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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eos價格

發布時間:2022-12-18 04:27:53

㈠ eos幣現在價格是多少

截止2018年9月21日,一枚EOS幣在幣匯交易所上面價值39RMB。

㈡ eos幣價格是多少

截止2018年9月21日,一枚EOS幣在幣匯交易所上面價值39RMB。EOS價格自今年年初以來,該運動已反映出看漲的影響力。最近的兩個月取得了長足的進步。

1月1日,價格為2.58美元,隨後幾天,價格為5.48美元。然而,昨天,EOS突然突然下跌,代幣持續下跌。今天,該貨幣已跌至$4.09。交易者需要耐心等待,當前的壓力很快就會消除。

今天,EOS價格在最初的4小時內從4.40美元跌至4.04美元,跌幅為8.22%。從這個低點開始,代幣加快了步伐並觸及$4.31,但再次下跌並觸及$4.09水平。

根據Trade99的分析師,EOS代幣可能會向下交易並很快突破下一個支撐位4.07美元。該代幣非常接近即時支撐位,突破關鍵支撐位3.7美元的可能性也已成熟。

㈢ eos是什麼幣

區塊鏈幣。

EOS幣即為商用分布式應用設計的一款區塊鏈操作系統,EOS是引入的一種新的區塊鏈架構,旨在實現個布式應用的性能擴展,被稱為區塊鏈3.0。E0S是相當有投資價值的,基本得到幣圈共識,也可以說是虛擬貨幣的三架馬車。

(3)虛擬貨幣eos價格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區塊鏈技術還處於一個早期的階段,不僅尚未形成統一的技術標准,而且各種技術方案還在快速發展中。但是對於區塊鏈技術的可擴展性,還沒有經過大規模的實踐考驗,現在主要還停留在原型設計階段。因此在未來較短時間內,區塊鏈的上鏈速度還存在問題,暫時無法滿足大規模商業應用。

市場上各種虛擬貨幣,存在泡沫,投資須謹慎:虛擬貨幣本身並不是真正的貨幣,盡管虛擬貨幣採用了區塊鏈的源頭技術,但它既無國家力量背書,也無實際使用價值。

㈣ 2020年有什麼虛擬貨幣推薦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知名的虛擬貨幣如網路公司的網路幣、騰訊公司的Q幣,Q點、盛大公司的點券,新浪推出的微幣(用於微游戲、新浪讀書等),俠義元寶(用於俠義道游戲),紋銀(用於碧雪情天游戲),2013年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無限幣、誇克幣、澤塔幣、燒烤幣、便士幣(外網)、隱形金條、紅幣、質數幣。目前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0-09-27,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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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虛擬幣全球100排名

虛擬幣全球100排名部分如下:
1、比特幣,比特幣(BTC)在虛擬貨幣榜單中排名第一,總市值約為1637.03億美元,分別佔全球總市值的65.91%、67.28%、67.02%、65.62%、63.57%和64.17%過去六周分別是數字貨幣。
2、以太幣,以太幣(ETH)的總市值約為 227.66 億美元。以太幣系統是目前應用最廣泛的支持完整應用開發的公鏈系統。與比特幣相比,以太坊的系統以太坊屬於區塊鏈2.0的范疇。它是為解決比特幣網路的一些問題而重新設計的區塊鏈系統。
3、里波幣,xrp(XRP)總市值約為88億美元,Ribo幣長期以來一直是一種虛擬貨幣 貨幣投資者關注的是,與沒有實際用途的比特幣相比,它在瑞波幣系統中具有主要的橋梁貨幣和安全功能。
4、泰達幣,泰達幣(usdt)是Tether公司推出的基於穩定價值貨幣美元的代幣。它可以將加密貨幣與法定貨幣美元掛鉤。是一種存於外匯儲備賬戶,以法幣為支撐的虛擬貨幣。這種方法可以有效防止加密貨幣價格的劇烈波動。
5、比特現金,比特現金總市值約為42.16億美元,由於版本切換,比特幣區塊鏈被分叉成兩個獨立的區塊鏈。
6、比特幣SV,全球虛擬貨幣排名前 10 位的比特幣 SV 由安提瓜的 coingeek 挖礦贊助。它是一種誕生於比特幣現金硬分叉的加密貨幣。
7、萊特幣,萊特幣 (LTC) 是受比特幣啟發而改進的數字貨幣版本。它是由一位為谷歌工作的程序員設計和編程的。萊特幣和比特幣在技術上有著相同的實現原理,但萊特幣的創造和轉移是基於開源的加密協議,不受任何中央機構的管理。
8、投幣,BNB由「全球三大市場內交易所」貨幣證券交易所發行的加密貨幣之一,總市值約25.51億美元,它是一種基於以太坊和基於以太坊區塊鏈的erc20標准代幣的去中心化區塊鏈數字資產。
9、柚子幣,葡萄柚幣 (EOS) 歸一個名為 block.one 的組織所有。它的發行可能是歷史上眾籌金額最大的數字貨幣,總金額超過40億美元。
10、特所思, Tezos 是一個可升級的開源平台,可以從中創建智能合約和去中心化應用程序。

