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警惕!這八個項目涉嫌虛擬貨幣類投資詐騙、民族資產解凍、傳銷
警惕非法投資陷阱:八個案例揭示虛擬貨幣詐騙、民族資產解凍與傳銷風險
在我國,虛擬貨幣投資和民族資產解凍類活動已被明確列為非法金融行為。星火計劃、judecoin猶達幣區塊鏈項目因涉嫌傳銷和詐騙而需謹慎對待。同時,航天一號、我愛紅旗、圓夢行動等項目以民族資產解凍為名,實則為詐騙手段,要求繳納費用以獲取虛假承諾。智能精算APP和AS拆分理財/小A理財等虛假網路理財項目也隱藏著詐騙風險。
例如,曹某某創立的拆分理財投資平台被指控為網路傳銷,涉案金額巨大,羅源縣檢察院已對相關人員提起公訴。類似地,宏航私募48000和大武口的「互助養老」傳銷組織也被警方打擊,警示我們警惕這類以互助理財為名的斂財行為。
面對這些騙局,我們必須認清傳銷的本質,警惕高額回報的誘惑。當遇到熟人推薦看似誘人的投資時,務必保持警惕,切勿輕易相信,避免陷入非法組織的陷阱。請始終遵守法律法規,保護自己的財產安全。
② 2.3億多元!廣西破獲一起虛擬貨幣網路傳銷案,此案,給予我們哪些警示
近年來各種各樣的詐騙案例都在我們的身邊,並且無時無刻的發生著,很有可能我們就會成為下一個被詐騙的對象,所以在面對任何的投資相關的話題上,我們都要謹慎的去考慮,我們憑什麼能夠享受這樣的待遇。在廣西就上演了一起非常大的案件,涉案金額高達2.3億元,這起案件是虛擬幣網路傳銷,虛擬幣我們國家也是重點打擊的,並且對於虛擬幣早就發出了官方的通報,這些是不被國家所承認的,一旦虛擬幣崩盤,那麼我們將一毛錢都拿不到。而好像大家都不聞國家大事,一心只是鑽這些空子,想要通過虛擬幣來發大財。所以才會越來越多的人被虛擬幣這個東西給詐騙。
③ 虛擬貨幣「挖礦」違法!蘇州發布行業內首個虛擬幣犯罪偵查指引
虛擬幣交易自去年9月被央行等多部委列為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動以來,國內各地公安、檢察機關等披露了一批涉虛擬幣交易、結算等非法案件,而近期,除了將虛擬幣交易、結算等活動視為非法行為之外,與之相關的挖礦行為也被列為違法犯罪行為。
4月28日,浙江湖州相關執法部門公布的一起案例中了解到,湖州吳興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協同吳興區發展改革和經濟信息化局、湖州市公安局吳興分局於近期查處了一起價值百萬元的重大虛擬貨幣「挖礦」案件,該案也成為湖州市推進「大綜合一體化」改革以來破獲的首起要案。
據了解,在此前的4月12日,浙江省發改委通過日常監測平台監測到吳興區埭溪鎮上強村存在部分異常IP地址登錄情況,疑似為非法虛擬貨幣「挖礦」行為,並立即將相關情況告知吳興區發改經信局。隨後,吳興區發改經信局聯合吳興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和吳興公安分局組成專門行動小組,在吳興區埭溪鎮上強村開展逐一排查工作,最終在上強村南園自然村一間簡陋的出租民房內查獲上百台礦機。
無獨有偶,在4月27日,江蘇蘇州相城區檢察院官微「相城檢察發布」發布一則消息顯示,該區檢察院近日制發了《涉虛擬貨幣犯罪偵查指引》(下稱「指引」),針對虛擬貨幣隱匿性強、跨境流通快、價值兌換多元等特點,為規范偵查工作提供全流程指導。
「從今年3月上海公安發布首例超億元虛擬貨幣網路投資詐騙案,到江浙等地陸續公布的相關案例,對於該領域的犯罪查處頻率明顯增加。另外值得關注的是,以前虛擬幣挖礦被列為淘汰項目,浙江最新公布的指引則直接將其連帶定性為虛擬幣交易違法行為,可見國家對虛擬幣領域的清理整頓力度加大,勢頭不減。」
「挖礦」交易同樣違法
從湖州官方發布的案情獲悉,在4月15日,當地執法隊員通過調查詢問,當事人承認在吳興區埭溪鎮上強村的出租民房內從事虛擬貨幣「挖礦」行為,並進行以太坊等虛擬貨幣境外網路兌換。
其後吳興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趕赴杭州,與國家計算機網路與信息安全管理中心浙江分中心合作,首次通過高科技手段進行技術鑒定和證據固定,經鑒定確認當事人所持有的網路設備屬於虛擬貨幣挖礦設備;
4月18日,吳興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隊隊員、吳興區發改經信局工作人員和湖州深藍計算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前往埭溪鎮對剩餘設備(包括U盤、移動硬碟)進行現場核驗。經核驗其中121套設備存在虛擬貨幣「挖礦」數據(總價值近300萬元),執法隊員現場製作設備數量清單,交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目前該案行政處罰告知書已送達當事人。據悉,湖州吳興區已查處相應違法案件4起,查獲挖礦設備132台,涉及金額350萬元,可以騰出用能空間約330噸標准煤。
