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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行業規范條件

發布時間:2025-01-11 02:13:24

❶ 真正的區塊鏈具備哪些條件(區塊鏈的三大要點)

區塊鏈的特徵包括什麼

安全性高。區塊鏈不受任何人和實體的控制,數據在多台計算機上完整的復制。攻擊者沒有一個單一的入口點,數據安全更有保障。數據不可篡改,一旦進入區塊鏈,任何信息都是無法更改的,甚至管理員也無法修改此信息。無第三方並且可訪問。區塊鏈的去中心和幫助對點交易,無論是交易還是交換資金,都無需等三方批准。而且,網路中是有的節點都可以輕松訪問信息。

區塊鏈最大的特性是去中心化,去中心化意味著所有操作都部署在分布式賬本上,而不再部署在中心化機構的伺服器上。

區塊鏈是分布式數據存儲,點對點傳輸,共識機制,加密演算法等計算機技術相結合的新型應用。

基本特徵包含:去中心化,開放性,自治性,信息不可篡改,匿名性。

1.去中心化

由於區塊鏈使用分布式存儲,沒有中心硬體和機構,任何節點的權利和責任都是平等的,系統中的數據由所有節點共同維護。

而傳統互聯網,比如臉書,騰訊,十數億人的隱私數據由一家公司管理,一個中央伺服器維護。

因此,傳統互聯網資料庫,安全性和隱私性欠缺,時常發生黑客盜用,泄露事件。

2.開放性

區塊鏈系統是開放的,公鏈代碼是開源的。除了交易各方的私有信息進行加密,數據是對大眾公開的。任何人都能對數據進行查詢,系統數據高度透明。

3.自治性

自治性建立在規范和協議的基礎之上。區塊鏈技術採用基於協商一致的規范和協議(比如公開透明的演算法)。

讓系統里所有節點都能在去信任的環境中自由安全地交換數據。

將傳統互聯網對人的信任,改變成對數學,密碼學,計算機等物理機器的信任,

任何人都無法干涉區塊鏈協議信任。

4.數據不可篡改

信息一經所有節點驗證並添加到區塊鏈上,就會被永久記錄下來。

除非同時控制系統里51%以上的節點,否則,單個節點上對資料庫私自篡改是無效的,無法上鏈記錄的。

因此,區塊鏈數據的穩定性和安全性非常高。

反而,傳統互聯網,中心化機構的中央伺服器後台可以隨時篡改任何人的數據,封禁你的網址,網頁,賬戶等等,毫無安全性可言。

5.匿名性

區塊鏈節點之間的交換嚴格按照固定演算法執行。

其信息交互是無需信任的,換言之,交易各方是無條件信任的。

傳統的信任是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或者人對第三方中心化機構的信任。

而區塊鏈技術解決的是人與人彼此之間,完全的信任問題。

區塊鏈的四大特徵

區塊鏈的特點

區塊鏈的四大特徵之一:不可篡改。

區塊鏈最容易理解的特點是它不能被篡改。

不可篡改是基於「塊+鏈」的唯一賬本:有交易的塊按時間順序不斷添加到鏈的末端。要修改一個塊中的數據,必須重新生成該塊之後的所有塊。

共識機制的一個重要作用是,大量修改區塊的成本極高,幾乎不可能。以有工作量證明(如比特幣以太坊)的區塊鏈網路為例。只有51%的計算能力才能重新生成所有塊篡改數據。但是,破壞數據並不符合擁有強大計算能力的玩家的自身利益。這種實用的設計提高了區塊鏈數據的可靠性。

通常情況下,區塊鏈賬簿中的交易數據可以視為未被「修改」,只有被批準的新交易才能對其進行「修改」。修改的過程會留下痕跡,這就是區塊鏈不能被篡改的原因。篡改是指通過偽造的手段改變或曲解。

什麼是區塊鏈

區塊鏈有兩個含義:

1、區塊鏈(Blockchain)是分布式數據存儲、點對點傳輸、共識機制、加密演算法等計算機技術的新型應用模式。所謂共識機制是區塊鏈系統中實現不同節點之間建立信任、獲取權益的數學演算法。

2、區塊鏈是比特幣的底層技術,像一個資料庫賬本,記載所有的交易記錄。這項技術也因其安全、便捷的特性逐漸得到了銀行與金融業的關注。

狹義來講,區塊鏈是一種按照時間順序將數據區塊以順序相連的方式組合成的一種鏈式數據結構,並以密碼學方式保證的不可篡改和不可偽造的分布式賬本。

廣義來講,區塊鏈技術是利用塊鏈式數據結構來驗證與存儲數據、利用分布式節點共識演算法來生成和更新數據、利用密碼學的方式保證數據傳輸和訪問的安全、利用由自動化腳本代碼組成的智能合約來編程和操作數據的一種全新的分布式基礎架構與計算方式。

數字貨幣必須具備的條件

數字貨幣必須具備的特點

1去中心化,但數字貨幣實際上從發行上來說是去中心化的;但交易上是存在中心的;

2匿名性,這個其實不是那麼重要

3支付便捷,成本低,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能夠快捷方便且低成本的實現境內外資金的快速轉移,整個支付過程更加便捷有效

4必須具備開源代碼,且必須公開。開源代碼是數字貨幣的身份象徵。必須在github上可以查到。

5第三方大盤交易平台,保障變現;其實交易平台從邏輯上是違背數字貨幣的天性的,因為去中心化嚴格來說是不需要各種平台的

6獨立的數字加密錢包。

7恆量發行,不會增發。不會通貨膨脹,不會產生泡沫。

山寨幣、企業幣特徵

1:個人行為或公司自己造帀。

2:無法去中心化。

3:可拆分,最終都是泡沫。

4:無法在第三方國際交易平台交易變現。

5:無限量發行。

6:沒開源代碼。

7:可操控價格,多為單向關系。

8:因企業倒閉破產而消失、崩盤。

真正的區塊鏈技術的數字貨幣,必須具備這些屬性才面向市場推出。不具備這幾點的誕生出來的虛擬貨幣必定是山寨幣、企業幣、游戲幣、借加密數字貨幣趨勢做投機型的,都是空氣幣、資金盤而已!幣圈一天,人間十年甚至幾十年。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

什麼是區塊鏈技術?區塊鏈技術的核心構成是什麼?

