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印度政府將在2023年2月或3月最終確定加密貨幣合法性,釋放出啥信號
印度或將於明年2月到3月確定加密貨幣的合法性,加密貨幣,他跟網路上的虛擬貨幣有相通的地方。印度支持這個貨幣的流通。是因為貨幣流通對他們來說有好處,他們在這方面占優勢。
不要提到加密貨幣就是虛擬貨幣,挖礦的那些礦啊,不一樣的,兩者不是完全相等的。只是說他,對方這種加密貨幣確實也是藉助了網路的,也離不開計算機的發展,對方通過了這個事情呢,肯定是對於他們經濟發展來說有好處。如果流通到部分的東南亞國家甚至說更遠的范圍更有利於他們汲取財富。
B. 現在是否該全球禁止虛擬幣挖礦和交易
就目前區塊鏈市場而言,已經是無法阻擋,建議國家相關部門合法化規范化即可,股票不也是由不規范逐步規范合法化的嗎?如果中國能夠引領定製區塊鏈交易所規則,我相信對中國一定是有利的。當然現在國外一些機構也在開放部分合法化,但卻沒有具體的規范規則,區塊鏈交易市場中國占據了很大一部分。而且很多大平台也都是中國的,如果不能合法化而一味往外推,無異於對區塊鏈閉關鎖國,對國家長期發展是不利,還不如進行引導規范合法化。比如對發幣機構代碼等建立審核標准,是否具有真正上鏈資格,是否有資產抵押比如btc等主流幣作為發幣等值抵押等,只有具備這些資格才能上交易所。對交易所進行規范管理,對於非合法的暗箱操作堅決打壓,交易所技術軟體部分源碼進行監管,還能獲得稅收收入豈不美哉。
首先,不該。
因為這是當下人類最先進生產力的發展方向,誰不擁抱,誰就會被未來的堅船利炮打死。
其次,禁不了。
人們總是高估自己的力量。去中心化的區塊鏈網路是禁不了的,分散的區塊鏈挖礦也是禁不了的,人類現在根本沒有這個能力去禁止。
區塊鏈正在顛覆和取代整個人類世界的傳統金融系統,世界正在變天。
所以,我們應該去擁抱,而不是去反對和逃避。
以比特幣為首的虛擬貨幣,在一定程度上確實對國家主權法定貨幣產生了沖突性,但是存在即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就比如中國人所熟悉的陰陽八卦,有陰卦就一定有陽卦。我們這里先不討論虛擬貨幣是否應該存在,只來單純的講一講當前全球范圍內很多國家電力豐富地區存在著虛擬貨幣挖礦行業。
在2020年以前,國內虛擬貨幣挖礦行業佔到了全球算力的70%以上。像知名的比特大陸,都是在四川內蒙和新疆這些電力豐富地區有很大的礦場存在,只不過目前為止很多的地方開始清理整頓虛擬貨幣挖礦行業,因為他們的耗電能力確實是非常大的。
現在政策沒有反對虛擬貨幣挖礦行業的國家基本上集中在俄羅斯,越南,東南亞以及北美部分地區。這些國家和地區的電力豐富地區,目前匯集著越來越多的虛擬貨幣挖礦行業,所以從技術面上來講代表著去中心化的區塊鏈技術它的應用性是非常廣泛的,並不僅僅局限於虛擬貨幣,技術面上也很難完全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因為只要有網路就可以交易。
目前為止,我們能夠看到的宏觀趨勢就是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加入到了對於虛擬貨幣的監管行業中來。不再讓這個野蠻生長的投資市場像之前那樣暴跌暴漲,但也依舊有像印度那樣全面封殺遜貨幣交易的國家存在,所以說國家和地區的政策不同,導致的結果和情況也是不同的。
一個國家想禁止比特幣交易,很難。三天前,印度宣布禁止比特幣交易所,今天比特幣突破59000,創 歷史 新高。
不可能,這個是全球新的蓄水池,而且對美國有利,這個最大的經濟體也是全球發動機,他支持,你禁止有用嗎?就像你想像人民幣取代美元一樣,可能嗎?