㈥ 打算買入EOS幣 這個幣有前景嗎

不建議大量購買 可以拿不用的閑錢 采購一小部分嘗試,我個人就買了500塊錢的

㈦ 虛擬貨幣有價值嗎

有潛力的數字貨幣一定是基於區塊鏈技術的真正的虛擬貨幣。所以在,投資的時候一定要區分,什麼樣的幣才是有價值的幣?

1.在技術上是否有革命性: 是否提出新的理念和技術使原有技術更完美,解決了眼前的問題,防止未來所產生的問題。代表是比特幣,以太坊,比特幣開創了數字貨幣的時代,即使比特幣問題很多,比如交易確認速度慢,不適合流通、交易費用高、能耗高等一大堆問題,但不影響比特幣行業老大的地位;以太坊開創了智能合約!代表有EOS、EOS利用石墨烯技術、DPOS共識機制和並行鏈解決了目前確認速度慢和擁堵方面的問題,為區塊鏈商業化打下了基礎。數字貨幣交易所「幣匯」。

2.公布開源代碼:真正的虛擬貨幣如比特幣,在發行時同步公布開源代碼,公布礦池網址。這樣必須挖礦挖出來的虛擬貨幣才是真正的虛擬貨幣。開源代碼是虛擬貨幣產生的技術基礎。看一個項目靠不靠譜,最主要的還是要看團隊有沒有在做事。

3.具有去中心化特性:目前真正的虛擬貨幣必須具有不受個人、國家或任何組織控制的特性,其發行量和價格同樣具有不可操控性,這樣的虛擬貨幣才是有價值的虛擬貨幣。去中心化是數字貨幣的最大優勢之一,是其核心競爭力,沖擊世界金融體系的有力武器。在各國政府齊力圍剿之時,正是去中心化的特性使其無法被消滅,無法被禁止,積蓄力量一飛沖天。

4.有正規的交易平台認可:目前主流的虛擬貨幣基本都可以在交易平台上交易。只能在自己發行的交易平台上交易的一定是傳銷幣或空投幣一定要當心。

5.資金關注度高:資金關注度是評價虛擬貨幣的一個重要指標。比特幣如果沒有資金關注,在幾年前一萬個比特幣也就只能買一個披薩。在目前成千上百個錯綜復雜的幣種中要想脫穎而出必須要有一定的資金關。

㈧ 辯護角度談虛擬貨幣的「價值」

與其他國家不同,我國一直對虛擬貨幣持高壓態度,且政策層層加碼。2013年五部委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否定比特幣的貨幣屬性,將其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叫停虛擬貨幣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並表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並將追究相關境內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隨後國內的交易平台或暫停中國境內新用戶的注冊並清退存量用戶,或直接永久關掉了交易服務。

