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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業務報告

發布時間:2025-01-13 05:14:49

㈠ 網游虛擬貨幣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國政府最近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旨在規范和改進網游虛擬貨幣的運營。隨著網路游戲行業的飛速發展,虛擬貨幣在游戲內扮演著日益重要的角色,但它也引發了諸多經濟和社會問題,如缺乏監管、用戶權益保護不足和使用限制不明確等,這些問題引起了公眾的廣泛關注。


該《通知》首先明確了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適用范圍,將它與游戲內的虛擬道具區分開,以適應市場新變化並解決新出現的問題。它規定,只有經過批準的公司才能提供相關服務,並對虛擬貨幣的使用進行了嚴格限制,禁止其用於購買實物商品或兌換其他企業的服務,以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


在保障用戶權益方面,《通知》要求游戲運營企業核實用戶身份後,提供充值和轉移記錄,並設立申訴處理程序。對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實施了詳細的規定和嚴格的要求,確保用戶權益得到切實保護。


特別關注的是,該通知強調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禁止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務,以防止他們過早接觸虛擬貨幣的風險。


最後,《通知》提出建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協調管理機制,促進部門間溝通合作,規范市場秩序,促進游戲產業健康發展,防範金融風險,打擊利用虛擬貨幣進行的違法犯罪行為。




(1)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業務報告擴展閱讀

2009年6月26日,文化部、商務部聯合下發《關於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同一企業不能同時經營虛擬貨幣的發行與交易,並且虛擬貨幣不得支付購買實物,防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產生的沖擊。

㈡ 網游虛擬貨幣簡介

網游虛擬貨幣在推動游戲產業進步的同時,也引發了諸多經濟和社會議題。首要挑戰在於用戶權益保障的不足以及市場行為缺乏有效的監管。不斷出現的虛擬貨幣糾紛事件,進一步突顯了這些問題的嚴重性。


在2009年6月26日的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通知中,首次明確界定了網游虛擬貨幣的性質。它被定義為由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用戶通過貨幣購買,存儲在游戲伺服器內,以數字形式體現的虛擬貨幣。其主要功能是用於兌換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的特定服務,如預付充值卡或點卡,而非游戲內的道具。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明確區分了網游虛擬貨幣和游戲道具,前者被明確列為單獨的管理范疇。游戲道具的管理則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另行制定規定,以確保市場的清晰性和公平性。


(2)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業務報告擴展閱讀

2009年6月26日,文化部、商務部聯合下發《關於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同一企業不能同時經營虛擬貨幣的發行與交易,並且虛擬貨幣不得支付購買實物,防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產生的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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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網路虛擬貨幣可能的前途

網路虛擬貨幣若僅作為特定場景下的交換媒介或用戶自發的市場行為,即使具備一定購買力,對實體經濟的沖擊可能有限。目前的立法和監管尚存在空白,但一些企業涉足虛擬貨幣領域引發關注。國際上,哈寶互動社區發行的哈幣在短短5年內迅速普及,甚至在一些國家的電商平台上接受哈幣支付。國內如酷幣,其流通范圍廣泛,購買渠道多樣,甚至與人民幣有雙向兌換,引發了真實貨幣的法律確認案例。一些在線游戲網站也通過虛擬金幣進行增值消費,價格優惠,但過度發行可能導致通貨膨脹和玩家利益受損。

網路游戲公司發行虛擬貨幣時,往往會導致玩家購買的虛擬財產貶值,游戲內的通貨膨脹難以避免。發行者可能通過過量發行獲取利益,而游戲運營商難以控制偽鈔製造和二級交易市場的影響,如邊鋒網幣購買力的急劇下滑。我國對虛擬貨幣的管理目前僅限於真實貨幣購買虛擬貨幣,而非反向兌換,但已有網站從事游戲幣與人民幣的兌換,對金融系統構成潛在沖擊。國家短期內不會輕易開放監管,而是傾向於加強管理,限制網幣購買真實商品和服務,並可能逐步取締此類兌換活動,以解決電子支付問題的根本。

㈤ 規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具體措施

為規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具體措施如下:

(一)網路游戲虛擬貨幣被定義為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用戶通過法定貨幣購買,存儲在伺服器內的數字工具,用於兌換特定服務,但不包括游戲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門嚴格市場准入,管理發行和交易主體,遵循相關行政許可和規定,企業需申請並符合條件以開展服務,同時禁止同一企業同時經營發行和交易業務。