國家不會支持,目前也不會責令禁止。目前我國是希望與世界各國有一個良性以及積極合作的關系。區域鏈數字貨幣雖然大多是垃圾幣割韭菜的。但是也有各別幣種類似filecoin等幣種背後是有一定技術的。
目前國家也有涉及ipfs這項技術中
全球的事,作為中國禁止不了,
但明確的是,中國是不提倡的,不支持的。
國家不開放這一塊,就是要保護國民錢包的。
只要是有底層技術支持實體經濟應用場景的國家會大力支持,對於無應用且目的單純僅是為了割韭菜的幣種嚴勵打擊,取締並追究法律責任。
你有這個本事趕緊去禁止,順便直接把人類帶入神級文明,這樣我就不用幹活了
面對新技術新發展,實行全面禁止的,基本上是保守思維。
C. 印度擬頒布全球最嚴苛加密貨幣法律,比特幣帶來的風暴還有哪些
從今年來看數字貨幣市場也是十分火爆,現有特斯拉購買比特幣,會有美國支持三點多億美元進行比特幣的購買,就連NBA的一些戰隊也是對比例進行購買,所以在攝影曝光以後,全球各國也是加強了對此事情的監督。
日本近日也是發布了一款法案,就是封殺所有加密的貨幣,包括數字貨幣,對於加密貨幣的交易或者持有人都會進行罰款,這一法案也可能對印度數百萬企業的數字貨幣投資人帶來重創,據悉目前這一法案已經獲得了印度政府會議中的大多數贊成的票數。印度的一個工作組也是表示對於參與加密貨幣的曝光,持有交易或者轉移的印度人,最高判刑可以進行10年的處罰。
D. 盤點世界各國對加密貨幣的態度
任何事物常有兩重性,以BTC為代表的數字貨幣有「去中心化、點對點交易」等優勢,但也普遍存在著許多缺點。比如:數字貨幣不容易受資本管制、數字貨幣能夠用以黑市交易等、更有諸多的毫無實質性價值的ICO項目。
簡單地說,各個國家對數字貨幣的安全監管對策大概分成三種:
1、 措施較嚴苛的國家:中國,關閉數字貨幣兌換人民幣的集合競價,金融機構和支付服務組織都不能參與虛擬貨幣交易。
俄羅斯、約旦 :中央銀行嚴禁金融機構參與BTC以及數字貨幣的買賣交易。
2、 實施相應程度上受限的國家:美國雖實施牌照化管理方法,但牌照卻太難申請辦理。
韓國 為嚴厲打擊洗錢等犯罪行為,嚴禁匿名銀行賬戶買賣交易,未滿十八歲投資人和外籍人嚴禁在韓建立數字貨幣賬號。
日本 金融監管組織下令很多家數字貨幣交易中心整改落實合規管理對策。
3、實施徹底對BTC開放的國家: 新加坡 早就在2016年便發布了廣為人知的「沙盒」機制,即在 事前報備的狀況下,准許從事專業和現階段相關法律法規有一定的矛盾的業務流程 ,即便之後被官方停止有關業務流程也不容易追究其有關法律責任。
「沙盒」制度讓區塊鏈技術企業得到了巨大的自主創新發展空間,使新加坡變成世界各國為避開該國現行政策而趕赴國外ICO的一方紅土,也讓新加坡變成了在亞洲對ICO最友善的發達國家,現階段我國大部分的ICO項目都是在新加坡發行的。
下列盤點部分國家和地區對BTC的看法:
中國:個人能夠擁有並買賣BTC,但法律法規嚴禁金融投資公司比如金融機構這樣操作。
2013年12月5日,中央人民銀行(PBOC)最先通過嚴禁機構解決虛擬貨幣交易管控BTC。
2013年12月16日PBOC對於三方支付平台處理方嚴禁應用BTC買賣交易。
2014年4月1日PBOC命令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企業兩個星期內關掉虛擬貨幣交易賬號。
2017年2月9日,PBOC並非通過法律法規方法,反而是「任務」方法延遲時間或是中止BTC提取服務項目。
2017年9月4日,中央銀行等發布公告,全面禁止ICO和虛擬貨幣交易平台。
2020年年初,中央人民銀行宣布潘功勝領導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嚴厲打擊挖礦。
歐洲 :BTC在歐洲非常風靡,因為歐洲的債務危機、國家人民的財產無法得到相對應的安全保障、通貨膨脹率比較嚴重、國家政府部門的無作為等,全部都是造成BTC在歐洲大受歡迎的根本原因。群眾在生活消費的情況下,還要收巨額的稅款。因而,群眾和商戶都樂於利用BTC買賣交易。
德國 :BTC行業發展趨勢相對來說標准規范,現已列入到國家的監管體系。有消息流傳BTC被德國視為數字貨幣,但緊接著政府部門辟謠說,只不過把它用作個體數字貨幣、貨幣符號。個體使用BTC整年內免稅政策,但進行商業行為要繳稅。
英國 :未對BTC進行過多安全監管,也沒規定貫徹落實反洗錢法基本原則,推行了沙盒安全監管制度,能夠容錯機制。
阿根廷 :因為阿根廷金融危機,資產不斷流失,阿根廷的 社會 經濟發展經常出現停滯不前,群眾的資產無法得到相對應的保障,阿根廷群眾期望尋找某種新的投資方法來確保自身的資產不掉價,因而BTC在阿根廷交易非常頻繁。
非洲 :有新聞稱非洲某些國家也剛開始接受認知和接受BTC,在其中兼具象徵性的便是肯亞。
越南 :政府已經委託多家政府機構來審核虛擬貨幣和資產的監管問題。到2022年12月份,將會由國家銀行、司法部、通信部、越南政府貿易部以及其它部門一起來發布該監管框架。 對於BTC越南政府選擇了監管創新而不是禁止。
烏克蘭 :正處在戰爭風暴中的烏克蘭今年2月份通過了法案,確立了比特幣等加密貨幣在該國的合法地位。
