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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犯罪種類

發布時間:2025-01-28 01:50:31

❶ 發行虛擬貨幣合法嗎

法律分析:1 、並未明確發行虛擬貨幣的行為構成何種具體的罪名,但可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可以分為兩大類犯罪行為,即非法經營類犯罪行為與詐騙類犯罪行為。2 、詐騙類犯罪行為,主要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以發行虛擬貨幣作為欺騙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可能涉嫌『『集資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3、 非法經營類犯罪行為,簡而言之,是指未經國家許可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或從事國家明令禁止從事的經營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這一類行為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❷ 虛擬貨幣違法犯罪嗎

交易虛擬貨幣視情況而定。
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為非法經營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應該是市場秩序,為了保證限制買賣物品和進出口物品市場,國家實行物品的經營許可制度。
違法行為又稱「無效行為」。不合法行為的一種。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與客觀上不合法行為不同之處在於,行為人在實施該行為時主觀上有過錯,從而使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受到侵犯。主觀上的過錯指故意或過失兩種主觀狀態。根據違法性質,違法行為可分為刑事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經濟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等;根據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可分為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犯罪)。
違法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違法是指一切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行為,包括一般違法行為和犯罪。狹義的違法,則是指嚴重地違反法律,但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我們在這里是從廣義上對違法進行論述的。
違法與犯罪的聯系是犯罪一定違法,違法不一定犯罪。區別是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比違法行為嚴重,犯罪行為大多數要負刑事責任,違法行為承擔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與其他一些行為的存在著區別。首先,違法行為不同於違反道德的行為。許多違法行為,是犯罪行為,同時也是違反道德的行為。但是,並非所有違法行為都是違反道德的行為。同樣,有些違反道德的行為並不構成違法行為。其次,違法行為不同於法律上的無效行為。違法行為當然不能發生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時所希冀的為法律所肯定的有效結果。但是,不能認為法律上無效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有些法律上無效的行為雖然沒有法律效力,但也並不構成違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❸ 虛擬貨幣涉刑犯罪罪名盤點!

近年來,虛擬貨幣的興起與普及,催生了各種交易和炒作活動。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因其匿名性、便捷性和流動性,吸引了大量黑灰產從業者。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犯罪活動開始藉助虛擬貨幣進行,其風險不容忽視。隨著國家監管政策的加強,司法機關加大了打擊力度,對虛擬貨幣相關的犯罪行為進行了嚴厲懲處。



下面,我們將重點介紹涉及虛擬貨幣的刑事罪名及其典型案例,以供公檢法機關參考。



罪名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主要指以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名義,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購買商品、服務等形式獲取加入資格。通過設置層級結構,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下級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誘騙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以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



案例:被告人劉某某在他人介紹下加入某虛擬幣傳銷組織,通過繳納一定費用獲得開戶資格,發展下線並按照層級結構獲取返利。在2019年至2020年間,劉某某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80餘人,非法獲利約30萬元,最終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罪名二:洗錢罪



洗錢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利益,通過非法手段進行金融、財產交易或轉移,以掩飾、隱瞞犯罪資金的真實來源。涉及洗錢罪,將面臨五至十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案例:被告人趙某甲通過其親屬王某甲購買虛擬幣並進行非法資金轉移。趙某甲在明知情況下,利用新辦理的銀行卡為王某甲轉移非法資金,最終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一萬元。



罪名三: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如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



案例:被告人陳某等人在迪拜搭建虛擬幣交易平台,為網路賭博網站提供支付結算服務,非法所得共計數百萬元,最終被判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罰金。



罪名四:詐騙罪



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虛擬貨幣詐騙手段多種多樣,犯罪分子利用其特殊性質進行假冒交易、傳銷假冒商品、誘騙投資等行為。



案例:陳某等人在馬來西亞建立虛假投資平台,通過誘騙投資者進行虛擬幣投資,最終因詐騙數額巨大被判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罰金。



罪名五:開設賭場罪



開設賭場罪主要指通過網路等手段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為業的行為。虛擬貨幣的使用為開設網路賭場提供了便利,犯罪分子只需建立網站即可吸引賭客。



案例:杜某等人通過建立賭博導航平台,為國內賭客提供線上賭博服務,並通過虛擬幣充值渠道獲利,最終被判開設賭場罪。



以上罪名及其案例展示了虛擬貨幣犯罪的多樣性和復雜性。隨著監管政策的完善,打擊力度的加強,虛擬貨幣犯罪將面臨更為嚴格的法律制裁。對於公檢法機關而言,了解並掌握相關罪名及其法律規定,對於有效打擊虛擬貨幣犯罪具有重要意義。在實際工作中,通過智能分析系統等工具,可以提高案件檢索效率,為執法工作帶來更高的效率。在處理虛擬貨幣相關案件時,需高度重視,提高法律意識,確保公正執法。

❹ 虛擬貨幣詐騙如何判刑

一、利用虛擬貨幣進行的傳銷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其判刑處罰的標准為:
1、虛擬貨幣傳銷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民個人財產,通常是貨幣。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❺ 虛擬幣交易是不是犯法的