(三)企業需在申請材料中詳細列出虛擬貨幣的相關信息,如表現形式、發行范圍等,並保證用戶權益和技術安全。

(四)交易服務企業需遵循電子商務服務規定,提供實名認證和安全保障措施。

(五)已開展服務的企業需在規定期限內申請,逾期未申請將受到處罰。

(六)運營企業需合理發行,禁止惡意行為,季度報告虛擬貨幣總量,並保存用戶充值記錄。

(七)虛擬貨幣只能兌換自身提供的服務,禁止實物購買或與其他企業交易,運營企業保存充值記錄至少180天。

(八)用戶權益保障和糾紛處理機制明確,要求實名驗證和提供充值記錄。

(九)終止服務時,未使用的虛擬貨幣需退還用戶,且連續中斷服務超過30天視為終止。

(十)虛擬貨幣單位購買價格不得變更,新增種類需備案,禁止轉移功能和非法交易。

(十一)交易服務企業必須實名制,保存交易記錄和賬務至少180天,打擊違法交易。

(十二)未成年人禁止使用交易服務,保護個人信息安全。

(十三)管理部門將聯合打擊賭博等違法活動,規范市場秩序。

(十四)明確虛擬貨幣與游戲道具的區別,加強部門協調和信息共享。

㈥ 網路游戲購買虛擬貨幣可要求開發票嗎

網路游戲購買虛擬貨幣可要求開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四十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6)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業務報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規定:

第五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五十七條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㈦ 規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的具體措施

(一)本通知所稱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用於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范圍、指定時間內的網路游戲服務,表現為網路游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戲活動中獲得的游戲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門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的,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和《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管理。凡提供上述兩項服務的企業,須符合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有關條件,向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後報文化部審批。「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是指發行並提供虛擬貨幣使用服務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是指為用戶間交易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提供平台化服務的企業。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以上兩項業務。
(三)企業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除依法提交相關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虛擬貨幣表現形式、發行范圍、單位購買價格、終止服務時的退還方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四)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此類企業在提出申請時,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服務(平台)模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用戶賬號與實名銀行賬戶綁定情況、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五)已經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相關經營業務。逾期未申請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文化行政部門批准文件抄送商務部和中國人民銀行。 (六)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依據自身的經營狀況和產品營運情況,適量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嚴禁以預付資金佔用為目的的惡意發行行為。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虛擬貨幣總量等情況,須按季度報送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七)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時,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保存用戶的充值記錄。該記錄保存期自用戶充值之日起不少於180天。
(八)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於兌換發行企業自身所提供的虛擬服務,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它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
(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採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訴處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並在企業向用戶提供服務的網站上顯著位置進行說明。
(十)用戶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過程中出現糾紛的,應出示與所注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在核實用戶身份後,應提供虛擬貨幣充值和轉移記錄,按照申訴處理程序處理。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積極協助進行取證和協調解決。
(十一)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計劃終止其產品和服務提供的,須提前60天予以公告。終止服務時,對於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網路游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30天的,視為終止。
(十二)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變更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單位購買價格,在新增虛擬貨幣發行種類時,需根據本通知第三條所列材料內容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十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支持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的,應採取技術措施禁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用戶賬戶之間的轉移功能。
(十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在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相關交易服務時,須規定出售方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並要求其綁定與實名注冊信息一致的境內銀行賬戶。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必須保留用戶間的相關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保留期自交易行為發生之日起不少於180天。
(十五)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要建立違法交易責任追繳制度和技術措施,嚴格甄別交易信息的真偽,禁止違法交易。在明知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為違法獲取或接到舉報並核實的,應及時刪除虛假交易信息和種植提供交易服務。
(十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
(十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和交易服務企業應積極採取措施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在相關部門依法調查時,必須積極配合,並提供相關記錄。
(十八)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用戶間虛擬貨幣轉移服務的,應採取技術措施保留轉移記錄,相關記錄保存時間不少於180天。 嚴厲打擊利用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門《關於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路游戲賭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號)的要求,配合公安機關從嚴整治帶有賭博色彩的網路游戲,嚴厲打擊利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十)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在用戶直接投入現金或虛擬貨幣的前提下,採取抽簽、押寶、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戲道具或虛擬貨幣。
(二十一)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應積極配合管理部門,採取技術手段打擊「盜號」、「私服」、「外掛」等。
(二十二)對經文化部認定的網路游戲「私服」、「外掛」網站上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由文化部通報中國人民銀行。 (二十三)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的企業,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依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
(二十四)對違反本通知要求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由文化行政部門、商務主管部門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二十五)建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大對「盜號」、「私服」、「外掛」、非法獲利、洗錢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各部門應定期溝通,協調配合,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所發行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不得與游戲內道具名稱重合。網路游戲內道具的管理規定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規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網游虛擬貨幣新規出台:不得支付購買實物
文化部、商務部2009年6月26日今日聯合下發《關於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同一企業不能同時經營虛擬貨幣的發行與交易,並且虛擬貨幣不得支付購買實物,防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產生的沖擊。
文化部、商務部今日下發了《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副司長庹祖海等今日下午在北京與部分媒體進行溝通,解讀了該《通知》的要點。
據悉,下發此《通知》的背景是,網游虛擬貨幣在促進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與社會問題,主要體現在:用戶權益缺乏保障、市場行為缺乏監管、虛擬貨幣在使用中引發的糾紛不斷。該《通知》還界定了網游虛擬貨幣的定義,游戲道具不在其列。 該《通知》對網游虛擬貨幣的界定是:網游虛擬貨幣是指由網游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發行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方式存儲與游戲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游虛擬貨幣用於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范圍、指定時間內的網游服務,表現為網游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卡等形式。
據悉,這是主管部門首次明確網游虛擬貨幣的定義,並指出遊戲道具不在其列。網游虛擬貨幣不得與游戲內道具名詞重合,網游道具的管理工作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目前,某些網游產品利用虛擬貨幣,採取抽簽、押寶、隨機抽取等博彩方式,分配網游道具,或虛擬貨幣,造成了不良影響,《通知》指出將禁止上述行為。
《通知》表示,將對利用網游虛擬貨幣進行賭博或博彩的行為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並要求各地配合公安機關從嚴整治帶有賭博色彩的網游,嚴厲打擊利用網游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的違反犯罪行為。 主管部門關注到,網游虛擬貨幣的使用一直存在用戶合法權益保障不利的問題,某些網游產品在終止服務時,對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不退還、不補償,損害了用戶合法利益。
《通知》指出,在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網游企業應積極協調進行取證和協調解決。在游戲終止服務時,對於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給予退還。(全智)
規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文化部、商務部出台政策
規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
近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會簽同意,文化部、商務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近年來,隨著網路游戲的迅速發展,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廣泛應用於經營服務之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促進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和社會問題,特別是市場行為缺乏監管、用戶權益缺乏保障、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使用范圍缺少限制等現象比較嚴重,成為社會關注的突出問題。《通知》著眼於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力求解決當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面臨的突出問題。
一是首次明確了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適用范圍,對當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與游戲內的虛擬道具做了區分,以適應網路游戲市場發展的新情況,解決新問題。
二是加強主體管理,規范市場行為。《通知》規定從事相關服務的企業需批准後方可經營。同時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做出了嚴格規定: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他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防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產生的沖擊。
三是切實保障用戶合法權益,明確企業責任。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在核實用戶身份後,應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充值和轉移記錄,按照申訴處理程序處理。對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的企業都做出了一系列規定,提出了嚴格的要求。
四是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禁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務。
五是充分利用現有的管理手段,提出建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部門溝通協調,規范市場秩序、保障網路游戲產業的健康發展,防範金融風險,防止和打擊利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違法犯罪行為。