中國台灣 :在台灣,比特幣被認為是洗錢工具。台灣央行行長Perng Fai-nan表示,比特幣應該被添加到國家AML預警系統中,以防止洗錢。盡管過去幾年,這種數字貨幣的升值相當強勁,但台灣也加入了監管比特幣的一方,就監管的必要性發表正式評論。
菲律賓 :菲律賓央行主管,Nestor Espenilla,談到了首次幣發行規制,並認為比特幣合法化是安全的。菲律賓央行對比特幣等金融技術持開放態度。
印度 :印度財政部國務部長Anurag Thakur指出政府正在考慮與數字資產有關的問題作為政府的主要議程之一。
雖然一些國家的做法是試圖將其扼殺,但潮水來得太快了,各國政府試圖淡化比特幣的最有可能的方式之一,是通過創建自己的數字貨幣,但這是否能成功還有待考究。
E. 虛擬貨幣遭禁止,全面封殺
奉勸虛擬貨幣玩家們,不要再自欺欺人了,虛擬貨幣在現如今國內的狀態是全產業鏈全面封殺,即將迎來的不是監管,而是禁止。
繼5月18號 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官方微信公眾號發布《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後, 央行國務院金融委5月21日又下達了新的通知,打擊比特幣的挖礦和交易行為。這就表明虛擬貨幣這種純粹的金融 游戲 ,在以發展實體經濟為主的中國是不可能獲得合法的地位。咱們先來說說5月18號金融業三大協會和央行公告的主要意思:全產業鏈禁止虛擬貨幣,把牽涉到虛擬貨幣經營的行為定性為非法集資罪、非法發行證券罪、非法發售代幣票券罪等等。具體分為以下幾點:一、全面禁止企業以經營虛擬貨幣為主營業務,封禁虛擬貨幣的經營主體,二、禁止為虛擬貨幣提供登記、兌換、支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讓虛擬貨幣變成一堆沒有意義的數字。三、禁止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信息平台、中介服務等等,封禁虛擬貨幣的流通。四、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碰虛擬貨幣,讓虛擬貨幣斷網斷鏈,五、虛擬貨幣不得作為資產用於抵押或者為其保險,不得利用虛擬貨幣發行金融產品,信託公司、投資公司不得將虛擬貨幣作為投資標地消滅虛擬貨幣的所謂的數字資產屬性。六、個人炒幣不受法律保護。很多人不明白不受法律保護的含義是什麼,簡單一點說就是你要報案,公安部門不受理,你要起訴,法院不受理,這就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含義等等等等。
當時並沒有封禁挖幣行為,沒想到三天之後的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下達通知打擊比特幣的挖礦和交易行為,如此的話,虛擬貨幣最後的也是最基礎的一環也遭到封殺。虛擬貨幣在國內的生產、經營、交易、兌換、服務全部鏈條已經被全面封禁,如果你使用銀行卡用於虛擬貨幣的交易,你的銀行卡也要小心了。有人說,以前也有類似的文件,還不是雷聲大雨點兒小?各位幣圈玩家,今天可不一樣,此一時彼一時,從去年下半年開始,國家對金融業管理的思路已經發生了大的逆轉,有兩點是核心,第一點,金融要服務實體,各位以為一季度18%的GDP增長率是怎麼來的,金融如果不能服務實體就沒有存在的意義,虛擬貨幣非但不能服務實體,還會導致實體經濟脫實向虛,你說它能不被封禁嗎?第二點,防範金融風險,防範個體風險向 社會 領域傳遞。所以還是那句話,如果有人建議你抄底,你覺得他是讓你去抄底,還是讓你去接盤呢?
F. 國家是否放開虛擬貨幣
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在我國是合法存在的,央行等五部委在2013年的比特幣風險通知中明確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各金融機構不得提供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否定了其貨幣屬性。央行行長周小川則把比特幣比作是像郵票一樣的可交易資產。
全球各主要的國家大都對虛擬貨幣採取冷處理的態度,國家禁止虛擬貨幣主要有以下幾種可能:
1、虛擬貨幣嚴重的沖擊了現有的貨幣體系,大有取而代之的意圖;
2、虛擬貨幣爆出知名的弱點和缺陷,在一定時間內是無法克服的;
3、虛擬貨幣被用於洗錢等非法活動,政府無法忍受。
2013年以來流行的虛擬貨幣有比特幣、福源幣、萊特幣、狗狗幣、瑞波幣、元寶幣等等。
G. 虛擬貨幣該如何玩是否靠譜
