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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關於虛擬貨幣交易

發布時間:2025-03-17 06:16:24

⑴ 國家對虛擬貨幣的政策

法律分析:國家對虛擬貨幣交易的政策規定:監管嚴格,明令禁止,在處置非法集資部級聯席會議上,中國央行表示,將對涉嫌非法集資的「虛擬貨幣」相關行為進行嚴厲打擊,針對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活動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所,央行會同相關部門及時發布公告,明確態度、警示風險、並部署各地開展整治。

法律依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第十九條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進行調查認定:

(一)設立互聯網企業、投資及投資咨詢類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台、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

(二)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

(三)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給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

⑵ 個人買賣虛擬貨幣是否違法

法律分析】:銷售虛擬貨幣不違法。銷售虛擬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為非法經營罪,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要符合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有關條件,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服務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⑶ 虛擬貨幣交易受法律保護嗎

法律分析:虛擬貨幣交易受法律保護,買賣虛擬貨幣是合法的,但如果利用亮蘆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為非法經營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應該是市場秩序,為了保證限制買賣物品和進出口物品市場,國家實行物品的經營許可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兄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敬塵帶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⑷ 國家允許虛擬幣交易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虛擬貨幣是指非貨幣當局發行的虛擬商品。它不具有法定補償和強制性的貨幣屬性。它不屬於真正的貨幣。比較著名的虛擬貨幣有比特幣、以太幣等。

網友咨詢:

國家允許虛擬幣交易嗎?

貴州眾貫律師事務所石波律師解答:

虛擬貨幣沒有任何擔保組織,法定貨幣是有國家信用和國家強制權力擔保的。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虛擬貨幣是指非貨幣當局發行的虛擬商品。它不具有法定補償和強制性的貨幣屬性。它不屬於真正的貨幣。比較著名的虛擬貨幣有比特幣、以太幣等。

市場上的虛擬貨幣主要有四類:由游戲運營商開發,供玩家在網路游戲中作為交易媒介而使用的游戲幣;由門戶網站或者即時通信工具發行,供本運營網路空間內使用的專用虛擬貨幣;既可以在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內使用,又可以向非發行主體購買商品和服務的互動式虛擬貨幣;基於密碼學和現代網路P2P技術,通過復雜的數學演算法產生的,特殊的電子化的、數字化的網路密碼幣。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

貴州眾貫律師事務所石波律師解析:

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

從事虛擬幣交易的個人或者單位,可能要面臨兩種法律後果。

(一)民事責任。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最直接的後果就是投資人簽署的各類投資(買賣)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的合同無效,出賣人需返還投資人投資款。

(二)刑事責任。虛擬貨幣交易形式,都是通過買賣、發行虛擬貨幣獲取資金。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通過這種形式獲取資金,只要達到定罪標准,一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法律依據】

《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

(一)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石波律師簡介

石波律師是貴州眾貫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以扎實的法律功底、嫻熟的法律技巧、豐富的辦案經驗為廣大客戶提供了高效、優質的訴訟及非訴訟法律服務,為客戶提供優質法律服務,得到廣大客戶的好評。

⑸ 所有虛擬貨幣交易都是犯罪開設交易所是否一定構成非法經營罪

根據9月24日10部門公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二條,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這些業務活動包括法幣交易,幣幣交易、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幣、為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業務,而這些業務活動基本涵蓋了發幣行為、交易行為、衍生品投資等等,這是不是意味著,所有的虛擬貨幣投資或者交易行為,都會被認定為一種非法金融活動?

如果這種觀點成立,那10部門通知的第四條,就會和第二條內容產生內容矛盾。新通知的第四條是對參與投資虛擬貨幣的風險提示,其提到,任何主體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該規定的意義在於,警告相關投資風險,但是如果不違背公序良俗,即相關投資活動的民事法律行為則有效。

但是有觀點認為,如果按照第二條的規定,所有的幣幣交易、法幣交易行為都是非法金融活動,這種非法性的前提下,所謂的投資行為,也應該包含在這種幣幣交易或者法幣交易行為內,也屬於一種非法金融活動,既然屬於非法,那自然應該是無效行為,而不能觀察其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因此,有觀點就認為該兩條規定存在內容上的矛盾之處。

筆者認為,這兩條並不存在矛盾,以上觀點的錯誤之處在於,沒有分清第二條和第四條內容針對的主體或者行為模式。

對於此問題,相比於2017年的七部門94公告《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其對於非法金融活動的概念僅僅限於代幣發行融資這一種活動,但是2021年92410部門新通知,則將非法金融活動的概念范圍擴展到幾乎所有與虛擬貨幣有關的發行、交易活動,未來可能還是進一步把去中心化金融的智能合約也納入其中,比如相關借貸、質押、存儲等等活動。

2.虛擬貨幣交易所的非法經營定性路徑基本明確

期貨合約業務是明確的入罪紅線,觸碰必刑

此前94規定中,所有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但相關刑事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其相關罪名問題,只是在代幣融資發行中,提到的涉嫌犯罪有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

