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鉶氭嫙璐у竵鐘娉曞悧
鉶氭嫙璐у竵浜ゆ槗涓嶈繚娉曘
鐞嗙敱濡備笅:
1銆佽櫄鎷熻揣甯佹姇璧勪氦鏄撶殑琛屼負鏄鍚堟硶鐨勶紝鍙鏈夐氳繃鉶氭嫙璐у竵鎶曡祫浜ゆ槗瀹炴柦鐘緗琛屼負鐨勬墠涓嶅悎娉曘
2銆佽櫄鎷熻揣甯佹槸涓縐嶇敱寮婧愮殑P2P杞浠朵駭鐢熺殑鐢靛瓙璐у竵錛屼笉渚濋潬鐗瑰畾璐у竵鏈烘瀯鍙戣屻傛硶寰嬪苟娌℃湁鏄庢枃瑙勫畾鉶氭嫙璐у竵甯佽繚娉曪紝鏍規嵁緗鍒戞硶瀹氬師鍒欙紝鉶氭嫙璐у竵騫朵笉榪濇硶錛屼絾涓嶆硶鍒嗗瓙鍙鑳藉埄鐢ㄨ櫄鎷熻揣甯佷粠浜嬬姱緗銆
3銆佽櫄鎷熻揣甯佷笉鏄鐪熸f剰涔変笂鐨勮揣甯侊紝瀹冩槸浠ユ暟瀛楀寲褰㈠紡瀛樺湪浜庣綉緇滀笘鐣屼腑銆備笌浼犵粺璐у竵涓嶅悓錛岃櫄鎷熻揣甯佷笉鑳戒綔涓鴻揣甯佸湪甯傚満涓婃祦閫氫嬌鐢錛屾姇璧勫拰浜ゆ槗鉶氭嫙璐у竵涔熶笉鍙楁硶寰嬩繚鎶ゃ傝櫄鎷熻揣甯佷笉鏄璐у竵褰撳矓鍙戣岋紝涓嶅叿鏈夋硶鍋挎с佸己鍒舵х瓑璐у竵灞炴э紝涓嶅叿鏈変笌璐у竵絳夊悓鐨勬硶寰嬪湴浣嶏紝鍥犳ゅ叿鏈変竴瀹氱殑浜ゆ槗椋庨櫓銆
鉶氭嫙璐у竵涓氬姟媧誨姩鐨勬湰璐ㄥ睘鎬:
1銆佽櫄鎷熻揣甯佷笉鍏鋒湁涓庢硶瀹氳揣甯佺瓑鍚岀殑娉曞緥鍦頒綅錛屽傛瘮鐗瑰竵銆佷互澶甯併佹嘲杈懼竵絳夎櫄鎷熻揣甯佷笉鍏鋒湁娉曞伩鎬э紝涓嶅簲涓斾笉鑳戒綔涓鴻揣甯佸湪甯傚満涓婃祦閫氫嬌鐢ㄣ
2銆佸紑灞曟硶瀹氳揣甯佷笌鉶氭嫙璐у竵鍏戞崲涓氬姟銆佽櫄鎷熻揣甯佷箣闂寸殑鍏戞崲涓氬姟銆佷綔涓轟腑澶瀵規墜鏂逛拱鍗栬櫄鎷熻揣甯併佷負鉶氭嫙璐у竵浜ゆ槗鎻愪緵淇℃伅涓浠嬪拰瀹氫環鏈嶅姟銆佷唬甯佸彂琛岃瀺璧勪互鍙婅櫄鎷熻揣甯佽嶇敓鍝佷氦鏄撶瓑鉶氭嫙璐у竵鐩稿叧涓氬姟媧誨姩娑夊珜闈炴硶鍙戝敭浠e竵紲ㄥ埜銆佹搮鑷鍏寮鍙戣岃瘉鍒搞侀潪娉曠粡钀ユ湡璐т笟鍔°侀潪娉曢泦璧勭瓑灞炰簬闈炴硶閲戣瀺媧誨姩錛屽逛簬寮灞曠浉鍏抽潪娉曢噾鋙嶆椿鍔ㄦ瀯鎴愮姱緗鐨勶紝渚濇硶榪界┒鍒戜簨璐d換銆
3銆佸逛簬鐩稿叧澧冨栬櫄鎷熻揣甯佷氦鏄撴墍鐨勫冨唴宸ヤ綔浜哄憳錛屼互鍙婃槑鐭ユ垨搴旂煡鍏朵粠浜嬭櫄鎷熻揣甯佺浉鍏充笟鍔★紝浠嶄負鍏舵彁渚涜惀閿瀹d紶銆佹敮浠樼粨綆椼佹妧鏈鏀鎸佺瓑鏈嶅姟鐨勬硶浜恆侀潪娉曚漢緇勭粐鍜岃嚜鐒朵漢錛屼緷娉曡拷絀舵湁鍏寵矗浠匯
4銆佸弬涓庤櫄鎷熻揣甯佹姇璧勪氦鏄撴椿鍔ㄥ瓨鍦ㄦ硶寰嬮庨櫓銆備換浣曟硶浜恆侀潪娉曚漢緇勭粐鍜岃嚜鐒朵漢鎶曡祫鉶氭嫙璐у竵鍙婄浉鍏寵嶇敓鍝侊紝榪濊儗鍏搴忚壇淇楃殑錛岀浉鍏蟲皯浜嬫硶寰嬭屼負鏃犳晥錛屾崯澶辮嚜琛屾壙鎷咃紱娑夊珜鐮村潖閲戣瀺縐╁簭銆佸嵄瀹抽噾鋙嶅畨鍏ㄧ殑錛岀敱鐩稿叧閮ㄩ棬渚濇硶鏌ュ勩
甯屾湜浠ヤ笂鍐呭硅兘瀵規偍鏈夋墍甯鍔╋紝濡傛灉鎮ㄨ繕鏈夊叾瀹冮棶棰樿峰挩璇涓撲笟寰嬪笀銆
銆愭硶寰嬩緷鎹銆:銆婁腑鍗庝漢姘戝叡鍜屽浗鍒戞硶銆
絎涓鐧句節鍗佷簩鏉°愰泦璧勮瘓楠楃姜銆戜互闈炴硶鍗犳湁涓虹洰鐨勶紝浣跨敤璇堥獥鏂規硶闈炴硶闆嗚祫錛屾暟棰濊緝澶х殑錛屽勪笁騫翠互涓婁竷騫翠互涓嬫湁鏈熷緬鍒戱紝騫跺勭綒閲戱紱鏁伴濆法澶ф垨鑰呮湁鍏朵粬涓ラ噸鎯呰妭鐨勶紝澶勪竷騫翠互涓婃湁鏈熷緬鍒戞垨鑰呮棤鏈熷緬鍒戱紝騫跺勭綒閲戞垨鑰呮病鏀惰儲浜с
鍗曚綅鐘鍓嶆劇姜鐨勶紝瀵瑰崟浣嶅垽澶勭綒閲戱紝騫跺瑰叾鐩存帴璐熻矗鐨勪富綆′漢鍛樺拰鍏朵粬鐩存帴璐d換浜哄憳錛屼緷鐓у墠嬈劇殑瑙勫畾澶勭綒銆
『貳』 虛擬貨幣提現違法嗎
虛擬貨幣提現不違法。
虛擬貨幣,不具有貨幣的性質,而是一種商品。提現的行為本質是把商品重新交易給運營方,而商品交易是自由的,所以運營方完全可以拒絕,除非事先有合同約定其必須回購。虛擬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
市場上的虛擬貨幣主要有以下四類:
1、由游戲運營商開發,供玩家在網路游戲中作為交易媒介而使用的游戲幣;
2、由門戶網站或者即時通信工具發行,供本運營網路空間內使用的專用虛擬貨幣;
3、既可以在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內使用,又可以向非發行主體購買商品和服務的互動式虛擬貨幣;