從現階段的情況看,天平秤在向「不可靠」這一邊歪斜。拿BTC而言,2017年BTC曾大漲1400%,最大時做到一個比特幣2萬美元的水平。但進到2018年後,市場是一片哀嚎。一季度BTC下滑超出50%,現在的價格是7000元以內。全部數字貨幣市場現階段也都很蕭條,各種各樣幣的價錢都是在跌,例如「以太幣」已從1300多美元跌到400元上下。更為重要,外部放出的非利好消息數據信號愈來愈多。在這個生態鏈里,如果按利潤的分派算得話,最賺錢的是發售虛擬貨幣的那個團體。他的關鍵任務就是開發和宣傳策劃,把幣虛構出來以後,爭得進到最出名的那幾個虛擬貨幣交易銷售市場。
銷售市場焦慮完美的控制著這個市場進入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之上僅僅個人淺見並不等於一切投資價值分析。個人覺得虛擬貨幣只不過是區塊鏈技術的一種表現方式, 區塊鏈的技術使用價值才是大家認可的,這也是一種發展趨勢。可是區塊鏈應用≠虛擬貨幣。自然目前來說區塊鏈應用最常見應用在了虛擬貨幣上,在加上資產的操作,爆炸式提高。但是目前的虛擬貨幣的價格如同氣溫一樣:變幻無常,可是個人覺得虛擬貨幣總體的發展趨勢或是下行的,但也不排除以後會上漲,那時候能否拖住或者能高拋低吸那樣神操作,全看自己了。此外倘若中後期什麼發行數字貨幣的公司可以把區塊鏈應用應用到實體線,還是很有期待的。
H. 為什麼現在虛擬貨幣這么火,國家怎麼監管
原因:在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實體貨幣遠遠不能滿足人們的資金流動需求。如果有足夠多的人認可某種虛擬貨幣的價值,則它完全可能成為物質交換的替代單位,虛擬幣的存在必然還會再引起金融界的一股熱潮。
針對虛擬貨幣可能存在的風險,目前已有許多國際組織和中央銀行對虛擬貨幣體系的監管問題進行了公開回應。這些回應大體可以分為四類:警告與風險提示,監管與登記許可,立法規范,明令禁止。
(1)警告與風險提示。
一些中央銀行與監管機構對比特幣及虛擬貨幣體系發出了風險警告。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法蘭西銀行、荷蘭和比利時中央銀行就針對使用比特幣可能引發的洗錢與恐怖主義融資發出了公開警告。歐洲銀行業管理局(EBA)在2013年底發布的報告中警告消費者虛擬貨幣存在的諸多風險,如兌換損失、電子錢包被盜、支付不受保護、價格波動等。西班牙雖然沒有類似的風險警告,但及時發布了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信息公告。
(2)監管與登記許可。
總體而言,國際組織均認為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應在防範風險和促進創新之間找到平衡。瑞典從2012年開始要求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交易必須在金融監管機構進行登記。另外一些國家則注重資質監管,進而使其間接滿足審慎監管要求。還有些國家的監管主要針對虛擬貨幣交易的商業模式。法國金融審慎監管局將提供比特幣流通買賣服務,並在此過程中賺取資金的行為視作是一種支付服務而要求得到政府授權。另外一些國家將監管的重點著眼於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中介機構。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和丹麥的監管機構認為,為虛擬貨幣提供中介服務需要獲得授權。
(3)立法規范。
目前,已有部分國家擬立法監管虛擬貨幣交易。加拿大擬立法允許政府對比特幣交易進行監管,並將數額大於一萬美元的交易納入可疑監管范圍。美國希望調整相關法律結構應對比特幣的發展。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路(FinCEN)為使銀行保密法(BSA)在網路背景下適用,於2013年發布了針對私人生成、持有、分配、交易、接受和傳輸虛擬貨幣的行為及主體界定的解釋性指引。歐洲央行強調應加強現有法律框架下的國際合作,從歐洲與全球層面在現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對虛擬貨幣加以規范。更多的國家則認為比特幣不是一種流通貨幣,不具有法律地位,也不符合金融工具的定義,如芬蘭、瑞典、馬來西亞和印尼等。
(4)明令禁止。
在某些國家,與比特幣有關的交易被禁止。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禁止金融機構進行比特幣交易,上述禁令隨後擴展至支付服務的供應商。持同樣態度的還有泰國和印尼央行。匿名網路貨幣(包括比特幣)的流通被俄羅斯司法檢查部門視作對貨幣的替代而被禁止。俄羅斯中央銀行早先已經將提供比特幣服務納入可疑交易的監察范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禁止發行未注冊股票換取比特幣,禁止未經注冊從事以虛擬貨幣計價的網上證券交易活動。
