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又一數字貨幣借貸平台暫停提款,幣圈到底怎麼了
因為這種東西本身就屬於擊鼓傳花,所謂的虛擬貨幣只不過是一種騙局而已。
對於參與投資的小夥伴來說,我們一定要把虛擬貨幣和數字貨幣的概念搞清楚,虛擬貨幣的背後本身並沒有任何主體機構,即便有主體機構的話,相關機構也不會承擔相應的責任。有些用戶可能會在各種軟體上交易虛擬貨幣,這種行為本身也非常危險,因為自己的資產隨時有可能會被暫時凍結。
這個情況是怎麼回事。
這是關於虛擬貨幣行業的一個新聞,當很多用戶在一個軟體上交易虛擬貨幣的時候,用戶發現自己的資產被暫時凍結,自己也沒有辦法進行正常的提款操作。在此之後,雖然用戶聯系軟體的客服,但軟體的客服表示這種情況屬於技術問題,自己也沒有辦法解決,用戶對此感到非常無語。
㈡ 火幣的杠桿交易,借幣時為什麼規定最小額度如USDT最小要借一萬個
原因是為了防止風險,杠桿動態調整,如果您想申請杠桿交易,請您從幣幣賬戶劃轉資金到杠桿賬戶,目前杠桿最小借貸是1000,至於本金需要看這個交易對是3倍還是2倍,(如三倍本金最小需要500就可以)具體可申請額度請以賬戶顯示為准。
國際上的融資倍數或者叫杠桿比例為20倍到400倍之間,外匯市場的標准合約為每手10萬元(指的是基礎貨幣,就是貨幣對的前一個幣種),如果經紀商提供的杠桿比例為20倍,則買賣一手需要5000元的保證金;如果杠桿比例為100倍,則買賣一手需要1000元保證金。
(2)虛擬貨幣上的借貸擴展閱讀:
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買入一個幣種後可能當天不能獲利,如果在第二天凌晨2點之前沒有平倉的話,就要對其交易賬戶中的貨幣計算利息收入或支出,利率根據國際銀行間拆借利率(360天起)為准。
雖然同樣的波動獲利要遠遠超過實盤買賣,但與高收益相伴的無疑是高風險,如果投資人入市點位稍有偏差就可能帶來巨大的損失,所以,保證金交易中交易者首先考慮的應是風險,特別對於新手來講獲利是其次的事。
㈢ 貝寶金融是不是很容易轉幣
貝寶金融無法轉幣。在國內,任何基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均屬非法,而基於虛擬貨幣交易的借貸、理財、杠桿交易同樣如此。
根據官網披露的2019年度報告,貝寶金融的客戶群體主要是礦工。2019年貝寶金融在貸余額曾一度超過3.3億美元,截至2019年12月末,平台虛擬貨幣借貸業務仍在以較快速度增長,同比增長3780%。
除了滿足挖礦行業的融資需求外,貝寶金融在2019年度報告中也提到,虛擬貨幣價格上漲也引發大量投資資金進入,並尋求融資以增加杠桿博取更多收益。截至2020年2月18日,貝寶金融在貸余額上升至3.8億美元,達到歷史新高。
從業務模式來看,虛擬貨幣借貸業務最大的風險還是取決於整個虛擬貨幣市場的價值波動。無論是對出借人還是借款人,波動越大風險越高。另從政策角度來看,該業務屬於虛擬貨幣衍生品,當前,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法律法規條文尚未落地、法律還未成形的角度來看,虛擬貨幣衍生品相關的業務,存在較高的法律風險。
(3)虛擬貨幣上的借貸擴展閱讀:
2019年12月27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央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保監局、北京證監局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虛擬貨幣」交易活動的風險提示》稱,伴隨著區塊鏈技術宣傳推廣,虛擬貨幣交易活動在境內有死灰復燃跡象,部分虛擬貨幣交易平檯面向境內居民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服務,通過數字貨幣抵押推出零息借貸、雙幣理財等項目,嚴重違反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
早在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就曾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虛擬貨幣發行融資活動;此外,2019年末,國內多地監管也紛紛「亮劍」,對虛擬資產相關活動進行加碼排查。一位熟悉幣圈行業的資深律師指出,虛擬貨幣在我國法律並未被認可,非法業務衍生出的新模式,從法律角度來說,虛擬貨幣理財、借貸業務完全在監管之外,本身無合法性可言。
㈣ 虛擬貨幣糾紛是否屬於民間借貸
屬於民事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有兩大類:
一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
二是經濟侵權糾紛;如知識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在市場經濟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場主體間確立交易關系,共同實施交易行為,追求和實現經濟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糾紛是經濟糾紛的主要部分。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知名的虛擬貨幣如網路公司的網路幣、騰訊公司的Q幣,Q點、盛大公司的點券,新浪推出的微幣(用於微游戲、新浪讀書等),俠義元寶(用於俠義道游戲),紋銀(用於碧雪情天游戲),2013年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福源幣等等。目前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圈內流行"比特金、萊特銀「的傳說。
