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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非要去做虛擬貨幣

發布時間:2022-12-29 23:09:18

⑴ 拉人做虛擬貨幣犯法嗎

違法。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屬於傳銷,比如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在我國是合法存在的,被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但如果打著比特幣的幌子進行傳銷詐騙活動那就是違法的。現在創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必須進行網站的備案,對用戶實行實名認證。全球除了一些小國家明確禁止比特幣以外,比特幣在全球大多數國家都是合法存在的。
虛擬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
《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國家禁止虛擬貨幣交易的原因有以下兩點:
1、價格波動劇烈,消費者保護缺失:
虛擬貨幣是網路化的產物,在網路內流動的數字化信息是所有人無法控制的。網路空間的代碼是虛擬貨幣運行的基礎,投資者只能通過前端界面操作,表面上「控制」著虛擬貨幣。而虛擬貨幣服務機構的運營者可能通過控制代碼而成為虛擬貨幣的實際操控者。
2、躲避監管,成違法犯罪活動的「幫凶」
虛擬貨幣交易不受法律保護:
虛擬貨幣交易是不違法的,投資虛擬貨幣也是不違法的。但是如何拉人頭參與虛擬貨幣交易,那就是違法的,是不合法的,可能涉嫌非法集資。


法律依據
《禁止傳銷條例》
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⑵ 老公想靠搞區塊鏈之類的發家致富,這現實嗎

你老公和我想法一樣,因為我在區塊鏈里虧掉了70萬,後來因為老婆阻止,又出來工作,但是工作兩年後發現銀行貸款還不了拉,現在我的想法就是明年還想進去區塊鏈,不然這輩子都不可能還清債務了!因為就目前而言只有區塊鏈和互聯網才能快速翻身!

我可以清晰的告訴你,區塊鏈有三種人,一種是炒幣的,一種是挖礦的,還有一種是搞技術的。

炒幣就和炒股一樣,都是圈錢圈小散的,如果你老公有絕對的資本可以操盤,不用太多,幾千萬就可以操盤,還沒茅台市值多,但這種可能性很小。而且你老公多半是做小散,小半是做挖礦的。

第二種是買礦機挖礦的,這種有回報期,而且也跟幣的漲跌走。如果哪天這個幣不值錢了可能就要虧。

第三種做的人很少,在網上也很少見他們身影,他們可以把區塊鏈應用實際落地,區塊鏈的前景很大,他的特點就是去中心化,和傳統中心化相比,用大規模的微量節點取代高壓單點集群,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三個臭皮匠頂個諸葛亮,雙十一淘寶都不敢說一下都不出問題,訂單高峰會有繁忙狀態,還有前兩天的支付寶伺服器宕機,並且需要高成本去維護,這都是傳統中心伺服器的弊端,區塊鏈就可以解決這種問題,負載分壓,把巨型化的任務分成極小任務讓對應區塊處理,如果說遇到雙十一的流量洪峰,那恭喜礦工們,要發財了,哈哈,所以必然會有更多的礦機去挖礦,也就是提供算力,算力高於洪峰,礦工自行承擔風險。再說持久化問題,存儲量越來越大,連github都叫苦連連,像國內廠商更是急於變現,相信做過的朋友都知道,文件伺服器最大的成本不是存儲空間,而是網路帶寬,帶寬費用高昂,也就是阿里騰訊這樣的頂級廠商能出的起,區塊鏈做持久化存儲,首先網路帶寬問題解決了,並且可以輕松做到高帶寬傳輸,這是p2p的優點,高帶寬可以結合5g技術,因為5g的優勢就是高帶寬,他倆一起,珠聯璧合。像網上好多不懂的自媒體們說下一代5g風口。。做短視頻啥的,他們真的不懂,那些東西4g已經做的足夠好了,5g會充分發揮高速率高帶寬優勢,舉幾個簡單例子:存儲,以後可以做到區塊鏈存儲,以後可能沒有64g 128g等等,只有ram內存,可以自行指定大小,按需付費,因為5g的高速率高帶寬優勢, 完全可以達到本機讀取速度。第二,高真實度vr,因為vr的距離因素,需要達到4k才能真正的有沉浸感,雲主機,然後通過5g無線和vr設備通訊,無需現在htc設備那種需要連接線,還需要高端顯卡,如果應用允許,你甚至可以帶著vr眼鏡滿大街跑,並且通過虛擬現實和增強現實根據實況真實的模擬出你所看到的,不是像現在的「小學版ar」。。還有很多就不一一列舉了,總之,區塊鏈的前景無限大,但因為某些政治因素被阻礙發展,因為區塊鏈是不記名的,暢所欲言的,無法追責的。