什麼是區塊鏈技術?區塊鏈技術的核心構成是什麼?

什麼是區塊鏈技術:

區塊鏈是分布式數據存儲、點對點傳輸、共識機制、加密演算法等計算機技術的新型應用模式。所謂共識機制是區塊鏈系統中實現不同節點之間建立信任、獲取權益的數學演算法。

區塊鏈(Blockchain)是比特幣的一個重要概念,它本質上是一個去中心化的資料庫,同時作為比特幣的底層技術。區塊鏈是一串使用密碼學方法相關聯產生的數據塊,每一個數據塊中包含了一次比特幣網路交易的信息,用於驗證其信息的有效性(防偽)和生成下一個區塊。

區塊鏈技術的核心構成:

區塊鏈主要解決的交易的信任和安全問題,因此它針對這個問題提出了四個技術創新:

第一個叫分布式賬本,就是交易記賬由分布在不同地方的多個節點共同完成,而且每一個節點都記錄的是完整的賬目,因此它們都可以參與監督交易合法性,同時也可以共同為其作證。

跟傳統的分布式存儲有所不同,區塊鏈的分布式存儲的獨特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區塊鏈每個節點都按照塊鏈式結構存儲完整的數據,傳統分布式存儲一般是將數據按照一定的規則分成多份進行存儲。二是區塊鏈每個節點存儲都是獨立的、地位等同的,依靠共識機制保證存儲的一致性,而傳統分布式存儲一般是通過中心節點往其他備份節點同步數據。[8]

沒有任何一個節點可以單獨記錄賬本數據,從而避免了單一記賬人被控制或者被賄賂而記假賬的可能性。也由於記賬節點足夠多,理論上講除非所有的節點被破壞,否則賬目就不會丟失,從而保證了賬目數據的安全性。

第二個叫做非對稱加密和授權技術,存儲在區塊鏈上的交易信息是公開的,但是賬戶身份信息是高度加密的,只有在數據擁有者授權的情況下才能訪問到,從而保證了數據的安全和個人的隱私。

第三個叫做共識機制,就是所有記賬節點之間怎麼達成共識,去認定一個記錄的有效性,這既是認定的手段,也是防止篡改的手段。區塊鏈提出了四種不同的共識機制,適用於不同的應用場景,在效率和安全性之間取得平衡。

區塊鏈的共識機制具備「少數服從多數」以及「人人平等」的特點,其中「少數服從多數」並不完全指節點個數,也可以是計算能力、股權數或者其他的計算機可以比較的特徵量。「人人平等」是當節點滿足條件時,所有節點都有權優先提出共識結果、直接被其他節點認同後並最後有可能成為最終共識結果。[8]

以比特幣為例,採用的是工作量證明,只有在控制了全網超過51%的記賬節點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偽造出一條不存在的記錄。當加入區塊鏈的節點足夠多的時候,這基本上不可能,從而杜絕了造假的可能。

最後一個技術特點叫智能合約,智能合約是基於這些可信的不可篡改的數據,可以自動化的執行一些預先定義好的規則和條款。以保險為例,如果說每個人的信息(包括醫療信息和風險發生的信息)都是真實可信的,那就很容易的在一些標准化的保險產品中,去進行自動化的理賠。

在保險公司的日常業務中,雖然交易不像銀行和證券行業那樣頻繁,但是對可信數據的依賴是有增無減。因此,筆者認為利用區塊鏈技術,從數據管理的角度切入,能夠有效地幫助保險公司提高風險管理能力。具體來講主要分投保人風險管理和保險公司的風險監督。

區塊鏈技術的核心層是什麼?

重慶金窩窩分析:共識機制是區塊鏈技術的核心,共識機制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整個區塊鏈系統節點之間的相互信任程度,也決定了其他使用者對於區塊鏈上數據的信任程度

區塊鏈技術的構成核心是什麼?

重慶金窩窩分析:區塊鏈技術由共識機制、共防機制、分布式存儲三大核心技術構成。

三大核心技術由機器信任支持,即通過網路技術支撐實現了交易活動的交易點對點、去中心化、記錄信息不可篡改、交易不可逆、信息加密等難題突破。

區塊鏈技術的優勢?區塊鏈技術的分類?

區塊鏈技術發展隨著應用的不斷的拓展而越來越紅火,這種來自於各行業需求的強大的發展動力讓區塊鏈技術產生了日新月異的變化,從而讓各行業取得的成果越來越受矚目,從專業的技術到資源方面都不斷的向這個行業集中,從而讓區塊鏈技術發展進入了一個全新的階段,而這種區塊鏈技術發展所帶來的影響也倍受矚目。

談及區塊鏈技術,便不得不提比特幣。很多人都知道,電子貨幣比特幣並不依靠特定的貨幣機構發行,而是通過特定演算法的大量計算產生。事實上,真正支持比特幣的核心便是區塊鏈技術。

看不見、摸不著的比特幣如何通過區塊鏈技術運作?業界流傳的解讀是:可以把區塊鏈看成是通過「去中心化」「去信任」的方式,集體維護可靠資料庫的技術方案。通俗來說,該技術可被理解為全體參與記賬的技術,過去人們使用一台台中心化的伺服器記賬,而在區塊鏈技術系統中,每個人都可以參與記賬,並共同認定記錄的真偽。

「通過這項技術,即使沒有中立的第三方機構,互不信任的雙方也能實現合作。簡而言之,區塊鏈類似一台『創造信任的機器』。」布比公司是國內領先的區塊鏈服務商,在區塊鏈技術平台方面取得多項突破,能夠滿足數千萬級用戶規模的場景,並且具備快速構建上層應用業務的能力。

各方參與記錄、存儲信息的區塊鏈技術採用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結構,節省了大量的中介成本,能更好地確保數據安全;同時,它擁有不可篡改的時間戳,可以有效解決數據追蹤、信息防偽等問題。

將成互聯網金融下一個風口?