㈤ 比特幣是什麼一種P2P模式的虛擬貨幣加密且總量有限
比特幣誕生於2009年1月3日,最早是由中本聰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的,是一種P2P網路上的虛擬貨幣,最大的特點就是總量有限,且不受任何部門監管,隱藏性很高,主要依靠挖礦獲得,可兌換成各個國家的真實貨幣。
比特幣在2009年誕生之初,每個區塊的獎勵是50個,之後就開始以每10分鍾50個的頻率開始增長,如果總量達到1050萬後,獎勵就會減半為25個,總量到達1575萬,獎勵再次減半為12.5個,之後的總量就被永久限制為2100萬個。
比特幣最初可以用來購買虛擬物品,比如游戲中的服飾等,但是目前只要對方接受,也是可以用來兌換真實商品的。比特幣的價格一直起伏不定,截止2019年4月,最新的比特幣價格為34471.11元人民幣,但是在2017年9月,央行就限制了虛擬貨幣的交易。
1. 挖礦
通過礦池挖取是最直接的比特幣獲取方式,需要購買挖礦機,價格在200-20萬不等,而且時間成本較高,據調查,大約每一白天只能挖出3.5個。
2. 打賞
類似GameofBird的這類游戲就有打賞比特幣的選項。還有Change Tip公司也允許在社交網路上進行比特幣打賞。
3. 賺利息
在國外有很多的P2P借貸網,可以通過自己已有的比特幣外借,來獲取利息。
4. 比特幣網站任務
在很多比特幣網站上,都可以通過座小任務,來獲取比特幣,一般獎勵是在0.00001-0.000001,非常的稀少,積累到一定數量才能兌換。
㈥ 所有虛擬貨幣交易都是犯罪開設交易所是否一定構成非法經營罪
根據9月24日10部門公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二條,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這些業務活動包括法幣交易,幣幣交易、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幣、為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業務,而這些業務活動基本涵蓋了發幣行為、交易行為、衍生品投資等等,這是不是意味著,所有的虛擬貨幣投資或者交易行為,都會被認定為一種非法金融活動?
如果這種觀點成立,那10部門通知的第四條,就會和第二條內容產生內容矛盾。新通知的第四條是對參與投資虛擬貨幣的風險提示,其提到,任何主體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該規定的意義在於,警告相關投資風險,但是如果不違背公序良俗,即相關投資活動的民事法律行為則有效。
但是有觀點認為,如果按照第二條的規定,所有的幣幣交易、法幣交易行為都是非法金融活動,這種非法性的前提下,所謂的投資行為,也應該包含在這種幣幣交易或者法幣交易行為內,也屬於一種非法金融活動,既然屬於非法,那自然應該是無效行為,而不能觀察其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因此,有觀點就認為該兩條規定存在內容上的矛盾之處。
筆者認為,這兩條並不存在矛盾,以上觀點的錯誤之處在於,沒有分清第二條和第四條內容針對的主體或者行為模式。
對於此問題,相比於2017年的七部門94公告《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其對於非法金融活動的概念僅僅限於代幣發行融資這一種活動,但是2021年92410部門新通知,則將非法金融活動的概念范圍擴展到幾乎所有與虛擬貨幣有關的發行、交易活動,未來可能還是進一步把去中心化金融的智能合約也納入其中,比如相關借貸、質押、存儲等等活動。
2.虛擬貨幣交易所的非法經營定性路徑基本明確
期貨合約業務是明確的入罪紅線,觸碰必刑
此前94規定中,所有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但相關刑事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其相關罪名問題,只是在代幣融資發行中,提到的涉嫌犯罪有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
而在最新的924新通知中,對於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涉嫌罪名的列舉,增加了一個非常不同的罪名即非法經營期貨業務。而根據刑法規定,非法經營期貨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而此處的「情節嚴重」,數額標准並不高,犯罪金額達到30萬即可刑事立案。
而在924的新通知中,通知所列舉的法律依據,相比94規定,也增加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這是因為,當前大量的虛擬貨幣交易所,不僅僅會提供幣幣交易等信息中介服務,也會提供數字貨幣投資的保證金投資合約投資業務,衍生還會有相關融資融券等金融業務,這些業務,一旦涉及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就可能被定性為開展未經批準的期貨業務,一旦金額達到30萬以上,就涉嫌非法經營罪。
3.非法經營罪的另一個路徑:擅自開設金融類業務交易所
現實中,還有一類交易所,只提供otc交易服務,不提供其他任何合約或者其他區塊鏈金融服務,是否就不會涉嫌非法經營罪了?