I. 挖「比特幣」等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數字貨幣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華勤基信(杭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近年來,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加密數字貨幣的火熱行情吸引無數一夜暴富心態的人群積極參與,幣安、火幣、OKEx之類的網站迅速擴張擁有大量交易參與方,除了通過買賣途徑,很多人也選擇通過「挖礦」獲得加密數字貨幣。在「挖礦」的過程中產生一系列行為,而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筆者認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必須先就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行為的概念進行了解。
第一部分 關於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的概念和性質
一、加密數字貨幣的概念
口語化普遍使用「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來指稱比特幣、萊特幣、USDT、狗狗幣等,其實「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的范圍比較廣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包括我們日常所知道的騰訊Q幣、盛大元寶等 游戲 幣或置換網站內部增值服務等的網路專用幣,也包括加密數字貨幣,筆者本文探討的各種行為或情節特指加密數字貨幣。加密數字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來源於開放式的演算法導致沒有固定的發行方或管理方,通過網路計算方法進行解密獲得原始數字貨幣,因為演算法解總量可控從而做到讓數字貨幣總量固定,交易過程獲得網路中各個節點的認可從而導致交易行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數字貨幣與實物貨幣或者形式貨幣的數字化不同,《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1]和《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2]明確其作為虛擬商品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貨幣最初為不容易大量獲取的物品,而後變為金屬(尤其是金銀),這些本身即有價值的物品被挑選出來賦予交換權,按照某一時間點特定的價值比例可以循環、普適地交換其他商品或服務。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體)成立後發行法幣,基於政府公信力和金銀儲量等基礎進行許諾,賦予法幣可以代替實物貨幣進行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交換。法幣(比如人民幣、美元、英鎊等)是在主權信用、貨幣契約理論和金銀儲備等基礎上而被賦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換價值的 社會 接受度。而 社會 之所以接受,是因為發行法幣時,主權機構將會就該等份額的法幣做出相應信用許諾,法幣具有轉化為真實實物價值的可能性。通常每個主權國家或區域只是用一種法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和控制,嚴格遵循「MPQV」的公式進行計算,避免發生嚴重背離市場的通貨膨脹或緊縮。
加密數字貨幣背後並沒有所謂的主權信用或價值支撐,是通過區塊鏈技術保密和流通、計算機演算法而獲得的虛擬物。區塊鏈是用分布式資料庫識別、傳播和記載信息的智能化對等網路。2009年比特幣第一個區塊被開發出來,有人稱之為「創世區塊」。用於加密數字貨幣的計算機演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種虛擬標記,這個標記被設定的程序認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運算結果程度,基於運算結果給這個標記一定的數字貨幣值。這個值本身沒有內在價值,是數學難題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對應的就是解法研發和所耗費的「礦機」購買價格、能耗價格等,而前者無法代表有價物,後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沒有創造。