而在最新的924新通知中,對於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涉嫌罪名的列舉,增加了一個非常不同的罪名即非法經營期貨業務。而根據刑法規定,非法經營期貨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而此處的「情節嚴重」,數額標准並不高,犯罪金額達到30萬即可刑事立案。

而在924的新通知中,通知所列舉的法律依據,相比94規定,也增加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這是因為,當前大量的虛擬貨幣交易所,不僅僅會提供幣幣交易等信息中介服務,也會提供數字貨幣投資的保證金投資合約投資業務,衍生還會有相關融資融券等金融業務,這些業務,一旦涉及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就可能被定性為開展未經批準的期貨業務,一旦金額達到30萬以上,就涉嫌非法經營罪。

3.非法經營罪的另一個路徑:擅自開設金融類業務交易所

現實中,還有一類交易所,只提供otc交易服務,不提供其他任何合約或者其他區塊鏈金融服務,是否就不會涉嫌非法經營罪了?

目前來看,答案並非如此樂觀。

而本次新的通知中,依照的法律法規文件比較引人注意的還包括《國務院關於清

理整頓各類地方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

其中,《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明確規定「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必須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而一旦開設交易所提供了數字貨幣的交易服務,如果面向中國境內客戶,那種服務就屬於一種非法的金融服務活動,這類交易所就應該獲得相關金融管理部門的批准,一旦沒有獲得批准,就屬於違法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屬於違法國家規定,如果打到擾亂市場秩序的程度,該類開設交易所提供非法金融服務活動的行為,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定罪邏輯基本形成。

當然,根據當前最高法對於非法經營罪的有關答復,要求對於沒有明確司法解釋要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案件逐層上報最高法定性。而從當前的政策環境和監管態勢來看,最高法的答復如何,相信讀者自己心理會有相關的衡量。

在國外有的合法啊!因為沒有交易所的話,基乎比特幣就沒有人買賣炒作了

照這樣說那開沒交易所不就是組織犯罪嗎?

⑹ 人民法院報發文:虛擬貨幣屬合法財產,涉案款物不可一律予以沒收或者發還

虛擬貨幣在當今世界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它們不僅是一種投資選擇,也被視為對沖風險的工具。然而,關於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和如何處理涉及虛擬貨幣的犯罪行為,司法實踐存在分歧。本文將探討虛擬貨幣的財物屬性,以及如何正確處理涉及虛擬貨幣的涉案財產。

首先,虛擬貨幣具有經濟屬性,可視為財物。根據現行法律政策,虛擬貨幣並未被定性為非法物品。因此,持有虛擬貨幣的主體享有合法財產權益,並受到法律保護。在處理涉及虛擬貨幣的犯罪行為時,不能一律採取沒收或發還措施,而應在刑事與民事法律秩序統一的基礎上,分別對待,以實現個人財產權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

其次,虛擬貨幣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看法。一些法院認為虛擬貨幣僅是電子數據,不應被視為刑法意義上的財物。而另一些法院則認為虛擬貨幣具有財產價值,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但不宜認定為合法財產。還有一部分法院認為,虛擬貨幣屬於合法財產,只要沒有用於違法犯罪或直接源自違法犯罪,就應保護持有人的財產權益。

綜上所述,虛擬貨幣作為一種具有經濟屬性的財物,其法律屬性和處理規則需明確。當前,司法實踐在對虛擬貨幣犯罪行為定性、涉案財產處置等方面存在分歧。為確保個人財產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均衡保護,有必要進一步釐清虛擬貨幣的刑法屬性及涉案財產處置問題。法律政策應明確虛擬貨幣的合法地位,避免一刀切的處理措施,促進虛擬貨幣的健康發展。

在處理涉虛擬貨幣的犯罪案件時,應考慮涉案財產的性質和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對於無交易行為的被害人,應判決被告人承擔退賠經濟損失的義務,並責令返還被害人尚未轉移的虛擬貨幣。對於已轉移的虛擬貨幣,可根據銷贓價、購買價等進行認定並責令退賠。對於無法查明價格的虛擬貨幣,可不計入犯罪數額,但犯罪行為應予以認定。

對於有交易行為的被害人,判決應考慮被害人的民事過錯程度。對具有多次交易、無法說明合法來源或有證據證明為實施違法犯罪而交易虛擬貨幣的行為人,可判令追繳全部違法所得並予以沒收。對於其他行為人,應結合其民事過錯程度,判令部分或全部退賠被害人,同時追究被告人追繳並沒收違法所得的責任。繳獲的虛擬貨幣可以通過合法途徑處置,所得款項上交國庫。

總之,虛擬貨幣作為一種新興的金融工具,其法律屬性和處理規則需進一步明確。司法實踐應確保個人財產權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促進虛擬貨幣行業的健康發展。

