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虛擬貨幣 > 虛擬貨幣傳銷罪

虛擬貨幣傳銷罪

發布時間:2024-12-02 13:13:46

1. 虛擬貨幣涉刑犯罪罪名盤點!

近年來,虛擬貨幣的興起與普及,催生了各種交易和炒作活動。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因其匿名性、便捷性和流動性,吸引了大量黑灰產從業者。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犯罪活動開始藉助虛擬貨幣進行,其風險不容忽視。隨著國家監管政策的加強,司法機關加大了打擊力度,對虛擬貨幣相關的犯罪行為進行了嚴厲懲處。



下面,我們將重點介紹涉及虛擬貨幣的刑事罪名及其典型案例,以供公檢法機關參考。



罪名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主要指以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名義,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購買商品、服務等形式獲取加入資格。通過設置層級結構,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下級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誘騙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以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



案例:被告人劉某某在他人介紹下加入某虛擬幣傳銷組織,通過繳納一定費用獲得開戶資格,發展下線並按照層級結構獲取返利。在2019年至2020年間,劉某某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80餘人,非法獲利約30萬元,最終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罪名二:洗錢罪



洗錢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利益,通過非法手段進行金融、財產交易或轉移,以掩飾、隱瞞犯罪資金的真實來源。涉及洗錢罪,將面臨五至十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案例:被告人趙某甲通過其親屬王某甲購買虛擬幣並進行非法資金轉移。趙某甲在明知情況下,利用新辦理的銀行卡為王某甲轉移非法資金,最終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一萬元。



罪名三: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如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



案例:被告人陳某等人在迪拜搭建虛擬幣交易平台,為網路賭博網站提供支付結算服務,非法所得共計數百萬元,最終被判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罰金。



罪名四:詐騙罪



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虛擬貨幣詐騙手段多種多樣,犯罪分子利用其特殊性質進行假冒交易、傳銷假冒商品、誘騙投資等行為。



案例:陳某等人在馬來西亞建立虛假投資平台,通過誘騙投資者進行虛擬幣投資,最終因詐騙數額巨大被判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罰金。



罪名五:開設賭場罪



開設賭場罪主要指通過網路等手段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為業的行為。虛擬貨幣的使用為開設網路賭場提供了便利,犯罪分子只需建立網站即可吸引賭客。



案例:杜某等人通過建立賭博導航平台,為國內賭客提供線上賭博服務,並通過虛擬幣充值渠道獲利,最終被判開設賭場罪。



以上罪名及其案例展示了虛擬貨幣犯罪的多樣性和復雜性。隨著監管政策的完善,打擊力度的加強,虛擬貨幣犯罪將面臨更為嚴格的法律制裁。對於公檢法機關而言,了解並掌握相關罪名及其法律規定,對於有效打擊虛擬貨幣犯罪具有重要意義。在實際工作中,通過智能分析系統等工具,可以提高案件檢索效率,為執法工作帶來更高的效率。在處理虛擬貨幣相關案件時,需高度重視,提高法律意識,確保公正執法。

2. 虛擬貨幣涉及的罪名

法律分析:
與虛擬貨幣犯罪相關的罪名,主要有以下幾種:
1、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虛擬貨幣為名進行融資時很有可能發展為傳銷形式
2、詐騙罪
3、走私販賣毒品
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比特幣交易平台經營者很可能觸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許多經營者運營比特幣交易平台,但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經過相應部門審批,向社會公眾公開募集資金,導致大量資金的進駐,形成一個巨型的「資金池」,很可能導致平台經營者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5、 洗錢罪
7、 開設賭場罪
虛擬貨幣的興起為「線上」的互聯網賭博提供了便利的條件,犯罪分子只需建立網站就可將世界各地的賭徒聚集到一起,網路賭場的出現為打擊賭博行為帶來了巨大的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而提供資金賬戶的,或者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或者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或者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