所以如果是做技術的,他不會連區塊鏈是什麼都說不清楚就讓你投錢,如果那樣,他八成是個騙子。炒幣不可取,挖礦不推薦,但區塊鏈應用是未來,在這里不需要錢,而是需要更多的開發型人才。

我說了這么多可能都不會有很多人聽得懂,但是你讀完了就證明你願意傾聽。如果你認同則代表你願意接受新鮮事物,並且你的思想不滯後,你不是一個小老百姓。

我們應該一起創造未來,而不是甘心做時間的塵埃。活一世,留點聲響

你應該為有一個這么超前意識的老公而高興,很多人目前還不相信區塊鏈這東西,認為是騙局,是傳銷,目前國家已經為區塊鏈證明,是一種新的經濟模式,將來必定大行其道高速發展!你不是阻止,而是大力投入,今年是最後的獲利窗口,明年你恐怕買不起一個幣了!!!

要搞清楚這個問題,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區塊鏈的概念。

什麼是區塊鏈?

區塊鏈的興起,源於一個神秘極客的天才設想,他就是中本聰,發明了世界上第一個數字貨幣——比特幣。近幾年,比特幣的造富神話,讓人們對區塊鏈耳熟能詳,同時各種各樣的數字貨幣也如雨後春筍般的冒出來,對財富的嚮往,讓人們對數字貨幣同樣趨之若鶩。

然而,區塊鏈本身並不是為數字貨幣量身打造的,簡單的來講,區塊鏈就是一個去中心化的資料庫。再通俗易懂一點,區塊鏈就是一個分布式的賬本,這個賬本沒有固定的記賬人,而是當有交易發生的時候,所有人一起記賬,不管是不是自己的交易。

我們要認識到的是,數字貨幣只是區塊鏈應用的一種方式,其本身並不創造價值,更重要的是,目前各類數字貨幣在我國並不得到認可,而且央行正准備發行自己的數字貨幣,所以如果是投資數字貨幣,我認為並不是一個明智的選擇。

其實,區塊鏈作為一種技術,不應該局限在數字貨幣上,而應該在類似金融、物流、保險、版權等等領域上有所作為,但是目前區塊鏈在各領域的應用上仍然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如果說想要靠區塊鏈發財致富,更多的應該往區塊鏈在各領域的應用上去思考,而不能陷入數字貨幣的陷阱。

今年才接觸的區塊鏈知識,認知一定還是太少了,如果不是從事區塊鏈技術而是從事區塊鏈數字幣投資,最後大概率還是虧損的。

從你的陳述來看,我想你老公一定是從事區塊鏈數字幣投資,就算運氣好賺到點錢最後還是虧損的,大家都在說比特幣翻了一萬多倍,比特幣這個標桿的吸引力太誘惑人了。

目前有成千上萬種數字幣,90%是騙人與傳銷概念,剩下的都是有真實的區塊鏈技術但不一定全成功的,也就是說這一部分的幣也沒有價值,有價值的只有比特幣等主流幣,候比特幣價格太高了,做為資產風險投資還可以。

那麼你應該如何做呢?

第一,你要知道你想讓你老公不投資數字幣是不可能的,因為他已經深深相信這是一個可以翻成千上萬倍的行業,你覺得你想要一個在做傳銷的人離開傳銷行業,可能嗎?

