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交易虛擬貨幣是否會認定為洗錢罪
眾所周知,在各地官方反詐騙、反洗錢的宣傳推文中,都把虛擬貨幣納入是洗錢的新型手段。但是在實務中鮮有將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的行為直接定性為洗錢罪,而是多以幫信罪、掩飾隱罪或者上游犯罪的共犯予以處罰。
網友詢問:
交易虛擬貨幣是否會認定為洗錢罪?
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師事務所賈永強律師解答:
如果個人僅僅是買賣虛擬貨幣並不會涉及犯罪問題,但是,很多人會利用虛擬貨幣進行一些犯罪活動,例如詐騙、洗錢等。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把集資詐騙的資金、財物進行轉換、轉移定性為自洗錢的行為,特別是在以虛擬貨幣為騙取對象的案件中,比如張三集資詐騙的財物是1萬個比特幣,然後將部分比特幣變現成人民幣,這種行為,有可能被指控自洗錢。
2021年9月15日,國家多個部委聯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我們主要關注一下以下4點:
1、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2、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3、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4、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
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師事務所賈永強律師解析:
洗錢罪:是指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提供資金賬戶,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跨境轉移資產的行為。可以將洗錢罪理解為一個特殊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洗錢罪的認定主要分為論上游犯罪事實的認定以及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五種洗錢活動兩部分。首先,上游犯罪。洗錢罪的對象是上游犯罪的收益及其收益,即如果洗的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則並不成立洗錢罪。
具體而言:
1. 毒品犯罪指刑法第六章第七節規定的犯罪;
2.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是指以黑社會性質組織、恐怖活動組織及成員為主體實施的各種犯罪(部分財產犯罪);
3. 走私犯罪指刑法第三章第二節規定的走私罪;
4. 貪污賄賂犯罪則需要細分討論,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也包括在其中。當然,第八章貪污賄賂罪並非所有罪名均可成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例如《刑法》第384條規定的挪用公款罪需要具體案例分析。挪用公款的成立並不要求占為己有,並且公款不是上游犯罪的「所得」。而挪用公款後產生的收益屬於上游犯罪產生的收益,可以作為洗錢罪的對象。
5.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詐騙犯罪,分別刑法第五節的規定和刑法第三節所指的犯罪。
其次,關於洗錢的行為,《刑法》第191條規定了五種:(1)提供資金賬戶;(2)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3)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4)跨境轉移資產的;(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只要具有相關證據能夠認定上游犯罪事實的,上游犯罪未經刑事審判也不影響對洗錢罪的認定。
賈永強律師簡介
賈律師畢業於海南大學法學院。執業以來,代理多起刑事案件,多起案件取得緩刑、無罪、不起訴乃至撤銷案件的承辦結果,獲得當事人高度評價;賈律師擔任多家公司法律顧問,辦理大量合同糾紛和債務糾紛,執業經驗豐富。
❷ 十個涉嫌傳銷、非法集資、詐騙的項目,碰到請遠離!
在當前的經濟環境中,面對各式各樣的投資項目,許多人難免會感到迷茫,尤其是對於那些聲稱能夠帶來快速財富增值的項目。然而,我們應當對那些可能涉及傳銷、非法集資和詐騙的項目保持警惕。以下是十個被指控行為可疑的項目,建議在考慮投資前,進行深入的調查和謹慎評估。
一、甄視康項目
甄視康項目的母公司曾因涉嫌傳銷受到處罰。有報道稱,甄視康產品通過會員制度,要求購買產品後生成二維碼進行推廣,設置多級獎勵機制。然而,百奧森醫葯公司堅稱未被正式定性為傳銷,並已改變經銷模式。不過,已知的處罰信息顯示,百奧森醫葯因違規被罰款,公司也經歷了一系列的調整和注銷。因此,參與甄視康項目時需保持警惕。
