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區塊鏈是不是傳銷
近期,一張中國大媽在區塊鏈大會現場擺pose的照片在朋友圈裡走紅,網友們紛紛評論:大媽們已經被區塊鏈盯上。而今年以來,有一些不法分子打著區塊鏈金融的旗號進行傳銷活動,成為傳銷的最新變種之一。近期,西安市就破獲了一起區塊鏈傳銷案件。
張陽秋說,虛擬貨幣作為一種新興事物,目前常被用於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其通常集中控制少數個人或公司賬戶吸納、轉移資金,又通過互聯網媒介建立傳銷網路擴大集資規模,而普通的投資者很難看清其背後的運作規律。她提醒,各種虛擬貨幣平台普遍宣傳「區塊鏈」、「去中心化」等技術,有的還以國際組織、跨國金融集團命名,極具迷惑性,中老年朋友一定要慎重投資,最好不要涉足不熟悉的投資領域。
內容來源新華網
⑵ 朋友玩虛擬貨幣一年賺幾百萬是真的嗎
虛擬貨幣是現在熱議話題,不少人都想通過虛擬貨幣來賺錢,的確可以搏一搏單車變摩托,也有可能會虧錢,身邊朋友玩虛擬貨幣一年賺幾百萬的確有,但這是少數,入場時機很重要。如果你或你朋友真的炒幣賺了一千萬,突然存銀行肯定會給你打電話咨詢,但也沒必要過分緊張,是正規的錢就沒關系。
這個是有的,但只有極少數的人才會在上面賺到錢。因為他們賺到的錢是由無數個虧錢的人虧給他們的,所以就註定了只有少數人能夠賺錢。
身邊的朋友也有一兩個是靠炒股發家致富的,靠炒股賺到了第一桶金,然後就拿這筆錢去買房投資,碰到了房價飆升的年代,然後就這樣子富裕了起來。
這種朋友運氣太好了,可以說是投資能手。但我們普通人還是踏踏實實地增強自身的實力,等到運氣來的時候才能有本事捉得到。
如果金額太大可能會吧,據說金額太大也會出現凍結卡的情況,幣圈風險還是挺大的,建議謹慎一些。
現在銀行都很怕出事。前面那些問題都是盡職免責,不問出了事銀行員工要負責的,如果你有洗錢嫌疑,銀行未必真跟你多說,直接通過內部系統把疑似洗錢賬戶交易報人行營管部(這不叫信息泄露哦)有必要的時候人行會跟公安專門對接的部門報警,客戶的交易可以正常完成,賬戶已經被人行監控了,但是客戶上下手沒有任何感知。
1、這個錢來路靠譜么,經得起查么?如果正當來路,經得起查,能夠說清楚資金來源,大可不必擔心;
2、如果這個錢來源有瑕疵或者不想和銀行說清楚資金來源,建議不要把錢放進同一個籃子里,可以同時存放幾家銀行,最好還是通過ATM機方式,不要經過人工櫃面。
3 、如果你本人涉及訴訟,法院、稅務想找你的那種,建議不要錢放進銀行了。法院有直接在銀行查封、凍結的權利。
⑶ 現在還有虛擬貨幣嗎
作為虛擬貨幣的典型代表,比特幣的大跌,直接或間接的影響了相關產業。玩家身家縮水、礦機論斤賣等新聞層出不窮。由於投資者對於虛擬貨幣的投資,變得謹慎,市場處於低迷狀態。玩家面對萎靡的市場,又看不到投資的希望,所以,難免會覺得虛擬貨幣沒有未來。但是,同樣有玩家在低調的進行抄底,認為比特幣為首的虛擬貨幣,極具投資價值。
任何一種貨幣的本質價值,是其可以作為衡量其它事物的價值刻度,具有穩定性。而這里的虛擬貨幣,不是游戲幣,而是如同比特幣的數字加密貨幣,底層使用的是區塊鏈技術,具有去中心化、信息不可篡改、匿名等特點。目前以比特幣為首的加密貨幣,承擔不了貨幣的屬性。這樣就下結論說沒有價值,還不夠公正。
在幣圈裡默認達成一種共識,就是比特幣類似現實世界中的鑽石。鑽石的價值是商人賦予的,並獲得了大家的共識,鑽石可以象徵愛情,具有了實用屬性。開采鑽石和黃金同樣需要消耗大量的成本,但就是應為消耗了大量的成本,才確保了其內在價值的恆定,隨隨便便就可以獲取的資源,很容易就發生通貨膨脹。
2018年的下跌讓投資者回歸理性,其實有利於讓幣圈向規范化發展的,現在先不管數字貨幣真的有實用價值,這次的資本收割,讓投資者進一步明白到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幣圈和互聯網金融,讓投資者看到有利可圖,就不用思考地投資進去,吃虧的最終是自己,這個熊市能否讓投資者認清幣圈的本質,還是個未知數。不過幣圈日後發展還是需要政府規范,還有平台和項目的正規運行,當然這個都有有資本的支持才可以讓幣圈有系統良性的發展下去。所以說,資本流出是比特幣大跌的最大原因。
⑷ 辯護角度談虛擬貨幣的「價值」
與其他國家不同,我國一直對虛擬貨幣持高壓態度,且政策層層加碼。2013年五部委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否定比特幣的貨幣屬性,將其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叫停虛擬貨幣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並表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並將追究相關境內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隨後國內的交易平台或暫停中國境內新用戶的注冊並清退存量用戶,或直接永久關掉了交易服務。
至此,筆者也認為,目前虛擬貨幣在國內已經終結。但與之相關的案件未來一段時間仍將高發。在相關案件的刑事辯護工作中,我們始終無法繞開虛擬貨幣「價值」的認定問題,往往需要對涉案的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舉證及對其價格鑒定進行質證等工作。
下面我們以比特幣為例,談談我們此類案件辦理過程中,證明其「價值」來源的一些思路。
1 價值來源——「共識」和「信任」
我們的貨幣 歷史 ,經歷了實物貨幣到紙幣,再到記賬貨幣的變遷。何為記賬貨幣?就是以數字記錄方式確定歸屬和轉移的貨幣,移動互聯網時代,我們生活中早已習慣脫離實體錢包,只使用手機掃碼支付,這種便利正是來源於記賬貨幣的充分應用,我們之間的相互轉賬只是在彼此銀行賬戶的數字上做加減法,整個過程就是一個雙方記賬過程。而這個記賬的權利掌握在國家手中,由各個銀行、三方支付機構和央行負責,央行擁有整個國家大賬本的記賬權,即「中心化記賬」的方式,而我們之所以認為紙幣及這些「手機中的數字」具備「價值」,是我們基於對國家的「信任」,是國家在這些「數字」背後的信用背書讓我們達成了它們具備「價值」的「共識」。