第二,區塊鏈技術是好技術,是實實在在的未來變革技術,但數字幣不是好幣。

第三,你老公喜歡區塊鏈,你可以支持讓他去學習了解區塊鏈,但一定要記得別投錢進去,錢給你保管,一年後投資也不會晚,他月賺一萬,你讓他最多隻投三千,真是成千上萬翻倍的,三千幾年後也可以賺上千倍了。

第四,多多找一些傳銷幣,詐騙幣,跑路幣的新聞給他看看,網上太多了,一搜索全是。

同時,這何嘗不是很多家人的期待和盼望。

但時光如水,歲月如梭,老人的衰老、孩子的成長是等不起的。很多作為家庭頂樑柱的男人焦慮,超負荷工作,偶爾判斷失誤是避免不了的。發脾氣也是正常的。理解萬歲。

對發家致富這件事情,著急歸著急,但是戰略方向不能錯。

同時,隨著金融業整頓,很多掛羊頭賣狗肉的偽區塊鏈公司也相繼被查封,落了個人去樓空、鋃鐺入獄的結局。

區塊鏈最靠譜,最終極的應用只能是像互聯網一樣服務於各行各業的實體經濟。

現在不少人吹捧的很多數字貨幣,如比特幣,核心就是超復雜的加密技術,以目前的計算機技術解密需要幾百年。而將來量子計算機出來了,解密比特幣就是幾秒鍾的事情。

還有一些所謂的數字貨幣,其實就是打著區塊鏈的幌子,進行非法集資、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最關鍵的是,貨幣體現的是國家信用,背後是國家主權的支撐。所以數字貨幣作為貨幣的一種表現形式,不可能脫離與褪掉這個基本底色。

只有做保安經歷的基礎底子及一些管理經驗,加入區塊鏈這個大趨勢行業,做技術類肯定是不現實的。不妨研究一下如何做好專門針對區塊鏈行業的安保工作。把針對區塊鏈行業這個細分市場的安保蛋糕做大、做強,收益也是非常可觀的。由此,實現發家致富的夢想也是指日可待的。

如果是問 情感 ,建議離婚(我一向勸分不勸合)。

如果是問賺錢,請問你老公是發幣還是買幣?

如果是買幣,不出意外,還是要涼,債務雪上加霜。

如果是發幣,那就是去圈別人的錢。

運氣好,能賺(坑別人)不少錢。

運氣不好,則直接實現財務自由,畢竟在監獄里,是花不了什麼錢的……

以上,不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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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玩數字貨幣也得五年了,資金盤也玩過,17年年底我買了兩三萬的數字貨幣,一個月之間漲到20萬,但是沒出多少,隨後幾個月慢慢都跌下來了,現在基本不怎麼玩了,玩到最後還是虧損的多,行情不行的時候暴富根本是不可能的。

我認為國家支持區塊鏈,當然數字貨幣也是區塊鏈技術的一種衍生物,未來幾年區塊鏈可以說是一個風口,跟數字貨幣沒有關系,可以學習區塊鏈的運用技術,搞個區塊鏈培訓班,工作室之類的,當然這是在自己在積累了一定區塊鏈知識以後可能做的事情,當下就是先學習,不要想著一夜暴富,跟幾年前的互聯網+網路購物一樣,新興事物,感興趣的朋友們可以相互交流啊!!

你老公能把所有熱心網友的建議回答認認真真地看一遍後,相信他一定會有一個明確的認知與清析地思路。

區塊鏈無非就是分享經濟的代名詞,沒有什麼神秘與奧妙。投資可以,適度為止,區塊鏈可以做,因為我在做。沒投一分錢,卻已賺了些另用錢,我認為區塊鏈是不錯的副業。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不現實,可能你老公連區域鏈真正的意義都不清楚