4、基於密碼學和現代網路P2P技術,通過復雜的數學演算法產生的,特殊的電子化的、數字化的網路密碼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武器、彈葯、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叄』 虛擬貨幣在中國是否合法
虛擬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比特幣在國內被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現階段,各金融機構不得提供比特幣相關的產品或服務。比特幣不能也不應該作為貨幣使用。瑞波幣、萊特幣等山寨幣也同樣適用。
法律依據:(2013年12月3日人民銀行、工信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銀發〔2013〕289號)《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一、正確認識比特幣的屬性。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二、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三、加強對比特幣互聯網站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當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電信管理機構根據相關管理部門的認定和處罰意見,依法對違法比特幣互聯網站予以關閉。四、防範比特幣可能產生的洗錢風險。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當密切關注比特幣及其他類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徵的虛擬商品的動向及態勢,認真研判洗錢風險,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各分支機構應當將在轄區內依法設立並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機構納入反洗錢監管,督促其加強反洗錢監測。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對用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用戶使用實名注冊,登記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各金融機構、支付機構以及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如發現與比特幣及其他虛擬商品相關的可疑交易,應當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並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調查活動;對於發現使用比特幣進行詐騙、賭博、洗錢等犯罪活動線索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五、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及投資風險提示。各部門和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各金融監管機構可以根據本通知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肆』 比特幣的用途是什麼
一位名叫的假名軟體開發人員在2008年提出了比特幣,作為基於數學證明的電子支付系統。 這個想法是產生一種獨立於任何中央當局的交換手段,可以以安全,可核查和不可改變的方式進行電子轉移。
比特幣是一種基於區塊鏈的技術基礎發行的P2P的虛擬數字貨幣,是可以同全世界進行交易的。