⑺ 買賣「虛擬貨幣」受法律保護嗎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網友咨詢:
買賣「虛擬貨幣」受法律保護嗎?
律師解答:
「虛擬貨幣」伴隨互聯網發展應運而生,國內更是颳起一陣有關「虛擬貨幣」的熱潮,但是,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滋生了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不受法律保護。
從事虛擬幣交易的個人或者單位,可能要面臨兩種法律後果。(一)民事責任。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最直接的後果就是投資人簽署的各類投資(買賣)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的合同無效,出賣人需返還投資人投資款。(二)刑事責任。虛擬貨幣交易形式,都是通過買賣、發行虛擬貨幣獲取資金。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通過這種形式獲取資金,只要達到定罪標准,一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僅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或者是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或者是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律師補充:
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虛擬貨幣交易從業者要清醒的認識到虛擬貨幣交易的法律風險,不能抱有任何僥幸的心理,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逐步退出這個行業。如果要開展虛擬貨幣交易業務,一定要嚴格把控商業風險,不能出現侵吞、詐騙投資者資金的行為,不能出現擠兌、跑路的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網路借貸、投資入股、虛擬幣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託理財、融資租賃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以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項目」、銷售「老年產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⑻ 國家對虛擬幣的法律規定

案情簡介
2021年4月,陳某珍開始投資YFC幣,一種虛擬貨幣。不久,她與鄭某君、陳某麗、黃某鑣、王某剛簽訂了共同出資5萬元投資YFC幣的備用保障協議,協議中規定了利潤分配。由於四人暫時缺少資金,他們向陳某珍借款5萬元,並出具了借條。陳某珍通過虛擬貨幣交易將款項轉給了黃某鑣。然而,由於四人之間的意見分歧,借款遲遲未能歸還給陳某珍。在多次催討無果後,陳某珍將四人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永安法院審理此案時認為,合法的民事活動應受法律保護。盡管陳某珍提供了四人出具的借條,但她未能提供支付貨幣的合法證據。然而,她提供的虛擬貨幣交易記錄和與黃某鑣簽訂的協議表明,他們從事的是虛擬貨幣投資和交易。《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指出,虛擬貨幣投資交易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參與此類活動存在法律風險。因此,永安法院駁回了陳某珍的訴訟請求。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裁定。
問題與解答
1. 參與虛擬貨幣投資是否違法,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因此,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存在法律風險。如果投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公序良俗,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此外,虛擬貨幣交易可能觸犯刑法相關規定,構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如何辨別投資項目是否合法?
由於金融衍生產品眾多,部分人希望通過投資改善經濟狀況。建議在投資前向金融機構咨詢或查詢官方網站,避免盲目聽信他人介紹的項目。特別是中老年人,應增強防騙意識,通過合法正規渠道理財,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3. 若親友參與虛擬貨幣投資,應如何止損?
應及時告知親友投資虛擬貨幣的違法性和可能的經濟損失。如果因欺騙或虛構事實導致投資,造成財產或人身損失,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且不屬於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⑼ 買賣虛擬貨幣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導言:當前司法實踐中,部分偵查機關在處理虛擬幣交易案件時,存在對法律的錯誤理解。他們往往認為,炒幣不違法,但當問及法律依據時,他們通常會提到2021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924」文件,認為該文件禁止了虛擬幣交易。這一錯誤理解導致了對單純個人買賣虛擬貨幣行為的不當定性,引致了不必要的法律困擾。本文旨在系統性地解析這一問題。

一、法律文件概覽

1. 2013年12月3日,央行等五部委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明確指出,比特幣為特定虛擬商品,具有財產價值。USDT作為穩定幣,應與主流虛擬貨幣一樣,受到法律保護;

2. 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並未禁止個人持有、買賣虛擬貨幣,包括USDT;

3. 2021年9月24日,央行等十部委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中,雖然強調了虛擬貨幣相關業務行為的潛在風險,但並未否定個人持有、買賣虛擬貨幣的合法性,而是明確了虛擬貨幣作為商品的財產屬性。

二、交易性質與犯罪界限

虛擬幣交易可能引發其他犯罪,如非法集資、非法經營、傳銷犯罪等,但單純交易行為本身並非刑事犯罪。判斷是否構成犯罪需明確行為是否違反相應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條,除非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否則不得定罪處刑。我國現行法律並未明確買賣虛擬貨幣構成刑事犯罪。

三、法律後果與保護

個人進行虛擬幣交易,只要不涉及系統性的商業行為或與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無關,通常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從法律層面,虛擬幣交易本身違法的後果頂多是合同無效,投資失敗,不受法律保護。法院在處理相關糾紛時,會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認定合同無效,但同時會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總結:個人持有、買賣虛擬貨幣行為的本身並不觸犯刑事犯罪。但在實際操作中,個人應當注意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避免涉及非法活動。法律界對虛擬幣交易的界定和處理正逐步明確,以保護交易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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