1. 交易虛擬貨幣並不違法,但若用於非法活動則屬違法。例如,未經國家相關部門批准,從事非法的期貨、證券、保險業務或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行為人,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2. 虛擬貨幣業務活動的基本屬性包括: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定貨幣的法律地位,如比特幣、以太幣等,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3. 涉及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虛擬貨幣之間兌換、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業務,可能涉嫌非法金融活動,如非法發售代幣、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構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責任。
4. 對於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為其提供營銷、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主體,若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也將追究相關責任。
5. 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若違背公序良俗,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損失自擔;若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將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總結來說,虛擬貨幣交易本身不是違法犯罪行為。銷售虛擬貨幣是合法的,虛擬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但若用於非法活動則屬違法。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行為,將構成非法經營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對此有明確規定。

❻ 虛擬幣涉嫌什麼犯罪

網路虛擬貨幣僅僅是作為財產的內容,可以構成很多以財產為犯罪客體的罪名。

虛擬幣涉嫌的犯罪類型
1、詐騙罪
虛擬幣投資有時可能涉嫌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在虛擬幣投資領域,詐騙行為可能表現為假冒虛擬貨幣交易平台騙取財物,或者通過虛假趨勢圖、名人支持、內幕消息等誘餌引誘投資者投入資金,隨後通過後台控制數據侵吞受害人錢財,或直接捲款跑路。這種行為如果達到一定金額,可以按照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定罪處罰。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虛擬幣交易直接被規定為非法吸收資金的方式,如果涉及幣幣交換或幣幣融資、理財的平台,可能涉嫌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吸罪名的第三檔,門檻定在5000萬以上。對於網貸平台和虛擬幣交易平台的時間極為有限,如果在2022年3月1日後仍然存在此類行為,將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3、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也是虛擬幣涉嫌的一種犯罪。例如,通過交易虛擬貨幣的方式接收、轉移詐騙等網路犯罪所得款,並從中獲利,這種行為可能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4、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虛擬貨幣洗錢風險的另一高發罪名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行為人如果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予以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5、其他可能涉嫌的犯罪
除了上述幾種主要的犯罪類型外,虛擬幣還可能涉嫌其他一些犯罪,例如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等。

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五條【盜竊罪】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❼ 交易虛擬貨幣是否會認定為洗錢罪

眾所周知,在各地官方反詐騙、反洗錢的宣傳推文中,都把虛擬貨幣納入是洗錢的新型手段。但是在實務中鮮有將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的行為直接定性為洗錢罪,而是多以幫信罪、掩飾隱罪或者上游犯罪的共犯予以處罰。
網友詢問:
交易虛擬貨幣是否會認定為洗錢罪?
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師事務所賈永強律師解答:
如果個人僅僅是買賣虛擬貨幣並不會涉及犯罪問題,但是,很多人會利用虛擬貨幣進行一些犯罪活動,例如詐騙、洗錢等。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把集資詐騙的資金、財物進行轉換、轉移定性為自洗錢的行為,特別是在以虛擬貨幣為騙取對象的案件中,比如張三集資詐騙的財物是1萬個比特幣,然後將部分比特幣變現成人民幣,這種行為,有可能被指控自洗錢。
2021年9月15日,國家多個部委聯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我們主要關注一下以下4點:
1、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2、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3、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4、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
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師事務所賈永強律師解析:
洗錢罪:是指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提供資金賬戶,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跨境轉移資產的行為。可以將洗錢罪理解為一個特殊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洗錢罪的認定主要分為論上游犯罪事實的認定以及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五種洗錢活動兩部分。首先,上游犯罪。洗錢罪的對象是上游犯罪的收益及其收益,即如果洗的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則並不成立洗錢罪。
具體而言:
1. 毒品犯罪指刑法第六章第七節規定的犯罪;
2.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是指以黑社會性質組織、恐怖活動組織及成員為主體實施的各種犯罪(部分財產犯罪);
3. 走私犯罪指刑法第三章第二節規定的走私罪;
4. 貪污賄賂犯罪則需要細分討論,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也包括在其中。當然,第八章貪污賄賂罪並非所有罪名均可成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例如《刑法》第384條規定的挪用公款罪需要具體案例分析。挪用公款的成立並不要求占為己有,並且公款不是上游犯罪的「所得」。而挪用公款後產生的收益屬於上游犯罪產生的收益,可以作為洗錢罪的對象。
5.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詐騙犯罪,分別刑法第五節的規定和刑法第三節所指的犯罪。
其次,關於洗錢的行為,《刑法》第191條規定了五種:(1)提供資金賬戶;(2)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3)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4)跨境轉移資產的;(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只要具有相關證據能夠認定上游犯罪事實的,上游犯罪未經刑事審判也不影響對洗錢罪的認定。
賈永強律師簡介
賈律師畢業於海南大學法學院。執業以來,代理多起刑事案件,多起案件取得緩刑、無罪、不起訴乃至撤銷案件的承辦結果,獲得當事人高度評價;賈律師擔任多家公司法律顧問,辦理大量合同糾紛和債務糾紛,執業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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