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的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嗎
法律分析: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的收入需要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一 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 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原值為其收購網路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三 對於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產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㈡ 網路虛擬貨幣國家對虛擬貨幣的態度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一項重要通知,針對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的行為,明確了稅收政策。根據10月30日的消息,個人在互聯網上收購其他玩家的虛擬貨幣,隨後加價轉售給他人,所獲得的收入將被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這涉及了「財產轉讓所得」項目。
具體來說,個人在網路交易中收購虛擬貨幣的成本,包括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將作為其財產原值。然而,對於無法提供財產原值憑證的個人,稅務機關將負責進行核定。據了解,個人出售虛擬貨幣的稅率固定為20%,這意味著這是一項需要納稅人承擔的稅務義務。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透露,他們將制定具體的方法來確定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原值。
這一批復的出台,標志著國家對於虛擬貨幣交易的稅收管理進一步細化,強調了稅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這不僅影響到虛擬貨幣市場的參與者,也提醒了公眾在進行此類交易時,需要充分了解並遵守相應的稅法規定。
㈢ 虛擬貨幣個稅
不反對國家徵收個稅,但先要保護個人的虛擬財產
國家稅務總局強調,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原值,為其收購網路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對於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產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據北京市地稅局相關人士透露,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固定為20%,北京地稅還將出台核定個人銷售虛擬貨幣財產原值的相關辦法。
關於虛擬貨幣:
虛擬貨幣是指在網路虛擬世界中所流通的代用貨幣。除了各大網路游戲公司所發行的、冠有各種品名的虛擬貨幣外,使用較普遍的虛擬貨幣還包括騰訊Q幣等。
目前虛擬世界的網路交易已經大大超出了人們的設想,已經形成了產、供、銷一條龍的龐大網上交易市場。而且,產生了專門從事「打幣」的職業打工一族;也出現了專門兌換各種游戲幣的兌換店。
㈣ 虛擬幣交易違法嗎
律師解答:違法。虛擬幣交易違法,中國已經禁止了虛擬貨幣交易,認為這些活動涉嫌非法融資、洗錢等違法行為。
稅收問題:虛擬貨幣交易可能會涉及到稅務問題。
交易行為本身:如果虛擬貨幣交易涉及非法活動,如欺詐、洗錢、非法集資等,那麼這些交易行為是違法的。
投資者保護:由於虛擬貨幣市場的高波動性和風險,一些國家出於保護投資者的目的,可能會對虛擬貨幣交易實施限制。
因此,如果想要進行虛擬貨幣交易,首先需要了解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相關法律和政策,確保交易行為符合當地法律法規的要求。同時,也需要對虛擬貨幣市場的風險有充分的了解和認識,做出明智的投資決策。此外,中國法律還規定了一些與虛擬貨幣相關的違法行為,如利用虛擬貨幣進行非法集資、洗錢、詐騙等,這些行為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受到處罰。
㈤ 如何防範虛擬貨幣帶來的稅收風險
自2009年比特幣面世以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投資行為及經濟活動迅速風靡全球,至今,全球虛擬貨幣總市值已經突破2萬億美元。從區域上來看,我國是虛擬貨幣投資的活躍國家,由於傳統監管手段的局限性,虛擬貨幣帶來的稅收流失風險問題值得深入研究探討。
全面釐清行業涉稅數據。早在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其中明令禁止交易平台在我國境內開展「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禁令出台後,一些境內交易平台選擇「出海」,以「海外機構」的形式,向國內用戶提供相關交易服務,並逐步形成以幣安、火幣、歐易為龍頭的交易所行業。隨著近年來虛擬貨幣市場的火爆,相關平台的交易額迅猛增長,其中頭部平台的現貨及衍生品24小時總交易額甚至超過萬億元,接近A股市場的單日交易額。2021年9月24日,央行等十部委再次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規定「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境外交易所此前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的服務,可以視為「法無明文禁止」,但必須按照我國稅法,就其從我國境內取得的收入,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按照各虛擬貨幣交易所此前的交易額與收入情況測算,交易所行業總體稅收規模相當可觀,其餘相關行業稅收更有待進一步釐清。
建立稅收監管整體框架。盡管我國當前對虛擬貨幣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動進行了嚴格限制,但是從當前情況看,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在全球范圍內的交易很難在短時間內消失,未來發展的方向也無法確定。同時,在當前法律框架內,我國對於個人持有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並未禁止,而虛擬貨幣的交易被定義為一種「無效的民事行為」,卻並未從法律上明確禁止。從稅收角度上來看,對於國內企業和居民參與虛擬貨幣的境內外交易,我國應加強部門協作與國際多邊監管合作,重點防範資金違規跨境流出和利用虛擬貨幣在境內外避稅,並將虛擬貨幣賬戶納入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之列。同時,我國應完善相關財產申報登記機制,對持有大量虛擬貨幣的用戶進行實名登記與動態追蹤。在罰沒收繳、重組並購、破產清算等司法領域,要對虛擬貨幣的處置方式予以明確,避免國家稅款流失。此外,稅務部門應當主動與央行、金融監管、市場監管、公安司法等部門聯動,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用於地下經濟、走私、洗錢、逃稅等非法行為。
推動稅收征管技術升級。由於當前虛擬貨幣普遍使用了加密演算法及分布式賬戶等區塊鏈技術,鏈上的相關經濟活動很難通過傳統技術進行追蹤監管,這就對稅收征管技術的升級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區塊鏈技術本身具備分布式、加密化、可追溯、不可篡改等特點,這些特徵同稅收征管的要求是高度契合的,因為稅收征管數據本身來源面廣,對於辨識真偽、數據分析和保護隱私的要求都比較高。以強化虛擬貨幣稅收征管為契機,全面 探索 區塊鏈技術在稅收征管當中的應用,其意義十分深遠。可以預見的是,在我國的金稅四期工程與智慧稅務建設中,關於加密演算法、分布式賬本、智能合約等技術的研究和應用,將成為重要的發展方向。
㈥ 我國2022年對虛擬貨幣征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的規定:
1、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原值為其收購網路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
3、對於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產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拓展資料:
(通知)提出的工作措施:
1、建立部門協同、央地聯動的常態化工作機制。中央層面,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公安部等十部門建立協調機制,整體統籌和推動工作落實;地方層面,各省級人民政府落實屬地風險處置責任,依法取締打擊本轄區虛擬貨幣相關非法金融活動。
2、加強對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監測預警。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完善虛擬貨幣監測技術平台功能,提高識別發現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的精度和效率。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加強對涉虛擬貨幣交易資金的監測工作。各部門、各地區加強線上監控、線下摸排、資金監測的有效銜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驗證機制。
3、構建多維度、多層次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防範和處置體系。金融管理部門、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密切協作,從切斷支付渠道、依法處置相關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加強相關市場主體登記和廣告管理、依法打擊相關非法金融活動等違法犯罪行為等方面綜合施策,有關行業協會加強會員管理和政策宣傳,全方位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