「從該案中透露出一個訊息,『挖礦』交易已被視為違法活動。這幾年針對『挖礦』產業國家的政策是逐步收緊的,從鼓勵到淘汰,再到限制違法,挖礦後即使不交易,它本身高耗能的性質也不符合我國碳中和的總目標,因此可以預見國內『挖礦』將被嚴控。」
而在上海資深加密貨幣市場研究員王恆看來,當前虛擬幣交易的違法犯罪風險越來越高,以前只是針對ICO現場嚴厲打擊整頓,這一行為對於社會的危害性特別高,因此監管及公安部門也將其列為與傳銷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樣的罪名。而現在『挖礦』交易也同樣違法,雖然不一定受到刑事處罰,但從交易金額來定性,經濟處罰必不可少。
業內現首個虛擬幣犯罪偵查指引
長三角地區近年來關於虛擬幣交易犯罪案的數量和金額都不小,其中不乏涉案金額過億元的案件。
今年315期間,上海市公安局對外正式披露所偵破的上海首例利用虛擬貨幣實施網路傳銷犯罪的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10餘名,涉案金額達1億余元;
2020年11月,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布了一起涉案金額超77億元的 WoToken 特大網路傳銷案的二審刑事裁定書,駁回對一審結果不服的上訴人的上訴,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高玉東等多個犯罪嫌疑人刑期以及經濟處罰,該案也成為國內迄今最大的一起虛擬幣交易大案。
4月17日江蘇蘇州相城區檢察院所公布的指引中也表示,該院近年來辦理了多起涉虛擬貨幣刑事案件,涉及虛擬幣的組織領導傳銷案、電信網路詐騙案,涉案資金高達數十億元。
據了解,該指引共十四條,對虛擬貨幣案件財物的查扣,證據的調取,財物的處分進行分析歸納,引入第三方技術公司解決虛擬貨幣資金流向等技術性問題,力求規范和完善公安機關的取證行為。將電子數據作為涉虛擬貨幣案件的偵查重點,立足標准化、規范化建設,對保存原始存儲介質、現場提取電子數據、遠程勘驗、電子數據檢驗與鑒定等辦案流程進行了詳盡規定,並從線索收集、證據提取、金額認定等全鏈條、精細化引導偵查,破解偵查難題,具有極強的可操作性。
與此同時,指引還加大了追贓挽損和反洗錢力度,秉持決不讓犯罪人員在經濟上獲利理念,要求對涉案贓款應追盡追,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損失。如針對犯罪嫌疑人通過這種平台轉移虛擬貨幣、從事洗錢犯罪等行為,指引建議偵查機關對資金流實時監控,鎖定資金最終去向,准確認定涉案金額。
對此,相城區檢察院檢察長壽櫻表示,虛擬貨幣洗錢黑灰產業鏈不斷演變,逐步呈現規模化、專業化趨勢,數字經濟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方式和公民的生活消費方式產生了極大影響,應當聚焦企業所盼、群眾所需重點發力,提升檢察履職的精準度。指引的制發偏重於社會效果,也是從保護公民權益角度作出的努力。
「這份針對虛擬幣犯罪偵查的指引,可能是業內首次成體系的文件,因為虛擬幣犯罪主要通過互聯網進行,其隱蔽性和跨境交易的特點都比一般的經偵、刑偵案耗費精力要大,能夠將案件偵辦經驗具體化,對於我國公檢法部門在此領域內進行犯罪偵查會提供便利。」
④ 虛擬貨幣買賣被認定為非法經營合理嗎從一起案例來解讀
虛擬貨幣買賣交易,通常會涉及罪名包括幫信罪、掩隱罪和洗錢罪。原因在於,交易過程中,人民幣款項可能會涉及贓款與洗錢問題,若能證明交易者主觀上明知自己在幫助轉移、收付贓款或洗錢、輔助網路犯罪,則涉及相關罪名。反之,若無涉及贓款洗錢等,則難以構成相關犯罪。
事實上,根據現有監管規范,虛擬貨幣買賣交易並未被定義為犯罪行為,且虛擬貨幣的虛擬財產屬性在司法實踐中得到了廣泛認可。然而,在國際金融市場的流通與貨幣可兌換性背景下,基於交易形態的多樣性,虛擬貨幣買賣在實踐中可能被定性為外匯類非法經營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以一公開報道案例為例,該案例聚焦於2021年,當事人陳某通過買賣虛擬貨幣進行非法經營,最終被判非法經營罪。法院審理後認為,陳某利用買賣虛擬貨幣的形式變相買賣外匯,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經營罪。判決陳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另一涉案人員李某毅也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十天,並處罰金1000元。