同樣,黃金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我們已經達成了其作為貨幣交換一般等價物的「信任」;鑽石的價值,也同樣是人們對其稀缺性及其背後的某種象徵意義的達成「共識「」。所以, 價值的本質,其實是人們對特定物價值的「共識」和「信任」, 如果人們不對一個事物達成有「價值」的「共識」,那麼很多我們認為「值錢」的事物,其實根本沒那麼「值錢」(包括鑽石和國家發行的紙幣)。
但紙幣天然存在一個問題,無論是當年密西西比泡沫時期的法國政府,還是次貸危機和新冠期間的美國政府,都會出現無節制超發貨幣的現象,貨幣超發及經濟危機往往引發通貨膨脹,紙幣大幅貶值。紙幣之所以貶值,也正是人們對於政府發行貨幣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對於的黃金等物品「價值」的「共識」提升,進而金價上漲。虛擬貨幣鼻祖比特幣誕生於2008年次貸危機後期的美國,在此背景下,針對主權貨幣的通脹問題,其被設計成「去中心化」和「總量恆定」等特性。
隨著人們基於對這種「去中心化」虛擬貨幣達成「共識」,產生「信任」,虛擬貨幣才產生了「價值」。並隨著達成「共識」、「信任」其「價值」的人越來越多,它們的價格也水漲船高。
以比特幣為例,2009 年1月,中本聰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時,市場對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無法形成對其「價值」的「共識」,所以,此時比特幣的價格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國人拉茲羅首次用10000個比特幣購買了25美元的披薩(首次比特幣交易,拉茲羅也是首次使用顯卡挖礦的人),那麼它的價值變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普勒斯發生經濟危機,當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貶值的塞普勒斯鎊貨幣,而紛紛搶購比特幣,導致比特幣價格飆漲8.8倍。當2013年11月比特幣達到8000人民幣階段高點的時候,中國五部委《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發布,嚴重打擊了人們對其的「信任」,比特幣價格隨之大幅下跌,同樣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台MTGox破產,沖擊了人們對比特幣的「信任」,讓其價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證明、共識機制和最長鏈機制保證了比特幣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幣都可以追溯誕生及交易的 歷史 ,具備不可偽造的特徵。這些特徵也增加了人們對其「價值」的」共識」。
所以,虛擬貨幣是基於人們對達成「共識」、形成「信任」的程度,而產生了其價值,並基於「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響其價格。
2 價值來源——「獲取成本」
虛擬貨幣有兩種獲取發生——「挖礦」和「交易」。
先說說「挖礦」,以比特幣為例,其原始產生就是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指「礦工」藉助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過程,第一個求得特解的「礦工」能夠獲得新增「賬本」的記賬權,從而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勵。計算這個特定解的過程需要大量的運算,同時比特幣在設計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規則,算力每過一段時間需要調整一次,這意味著挖礦的難度也在上升,也讓成本(主要是顯卡等硬體)大幅提高。
同時,隨著挖礦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礦難度增大,個人能挖到比特幣的概率越來越小,也就逐漸發展出規模化的礦場,也就是聚合n多台礦機的算力一起挖礦,挖礦從個人挖礦轉變為礦場或礦池,一個礦場的成本有:建設成本、設備成本、維護成本(包括店裡成本和人工成本)、網路成本等。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價值就是凝結在商品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那麼虛擬貨幣的挖礦過程,同樣投入了具體的(勞動力)「成本」,並且這個「成本」可以量化為具體的(虛擬貨幣)商品價格。早在比特幣誕生的2009年,一個叫「新自由標准」的用戶,就在比特幣早期論壇上提成通「生產成本」計算比特幣價格的方法。他認為一枚比特幣的價值計算方法應為:計算機運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電量是 1331.5 千瓦/時,乘以上年度美國居民平均用電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個月,除以過去30天里生產的比特幣數量,最後的結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幣的定價結論。
至於「交易」的獲取方式,無論是直接使用法幣交易,還是使用法幣兌換虛擬貨幣後再進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終能夠與法幣達成某種「匯率」的自由兌換,它背後自然存在確定的價值。