比特幣有多種用途,包括為公司提供資金、投資現金和無償轉賬。比特幣通常與毒品交易、網路犯罪和洗錢等犯罪活動聯系在一起,因為幾乎不可能將比特幣錢包與任何人聯系在一起。
『伍』 虛擬幣在中國合法嗎
合法,虛擬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比特幣在國內被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現階段,各金融機構不得提供比特幣相關的產品或服務。比特幣不能且不應該作為貨幣使用。瑞泰幣、萊特幣等山寨幣也同樣適用。
一、中國唯一承認虛擬貨幣是什麼
目前我國唯一的法定虛擬貨幣為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央行數字貨幣,央行數字人民幣和大家熟悉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不同,它是不能進行買賣交易的。央行數字貨幣屬於央行管控的數字形式上的法定貨幣,它並不是一種新的貨幣,而是電子版人民幣,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英文全稱Digital Currency(數字貨幣)/Electronic Payment(電子支付),簡稱DC/EP。央行數字貨幣就是人民幣的一種數字形態,它和紙幣具有相同的功能,相比較紙幣,數字貨幣就是看不見摸不著的錢。
數字人民幣目前具有掃碼支付、匯款、收付款、碰一碰四大功能。其中掃碼支付就和大家熟悉的微信支付、支付寶支付類似,只是微信支付和支付寶支付都是金融基礎設施,使用微信支付寶錢包里的錢來自於綁定的銀行卡,而數字人民幣支付的是實實在在的錢。除此之外,數字人民幣還支持「碰一碰」支付,支付寶微信都需要依託網路才可以支付,而使用數字人民幣時不需要網路,也不需要銀行賬戶,兩個裝有DC/EP數字錢包的手機「碰一碰」就可以實現轉賬功能。
二、央行數字貨幣的優勢
1、降低發行貨幣的成本。紙幣的發行是需要花費大量的成本的,尤其是印刷方面,為了防止不法分子印刷假幣,我國在製造人民幣時,在印刷方面會花費大量的成本,另外紙幣儲存、運輸都需成本,相比之下,發行數字人們幣可以有效的降低成本。
2、有利於央行監管。數字貨幣可以流通可以收到央行監管,相比較紙幣,數字貨幣降低了洗錢、逃漏稅等違法犯罪行為。
3、央行發行數字貨幣提升了央行對貨幣的供給和貨幣流通的控制力,可以更好的支持經濟社會發展,有效的推動人民幣的國家化進程。
綜上所述,中國唯一承認虛擬貨幣就是央行數字貨幣,央行數字貨幣是法定貨幣,只不過數字貨幣是將紙幣數字化,發行數字貨幣可以降低發行紙幣的成本,並且有利於央行監管,可以降低洗錢、逃漏稅等違法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陸』 虛擬貨幣違法嗎
法律分析:
虛擬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比特幣在國內被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現階段,各金融機構不得提供比特幣相關的產品或服務。比特幣不能且不應該作為貨幣使用。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市場上的虛擬貨幣主要有四類:1.由游戲運營商開發,供玩家在網路游戲中作為交易媒介而使用的游戲幣;2.由門戶網站或者即時通信工具發行,供本運營網路空間內使用的專用虛擬貨幣;3.既可以在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內使用,又可以向非發行主體購買商品和服務的互動式虛擬貨幣;4.基於密碼學和現代網路P2P技術,通過復雜的數學演算法產生的,特殊的電子化的、數字化的網路密碼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衍生問題:
買賣虛擬貨幣會構成什麼犯罪?
