍、奢侈性消費或為了實現資金佔有而進行了非法轉移,則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資金用途、去向的審查應當遵循「比例原則」。如果是大部分用於經營,存在小部分奢侈性消費的情況,也不應以偏概全地認定為「非法佔有目的」。

綜上所述,技術人員由於參與到了虛擬貨幣平台從發幣到交易再到收益分配的多個環節,其客觀行為、主觀故意均會對案件是否構成詐騙的定性產生影響。辯護人應當從技術服務的多個角度切入,結合案件的證據材料,綜合判斷案件整體上是否構成詐騙罪。 如案件不構成詐騙罪,則應當審查案件整體是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或非法經營罪,審查技術人員是否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等其他犯罪。

與中國法院以太坊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礦池首頁 瀏覽:993
鼓勵區塊鏈創新 瀏覽:605
虛擬貨幣掛單怎麼老是成交不了 瀏覽:116
區塊鏈應用的音樂平台 瀏覽:952
柱軸力設計值n怎麼算 瀏覽:296
男朋友力氣大算男友力嗎 瀏覽:326
諾華世界區塊鏈 瀏覽:697
中國最專業比特幣交易 瀏覽:512
數字貨幣適合長期投資嗎 瀏覽:821
勒索病毒背後的比特幣暗網疑雲 瀏覽:984
比特幣套取電費 瀏覽:720
北郵區塊鏈實驗室馬 瀏覽:923
銀行虛擬貨幣交易排查報告 瀏覽:705
數字貨幣與經濟法 瀏覽:789
網路上炒虛擬貨幣 瀏覽:106
數字貨幣而何賺錢 瀏覽:836
顯卡的算力和cpu 瀏覽:641
比特幣介紹摘要 瀏覽:235
btm顯卡8btccom 瀏覽:68
農行數字貨幣是什麼意思 瀏覽: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