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買賣usdt賺差價犯法嗎
買賣USDT在中國不算違法,但存在法律風險。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不受法律保護,投資者要保持清醒理性。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代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法律依據:《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第五條 社會公眾應當高度警惕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的風險隱患:
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希望廣大投資者謹防上當受騙。
對各類使用「幣」的名稱開展的非法金融活動,社會公眾應當強化風險防範意識和識別能力,及時舉報相關違法違規線索。
個人買賣外匯是犯法的,只有專門經過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才能從事外匯買賣。因為在我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需要國家外匯管理的批准,外匯的買賣也必須在指定的場所進行。
『貳』 低價賣usdt騙局
中間商賺取差價是非法金融活動。
3月22日,根據某頭部交易所自選交易區顯示的信息,不同商家在收款渠道、交易額度、交易價格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其中,USDT的賣價主要在6.32 -6.34元區間,而USDT的買價大多在6.33 -6.36元。
「這樣的USDT至少能賺1-4毛錢,當市場劇烈波動時,差價會更大。對於一些想趕上行情的玩家,會有人想賣到6.5元。USDT的價格也會變化,但在持有貨幣總量不變的前提下,本金上不會有損失。」王力指出。但王力對這種交易模式的月利潤守口如瓶。
對於這類幣圈商戶的貨幣模式,聞仲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亞指出,兌換虛擬貨幣、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等行為,都是監管部門認定的非法金融活動,依法嚴格禁止、堅決取締。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一方面,在C2C交易模式下,用戶需要先把錢轉到商家賬戶,然後商家再在平台上「放錢」。上海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區塊鏈技術與使用研究中心主任劉峰表示,在這種模式下,不排除有人利用詐騙來收錢,而不是「放錢」,讓買家遭受資金損失。
早在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號文,明確指出任何所謂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
2017年底,三大頭部交易所相繼推出C2C交易模式。各地用戶可以通過當地法幣買賣虛擬貨幣,平台不再觸及用戶資金。C2C的本質是「個人之間的電子商務」,買賣雙方的價格和交易形式都是用戶自己選擇的。C2C也成為用戶進入市場變現的必要環節。
在C2C交易中,法幣資金的轉移主要依靠銀行等渠道,各類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也對這一交易實施了嚴格的風險控制措施,凍結、封堵風險交易賬戶。
「現在基本都是存至少7天的資金,還要查平台交易流水和信用等級,才能確定真正參與虛擬貨幣交易。」王麗指出。
交易活動不受保護,自己的權益很容易受到損害。
在監管的壓力下,幣圈的交易活動更加隱秘,C2C交易模式因為沒有被監管明確叫停而處於灰色地帶,為幣炒提供了便利。但根據央行要求,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虛擬貨幣」提供開戶、注冊、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
許多銀行和支付機構也明確禁止賬戶用於虛擬貨幣交易。2021年5月,某銀行明確公告,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利用該銀行賬戶充值、提現比特幣、萊特幣等交易資金,不得買賣相關交易充值碼,不得通過該銀行賬戶劃轉相關交易資金。
「在中國,監管部門反對虛擬貨幣的交易。虛擬貨幣的C2C交易採用直接轉賬給個人用戶。雖然很容易規避監管,但也面臨兩個問題。」李亞指出,第一,交易本身不受法律保護。一旦一方違約,另一方無法適用中國法律保護自身權益,只能直接面對損失。其次,如果虛擬貨幣C2C交易涉及交易所和中介,將被認定為非法金融活動,面臨被取締和
『叄』 游戲幣交易賺差價犯法嗎
法律分析:違法,買賣網路游戲幣犯法,性質等同於賭博。玩家在游戲中所贏得的游戲幣在正常情況下是不能夠變現的,游戲幣只能在游戲中流通,想獲得游戲幣只能通過人民幣充值,這屬於單向流通,到此還只算是游戲。為玩家提供游戲幣變現的功能,玩家可以從其他玩家處賺得游戲幣,轉而再賣給其他玩家,其性質已等同於賭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肆』 人民幣兌換虛擬貨幣,是否都會涉嫌犯罪
