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它是以數字化形式存在於網路世界中。與傳統貨幣不同,虛擬貨幣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也不受法律保護。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什麼是「挖礦」
虛擬貨幣挖礦是一種獲得虛擬貨幣的方式,運用計算機軟硬體系統進行大量的演算法運算,簡單來講就是全網礦工一起來做一道題目,誰先做出來,誰就會得到虛擬貨幣獎勵。因此,「礦工」需要在區塊努力工作,靠消耗計算資源來進行運算。
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是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它的范圍如下:
1.偽裝成數據中心的虛擬貨幣「挖礦」企業。
2.為從事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企業提供場地租賃等服務的企業和個人。
3.通過非法手段獲取電力供應,從事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企業。
4.以其他多種隱藏形式進行「挖礦」的企業、網吧等。
「挖礦」行為危害大
1.擾亂經濟金融正常秩序。虛擬貨幣炒作交易擾亂我國正常金融秩序,催生違法犯罪活動,虛擬貨幣成為洗錢、逃稅、恐怖融資和跨境資金轉移的通道,一定程度威脅了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擾亂經濟金融正常秩序。
2.能源消耗量巨大。挖礦活動能耗和碳排放強度高,對我國實現能耗雙控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帶來較大影響,加大我國部分地區電力安全保供壓力。
3.具有潛在的網路安全風險。注冊和交易伺服器設置在境外,「礦機」通過互聯網設定程序後參與「挖礦」存在網路安全漏洞,這給網路安全帶來巨大隱患。
4.極易成為犯罪工具。虛擬貨幣的賬戶匿名,外界無法知悉誰是其持有者,易成為非法轉移資產、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
國家禁止虛擬貨幣「挖礦」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各類代幣發行(ICO)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作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護投資者權益,妥善處置風險。
2018年8月24日,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公安部、人民銀行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提示》,指出有一些不法分子打著「區塊鏈」,「金融創新」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的「虛擬資產」、「數字資產」、「虛擬貨幣」等方式吸收資金,已經侵害到公眾的合法權益了。
2021年9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了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等規定。同日,國家發改委等部門亦發布《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明確禁止以任何名義發展虛擬貨幣「挖礦」,嚴禁新增項目投資建設,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在多個條文政策的嚴打下,各省市迅速反應,開始打擊虛擬貨幣交易與「挖礦」活動。
投資者應該擦亮眼睛,主動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不盲目跟風炒作,以防止上當受騙造成經濟損失。如發現有任何機構涉及此類非法金融活動,廣大群眾應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涉及違法犯罪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B. 什麼是虛擬貨幣挖礦
虛擬貨幣挖礦是區塊鏈公有鏈系統以及之上運行的各種應用為實現去中心化運行和系統集體維護而實施的經濟激勵。
區塊鏈公有鏈系統以及在之上運行的各種應用都是去中心化運行的,沒有一個中心機構來負責系統和應用的運營維護,因此就需要吸引更多的主體來參與系統和應用的運營維護,由此就不得不實施相應的經濟激勵。但一個去中心化系統,並沒有也不應該有單一主體付出資源來構建這個系統,因此區塊鏈公有鏈系統以及在之上運行的各種應用就發行了各種虛擬貨幣來激勵參與之體。
比特幣系統的pow是激勵所有參與者共同計算一個單向函數,最先找到運算結果的人就可以獲得相應的比特幣,作為系統去中心化運行和維護的激勵。
以太坊2.0的POS是根據參與者鎖倉額度的比例,按概率獲得出塊權,獲得出塊權的節點獲得相應的以太幣作為激勵。
DEFI系統的流動性挖礦也是這個原理,根據參與者所貢獻的份額,按照相應比例獲取DEFI系統應用的收益,以作為激勵。
看來你不是很了解,挖礦就是猜密碼 游戲 ,假定你家有個密碼鎖6位,那要猜到你家門鎖的密碼就是一直試試一百萬次總有一次是對的。這一百萬次讓計算機來試就是挖礦,算出虛擬貨幣的密碼,一台計算機算的太慢就在網上組個群大家一起來算這就是礦池,然後算出的密碼分到的錢再根據大家的貢獻來分成。現在知道了吧,用這種土辦法用計算機去算密碼很費電的,所以國家要阻止這種行為。
C. 虛擬貨幣挖礦怎麼挖,什麼意思
挖礦是最原始獲取數字貨幣的「勘探方式」,實質上是用計算機解決一項復雜的數學問題,如果將區塊鏈比作一個大帳本,其中的區塊是賬本中的某一頁,而所有的礦工則是記賬員,挖礦的過程就是在記賬,同時也是在維護整個網路正常運轉。
挖礦的過程很簡單,以比特幣為例,每10分鍾,所有的礦工一起計算一道數學題,誰先算出答案,就相當於挖到了這個區塊、作為獎勵即可獲得相應的比特幣。挖礦的設備最早使用電腦就行,通過電腦CPU計算數學題挖礦、隨著比特幣價格走高,越來越多的人參與挖礦,CPU挖礦慢慢轉變為專業顯卡,到近幾年已經變為特定的礦機了。這種演變是因為算力的問題,剛才說過挖礦就是「所有的礦工一起計算一道數學題」算力越高的硬體計算能力越強、速度越快。
溫馨提示:
①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做出決策。
