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比特幣是貨幣嗎
目前雖然有部分國家政府認可比特幣具有貨幣屬性,但大多數政府不認可比特幣是貨幣,而是將比特幣定義為商品,各國政府對比特幣的主要觀點有:
①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將比特幣定義為大宗商品,與黃金原油小麥的歸類一樣。(鳳凰財經《比特幣被正式歸為大宗商品 接受CFTC監管》)
② 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禁止金融機構介入比特幣,但同時認為:
「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③ 美國紐約金融管理局(NYDFS)頒布BitLicense(比特幣許可證),對開展比特幣金融交易的企業實行監管。(網易新聞《紐約推出BitLicense比特幣執照最終版本》)
④ 《人民日報》在《電子貨幣監管提上日程》(2015年10月13日22版)中亦表達了類似的監管觀點:
「雖然諸多虛擬貨幣都沒有距離真正的貨幣屬性更近,但在相對穩健的發展路徑上,通過對以支付清算為核心的貨幣功能發掘,卻有助於探索真正的電子貨幣創新。不過,創新的腳步後面要有緊跟而來的監管。」
雖然目前中國政府對比特幣並未開始監管,但是態度已經從「無視」和「敵視」轉變為「關注」。
⑤ 英國海關稅務總署(HMRC)認為比特幣是一種貨幣,對比特幣交易免徵增值稅。但瑞典和德國等國家政府則一直都認為,比特幣應該作為一種商品來加以對待。
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最終作出裁決,認為比特幣應作為貨幣加以對待,而不是被視為一種商品,交易比特幣不必像交易商品一樣繳納增值稅。(騰訊新聞《歐洲法院裁定比特幣是一種貨幣而非商品》)
因此,比特幣不是被政府禁止的非法品,而是一種政府認可的合法商品和投資品,甚至貨幣。
㈡ 數字人民幣是什麼意思 新興概念到底是什麼
數字人民幣是什麼意思?數字貨幣到底是什麼!畢竟對很多人來講這還是一個新興概念,簡短總結就是:央行數字貨幣意在代替紙鈔並可在無網的情況下使用!說到數字貨幣,有些人想到的是類似於比特幣之類的這種理財型貨幣,而央媽的數字貨幣主要用來支付用的。但此時又有人想到了那不就是央媽想再打造一個類似於微信支付和支付寶支付的一種新的方式嗎?但事實並不是這樣,去年9月,央行支付結算司副司長穆長春曾在得到”app上開了一門門公開課《科技金融前沿:Libra與數字貨幣展望》,向大眾普及有關央行數字貨幣的知識。
他在課程中表示,央行的數字貨幣意在替代紙鈔,功能與紙鈔完全相同,主要需要體現的一個功能是不需要賬戶就能實現交易的成功進行。為什麼在現在央行要推出數字貨幣呢,一方面來講,目前我國的5G建設如火如荼,且信息程度越來越高,發行數字貨幣是應時代發展的潮流。另一方面,現在的紙鈔,從設計到發行,印刷,回籠,貯藏這一個個環節所需要的成本過於高昂,長期以往,對於央行來說壓力過大,同時從使用者層次來說,紙鈔的使用體驗不是太好,特別是從交易額來講,紙鈔的面值最大也就100元,在進行大宗交易的時候使用十分不便,所以此時就急需一種新型的數字貨幣來替代!
有人說如果發行了數字貨幣,走虛擬交易的道路,那麼不就跟現在的微信,支付寶交易一樣了嗎,這兩個交易系統已經趨近成熟,若再往這方面發展,勢必會造成資源的浪費。但是,究其本質我們還是發現數字貨幣與微信支付寶不同,數字貨幣直接對接的是中央銀行,它走的是交易終端,不用經過賬戶便可以進行交易,但是微信支付寶則不同,這兩個僅僅是提供了交易平台,其對接的是商業銀行,這些資金的走向其實是經消費者授權之後資金經過它的平台然後再經過商業銀行持有的銀行賬戶進行交易,所以相對於數字貨幣來講,微信支付寶在保護用戶的隱私方面做的就遠不如數字貨幣。還有一方面,數字貨幣的目標是可無網支付,在交易雙方均無網的條件下也可以進行交易,這也是微信和支付寶的交易平台不可能實現的。
數字貨幣其功能屬性與紙鈔完全一樣,只不過是數字化形態","是 具有價值特徵的數字支付工具"。
央行數字貨幣的金融本質:人民幣現鈔一致。
央行數字貨幣就是指中央發行的數字貨幣,屬於央行負債,具有國家信用,與法定貨幣等值。
㈢ 什麼區塊鏈合法
區塊鏈在中國合法嗎區塊鏈投資目前在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證明其合法,也沒有法律禁止區塊鏈的發展,但是區塊鏈投資在高收益的表象下也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需謹慎。
首先,由於其缺乏監管,其流通交易形式大多和證券的發行、上市類似,並且存在設立交易所進行交易的行為。首先,由於其缺乏監管,其流通交易形式大多和證券的發行、上市類似,並且存在設立交易所進行交易的行為。
其交易流程,交易結果等均不透明,遇到問題難以規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二條:
公司的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區塊鏈合法嗎
區塊鏈是合法的。區塊鏈是一個信息技術領域的術語。從本質上講,它是一個共享資料庫,存儲於其中的數據或信息,具有「不可偽造」「全程留痕」「可以追溯」「公開透明」「集體維護」等特徵。基於這些特徵,區塊鏈技術奠定了堅實的「信任」基礎,創造了可靠的「合作」機制,具有廣闊的運用前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一)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志;(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奧創區塊鏈違法嗎合法的。區塊鏈投在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證明其合法,也沒有法律禁止區塊鏈的發展,但是區塊鏈投資在高收益的表象下也存在著非常大的法律風險,由於其缺乏監管,其流通交易形式大多和證券的發行、上市類似,並且存在設立交易所進行交易的行為。其交易流程,交易結果等均不透明,遇到問題難以規制。而且其價格形成機制也不透明,交易價格大起大落,容易讓投資者蒙受巨額損失。