二、「礦機」和「挖礦」
獲得加密數字貨幣的初始方法就是運算,需要藉助計算機(「礦機」)來完成復雜運算過程。「礦機」通過中央處理器晶元或者顯卡參與數學計算,開展「挖礦」過程。如果能夠計算出結果,那麼被賦予一個或者幾分之一個數字貨幣值。以比特幣為例,「挖礦」就是找到一個隨機數(Nonce)參與哈希運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後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難度要求。
「挖礦」過程涉及的參與方和設備材料包括礦工、礦機、礦機銷售方、礦池管理方、區塊確認和廣播等。礦工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參與「挖礦」的每個人或機構,礦池是為了避免單個礦工「挖礦」收益的不穩定性而聚合礦工後產生的集合,根據不同礦工的運算貢獻對收益結果進行分配,區塊確認和廣播是通過區塊鏈節點互相認可某一個礦機代表的礦工工作量證明,進行記賬和通知其他節點。礦工的收益存儲於有密鑰的電子錢包中,可以查閱、使用和交易。「挖礦」的形式主要分為集中託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礦工將礦機託管給某個礦池管理方,礦工支付電費和管理費,礦池管理方統一進行操作維護;後者是礦工自行管理礦機。
筆者認為單純的「挖礦」行為在此前並未存在任何有關於涉嫌違法的法律規定,但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根據會議精神,「堅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此後就虛擬貨幣非法「挖礦」行為應當會出台進一步的規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現狀
一、筆者以「刑事案件」、「虛擬貨幣」、「挖礦」等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進行搜索,存在132篇文書。經過對案件文書的研判,筆者發現:
1.根據審判程序來看。 一審判決書佔比81.81%;二審裁定書等佔比16.67%;審判監督駁回申訴通知書等佔比1.52%。
2.根據定罪罪名來看。 (1)一審定罪主要分布為:盜竊罪主要為盜竊公共電力資源,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主要為在他人計算機內植入木馬外掛程序、利用工作職務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計算機系統挖礦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除了與「挖礦」有關,還與加密數字貨幣的發行緊密相關,少量盜竊罪和其他類案件主要是與礦機買賣相關,或「挖礦」收益取得後被非法侵犯產生的其他犯罪行為。大量案件為單一罪名,少量案件數罪並罰。(2)二審定罪主要為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犯罪,佔50%;控制、入侵、破壞計算機系統等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佔18.18%;其餘各項罪名(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盜竊罪等)佔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維持原判。
二、筆者另通過網路搜索發現:
2018年5月騰訊網報道[3]稱,「西安市未央區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並批捕該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為專業化的網路技術人員,組織『黑客聯盟』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並將計算機中的虛擬貨幣轉移,涉案金額高達6億元」。