目前來看,答案並非如此樂觀。
而本次新的通知中,依照的法律法規文件比較引人注意的還包括《國務院關於清
理整頓各類地方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
其中,《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明確規定「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必須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而一旦開設交易所提供了數字貨幣的交易服務,如果面向中國境內客戶,那種服務就屬於一種非法的金融服務活動,這類交易所就應該獲得相關金融管理部門的批准,一旦沒有獲得批准,就屬於違法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屬於違法國家規定,如果打到擾亂市場秩序的程度,該類開設交易所提供非法金融服務活動的行為,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定罪邏輯基本形成。
當然,根據當前最高法對於非法經營罪的有關答復,要求對於沒有明確司法解釋要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案件逐層上報最高法定性。而從當前的政策環境和監管態勢來看,最高法的答復如何,相信讀者自己心理會有相關的衡量。
在國外有的合法啊!因為沒有交易所的話,基乎比特幣就沒有人買賣炒作了
照這樣說那開沒交易所不就是組織犯罪嗎?
㈦ 法定虛擬幣中國國家承認的貨幣
中國官方沒有認可任何一種虛擬貨幣。也沒有法定虛擬貨幣。
虛擬貨幣是網路化的產物,在網路內流動的數字化信息是所有人無法控制的。網路空間的代碼是虛擬貨幣運行的基礎,投資者只能通過前端界面操作,表面上「控制」著虛擬貨幣。而虛擬貨幣服務機構的運營者可能通過控制代碼而成為虛擬貨幣的實際操控者。
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缺乏明確的價值基礎,市場投機氣氛濃厚,價格波動劇烈,投資者盲目跟風炒作,易造成資金損失。各類所謂「幣」的交易平台在我國並無合法設立的依據。
各類比特幣交易場所的設立既未經批准,也未有監管,為做大交易規模,不惜提供融資融幣等杠桿交易,加劇了價格的震盪和泡沫化,公眾在未受任何法律保護的情況下參與此類交易,潛藏巨大的金融風險。
(7)虛擬貨幣上的借貸擴展閱讀:
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代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虛擬貨幣發行融資,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投資者不要被「高收益」沖昏頭腦。
虛擬貨幣隱藏風險多,嚴重影響著金融秩序。虛擬貨幣傳銷突破了傳統地域空間的限制,加上如果有正規公司門面做掩護,可以大規模對公司進行宣傳,傳播速度驚人。如果不能及時發現查處,會造成極強的破壞力。監管機構未來可在風險可控范圍內,對虛擬貨幣交易相關商業模式進行研究探索,完善監管方案,推動長效監管機制。
㈧ 在比特幣交易網上借貸比特幣是怎麼還法
2004年佐帕是第一家點對點的借貸公司,佐帕十年前申請了共享經濟借貸,這些新玩... 如果把比特幣交易網看成是比特幣交易網路總的賬戶清單,那麼如果這個交易清單上沒... 很多人都在問——比特幣,是什麼,還能買么,不能買了吧
㈨ 虛擬貨幣被判為是違法行為,這是為什麼呢
引言:虛擬貨幣的發展可以說是跌宕起伏,在剛開始的時候受到人追捧,有很多的人為虛擬貨幣做宣傳。而如今的虛擬貨幣交易也被有關部門判為了違法行為,這也讓很多人都感覺到挺意外的,那麼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現象呢?
因為虛擬貨幣已經被判為了違法行為,那麼參與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甚至組建平台都是屬於違反的,就算簽署的活動也是無效的。一旦是被查到的話,那麼要接受牢獄之災的。
㈩ 投資虛擬幣違法嗎
法律分析:投資虛擬貨幣屬於違法活動,《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禁止虛擬貨幣在我國交易和流通。該公告指出,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所謂的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一、准確認識代幣發行融資活動的本質屬性 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有關部門將密切監測有關動態,加強與司法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協同,按照現行工作機制,嚴格執法,堅決治理市場亂象。發現涉嫌犯罪問題,將移送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