sas區塊鏈合法嗎?sas區塊鏈不合法,銀保監會等五部門發布提示稱,一些不法分子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侵害公眾合法權益。此類活動並非真正基於區塊鏈技術,而是炒作區塊鏈概念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之實,主要有以下特徵:
一是網路化、跨境化明顯。依託互聯網、聊天工具進行交易,利用網上支付工具收支資金,風險波及范圍廣、擴散速度快。
一些不法分子通過租用境外伺服器搭建網站,面向境內居民實施違法活動。一些個人在聊天工具群組中聲稱獲得了境外優質區塊鏈項目投資額度,可以代為投資,極可能是詐騙活動。這些不法活動騙來的資金多流向境外,監管和追蹤難度較大。
二是欺騙性、誘惑性、隱蔽性較強。利用熱點概念進行炒作,有的還利用名人「站台」宣傳,以空投「糖果」等為誘惑,宣稱「幣值只漲不跌」「投資周期短、收益高、風險低」,具有較強蠱惑性。
實際操作中,不法分子通過幕後操縱所謂虛擬貨幣價格走勢、設置獲利和提現門檻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還以花樣翻新的各種名目發行虛擬貨幣,或打著共享經濟的旗號進行虛擬貨幣炒作,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和迷惑性。
(3)人民日報登虛擬貨幣擴展閱讀
在網信辦備案的區塊鏈服務關鍵要素:技術上是區塊鏈、形式上是網站或APP、對象上是社會公眾、內容上是信息服務。
根據實操以及備案指南的要求:
(1)以公有鏈、聯盟鏈和BasS為主的平台模式;
(2)區塊鏈礦池服務;
(3)基於區塊鏈技術的在線媒體及社區平台;
(4)基於區塊鏈技術的金融服務和解決方案;
(5)區塊鏈在實體領域落地的服務和應用。以上一旦涉及向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將納入《規定》規制的「區塊鏈信息服務」范疇。
㈣ gdc虛擬貨幣是國家允許發行的嗎,
gdc虛擬貨幣不是國家允許發行的,中國政府禁止任何虛擬貨幣的流通和發行。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對於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門將提請電信主管部門依法關閉其網站平台及移動APP,提請網信部門對移動APP在應用商店做下架處置,並提請工商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4)人民日報登虛擬貨幣擴展閱讀: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在《關於防範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風險的提示》中也表示,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缺乏明確的價值基礎,且日益成為洗錢、販毒、走私、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
投資者通過「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參與投機炒作,面臨價格大幅波動風險、安全性風險、平台技術風險等,需要投資者自行承擔。
㈤ sas區塊鏈合法嗎
sas區塊鏈不合法,銀保監會等五部門發布提示稱,一些不法分子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侵害公眾合法權益。此類活動並非真正基於區塊鏈技術,而是炒作區塊鏈概念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之實,主要有以下特徵:
一是網路化、跨境化明顯。依託互聯網、聊天工具進行交易,利用網上支付工具收支資金,風險波及范圍廣、擴散速度快。
一些不法分子通過租用境外伺服器搭建網站,面向境內居民實施違法活動。一些個人在聊天工具群組中聲稱獲得了境外優質區塊鏈項目投資額度,可以代為投資,極可能是詐騙活動。這些不法活動騙來的資金多流向境外,監管和追蹤難度較大。
二是欺騙性、誘惑性、隱蔽性較強。利用熱點概念進行炒作,有的還利用名人「站台」宣傳,以空投「糖果」等為誘惑,宣稱「幣值只漲不跌」「投資周期短、收益高、風險低」,具有較強蠱惑性。
實際操作中,不法分子通過幕後操縱所謂虛擬貨幣價格走勢、設置獲利和提現門檻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還以花樣翻新的各種名目發行虛擬貨幣,或打著共享經濟的旗號進行虛擬貨幣炒作,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和迷惑性。
(5)人民日報登虛擬貨幣擴展閱讀
在網信辦備案的區塊鏈服務關鍵要素:技術上是區塊鏈、形式上是網站或APP、對象上是社會公眾、內容上是信息服務。
根據實操以及備案指南的要求:
(1)以公有鏈、聯盟鏈和BasS為主的平台模式;
(2)區塊鏈礦池服務;
(3)基於區塊鏈技術的在線媒體及社區平台;
(4)基於區塊鏈技術的金融服務和解決方案;
(5)區塊鏈在實體領域落地的服務和應用。以上一旦涉及向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將納入《規定》規制的「區塊鏈信息服務」范疇。
㈥ 什麼是雷達幣可以投資雷達幣嗎
雷達幣屬於虛擬貨幣,不具備真實貨幣的價值,風險高,不應投資。