②投資有風險,選擇需謹慎。您在做任何投資之前,應確保自己完全明白該產品的投資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詳細了解和謹慎評估產品後,再自身判斷是否參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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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虛擬貨幣挖礦是什麼意思
虛擬貨幣挖礦一般是指獲取比特幣的勘探方式的昵稱。因為其工作原理與開采礦物十分相似,因而得名,比特幣勘探者也被稱為礦工。比特幣網路通過「挖礦」來生成新的比特幣。所謂「挖礦」實質上是用計算機解決一項復雜的數學問題,來保證比特幣網路分布式記賬系統的一致性。比特幣網路會自動調整數學問題的難度,讓整個網路約每10分鍾得到一個合格答案。隨後比特幣網路會新生成一定量的比特幣作為賞金,獎勵獲得答案的人。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虛擬貨幣作為電子商務的產物,開始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而且,越來越和現實世界交匯。然而,在虛擬貨幣日益長大的同時,相關法規卻相對滯後,埋下了不少隱患。網上虛擬貨幣的私下交易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虛擬貨幣與人民幣之間的雙向流通。這些交易者的活動表現為低價收購各種虛擬貨幣、虛擬產品,然後再高價賣出,依靠這種價格差贏取利潤。隨著這種交易的增多,甚至出現了虛擬造幣廠。虛擬貨幣除了主營公司提供之外,還有一些專門從事「虛擬造幣」的人,以專業玩游戲等方式獲取虛擬貨幣,再轉賣給其他玩家。以溫州地區為例,大概有七八家這樣的「虛擬造幣工廠」,從業者達到四五百人。這樣不僅給虛擬貨幣本身的價格形成一種泡沫,給發行公司的正常銷售造成困擾,同時也為各種網路犯罪提供了銷贓和洗錢的平台,從而引發其他一些不良行為。
【拓展資料】
一、自2009年發布以來,比特幣已成為最知名的虛擬貨幣。這一虛擬貨幣由化名為「中本聰」的個人或組織開發(其真實身份一直未知),主要被在線商戶使用。不過近年來,一些小型實體商戶也開始接受比特幣支付。通過復雜的演算法和大量計算資源,用戶可通過「挖礦」的方式來獲得比特幣,當然也可通過交易所或類似BitInstagnt和Coinbase的服務來購買比特幣。可開採的比特幣總量約為2100萬個,而目前的開采量已超過1100萬個。比特幣已引起了Western Union、MoneyGram和PayPal等公司的關注。有消息稱這些服務正在評估是否允許用戶在各自平台上使用比特幣。
二、Litecoin基於比特幣協議,但支持更快的交易確認。這一系統內可開採的Litecoin總數為8400萬個,到目前為止的開采量約為20%。根據該虛擬貨幣發明人查爾斯·李(Charles Lee)的說法,目前流通的Litecoin總價值約為5000萬美元。他表示,並不清楚有任何實體商戶接受Litecoin支付,但一些主機服務提供商已接受該虛擬貨幣。
三、與Litecoin類似,Freicoin同樣基於比特幣協議,但目前仍處於發展早期。根據該虛擬貨幣發明人之一馬克·弗利鄧巴赫(Mark Friedenbach)的說法,系統內可開採的Freicoin總數約為1億個,目前開采量約為20%。Freicoin網路中當前的並發用戶數約為100。目前只有很少的小型在線商戶接受Freicoin,而該虛擬貨幣的發明人正在嘗試更大范圍的推廣。
E. 有什麼虛擬貨幣可以挖礦
挖不動的,現在類似比特幣的虛擬貨幣根本不值錢,而且這些虛擬貨幣對電腦的配置要求極高。
F. 挖礦虛擬貨幣違法嗎有多嚴重
一、什麼是虛擬貨幣?什麼是虛擬貨幣「挖礦」?
虛擬貨幣以數字化形式存在於網路世界中,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也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的行為也不受法律保護。
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指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貢獻度低,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等帶動作用有限,加之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風險越發突出,其盲目無序發展對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節能減排帶來不利影響。
二、「挖礦」的危害
1.會造成大量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違背新發展理念,不利於國家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現。
2.消耗大量計算資源,使系統、軟體、應用服務運行緩慢,個人電腦或伺服器一旦被「挖礦」程序控制,則會造成數據泄露或感染病毒,容易引發網路安全問題。
3.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社會秩序,其往往成為洗錢、非法轉移資產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更有犯罪團伙通過向社會公眾推銷購買虛擬貨幣「挖礦」設備,或以租賃「挖礦」算力為由,吸引投資者購買算力份額,騙取居民個人錢財,影響社會秩序穩定。
4.存在部分國有單位職工利用國家資源、公共資源謀利,是典型的公私不分、損公肥私行為,嚴重違反黨紀政紀,嚴重影響國家對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整治成效。
三、「挖礦」活動違法性質
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已被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淘汰類,屬「落後生產工藝裝備」范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2018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2018修正)》第五十條:生產、銷售列入淘汰名錄的產品、設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違法使用的設備、材料,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一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