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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規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的具體措施
(一)本通知所稱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用於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范圍、指定時間內的網路游戲服務,表現為網路游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戲活動中獲得的游戲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門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的,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和《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管理。凡提供上述兩項服務的企業,須符合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有關條件,向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後報文化部審批。「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是指發行並提供虛擬貨幣使用服務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是指為用戶間交易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提供平台化服務的企業。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以上兩項業務。
(三)企業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除依法提交相關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虛擬貨幣表現形式、發行范圍、單位購買價格、終止服務時的退還方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四)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此類企業在提出申請時,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服務(平台)模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用戶賬號與實名銀行賬戶綁定情況、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五)已經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相關經營業務。逾期未申請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文化行政部門批准文件抄送商務部和中國人民銀行。 (六)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依據自身的經營狀況和產品營運情況,適量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嚴禁以預付資金佔用為目的的惡意發行行為。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虛擬貨幣總量等情況,須按季度報送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七)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時,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保存用戶的充值記錄。該記錄保存期自用戶充值之日起不少於180天。
(八)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於兌換發行企業自身所提供的虛擬服務,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它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
(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採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訴處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並在企業向用戶提供服務的網站上顯著位置進行說明。
(十)用戶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過程中出現糾紛的,應出示與所注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在核實用戶身份後,應提供虛擬貨幣充值和轉移記錄,按照申訴處理程序處理。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積極協助進行取證和協調解決。
(十一)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計劃終止其產品和服務提供的,須提前60天予以公告。終止服務時,對於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網路游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30天的,視為終止。
(十二)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變更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單位購買價格,在新增虛擬貨幣發行種類時,需根據本通知第三條所列材料內容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十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支持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的,應採取技術措施禁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用戶賬戶之間的轉移功能。
(十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在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相關交易服務時,須規定出售方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並要求其綁定與實名注冊信息一致的境內銀行賬戶。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必須保留用戶間的相關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保留期自交易行為發生之日起不少於180天。
(十五)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要建立違法交易責任追繳制度和技術措施,嚴格甄別交易信息的真偽,禁止違法交易。在明知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為違法獲取或接到舉報並核實的,應及時刪除虛假交易信息和種植提供交易服務。
(十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
(十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和交易服務企業應積極採取措施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在相關部門依法調查時,必須積極配合,並提供相關記錄。
