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律保護虛擬貨幣交易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虛擬貨幣是指非貨幣當局發行的虛擬商品。它不具有法定補償和強制性的貨幣屬性。它不屬於真正的貨幣。比較著名的虛擬貨幣有比特幣、以太幣等。
網友咨詢:
法律保護虛擬貨幣交易嗎?
律師解答:
不保護。
市場上的虛擬貨幣主要有四類:由游戲運營商開發,供玩家在網路游戲中作為交易媒介而使用的游戲幣;由門戶網站或者即時通信工具發行,供本運營網路空間內使用的專用虛擬貨幣;既可以在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內使用,又可以向非發行主體購買商品和服務的互動式虛擬貨幣;基於密碼學和現代網路P2P技術,通過復雜的數學演算法產生的,特殊的電子化的、數字化的網路密碼幣。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
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
律師補充:
從事虛擬幣交易的個人或者單位,可能要面臨兩種法律後果。(一)民事責任。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最直接的後果就是投資人簽署的各類投資(買賣)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的合同無效,出賣人需返還投資人投資款。(二)刑事責任。虛擬貨幣交易形式,都是通過買賣、發行虛擬貨幣獲取資金。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通過這種形式獲取資金,只要達到定罪標准,一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虛擬貨幣交易從業者要清醒的認識到虛擬貨幣交易的法律風險,不能抱有任何僥幸的心理,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逐步退出這個行業。如果要開展虛擬貨幣交易業務,一定要嚴格把控商業風險,不能出現侵吞、詐騙投資者資金的行為,不能出現擠兌、跑路的情形。
【法律依據】
《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
(一)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㈡ 虛擬幣在中國合法嗎
虛擬幣在中國並非完全合法,但虛擬貨幣本身的存在並不被法律所禁止。
詳細解釋如下:
虛擬貨幣,如比特幣,在國內被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這意味著,虛擬貨幣的存在本身並不構成違法,但其使用受到嚴格限制。首先,虛擬貨幣並不具備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因此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其次,雖然買賣虛擬貨幣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不被視為非法,但交易方式的選擇非常關鍵。建議通過正規交易平台進行交易,並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確保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然而,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活動,如洗錢、詐騙、逃稅等,則明確構成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這些非法活動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能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罰金等。因此,雖然虛擬貨幣的存在是合法的,但其使用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任何違法使用都將受到法律的追究。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中國人民銀行等監管部門已多次發布通知和公告,明確禁止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的兌換、買賣以及作為中央對手方進行交易等行為。這些規定旨在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和防範金融風險。因此,在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避免觸碰法律紅線。
綜上所述,虛擬幣在中國並非完全合法,其使用受到嚴格限制。在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時,務必確保合法合規,避免涉及任何非法活動。同時,建議投資者保持理性態度,謹慎對待虛擬貨幣投資風險。
㈢ 2024年,交易虛擬貨幣違法嗎會被沒收獲利或處罰嗎會被拘留涉刑嗎
在討論2024年中國大陸是否交易虛擬貨幣違法時,首先需明確國內對於虛擬貨幣交易的相關規定主要體現在一些規范性文件之中,但並未直接將其列為違法行為。依據2013年12月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比特幣被定義為特定的虛擬商品,普通民眾可以自由持有和交易而不受法律限制。而2017年9月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非法代幣發行融資行為進行了禁止,但未限制個人持有和交易虛擬貨幣,如泰達幣USDT等。2021年9月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強調了防範虛擬貨幣交易風險,但並未禁止虛擬貨幣的合法交易。
對於交易虛擬貨幣是否會因獲利而直接被沒收或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第16條,除法律、法規、規章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能設立行政處罰。這意味著執法機關不能僅基於前述通知或公告,對虛擬貨幣交易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或沒收獲利的決定,除非存在其他法律依據。
然而,不涉及違法行為,但為什麼在交易虛擬貨幣時可能會遇到凍結銀行卡的問題呢?一方面,由於虛擬貨幣的特性,其交易可能成為洗錢和網路詐騙等犯罪活動的渠道。如果某人使用虛擬貨幣交易進行非法行為的非法資金轉移,當犯罪活動曝光,公安機關依據相關證據可凍結其用於接收非法資金的銀行賬戶。另一方面,交易虛擬貨幣時的異常行為,如在主流交易所之外進行頻繁交易、通過加密軟體聯系以規避監管、交易價格異常、使用他人銀行卡或已被凍結的銀行卡進行交易等,這些行為在被推定為主觀明知的情況下,可能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幫信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刑事犯罪。
總結而言,交易虛擬貨幣本身並不直接違反中國法律法規,但應避免與違法行為發生關聯,以免涉及到法律風險。虛擬貨幣交易因可能與洗錢、詐騙等犯罪活動關聯,容易引致銀行卡凍結或刑事調查,因此需注意合規與安全。交易者應警惕涉及非法資金流轉的交易,避免參與或涉及任何可能構成犯罪的活動。
㈣ 國家會禁止虛擬貨幣的發行嗎
有可能,但就目前來說政府還沒有禁止。