雖然區塊鏈伴隨比特幣出現,但該技術的衍生價值已超越了數字貨幣。布比區塊鏈專注於區塊鏈技術和產品的創新,已擁有多項核心技術,開發了自有的區塊鏈服務平台。以去中心化信任為核心,致力於打造開放式價值流通網路,讓數字資產都自由流動起來。布比要做的是一項新的技術和產品——實現真正的價值流通,使得互聯網到達一個新的高度。如果有了這個技術的應用,在轉移資產的時候就可以沒有中心機構了,可以實現我們之間資產的直接轉移。

在目前的國際金融市場上,美國中央銀行、瑞士銀行,以及一些保險、期貨公司,都在爭相開發區塊鏈技術。方亮介紹,在互聯網金融行業中,區塊鏈技術將首先影響支付系統、證券結算系統、交易資料庫等金融基礎設施;隨後該技術也會擴及一般性金融業務,比如信用體系、「反洗錢」等。

「金融領域支付清算體系將朝著去中心化趨勢演進,由區塊鏈技術支持的電子賬本是無差錯、不可篡改的可靠系統,對支付、清算、交易、確權等都有深刻影響。」李岩說。

因此,業界人士認為,區塊鏈技術可能是互聯網金融行業的下一個風口。隨著萬物互聯程度加深,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所長助理楊濤也表示,區塊鏈將使所有個體都有可能成為金融資源配置中的重要節點,也將促進現有金融體系規則的改良,構建共享共贏式的金融發展生態體系。

區塊鏈技術將影響多個行業

「區塊鏈技術在大數據時代有著廣泛的應用。」李岩坦言,目前除了互聯網金融領域,區塊鏈技術已在多個領域展開應用,並展現出了大好前景。

比如,醫療保健行業已從區塊鏈技術中收益頗多。現實中患者私密信息泄露情況時有發生,醫療部門的中心化資料庫或文件櫃式管理已不再是最優選擇。醫療機構正通過區塊鏈技術,實現對患者隱私信息的保密。

另外,區塊鏈技術在法律方面也具有重要意義。一些民事領域時常出現舉證定責難的情況,而區塊鏈技術則可以記錄下每個步驟,幫助司法機關認定具體責任人。

「尤其在涉及資產領域,無論是房產、汽車等實物資產,還是健康、名譽等無形資產,都能利用該技術完成登記、交易、追蹤。可以這樣說,任何缺乏信任的生產生活領域,區塊鏈技術都將有用武之地。」

區塊鏈技術發展也帶來了各行業運營觀念的變化,全新的技術與全新的理念促進了各行業的新的發展,這種推動力對於社會的影響,經濟活動的促進也是巨大的,很多嶄新的行業現象將會陸續發生,而大眾也拭目以待,期待這種全新的技術為各行業所用,更好的造福各行業。

什麼是區塊鏈技術,區塊鏈技術是什麼意思

所謂區塊鏈技術,也被稱之為分布式賬本技術,是一種互聯網資料庫技術,其特點是去中心化、公開透明,讓每個人均可參與資料庫記錄。

用通俗的話闡述:如果把資料庫假設成一本賬本,讀寫資料庫就可以看做一種記賬的行為,區塊鏈技術的原理就是在一段時間內找出記賬最快最好的人,由這個人來記賬,然後將賬本的這一頁信息發給整個系統里的其他所有人。這也就相當於改變資料庫所有的記錄,發給全網的其他每個節點,所以區塊鏈技術也稱為分布式賬本(distributedledger)。

金窩窩區塊鏈技術的核心技術是什麼?

重慶金窩窩分析區塊鏈技術的核心技術如下:

分布式賬本技術、非對稱加密技術以及智能合約。

金窩窩區塊鏈技術的核心是什麼?

區塊鏈的核心在於,它把所有的信息都存儲在獨立的個人計算機網路中,使其變成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的結構。

這意味著系統不為某個主控公司或某一個人所有,而是每個人都能使用並運行該系統。

人人鏈區塊鏈技術的核心功能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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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區塊鏈技術?

區塊鏈都已經炒瘋了,你卻對它一無所知!

區塊鏈是一個由不同節點共同參與的分布式資料庫系統,是開放式的賬簿系統(ledger)。

它是由一串按照密碼學方法產生的數據塊或數據包組成,即區塊(block),對每一個區塊數據信息都自動加蓋時間戳,從而計算出一個數據加密數值,即哈希值(hash)。

區塊鏈技術本質上是一種分布式記賬技術。它能讓每個人手中都有一份即時同步的賬本,整個網路中每一筆發生的交易都會有成千上萬的備份,並且同步記錄。作惡者試圖進行篡改賬本數據時必須更改大多數人手中的賬本才能達成目的。

區塊鏈技術的特徵

區塊鏈技術的五個基本特點如下:

1、區塊鏈技術特點一:分布式資料庫

區塊鏈上的每一方都可以訪問整個資料庫及其完整的歷史記錄。沒有單一方控制數據或信息。每一方都可以直接驗證其交易合作夥伴的記錄,而無需中間人。

2、區塊鏈技術特點二:對等傳輸

通信直接在對等體之間發生,而不是通過中心節點。每個節點存儲並轉發信息到所有其他節點。

3、區塊鏈技術特點三:透明的匿名性

任何有權訪問系統的用戶都可以看到每個事務及其關聯值。區塊鏈上的每個節點或用戶都有一個唯一的30以上的字母、數字組成的地址,用於標識自身。用戶可以選擇保持匿名或向他人提供其身份證明。區塊鏈的加以發生在這些地址之。

4、區塊鏈技術特點四:記錄的不可逆性

一旦在資料庫中輸入事務並更新了帳戶,則不能更改記錄,因為它們鏈接到它們之前的每個交易記錄(因此稱為「鏈」)。採用各種不同的演算法以確保資料庫中的記錄是永久的、按時間順序排序的,並且對於網路上的所有其他節點都是可以訪問的。

