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炒數字貨幣合法嗎
不合法。
央行提示稱,尚未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也未授權任何機構和企業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無推廣團隊。目前市場上所謂「數字貨幣」均非法定數字貨幣。
此外,某些機構和企業推出的所謂「數字貨幣」以及所謂推廣央行發行數字貨幣的行為可能涉及傳銷和詐騙。
(1)虛擬貨幣出海擴展閱讀:
虛擬貨幣是非法幣的電子化,其最初的發行者並不是央行。這類虛擬貨幣主要限於特定的虛擬環境里流通。而數字貨幣是可以被用於真實的商品和服務交易,但只有國家發行的數字貨幣才是法定數字貨幣。
2013年央行聯合五部委曾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將比特幣等非法定數字貨幣定義為虛擬商品,它不是以貨幣和法幣形式存在。
參考資料:
目前市場上所謂「數字貨幣」均非法定數字貨幣--人民網
合法但不提倡買賣[看]
先說結果 :在中國境內持有數字貨幣、交易數字貨幣目前不違法,但是在中國境內不允許從事數字貨幣相關的信息、交易撮合等服務 ,所以各大交易所紛紛出海。這也算是監管層面的高明之處,即控制風險,又不拒絕創新。
在幣圈說到交易,我們就要說一說OTC,在幣圈,基本上分為 幣幣交易 和OTC交易(也叫場外交易)兩種。
幣幣交易是當前交易所的主要交易形式,其中穩定幣USDT的交易對最多,而OTC交易主要是方便未持幣的新投資者,用法幣買數字貨幣。
OTC這種場外交易,金融行業里指通過大量分散的像投資銀行等證券經營機構的證券櫃台和主要電訊設施買賣證券而形成的市場。
但是,主要的監管制度目前很明確,也就是說 目前我國是禁止數字貨幣交易的,但個人買賣 數字資產的這種「特定虛擬商品」並不違法,國內公民持有數字資產,也並不違法!
其實,我們換個角度去理解也很簡單,我們目前幣圈所謂的數字貨幣,即 BTC、ETH 等等,以及各種山寨幣,大家都知道它不是貨幣,過去不是,現在不是,以後也不是。
如果從經濟學角度去辨別,一些主流代幣只能歸結為一種商品,或者收藏品。就好比美國,他們就將 BTC 歸為大宗商品。當然它們是有價的,相當於跟某些著名的收藏品一個性質。
數字貨幣太籠統了,咱們就按照比特幣來說吧,因為現在支付寶已經有數字人民幣了,這是合法的。今年前買賣比特幣,銀行,監管部門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可以買賣的。但是從去年底,由於挖礦真的太耗電了,中國去年挖礦就用了全世界挖礦用電量的三分之一,太浪費資源了,就把挖礦全部取締了,然後就是銀行下發簡訊警告所有炒幣的人,在炒幣就凍結賬戶,嚴重的可能會被拘留啥的。所以從今年開始炒幣在中國就銷聲匿跡了,銀行監測到就會凍結賬戶的。不過暫時官方還沒說炒幣是違法的。
Ⅱ 礦機怎麼出海關
需審核「礦機」能否出海、需按規進行價格申報和確認進口國舊設備進口的規定才可出海關。
作為虛擬貨幣挖礦機的特種計算機及其相關組件而言,出口企業應當事先從「實物」及「所含數據」兩個維度,根據現有《禁止出口貨物目錄》、《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以及《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等所需適用的出口管控目錄及清單,謹慎判斷擬出口礦機及其組件是否屬於國家禁止出口或者需要事先辦理相關出口許可手續,因為擬出境的礦機大多為二手設備,因此需要對其內部存儲的相關信息等,從數據安全形度依法進行評估、檢查和作出必要的處置。
因此,礦機出口必須謹慎,必須要結合擬出口礦機及組件等的實際狀態,事先確認是否符合進口國有關舊設備進口的規定,避免貨到口岸後,被進口國海關認定為屬於固體廢棄物,以致面臨被要求退運或者被就地處置的風險。
Ⅲ 現在主流的比特幣挖礦網站有哪些
現在主流的比特幣挖礦網站主要有比特幣中國、火幣網、OKCoin幣行等,但這些網站都已經在全年陸陸續續關閉中國大陸用戶訪問通道,要是想要入場比特幣的話,還是轉戰國外比較友好,可以選擇與國內礦企合作,出海挖礦,例如選擇世鏈礦業這種優質的礦企助力自己出海挖礦也是一個不錯的辦法。畢竟現在國內對於虛擬挖礦的監管是越來越嚴格,特別是自2021年9月份,國家發改委等11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更是進一步使得國內虛擬挖礦行業走向低迷可網路一下就明白了。