人民幣兌換虛擬貨幣是否構成犯罪?這個問題在虛擬貨幣的強監管背景下顯得尤為重要。一般認為,通過OTC的方式進行法幣交易,可能涉及幫信罪和贓物罪。然而,個人單純買賣虛擬貨幣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國家政策旨在防止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打擊為我國居民提供相關服務的個人或機構,而非禁止個人交易。參與者需自擔風險,法律途徑追回損失可能受限。
若個人僅進行虛擬幣場外交易,不違法。OTC交易界限模糊,存在爭議。通過提供賬戶給他人進行虛擬幣交易流轉資金的行為可能構成犯罪,因為提供賬戶本身就可能涉及幫助犯罪。根據《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提供銀行卡賬戶、支付賬戶等用於虛擬幣交易流轉資金的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實務中,提供賬戶的行為被視為為他人支付結算提供幫助,實際上,提供賬戶的人只是賬戶主體,真正進行支付結算的是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意見》因此將提供支付結算功能的賬戶行為定義為其他幫助行為。
提供賬戶接受犯罪資金後,通過OTC交易兌換為虛擬幣,可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實務中,這種情形可能在幫信罪和贓物罪之間定性存在爭議。正確區分這兩個罪需要考慮資金轉移的過程,幫信罪則不涉及此過程。
直接利用賬戶注冊虛假交易平台進行虛擬幣交易,可能構成詐騙罪共犯與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這種行為涉及「洗幣」,即幫助虛假平台出賣虛擬貨幣,可能構成洗錢罪。
OTC交易不構成犯罪的關鍵是行為人是否依靠幣價波動獲利,以及獲利來源。通過0TC交易獲取幣價波動差價,並來自交易對手的收益,則是自我投資行為,不構成犯罪。如果獲利來源非直接交易,而是第三方給予,則可能涉嫌幫助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或洗錢罪。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引入了「自洗錢」概念,使洗錢罪成為虛擬貨幣OTC交易的一大爆發罪名。虛擬貨幣作為洗錢手段已被公認,修正案前主要考慮事後不可罰行為。修正案後,將自己犯罪的資金轉化為虛擬貨幣的行為構成洗錢罪,尤其是OTC交易。
綜上,人民幣兌換虛擬貨幣的交易行為本身中性,關鍵在於交易目的。通過幣價波動賺取差價,來自交易對手收益,則是自我投資行為,不違法。反之,利用場外交易作為獲利手段,則可能構成犯罪。洗錢罪在虛擬貨幣OTC交易中的爆發,歸因於《刑法修正案(十一)》對「自洗錢」的處罰。不同情況下的OTC交易是否存在洗錢罪,將在後續討論。
『伍』 在歐易買賣泰達幣賺差價違法嗎
違法
國家相關文件明確了包括比特幣、泰達幣等在內的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本案的標的物泰達幣作為虛擬貨幣之一,並非由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能且不應當作為標的物在市場上流通並交易。
『陸』 虛擬貨幣是傳銷嗎
虛擬貨幣與傳銷在定義上存在明顯差異,故一般認為虛擬貨幣不屬於傳銷范疇。
傳銷以多層次銷售模式為特點,要求參與者通過發展下線獲取利益,且下線的數量直接影響其收益。而虛擬貨幣運作則主要基於區塊鏈技術,通過礦工挖礦或交易活動產生,與傳銷模式的金字塔結構有本質區別。
虛擬貨幣的交易主要基於市場供需關系,價格波動主要由市場因素決定,而非傳銷模式中上下線間的金字塔結構。在虛擬貨幣市場,投資者通過買賣賺取差價,與傳銷中的返利機制完全不同。
此外,法律法規對虛擬貨幣的定義與監管也有所不同。虛擬貨幣在多數國家和地區被視為金融工具或資產,需要遵守相關金融法規,而傳銷則通常被認定為非法活動。因此,從法律層面來看,虛擬貨幣與傳銷之間存在明顯界限。
綜上所述,虛擬貨幣並非傳銷。其運作機制、市場模式以及法律地位均與傳銷存在顯著差異。投資者在參與虛擬貨幣交易時,應充分了解相關風險,避免混淆兩者的界限。
『柒』 買賣虛擬幣賺差價犯法嗎
行為人買賣虛擬貨幣的行為一般是合法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為非法經營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應該是市場秩序,為了保證限制買賣物品和進出口物品市場,國家實行物品的經營許可制度。
虛擬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比特幣在國內被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現階段,各金融機構不得提供比特幣相關的產品或服務。
比特幣不能且不應該作為貨幣使用,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