5、區塊鏈技術特點五:計算邏輯

分類帳本的數字性質意味著區塊鏈交易可以關聯到計算邏輯、本質上是可編程的。因此,用戶可以設置自動觸發節點之間交易的演算法和規則。

拓展資料:

區塊鏈,就是一個又一個區塊組成的鏈條。每一個區塊中保存了一定的信息,它們按照各自產生的時間順序連接成鏈條。這個鏈條被保存在所有的伺服器中,只要整個系統中有一台伺服器可以工作,整條區塊鏈就是安全的。這些伺服器在區塊鏈系統中被稱為節點,它們為整個區塊鏈系統提供存儲空間和算力支持。如果要修改區塊鏈中的信息,必須徵得半數以上節點的同意並修改所有節點中的信息,而這些節點通常掌握在不同的主體手中,因此篡改區塊鏈中的信息是一件極其困難的事。相比於傳統的網路,區塊鏈具有兩大核心特點:數據難以篡改和去中心化。基於這兩個特點,區塊鏈所記錄的信息更加真實可靠,可以幫助解決人們互不信任的問題。

❷ 銷售虛擬貨幣是否違法犯罪

銷售虛擬貨幣並非違法犯罪行為。虛擬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但利用其從事非法活動則違法。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構成非法經營罪。

為規范管理,文化部與商務部發布通知,要求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需審批。依據相關法規,從事此業務的企業需申請相應經營許可。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與《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企業需滿足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條件。同時,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服務的有關規定亦適用於此。

根據規定,「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專指發行並提供虛擬貨幣使用服務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則為企業提供用戶間交易虛擬貨幣的平台化服務。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這兩項業務。同時,此類企業需滿足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條件。

❸ 民法總則中虛擬財產是怎麼規定的

隨著《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布,《民法總則》將廢止。 《民法典》中虛擬財產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中第127條對虛擬財產的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雖是簡單的一句話,卻意義重大,因為這彌補了我國法律在虛擬財產保護問題上的空白,明確了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這是對虛擬財產進行保護的第一步。 在信息化時代,隨著網路產業的迅速發展,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面臨的新型法律問題也是層出不窮,網路虛擬財產糾紛就是其一。虛擬財產21世紀是一種數字化、非物化的財產形式,例如網路游戲空間存在的財物,包括游戲賬號的等級、游戲貨幣如Q幣、游戲人物擁有的各種裝備等等,這些虛擬財產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換成現實中的財產。在《民法典》通過之前,我國與網路虛擬財產直接相關的法律規范性文件並不存在,因此早些時候,網路游戲玩家的游戲設備、賬號等丟失後報案,公安機關在並不明確其具有財產屬性的情況,往往不予 立案 。但隨著該類糾紛越來越多,人們的觀念隨之變化,我們認識到網路虛擬財產也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也是財產,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這里我們還要提示的是,目前這一規定屬於概括式、宣示性的立法模式,在解決具體爭議時,還不能夠將這一規定作為直接依據。對虛擬財產如何應當如何認定、又如何進行法律保護,所需要的具體法律依據還要留待民法分則或單行法解決。 現在好多人都玩游戲,花費了很多時間也投入了很多的金錢進行裝備升級。有些賬號本身或是裝備就可以線下通過現金交易買賣,而且有些賬號上面還有金幣等游戲里可以通用的貨幣。之前一旦發生盜號的事情,雖然看似是一個游戲賬號,不過對於游戲玩家來說,損失的就是真金白銀。有了法律上的規定,這些虛擬的貨幣也收到了保護,可謂是虛擬貨幣的春天。

❹ 全球付是不是國家支持的數字貨幣

不是,國家從來沒有支持過任何虛擬貨幣,包括全球付。

近年來,比特幣、以太幣、萊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在一些互聯網平台上進行集中交易。這些「貨幣」的價格不僅經常在短期內暴漲暴跌,其在金融科技的幫助下漸漸向投資、融資等金融領域擴散,引發了各界對於相關風險的廣泛關注。

不久前,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相關行為做出了明確規范。專家指出,「虛擬貨幣」並非貨幣當局發行的法定貨幣,其本質上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

因此,認為「虛擬貨幣」具有或將會具有法定貨幣屬性並藉此開展投機炒作、網路集資、借貸融資等行為,無疑具有很大的法律風險和經濟風險。

(4)虛擬貨幣行業規范條件擴展閱讀

警惕虛擬貨幣的風險

在監管部門明確態度之後,盡管比特幣中國、火幣網等「虛擬貨幣」運營商陸續對交易平台採取了限制措施,但「虛擬貨幣」炒作風險卻依然值得高度警惕。

對此,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在《關於防範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風險的提示》中也表示,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缺乏明確的價值基礎,且日益成為洗錢、販毒、走私、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

投資者通過「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參與投機炒作,面臨價格大幅波動風險、安全性風險、平台技術風險等,需要投資者自行承擔。