Ⅳ 如何防範虛擬貨幣帶來的稅收風險
自2009年比特幣面世以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投資行為及經濟活動迅速風靡全球,至今,全球虛擬貨幣總市值已經突破2萬億美元。從區域上來看,我國是虛擬貨幣投資的活躍國家,由於傳統監管手段的局限性,虛擬貨幣帶來的稅收流失風險問題值得深入研究探討。
全面釐清行業涉稅數據。早在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其中明令禁止交易平台在我國境內開展「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禁令出台後,一些境內交易平台選擇「出海」,以「海外機構」的形式,向國內用戶提供相關交易服務,並逐步形成以幣安、火幣、歐易為龍頭的交易所行業。隨著近年來虛擬貨幣市場的火爆,相關平台的交易額迅猛增長,其中頭部平台的現貨及衍生品24小時總交易額甚至超過萬億元,接近A股市場的單日交易額。2021年9月24日,央行等十部委再次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規定「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境外交易所此前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的服務,可以視為「法無明文禁止」,但必須按照我國稅法,就其從我國境內取得的收入,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按照各虛擬貨幣交易所此前的交易額與收入情況測算,交易所行業總體稅收規模相當可觀,其餘相關行業稅收更有待進一步釐清。
建立稅收監管整體框架。盡管我國當前對虛擬貨幣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動進行了嚴格限制,但是從當前情況看,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在全球范圍內的交易很難在短時間內消失,未來發展的方向也無法確定。同時,在當前法律框架內,我國對於個人持有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並未禁止,而虛擬貨幣的交易被定義為一種「無效的民事行為」,卻並未從法律上明確禁止。從稅收角度上來看,對於國內企業和居民參與虛擬貨幣的境內外交易,我國應加強部門協作與國際多邊監管合作,重點防範資金違規跨境流出和利用虛擬貨幣在境內外避稅,並將虛擬貨幣賬戶納入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之列。同時,我國應完善相關財產申報登記機制,對持有大量虛擬貨幣的用戶進行實名登記與動態追蹤。在罰沒收繳、重組並購、破產清算等司法領域,要對虛擬貨幣的處置方式予以明確,避免國家稅款流失。此外,稅務部門應當主動與央行、金融監管、市場監管、公安司法等部門聯動,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用於地下經濟、走私、洗錢、逃稅等非法行為。
推動稅收征管技術升級。由於當前虛擬貨幣普遍使用了加密演算法及分布式賬戶等區塊鏈技術,鏈上的相關經濟活動很難通過傳統技術進行追蹤監管,這就對稅收征管技術的升級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區塊鏈技術本身具備分布式、加密化、可追溯、不可篡改等特點,這些特徵同稅收征管的要求是高度契合的,因為稅收征管數據本身來源面廣,對於辨識真偽、數據分析和保護隱私的要求都比較高。以強化虛擬貨幣稅收征管為契機,全面 探索 區塊鏈技術在稅收征管當中的應用,其意義十分深遠。可以預見的是,在我國的金稅四期工程與智慧稅務建設中,關於加密演算法、分布式賬本、智能合約等技術的研究和應用,將成為重要的發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