⑶ 離婚後,男方通過虛擬貨幣變現獲得大量資產,婚內女方不知曉男方擁有此存在,女方能否要求重新分配財產

不是要求重新分割財產,而是要求分割男方持有的虛擬貨幣變現的存款。

離婚時,應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包括房屋、車輛、存款、股票、基金等財產,當然也包括虛擬貨幣,畢竟虛擬貨幣也是通過現金購買得來的。

離婚時,女方不知虛擬貨幣的存在,離婚後發現的,可以要求分割。但關鍵是需要提供證據證明男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持有虛擬貨幣。如果有初步的證據,也可以申請法院調取男方名下的銀行流水。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⑷ 「虛擬幣」騙局曝光,有人被騙百萬

「虛擬幣」騙局曝光,有人被騙百萬

「虛擬幣」騙局曝光,有人被騙百萬,通過區塊鏈代幣游戲實現獲利是不穩定的,甚至很有可能是一場騙局。不要輕信所謂的好機會,對於能在短時間內賺快錢的說法要謹慎,「虛擬幣」騙局曝光,有人被騙百萬。

「虛擬幣」騙局曝光,有人被騙百萬1

在元宇宙概念的加持下,各種NFT鏈游項目蓬勃發展,犯罪團伙也緊跟風口,開發所謂的鏈游項目、發行游戲代幣並上線去中心化交易所。

凌風透露,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這類網路傳銷案早在三四年前就已出現,國外則更多。「這類案件特徵明顯,基本都是用新的虛擬貨幣相關概念炒作,吸引民眾參與投資。」他說。

凌風表示,「在推特、貼吧等平台上,如果有人主動私聊,給你介紹他們的項目,那麼這些基本可判斷為騙局;如果有人發邀請碼,則基本可判定為傳銷。」

根據知帆科技發布的《2021年區塊鏈和虛擬貨幣犯罪趨勢研究報告》(以下簡稱《報告》),虛擬貨幣傳銷類案件的模式主要包括交易所模式、錢包模式、虛假「智能合約」模式、智能合約模式、礦機租賃模式、雲礦機模式、量化機器人模式、短視頻模式、矩陣DAPP模式、鏈游元宇宙模式這10種典型情況。

以當下火熱的「元宇宙」為例,在元宇宙概念的加持下,各種NFT鏈游項目蓬勃發展,犯罪團伙也緊跟風口,開發所謂的鏈游項目、發行游戲代幣並上線去中心化交易所。

《報告》指出,該類案件通常為項目方通過蹭熱點、掛靠知名項目等手法吸引投資人入場,不斷拉升游戲代幣價值,又靠動靜結合的高額收益來吸引更多投機者加入,其本質仍是靠用戶兌換平台幣消耗的主流幣來擴大資金池,項目方趁機套錢跑路。

業內人士分析稱,作為新型網路傳銷形式,虛擬貨幣傳銷隱蔽性強,但騙術萬變不離其宗,不外乎三大典型特徵:一是入門費,投資者需通過交納費用取得加入資格;二是拉人頭,傳銷參與者的收益來源於其所發展的下線成員交納的費用;三是復式計酬,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依據給付報酬。

針對前述這些情況,相關部門也在加大監管力度。比如2022年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將虛擬幣交易納入非法吸收資金的情形之中。另外,中國銀保監會此前也發布了關於防範以「元宇宙」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

記者注意到,在今年兩會期間,多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表達了加強元宇宙相關產業監管的觀點。全國政協委員、第五空間信息科技研究院院長、上海市信息安全行業協會名譽會長談劍鋒表示,目前,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的NFT虛擬藝術品(如卡通人像、電子油畫)等在「元宇宙」大行其道,而監管卻較難落實,可能形成新的洗錢通道。

「數字經濟要深化發展,必須要和實體經濟融合發展,但同時要謹防資本利用國家發展規劃和熱點概念,製造新的虛擬經濟泡沫,防止個別人鑽政策紅利『空子』、割投資者『韭菜』。」談劍鋒說。

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王鵬對記者表示,目前包括電信詐騙、非法集資等網路詐騙層出不窮,主要是利用了大眾兩個心態,一是新技術、新要素或者新的應用產生,大家普遍不理解;二是投機心理,未經了解就去投機、想去賺一筆快錢。