❺ 規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的具體措施

(一)本通知所稱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用於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范圍、指定時間內的網路游戲服務,表現為網路游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戲活動中獲得的游戲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門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的,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和《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管理。凡提供上述兩項服務的企業,須符合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有關條件,向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後報文化部審批。「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是指發行並提供虛擬貨幣使用服務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是指為用戶間交易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提供平台化服務的企業。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以上兩項業務。
(三)企業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除依法提交相關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虛擬貨幣表現形式、發行范圍、單位購買價格、終止服務時的退還方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四)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此類企業在提出申請時,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服務(平台)模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用戶賬號與實名銀行賬戶綁定情況、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五)已經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相關經營業務。逾期未申請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文化行政部門批准文件抄送商務部和中國人民銀行。 (六)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依據自身的經營狀況和產品營運情況,適量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嚴禁以預付資金佔用為目的的惡意發行行為。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虛擬貨幣總量等情況,須按季度報送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七)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時,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保存用戶的充值記錄。該記錄保存期自用戶充值之日起不少於180天。
(八)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於兌換發行企業自身所提供的虛擬服務,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它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
(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採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訴處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並在企業向用戶提供服務的網站上顯著位置進行說明。
(十)用戶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過程中出現糾紛的,應出示與所注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在核實用戶身份後,應提供虛擬貨幣充值和轉移記錄,按照申訴處理程序處理。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積極協助進行取證和協調解決。
(十一)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計劃終止其產品和服務提供的,須提前60天予以公告。終止服務時,對於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網路游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30天的,視為終止。
(十二)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變更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單位購買價格,在新增虛擬貨幣發行種類時,需根據本通知第三條所列材料內容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十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支持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的,應採取技術措施禁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用戶賬戶之間的轉移功能。
(十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在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相關交易服務時,須規定出售方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並要求其綁定與實名注冊信息一致的境內銀行賬戶。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必須保留用戶間的相關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保留期自交易行為發生之日起不少於180天。
(十五)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要建立違法交易責任追繳制度和技術措施,嚴格甄別交易信息的真偽,禁止違法交易。在明知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為違法獲取或接到舉報並核實的,應及時刪除虛假交易信息和種植提供交易服務。
(十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
(十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和交易服務企業應積極採取措施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在相關部門依法調查時,必須積極配合,並提供相關記錄。
(十八)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用戶間虛擬貨幣轉移服務的,應採取技術措施保留轉移記錄,相關記錄保存時間不少於180天。 嚴厲打擊利用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門《關於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路游戲賭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號)的要求,配合公安機關從嚴整治帶有賭博色彩的網路游戲,嚴厲打擊利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十)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在用戶直接投入現金或虛擬貨幣的前提下,採取抽簽、押寶、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戲道具或虛擬貨幣。
(二十一)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應積極配合管理部門,採取技術手段打擊「盜號」、「私服」、「外掛」等。
(二十二)對經文化部認定的網路游戲「私服」、「外掛」網站上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由文化部通報中國人民銀行。 (二十三)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的企業,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依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
(二十四)對違反本通知要求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由文化行政部門、商務主管部門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二十五)建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大對「盜號」、「私服」、「外掛」、非法獲利、洗錢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各部門應定期溝通,協調配合,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所發行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不得與游戲內道具名稱重合。網路游戲內道具的管理規定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規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網游虛擬貨幣新規出台:不得支付購買實物
文化部、商務部2009年6月26日今日聯合下發《關於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同一企業不能同時經營虛擬貨幣的發行與交易,並且虛擬貨幣不得支付購買實物,防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產生的沖擊。
文化部、商務部今日下發了《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副司長庹祖海等今日下午在北京與部分媒體進行溝通,解讀了該《通知》的要點。
據悉,下發此《通知》的背景是,網游虛擬貨幣在促進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與社會問題,主要體現在:用戶權益缺乏保障、市場行為缺乏監管、虛擬貨幣在使用中引發的糾紛不斷。該《通知》還界定了網游虛擬貨幣的定義,游戲道具不在其列。 該《通知》對網游虛擬貨幣的界定是:網游虛擬貨幣是指由網游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發行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方式存儲與游戲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游虛擬貨幣用於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范圍、指定時間內的網游服務,表現為網游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卡等形式。
據悉,這是主管部門首次明確網游虛擬貨幣的定義,並指出遊戲道具不在其列。網游虛擬貨幣不得與游戲內道具名詞重合,網游道具的管理工作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目前,某些網游產品利用虛擬貨幣,採取抽簽、押寶、隨機抽取等博彩方式,分配網游道具,或虛擬貨幣,造成了不良影響,《通知》指出將禁止上述行為。
《通知》表示,將對利用網游虛擬貨幣進行賭博或博彩的行為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並要求各地配合公安機關從嚴整治帶有賭博色彩的網游,嚴厲打擊利用網游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的違反犯罪行為。 主管部門關注到,網游虛擬貨幣的使用一直存在用戶合法權益保障不利的問題,某些網游產品在終止服務時,對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不退還、不補償,損害了用戶合法利益。
《通知》指出,在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網游企業應積極協調進行取證和協調解決。在游戲終止服務時,對於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給予退還。(全智)
規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文化部、商務部出台政策
規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
近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會簽同意,文化部、商務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近年來,隨著網路游戲的迅速發展,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廣泛應用於經營服務之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促進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和社會問題,特別是市場行為缺乏監管、用戶權益缺乏保障、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使用范圍缺少限制等現象比較嚴重,成為社會關注的突出問題。《通知》著眼於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力求解決當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面臨的突出問題。
一是首次明確了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適用范圍,對當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與游戲內的虛擬道具做了區分,以適應網路游戲市場發展的新情況,解決新問題。
二是加強主體管理,規范市場行為。《通知》規定從事相關服務的企業需批准後方可經營。同時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做出了嚴格規定: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他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防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產生的沖擊。
三是切實保障用戶合法權益,明確企業責任。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在核實用戶身份後,應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充值和轉移記錄,按照申訴處理程序處理。對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的企業都做出了一系列規定,提出了嚴格的要求。
四是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禁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務。
五是充分利用現有的管理手段,提出建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部門溝通協調,規范市場秩序、保障網路游戲產業的健康發展,防範金融風險,防止和打擊利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違法犯罪行為。

❻ 挖「比特幣」等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數字貨幣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華勤基信(杭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近年來,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加密數字貨幣的火熱行情吸引無數一夜暴富心態的人群積極參與,幣安、火幣、OKEx之類的網站迅速擴張擁有大量交易參與方,除了通過買賣途徑,很多人也選擇通過「挖礦」獲得加密數字貨幣。在「挖礦」的過程中產生一系列行為,而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筆者認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必須先就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行為的概念進行了解。