至此,筆者也認為,目前虛擬貨幣在國內已經終結。但與之相關的案件未來一段時間仍將高發。在相關案件的刑事辯護工作中,我們始終無法繞開虛擬貨幣「價值」的認定問題,往往需要對涉案的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舉證及對其價格鑒定進行質證等工作。

下面我們以比特幣為例,談談我們此類案件辦理過程中,證明其「價值」來源的一些思路。

1 價值來源——「共識」和「信任」

我們的貨幣 歷史 ,經歷了實物貨幣到紙幣,再到記賬貨幣的變遷。何為記賬貨幣?就是以數字記錄方式確定歸屬和轉移的貨幣,移動互聯網時代,我們生活中早已習慣脫離實體錢包,只使用手機掃碼支付,這種便利正是來源於記賬貨幣的充分應用,我們之間的相互轉賬只是在彼此銀行賬戶的數字上做加減法,整個過程就是一個雙方記賬過程。而這個記賬的權利掌握在國家手中,由各個銀行、三方支付機構和央行負責,央行擁有整個國家大賬本的記賬權,即「中心化記賬」的方式,而我們之所以認為紙幣及這些「手機中的數字」具備「價值」,是我們基於對國家的「信任」,是國家在這些「數字」背後的信用背書讓我們達成了它們具備「價值」的「共識」。

同樣,黃金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我們已經達成了其作為貨幣交換一般等價物的「信任」;鑽石的價值,也同樣是人們對其稀缺性及其背後的某種象徵意義的達成「共識「」。所以, 價值的本質,其實是人們對特定物價值的「共識」和「信任」, 如果人們不對一個事物達成有「價值」的「共識」,那麼很多我們認為「值錢」的事物,其實根本沒那麼「值錢」(包括鑽石和國家發行的紙幣)。

但紙幣天然存在一個問題,無論是當年密西西比泡沫時期的法國政府,還是次貸危機和新冠期間的美國政府,都會出現無節制超發貨幣的現象,貨幣超發及經濟危機往往引發通貨膨脹,紙幣大幅貶值。紙幣之所以貶值,也正是人們對於政府發行貨幣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對於的黃金等物品「價值」的「共識」提升,進而金價上漲。虛擬貨幣鼻祖比特幣誕生於2008年次貸危機後期的美國,在此背景下,針對主權貨幣的通脹問題,其被設計成「去中心化」和「總量恆定」等特性。

隨著人們基於對這種「去中心化」虛擬貨幣達成「共識」,產生「信任」,虛擬貨幣才產生了「價值」。並隨著達成「共識」、「信任」其「價值」的人越來越多,它們的價格也水漲船高。

以比特幣為例,2009 年1月,中本聰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時,市場對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無法形成對其「價值」的「共識」,所以,此時比特幣的價格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國人拉茲羅首次用10000個比特幣購買了25美元的披薩(首次比特幣交易,拉茲羅也是首次使用顯卡挖礦的人),那麼它的價值變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普勒斯發生經濟危機,當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貶值的塞普勒斯鎊貨幣,而紛紛搶購比特幣,導致比特幣價格飆漲8.8倍。當2013年11月比特幣達到8000人民幣階段高點的時候,中國五部委《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發布,嚴重打擊了人們對其的「信任」,比特幣價格隨之大幅下跌,同樣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台MTGox破產,沖擊了人們對比特幣的「信任」,讓其價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證明、共識機制和最長鏈機制保證了比特幣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幣都可以追溯誕生及交易的 歷史 ,具備不可偽造的特徵。這些特徵也增加了人們對其「價值」的」共識」。

所以,虛擬貨幣是基於人們對達成「共識」、形成「信任」的程度,而產生了其價值,並基於「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響其價格。