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在我國是合法存在的,央行等五部委在2013年的比特幣風險通知中明確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各金融機構不得提供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否定了其貨幣屬性。央行行長周小川則把比特幣比作是像郵票一樣的可交易資產。
全球各主要的國家大都對虛擬貨幣採取冷處理的態度,國家禁止虛擬貨幣主要有以下幾種可能:
1、虛擬貨幣嚴重的沖擊了現有的貨幣體系,大有取而代之的意圖;
2、虛擬貨幣爆出知名的弱點和缺陷,在一定時間內是無法克服的;
3、虛擬貨幣被用於洗錢等非法活動,政府無法忍受。
2013年以來流行的虛擬貨幣有比特幣、福源幣、萊特幣、狗狗幣、瑞波幣、元寶幣等等。
㈤ 鉶氭嫙甯佸悎娉曞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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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國內還能玩虛擬幣嗎
這個是可以的。
國內可以買賣虛擬貨幣,中國沒有禁止虛擬貨幣買賣的政策,虛擬貨幣交易在我國是合法的。虛擬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為非法經營罪。
另外雖然沒有明令禁止買賣數字貨幣,但國內的交易所全部關停或已撤出中國,大家可以通過一些海外的交易所來進行交易。
㈦ 國內虛擬貨幣交易是否合法
國內虛擬貨幣交易的合法性探討
虛擬貨幣交易是否合法?這個問題引發廣泛關注。其實,個人買賣數字貨幣(炒幣)的行為,在沒有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是不被禁止的,並不違法。然而,幣商在交易過程中的行為卻需謹慎,因為他們可能涉及換匯行為,這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構成非法金融活動。因此,對於幣商來說,如何區分炒幣與經營行為變得至關重要。
場內外OTC等交易所(平台)的未來發展方向,將側重於去中心化智能合約OTC平台的出現。私域大佬將越來越多,解決用戶信任問題,確保資金安全,例如通過巨額保證金制度,確保幣商不敢隨意違規操作。此外,平台也會採用智能合約進行資產轉移,提升交易的透明性和安全性。
自媒體、KOL和IP大咖在私域的影響力也將增加,淘汰不合規的交易,聚焦真正提供服務的群體。去中心化OTC平台能夠有效解決資金安全問題,並確保交易能夠順利進行,無理由全額賠付凍結資金,提升用戶的信任度和滿意度。
綜上,國內虛擬貨幣交易在個人層面是合法的,但在涉及大規模經營或交易活動時,需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避免觸及非法金融活動的范疇。未來,隨著去中心化平台的發展,虛擬貨幣交易將更加正規化、透明化,為用戶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交易環境。
㈧ 虛擬貨幣合法嗎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虛擬貨幣本質上只具有商品屬性,不具備貨幣屬性。目前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目前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無限幣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指出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發布《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當時盛興的「代幣發行融資」行為予以規制。明確了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因此,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2018 年 8 月 24 日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公安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指出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實質是「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
2021年5月18日,針對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有所反彈的客觀形勢,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發布《 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重申了虛擬貨幣只具有商品屬性,不具備貨幣屬性的本質,並且明確指出,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滋生非法跨境轉移資產、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風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再次要求有關機構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2017年3月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其中新增的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是我國民法第一次將網路虛擬財產納入民事權利,歸入民法保護范圍。這也就意味著,盡管國家對金融領域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予以嚴厲打擊禁止,但是由於比特幣又具備虛擬財產的屬性。因此,司法實踐中部分案例對於以比特幣作為商品或財產而產生的契約式糾紛,法律仍予以了保護。
所以大家要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一、正確認識比特幣的屬性
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㈨ 炒虛擬幣犯法嗎
炒作虛擬幣違法,此行為會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法律規定,虛擬貨幣兌換、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全部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
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秩序;
2、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
3、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等行為;
4、主體是一般主體。
.買賣虛擬貨幣是合法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為非法經營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應該是市場秩序,為了保證限制買賣物品和進出口物品市場,國家實行物品的經營許可制度。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