第一部分 關於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的概念和性質

一、加密數字貨幣的概念

口語化普遍使用「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來指稱比特幣、萊特幣、USDT、狗狗幣等,其實「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的范圍比較廣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包括我們日常所知道的騰訊Q幣、盛大元寶等 游戲 幣或置換網站內部增值服務等的網路專用幣,也包括加密數字貨幣,筆者本文探討的各種行為或情節特指加密數字貨幣。加密數字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來源於開放式的演算法導致沒有固定的發行方或管理方,通過網路計算方法進行解密獲得原始數字貨幣,因為演算法解總量可控從而做到讓數字貨幣總量固定,交易過程獲得網路中各個節點的認可從而導致交易行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數字貨幣與實物貨幣或者形式貨幣的數字化不同,《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1]和《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2]明確其作為虛擬商品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貨幣最初為不容易大量獲取的物品,而後變為金屬(尤其是金銀),這些本身即有價值的物品被挑選出來賦予交換權,按照某一時間點特定的價值比例可以循環、普適地交換其他商品或服務。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體)成立後發行法幣,基於政府公信力和金銀儲量等基礎進行許諾,賦予法幣可以代替實物貨幣進行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交換。法幣(比如人民幣、美元、英鎊等)是在主權信用、貨幣契約理論和金銀儲備等基礎上而被賦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換價值的 社會 接受度。而 社會 之所以接受,是因為發行法幣時,主權機構將會就該等份額的法幣做出相應信用許諾,法幣具有轉化為真實實物價值的可能性。通常每個主權國家或區域只是用一種法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和控制,嚴格遵循「MPQV」的公式進行計算,避免發生嚴重背離市場的通貨膨脹或緊縮。

加密數字貨幣背後並沒有所謂的主權信用或價值支撐,是通過區塊鏈技術保密和流通、計算機演算法而獲得的虛擬物。區塊鏈是用分布式資料庫識別、傳播和記載信息的智能化對等網路。2009年比特幣第一個區塊被開發出來,有人稱之為「創世區塊」。用於加密數字貨幣的計算機演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種虛擬標記,這個標記被設定的程序認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運算結果程度,基於運算結果給這個標記一定的數字貨幣值。這個值本身沒有內在價值,是數學難題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對應的就是解法研發和所耗費的「礦機」購買價格、能耗價格等,而前者無法代表有價物,後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沒有創造。

二、「礦機」和「挖礦」

獲得加密數字貨幣的初始方法就是運算,需要藉助計算機(「礦機」)來完成復雜運算過程。「礦機」通過中央處理器晶元或者顯卡參與數學計算,開展「挖礦」過程。如果能夠計算出結果,那麼被賦予一個或者幾分之一個數字貨幣值。以比特幣為例,「挖礦」就是找到一個隨機數(Nonce)參與哈希運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後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難度要求。

「挖礦」過程涉及的參與方和設備材料包括礦工、礦機、礦機銷售方、礦池管理方、區塊確認和廣播等。礦工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參與「挖礦」的每個人或機構,礦池是為了避免單個礦工「挖礦」收益的不穩定性而聚合礦工後產生的集合,根據不同礦工的運算貢獻對收益結果進行分配,區塊確認和廣播是通過區塊鏈節點互相認可某一個礦機代表的礦工工作量證明,進行記賬和通知其他節點。礦工的收益存儲於有密鑰的電子錢包中,可以查閱、使用和交易。「挖礦」的形式主要分為集中託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礦工將礦機託管給某個礦池管理方,礦工支付電費和管理費,礦池管理方統一進行操作維護;後者是礦工自行管理礦機。

筆者認為單純的「挖礦」行為在此前並未存在任何有關於涉嫌違法的法律規定,但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根據會議精神,「堅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此後就虛擬貨幣非法「挖礦」行為應當會出台進一步的規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現狀


一、筆者以「刑事案件」、「虛擬貨幣」、「挖礦」等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進行搜索,存在132篇文書。經過對案件文書的研判,筆者發現:

1.根據審判程序來看。 一審判決書佔比81.81%;二審裁定書等佔比16.67%;審判監督駁回申訴通知書等佔比1.52%。

2.根據定罪罪名來看。 (1)一審定罪主要分布為:盜竊罪主要為盜竊公共電力資源,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主要為在他人計算機內植入木馬外掛程序、利用工作職務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計算機系統挖礦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除了與「挖礦」有關,還與加密數字貨幣的發行緊密相關,少量盜竊罪和其他類案件主要是與礦機買賣相關,或「挖礦」收益取得後被非法侵犯產生的其他犯罪行為。大量案件為單一罪名,少量案件數罪並罰。(2)二審定罪主要為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犯罪,佔50%;控制、入侵、破壞計算機系統等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佔18.18%;其餘各項罪名(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盜竊罪等)佔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維持原判。

二、筆者另通過網路搜索發現:

2018年5月騰訊網報道[3]稱,「西安市未央區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並批捕該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為專業化的網路技術人員,組織『黑客聯盟』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並將計算機中的虛擬貨幣轉移,涉案金額高達6億元」。

2020年11月哈爾濱新聞網報道[4]稱,黑龍江警方抓獲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獲一起涉嫌以「哥倫布CAT虛擬貨幣」「挖礦」為噱頭的特大網路傳銷案件,總價值近人民幣3億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現場報道[5]稱,武漢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專為網路詐騙團伙開發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託定製開發一款名為聯合眾鑫的虛擬幣平台,以USDT充值後,「宣稱兌換聯合眾鑫獨有幣種ZBCT後,可在平台內購買礦機挖礦產生收益」,但礦機運營圖片全部為網路圖片,同時可以使用後台修改許可權,「隨意修改ZBCT價格及具體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間開發了150餘個涉及區塊鏈、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網路商城等APP、小程序,幾乎全部是網路金融詐騙、傳銷團伙所定製」[6]。

公布案例和網路報道表明,近年來與加密數字貨幣「挖礦」行為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非常猖獗,採取網路等方式,存在金額高、行為性質復雜、多角色參與、受害者群體遍布廣等特徵。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國關於非法「挖礦」行為的態度

從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要求,都在宏觀層面確認了加密數字貨幣在發行、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因為加密數字貨幣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動所「青睞」。

2021年5月25日,內蒙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發布之前已多次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進行圍追堵截。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發布《關於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調研座談會的通知》。


二、從國際上而言

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行業規范政策,比如在投資人門檻、交易所牌照、實名認證機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則准備直接禁止民眾交易及持有加密數字貨幣。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大趨勢也逐漸朝著管控方向歸攏。