為此,王鵬提出以下建議以便防範以元宇宙、NFT等概念為噱頭的網路詐騙,一是相關政府監管部門要加強打擊力度,及時發現相關的線索,及時切斷、及時處置,而不是說把小問題轉化成了大的社會性問題才去處置;

二是行業協會等相關專業化機構要針對元宇宙、NFT等新技術出台相關的行業守則,加強對大眾的教育;三是大眾媒體要加強相關的宣傳,一方面是對技術應用本身加強宣傳,去掉技術的神秘感,另一方面是讓大家提高風險意識。

「最後,我覺得從自身角度出發,一是要加強對於技術的學習,不要人雲亦雲,風險和收益是成正比的,收益越高風險越高;二是不要輕信所謂的好機會,對於能在短時間內賺快錢的說法要謹慎,要從長遠出發考慮問題。」王鵬說。

「虛擬幣」騙局曝光,有人被騙百萬2

近來,菲律賓國內有超過15萬年輕人沉迷於玩一款寵物養成游戲賺錢。其原理是玩家通過飼養一個小精靈獲得電子卡牌。這種卡牌其實是一種虛擬貨幣,玩家可在專門的網路加密交易平台自由交易,從而換取現實中的貨幣。

這些年輕人靠「挖礦」得到虛擬貨幣,每月能獲得幾百美元不等的收入。這本質上就是包著游戲外衣的區塊鏈代幣游戲,然而在人均月收入約200美元的菲律賓,玩游戲還能獲得一筆不菲的收入,對於年輕人來說無疑有著巨大的吸引力。

然而要看到,通過區塊鏈代幣游戲實現獲利是不穩定的,甚至很有可能是一場騙局。比如今年年初風靡一時的「火星志願者」區塊鏈游戲,雖然蹭上了元宇宙和馬斯克,宣傳「邊玩邊賺」、收益高達萬倍,但是需要先花600多元購入虛擬幣,最終游戲宣傳的高收益因幣值崩潰化為泡影。

針對此類行為,今年2月18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的《關於防範以「元宇宙」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中就提到,一些不法分子蹭熱點,以「元宇宙投資項目」「元宇宙鏈游戲」等名目吸收資金,涉嫌非法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從本質上來說,打著玩游戲的旗號獲得的虛擬代幣到底能換多少錢,是基於極不穩定的市場交易價值,一旦崩潰,最後就會淪為一場泡沫游戲。

因此,中國一直注重對比特幣等的監管,去年5月,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會議,要求堅決防控金融風險,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從純技術的角度看,專業礦機在區塊鏈「挖礦」效率上遠勝過一般玩游戲的機器。中國一度占據全球「礦場」算力60%以上,許多「礦工」在中國尋找小水電等能源便宜的地方布設了海量礦機。

然而,中國即使能通過挖比特幣等各類幣種獲取一些海外收益,仍然堅決關停了各地的礦場,算力佔全球比例迅速降到5%以下。這是正確的決策,因為浪費巨量的能源只是用來生產賭場的籌碼,對中國整體而言沒有益處,許多人發現之前顯卡的價格大漲,就是與大量顯卡被用於挖礦有關。如果引發年輕人參與區塊鏈貨幣炒作,後果則會更加糟糕。

但是像中國如此堅決監管並關停各類區塊鏈貨幣炒作的國家在全球范圍內並不多。韓國青年因生活壓力巨大,紛紛參與數字貨幣游戲,指望一夜暴富。2017年冬天,全球最大宗的比特幣交易有三分之二發生在韓國。

毫無疑問,數字技術的發展是新世紀以來全球經濟的亮點,但是對「e時代」的年輕人來說不見得全是好事。全球大多數國家的年輕人生長於數字技術飛速發展的時代,受各種暴富神話的影響,他們對財富的認知也在發生變化。上一代人在工廠流水線上辛苦工作積累財富的方式在年輕人心中「大勢已去」,沒有吸引力了。