二、ACE拆分盤
ACE拆分盤以拆分理財為名,實質上是一個資金盤騙局。李旭反傳防騙團隊詳細揭露了該騙局的運作方式,強調其本質上是通過不斷吸收新資金來維持運營的網路傳銷。
三、GEC環保幣
GEC環保幣項目是一個假冒「世界環保創業基金會」的非法組織,聲稱其為區塊鏈、去中心化的虛擬貨幣。然而,實際上這是一個涉及線上、線下活動,大肆發展會員進行投資的網路傳銷騙局。相關案件中,三名骨幹人員因組織傳銷活動被判刑。
四、學力星球項目
學力星球項目曾被報道涉及傳銷。平台以免費學習為名,但要求付費觀看完整視頻,且推廣體系復雜,層級分明,收益與推廣人數成正比。近期,有反饋稱APP已無法打開,疑似出現資金鏈問題。
五、烏托邦項目
烏托邦項目自稱全球首個採用區塊鏈治理的元宇宙虛擬國家,發行「UTO」虛擬貨幣。雖然宣傳為零投資、零風險,但其模式與拉人頭的傳銷活動相似,需謹慎對待。
六、華商財團項目
華商財團項目打著數字貨幣、虛擬貨幣的旗號,實為網路資金盤,其組織結構存在傳銷嫌疑。值得注意的是,該組織曾在名單中被列入「離岸社團」、「山寨社團」。
七、指南針老酒項目
指南針老酒平台被指控涉嫌傳銷,賬戶被凍結,涉及巨額資金和大量客戶。此類項目通常通過發展多級下線網路進行操作。
八、華英會NFT項目
華英會項目宣傳NFT投資,但其中涉及的拍賣活動為虛假信息,實質上是詐騙。項目通過偽造背景和信息,吸引投資者。
九、美極客項目
美極客項目以銷售保健品為名,實為傳銷騙局。已有多個案例顯示,因推銷相關產品而被判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十、贊麗生活項目
贊麗生活項目被地方政府預警涉嫌傳銷,前身疑為「趣步」。該項目通過積累步數獲取零錢,但實際上存在「拉人入伙」的傳銷特徵。應警惕此類項目。
在面對各種投資項目時,建議保持審慎態度,多渠道了解項目背景,避免成為傳銷、非法集資和詐騙的受害者。如遇可疑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咨詢或舉報。
❸ 為什麼登錄虛擬貨幣交易所就會被反詐中心打電話
提醒你防止被詐騙。虛擬貨幣交易所是電信詐騙,它一直被反詐中心所監控,就是為了歲粗防止廣大人民被虛察弊擬貨幣交易乎沒鎮所詐騙。
❹ 家人沉迷虛擬貨幣騙局,該如何勸阻
把他的幣悄悄轉到自己的冷錢包里,等他發現幣被盜了,就不會再相信這些互聯網的投資產品了,這樣一舉兩得,即能阻止他買數字幣,等牛市來了你一賣還能發財!
❺ 虛假虛擬貨幣可以到公安廳反詐中心報案了
虛擬貨幣被騙也能報警。是不是真正的貨幣,但是他把你騙了,你就可以報警。虛擬貨幣騙局直接打110報警電話報警。
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公安部等多部門發布風險提示稱,一些不法分子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侵害公眾合法權益。此類活動並非真正基於區塊鏈技術,而是炒作區塊鏈概念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之實,實質是「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公眾要理性看待區塊鏈,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亂墜的承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切實提高風險意識。被騙後及時到公安機關報案。
❻ 什麼是數字貨幣能擊垮騙子的神奇貨幣,為何各國都開始研發
遇到低風險高收益的宣傳到底要不要信?新的詐騙手段層出不窮,人們要如何才能守護錢袋子的安全?答案就在它的身上,即數字貨幣,這是一款國家級防騙神器,這種能擊垮騙子的神奇貨幣,將守護您的錢袋子,它究竟有多「硬核」?它能幫助人們減少不必要的財產損失,可以預見的是,數字貨幣的到來會給人們的生活帶來巨大的改變,畢竟數字貨幣的本質是一種加密技術,同時它也是我國新時代下 科技 力量的展現。
具體來說就是,你的每一分金額都會被編碼,這意味著當你進行交易時,每一筆錢的去向和來源都很清晰,這能有效減少違法犯罪活動、壓制不法分子的生存空間。可以說,在數字貨幣的時代下,沒有人可以做到隱藏蹤跡。相比之下,現在統稱的「虛擬貨幣」,它們所指的是某類互聯網平台搬出的流通的字元串。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早已明確,「虛擬貨幣」這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備法償性等貨幣屬性,它不具備和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虛擬貨幣」也無法作用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正因虛擬貨幣沒有真實的價值支撐,以至於它的價格很容易被操縱,從而存在很多風險,比方說,近年來,全球各地,和「虛擬貨幣」相關的洗錢、傳銷、非法集資等方面的問題時有發生。面對這些難題,數字貨幣的魅力被完美呈現,它的出現,將會讓洗錢成為 歷史 ,因為這些事例中,大多是通過資金混淆的方式實現,所以當人們的貨幣被編碼後,洗錢的意義也就失去了本質。