三、非法「挖礦」行為的非法性體現分析

單純的個人購買或者租用礦機進行加密數字貨幣「挖礦」,並未有法律規定禁止,這是基於個人需要而獲得虛擬商品的行為,需要被禁止的應當是帶有非法屬性的「挖礦」行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為體現為:

1.技術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購買礦機,或管理計算機,或其他便利條件,通過對計算機系統內植入木馬病毒為自己「挖礦」,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 ,或盜取他人已經獲得的加密數字貨幣 涉嫌盜竊罪

2.盜取電力資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過私設電纜、增設微電腦控制器等手段盜竊電能用於「挖礦」,已經成為了部分地區的多發性案件。盜電行為不僅僅直接通過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資源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時可能會因線路漏電引起火災、影響節能減排政策下的區域供電安排和平衡、影響區域性階梯用電的電價,應予以打擊。

3.引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等涉眾

(1)A宣稱可以銷售(含銷售後託管)或租賃礦機進行「挖礦」, A向 社會 公眾宣稱,礦機具有強大的算力(衡量礦機銷售價格或租賃費用多以算力或配置為主要標准之一),稱可以每月獲得一定的加密數字貨幣收益回報。如果回報是維持在一定的固定標准時,則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A宣稱其礦機存在一定標準的算力,但實際未達到該等運算效率,甚至礦機並不實際存在,A收受投資人支付的購買款和租賃費,就 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

(3)A通過三級以上代理渠道推廣「挖礦」業務,要求各級代理必須先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可以介紹他人參與購買或承租礦機「挖礦」的行為,可以獲得浮動收益。也就是說,代理通過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獲得入會資格,再通過拉人頭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潤分配,形成三級或以上組織架構,A將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四、再進一步思考

1.A沒有礦機或礦機根本不符合其宣稱的性能,向投資人銷售的同時約定託管,或進行租賃時以虛假信息表現存在礦機、以各種借口阻止投資人現場查看或查看虛假場所,但是A與投資人約定退出機制並按月交付投資收益,在市場上購買加密數字貨幣宣稱「挖礦所得」給予投資人、賺取利差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究其本質都是採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使投資人誤以為A有符合宣傳的礦機、可以帶來符合預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購買價款或租賃費用。

2.A自己發行了一種加密數字貨幣,自行定價,宣稱租賃A的礦機可以「挖礦」獲得該加密數字貨幣,實際上並沒有礦機供投資人使用,僅僅是根據投資人的投入金額,向投資人固定地發放加密數字貨幣。A通過程序設定「挖礦」所得數量,甚至將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兌換價格無限調整,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仍然是詐騙行為,該加密數字貨幣可能僅僅在A控制網路節點中做閉環運作,通過一系列的包裝,利用投資人的回報期待,以無價值的數字化產物置換法幣(也可能現要求投資人以法幣購買主流加密數字貨幣,再以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進行投資,增加手段的隱蔽性),實際上還是非法佔有受害人財產。

3.A發行了加密數字貨幣,投資人租賃礦機參與「挖礦」的目的不在於看好該加密數字貨幣的升值空間,而在於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恆定兌換比例。投資人以其獲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購買該加密數字貨幣,在閉環系統里兌換為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通過買賣獲得法幣資產。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過「挖礦」洗白。A的行為根據其故意程度、參與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等。

綜上所述,大量人群為了高回報期待參與「挖礦」行為,在不法分子的引誘、欺騙下,或在自身利益驅動下可能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涉案的罪名種類繁多,行為手段也日趨復雜化、隱蔽化、涉眾化,需要加強監管,避免加密數字貨幣的熱潮給犯罪活動提供溫床。