買賣虛擬貨幣會引發的非法經營、傳銷、非法等犯罪,除此之外,還有可能涉及詐騙、幫信等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至10年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柒』 虛擬幣在中國合法嗎
虛擬幣在中國並非完全合法,但虛擬貨幣本身的存在並不被法律所禁止。
詳細解釋如下:
虛擬貨幣,如比特幣,在國內被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這意味著,虛擬貨幣的存在本身並不構成違法,但其使用受到嚴格限制。首先,虛擬貨幣並不具備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因此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其次,雖然買賣虛擬貨幣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不被視為非法,但交易方式的選擇非常關鍵。建議通過正規交易平台進行交易,並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確保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然而,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活動,如洗錢、詐騙、逃稅等,則明確構成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這些非法活動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能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罰金等。因此,雖然虛擬貨幣的存在是合法的,但其使用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任何違法使用都將受到法律的追究。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中國人民銀行等監管部門已多次發布通知和公告,明確禁止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的兌換、買賣以及作為中央對手方進行交易等行為。這些規定旨在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和防範金融風險。因此,在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避免觸碰法律紅線。
綜上所述,虛擬幣在中國並非完全合法,其使用受到嚴格限制。在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時,務必確保合法合規,避免涉及任何非法活動。同時,建議投資者保持理性態度,謹慎對待虛擬貨幣投資風險。
『捌』 買賣「虛擬貨幣」受法律保護嗎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網友咨詢:
買賣「虛擬貨幣」受法律保護嗎?
律師解答:
「虛擬貨幣」伴隨互聯網發展應運而生,國內更是颳起一陣有關「虛擬貨幣」的熱潮,但是,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滋生了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不受法律保護。
從事虛擬幣交易的個人或者單位,可能要面臨兩種法律後果。(一)民事責任。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最直接的後果就是投資人簽署的各類投資(買賣)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的合同無效,出賣人需返還投資人投資款。(二)刑事責任。虛擬貨幣交易形式,都是通過買賣、發行虛擬貨幣獲取資金。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通過這種形式獲取資金,只要達到定罪標准,一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僅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或者是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或者是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律師補充:
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虛擬貨幣交易從業者要清醒的認識到虛擬貨幣交易的法律風險,不能抱有任何僥幸的心理,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逐步退出這個行業。如果要開展虛擬貨幣交易業務,一定要嚴格把控商業風險,不能出現侵吞、詐騙投資者資金的行為,不能出現擠兌、跑路的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網路借貸、投資入股、虛擬幣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託理財、融資租賃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以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項目」、銷售「老年產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玖』 虛擬貨幣受法律保護嗎
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
網路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發行機關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
具體如下:
1、任何為中國居民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的個人或交易所均涉嫌開展非法金融活動;
2、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法律依據
《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聯合公告》
第一條 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及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相關交易活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並涉嫌非法集資、非法發行證券、非法發售代幣票券等犯罪活動。第二條 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會員單位要切實增強社會責任,不得用虛擬貨幣為產品和服務定價,不得承保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為客戶提供虛擬貨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虛擬貨幣或將虛擬貨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虛擬貨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虛擬貨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虛擬貨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虛擬貨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會員單位應切實加強虛擬貨幣交易資金監測,依託行業自律機制,強化風險信息共享,提高行業風險聯防聯控水平;發現違法違規線索的,要及時按程序採取限制、暫停或終止相關交易、服務等措施,並向有關部門報告;同時積極運用多渠道、多元化的觸達手段,加強客戶宣傳和警示教育,主動做好涉虛擬貨幣風險提示。
互聯網平台企業會員單位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網路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發現相關問題線索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為相關調查、偵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拾』 虛擬貨幣合法嗎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虛擬貨幣本質上只具有商品屬性,不具備貨幣屬性。目前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目前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無限幣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指出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發布《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當時盛興的「代幣發行融資」行為予以規制。明確了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因此,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2018 年 8 月 24 日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公安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指出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實質是「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
2021年5月18日,針對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有所反彈的客觀形勢,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發布《 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重申了虛擬貨幣只具有商品屬性,不具備貨幣屬性的本質,並且明確指出,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滋生非法跨境轉移資產、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風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再次要求有關機構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2017年3月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其中新增的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是我國民法第一次將網路虛擬財產納入民事權利,歸入民法保護范圍。這也就意味著,盡管國家對金融領域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予以嚴厲打擊禁止,但是由於比特幣又具備虛擬財產的屬性。因此,司法實踐中部分案例對於以比特幣作為商品或財產而產生的契約式糾紛,法律仍予以了保護。
所以大家要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一、正確認識比特幣的屬性
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