2 價值來源——「獲取成本」

虛擬貨幣有兩種獲取發生——「挖礦」和「交易」。

先說說「挖礦」,以比特幣為例,其原始產生就是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指「礦工」藉助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過程,第一個求得特解的「礦工」能夠獲得新增「賬本」的記賬權,從而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勵。計算這個特定解的過程需要大量的運算,同時比特幣在設計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規則,算力每過一段時間需要調整一次,這意味著挖礦的難度也在上升,也讓成本(主要是顯卡等硬體)大幅提高。

同時,隨著挖礦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礦難度增大,個人能挖到比特幣的概率越來越小,也就逐漸發展出規模化的礦場,也就是聚合n多台礦機的算力一起挖礦,挖礦從個人挖礦轉變為礦場或礦池,一個礦場的成本有:建設成本、設備成本、維護成本(包括店裡成本和人工成本)、網路成本等。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價值就是凝結在商品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那麼虛擬貨幣的挖礦過程,同樣投入了具體的(勞動力)「成本」,並且這個「成本」可以量化為具體的(虛擬貨幣)商品價格。早在比特幣誕生的2009年,一個叫「新自由標准」的用戶,就在比特幣早期論壇上提成通「生產成本」計算比特幣價格的方法。他認為一枚比特幣的價值計算方法應為:計算機運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電量是 1331.5 千瓦/時,乘以上年度美國居民平均用電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個月,除以過去30天里生產的比特幣數量,最後的結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幣的定價結論。

至於「交易」的獲取方式,無論是直接使用法幣交易,還是使用法幣兌換虛擬貨幣後再進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終能夠與法幣達成某種「匯率」的自由兌換,它背後自然存在確定的價值。

如我們在 《談虛擬幣詐騙案件的辯護要點》 文中所述,實務中我們需要區分非主流貨幣中的特殊幣種,通常所稱的類主流幣(山寨幣),他們在技術模式上與主流幣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實項目、基於區塊鏈底層技術、按照其白皮書的規劃執行,常見的山寨幣有EOS、BTM。針對這類涉案虛擬幣。在實際辯護中,我們應當重點證明這些 虛擬幣符合流通性,與主流幣或者法定貨幣能夠自由兌換的特徵

我們前年承辦的浙江某虛擬幣詐騙案,工作重點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與比特幣自由兌換的證據材料,即證明該類非主流「山寨幣」可以與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最終能夠變現成法幣的特徵,證明其具有財產屬性。

此外,如無法達到上述標準的虛擬幣,一般屬於空氣幣和傳銷幣。空氣幣,顧名思義,就是在實際發展中,沒有任何產品或業務落地,單純發幣圈錢跑路而已,如已經跑路的英雄鏈、超級明星、太空鏈等等。傳銷幣,則是打著區塊鏈之名,行傳銷之實的貨幣,如此前轟動一時的深圳普洱幣等,我們也在 《談虛擬幣傳銷案件的辯護要點》 一文對傳銷幣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論述。

由於區塊鏈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虛擬屬性,導致司法機關長期以來對其價值真實性的判斷存在嚴重誤區。我們認為,比特幣為代表的主流虛擬貨幣去中心化,沒有發行政府及權威機構做信用背書,且交易價格波動巨大,並不具備貨幣屬性也不宜作為貨幣使用。但其本質上仍屬於一種特殊商品,應定性為一種無記名的有價證券,這不僅於民法層面擁有充分的物權理論支撐,同時也能被進一步解釋為《刑法》第92條所規定的「財產」,所以,針對該類型的網路詐騙,從魚龍混雜的「幣」中,區分出主流虛擬幣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幣」,是對抗詐騙指控的有力辯點。

3 價值來源——司法認定

1、十部委《通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改變了主動民事判決中「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方向,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定雖受政策影響大,但尚不明確。