㈧ 網游虛擬貨幣管理政策

在2009年6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經過會簽,文化部與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應對網路游戲產業迅速發展帶來的新挑戰。


近年來,隨著網路游戲的蓬勃發展,虛擬貨幣在游戲內廣泛應用,促進了產業進步,但也帶來了諸多問題,如市場監管缺失、用戶權益保護不足以及虛擬貨幣使用范圍的界定不清。這些問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通知》正是針對這些問題出台的解決方案。


首先,明確了虛擬貨幣的適用邊界,區分了網路游戲虛擬貨幣與游戲內虛擬道具,以適應市場新變化和解決新出現的問題。這有助於規范市場行為,防止混淆和濫用。


其次,強化了主體管理,規定相關企業必須在獲得批准後才能提供服務。《通知》還嚴格限制了虛擬貨幣的使用,禁止其用於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他企業的服務,以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性。


保護用戶權益是另一重要方面,《通知》要求運營企業在驗證用戶身份後,提供充值和轉移記錄,並建立申訴處理機制。同時,對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提出了嚴格的要求,保障用戶權益不受侵害。


特別是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通知》明確規定禁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務,以促進他們健康成長。


最後,《通知》提倡利用現有管理手段,建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的協調機制,加強部門間溝通,規范市場秩序,防止金融風險,並嚴厲打擊利用虛擬貨幣進行的違法犯罪行為,保障網路游戲產業的健康發展。


(8)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業務報告擴展閱讀

2009年6月26日,文化部、商務部聯合下發《關於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同一企業不能同時經營虛擬貨幣的發行與交易,並且虛擬貨幣不得支付購買實物,防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產生的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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