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交易虛擬貨幣是否會認定為洗錢罪
眾所周知,在各地官方反詐騙、反洗錢的宣傳推文中,都把虛擬貨幣納入是洗錢的新型手段。但是在實務中鮮有將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的行為直接定性為洗錢罪,而是多以幫信罪、掩飾隱罪或者上游犯罪的共犯予以處罰。
網友詢問:
交易虛擬貨幣是否會認定為洗錢罪?
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師事務所賈永強律師解答:
如果個人僅僅是買賣虛擬貨幣並不會涉及犯罪問題,但是,很多人會利用虛擬貨幣進行一些犯罪活動,例如詐騙、洗錢等。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把集資詐騙的資金、財物進行轉換、轉移定性為自洗錢的行為,特別是在以虛擬貨幣為騙取對象的案件中,比如張三集資詐騙的財物是1萬個比特幣,然後將部分比特幣變現成人民幣,這種行為,有可能被指控自洗錢。
2021年9月15日,國家多個部委聯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我們主要關注一下以下4點:
1、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2、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3、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4、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
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師事務所賈永強律師解析:
洗錢罪:是指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提供資金賬戶,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跨境轉移資產的行為。可以將洗錢罪理解為一個特殊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洗錢罪的認定主要分為論上游犯罪事實的認定以及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五種洗錢活動兩部分。首先,上游犯罪。洗錢罪的對象是上游犯罪的收益及其收益,即如果洗的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則並不成立洗錢罪。
具體而言:
1. 毒品犯罪指刑法第六章第七節規定的犯罪;
2.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是指以黑社會性質組織、恐怖活動組織及成員為主體實施的各種犯罪(部分財產犯罪);
3. 走私犯罪指刑法第三章第二節規定的走私罪;
4. 貪污賄賂犯罪則需要細分討論,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也包括在其中。當然,第八章貪污賄賂罪並非所有罪名均可成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例如《刑法》第384條規定的挪用公款罪需要具體案例分析。挪用公款的成立並不要求占為己有,並且公款不是上游犯罪的「所得」。而挪用公款後產生的收益屬於上游犯罪產生的收益,可以作為洗錢罪的對象。
5.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詐騙犯罪,分別刑法第五節的規定和刑法第三節所指的犯罪。
其次,關於洗錢的行為,《刑法》第191條規定了五種:(1)提供資金賬戶;(2)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3)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4)跨境轉移資產的;(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只要具有相關證據能夠認定上游犯罪事實的,上游犯罪未經刑事審判也不影響對洗錢罪的認定。
賈永強律師簡介
賈律師畢業於海南大學法學院。執業以來,代理多起刑事案件,多起案件取得緩刑、無罪、不起訴乃至撤銷案件的承辦結果,獲得當事人高度評價;賈律師擔任多家公司法律顧問,辦理大量合同糾紛和債務糾紛,執業經驗豐富。
② 炒幣犯法嗎
1、炒幣是違法的。具體如下:
(1)炒幣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受騙。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抬頭,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洗錢、非法集資、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例如,虛擬貨幣的匿名性使之更易成為違法犯罪行為的交易工具。
(2)另外,利用虛擬貨幣跨境轉移非法資金也是一個典型場景。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法律依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十九條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進行調查認定:
(一)設立互聯網企業、投資及投資咨詢類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台、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
(二)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
(三)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給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
③ 虛擬貨幣騙局怎麼報警
1. 若遭遇虛擬貨幣騙局,應立即撥打110報警。
2. 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公安部等多部門對以「金融創新」「區塊鏈」為名的非法金融活動發出風險提示。這些活動通常打著「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的旗號吸收資金,實際上並非基於真正的區塊鏈技術,而是利用區塊鏈概念進行非法集資、傳銷和詐騙,其資金運轉難以持續。
3. 公眾應理性對待區塊鏈技術,不要輕信不切實際的承諾,並樹立正確的貨幣和投資理念,增強風險意識。
4. 一旦受騙,應立即到公安機關報案。
(3)虛擬貨幣跨境詐騙擴展閱讀:
1. 虛擬貨幣騙局通常網路化、跨境化明顯,利用互聯網和聊天工具進行交易,通過網上支付工具收支資金,風險擴散迅速。
2. 這些騙局常租用境外伺服器,針對境內居民開展活動,並遠程式控制制操作。
3. 騙子在聊天工具群組中聲稱有境外優質區塊鏈項目投資額度,並代為投資,很可能是一種詐騙。
4. 這些非法活動資金多流向境外,監管和追蹤難度大。
5. 騙子利用熱點概念炒作,編造復雜理論,利用名人效應宣傳,以「糖果」等為誘惑,宣稱「幣值只漲不跌」「投資周期短、收益高、風險低」,極具誘惑性。
6. 在實際操作中,騙子通過操縱虛擬貨幣價格和設置提現門檻非法獲利。
7. 騙子還通過ICO、IFO、IEO等名目發行代幣,或以IMO方式進行虛擬貨幣炒作,隱蔽性較強。