衍生問題:
如何認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以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 虛擬貨幣詐騙如何判刑

一、利用虛擬貨幣進行的傳銷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其判刑處罰的標准為:
1、虛擬貨幣傳銷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民個人財產,通常是貨幣。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4. 拉人做虛擬貨幣犯法嗎

違法。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屬於傳銷,比如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在我國是合法存在的,被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但如果打著比特幣的幌子進行傳銷詐騙活動那就是違法的。現在創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必須進行網站的備案,對用戶實行實名認證。全球除了一些小國家明確禁止比特幣以外,比特幣在全球大多數國家都是合法存在的。
虛擬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
《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國家禁止虛擬貨幣交易的原因有以下兩點:
1、價格波動劇烈,消費者保護缺失:
虛擬貨幣是網路化的產物,在網路內流動的數字化信息是所有人無法控制的。網路空間的代碼是虛擬貨幣運行的基礎,投資者只能通過前端界面操作,表面上「控制」著虛擬貨幣。而虛擬貨幣服務機構的運營者可能通過控制代碼而成為虛擬貨幣的實際操控者。
2、躲避監管,成違法犯罪活動的「幫凶」
虛擬貨幣交易不受法律保護:
虛擬貨幣交易是不違法的,投資虛擬貨幣也是不違法的。但是如何拉人頭參與虛擬貨幣交易,那就是違法的,是不合法的,可能涉嫌非法集資。


法律依據
《禁止傳銷條例》
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5. 拉人做虛擬貨幣犯法嗎

法律分析:違法。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下列屬於傳銷:(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法律依據:《禁止傳銷條例》 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6. 炒虛擬幣犯法嗎

炒作虛擬幣違法,此行為會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法律規定,虛擬貨幣兌換、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全部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

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秩序;
2、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
3、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等行為;
4、主體是一般主體。

.買賣虛擬貨幣是合法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為非法經營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應該是市場秩序,為了保證限制買賣物品和進出口物品市場,國家實行物品的經營許可制度。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7. 虛擬貨幣傳銷怎麼判刑

虛擬貨幣傳銷的判刑標準是:
1、虛擬貨幣傳銷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橡源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傳銷是指組織者發展人員,通過發展人員或者梁宏態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非法獲得財富的行為。傳銷的本質是「龐氏騙局」,即以後來者的錢發前面人的收益。新型傳銷: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證手機,不集體上大課,而是以資本運作為旗號拉人騙錢,利用開豪車、穿金戴銀等,用金錢吸引,讓你親朋好友加入,最後讓你達到血本無歸的地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絕孝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8. 虛擬貨幣傳銷怎麼判刑

法律分析:虛擬貨幣傳銷的判刑標準是:

1、虛擬貨幣傳銷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閱讀全文

與虛擬貨幣傳銷罪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比特幣交易所那個可靠 瀏覽:832
哪個交易所比特幣價格最高 瀏覽:788
以太經典和以太坊差很多 瀏覽:512
區塊鏈大會低俗 瀏覽:102
比特幣剛開始是傳銷嗎 瀏覽:981
比特幣兌換需要多久 瀏覽:999
比特幣掛上賣不掉 瀏覽:265
不得買賣比特幣 瀏覽:874
比特幣的開盤時間 瀏覽:98
10000比特幣買披薩的交易記錄 瀏覽:105
比特抄幣 瀏覽:882
炒虛擬貨幣被司法凍結銀行卡 瀏覽:970
比特幣合約只能用 瀏覽:881
比特比幣中國 瀏覽:745
用btc與usdt交易區別 瀏覽:422
深圳嚴打虛擬貨幣 瀏覽:109
數字貨幣上公鏈價格會上漲嗎 瀏覽:609
映泰b350btc可以超頻嗎 瀏覽:299
中國民法典有關數字貨幣 瀏覽:279
2019年以太坊貴買進去會賺錢嗎 瀏覽:744