(十八)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用戶間虛擬貨幣轉移服務的,應採取技術措施保留轉移記錄,相關記錄保存時間不少於180天。 嚴厲打擊利用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門《關於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路游戲賭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號)的要求,配合公安機關從嚴整治帶有賭博色彩的網路游戲,嚴厲打擊利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十)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在用戶直接投入現金或虛擬貨幣的前提下,採取抽簽、押寶、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戲道具或虛擬貨幣。
(二十一)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應積極配合管理部門,採取技術手段打擊「盜號」、「私服」、「外掛」等。
(二十二)對經文化部認定的網路游戲「私服」、「外掛」網站上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由文化部通報中國人民銀行。 (二十三)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的企業,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依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
(二十四)對違反本通知要求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由文化行政部門、商務主管部門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二十五)建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大對「盜號」、「私服」、「外掛」、非法獲利、洗錢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各部門應定期溝通,協調配合,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所發行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不得與游戲內道具名稱重合。網路游戲內道具的管理規定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規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網游虛擬貨幣新規出台:不得支付購買實物
文化部、商務部2009年6月26日今日聯合下發《關於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同一企業不能同時經營虛擬貨幣的發行與交易,並且虛擬貨幣不得支付購買實物,防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產生的沖擊。
文化部、商務部今日下發了《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副司長庹祖海等今日下午在北京與部分媒體進行溝通,解讀了該《通知》的要點。
據悉,下發此《通知》的背景是,網游虛擬貨幣在促進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與社會問題,主要體現在:用戶權益缺乏保障、市場行為缺乏監管、虛擬貨幣在使用中引發的糾紛不斷。該《通知》還界定了網游虛擬貨幣的定義,游戲道具不在其列。 該《通知》對網游虛擬貨幣的界定是:網游虛擬貨幣是指由網游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發行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方式存儲與游戲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游虛擬貨幣用於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范圍、指定時間內的網游服務,表現為網游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卡等形式。
據悉,這是主管部門首次明確網游虛擬貨幣的定義,並指出遊戲道具不在其列。網游虛擬貨幣不得與游戲內道具名詞重合,網游道具的管理工作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目前,某些網游產品利用虛擬貨幣,採取抽簽、押寶、隨機抽取等博彩方式,分配網游道具,或虛擬貨幣,造成了不良影響,《通知》指出將禁止上述行為。
《通知》表示,將對利用網游虛擬貨幣進行賭博或博彩的行為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並要求各地配合公安機關從嚴整治帶有賭博色彩的網游,嚴厲打擊利用網游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的違反犯罪行為。 主管部門關注到,網游虛擬貨幣的使用一直存在用戶合法權益保障不利的問題,某些網游產品在終止服務時,對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不退還、不補償,損害了用戶合法利益。
《通知》指出,在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網游企業應積極協調進行取證和協調解決。在游戲終止服務時,對於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給予退還。(全智)
規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文化部、商務部出台政策
規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
近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會簽同意,文化部、商務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近年來,隨著網路游戲的迅速發展,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廣泛應用於經營服務之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促進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和社會問題,特別是市場行為缺乏監管、用戶權益缺乏保障、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使用范圍缺少限制等現象比較嚴重,成為社會關注的突出問題。《通知》著眼於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力求解決當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面臨的突出問題。
一是首次明確了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適用范圍,對當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與游戲內的虛擬道具做了區分,以適應網路游戲市場發展的新情況,解決新問題。
二是加強主體管理,規范市場行為。《通知》規定從事相關服務的企業需批准後方可經營。同時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做出了嚴格規定: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他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防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產生的沖擊。