說起數字貨幣,你可能還會想到比特幣。注意,數字貨幣和這些所謂的數字貨幣不同,數字貨幣是我國央行將要推出的,你可以認為這是人民幣的電子版本。而比特幣等所謂的虛擬貨幣,沒有國家背書,被「割韭菜」也是常事。從使用方面來看,央行數字貨幣不計付利息,可用於小額、零售、高頻的業務場景,它本質上和紙幣沒有差別。而且,數字貨幣不需要聯網,2個手機相互觸碰就可實現轉賬。從而降低了在網路傳輸中數據被更改的可能。
多年來,歐洲在使用和推廣電子支付方面顯得猶豫不決,不過,前幾年歐盟頒布的《第五版反洗錢令》,也有提到,發展數字貨幣是必然趨勢。數字貨幣真的要來了!你期待嗎?數字貨幣這種以數字形式呈現的貨幣,雖說這種貨幣現在在國內仍然處於試點進行階段,不過,這種神奇的貨幣的試點范圍已經不斷增大,它從最開始的深圳到雄安新區、成都等,據信,未來的冬奧也將進行內部封閉試點測試,以此不斷優化數字貨幣,未來,各個地區也將會逐漸運行。
❼ 國家再次重拳整治「幣圈」亂象,關閉上萬違規號和105家網站,有何意義
我非常認可政府部門的整頓規定,通過對於違法信息的封禁和處理。不僅整頓了網路的言論生態,也減少了某些團體利用虛擬貨幣進行詐騙項目的行為。可以更好的保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對於不斷變化的社會而言,許多人都一定要保有不斷學習的心態和經驗,但不要盲目的輕信某些所謂的熱點和風口,因為一些相關的詐騙分子會利用這些熱點和風口構建出一個虛擬的投資項目,從而通過各種各樣的誇大宣傳來欺騙投資人的金錢。
我非常高興政府部門的整治政策。
因為互聯網的便攜交流和及時在線性,許多人都越來越願意在網路上觀看一些自己想看的事物和言論,在這種情況下,一些擁有影響力的團伙就有可能利用熱點風口的事物創造一些所謂高收益的投資項目,政府部門能夠在這些所謂的幣圈網路亂象進行嚴格的打擊,不僅是對於這些詐騙分子提出了有力的警告,也是對於這些言論環境的整頓和處理。
❽ 虛擬貨幣交易不予立案
虛擬貨幣交易不受法律保護不予立案。從性質上看,虛擬貨幣應當是一種特定虛擬商品,公民投資和交易這種不合法物行為雖是個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保護。
比特幣在國內被定義為一種特殊互聯網商品,現階段,各金融機構不得提供比特幣相關產品或服務。比特幣不能且不應該作為貨幣使用,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虛擬貨幣為什麼不予立案?
1、虛擬貨幣交易上當受騙,公安部門會立案的概率不大,由於虛擬貨幣交易騙局一般涉及到的總數多、覆蓋面廣、額度小、匿名性較強的特點
2、公安部門無法認可買賣平台所顯示信息的虛擬貨幣價錢,受害人在遭受虛擬貨幣騙局時也無法對虛擬貨幣的使用價值作出評估,從而沒法明確案件是不是超過立案標准
3、公安部門搜集調查取證較難、追捕行動也無法開展,由於大多數虛擬貨幣騙局的團隊的信息內容不公布的,難以調查取證
虛擬貨幣發行融資,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投資者不要被「高收益」沖昏頭腦
虛擬貨幣交易的危害有哪些?
一、可能帶來財務損失,成為非法集資或洗錢等違法行為「幫凶」。
虛擬貨幣經常因為市場深度不足,在非理性繁榮思維或突發性恐慌後,市場價格暴漲暴跌,很難以合理價格買入或賣出,具有市場操縱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容易造成經濟上的損失。
二、輕信虛擬貨幣高收益騙局,帶來財務損失。
某些詐騙團伙利用虛擬貨幣熱點概念進行炒作,有的利用名人「站台」宣傳,以「高收益率」作為誘惑,宣稱「幣值只漲不跌」,「投資周期短、收益高、風險低」,具有較強蠱惑性。
三、被誘導「發展下線」,存在多種違法風險。
不法分子通過公開宣傳,且以「靜態收益(炒幣升值獲利)」和「動態收益(發展下線獲利)」為誘餌,吸引公眾投入資金,並利誘投資人發展人員加入,不斷擴充資金池,具有非法集資、傳銷、詐騙等違法行為特徵。
四、為他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幫助」、「服務」,或成為「洗錢幫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十九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進行調查認定:
(一)設立互聯網企業、投資及投資咨詢類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台、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
(二)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
(三)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給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