2020年11月哈爾濱新聞網報道[4]稱,黑龍江警方抓獲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獲一起涉嫌以「哥倫布CAT虛擬貨幣」「挖礦」為噱頭的特大網路傳銷案件,總價值近人民幣3億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現場報道[5]稱,武漢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專為網路詐騙團伙開發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託定製開發一款名為聯合眾鑫的虛擬幣平台,以USDT充值後,「宣稱兌換聯合眾鑫獨有幣種ZBCT後,可在平台內購買礦機挖礦產生收益」,但礦機運營圖片全部為網路圖片,同時可以使用後台修改許可權,「隨意修改ZBCT價格及具體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間開發了150餘個涉及區塊鏈、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網路商城等APP、小程序,幾乎全部是網路金融詐騙、傳銷團伙所定製」[6]。
公布案例和網路報道表明,近年來與加密數字貨幣「挖礦」行為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非常猖獗,採取網路等方式,存在金額高、行為性質復雜、多角色參與、受害者群體遍布廣等特徵。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國關於非法「挖礦」行為的態度
從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要求,都在宏觀層面確認了加密數字貨幣在發行、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因為加密數字貨幣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動所「青睞」。
2021年5月25日,內蒙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發布之前已多次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進行圍追堵截。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發布《關於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調研座談會的通知》。
二、從國際上而言
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行業規范政策,比如在投資人門檻、交易所牌照、實名認證機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則准備直接禁止民眾交易及持有加密數字貨幣。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大趨勢也逐漸朝著管控方向歸攏。
三、非法「挖礦」行為的非法性體現分析
單純的個人購買或者租用礦機進行加密數字貨幣「挖礦」,並未有法律規定禁止,這是基於個人需要而獲得虛擬商品的行為,需要被禁止的應當是帶有非法屬性的「挖礦」行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為體現為:
1.技術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購買礦機,或管理計算機,或其他便利條件,通過對計算機系統內植入木馬病毒為自己「挖礦」,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 ,或盜取他人已經獲得的加密數字貨幣 涉嫌盜竊罪 。
2.盜取電力資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過私設電纜、增設微電腦控制器等手段盜竊電能用於「挖礦」,已經成為了部分地區的多發性案件。盜電行為不僅僅直接通過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資源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時可能會因線路漏電引起火災、影響節能減排政策下的區域供電安排和平衡、影響區域性階梯用電的電價,應予以打擊。
3.引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 或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等涉眾
(1)A宣稱可以銷售(含銷售後託管)或租賃礦機進行「挖礦」, A向 社會 公眾宣稱,礦機具有強大的算力(衡量礦機銷售價格或租賃費用多以算力或配置為主要標准之一),稱可以每月獲得一定的加密數字貨幣收益回報。如果回報是維持在一定的固定標准時,則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2)A宣稱其礦機存在一定標準的算力,但實際未達到該等運算效率,甚至礦機並不實際存在,A收受投資人支付的購買款和租賃費,就 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或 集資詐騙罪 。