其實對於菲律賓等勞動力眾多、缺少就業機會的國家,即使是收入一般的工廠流水線工作,對年輕人來說也是不錯的發展起點,而且工廠還能解決大量就業,當地政府非常歡迎。然而,電子文化先於工業文化侵襲了這些國家,只需要低檔的電腦和手機就足以讓整個國家的年輕人沉迷其中。

因此,有的國家意識到這個問題,會將數字技術引導向正確的用途,如在疫情期間提倡遠程教學、限制青少年打游戲的時間、對游戲內容進行監管。但是世界各國發展水平不一,能通過發展享受到數字技術的成果已經不容易,想要進一步興利除弊則提出了更高的挑戰。

無論科技如何進步,國家想要實現長遠發展,年輕人奮發向上的精神內核不能丟。撥開技術編織的迷霧,正確認識種種新包裝下的龐氏騙局或者泡沫經濟炒作,是正能量社會的應有之義。

隨著人工智慧、機器人、新能源等各種科技的不斷進步,也許有朝一日,傳統行業的勞動性質會發生本質上的改變,但這種改變需要將年輕人引向真正的科技創新,而非越來越多地沉溺於「資本與人性」的泡沫游戲。

「虛擬幣」騙局曝光,有人被騙百萬3

日常生活中,經常有陌生電話號稱免費拉人進股票群;網路平台上,也經常有各種股票講課的廣告。很多人抱著不花錢只是進群看看、聽聽課的心態,沒想到卻一步步陷入被騙的漩渦,損失慘重。記者在調查過程中發現,這些股票群里所謂的「老師」首先推薦股票,取得信任後,就會推薦自行發行的虛擬數字貨幣,來騙取投資者錢財。

「虛擬幣」號稱100倍溢價 網站關閉捲款跑路

記者以投資者的身份潛伏進股票群後發現,全國各地有不少受害者因為免費而入群。

聲音來源——某股票群講課音頻: 貝特曼是我國首家、唯一一家數字貨幣平台即將上線。該平台要發行它的平台幣相當於它的股票,相當於IPO。我預計它的平台幣有10到20倍的溢價,甚至有100倍的溢價。

在所謂10倍到100倍暴利誘惑下,很多人買入大量「虛擬幣」。突然,貝特曼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一夜之間關閉,毫無徵兆,股票群被解散,再也聯系不到任何一個所謂的「老師」或「客服」,受害者投入的所有資金都無法提取 。有受害者表示,被騙金額最高達百萬元 。

北京市投資者: 4月9日凌晨1點鍾,半夜醒了以後拿手機看一眼這個盤面怎麼樣,發現平台點不開了,所有數字都不見了,自己賬號也空了,那些群都沒了,所有鏈接都打不開了。我一共被騙了40多萬元,多的被騙100多萬元。

廣東省深圳市投資者: 我老公生病了,我們貸款出來,基本上這100多萬元都是貸的。現在最主要的問題是有小孩子讀書,信用卡還不上會影響徵信,小孩子讀書讀不了,我的信用都會出問題,已經走頭無路了。

一位股齡近20年的女士,投資非常謹慎,覺得自己肯定不會被騙,剛開始看著群里其他人紛紛跟著老師操作數字貨幣也不為所動。但是,隨著群里人不停曬一些超高利潤的盈利截圖,以及「老師」的不斷洗腦 ,於是也抱著試試的心態投進了第一筆錢。

河南省平頂山市投資者: 還是禁不住誘惑,先轉進去了4000元,打新又中獎了,晚上12點又買進,等於44000元全投入進去了。投入進去之後,他說這是鎖倉期,又開始發行了平台幣,平台幣又是10倍的利潤。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夏禹: 我國《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涉嫌詐騙罪,根據具體的犯罪情節,最高有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

