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用虛擬貨幣支付工資,合法嗎
沈先生為某網路科技公司產品副總裁,勞動合同規定扣除社保、公積金後,工資實際發放以2574元人民幣+虛擬貨幣USDT的方式支付。離職後,沈先生不滿公司用虛擬貨幣支付工資,將已注銷公司的兩名股東胡某、鄧某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兩名股東應以人民幣支付員工沈先生工資、獎金等共計27萬余元。
用虛擬貨幣付工資合法嗎?
對於勞動者的工資,必須用法定貨幣來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因此,虛擬貨幣不具備工資支付能力。
本案中,公司應當再用人民幣補齊未發部分的工資,所以最終法院判決兩名股東應以人民幣支付員工沈先生工資、獎金等共計27萬余元。
公司注銷,公司的股東是否需要承擔公司相關責任?
一般來說,以下幾種情況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1)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
(2)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
(4)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2. 有提供以比特幣結算工資的崗位嗎
有的,幣安提供
比特幣與其他虛擬貨幣最大的不同,是其總數量非常有限,具有極強的稀缺性。該貨幣系統曾在4年內只有不超過1050萬個,之後的總數量將被永久限制在約2100萬個
3. 公司發工資以人民幣+虛擬貨幣的形式 發放 是否違法
發工資只能以現金人民幣為准,不能以任何物品作為工資發給員工這是違法的。
4. 虛擬幣賺5000萬要交多少稅
虛擬幣賺5000萬要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我國,數字貨幣不屬於貨幣。所以,數字貨幣取得的收入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相關規定,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原值為其收購網路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對於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產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應納稅所得額=每次轉讓財產收入額-財產原值-合理費用確定財產原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5. 用數字貨幣發工資對此應怎麼看
近日,數字貨幣引起極大關注。據報道,蘇州一些公務員已領取到用數字貨幣形式發放的部分工資;在雄安新區,麥當勞等公司已開始試點數字貨幣;一些銀行在手機客戶端上線了數字貨幣個人錢包,並在部分地區試點開通。
數字貨幣,正以遠超過人們想像的速度進入日常生活。而 社會 上關於數字貨幣的種種疑問,如數字貨幣與移動支付(支付寶、微信支付等)有什麼區別,數字貨幣比紙幣好在哪裡,短期內紙幣會不會消失等問題,也亟須釐清和破解。
央行發行、國家主權背書
其實,早在今年4月,央行數字貨幣就開始在雄安新區、深圳市、成都市、蘇州市開展試點。
從國外看,數字貨幣也在加速發展。英國、日本、瑞典、新加坡等多個國家,均在推進研發央行數字貨幣。
數字貨幣的出現,是 歷史 發展的必然。其從理論走向現實,走向人們生活,將極大優化貨幣的支付功能,甚至可能重構金融模式。面向未來,數字貨幣發展的機遇和挑戰並存,但發展趨勢不會改變且發展前景極為光明。
從數字貨幣的本質看,數字貨幣是以數字形式存在的貨幣。狹義上講,數字貨幣僅包括純數字化、沒有物理載體的貨幣;但廣義上看,數字貨幣還包括以電子形式存在的貨幣。
數字貨幣不同於電子貨幣,電子貨幣是通過計算機等電子渠道開展支付的貨幣,其背後仍然是實物現金,是紙幣環境下對現金支付的替代,各類移動支付就是這一類。
數字貨幣也不同於虛擬貨幣,虛擬貨幣是由私人部門發行的,被某個群體的成員使用並且接受的數字貨幣,網路空間的各種代幣以及比特幣、以太幣等就是這一類。
電子貨幣是支付渠道或方式的變化,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貨幣的形態。而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定地位、缺少國家主權背書、具有很強的可替代性等,並未成為法定數字貨幣。