8. 這類行為涉及非法集資、傳銷、詐騙等多種違法行為,通過炒幣升值和發展下線獲利,吸引公眾投資,並不斷發展人員加入,擴充資金池。
④ 如何防範以"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
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公安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提示:
二、欺騙性、誘惑性、隱蔽性較強。利用熱點概念進行炒作,編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論,有的還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傳,以空投「糖果」等為誘惑,宣稱「幣值只漲不跌」「投資周期短、收益高、風險低」,具有較強蠱惑性。實際操作中,不法分子通過幕後操縱所謂虛擬貨幣價格走勢、設置獲利和提現門檻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還以ICO、IFO、IEO等花樣翻新的名目發行代幣,或打著共享經濟的旗號以IMO方式進行虛擬貨幣炒作,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和迷惑性。
三、存在多種違法風險。不法分子通過公開宣傳,以「靜態收益」(炒幣升值獲利)和「動態收益」(發展下線獲利)為誘餌,吸引公眾投入資金,並利誘投資人發展人員加入,不斷擴充資金池,具有非法集資、傳銷、詐騙等違法行為特徵。
此類活動以「金融創新」為噱頭,實質是「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請廣大公眾理性看待區塊鏈,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亂墜的承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切實提高風險意識;對發現的違法犯罪線索,可積極向有關部門舉報反映。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⑤ 虛擬貨幣騙局怎麼報警
虛擬貨幣騙局直接打110報警電話報警。
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公安部等多部門發布風險提示稱,一些不法分子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侵害公眾合法權益。
此類活動並非真正基於區塊鏈技術,而是炒作區塊鏈概念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之實,實質是「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
公眾要理性看待區塊鏈,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亂墜的承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切實提高風險意識。被騙後及時到公安機關報案。
(5)虛擬貨幣跨境詐騙擴展閱讀:
虛擬貨幣首先是網路化、跨境化明顯。依託互聯網、聊天工具進行交易,利用網上支付工具收支資金,風險波及范圍廣、擴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過租用境外伺服器搭建網站,實質面向境內居民開展活動,並遠程式控制制實施違法活動。
一些個人在聊天工具群組中聲稱獲得了境外優質區塊鏈項目投資額度,可以代為投資,極可能是詐騙活動。這些不法活動資金多流向境外,監管和追蹤難度很大。
其次是欺騙性、誘惑性、隱蔽性較強。利用熱點概念進行炒作,編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論,有的還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傳,以空投「糖果」等為誘惑,宣稱「幣值只漲不跌」「投資周期短、收益高、風險低」,具有較強蠱惑性。
實際操作中,不法分子通過幕後操縱所謂虛擬貨幣價格走勢、設置獲利和提現門檻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還以ICO、IFO、IEO等花樣翻新的名目發行代幣,或打著共享經濟的旗號以IMO方式進行虛擬貨幣炒作,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和迷惑性。
最後這類行為存在多種違法風險。不法分子通過公開宣傳,以炒幣升值獲利和發展下線獲利為誘餌,吸引公眾投入資金,並利誘投資人發展人員加入,不斷擴充資金池,具有非法集資、傳銷、詐騙等違法行為特徵。
⑥ 男子集資詐騙上千萬潛逃境外!前妻利用「比特幣」為其洗錢,後來怎麼樣了
該男子名為陳某波其前妻名為陳某枝,現在陳某波依然境外潛逃而陳某枝已經被相關部門逮捕,最終陳某枝被判處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以罰金20萬元。
一.男子集資詐騙上千萬
根據媒體報道陳某波在沒有得到國家任何部門的批准情況下,私自成立金融信息服務公司,這個公司是陳某波斂財的幌子,陳某波以公司的名義在社會上發放理財產品,並故意誘導他人購買,在此以後陳某波自行決定理財產品的漲跌,並且在後期拒絕像客戶兌付資金。 隨後陳某波還開設數字貨幣交易平台,私自發行虛擬貨幣並誘導他人進行投資買賣,最後拒絕投資者提現。在被相關部門介入調查後,陳某波迅速逃離到境外,根據估算,陳某波涉嫌集資詐騙的金額高達上千萬。
雖然陳某波逃離境外,但是相信他總會有落網的一天,也希望大家在做投資理財時一定要選擇國家的正規公司,避免上當受騙。
⑦ 「虛擬貨幣」有何危險
據介紹,從「原始股、愛心慈善、消費返利、虛擬貨幣」,到「區塊鏈、眾籌」等大熱概念,常常被傳銷組織用來作為噱頭。2017年,在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偵破的「維卡幣」跨境網路傳銷案中,「維卡幣」玩的就是「虛擬貨幣」概念。
2017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等7部委聯合發布公告強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各銀行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相關的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在有關風險提示中指出,尚未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也未授權任何機構和企業發行法定「數字貨幣」。市場上所謂的「數字貨幣」全是非法定「數字貨幣」,某些機構和企業推出的所謂「數字貨幣」或是推廣央行發行「數字貨幣」的行為,均涉嫌詐騙或傳銷。來源:法制日報
⑧ 揭秘400億元人民幣圈第一大案,這是一起怎樣的案件
在2021年4月8日的夜晚,我國財經頻道報道了我國的公安人員所查出的一起關於400億人民幣的騙局。這個事件是一個於2018年成立的某虛擬錢包。其涉及的金額更是高達了4,000億元人民幣,而犯下這種重大罪行的發起者,竟然是一位只有初中學歷的男子。
遇到這類事件該怎麼辦?如果還未加入這種對於虛擬貨幣的炒作,就應該及時制止這種想法和行為。對於非官方的虛擬貨幣其實是沒有保障的,他們的漲幅極快,虧損也是極快。如果已經加入這種虛擬貨幣的操作,首先我們要見好就收,在拿到一定的收入之後直接退出這種行為,不要因為賭徒心理,一錯再錯。如果已經加入並且這種虛擬貨幣已經崩盤跑路的情況下,應該及時報警,爭取追回自己所虧損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