❼ 中國都有哪些關於虛擬財產的法令法規

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來源:作者:一、虛擬財產現狀 隨著這幾年信息產業的飛速發展,互聯網路已經進入了尋常百姓家,對於虛擬財產很多人並不陌生。小到游戲中的裝備,虛擬幣,大到QQ號碼游戲賬號都屬於虛擬財產的范疇。據有關部門測算,去年國內互聯網虛擬貨幣市場規模上百億元,而這個市場還在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增長。然而,硬幣具有雙面屬性,網路自身也催生了許多前所未有的法律問題,使得人們無所適從。諸如網路盜竊、著作權的保護等方面問題不斷。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CNNIC)調查統計數字顯示,「有61%的游戲玩家有過虛擬財產被盜的經歷,77%的游戲玩家感到現在的網路環境對其虛擬財產有威脅」。 這些你我習以為常的東西卻因為種種原因而可能面臨不法侵害而又不能得到權利救濟。虛擬財產的侵權事件時有發生,但卻大多因為理論上沒有一個清晰統一的認識而使得司法機關面對此類問題定性模糊不清:要麼不予立案,要麼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對被告定罪量刑,要麼以盜竊罪判處刑罰。無論民事還是刑事方面都存在著法律空白。 由此看來對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的確定才是問題的關鍵。 二、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暨必要性 對於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國內存在著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否定者認為它沒有價值,只存在於虛擬社會中,沒必要保護。贊成者則認為虛擬財產是通過個人勞動獲得的且能夠流通和現實社會的財產並無本質差異應受保護。筆者認為,在目前情況下,把虛擬財產納入到法律范疇中來有其必要性。 (一)虛擬財產具有法律上的財產屬性。 1、作為財產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第一,必須具有價值;第二,必須具有稀缺性,即不能無限量的存在;第三,必須具有合法性。首先,虛擬財產具有價值,符合價值的要求——無差別的人類勞動。虛擬財產的價值需要綜合考慮時間、金錢、智力技巧、市場供求關系、游戲周期、功能替代品的數量與價格。以QQ游戲為例,這類游戲都有等級,玩家要升到更高級就必須付出時間和金錢,而越高級說明這個賬號在市場中的價值越高。其次,如同現實中的物品,游戲中的裝備以及游戲幣等都是有限的,也存在特定物和種類物。至於合法性,那是顯而易見的。2、虛擬財產傾注了玩家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雖然在現實社會中摸不著看不到,但是它確實是存在的,就象手機號碼一樣對數以億計的互聯網用戶來說有積極意義,可以滿足人們的某種需求包括物質的和精神的。從這個方面來說,也符合無形財產的性質,當屬知識財產(劉春田: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教學與研究中心主任)。3、虛擬財產可以通過人力控制,包括刪除、修改、使用、轉移。因此,虛擬財產具有法律上的財產屬性。 (二)虛擬財產交易已經對現實社會有很大的影響。 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1、現實大量的虛擬物品交易現狀。游戲幣等網路財產經初步具備了和人民幣兌換的功效,一些網路游戲運營商甚至以出售虛擬財產為贏利模式(因此有了今年文化部等14家部委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網吧及網路游戲管理工作的通知》。表示「要加強對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貨幣的規范和管理,防範虛擬貨幣沖擊現實經濟金融秩序,同時要限制虛擬幣的發行總量」)。 2、針對虛擬財產的網路盜竊事件也在大量發生。網路盜竊的現狀是以集團化、產業化的盜竊模式危害互聯網的生存。因此無論從虛擬物品交易現狀還是網路盜竊都說明虛擬財產保護的緊迫性。 (三)建立誠信友愛社會的要求。 如今現實中盜竊財物的情況已經搬到了互聯網上,像盜竊虛擬財產等侵權事件的發生不能不說是現實社會的一種折射。互聯網路在我國發展不久,應該盡量凈化這片土地。如果能有效的遏制互聯網上此類行為的話,對誠信友愛社會的建設將會有很好的推動作用。遏制只能交由法律來規范。 網路虛擬財產作為用戶的一種比較特殊的財產權利,是否可以將其納入到我國法律體系內,決定了司法部門是否可以直接適用我國的法律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對虛擬財產正名。名正才能言順,才有依據制定各項法律法規更有效保護公民財產。 三、虛擬財產的保護 必須承認虛擬財產的保護在我國還是處在理論摸索階段,爭論從來沒有停止過。面對這個新的現象,只考慮以傳統的法律模式來解決似乎有些力不從心。因此我們需要以創新的思維並適當借鑒國外先進的法律模式來解決這個問題。 (一)《物權法》解釋及配套規定。人們對最近通過的《物權法》給予了很高的期望,但是在這部法律中並沒有虛擬財產方面的相關規定。對於這方面的缺失,可以考慮在隨後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釋中得到體現,以完善《物權法》應有的功能,使得法律對公民的財產保護能夠更加徹底。 (二)刑法保護方面。可以考慮在《刑法》中增加罪名或者對財產作擴大解釋。如前所述,對侵犯虛擬財產的案件,司法機關對它的定性完全不同。相同的案件但是定性的不同可能會對社會發出不好的信號。在中國現有的法律框架下,根據某一新情況而做出擴大解釋是完全可行的。 (三)重視判例作用。像中國首例網路盜竊案件經深圳法院審理後,對其他法院處理類似問題起到了很好的示範作用,我們看到有越來越多的法院承認了虛擬財產擬制財產的法律地位。江西一地方法院在判決中就明確承認了虛擬財產屬於法律保護的財產。法院認為,盡管我國目前對虛擬財產的認定仍無相關法律、法規,但虛擬財產與現實財產在佔有、使用、收益方面利益共同,同樣應受到法律保護。 (四)行政管理途徑。政府部門在這方面也應該有很大的作為。可以制定相關的法規加強對網路公司、網吧的管理,完善登記備案制度,明確合法網路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對侵害他人合法網路虛擬財產的行為進行處罰。嚴格實行網路游戲實名身份制,建立針對虛擬財產侵權的舉報中心等。 (五)發達國家和地區的一些經驗值得思考和借鑒。以網路游戲最發達的韓國為例,當游戲產業剛開始發展的時候也面臨和我們現在一樣的困惑,走了不予理睬和過分限制的兩個極端,但是都沒有收到好的效果。重新審視虛擬交易後,韓國最終在法律上承認了虛擬物品的合法性,虛擬交易也受法律保護,更在前不久提議進一步禁止進行虛擬貨幣交易的中介服務,並制定《游戲產業振興法》。世界上很多發達國家和地區,如韓國、日本、瑞士以及中國台灣、香港等地區的立法、司法都已經明確承認了「網路虛擬財產」的價值並用刑法加以規制,且已經出現了針對侵犯網路虛擬財產的刑事判決。有些國家明確虛擬財產具有獨立財產價值,與傳統意義的「財產」相同,將虛擬財產納入傳統財產罪的對象范疇;也有國家比如瑞士則拓展了傳統財產罪的罪名體系,並創設了新的罪名,如非法獲取數據罪。 法律源於生活,但高於生活。當問題到來之後我們只能積極應對,而不可逃避和放任,應當積極發揮法律的引導和維護作用。市場規模已高達數百億的巨大市場,如果缺少法律有效管理,網路世界必將進入一種無序的混亂狀態,進而波及現實社會,若不及時妥善解決這一法律問題,其對公民個人財產以及社會穩定都會有很大沖擊,也違背了建設和諧社會的初衷和本質要求。

❽ 一場風暴,將加密貨幣打到了谷底,虛擬貨幣都存在哪些風險

01、交易的時候存在隱匿性

如果是傳統的普通貨幣,在交易的時候會被轉到指定的賬戶上面,而且在開通賬戶的時候也是需要實名認證才可以辦理的。但是虛擬貨幣就不一樣了,因為虛擬貨幣本身是在網路上面進行交易的,所以在交易的過程當中也就沒有太多的限制。雖然有一部分的虛擬貨幣,在交易的時候是要求進行實名登記注冊的,但是這些注冊的信息並不一定是真實准確的,而且客戶的真實身份也是沒有辦法去進行辨別。也就是說在整個交易過程當中是可以去隱藏交易者身份信息的,這其實就是比較明顯的一個風險了。

04、交易平台存在風險

實際上很多的虛擬貨幣平台都是需要我們把資金存到該平台上,然後才能夠進行交易的,不平台為了吸引別人的眼球,往往會提供很多的優惠條件,然而有一些平台確實會存在很大的風險。比如說某些平台會直接卷錢跑路,甚至連平台的高管都會失蹤,這樣一來最後吃虧的還是普通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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