三是切實保障用戶合法權益,明確企業責任。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在核實用戶身份後,應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充值和轉移記錄,按照申訴處理程序處理。對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的企業都做出了一系列規定,提出了嚴格的要求。
四是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禁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務。
五是充分利用現有的管理手段,提出建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部門溝通協調,規范市場秩序、保障網路游戲產業的健康發展,防範金融風險,防止和打擊利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違法犯罪行為。
C. 邊鋒網路游戲世界的社會糾紛
2011年3月23日晚上CCTV《焦點訪談》欄目播出的《危險的游戲》稱盛大旗下的邊鋒網路游戲涉嫌賭博。據該節目介紹,盛大默許玩家將虛擬貨幣兌換為現金,還收取服務費和在交易中提成。以下是節目主要內容:
上海一家民營企業的高管王先生本來有些積蓄,可是卻在短時間內破了大財,損失了將近80萬元,原因僅僅是在自家電腦上「玩了7次網路游戲」。
王先生有一次進入了一個「邊鋒網路游戲世界」網站的一款名為「港式五張牌」的游戲。
王先生:我注冊了一個帳號,進來之後,坐下來還玩不了。跟玩家打聽,他們說是要去買充值的分,也可以在(邊鋒)盛大網站上直接在線充值,也可以在淘寶上從玩家手裡買。完了我就買了幾千塊錢的玩了一下。要玩這個游戲需要先購買名為「邊鋒銀子」的虛擬貨幣,游戲開始後根據自己牌的好壞押上數額不等的「邊鋒銀子」,勝者會獲得桌面上的所有銀子。王先生第一局就輸了2500元,想再贏回來就又買了不少進去,但是一直就沒有贏過。
一局牌只有一分鍾左右,那一次王先生玩了三四百局,在五個多小時里一共輸掉了5萬元人民幣。想翻本的王先生又玩了一次,第二次輸了8萬元,第三次連續在線20個小時,又輸掉30萬元。在他的支付寶賬戶里他購買虛擬貨幣的交易記錄,7次游戲過後輸掉了76.7萬元。
早在2005年,新聞出版總署就下發了《關於禁止利用網路游戲從事賭博活動的通知》。而王先生玩的「港式五張牌」幾乎就是「梭哈」的翻版。2007年,公安部等四部委聯合發布《關於規范網路游戲運營秩序,查禁利用網路游戲賭博的通知》,要求「開設使用游戲積分押輸贏、競猜等游戲的,要對用戶每局、每日游戲積分數量進行設置,以保證游戲的娛樂性質。」
據了解,在邊鋒游戲世界運營「港式五張牌」的是盛大邊鋒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客服在電話中說:「一般的話是沒有發現(限額封頂),只有在『邊鋒俠義』這款游戲中有300塊錢的一個限額,其他的游戲暫時沒有看到有限額這樣的限制。」
北京郵電大學網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劉德良認為,收取的費用如果跟賭資有關系的,很可能就不同於一般意義的游戲收費,可能涉嫌賭博。
理論上虛擬貨幣只能在網上使用,如果可以被兌換成人民幣,就意味著具備了賭博籌碼的功能。專家稱,虛擬貨幣只能單向流通,禁止逆向兌換。盛大在處罰公告中也說,禁止買賣虛擬貨幣,然而記者發現隨時可以看到「銀商」的廣告。「銀商」就是買賣虛擬貨幣的人,而買賣都是「通過盛大的游戲平台進行的」。
王先生說,在圍棋游戲裡面故意輸給對方,就可以將虛擬積分轉移到對方手裡。收分的人通過支付寶轉賬付款完成交易。
在公開渠道,125元人民幣可以購買100萬虛擬貨幣,而通過中間商,100萬虛擬貨幣可以換回70元人民幣。涉及的虛擬貨幣少則數百萬,多則四五億,運營商是很容易察覺其中的異常。「聲稱堅決反對賭博的盛大邊鋒公司,對非法買賣虛擬貨幣的行為視而不見。」
王先生說,從「銀商」手中交易一億積分,盛大邊鋒公司要「大概扣一百萬分」。 2010年7月13日,在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三國殺》運營商盛大邊鋒網路狀告《三國斬》運營商趣玩數碼侵權一案開庭。法庭上,雙方就《三國斬》是否對原告《三國殺》構成侵權等爭議焦點進行了辯論。
據新浪科技報道,基於國外知名桌面游戲《Bang!》改編而來的《三國殺》,並於2008年1月推出完全原創的游戲卡牌。2009年6月,邊鋒游戲獲得《三國殺》著作權,同年10月,改編成網路游戲的《三國殺-標准版》上線。另一方面,杭州趣游今年3月發布《三國斬》網路版,5月游戲卡牌正式發售。
搜狐IT報道稱,盛大子公司邊鋒網路認為,趣玩數碼侵犯其著作人身權、著作財產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運營「三國斬」網路游戲或刪除內容、停止發售「三國斬」卡牌;判令被告在其經營的網站以及《計算機世界》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判令被告賠償原告50萬元;判令被告承擔原告調查取證費及律師費共7.8萬元;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而趣玩數碼則認為,邊鋒網路運營的游戲《三國殺》本身就涉嫌抄襲義大利知名桌游《BANG!》,《三國殺》沒有理由來告《三國斬》。
西湖區法院相關人士接受新浪科技連線時表示,被告不同意進行調解,而原告代理人對此未予表態。合議庭今日並未當庭對案件做出宣判,同時要求由被告方提供補充證據,以便對雙方的游戲卡牌進行比對。
D. 玩游戲犯法嗎
法律分析:如果是騙取玩家錢財、違法。如果只是玩兒、不違法。
法律依據:《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九條 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於兌換自身提供的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不得用於支付、購買實物或者兌換其它單位的產品和服務;(二)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不得以惡意佔用用戶預付資金為目的;(三)保存網路游戲用戶的購買記錄。保存期限自用戶最後一次接受服務之日起,不得少於180日;(四)將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種類、價格、總量等情況按規定報送注冊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E. 網路游戲帳號交易被騙
虛擬游戲犯罪以1000元為判刑起點
!!!!!!!!!!案例。。隨著虛擬游戲的壯大,虛擬游戲中的犯罪案例也越來越多.那麼,犯罪金額多少才達到判刑呢?
短短10天時間里多次盜取一公司7個網路游戲充值賬戶內的虛擬貨幣,並用虛擬貨幣購買游戲點卡賣錢,非法獲利1300餘元。近日,成都市錦江區法院以盜竊罪判處這名網路「黑客」楊小瓏有期徒刑8個月。 據了解,被盜的成都某信息技術公司主要銷售網路游戲點卡,2007年,該公司工作人員發現公司多個網路游戲充值賬戶內的虛擬貨幣被盜取,總價值上千元,隨即向成都警方報警。成都警方通過上網監測發現,被盜公司充值賬號內的貨幣被另一網路用戶轉走,並很快鎖定了一名行盜的網路「黑客」。當這名網路「黑客」在成都一間租用的房屋內上網時,被成都警方抓獲。
經審訊,楊小瓏來蓉後一直沒有工作,一次上網無意中看到一張「如何竊取他人賬戶和密碼」的貼子。經過多次試驗,楊某終於獲取了被盜公司的網路游戲充值賬戶和密碼,並先後在該公司多個賬戶內用虛擬貨幣購買游戲點卡。之後,楊某又在網上公開叫賣自己的游戲點卡,獲利1300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楊小瓏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已構成盜竊罪。鑒於楊是初犯,且認罪態度較好,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沒收用於作案的筆記本電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