2017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指出,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與此同時,《公告》還指出,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的非法公開融資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6)人民日報登虛擬貨幣擴展閱讀
真正的貨幣或者有貨幣屬性的東西,其價值的保障來自於兩個方面:一是強大的國家政權保障與背書,二是普遍的民眾使用性與難以替代性。因此,虛擬貨幣顯然不是真正的貨幣。
在監管部門明確態度之後,盡管比特幣中國、火幣網等「虛擬貨幣」運營商陸續對交易平台採取了限制措施,但「虛擬貨幣」炒作風險卻依然值得高度警惕。
對此,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在《關於防範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風險的提示》中也表示,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缺乏明確的價值基礎,且日益成為洗錢、販毒、走私、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
投資者通過「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參與投機炒作,面臨價格大幅波動風險、安全性風險、平台技術風險等,需要投資者自行承擔。
㈦ 人民日報對維卡幣評論
人民日報沒報道過維卡幣,維卡幣已被幣圈比特幣之家網等多家媒體曝光為傳銷騙局。
公司已經內部確認維卡幣為「直銷」,但是沒有拿到國內許可。在商務部公布的61家直銷企業名單中,記者也未找到維卡幣的名字。
「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本身是開源程序,其總量限制的參數和方式,均顯示在開源代碼中,這樣做是為了公開透明地展示貨幣系統的運作機制。但維卡幣並不公開其源代碼,這本身是違法了虛擬貨幣的基本准則。」另外,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是市場自發形成的零散交易,形成規模後逐漸由第三方建立交易所來完成交易。而維卡幣是自己發行,自建平台來進行交易,所謂的和銀聯合作子虛烏有。維卡幣這種基本屬性都有問題的幣種,投資風險很高,投資者需要謹慎。(來自:網易新聞)
㈧ 為什麼我在MT4上交易現貨黃金,總有網警給我打電話說是詐騙網站,我都換了幾個平台了還是這樣
MT4已經被反詐中心定性為「詐騙類」APP,只要經常登錄就會被記錄然後反饋給當地派出所,讓當地派出所的人回訪你,天天打電話提醒你。這個跟換平台沒啥關系,就是跟下載使用MT4有影響。
央行等十部門也發布了《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通知明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虛擬貨幣兌換、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全部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
通知還明確了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國家反詐中心是國務院打擊治理電信網路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合成作戰平台:
集資源整合、情報研判、偵查指揮為一體,在打擊、防範、治理電信網路詐騙等新型違法犯罪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2021年2月1日,國家反詐中心正式入駐人民日報客戶端、微信視頻號、新浪微博、抖音、快手等五家新媒體平台,開通官方政務號。
㈨ 人民日報關於3m的報道
人民網報道了MMM傳銷騙局。
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提示:
近期國內多地出現以「金融互助」為名,承諾高額收益,引誘公眾投入資金的行為。其主要特點包括;
一、名目繁多。常見的有:「XX 金融互助社區」、「XX 金融互助平台」、「XX金融互助理財」、「XX慈善金融互助平台」、「XX金融互助投資」、「XX互助社區」、「XX財富互助平台」等。
二、發展迅速。依託互聯網,通過網站、博客、微信、QQ等平台公開宣傳,波及范圍廣。
三、迷惑性強。有的打著「境外名人」旗號,聲稱以「摧毀不公正世界金融體系、打破金融家的控制、創建普通人的社區」為目標,通過建立所謂「公平、公正、互惠、誠實的人助人金融平台」,讓社會公眾通過資助別人從而得到更多人的幫助。同時妄稱「經過市場檢驗,已在多個國家成熟運作多年,擁有全球數億會員」等等。
四、利誘性強。宣稱投資門檻低、周期短、收益高。例如,免費注冊後,投資60元-6萬元,滿15天可提現,日收益1%,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無手續費。此外,參與者發展他人加入,還可獲得推薦獎(下線投資額的10%)、管理獎(根據會員等級確定相應比例)等額外收益,發展人員無上限、返利無上限。
五、隱蔽性強。多由境外人員遠程操控,投資款往往通過個人銀行賬戶網銀轉賬或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流轉。
此類運作模式違背價值規律,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一旦資金鏈斷裂,投資者將面臨嚴重損失。請廣大公眾切實提高風險意識,理性審慎投資,防止利益受損。同時,對掌握的違法犯罪線索,可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
幣圈比特幣之家網也曾報道過多個類似的虛擬貨幣傳銷騙局,可以去查閱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