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虛擬貨幣違法犯罪嗎
【法律分析】:不違法,違規。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法律依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第十九條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進行調查認定: (一)設立互聯網企業、投資及投資咨詢類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台、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 (二)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 (三)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給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
⑵ 虛擬幣交易是不是犯法的
1. 交易虛擬貨幣並不違法,但若用於非法活動則屬違法。例如,未經國家相關部門批准,從事非法的期貨、證券、保險業務或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行為人,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2. 虛擬貨幣業務活動的基本屬性包括: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定貨幣的法律地位,如比特幣、以太幣等,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3. 涉及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虛擬貨幣之間兌換、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業務,可能涉嫌非法金融活動,如非法發售代幣、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構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責任。
4. 對於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為其提供營銷、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主體,若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也將追究相關責任。
5. 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若違背公序良俗,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損失自擔;若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將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總結來說,虛擬貨幣交易本身不是違法犯罪行為。銷售虛擬貨幣是合法的,虛擬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但若用於非法活動則屬違法。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行為,將構成非法經營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對此有明確規定。
⑶ 買賣「虛擬貨幣」受法律保護嗎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網友咨詢:
買賣「虛擬貨幣」受法律保護嗎?
律師解答:
「虛擬貨幣」伴隨互聯網發展應運而生,國內更是颳起一陣有關「虛擬貨幣」的熱潮,但是,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滋生了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不受法律保護。
從事虛擬幣交易的個人或者單位,可能要面臨兩種法律後果。(一)民事責任。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最直接的後果就是投資人簽署的各類投資(買賣)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的合同無效,出賣人需返還投資人投資款。(二)刑事責任。虛擬貨幣交易形式,都是通過買賣、發行虛擬貨幣獲取資金。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通過這種形式獲取資金,只要達到定罪標准,一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僅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或者是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或者是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律師補充:
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虛擬貨幣交易從業者要清醒的認識到虛擬貨幣交易的法律風險,不能抱有任何僥幸的心理,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逐步退出這個行業。如果要開展虛擬貨幣交易業務,一定要嚴格把控商業風險,不能出現侵吞、詐騙投資者資金的行為,不能出現擠兌、跑路的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網路借貸、投資入股、虛擬幣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託理財、融資租賃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以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項目」、銷售「老年產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⑷ 虛擬貨幣交易中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2021年9月24日,央行等十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了虛擬貨幣及其相關業務屬性。以下將基於此通知,分析虛擬幣商可能面臨的刑事法律風險並提出防範建議。
一、虛擬貨幣及其交易活動的本質屬性
《新通知》指出,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不能作為貨幣流通使用。同時,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被視為非法金融活動,包括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虛擬貨幣之間兌換、買賣虛擬貨幣等。
二、虛擬幣商可能面臨的刑事法律風險
虛擬幣商若收到涉嫌犯罪的資金,可能面臨以下刑事犯罪指控:
(一)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若虛擬幣商明知資金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將被認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二)涉嫌洗錢罪
若虛擬貨幣商家主觀明知或推定其主觀「明知」上游資金為特定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將被認定為洗錢罪。
(三)涉嫌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若虛擬幣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或幫助,將被認定為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四)涉嫌詐騙罪
若虛擬幣商在明知是詐騙犯罪所得的情況下,為其提供費用結算等幫助,將被認定為詐騙罪的共犯。
(五)涉嫌開設賭場罪
若虛擬貨幣商家明知道是賭博網站所得,為其提供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將被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共犯。
三、虛擬幣商的防範措施
為規避上述風險,虛擬幣商可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買家進行實名認證,提供有效證件及手持證件的照片,證實買家身份,明確資金來源。
(二)保存交易過程中的聊天記錄和交易記錄,印證虛擬貨幣和銀行轉賬數額。
(三)出現資金被凍結的情況時,暫停交易,自行檢查風險,及時規避。
總而言之,虛擬幣商在交易過程中,通過確認交易方身份信息並保存相關交易信息,可避免陷入刑事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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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買賣外匯違規違法案例分析:涉虛擬貨幣交易、POS境外刷卡、地下錢庄、螞蟻搬家
最高檢與外匯局聯合曝光了多項外匯違規違法案例,揭示了虛擬貨幣交易、POS境外刷卡、地下錢庄等非法行為對金融市場秩序的沖擊。以下是其中的三個典型案件。
案例一:虛擬貨幣交易非法兌換
趙某等人在阿聯酋與國內之間,通過兌換迪拉姆與人民幣,並購買穩定幣泰達幣,再在國內非法出售獲利。他們非法兌換總額高達4385萬元人民幣,被判非法經營罪,獲刑並罰款。
案例二:POS機境外刷卡非法經營
徐某等人破解境內POS機,用於境外刷卡套現,涉及金額達23億余元人民幣。他們為他人提供非法兌換服務,觸犯非法經營罪,同樣受到刑事處罰。
案例三:違規換匯與逃稅
陳某和烏某因通過地下錢庄非法買賣外匯,分別被處以罰款並記入徵信系統,警示個人需合法途徑兌換外匯,任何違法操作都將受到相應處罰。
總的來說,任何逃避外匯管理、非法買賣外匯、逃匯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不僅可能面臨行政處罰,還可能觸及《刑法》中的非法經營罪。因此,個人在進行外匯交易時務必遵守相關法規,確保合規操作。
相關法律依據包括《刑法》對於非法經營行為的規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對個人外匯業務的限制,以及《外匯管理條例》對逃匯行為的懲處措施。
⑺ 虛擬貨幣兌換現實貨幣是否犯法
不犯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
網上虛擬貨幣的私下交易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虛擬貨幣與人民幣之間的雙向流通。這些交易者的活動表現為低價收購各種虛擬貨幣、虛擬產品,然後再高價賣出,依靠這種價格差贏取利潤。
(7)虛擬換貨幣犯法擴展閱讀:
虛擬幣種類多樣,在國外接受度比較高的虛擬貨幣有Facebook的F幣、網路游戲Second Life的林登幣等,在國內比較有代表性的虛擬貨幣有騰訊Q幣、新浪U幣、網路幣、盛大元寶等。
目前市場上的虛擬貨幣主要有四類:
1、由游戲運營商開發,供玩家在網路游戲中作為交易媒介而使用的游戲幣;
2、由門戶網站或者即時通信工具發行,供本運營網路空間內使用的專用虛擬貨幣;
3、既可以在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內使用,又可以向非發行主體購買商品和服務的互動式虛擬貨幣;
4、基於密碼學和現代網路P2P技術,通過復雜的數學演算法產生的,特殊的電子化的、數字化的網路密碼幣。
⑻ 人民幣兌換虛擬貨幣,是否都會涉嫌犯罪
人民幣兌換虛擬貨幣是否構成犯罪?這個問題在虛擬貨幣的強監管背景下顯得尤為重要。一般認為,通過OTC的方式進行法幣交易,可能涉及幫信罪和贓物罪。然而,個人單純買賣虛擬貨幣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國家政策旨在防止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打擊為我國居民提供相關服務的個人或機構,而非禁止個人交易。參與者需自擔風險,法律途徑追回損失可能受限。
若個人僅進行虛擬幣場外交易,不違法。OTC交易界限模糊,存在爭議。通過提供賬戶給他人進行虛擬幣交易流轉資金的行為可能構成犯罪,因為提供賬戶本身就可能涉及幫助犯罪。根據《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提供銀行卡賬戶、支付賬戶等用於虛擬幣交易流轉資金的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實務中,提供賬戶的行為被視為為他人支付結算提供幫助,實際上,提供賬戶的人只是賬戶主體,真正進行支付結算的是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意見》因此將提供支付結算功能的賬戶行為定義為其他幫助行為。
提供賬戶接受犯罪資金後,通過OTC交易兌換為虛擬幣,可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實務中,這種情形可能在幫信罪和贓物罪之間定性存在爭議。正確區分這兩個罪需要考慮資金轉移的過程,幫信罪則不涉及此過程。
直接利用賬戶注冊虛假交易平台進行虛擬幣交易,可能構成詐騙罪共犯與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這種行為涉及「洗幣」,即幫助虛假平台出賣虛擬貨幣,可能構成洗錢罪。
OTC交易不構成犯罪的關鍵是行為人是否依靠幣價波動獲利,以及獲利來源。通過0TC交易獲取幣價波動差價,並來自交易對手的收益,則是自我投資行為,不構成犯罪。如果獲利來源非直接交易,而是第三方給予,則可能涉嫌幫助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或洗錢罪。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引入了「自洗錢」概念,使洗錢罪成為虛擬貨幣OTC交易的一大爆發罪名。虛擬貨幣作為洗錢手段已被公認,修正案前主要考慮事後不可罰行為。修正案後,將自己犯罪的資金轉化為虛擬貨幣的行為構成洗錢罪,尤其是OTC交易。
綜上,人民幣兌換虛擬貨幣的交易行為本身中性,關鍵在於交易目的。通過幣價波動賺取差價,來自交易對手收益,則是自我投資行為,不違法。反之,利用場外交易作為獲利手段,則可能構成犯罪。洗錢罪在虛擬貨幣OTC交易中的爆發,歸因於《刑法修正案(十一)》對「自洗錢」的處罰。不同情況下的OTC交易是否存在洗錢罪,將在後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