用股票講課當幌子 人情關懷蒙騙老年人

為何這種常見的`詐騙套路能屢試不爽?記者發現,除了打感情牌取得受害者的信任,最重要的是,這些詐騙團伙多次冒充一些大型的正規金融平台為自己背書,編造一些虛假的一夜暴富故事 ,引誘受害者上鉤。

記者在股票群中看到,這個網路講課平台名為「朗盛翻倍大講堂」。投資者通過其發布的股票授課廣告而加入,很多人一開始抱著試試看的心態進入平台聽課 。除了講課,每天半夜所謂的「老師」還會發長文為「學員」答疑解惑,配上美女頭像的「助理老師」,隨時解答「學員」的股票疑問。在逐漸取得信任後,「老師」游說「學員」購買虛擬數字貨幣 。

廣東省深圳市投資者: 開始給你推薦幾只股賺錢了,後面推薦的幾只股,他就不管了,一直叫你拿著,然後說現在大行情不好,就讓你把股票全部賣了,來買新幣。

北京市投資者: 虛擬幣利潤太高了,高到一會兒幾元、幾十元就漲上去了,我們這一撥最終炒的是要達到10倍。他循循善誘地講課,人情味特濃,特別關心人。

不少受害者告訴記者,他們也曾有過懷疑,但詐騙團伙屢屢用一些大型券商的身份作為背書來迷惑投資者 ,記者在股票群里看到,一旦有投資者表達出疑惑,馬上就會被禁言或踢出群,最後留下的都是一些沒有接觸過虛擬貨幣,缺乏金融知識的受害者 。

受害人向記者透露,直到現在他們都沒見過這個所謂的證券公司李總,甚至都不知道他的全名。

並且,事後他們才反應過來,「貝特曼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實際上並不存在,所謂的「虛擬貨幣」打新和漲跌幅也並不真實,完全是詐騙平台自導自演的數字假象 。

五類網路詐騙屢禁不止 警方提示風險

目前,多名受害者已經報案。記者在調查中發現,目前還有很多類似的詐騙團伙仍在行騙。那麼,普通投資者應該如何避免被騙?

多名受害者告訴記者,他們最近發現又有新的股票講課平台和新的數字貨幣交易平台出現 。當他們用自己的手機號及身份證信息注冊登錄時,發現只要以前在貝特曼交易平台上注冊過的人 ,在新的所謂的「奧斯曼交易平台」注冊後,賬號都顯示處於凍結狀態無法進入 。

北京市投資者: 我發現了一個奧斯曼平台,也是數字貨幣。內容跟貝特曼一樣,就是名字不一樣。幣種有些區別,其他的操作方式,包括資金管理、新幣申購、流水查詢等內容都一模一樣。

記者又在多個網路平台發現,還有非常多受害者在不同時間也被同樣的手段騙過,除了平台名字及講課老師名字不同,其他行騙手段幾乎完全一樣。在得知被騙後,多位受害者已經報警。

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紅星派出所 工作人員: 這個案子已經立案並展開調查,後期刑警負責查。

警方表示類似的詐騙案件非常多,投資者一定要提高警惕,向陌生賬戶轉賬過後,一旦感覺異常,應該立即報警 。

目前公安機關發現的詐騙類型已經超過50種,其中5種主要類型案件高發多發,分別是是網路 刷單返利、虛假投資理財、虛假網路貸款、冒充客服、冒充公檢法 。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夏禹: 在此提醒廣大投資者應選擇正規、合法的投資渠道。謹記「天上不會掉餡餅」,應警惕那些超高收益的投資。

⑸ 老公玩游戲充錢,你有何看法

還是可以理解啊。只要是喜歡的事情,花點錢也是可以啊。如果遇到自己特別喜歡的游戲偶爾土豪一下也是可以的嘛,我以前喜歡玩逆戰,最後實在沒忍住花幾百買了一把槍,重要的是,不管土豪還是屌絲,錢花多花少不是重點,重點是不要沉迷游戲,忽略了身邊的人。花的錢太多的話,那就是有點難過啊,有點不顧家的感覺,只知道玩樂,而不知道家的責任啊。