如我們在 《談虛擬幣詐騙案件的辯護要點》 文中所述,實務中我們需要區分非主流貨幣中的特殊幣種,通常所稱的類主流幣(山寨幣),他們在技術模式上與主流幣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實項目、基於區塊鏈底層技術、按照其白皮書的規劃執行,常見的山寨幣有EOS、BTM。針對這類涉案虛擬幣。在實際辯護中,我們應當重點證明這些 虛擬幣符合流通性,與主流幣或者法定貨幣能夠自由兌換的特徵 。
我們前年承辦的浙江某虛擬幣詐騙案,工作重點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與比特幣自由兌換的證據材料,即證明該類非主流「山寨幣」可以與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最終能夠變現成法幣的特徵,證明其具有財產屬性。
此外,如無法達到上述標準的虛擬幣,一般屬於空氣幣和傳銷幣。空氣幣,顧名思義,就是在實際發展中,沒有任何產品或業務落地,單純發幣圈錢跑路而已,如已經跑路的英雄鏈、超級明星、太空鏈等等。傳銷幣,則是打著區塊鏈之名,行傳銷之實的貨幣,如此前轟動一時的深圳普洱幣等,我們也在 《談虛擬幣傳銷案件的辯護要點》 一文對傳銷幣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論述。
由於區塊鏈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虛擬屬性,導致司法機關長期以來對其價值真實性的判斷存在嚴重誤區。我們認為,比特幣為代表的主流虛擬貨幣去中心化,沒有發行政府及權威機構做信用背書,且交易價格波動巨大,並不具備貨幣屬性也不宜作為貨幣使用。但其本質上仍屬於一種特殊商品,應定性為一種無記名的有價證券,這不僅於民法層面擁有充分的物權理論支撐,同時也能被進一步解釋為《刑法》第92條所規定的「財產」,所以,針對該類型的網路詐騙,從魚龍混雜的「幣」中,區分出主流虛擬幣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幣」,是對抗詐騙指控的有力辯點。
3 價值來源——司法認定
1、十部委《通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改變了主動民事判決中「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方向,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定雖受政策影響大,但尚不明確。
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則徹底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隨後內蒙古、雲南、安徽等省份及相關機構,先後發布了12條打擊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的監管政策,這也同時改變了很多民事判決對「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鐵亮訴火幣網一案判決中認為,並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當事人應當自行承擔交易風險,雙方締結的 合同有效 ,虛擬幣交易合同 不屬於合同無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在陳國貴與浙江億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判決中也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 並未禁止 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 未禁止 買賣比特幣「挖礦機」。故原告陳某主張買賣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買家不屬於消費者,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不能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十部委《通知》發布後,多地法院的案例開始基於「公序良俗原則」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如北京東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訴雲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判決中認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挖礦」本質上屬於追求虛擬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投資者須自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從行為效力上看,「挖礦」活動電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礦機」日均耗電量極大,且生產交易環節威脅國家金融安全, 社會 穩定衍生風險突出,已經成為一種投機性工具, 與《民法典》「綠色原則」精神相悖,屬於行政法規禁止投資的淘汰類產業,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合同 ;從責任負擔上看,比特幣「挖礦」活動中出現的政策風險、技術風險及由此引發的投資損失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因雙方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故相關損失後果亦應由各方自擔 。
同時各地法院關於虛擬貨幣的認定也並不明確。