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則徹底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隨後內蒙古、雲南、安徽等省份及相關機構,先後發布了12條打擊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的監管政策,這也同時改變了很多民事判決對「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鐵亮訴火幣網一案判決中認為,並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當事人應當自行承擔交易風險,雙方締結的 合同有效 ,虛擬幣交易合同 不屬於合同無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在陳國貴與浙江億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判決中也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 並未禁止 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 未禁止 買賣比特幣「挖礦機」。故原告陳某主張買賣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買家不屬於消費者,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不能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十部委《通知》發布後,多地法院的案例開始基於「公序良俗原則」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如北京東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訴雲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判決中認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挖礦」本質上屬於追求虛擬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投資者須自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從行為效力上看,「挖礦」活動電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礦機」日均耗電量極大,且生產交易環節威脅國家金融安全, 社會 穩定衍生風險突出,已經成為一種投機性工具, 與《民法典》「綠色原則」精神相悖,屬於行政法規禁止投資的淘汰類產業,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合同 ;從責任負擔上看,比特幣「挖礦」活動中出現的政策風險、技術風險及由此引發的投資損失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因雙方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故相關損失後果亦應由各方自擔

同時各地法院關於虛擬貨幣的認定也並不明確。

在(2018)浙11民終263號丁建強、陳映光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因本案的虛擬貨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於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認定因案涉合同無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頒布後,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對於虛擬貨幣不予保護的態度,基於民法典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要求,很多法院都採取認定虛擬貨幣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濟南中院在(2021)魯01民終3796號中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予以認可。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所設虛擬貨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徵,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虛擬貨幣財產權益依法給予法律保護。

雖然主流裁判規則如此,但綜合全國近幾年的判決來看,對於虛擬貨幣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標准並不統一。筆者認為,正是近年來國家對於虛擬貨幣投資一直持嚴厲態度,並頻繁升級的監管政策,司法裁判才會短期內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來人民法院對虛擬貨幣糾紛案件也會更多的減少虛擬貨幣財產保護,需要公民自擔風險。

2、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在司法實務中,雖然刑事領域對數字貨幣的財產屬性仍存爭議,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發布前,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終1043號判決中即有認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對價後得到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刑法保護。因此被告人通過互聯網竊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幣後,再將其售出所得款項計人民幣20餘萬元到了其個人的銀行帳戶,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2020)粵0304刑初2號判決認為,以太幣在中國境內歲不能作為貨幣流通個,但其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其所有者能夠對持有的貨幣進行管理、通過特定方式進行支付、轉移且能夠使用貨幣公開進行交易,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屬於刑法上的「財物」。

2013 年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規定「被盜財物有有效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所以被害人的賬戶信息變動詳情可由代幣交易平台出具證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處理中還存在以當地物價局出具的比特幣《價格鑒定結論書》為其價值依據,如「武宏恩盜竊案」 (2016)浙10刑1043號,及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虛擬貨幣價格證明,如「胡志凱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東刑初字第1252號。

所以在眾多刑事判例中,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備「價值」,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本文作者|鄭夏律師,中南 財經 政法大學碩士,,曾任職檢察院、政府辦等部門。先後獲無錫優秀專業律師(刑辯類)、無錫市名優律師培養對象(優秀骨幹律師)、無錫優秀律師團隊(2016、2018、2020)、無錫律協優秀個人會員(2018、2021)、首屆華東律師辯論賽優秀辯手、無錫優秀專業案例、江蘇產業人才培訓優秀講師等榮譽。

㈨ 虛擬貨幣是什麼

虛擬貨幣,是用於電子流通的貨幣。現在虛擬貨幣的范圍很大了,有Q幣、比特幣等等。隨著數字貨幣的發展壯大,虛擬貨幣越來越豐富,可能會發展成未來的主流。比如BTC、EOS、BCBOT等等已經不止是虛擬貨幣了,已經有了演算法、有了落地項目、有了技術。

虛擬貨幣主要由網路游戲服務商發行,用來購買游戲中的道具,如裝備、服裝等。但是目前虛擬貨幣的使用已經大大超出了此范疇,虛擬貨幣可以用來購買游戲點卡、實物和一些影片、軟體的下載服務等。

(9)虛擬貨幣eos價格擴展閱讀:

現實風險

虛擬貨幣作為電子商務的產物,開始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而且,越來越和現實世界交匯。然而,在虛擬貨幣日益長大的同時,相關法規卻相對滯後,埋下了不少隱患。

欺詐行為

網上虛擬貨幣的私下交易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虛擬貨幣與人民幣之間的雙向流通。這些交易者的活動表現為低價收購各種虛擬貨幣、虛擬產品,然後再高價賣出,依靠這種價格差贏取利潤。隨著這種交易的增多,甚至出現了虛擬造幣廠。虛擬貨幣除了主營公司提供之外,還有一些專門從事「虛擬造幣」的人,以專業玩游戲等方式獲取虛擬貨幣,再轉賣給其他玩家。

以溫州地區為例,大概有七八家這樣的「虛擬造幣工廠」,從業者達到四五百人。這樣不僅給虛擬貨幣本身的價格形成一種泡沫,給發行公司的正常銷售造成困擾,同時也為各種網路犯罪提供了銷贓和洗錢的平台,從而引發其他一些不良行為。

沖擊體系

現代金融體系中,貨幣的發行方一般是各國央行,央行負責對貨幣運行進行管理和監督。而作為網路上用來替代現實貨幣流通的等價交換品,網路虛擬貨幣實質上同現實貨幣已經沒有區別。不同的是,發行方不再是央行,而是各家網路公司。

如果虛擬貨幣的發展使其形成了統一市場,各個公司之間可以互通互兌,或者虛擬貨幣整合統一了,都是以相同標准和價格進行通用,那麼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虛擬貨幣就是通貨了,很有可能會對傳統金融體系或是經濟運行形成威脅性沖擊。

參考資料:網路-虛擬貨幣

㈩ EOS是怎樣的虛擬貨幣

EOS:EOS可以理解為Enterprise Operation System,即為商用分布式應用設計的一款區塊鏈操作系統。EOS是EOS軟體引入的一種新的區塊鏈架構,旨在實現分布式應用的性能擴展。注意,它並不是像比特幣和以太坊那樣是貨幣,而是基於EOS軟體項目之上發布的代幣,被稱為區塊鏈3.0。

EOS的主要特點如下:

1.EOS有點類似於微軟的windows平台,通過創建一個對開發者友好的區塊鏈底層平台,支持多個應用同時運行,為開發dAPP提供底層的模板。

2.EOS通過並行鏈和DPOS的方式解決了延遲和數據吞吐量的難題,EOS是每秒可以上千級別的處理量,而比特幣每秒7筆左右,以太坊是每秒30-40筆;

3.EOS是沒有手續費的,普通受眾群體更廣泛。EOS上開發dApp,需要用到的網路和計算資源是按照開發者擁有的EOS的比例分配的。當你擁有了EOS的話,就相當於擁有了計算機資源,隨著DAPP的開發,你可以將手裡的EOS租賃給別人使用,單從這一點來說EOS也具有廣泛的價值。簡單來說,就是你擁有了EOS,就相當於擁有了一套房租給別人收房租,或者說擁有了一塊地租給別人建房。數字貨幣交易所「幣匯」。

發展前景

通過對EOS更深入的了解,EOS是相當有投資價值的,首先ETH做為最初推出智能合約的,在ETH上運行智能合約,不是免費的,且取決於你的gas,如果一旦gas耗盡,合約也就停止了,據使用過的人說,ETH交易平台運行慢且卡,並且很貴,但是EOS就不存在這方面的問題,EOS上運行合約,取決於你的EOS的數量,你擁有的EOS越多的話,可租賃的就越多,隨著繼續發展,價格也會越昂貴;其次EOS上開發DAPP是很簡單的,不需要自己寫很多的模塊,因為本身EOS就為開發者搭建了底層模塊,其提供一個平台,大大降低了開發的門檻;再次,做為一個普通投資者,擁有了EOS就相當於擁有了地皮房產,可以用來出租,賺取資金,當隨著DAPP的開發,用戶量的增加,價格的增加勢不可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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