非法經營罪的認定需符合《刑法》第225條的規定,即違反國家規定,進行特定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者將被處以相應刑罰。此罪名的認定需明確是否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規范,且非法經營行為必須符合《通知》中所列的四種類型之一,或相關司法解釋所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
案例中,法院關注交易雙方按當日人民幣與外幣匯率進行虛擬貨幣兌換,將其認定為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然而,交易雙方進行的虛擬商品買賣,本質上是定價方式的問題,並非交易標的性質的變化。USDT作為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虛擬商品,不具有一般等價物的特定,因此不被視為外匯。法院的判決仍有爭議,未來是否在全國范圍內普及存在不確定性。
總的來說,買賣虛擬貨幣的行為可能因特定交易模式而構成非法經營罪,需謹慎行事,避免相關法律風險。案例和判決提示虛擬貨幣兌換業務存在極高風險,可能帶來重大損失,因此建議避免在國內從事此類業務。
⑤ 比特110:揭秘26種數字貨幣騙局
揭秘數字貨幣騙局:26種典型案例
數字貨幣,作為新興的金融概念,近年來吸引了大量投資者的關注。然而,隨著市場的繁榮,也滋生了許多利用數字貨幣概念進行的騙局。近期,央行貨幣金銀局官網發布了關於冒用人民銀行名義發行或推廣數字貨幣的風險提示,揭示了26種常見的數字貨幣騙局。
這26種數字貨幣涉嫌非法傳銷活動,其中部分已經被江蘇省互聯網金融協會的《互聯網傳銷識別指南》(2017版)點名。這些項目,如珍寶幣、百川幣、SMI等,通過復雜的包裝,將數字貨幣概念與傳銷手段結合,誘騙投資者。
揭秘這些騙局的核心在於其運作模式。傳銷分子通常控制「交易行情」,在早期吸引投資者時會將貨幣價格炒高,然後時機成熟後集中拋售,導致價格暴跌。更惡劣的是,當返錢高峰到來時,平台直接關閉,組織者失聯,投資者血本無歸。
數字貨幣傳銷的特徵包括:擁有「高級」產品形式的數字貨幣、拉人頭交納會費、動態收益模式以及靜態收益模式。投資者的投入最終只能轉化為無法變現的虛擬數字,即使有時騙子會發放現金,也只是用後來投資者的錢去填補窟窿。
這些騙局的核心在於價格操縱,由組織者和平台方控制。前期通過炒作價格吸引投資者,一旦開盤,平台方會集中拋售,價格隨之狂跌。投資者在這些騙局中往往血本無歸。
為了揭露數字貨幣騙局,投資者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辨別:
(1)發行方式:虛擬貨幣是去中心化發行,維護過程由演算法完成。傳銷貨幣則主要由機構發行。
(2)交易方式:虛擬貨幣形成市場自發交易,第三方交易所完成,傳銷貨幣則由機構自建平台。
(3)實現方式:虛擬貨幣開源,代碼公開透明。傳銷貨幣則抄襲或完全不使用開源代碼。
(4)是否給出源代碼鏈接:虛擬貨幣官網顯要位置提供源代碼鏈接,傳銷貨幣不提供。
(5)官網是否使用https開頭:虛擬貨幣網站使用https開頭,確保用戶數據安全,傳銷貨幣網站則不使用。
⑥ 月入三千的王女士投資虛擬貨幣半小時5萬元沒了,她是如何被騙的
聽信某些騙子的話,很快就可以變成這樣了,她願意購買,她相信可以賺一筆,她購買了發現中計了。
⑦ 買賣外匯違規違法案例分析:涉虛擬貨幣交易、POS境外刷卡、地下錢庄、螞蟻搬家
最高檢與外匯局聯合曝光了多項外匯違規違法案例,揭示了虛擬貨幣交易、POS境外刷卡、地下錢庄等非法行為對金融市場秩序的沖擊。以下是其中的三個典型案件。
案例一:虛擬貨幣交易非法兌換
趙某等人在阿聯酋與國內之間,通過兌換迪拉姆與人民幣,並購買穩定幣泰達幣,再在國內非法出售獲利。他們非法兌換總額高達4385萬元人民幣,被判非法經營罪,獲刑並罰款。
案例二:POS機境外刷卡非法經營
徐某等人破解境內POS機,用於境外刷卡套現,涉及金額達23億余元人民幣。他們為他人提供非法兌換服務,觸犯非法經營罪,同樣受到刑事處罰。
案例三:違規換匯與逃稅
陳某和烏某因通過地下錢庄非法買賣外匯,分別被處以罰款並記入徵信系統,警示個人需合法途徑兌換外匯,任何違法操作都將受到相應處罰。
總的來說,任何逃避外匯管理、非法買賣外匯、逃匯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不僅可能面臨行政處罰,還可能觸及《刑法》中的非法經營罪。因此,個人在進行外匯交易時務必遵守相關法規,確保合規操作。
相關法律依據包括《刑法》對於非法經營行為的規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對個人外匯業務的限制,以及《外匯管理條例》對逃匯行為的懲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