在(2018)浙11民終263號丁建強、陳映光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因本案的虛擬貨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於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認定因案涉合同無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頒布後,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對於虛擬貨幣不予保護的態度,基於民法典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要求,很多法院都採取認定虛擬貨幣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濟南中院在(2021)魯01民終3796號中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予以認可。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所設虛擬貨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徵,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虛擬貨幣財產權益依法給予法律保護。
雖然主流裁判規則如此,但綜合全國近幾年的判決來看,對於虛擬貨幣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標准並不統一。筆者認為,正是近年來國家對於虛擬貨幣投資一直持嚴厲態度,並頻繁升級的監管政策,司法裁判才會短期內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來人民法院對虛擬貨幣糾紛案件也會更多的減少虛擬貨幣財產保護,需要公民自擔風險。
2、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在司法實務中,雖然刑事領域對數字貨幣的財產屬性仍存爭議,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發布前,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終1043號判決中即有認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對價後得到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刑法保護。因此被告人通過互聯網竊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幣後,再將其售出所得款項計人民幣20餘萬元到了其個人的銀行帳戶,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2020)粵0304刑初2號判決認為,以太幣在中國境內歲不能作為貨幣流通個,但其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其所有者能夠對持有的貨幣進行管理、通過特定方式進行支付、轉移且能夠使用貨幣公開進行交易,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屬於刑法上的「財物」。
2013 年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規定「被盜財物有有效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所以被害人的賬戶信息變動詳情可由代幣交易平台出具證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處理中還存在以當地物價局出具的比特幣《價格鑒定結論書》為其價值依據,如「武宏恩盜竊案」 (2016)浙10刑1043號,及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虛擬貨幣價格證明,如「胡志凱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東刑初字第1252號。
所以在眾多刑事判例中,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備「價值」,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本文作者|鄭夏律師,中南 財經 政法大學碩士,,曾任職檢察院、政府辦等部門。先後獲無錫優秀專業律師(刑辯類)、無錫市名優律師培養對象(優秀骨幹律師)、無錫優秀律師團隊(2016、2018、2020)、無錫律協優秀個人會員(2018、2021)、首屆華東律師辯論賽優秀辯手、無錫優秀專業案例、江蘇產業人才培訓優秀講師等榮譽。
⑸ 比特幣兩天就能掙10000多,如此高利潤,男子為何還虧了20多萬呢
主要是比特幣的價值被人為操控了,因此本身極具高風險和高利潤,容易出現暴漲和暴跌的情況,因此男子的收益才會出現這么大的變動。當然普通人肯定是不敢隨意去炒比特幣的,畢竟這需要很大的資金來支持,既可以讓你一夜暴富,也能讓你傾家盪產,因此炒客需要具備很好的心理素質。
另外比特幣的價值經常發生變動,而且沒有什麼規律可言,主要是資本豐厚的專業人士在把控著。因此對於普通投資者來說,最好不要把自己的所有身家都投進比特幣中,畢竟這個行業裡面的水太深了,一不小心就會讓你輸個精光。所以說那些投機取巧的事情還是少做,踏踏實實地工作賺錢才是最重要的,畢竟不是每個人都能夠成為巴菲特的。
⑹ 虛擬貨幣,我想入行,大家是怎麼看待這個東西的
今天的虛擬貨幣就像90年代的互聯網 抓住機會就能贏得財富,現在的摩根幣是個不錯的理財項目
【如何投資】
雲礦機1000元/台,初期每人限購1台。以後根據個人經濟情況酌情增加!最多10台,即最多投資10000元!了解不透徹的新人嚴禁大單投入!