⑹ 丈夫打賞主播10萬妻子起訴返還被駁回,打賞主播有沒有上限限制

現在由於網路的發達,而且現在直播也是非常火熱的,所以就有很多人通過直播來賺錢。而在2022年7月22日,天津市發生了一起案件。就是一名男子給女主播打賞了10多萬,而他的妻子就把女主播還有直播公司都給告了,要求他們把打賞的費用給退還回來。她的理由是丈夫沒有經過她的同意,所以就使用了他們的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並沒有超過家事代理權的這個范圍,而他的妻子想要索要這些錢是沒有辦法的。所以對於這個女子的請求會被駁回,關於直播,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以及市場監督管理局,都發布了說明。要求直播要在稅收管理方面規范一些,而且要進行納稅,營銷行為也要進行規范。也就是說對於直播帶貨或者直播打賞,都要規范起來,但是並沒有對直播打賞進行否定,而且也表明對於主播的打賞是沒有上限的。

⑺ 老公給別的女主播刷禮物還能要嗎


你老公沒正事啊自己有媳婦還整那些


老公給女主播刷的禮物能要回來嗎?關於這個問題的回答,眾說紛紜。有的人認為可以,因為老公給女主播打賞的行為是擅自處置夫妻共同財產,屬於無效行為。但也有人持相反的觀點,認為夫妻對於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理權,丈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女主播之間存在不正常男女關系的情況下,妻子無權要求女主播或者直播平台返還所刷禮物的錢。

司法實踐中,能否要求返還禮物?
老公給女主播刷的禮物能否要回,在司法實踐中,主要要看雙方之間所形成的贈與合同是否違反公序良俗,也就是說男方與女主播之間是否存在不正當的男女關系。下面的文章通過這樣一個真實案例進行分析:
案例分析
2019年5月至7月期間,小強在某直播平台結識女主播小璐璐,並與小璐璐關系曖昧。期間,小強通過支付寶、微信等方式從直播平台處購買禮物,通過小璐璐的直播賬戶贈送。小強的妻子小紅發現丈夫的上述打賞行為,認為小強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擅自處分夫妻財產,在直播平台處購買打賞禮物贈送給女主播的行為,不僅沒有經過自己的同意,同時也不是為了滿足家庭生活支出的需要,嚴重損害了自己作為共同共有人的財產權益,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璐璐和直播平台返還197051元。
妻子小紅稱:
女主播小璐璐通過曖昧方式欺騙他人在直播平台處購買禮物,繼而獲得禮物,違反社會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直播平台稱:
小強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平台兌換以及消費使用行為系真實意思表示,內容真實合法有效。
女主播小璐璐稱:
小強從未告知其已婚,雙方之間沒有任何不正當關系,自己是通過自身勞動從平台公司處獲得勞務報酬。小強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本人充值兌換虛擬貨幣,進而用該虛擬貨幣兌換禮物並打賞的行為,不違反強制性法律法規,合法有效。
丈夫小強稱:
與小璐璐認識是通過直播平台,在與小璐璐聊天過程中,小強已明確告知小璐璐不可能在一起。但小璐璐仍多次同通過暗示、明示支持她與其他主播PK。在聊天中,小璐璐還明確表示小強只能屬於她,不能屬於別人。當小強送其他主播禮物時,一旦被小璐璐發現,小璐璐還會和其吵鬧。因此,雙方是曖昧關系,自己因為被小璐璐迷惑,才會作出不理智的打賞行為,充值所兌換的虛擬物品幾乎全部贈送給了小璐璐。

⑻ 做虛擬貨幣投資合法嗎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以虛擬貨幣投資一般是合法的;只要當事人擬用於投資的虛擬貨幣是國家正規合法的虛擬貨幣,具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的性質的可以用於投資。但是虛擬貨幣不能作為貨幣流通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⑼ 拉人做虛擬貨幣犯法嗎

法律分析:違法。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下列屬於傳銷:(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法律依據:《禁止傳銷條例》 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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