(3)A通過三級以上代理渠道推廣「挖礦」業務,要求各級代理必須先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可以介紹他人參與購買或承租礦機「挖礦」的行為,可以獲得浮動收益。也就是說,代理通過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獲得入會資格,再通過拉人頭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潤分配,形成三級或以上組織架構,A將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
四、再進一步思考
1.A沒有礦機或礦機根本不符合其宣稱的性能,向投資人銷售的同時約定託管,或進行租賃時以虛假信息表現存在礦機、以各種借口阻止投資人現場查看或查看虛假場所,但是A與投資人約定退出機制並按月交付投資收益,在市場上購買加密數字貨幣宣稱「挖礦所得」給予投資人、賺取利差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究其本質都是採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使投資人誤以為A有符合宣傳的礦機、可以帶來符合預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購買價款或租賃費用。
2.A自己發行了一種加密數字貨幣,自行定價,宣稱租賃A的礦機可以「挖礦」獲得該加密數字貨幣,實際上並沒有礦機供投資人使用,僅僅是根據投資人的投入金額,向投資人固定地發放加密數字貨幣。A通過程序設定「挖礦」所得數量,甚至將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兌換價格無限調整,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仍然是詐騙行為,該加密數字貨幣可能僅僅在A控制網路節點中做閉環運作,通過一系列的包裝,利用投資人的回報期待,以無價值的數字化產物置換法幣(也可能現要求投資人以法幣購買主流加密數字貨幣,再以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進行投資,增加手段的隱蔽性),實際上還是非法佔有受害人財產。
3.A發行了加密數字貨幣,投資人租賃礦機參與「挖礦」的目的不在於看好該加密數字貨幣的升值空間,而在於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恆定兌換比例。投資人以其獲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購買該加密數字貨幣,在閉環系統里兌換為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通過買賣獲得法幣資產。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過「挖礦」洗白。A的行為根據其故意程度、參與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等。
綜上所述,大量人群為了高回報期待參與「挖礦」行為,在不法分子的引誘、欺騙下,或在自身利益驅動下可能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涉案的罪名種類繁多,行為手段也日趨復雜化、隱蔽化、涉眾化,需要加強監管,避免加密數字貨幣的熱潮給犯罪活動提供溫床。
J. 印度大銀已經行暫停主要比特幣交易所部分賬戶了嗎
繼中國之後,印度也開始重拳監管比特幣交易。
據印度經濟時報,包括印度國家銀行在內的一些印度銀行對包括前十大交易所在內的本土比特幣交易所賬戶暫停交易,他們認為這些賬戶存在可疑交易。
這些銀行還要求比特幣交易所就其借款提供額外擔保,「上個月以來,銀行們就一直要求額外的一比一擔保」。而且,他們對仍在運作的少數賬戶採取了限制提現的措施。
印度比特幣交易基本處於無監管狀態。大約一個月前,印度稅務機關對比特幣交易所開展了現場檢查,調查比特幣用戶和交易者的身份及記錄。
稅務官員發現,一些交易所並未提供財務數據,他們從未交過營業稅及增值稅。另一些交易所則提交了非常可疑的數據。稅務官員還稱,他們提供的資料前後矛盾。
如果按照18%的商品稅來繳稅,比特幣交易所需要支付的稅款總額或達11.3億美元。
根據稅務官員的估計,包括zebpay、Unocoin、CoinSecure和btcxindia等在內的前十大比特幣交易所年度總計收入可能高達4000億盧比(約合63億美元)。
知情人稱,很多比特幣交易所的利潤率接近20%,利潤主要來自於交易溢價、買賣價差和交易所參與交易的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