每台雲礦機每天產10個摩根幣(1摩根幣=1人民幣)
產至2000個摩根幣時,該雲礦機停產。產生的摩根幣分兩部分,其中6.5摩根幣為可交易的金幣,另外3.5摩根幣是不可交易的摩力,當摩力累計滿1000的時候,會自動購買一台雲礦機,這樣你就有兩台雲礦機,每天可以產20摩根幣。可交易的摩根幣可以兌換成摩力,但摩力不可以兌換可交易的摩根幣。
【摩根幣投資1000元怎麼賺錢呢?】
1、摩根幣悲觀愚鈍演算法:投資1000沒推薦人,也沒拿到見點獎跟輔育獎的情況下。200天後,2000*65%=1300摩根幣,2000*35%=700摩力,這時候1000摩根幣兌現回本,剩下300摩根幣轉為摩力新增一台雲礦機,原來的一台報廢。這樣接下去你還可以每天10個幣,無限循環,以此類推。
2、摩根幣技巧演算法:摩根幣一次投資1000元人民幣,系統造幣機每天造10個摩根幣(10元),其中65%的6.5個摩根幣可以交易轉賬提現購物,還有35%的3.5個摩力幣是自動復投的。當你復投達到1000時,系統又自動增加一台雲礦機,那就有2台雲礦機幫你賺錢了,每天分紅20個幣,以此類推,雲礦機不斷增加,200天後自動生成5台雲礦機,同時,第一台雲礦機作廢,實際剩下4台雲礦機造幣;不斷滾動,3年後少說10萬以上!以上為靜態收益。
3、動態收益半年後日賺過萬!
⑺ 通過平台投資虛擬貨幣以太坊,被平台捲走虛擬貨幣價值一萬多,能不能去立案
你好,這種情況你當然可以去立案嗎,但是說實話,被追回的可能性非常之小,做好心理准備。
⑻ 虛擬幣提現一萬能到手多少錢
虛擬幣提現一萬能到手多少錢,提現一萬到手1000元,100w音浪可以提現10萬人民幣。目前抖音的音浪和人民幣的兌換比例為10:1,換算得出,10音浪=1元人民幣,100音浪=10元人民幣,100w音浪=10萬人民幣。
一般在抖音平台上個人所獲得的提成大概是30%,按照這個比例來計算,主播所能提現的收益大概是3萬元人民幣;但是如果個人加入了公會,其收益提成比個人主播要高一些,提成一般在40%-50%左右,所以可提現到手的收益大概在4萬-5萬元人民幣左右。
⑼ 虛擬貨幣詐騙立案標准
對於虛擬幣詐騙是按照詐騙罪來定罪處罰的,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投資虛擬貨幣被騙可以報警,但是立案得看涉及具體金額是否達到立案標准。如果詐騙行為累計數額超過2000元,就可以追究詐騙罪的刑事責任了,也就是可以立案了。但是3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這時候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數額低於2000,可能會被治安處罰。
2000以上可以立案。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虛擬貨幣交易被騙公安機關立案的可能性不大,因為虛擬貨幣交易騙局一般涉及的人數多、范圍廣、金額小、匿名性較強。公安機關收集取證較難、抓捕行動也難以進行,因為大多虛擬貨幣騙局的創世運營團隊的信息是不公開的,無從取證,也許主謀被抓以後也會成為受害者。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⑽ 虛擬貨幣詐騙怎麼判刑
法律分析:數字貨幣犯罪屬於新型網路犯罪,存在法律漏洞和監管空白。數額只是數字貨幣詐騙定罪量刑的一個方面,並且這個數額是開庭過後法院認定的數額,不是公安機關認為的數額。網路詐騙犯罪有一個特點就是犯罪黑數大,金額難以查清。
具體標准如下:
虛擬貨幣詐騙犯罪數額3000元以上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兩個月刑期;
虛擬貨幣詐騙犯罪數額達到3萬元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虛擬貨幣詐騙犯罪數額達到50萬,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