進一步說,虛擬貨幣即使與法定數字貨幣保持一定的兌換比例,其也只是履行代幣角色而不是法定數字貨幣。只有央行發行的、具有國家主權背書、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屬性的數字貨幣,才能稱為法定數字貨幣,或者說是央行數字貨幣。
換言之,央行數字貨幣才是真正的貨幣,也是我們關注並且討論的數字貨幣,其雖然沒有改變貨幣作為交換媒介的基本職能,但改變了貨幣形態。
人民幣的數字化
2008年比特幣的出現,引發全球大規模開展數字貨幣試驗。2014年,中國人民銀行正式啟動法定數字貨幣研究。
數字貨幣的出現是 歷史 發展的必然,是 科技 進步和經濟發展共同作用的結果,也是適應人類商業 社會 發展需要的自然選擇。
從 科技 進步方面看,密碼演算法、移動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終端存儲、人工智慧等 科技 發展,為數字貨幣的出現奠定了技術基礎。
從經濟發展方面看,隨著經濟活動中各類支付結算行為愈加頻繁,經濟運行需要的貨幣量也越來越大,以央行法定數字貨幣逐步替代紙幣,可以有效節約紙幣發行的設計、印製、發行、回籠等成本,有助於降低貨幣運行成本。與此同時,央行數字貨幣可以解決現金攜帶不便、較易被偽造等問題。央行積極推動數字貨幣研發,也是在數字經濟快速發展背景下,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完善金融基礎設施,讓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的一項重要內容。
當前,數字貨幣的研究與試驗,正在快速推進。就我國的情況看,法定數字貨幣的一些情況正在逐漸清晰化。
從根本上看,人民銀行發行的數字貨幣是人民幣的數字化。央行數字貨幣重點是替代流通中的現金M0,而不是狹義貨幣M1和廣義貨幣M2。這是由於,狹義貨幣M1和廣義貨幣M2本身已經基本實現了電子化或數字化。也正是由於央行數字貨幣主要著眼於替代流通中的現金M0,因此對央行數字貨幣不應該計付利息。
央行數字貨幣通過設置交易限額等方式,既可以有效推進零售支付發展,又可以在此過程中以可控匿名性的方式,讓央行掌握貨幣交易方等信息,有助於反洗錢等工作的開展。在數字貨幣發行中採用央行和商業銀行的雙層運營體系,即央行數字貨幣仍然通過商業銀行投放,而不是央行將數字貨幣直接投放給公眾。這種做法不改變現有的貨幣投放路徑和體系,有助於充分利用央行和商業銀行的優勢,充分利用好商業銀行的資源、人才、技術等,也可以有效規避央行數字貨幣發行與商業銀行存款貨幣之間形成競爭關系,不影響貨幣政策調控。
長期共存,逐步替代
未來,數字貨幣的推廣應用,還面臨金融安全、金融監管等問題,但這並不能阻擋數字貨幣的發展大勢。
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從根本上看是法定貨幣的數字化,也就是說將紙質貨幣形態轉變為數字貨幣形態。
雖然數字貨幣的出現,就是要取代紙質貨幣,但短期內完全消除現金的可能性很小。更有可能的情況是,紙質貨幣和數字貨幣會在未來一段時期甚至是長期共存,數字貨幣逐步替代紙幣現金。
考慮到以貨幣當局為核心的中央調節機制,是現代信用貨幣正常運行的基本保證,央行數字貨幣發行以及貨幣政策對經濟發展至關重要且無法替代,因此在數字貨幣時代,貨幣供給和貨幣政策的有效性都將得到顯著提升。
在貨幣供給方面,貨幣是交換媒介,充當一般等價物功能,雖然數字貨幣相對於紙幣的發行管理成本較低,但也不會無限量發行,而是根據經濟發展需要確定發行量以保障幣值的相對穩定。
在貨幣政策方面,數字貨幣將有助於央行更加准確靈活地使用貨幣政策工具,監測資金流向,並有利於利率等政策傳導。與此同時,央行數字貨幣也會採用一系列技術手段、機制設計以及法律法規,確保數字貨幣運行體系安全。
總之,貨幣最基本的職能是交換媒介。在信用貨幣環境下,國家信用是現代貨幣發行的基礎,貨幣形態是經濟 社會 發展特點的集中體現。數字貨幣的出現,是 科技 進步和經濟發展共同作用的結果,其改變的是貨幣的載體,而沒有改變貨幣的本質。數字貨幣逐步取代現金貨幣,具有堅實的技術基礎,也更適應未來數字經濟發展的需要。央行發行的、具有法償性的數字貨幣,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數字貨幣,貨幣發行去中心化和貨幣非國家化的做法不具有現實可行性。在數字貨幣時代,貨幣政策仍然是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而貨幣政策的傳導運行也會更加高效。
(作者婁飛鵬 系財政部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博士後科研流動站應用經濟學博士後,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